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与人事)河南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办法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办法(暂行)1总则1.1为规范我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验收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结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总投资小于1000万元的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1.3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分为分部工程验收、完工检查和竣工验收。
1.4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检查工程是否具备恢复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总结经验教训,并对工程作出评价;及时移交工程。
1.5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规章和技术标准,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1.6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1.7完工检查、竣工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1、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SL176-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进行质量评定。
2、完工检查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初评意见,竣工验收必须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1.8验收工作由验收(检查)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检查)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原则上由验收(检查)组协商确定。
组长对有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若有1/2以上的验收(检查)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1.9验收(检查)组成员必须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若有保留意见应在验收鉴定书中明确记载。
1.10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负责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完成;竣工验收有关工作报告可由项目法人组织统一编写,要求见附录D。
验收所需提供、备查资料见附录E、F。
1.11验收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概算,由项目法人列支。
2024年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
2024年一级建造师-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100题)1.(多项选择题)(每题2.00 分) 叶片泵按泵轴安装形式分为()。
A. 立式泵B. 离心泵C. 卧式泵D. 混流泵E. 斜式泵2.(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设置为 ( )。
A. 流域站B. 总站C. 中心站D. 站E. 项目站3.(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混凝土坝坝基所受的扬压力通常包括()。
A. 浮托力B. 动水压力C. 静水压力D. 孔隙水压力E. 渗透压力4.(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日。
A. 14B. 20C. 28D. 305.(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天。
A. 7B. 14C. 21D. 286.(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下列关于堤身填筑的技术要求,正确的是()。
A. 水平分层,不得顺坡铺填B. 机械施工时分段作业面长度不应小于200m,人工施工时段长可适当减短C. 已铺土料表面在压实前被晒干时,应洒水润湿D. 光面碾压的黏性土填料层,在新层铺料前,应作刨毛处理E. 作业面应分层统一铺土,统一碾压,上、下层的分段接缝应错开7.(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根据建筑物的细部放样,在不便于丈量距离的部位进行放样时,宜采用()。
A. 极坐标法B. 轴线交会法C. 短边前方交会法D. 后方交会法8.(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包括()。
A. 特级B. 一级C. 二级D. 三级9.(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为检查紫铜片止水焊接后是否渗漏,可采用()进行检验。
刍议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管理措施
刍议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管理措施发布时间:2023-04-14T01:53:04.342Z 来源:《中国建设信息化》2023年第1期1月作者:王陕蓟潘飘柔[导读]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是我国水利工程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王陕蓟潘飘柔天津市于桥水库管理中心 301900摘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是我国水利工程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利建设发展等重要作用。
我国小型水库数量较多,大部分水库位于山沟中,环境条件恶劣,影响水库安全。
因此,要想实现水库除险加固的工程效果,就需要严格进行管理和施工管理工作,实现效益最大化。
本文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意义和施工管理策略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质量控制;施工管理前言: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质量对水库的使用寿命有很大的影响,因此我们要正确面对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过程当中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只有进行严格管控和处理才能够确保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得到良好保障。
一、小型水库工程建设施工的特点小型水库工程因其建设规模小、技术水平低,往往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活环境需求。
因此,在对小型水库工程进行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常以“小、精、省”为目标。
从建设管理角度来说:对于技术条件较差、设计不合理、施工质量不能保证的小水库,应采用经济合理、科学有效运行的管理方式来进行管理;小型水库工程大多分布在丘陵和山区,水源地多位于河沟沟壑之中,水源不能得到充分利用,应采取相应措施解决水源问题;小型水库工程建设大多集中在山区、丘陵地区,对环境保护、水土流失等方面要求不高;在地质条件复杂、工程规模较小、技术不成熟区域使用水利工程技术相对简单、使用年限长的水库工程时,应选择安全可靠、施工质量较好、经济效果好、综合效益好的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方法进行设计、施工。
二、小型水库进行除险加固施工的重要意义(一)有利于提高小型水库的安全性除险加固后的水库既能保证水库蓄水功能,又能提高防洪能力,保障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编辑本段附件: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第一章至第七章和第九章适用于纳入新编的《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以下简称《新编规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第八章至第九章适用于纳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东部地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以下统称《现有规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
第四条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地方负总责、由地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严格建设管理要求、在限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原则实施,中央给予定额补助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责任制度。
(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省(区、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三)财政部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等相关工作。
(四)水利部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参与项目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小型水库验收管理办法
河南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验收工作,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结合河南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第三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一般分为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为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
竣工验收为政府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由其委托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主持。
第四条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验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五条验收工作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六条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七条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第八条通过竣工验收的加固工程,其验收结论为合格。
不合格工程不得通过验收。
第九条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原则上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组长)对有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的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十条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参建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三条 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是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 的监督检查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划分对管辖范围内小 型水库安全运行负总责,组织、监督和指导小型水库“三个责任 人”(安全度汛行政责任人、抢险技术责任人、值守巡查责任人, 下同)、“三个重点环节”〔监测预报预警通信措施、调度(运 用)方案、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下同〕和工程安全运行 问题整改等工作的落实。
49
除险加固后投入运行前未蓄水验收
问题等级
较重
严重
一般小型水库 重要小型水库
一般小型水库 重要小型水库
难以开展工作
√
影响运行安全
重要小型水库
重要小型水库 √ √
影响运行安全 √ √
影响运行安全
√
√
影响运行安全
一般小型水库
√
影响运行安全
√
特别严重 重要小型水库
安全运行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
问题 序号
检查项目
(三)“三个重点环节”落实情况
23
缺乏水雨情预测预报能力
24
缺乏险情预警手段
25 预测预报能力 缺乏有效的通信(报警)手段
26
未设立防汛专用号码,不能接收群众水库险情信息报告
27
发现大坝险情时未立即报告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地方人民政府,未及时发 出警报
28
无水库调度运用方案
29
水库调度 水库调度运用方案未获得批复或未备案
记录不完整
(二)防汛“三个责任人”落实情况
14
无行政责任人,或未正式发文明确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办监督〔2020〕124号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正文:----------------------------------------------------------------------------------------------------------------------------------------------------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4月17日水监督〔2019〕123号印发根据2020年5月29日《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5个监督检查办法问题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办监督〔2020〕124号)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工程运行监管,落实安全运行责任,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关于落实水库安全度汛应急抢护措施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组织的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是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划分对管辖范围内小型水库安全运行负总责,组织、监督和指导小型水库“三个责任人”(安全度汛行政责任人、抢险技术责任人、值守巡查责任人,下同)、“三个重点环节”〔监测预报预警通信措施、调度(运用)方案、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下同〕和工程安全运行问题整改等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小型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产权所有者和管理单位负责所属水库的安全管理、运行和维护,具体落实抢险技术责任人、值守巡查责任人和“三个重点环节”,严格履行各项职责,保证水库安全和效益发挥;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是所属水库安全运行问题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对安全运行问题进行自查自纠、整改销号和信息建档等工作。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计投资[2002]683号)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计投资[2002]68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对项目建设和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1995〕86号),通过规定程序确定病险水库。
第三条要按照轻重缓急,将各个单项工程及单位工程的施工程序进行合理排队,优先安排与防洪保安关系大的单项工程及单位工程,集中资金,加强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尽可能缩短建设工期。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四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属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1、安全鉴定:按水利部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
安全鉴定工作必须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水利部《关于公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名单的通知》(水建管〔2000〕210号)公布的一、二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
2、核查:中央补助投资的病险水库,必须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进行核查,由其确认并出具核查认定书。
第三章项目申报第五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要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由省级计委、水利厅(局)共同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
第六条申报项目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1、大坝安全鉴定书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的复核意见。
2、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省级和地方有关部门对建设资金的承诺文件。
第七条国家计委和水利部根据国家财力和全国水利建设任务,综合平衡后,按照量力而行和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对各省上报的项目进行研究,联合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建设资金第八条各地要对各个渠道承诺的配套投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投资按时、足额到位。
今年底以前,各省要将配套资金到位,完成情况和明年的计划安排情况上报国家计委、水利部备案。
第九条凡经稽查、审计发现地方配套资金不按承诺文件到位,中央将相应停止安排补助投资,并视情况停止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它水利工程的中央投资。
浅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管理
浅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管理作者:周慧欣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4年第03期摘要:水利工程的建设可以使对水资源的利用效果得到更好的发挥,然而目前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管理往往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都会直接影响水库的后续使用、管理与安全。
笔者基于工程实践,从质量、成本、进度、安全及工程资料管理方面,探讨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以便使水利工程更好地造福于社会,造福于人民。
关键词: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施工质量管理中图分类号:TV62+1 文献标识码:A引言:小型水库是基层水利工程,是保证地区安全的重要设施,在防洪灌溉、农业生产以及人民生活生产用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我国大部分小型水库大都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由于受当时的物力、财力以及技术水平的限制,不少水库出现了工程施工质量差、防洪标准低、管理设施不配套等现象,经过几十年的运行,工程安全隐患逐渐暴露,严重威胁着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也使得水库效益的发挥受到大大的限制。
因此,必须重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一、项目开工前质量管理组织与制度项目开工前,组织工程施工技术人员熟悉图纸,接受设计单位图纸交底,提出并及时解决疑难问题。
做好图纸会审记录,尽可能在施工之前将施工中的问题解决;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技术管理工作,协调好与设计单位的工作联系。
为了便于及时处理,以免影响施工,当发现特殊问题时,应第一时间向业主及监理方反映。
质量是工程的生命,是建设管理工作的核心。
需成立由总工程师负责的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配备专门质检人员,加强对质检制度及手段的检查落实,并不定期的组织工程质量检查。
完善规章制度,严格的质量管理是企业生存的生命线,是内部管理工作好歹的重要体现。
项目部制定切实可行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做到目标明确、职责分明、制度健全、执行严格。
二、质量保证措施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以“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为准绳,主要采取以下措施:1、设立以质检科为龙头,工程、材料科辅助,项目经理挂帅,全体职工参与的质量保证体系。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19
解水库安全运行状况;不熟悉水情雨情监测预报预警、调度运用方案、安全管理 (防汛)应急预案等内容;未及时解决巡查责任人反映的问题并提供技术支撑;
未定期到水库现场;未经过培训;检查期间无法与技术责任人取得联系等
20
无巡查责任人,或未正式发文明确
巡查责任人
21
巡查责任人不具备相应履责能力,专业素质、能力等明显不满足相关要求
一般
问题等级
较重
严重
√
特别严重
67
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行 为
√
68
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行为
69
其他
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毁坏大坝或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 施的行为
70
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操作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等破坏大坝正常运 行的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组织的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 行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是小型水库工程安全运行 的监督检查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划分对管辖范围内小 型水库安全运行负总责,组织、监督和指导小型水库“三个责任 人”(安全度汛行政责任人、抢险技术责任人、值守巡查责任人, 下同)、“三个重点环节”〔监测预报预警通信措施、调度(运 用)方案、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下同〕和工程安全运行 问题整改等工作的落实。
一般
√ 一类坝
√
问题等级
较重
严重
√
影响运行安全
√
影响运行安全
特别严重
√
影响运行安全
水库库除险加固工程监理细则
水库库除险加固工程监理细则一、总则二、监理职责1.监督承包方按照设计方案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符合要求。
2.监督施工方的资质合法性,如具备相应的工程建设资质、业绩等。
3.监督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工人和设备的安全。
4.监督工程施工材料的选用和检验,确保质量合格。
5.监督施工方的施工技术和施工程序,确保符合规范要求。
6.监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对环境的影响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7.监督工程施工的质量验收,确保达到设计和合同要求。
8.监督施工方的安全文明施工,确保建设期间的社会稳定和安全。
三、监理程序1.项目启动前,进行现场考察,了解施工环境和现状情况。
2.分析设计和合同文件,了解施工要求和技术规范。
3.制定监理计划和任务书,明确监理范围和监理人员要求。
4.定期现场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等情况。
5.进行工程质量的抽样检验和实地核查。
6.召开施工方例会,与施工方交流沟通,解决问题和协调工作。
7.编写监理报告和质量检查报告,及时通报工程进展、问题和建议。
8.协助业主方与施工方进行签证、支付和变更手续。
四、监理要求1.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工程技术和管理经验,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件。
2.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持独立、公正的姿态。
3.监理人员需熟悉施工图纸、规范和合同文件,确保监理工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4.监理人员应与施工方和业主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妥善处理问题和纠纷。
5.监理人员应及时报告任何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6.监理人员需定期完善和更新监理文档和资料,确保监理过程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7.监理人员应及时向业主方和监理机构提交监理报告和工程进展情况。
五、监理费用1.监理费用由业主方承担,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支付给监理机构。
2.监理费用应按照工程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支付,与工程施工进展相匹配。
3.合同签订后,不得随意更改监理费用,如有变动应与监理机构进行协商。
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23年)
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9月28日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输(供)水、灌溉、水力发电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利工程和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水土保持、农田水利等工程的建设、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建设,依法管理、规范运行,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水利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完善政府投入保障机制,加大对水利工程的投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水利工程投融资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和管理,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水利工程建设,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2.02.25•【文号】水监督〔2022〕82号•【施行日期】2022.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水监督〔2022〕82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监督检查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2022年2月25日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十四五”期间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小型水库雨水情测报和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中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水利部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分级实施、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对责任单位实施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为:(一)责令整改;(二)约谈;(三)情况通报(含向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行业内通报、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等);(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责任追究方式。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根据问题情况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六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水利部责令其限期整改;有两种及以上情形的,对其进行约谈:(一)未将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纳入“十四五”有关规划和工作计划以及河湖长制考核体系;(二)未编制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十四五”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三)2022年年底前,未有序完成2020年已到安全鉴定期限水库的安全鉴定;未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未及时完成到规定时限水库的安全鉴定;未组织实施小型水库鉴定成果核查;(四)2025年年底前,未完成2020年前已鉴定病险水库和2020年已到安全鉴定期限、经鉴定后新增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未及时对“十四五”期间每年按期开展安全鉴定后新增的病险水库实施除险加固;(五)未按规定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批,未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实施备案管理并进行抽查;(六)未对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七)未组织编制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八)未落实地方资金投入责任,未督促落实市县级资金投入。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4]288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4年8月22日水规计〔2014〕28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年-2016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小型水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国抗旱规划实施方案(2014年-2016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小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实施方案》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含)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新建水库或扩建水库。
第三条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管理,由地方负总责,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
第四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协调督促落实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第五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管理,落实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
第六条项目具体前期工作程序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有关原则和要求确定,项目前期工作原则上应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三个阶段开展。
第七条各阶段项目前期工作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同时,要同步做好建设移民征地安置规划大纲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某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一、总则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工期进度,保障水库安全运行,规定了除险加固工程监理的职责、范围、程序和要求。
二、监理单位的职责1.监理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监理工作。
2.监理单位负责编制监理工作计划,并根据工程进度,进行监理进度控制。
3.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4.监理单位应参与工程现场的质量监督检验,对施工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和指导,并对工程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5.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6.监理单位应制定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7.监理单位应对工程形象进度进行评估和监控,提出项目建设阶段工程质量鉴定意见。
8.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进度、质量监督检验报告和竣工资料。
三、监理工作的范围1.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核,确保施工图纸的合理性,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2.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组织设计进行审核,确保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合理性。
3.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理,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材料质量检验、施工工艺操作和施工质量控制等。
4.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度进行监控,并制定进度控制计划,确保工程按计划进行。
5.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验、试验和评估。
6.监理单位应对竣工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竣工资料的齐全、真实、准确。
四、监理工作的程序1.工程启动阶段,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图纸审核,提出合理化建议。
2.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并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理。
3.工程竣工阶段,监理单位审核竣工资料,并提出竣工报告。
4.工程验收阶段,监理单位参与工程验收,提供工程质监督检验报告。
五、监理工作的要求1.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并且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关于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附件关于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保证验收工作质量,根据小型除险加固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结合小型除险加固项目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总则(一)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政府验收包括蓄水验收(或主体工程完工验收,下同)和竣工验收。
(二)小型除险加固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三)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大坝安全鉴定(安全评价)成果及核查意见(报告),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合同等。
(四)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除险加固项目验收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级、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除险加固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二、关于法人验收(五)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涉及坝体与坝基防渗、设置在软基上的溢洪道、坝下埋涵等关键部位(以下简称“关键部位”)的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
(六)法人验收程序主要包括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主持召开验收会议、项目法人将验收质量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或核定、项目法人印发验收鉴定书。
(七)法人验收应成立验收工作组。
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供应)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对于分部工程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宜派员列席涉及关键部位的验收会议。
对于单位工程验收,运行管理单位应参加验收会议,质量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施工管理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施工管理小型水库是一个重要的水资源利用设施,但由于长期的自然侵蚀作用以及不合理的设计和建设,很多水库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危险隐患。
为了保障水库的安全运行和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需要对小型水库进行除险加固施工管理。
本文将围绕小型水库除险加固的施工管理进行阐述。
一、施工前准备在进行除险加固施工前,应对水库的现状进行全面综合考虑,并进行实地勘测,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确定水库除险加固的工程范围、工艺方案、施工时间和任务分工等,同时要注册安全质量标准证书和环境保护证书等,并编制相关的施工计划和方案。
二、材料设备准备准备除险加固施工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包括混凝土、钢筋、泵车、铲车等施工机具,以及人工劳动力、技术人员等,为施工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施工现场管理在水库除险加固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科学的施工流程和管理方式,对施工现场进行细致的管理与监督。
对于水库下游的居民、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动员教育,强化安全意识,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同时,因为水库常常处于山区地带,施工、运输等机械作业易受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因此需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效率。
四、质量监控对除险加固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程质量进行监控和检查,确保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现预期的效果。
针对不同的加固方式采用相应的检测方法、检测工具和检测标准,确保施工质量。
例如,对于混凝土加固、钢筋加固等工艺,需采用非破坏性检测方法,掌握各项参数的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缺陷。
五、环境保护在进行水库除险加固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落实环保要求,以保障周边环境的生态平衡和生态环境。
清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渣土,做到垃圾分类采集、垃圾清运,使环境、空气、水质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总之,小型水库除险加固施工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需要全面进行施工管理,包括施工前准备、材料设备准备、施工现场管理、质量监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在管理过程中注重科学规划、标准化执行和细致监控,做到高效、安全、环保、有效、可持续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进一步巩固省人大议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Ⅰ)、小(Ⅱ)型水库工程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小(Ⅰ)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Ⅱ)型水库。
第四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承担;使用权归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要由使用单位承担。
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逐级、逐个水库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所(水利所、水利会、水利站,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蓄水、防洪调度、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领导负责制。
乡、镇长(主任)是本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
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作为水库安全管理的具体行政责任人,负责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
第六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七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县、区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监督管理意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2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23号)
无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9
【摘要】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确保水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总页数】2页(P52-53)
【作者】无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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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施管理措施
浅谈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施管理措施
李延光
【期刊名称】《大科技·科技天地》
【年(卷),期】2012(000)012
【摘要】小型水库在为农业生产、人民生活用水方面提供可靠的水源的同时,为
防御洪水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中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小型水库在我国数不胜数,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施工难度,要想保证小型水库的质量,就必须要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实施管理。
本文针对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的特点,对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实施管理措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总页数】2页(P169-170)
【作者】李延光
【作者单位】鹤壁市淇滨区水利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V2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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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河南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促进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评价及预警办法(试行)》,以及相关质量检测、质量评定、验收等规程的规定,结合我省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测监督站(以下简称“省质监站”)代表河南省水利厅指导各市(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县)质监站”)开展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各市(县)质监站承担。
第三条省质监站以组织市(县)质监站人员培训、开展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体质量巡检、实行工程质量预警和组织经验交流等形式指导市(县)质监站工作。
市(县)质监站按照本办法,并参照《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的规定,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
第四条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成立质监站,落实监督工作经费,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质量监督员和检测仪器设备。
第五条质量监督人员应持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员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员证) ”或“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水行政执法)”进入现场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质量监督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下的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和施工单位保证的质量管理体制。
工程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检测等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八条质量监督机构代表政府行使监督职能,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质量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质量监督注册和项目划分确认第九条项目法人应根据《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的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到所在市(县)质监站进行质量监督注册。
市(县)质监站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应明确责任质量监督员。
第十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为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含合同质量保修期)止。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在监督注册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并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送责任质量监督员初审。
项目法人应根据初审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并及时报市(县)质监站。
第十二条市(县)质监站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并书面通知项目法人。
第十三条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市(县)质监站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执行《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试行)》。
第三章质量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
市(县)质监站应根据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巡回监督。
第十六条市(县)质监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结合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情况分别编制质量监督计划,并及时报省质监站备案。
第十七条市(县)质监站开展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一)复核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
(二)监督检查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
(三)监督检查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划分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六)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并编制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八条质量监督人员持证有权进入施工现场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工程设计、批复文件、招投标文件、有关合同(协议)、设计变更文件、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施工记录、抽检资料、有关报表等;有权对中间产品、水工金属结构、机电设备等产品制造单位、检测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人员应根据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填写《质量监督工作记录表》。
第十九条市(县)质监站发现工程实体质量存在问题以及有不规范质量行为的,应根据《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向项目法人发出《质量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并抄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法人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县)质监站备查。
市(县)质监站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实行巡查、月报、质量预警和质量问题警示谈话等制度。
(一)市(县)质监站应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组织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巡查、抽查。
巡查、抽查可采取指派质量监督员抽查、组织专家组检查、质监站巡检或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等方式进行。
(二)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应实行质量月报制度,项目法人和监理机构应明确报送人员,每月月底前向市(县)质监站报送质量月报,市(县)质监站在每月5日前向省质监站报送上月质量月报。
(三)市(县)质监站应根据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情况,按照《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评价及预警办法》对工程进行预警,并将工程预警情况及时报送省质监站。
(四)市(县)质监站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质量存在一定隐患且整改不积极的项目法人,可召集有关参建单位进行质量警示谈话,督促项目法人完善质量管理措施,消除质量管理隐患。
第四章质量检测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查的重要手段。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市(县)质监站可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试行)》(水利部办建管〔2002〕182号)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砂石骨料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水工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进场后,有关单位应按有关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
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做好记录,并妥善处理。
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 288 - 2003)要求进行跟踪检测、平行检测。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结果进行复核,按月汇总分析后报项目法人和市(县)质监站。
第二十六条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在单位工程验收前,项目法人应按照《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和《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试行)》进行检测,其中隐蔽、覆盖、过水等工程部位,项目法人应视具体情况及时委托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主要检测的项目和数量应满足如下要求:(一)土石方填筑、干(浆)砌石护坡(排水棱体)、混凝土现浇护坡、混凝土预制块护坡等大坝加固工程。
主要检测项目:压实度(干密度)、砌石质量、砌筑砂浆强度、混凝土强度、碳化深度、混凝土厚度、垫层(反滤料)厚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等。
水库大坝每50m长检测一个断面,总检测断面不少于3个。
每个断面各项指标检测不少于3个点(处),且单项设施同一指标检测总数不少于10点。
(二)帷幕灌浆、混凝土防渗墙、高喷灌浆、水泥搅拌桩等防渗工程。
主要检测项目:连续性和完整性、渗透系数、透水率、强度,每项指标检测不少于3个点(段、处)。
(三)输水洞、溢洪道等输泄水工程。
主要检测项目:混凝土强度、混凝土厚度、碳化深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砌石质量、砌筑砂浆强度。
引渠段、控制段、洞身段、消能段、尾水渠等每个组成部位各项指标检测不少于3个点(处),且单项设施同一指标检测总数不少于10点。
(四)管理设施用房、防汛道路、交通桥等设施。
主要检测项目:混凝土强度、碳化深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砌筑砂浆强度。
每个管理设施各项指标检测不少于3个点(处、断面),且单项设施同一指标检测总数不少于10点。
(五)闸门、拦污栅、压力钢管等水工金属结构、机电设备。
主要检测项目:铸锻、焊接、材料、防腐涂层等各项指标检测不少于3个点(处),且单项设施同一指标检测总数不少于10点。
(六)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检测参照《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试行)》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对工程质量外观进行检测,检测项目中的每个工程部位检测点数不少5点。
第二十七条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检测结论的,视情节轻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质量问题处理第二十八条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产生缺陷的应及时备案。
质量缺陷备案表应由项目法人按月报市(县)质监站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
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法人应按照《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规程(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质量问题举报处理(一)市(县)质监站在收到匿名举报质量问题的群众来信或电话时,应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二)市(县)质监站在收到署名举报质量问题的群众来信或电话时,应认真、慎重对待,同时做好保密工作,并及时安排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处理。
(三)经查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市(县)质监站应责成项目法人采取措施立即整改。
问题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署名举报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回复举报人。
第六章工程质量评定验收的监督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在报送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的同时,抄送市(县)质监站备案。
第三十二条市(县)质监站核备工程质量结论时,重点检查施工质量评定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核定工程质量结论时,除检查施工质量评定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外,还应核查检测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