襄樊市工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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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工业项目行政审批流程优化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切实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增强政府执行力,为我市的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优化审批流程、构建阳光新政的要求,结合工业项目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的运行机制和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结合工业项目行政审批四个阶段(注册、立项、供地、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分类试点、先易后难、有序推进和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投资代办”、“并联审批”、减时限、简申报资料、行政事业单位零收费等措施,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努力提高我市行政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具体内容
(一)完善工业项目代办平台
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代办工作人员对工业项目进行全程免费代办。
(二)并联审批
按照能并联的不串联、必须前置的才串联的原则,尽可能实
行并联审批。
(三)精简申报资料
1、一次性提交资料。市行政服务中心分阶段为投资者提供需要的资料清单,投资者分阶段一次性提交。投资者只需递交一份盖有法定公章的项目申请,该申请视为所有部门要求投资者提交的申请,其他申请表格不再要求投资者加盖公章。
2、推行丰表制”。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把工业项目审批各环节需要的基本信息以及各个审批环节取得的审批结果输入到工业项目审批投资基本情况表,供相关部门查抄。
3、信息共享。市行政服务中心将投资者提交的原始资料及各审批环节的审批结果上传到行政审批系统信息共享平台,相关审批环节的工作人员在信息共享平台存储、打印本审批环节需要的资料,并据此存档。
4、取消非法定资料。取消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由市直部门自行设立的前置申报资料。
(四)缩短审批时限
在现行法规框架内尽可能缩短审批时限。以转让方式获取土地、依法由投资主体确定施工队伍的项目的审批时限为18个工作日,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队伍的项目的审批时限为34个工作日。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依法由投资主体确定施工队伍的项目的审批时限为42个工作日,依法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队伍的项目的审批时限为60个工作日。
(五)行政事业单位零收费
工业项目审批中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零收费
(详见市行政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具体项目)。
(六)实行 丰次性收费”
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统一与相关中介机构约定服务价格,并按照工业项目审批的四个阶段测算中介机构的收费金额,投资者分阶段一次性在代收银行交清费用。
(七)推行告知承诺制
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对凡宜于由传统的前置审批改为告知承诺制的,改为告知承诺。
(八)优化项目核准
尽量减少投资主体项目申请成本,核准类(市级)项目申请报告书由投资主体负责。
(九)设立中介机构服务区
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中介机构服务区,选择服务程序规范、效率高、收费低的中介机构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业项目协调会议制度
市政府成立工业项目行政审批协调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和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工业项目流程办理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协调,非流程办理和重大事项由市领导牵头协调。
(二)制定配套措施
相关部门应根据本方案制定本部门实施审批的具体办法,对审批事项的内部流程予以明确,报市治理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后实施。
(三)整合内部行政审批职能
相关部门要按照准入、监管、服务职能相对分离的原则,对领导班子内部分工进行调整,对内部职能进行整合,设立行政审批科,把行政审批职能纳入行政审批科,行政审批科逐步集中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对于涉及到签字的环节实行AB角制度,B角为A角的上级,AB角不得同时缺位。
(四)推进政务公开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将工业项目的审批流程、申报材料、示范文本、办理期限、审批结果等在办公场所和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公示,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接受各界的监督。
(五)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
加强电子政务和行政审批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提升信息系统的水平,升级有关硬件,添置相关设备,改造审批系统。整合各部门业务系统与行政审批系统,各部门的业务系统要与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系统实现对接,建立行政效能监察绩效评价系统,加快实现全市编码规范统一、基础数据共享、硬件分工协同、统一交换平台、协同的应用平台和对外门户网站,实现互联互通的全市电子政务系统。
(六)实行责任追究和组织措施
市治理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对本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执行本方案不力的,要按照《襄樊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及其领导的责任。要把优化行政审批流程与优化干部队伍相结合,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组织措施,确保政令畅通、政令必达。
四、其他事宜
(一)需要进行前置审批的工业项目在完成相关审批后,再参照本方案执行;景区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试行期间,因法律、法规变动和工作实际,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审批事项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拟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核准。
(三)市直部门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四)涉及襄阳区、高新区的工业项目,审批权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但审批流程、时限、收费按本方案执行。减免收费后造成单位基本支出困难,需财政补贴的,由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核后,市直部门由市级财政核定补贴标准,区直部门由区级财政核定补贴标准。县(市)工业项目的审批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五)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规定恪尽职守、积极配合、主动服务,并积极探索其它类型企业的审批流程以及日常管理的优化方式。
(六)本方案适用于新办工业项目及现有工业企业再投资工业项目;对非工业项目,也要本着从简原则办理;对涉及民生的政务审批或服务事项,各部门也要本着便民原则予以改进;党群口、社会团体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办事的事项,也要参照本方案制定优化流程和便民的办法,提高工作效率。
(七)具体审批流程、时限及收费标准由市行政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发布。
五、本方案自2008年4月1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