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文-关于中日税收理论与实践比较
中日自然人税收管理比较分析
税务筹划中日自然人税收管理比较分析赵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西安710002)摘要:随着我国个人收入的不断增加以及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强和完善我国自然人税收管理成为税务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日本在自然人税收管理方面有着较为完备的管理体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我国下一步自然人税收管理改革有着较强的借鉴意义。
本文深入分析了中日两国自然人税收管理情况的异同,对日本自然人税收管理中先进的地方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下一步完善我国自然人税收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税收;日本;自然人管理1引言当前,我国在经济持续增长,个人收入不断增加的同时,面临着社会贫富差距扩大,自然人税收管理不到位,税收大量流失的问题,在这一背景下,如何加强和完善自然人税收管理,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减少税收流失成为税务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日本在自然人税收管理方面有着较为完备的管理体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我国下一步自然人税收管理改革有着较强的借鉴意义。
本文深入分析了中日两国自然人税收管理情况的异同,对日本自然人税收管理中先进的地方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下一步完善我国自然人税收管理的建议。
现就中日两国税收特别是自然人税收管理情况比较进行分析。
2中日两国税收情况总体比较2.1中日两国税收分类大类相同,细类差异较大中国将税收分成货物劳务税类、所得税类和财产行为税类三大类,日本与中国类似,将税收分为消费税类、所得税类和资产税类三大类。
日本消费税类中最主要税种是消费税,相当于我国的增值税,目前税率8%,其余还包括对特殊商品的消费征税,如酒税、烟叶税等。
日本所得税类与中国基本相同主要包括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法人税(企业所得税),其他还有地方法人特别税等税种。
日本的资产税与中国财产行为税类似,但税种构成差异较大,主要包括遗产税、赠与税、地价税、不动产购置税、固定资产税等。
具体见表1和表2。
2.2日本以直接税为主,中国以间接税为主2016年日本三大类税收按税收比重排序从高到低依次是所得税类占比52.6%,消费税类占比33.7%,资产税类占比13.7%。
中日所得税对比
中日所得税对比作者:陈悦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8年第01期一、引言日本国土面积小,资源既不丰富也不富有,甚至工业生产所需的原料都需要从别国进口,且人口密度大。
然而在这样的发展条件下,日本经济依旧能高速发展,成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之一。
这意味着其政府势必重视资源优化配置,而该观念也贯穿至其税收制度,使其税收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日本的税务体系发展于1887年,从1940年起拥有现代税务体系,并于2002年再次发展。
本文将对比中日所得税收的不同之处,找出可学习借鉴之处。
至今已有学者在相关领域进行了研究。
如2015年徐伟伟对比了中日个人所得税,就起征点、税率、费用扣除、征管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比较,得出以家庭为单位课税等五个方面的启示。
再如,2011年席炜研究认为日本个税针对不同负担的纳税人,有不同的起征点、免征税率及扣除费用,较好的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值得借鉴。
2008年,周永远对比了中日企业所得税的差异,指出中国可借鉴日本的一些税制,提出更加注重税收的公平性及重构税权等意见。
可见,可研究的内容较为丰富,研究仍在不断丰富和发展中。
二、中日个人所得税对比日本于1887年开征源泉税。
源泉税概念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是日本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从1978年起一直高于其他类别的税收,2016年占总税收的26.1%。
我国虽然在1950年设立了相应的税收制度,但实际上并没有征收。
直至1980年,我国个税制度才建立起来,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11年,提高了免征额至3500元。
对于纳税人,两国对非居民纳税人在境内的居住时间规定不同。
我国分为:不超过90日或183日、超过90日或183日、满1年但不满5年及超过5年这四种情况。
而日本的时间划分节点只有两个,1年和5年,据此分为三种情况:不满1年、满1年但不满5年、超过5年。
对于征税内容,日本有以下10项:利息、股息、不动产、经营、工薪、转让、偶然、山林、退休所得和其他所得。
中国则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等10项及其他所得。
中日保税区域发展对比分析及借鉴
中日保税区域发展对比分析及借鉴摘要本文旨在比较和分析中日两国保税区域的发展情况,并提出借鉴和引导中日保税区域发展的相关建议。
通过对两国保税区域政策、运营模式和发展成果的比较,可以深入探讨差异背后的原因,并为中国保税区域发展提供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1. 引言保税区作为国际贸易和投资的重要平台,在全球范围内持续发展。
中日两国作为东亚地区的大国,都设立了保税区域,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本文将比较两国保税区域的发展情况,探讨其中的差异和原因,并寻找中国保税区域发展的借鉴和引导方向。
2. 中日保税区域政策比较2.1 中方保税区域政策中国在改革开放后逐步推出一系列政策,促进保税区域的发展。
2009年,中国设立了首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贸区,为其他地区的保税区域发展提供了前瞻性的经验。
目前,中国的保税区域政策主要包括税收优惠、货物进出口便利化等方面。
2.2 日方保税区域政策日本的保税区域发展始于20世纪80年代,并在90年代取得较大突破。
日本政府在保税区域发展方面主要采取税收优惠、宽松的监管政策等措施。
此外,日本还鼓励保税区域与其他国家合作,提升国际竞争力。
3. 中日保税区域运营模式比较3.1 中方保税区域运营模式中国的保税区域运营模式主要包括内贸和外向型两种形式。
内贸型保税区域主要服务于国内市场,为企业提供内销货物加工、分拨等服务。
外向型保税区域则更加注重对外贸易,吸引外资和外国企业。
3.2 日方保税区域运营模式日本的保税区域运营模式主要为外向型,注重与国际市场的对接。
日本的保税区域主要以对外贸易为主,吸引外国企业在保税区域设立生产基地,并借助日本的高科技和产业链优势。
4. 中日保税区域发展对比分析通过对中日两国保税区域政策和运营模式的比较,可以发现一些差异和共同点。
4.1 差异分析首先,中方的保税区域政策更加注重内贸型和外向型的融合,既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也吸引了外国企业。
而日方则更加注重对外贸易,通过吸引外国企业来提升国际竞争力。
应用文-浅议日本税理士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浅议日本税理士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摘\xa0要:日本在变革税制的四个阶段中,逐步建立了当今世界最为健全、最为完善的税务代理制度,其颁布的《税理士法》包括有关税理士的业务、资格、、注册登记、权利和义务等详尽的内容。
随着市场的,税务代理业也将最终在我国占据重要的地位。
通过对日本税理士制度的介绍,其特点给我们带来了启示:我国税务代理业的发展必须加快法制化进程、提升从业人员的素质及独立性、加大宣传的力度和角度。
关键词:\xa0税理士制;税务代理;启示\xa0\xa0\xa0\xa0日本在税制变迁过程中,不仅在世界范围内最早创立了税务代理制度,并且在税制改革与发展中将其建立成为了当今世界上最为健全、最为完善的税务代理制度。
因此,对日本税理士制度的分析与借鉴具有重大意义。
\xa0\xa0\xa0\xa0一、日本税务代理业的历史变迁\xa0\xa0\xa0\xa0从明治时代日本近代税制草创至今,日本税务代理业的发展一共经历了四个阶段:税制草创时期,明治天皇开创的近代日本租税制度为税理士制度的萌芽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确定时期,此阶段日本近代初具雏形,产生了区域性的《大阪税务代办规则》;发展时期,日本税制结构向所得税为主体转型,明治政府提出了税理士制度修正法案;以及战争时期,日本中央地方税制进行了全面改革,并在1942年颁布了《税务代理士法》。
二、日本税理士制度的介绍(一)税理士资格的取得:\xa01.对税理士考试资格的限制。
日本对税理士资格的取得做出了严格的限定。
《税理士法》规定:税理士考试面向大学毕业者、从事税务或一定年限以上者,或具有上述相当学历或经验者;其中律师(包括有律师资格的人)、公证会计师(包括有公证会计师资格的人)属于免试人员。
\xa02.对税理士考试科目的设置。
税理士的性质要求其从业人员既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又拥有业务实践技能。
因此,《税理士法》对税理士考试的科目做了具体的规定,主要科目有:所得税法、法人税法以及会计学中的簿记论及财务诸表论。
中日税法的若干比较
◆张 松中日税法的若干比较 日本作为成功的市场经济国家,其税法体系相对来说比较完善。
我国与日本虽然政治、经济制度不同,但追寻市场经济和法制化的目标是一致的。
故此,比较中日两国税法,从中探寻规律性的东西,借鉴其成功的经验,对完善我国税法是十分有益的。
一、理论依据的比较 西方法学界对税法的性质提出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学说:一个是权利关系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纳税人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国家以优越的权力意志主体的身份出现,国家课税权的行使以“税收法规———课税决定———滞纳决定———税收处罚”的模式进行;另一个是债务关系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即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日益深入人们的经济生活,许多税收法律问题用权利关系说已很难作出圆满的解释。
因此,债务关系说逐渐成为日本税法理论依据的主导部分,并为税法学界所承认。
日本税法中体现债务关系说的内容是很多的,如纳税担保、纳税人的债权、纳税人财产的扣押与拍卖、税收债权的偿还顺序等等。
我国税收理论界和法学界并没有提出我国税法的理论依据问题。
但事实上我们是遵循权利关系说,这一点从学者们对税收概念、特征的论述中不难看出。
然而,随着税收作用范围的拓展,象纳税担保这样用权利关系说无法解释的问题在我国税法中也有了明确的规定,而且类似的规定以后还会增加。
因此,及时参照债务关系说指导我国税法建设无疑是必要的。
二、税法体系的比较 日本税法由《国税通则法》、《国税征收法》、《国税违章取缔法》和《法人税法》、《继承税法》、《物品税法》、《消费税法》等实体税法构成。
其体系、结构是严密和完整的:一是形成了以税收基本法(即《国税通则法》)为主导,各单行税法紧密配合的结构体系,税收基本法承上启下的作用十分突出;二是税收程序法、税收处罚法、税理士法等都分别设立,条理清楚,特别重视程序法建设,国税征收法和其他税法中的程序性内容占的比重相当大,体现出日本税法现代化水平较高;三是日本消费税法实施以后,实体税法建设基本到位,可以说已没有想开征而没有开征的税种了。
中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之比较
中日 个人所得税“ 起征点’ ’ 之比较
王 雁 玲
( 京大学 经济 学 院 , 北 北京 10 7 ) 0 8 1
内容提 要 : 中国与 日本 具有 深厚 的历 史渊 源 , 国的社 会 文化 也 比较相 似 , 两 而且 日本 在 制 定 个人 所得税 制度 和征 缴 税收 等 管理 方面具 有 丰 富的 经验 , 日本 的 个人 所得 税 制 将 度 与 中国进行 对 比 , 在 此基 础 上进 学 习和借 鉴 , 并 对促进 中国个 人 所得 税 制度 的改 革 与 完善很 有 帮助 。本 文对 比 了中 日两 国的 个人 所得税 制度 , 点分析 了两 国在 税 率 结构和 重
制或混合税制 。相对 于西方 国家而言 , 个人 所得税在 中国的发展较 晚 。新 中国成 立前后 , 这一税 制并没有 得 到切实的发展 。 直到 1 7 9 8年 , 随着改革开 放政策的 实施 , 中国才开始逐步构 建个人所得税制度 。 1 9 到 94
年 , 国将对 外籍 个人 征 收的个人 所得 税 、 国内居 中 对
( ) 一 中国个人 所得 税 的发展
府两次提高了个人所得扣除标准, 使得中国低收人人
群 的 自由可支 配收入有所增加 。
由 图 1可 以看 出 , 1 9 从 9 4年 到 2 0 0 7年 , 国 中
在 中 国 , 人所 得税 已经成 为第 四大税 种 , 个 它的
个 人 所 得 税 收 人 逐 年 递 增 ,年 均 增 长 率 为 3 %。 4 19 94年 中 国个 人 所 得 税 的税 收 收 入 近 7 元 , 3亿 到 了 20 0 7年 已增 加 到 3 8.8亿 元 , 长 了 4 . 。 149 增 26倍
中日房产税差异比较及经验借鉴
护建 设税 、 耕 地 职业 税 、 城 镇 土地 使 用 税 不 会 对 外 商 投 资 企 业在 中国的外 国人 纳 入征 税 范 围。耕 地 占用 税 只 是 有 限 的
关键 词 : 房 产税 ; 日本
中图 分类 号 : F 8 1 2 . 4 2 ; F 2 9 3 . 3 ; F 8 1 5 . 6 1
文 献识别 码 : A
文 章编 号 : 2 O 9 6 —3 1 5 7 ( 2 0 1 7 ) 0 6- -0 0 6 5 -0 2
一
、
我 国 现 行 房 产 税 存 在 的 问题
区域 经 济
中 日房 产 税 差 异 比 较 及 经 验 借 鉴
于 文 庆
( 辽 宁 大学经 济 学院 , 辽宁 沈阳 1 1 0 0 0 0 ) 摘要 : 本 文 首先分 析 了我 国房产税 存在 的 问题 , 并 将 我 国 的 房 产 税 与 日本 进 行 比 较 , 提 出了经验借 鉴 。
用, 但不 符合 税 收能力 的 原则 。也有 纳 税人 利 用 救 济规 定 和
职能部 门提 供 的方便 恶意偷 逃税 款, 造 成 国 家 税 收 大 量
流失 。
别是 别墅类 高端 住房 也应该 被包 括在 房产税 征 收范 围之 内 。
2 .侧 重 点
日本 的房产 税 在房 地 产 流 转 过程 中根 据 购 房 者 保 有 房 地产 的 时间确定 征缴 税率 , 拥 有房 产 的时 间越 短 在 转让 时 就
关于中日税收理论与实践比较
关于中日税收理论与实践比较【摘要】本文通过对日本税收制度的研究和比较中日两国的税收制度、税收负担来分析出中日税收制度差异的原因,并给出了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政策导向,以解决我国税收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使其更加完善。
【关键词】现状税收制度税收负担政策二战结束后,美国政府派遣以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卡尔?夏普为首的税制考察团赴日,并于1949年8月向占领军总部提交了《日本税制报告书》,对日本的税制改革提出了建议方案,一般把这个方案称为“夏普劝告”。
夏普劝告及其据此形成的税制对战后日本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经过60年的演变,日本现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税收管理体制,中央税是由国家征收的税款,地方税是由地方政府征收的税,具体又分为都道府县征收的都道府县税和由市町村政府征收的市町村税,即实行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征税体制。
一、关于中日税收制度的比较1、中央税和地方税的比较日本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税收管理体制,中央税是由国家征收的税款,具体是由大藏省下的国税厅负责征收的。
有些由中央征收的税种,如地方消费税,虽然由国税部门代为征收,但法律规定其为都道府县税(地方税),实质上也就是地方政府委托国税部门代为征收。
我国与日本相比,除了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设定了中央税和地方税之外,还包括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和地方间的界定不十分清晰。
我国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管理机构。
中央税由国税系统负责征收,地方税由地税系统负责征收,归地方政府使用。
对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税系统征收后,将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直接划入地方金库。
所有的税收立法权都归中央。
2、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较中日在直接税间接税比例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中国间接税所占比重高于直接税比重,但两者之间的差距逐渐缩小,2012年两者相差13.02%,到2014年,两者相差9.28个百分点。
相比之下,日本税收收入中直接税占比高于其间接税占比,且差距较大,2014年,直接税所占比重是间接税所占比重的两倍还要多。
中 日个人所得税比较分析及启示_0
中日个人所得税比较分析及启示内容提要: 本文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费用扣除、税率及其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地位和分税几个方面,对中国和日本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借鉴日本,结合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具体实际,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进行分析探究。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中国日本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其同时具有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维护宏观经济稳定的功能而倍受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青睐,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了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于1980年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而产生,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曾起过重大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我过个税制度虽不断调整但其制度设计仍不能实现所得税在组织收入、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的作用。
我国GINI系数2001年达为;个税收入虽然是增长最快的税种,但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2001年为%,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我国个人所得税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以实现其应有之职能,使其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相适应已成为我国税制改革的重大课题。
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世界上是比较先进和完善的,本文试对我国和日本个人所得税进行系统的比较分析,以此对我国个税改革提出借鉴的建议。
一中日个人所得税比较(一)中日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比较世界上个人所得税制有三种模式: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综合税制。
日本个人所得税是按年为单位核算,实行分类综合税制,即按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先课以一定比例的分类所得税,实行源泉征收和预定征收,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项所得额,如达到一定课税额度标准,再以统一的累进税率课以综合所得税,对预定征收或源泉征收的予以扣除。
具体为,第一步,对于利息所得、分红所得、工薪所得、退职所得和一次性所得等易于把握的所得,实行源泉征收,在取得所得时由支付单位按一定比率代扣代征。
应用文-浅析日本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对我国的启示
浅析日本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对我国的启示'浅析日本中央与地方关系对我国的启示一、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日本的财政体制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与国民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共事业,但是二者在税出和税入方面有着明显的分工。
日本财政的特点是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相结合,中央占据主导地位,掌握大部分权利指导并监督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拥有独立主体的地位和职权。
中央与地方财政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事权和财权两方面:第一,事权的划分。
事权的划分主要体现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负担建设对象的不同,地方政府需服务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方方面面,而中央政府只负责大的方面。
明显地,地方政府需要做的要比中央政府琐碎繁多,事权相对较大。
第二,财权的划分。
财权主要体现在方面,中央政府主要征收国税,地方政府征收地方税,由于征收税源的不同结果导致日本的国税税收远远高于地方税收入,地方政府财权相对较小。
虽然中央政府又以地方交付税等形式向地方进行了转移支付,弥补地方财源的同时又带来了诸多问题。
二、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问题1、地方事权大财权小,严重影响地方的经济独立性。
由于地方政府自身税收有限,筹措区域开发资金发行大量地方债,在振兴地方经济的同时大量的地方债越滚越多,需要大量的资金填补,也成为了地方财政的沉重负担。
即使有中央的拨款,但是仍无法弥补建设资金的需要以及庞大的地方债的空缺,致使地方财政赤字持续加剧。
地方事权大财权小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地方的经济独立性。
2、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的负面效应。
中央主要以地方交付税和国库支出金的形式向地方进行转移支付,这虽然有利于平衡区域之间的经济,也强化了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但是也给地方带来了许多负面现象。
一是中央的转移支付削弱了地方政府为增加税收积极发展区域经济的积极性。
中央的转移支付作为地方政府的后备,严重影响地方政府开发新的税源的积极性,从而影响区域经济的创新和发展效率。
二是中央的转移支付养成了地方本文由联盟收集整理政府的惰性,一些地方政府仅依附于这部分资金,致使地方经济毫无生气。
中日个人所得税比较及启示
中日个人所得税比较及启示作者:代慧斌杨宏玲来源:《日本问题研究》2006年第02期2005年10月27日,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尘埃落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1981年制订的800元的个税起征点终于退出了历史舞台,这一改革虽然有些姗姗来迟,但是对于举步维艰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来说,总算迈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关键一步。
无论从修改的内容还是幅度来看,此轮《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只能说是一次“微调”,改革的意义也决不仅仅在于起征点的提高,这只是个税改革的良好开端,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依然有很长的道路要走。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既是筹集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又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已经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发挥着聚集国家财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逐年提高以及税收征管的不断改进,个人所得税收人出现了较快的增长势头,2004年个人所得税收人比1994年增长23倍,已达到1737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增长到6.8%,是同一时期收入增长较快的税种之一,但是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个人所得税是许多国家的主体税种,是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的重要工具。
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占预算收入的30%以上,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正是因其大的数额和高的比重,而成为调节收入分配,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工具和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
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全世界都是比较先进和完善的,很多方面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自1994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至今已十多年,其间中国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国民生产总值持续、快速增长,社会经济关系呈多方向发展,表现在分配关系方面也是错综复杂,呈现新的特点:一方面城乡居民收入大幅度提高,富裕人群逐渐增加;另一方面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快速增长,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扩大。
同时,分配秩序不规范、初次分配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再分配的调节措施不完善等问题较为突出。
试论中日两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试论中日两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为了适应泡沫经济崩溃之后社会经济结构变化的需要,日本正在实施税制改革。
个人所得税作为日本税收中的主要税种,不仅与普通民众生计密切相关,而且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的健全,其注重激发经济、社会和地方活力的改革思路和方向尤为引人关注。
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收入所得差距扩大化现象日益凸显。
在强化社会保障体系,注重公共资源再分配功能的同时,如何改革现有所得税税制,发挥国民收入的分配调节功能,成为一个亟须解决的课题。
本文在论述日本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背景和必要性、分析其改革的思路和方向的基础上,探讨有益的经验教训,有助于中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和完善。
一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背景和必要性20世纪90年代初泡沫崩溃后,日本陷入了长达10年之久的经济萧条时期,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首先,日本财政状况持续恶化。
泡沫崩溃后,日本政府为了刺激经济,改变经济低迷的状况,大力扩大公共投资力度,实行减税政策,结果寅吃卯粮,财政赤字恶化。
根据日本财务省统计,至2007年底,日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债务累计总额高达773万亿日元,相当于当年GDP的148%[1]。
其中,中央政府的国债(包括建设公债和特例公债)累计总额就高达547万亿日元,它相当于日本政府税收的10年份额(2007年日本政府一般会计税收预算额为53万亿日元),数额极其巨大。
如果分摊到每个公民的话,每个公民就要分摊428万日元[1]。
如果以4人为一个家庭单位计算的话,那每个家庭就要承担1713万日元债务。
如此庞大的财政赤字,即使在推崇高福利的欧洲发达国家中也是极为罕见的。
其次,少子老龄化进展迅速。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20世纪40年代末人口高峰时期出生的所谓“团块的一代”[2]相继退休,开始享受养老金等社会保障制度。
对日本财政来说,社会保障支出将骤然增加。
另一方面,人口出生率持续下降,日本总人口在2005年达到顶峰之后逐年递减。
现有的日本养老金保障制度与中国相似,基本上是社会统筹,隔代抚养,也就是说,现有的包括养老金、医疗、护理等社会保障支出主要来源于现在工作一代人所缴纳的相关社会保障费用,不足部分由财政支出填补。
中外个人所得税的比较与启示研究
中外个人所得税的比较与启示研究内容摘要在当今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税种,其在促进社会公平和缩小贫富差距,维持国家经济平稳运行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故此我国应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需要予以重视。
现阶段,我国个人所得税虽已经有所改进,但是就目前状况而言仍是跟不上时代发展,所以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仍然存在着不足,为此必须及时分析研究目前我国个税中存在着的一些严重的问题并予以处理。
由于西方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相对而言是较为先进与完善的,故此本文通过观察西方先进国家英美两国的个税制度后来与我国进行深入比较。
从税制模式,征税范围到税率等各方面来进行分析对比从而得出我国与英美两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存在的差异,并借鉴国外优秀税制来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逐一完善。
关键字:个人所得税;比较;差异;借鉴The Comparison and Revelation of Individual IncomeTax in China and Foreign CountriesAbstractUnder the economy develops rapidly,Individual income tax is a significant tax of financial revenue ,it plays a vital part in narrowing the gap between the poor and the rich, and boost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thus, China needs to pay more notices to the improvement of personal income tax. Nowadays, China's personal income tax has been improved,but it still cannot keep up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so our country personal income tax still exists insufficiency, so, our country should needs to solve the problems of the personal income tax.The 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in western countries is relatively advanced and perfect, therefore, this paper makes an in-depth comparison with China by observing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of the western advanced countries, Britain and the United States.From the tax rate, the tax range and the system model of comparison and then obtained the difference of personal income tax between China and Britain and the United States,use the foreign excellent individual income tax system for reference to improve our personal income tax.Key words: individual income tax; compare; difference; use for reference一、绪论(一)选题的意义及目的跟随时代经济的快速增长,现阶段黎民百姓日渐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逐渐提高,税收问题已经深入渗透到人民的生活当中,体现在人民生活中的点点滴滴。
中日美三国外国税收抵免制度的比较及借鉴
◆郑旭伟抵免制度的比较及借鉴中日美三国外国税收 随着国际间经济的频繁交往,国际重复征税现象逐年增加。
抵免制度作为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特别是由于不同国家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导致的国际重复征税的较为有效的办法,已得到大多数国家的采纳和使用。
日美两国在这方面作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具有其独到之处。
因此,我国有必要研究并借鉴其合理之处,完善我国的外国税收抵免制度。
本文从抵免对象、抵免限额、间接抵免条件、避税港特例以及亏损处理五个方面加以分析比较,试图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外国税收抵免制度。
一、抵免对象我国外国税收抵免制度的抵免对象,仅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在其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中又补充规定:“……,不包括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
”总体来看,抵免对象不够明确,对可抵免的税收缺乏严格的定义,没有具体的标准。
而美国《国内收入法典》则明确规定,抵免对象仅为所得税,并且对所得税规定了3条标准:1、该外国税收非某特定经济利益的代价;2、该税以已实现的净所得为课税标准;3、该税是根据该国的法律合法课征的。
只有当外国税收符合美国所得税的概念时,才可成为抵免对象,该抵免对象也包括地方税。
日本的抵免对象为外国的得税和外国法人税,并对此作了具体规定。
在日本著名经济学家渡边淑夫所著的《外国税额扣抵———消除国际重复课税制度之研究》中也列出了六条判断法人所得税的标准。
并且又按国别列举了各国符合抵免条件和税种。
另外,日本规定中央税和地方税都可抵免。
为此,我国应明确我国对所得税的判断标准,而不能依赖于外国税法。
另外,我国也可借鉴日本做法,充分列举出与我国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的国家的可抵免税种。
二、抵免限额我国采用分国限额方式,对跨国纳税人来源于不同国家的所得分别计算抵免限额。
中、美、日三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的比较与启示
中、美、日三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的比较与启示中、美、日三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的比较与启示一、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简介美国税务信息化建设比较完善,形成了统一的税务网络体系。
从纳税申报到征收,从信息管理、税源监控到税收处罚这一系列过程都可以在其税务网络体系中进行操作。
此外,税务部门拥有与银行、海关等部门联网查询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的权利。
美国施行双向申报制度。
企业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同时纳税人也需自行申报,分4次预缴税款,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实际所得,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每个纳税人都有唯一的税务代码,通过输入查询税务代码可以获得纳税人的各项收入信息。
完善的税务网络系统有效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
美国对纳税人实行交叉稽核,实现了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监控。
同时窗体顶端窗体底端同时纳税人负有扩大的报告义务,对不明确出处或税务机构指定的事项承担报告或举证的责任,防止纳税人的逃税和欺诈行为。
二、日本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自我评估系统与“蓝色申报”日本的自我评估系统是指纳税人自愿自主的进行纳税申报的税务系统。
与传统评估系统相比,自我评估系统更加民主并且在对本年收入征收所得税时更有优势。
自我评估系统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系统:蓝色申报和白色申报。
“蓝色申报”系统是指对于保留符合规定、真实反映经营成果且完整的会计账簿的个人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可以在蓝纸上进行特殊的申报。
其目的在于提高纳税人的记账水平,鼓励诚实的自我评估。
作为回报,纳税人依法享有税收特权。
蓝色申报者可以享受对在公司工作的家庭成员的工资进行合理金额扣除、不超过四十五万日元的特殊蓝色回报扣除、特殊的折旧制度以及本年亏损弥补。
若纳税人被怀疑有申报不实、偷税漏税行为,一经核实,税务机关将立即取消其“蓝色申报”资格,并要求其补交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白色申报纳税人为普通申报纳税人,不享受这些特权,但没有义务永久保存账簿和记录。
蓝印申报有效的激励了其他纳税人诚实纳税并申请“蓝色申报”的意愿,增强其纳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中日税务会计的比较及启示
审日栽器会计曲PC较及启●●■爿忘口弓锋伟段敏生刘总理中国和日本的税收背景不同,其税务会计也存在差异。
本文拟就中日税务会计作以比较,并对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有益的启示。
日本的税务会计在历史上,日本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曾经长期受中国的影响;在“二战”中,与德意法结盟;“二战”结束后,以美国为首的占领军(盟军)在日本推进“民主化”进程,1949年5月盟军司令官邀请卡尔、夏普博士等为日本起草制定税收制度,同年公布《夏普使节团日本税制报告书》(后称“夏普劝告书”)。
该报告书是对日本税制的一次彻底改革,其中不难发现美国税制的痕迹,但也不是美国税制的翻版,其基本架构一直延续至今。
由此可见,日本税制是介于东西之间的,有其自己的特点。
在日本番场嘉一郎教授主编的《新版会计学大辞典》中,对“会计学”词条作了阐释,认为“根据企业会计所属会计领域的不同,会计学可大致划分为下列三个部分:财务会计学(对外报告会计学)、管理会计学和税务会计学”。
说明在日本,有人支持企业会计是由包括税务会计在内的三大分支组成,而不都是认为包括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两大分支组成。
日本的税制受美国的影响,日本的税务会计也同样受美国的影响。
因此,其税务会计主要是所得税会计。
而所得税会计方法各国基本相同,即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递延法、债务法)。
但永久性差异项目、暂时性差异项目,则因各国税法的规定不同而不同,所得税会计信息披露也不相同。
在日本,不少院校早已开设了“税务会计”课程。
中国的税务会计1、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的税收源远流长。
若认为“将中国税款的征收与会计记录联系起来”就是税务会计,那我国的税务会计历史也有几千年,但这只能是原始意义上的税务会计。
在中国,现代意义上的税务会计只是最近十来年的事。
众所周知,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直执行的是计划经济运行机制,会计(核算)制度服从税收制度(还不能言其法)和财务制度,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很低,税务会计没有存在的必要。
中日个人所得税比较及启示
革和完善依然有很长的道路要走 。
一
、
中 国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发 展
个人所 得税 既是 筹集 财 政收入 的重要 来源 ,又是 调节个 人收 入分 配 的重 要手 段 。在我
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 已经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 发挥着聚集 国家财政收入 、 公平收 入分 配的 重要 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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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年第 2 06 期
日 问题研究 本
中 日个人所得税比较及启示
代 慧斌 t 杨 宏玲
(。 1 2河北大 学 经 济学 院 , 北保定 0 10 ) 河 70 2
20 0 5年 1 0月 2 7日, 国个 人所得 税法 修订 尘埃 落定 , 中 个人 所得 税起征 点从 8 0元提 0 高 到 10 60元 。 9 1 制订 的 80元 的个税 起征 点终 于退 出 了历 史舞 台 , 一 改革虽 然有些 18 年 0 这 姗姗 来迟 ,但 是对 于举 步维 艰的 中国个 人所得 税改 革来说 ,总算 迈 出 了具 有重 大意 义的 关 键 一步 。无论 从修 改 的 内容 还是 幅度 来看 , 轮 《 此 个人 所得税 法>的修 改 只能说 是一 次 “ 微 调 ” 改 革 的意 义也决 不 仅仅在 于起 征点的 提高 , 只是 个税改 革 的 良好 开端 , 一步 的改 , 这 进
确 处理各 种社 会分 配 关系 ,特别 是按照 公平 与效率 兼顾 原则 ,稳 妥 处理好 国家与个 人 的分 配 关 系是一项 重要 课 题 。
二、 日个人所 得税 比较 中
1 .我国个人所得税按月为核算单位 , 目前依然实行分类所得税制 , 个人工资、 薪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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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 综 复杂 , 现新 的特 点 : 呈 一方 面城 乡居 民收入 大 幅度提 高 , 富裕 人群逐 渐增 加 ; 另一 方面
中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比较分析
中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比较分析摘要:本文介绍了中国、美国、日本个人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现状,并对中外税收管理方法做了比较,并根据我国中外所得税特点给出了改善我国税收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比较分析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状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世间各国普遍征收的一个税种,并且在当代经济社会中,个人所得税呈现出“全球趋同”化的特征。
目前,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具备分类所得税制的重要特征,是一种具有较少综合性的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划分为1l类,对不同的应税项目实行不同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实行按年、月或次计征。
该税制的实施对于增加财政收入和公平社会分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过去个人收入调节税等相关的几个税种在计征方法、适用税率、费用扣除及减免税规定等多方面存在差异,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现行税法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兼顾,带有明显的过渡性,加之分类所得税制的固有缺陷,现行税制也暴露出许多弊端。
我国现行的征管模式为“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服务,重点稽查”。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a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系统;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纳税服务系统;b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管理监控系统;人机结合的稽查系统;以征管功能为主,设置机构,划分职能的组织系统;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二、国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状1、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美国有严密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 纳税人能自觉申报纳税, 偷逃税现象很少。
美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达到90% 左右, 且主要来源于占人口少数的富人, 而不是占纳税总人数绝大多数的普通工薪阶层。
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有效运行, 在于其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的特点:(1)建立严密的收入监控体系根据美国税法, 只要是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 政府就要对其收入征税。
中 日个人所得税比较分析及启示_0
中日个人所得税比较分析及启示内容提要: 本文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费用扣除、税率及其个人所得税的职能地位和分税几个方面,对中国和日本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借鉴日本,结合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具体实际,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进行分析探究。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中国日本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其同时具有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维护宏观经济稳定的功能而倍受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青睐,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了个人所得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是于1980年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而产生,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曾起过重大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我过个税制度虽不断调整但其制度设计仍不能实现所得税在组织收入、收入分配和经济稳定的作用。
我国GINI系数2001年达为;个税收入虽然是增长最快的税种,但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2001年为%,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我国个人所得税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以实现其应有之职能,使其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相适应已成为我国税制改革的重大课题。
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世界上是比较先进和完善的,本文试对我国和日本个人所得税进行系统的比较分析,以此对我国个税改革提出借鉴的建议。
一中日个人所得税比较(一)中日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比较世界上个人所得税制有三种模式: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综合税制。
日本个人所得税是按年为单位核算,实行分类综合税制,即按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先课以一定比例的分类所得税,实行源泉征收和预定征收,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项所得额,如达到一定课税额度标准,再以统一的累进税率课以综合所得税,对预定征收或源泉征收的予以扣除。
具体为,第一步,对于利息所得、分红所得、工薪所得、退职所得和一次性所得等易于把握的所得,实行源泉征收,在取得所得时由支付单位按一定比率代扣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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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日税收理论与实践比较
'关于中日
理论与
比较
二战结束后,美国政府派遣以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卡尔·夏普为首的税制考察团赴日,并于1949年8月向占领军总部提交了《日本税制
书》,对日本的税制改革提出了建议方案,一般把这个方案称为“夏普劝告”。
夏普劝告及其据此形成的税制对战后日本
的恢复和
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经过60年的演变,日本现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税收体制,中央税是由国家征收的税款,地方税是由地方政府征收的税,具体又分为都道府县征收的都道府县税和由市町村政府征收的市町村税,即实行中央、都道府县、市町村三级征税体制。
一、关于中日税收制度的比较
1、中央税和地方税的比较
日本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税收管理体制,中央税是由国家征收的税款,具体是由大藏省下的国税厅负责征收的。
有些由中央征收的税种,如地方消费税,虽然由国税部门代为征收,但法律规定其为都道府县税(地方税),实质上也就是地方政府委托国税部门代为征收。
我国与日本相比,除了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设定了中央税和地方税之外,还包括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和地方间的界定不十分清晰。
我国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两套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管理机构。
中央税由国税系统负责征收,地方税由地税系统负责征收,归地方政府使用。
对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国税系统征收后,将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直接划入地方金库。
所有的税收立法权都归中央。
2、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较
中日在直接税间接税比例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中国间接税所占比重高于直接税比重,但两者之间的差距逐渐缩小,2012年两者相差13.02%,到2014年,两者相差9.28个百分点。
相比之下,日本税收收入中直接税占比高于其间接税占比,且差距较大,2014年,直接税所占比重是间接税所占比重的两倍还要多。
因此,日本是一个以直接税为主体的国家,而我国以间接税为主。
3、中日税收负担比较
不管是从税收总额还是租税负担率来说,中国的水平都高于日本,且中国的税收收入总额呈不断增长的趋势,相反,日本的税收收入总额逐年减少,也就是说,两国的差距越来越大。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日本税收收入总额不断减少,但其租税负担率却呈上升趋势,到2014年,这一比率已经超越了中国,达到18.81%,中国为18.73%。
二、中日税收制度差异的原因
1、
存在差异
由于不同的文化背景,日本的税收管理十分注重法律的规定,严格处理税收违法行为,税收违法成本很高。
同时,税务人员在处理税务案件时十分尽责,在处理征纳双方的纠纷时,他们会以独立的复议人或者法院审判的结果为准,而不会通过协商或上级的干预来解决。
征纳双方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权利义务十分明确且得到保障。
因此日本的税收违法行为较少,偷逃税仅限于少数人,远没有成为普遍性。
而我国的文化背景影响下,社会上的普遍
是,税收违法被处罚的预期成本很低,因此违法事件频频发生。
可见,西方文化下行之有效的制度在我国的文化
下无法产生同样的作用。
2、政府调节目的不同
日本经济几次经历波动都采取了不同的税收政策来应对危机。
比如近年来,随着日本负债的不断增加,巨大的累计负债使日本面临着严峻挑战,政府的
收入急需增加,而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则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首选途径。
在提高所得税等其他税收难以实行的情况下,日本逐步推行了消费税的改革,通过提高消费税税率改变日本财政困境。
我国目前采取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是由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也体现了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坚持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府取向。
同时,在顺应时代发展和面对国际危机时,中外也对税制的调整有不同的选择。
3、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民财富分配的影响不同
经济发展水平是决定一个国家税制结构的重要因素。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仍处在较低的水平,这就直接制约了税种的选择和设置、税目税率的确立及组合。
日本的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年来计算的,这样相对就合理一些;其次,相对中国的起征点,日本每年每人有不少的免税额,而且是家庭负担越重,起征点越高,此外还有其他多项免税措施,保障了家庭的负担沉重问题。
日本拥有强有力的收入调节机制,有多种多样的福利政策,这是财富分配的有效手段和有利资源。
三、启示
1、进一步提高税制设计的科学性,积极推进税制改革
日本有着合理的税收结构,所得税、流转税和财产税所占比例比较均衡。
借鉴日本,我们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经济社会政策目标确定财产税的制度框架以及财产税改革的目标、措施、进程。
从完善地方税系、推进分税制改革的角度,推进我国财产税体系的整合,同时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财产税管理权限,设计出既符合国际惯例、又体现中国特色的财产课税体系。
2、提升税收立法层次和质量,提高税收立法的严肃性
借鉴日本经验,加快税收立法步伐,不断提升税收立法层次,逐步提高立法质量,健全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税制建设的一
项重要任务。
应进一步严格税收立法程序,提高税收立法的严肃性,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地方政府通过出台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恶性竞争,促进各地经济的整体协调发展。
3、理顺中央和地方间财政关系,实现财权事权统一
我国与日本一样都存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与其财力不对等的现象。
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清晰、不合理,本文由
联盟
收集整理一些本应由中央负责的事务交给了地方承担,而一些适宜地方负责的事务又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借鉴日本经验,通过制定相关法律,理顺中央和地方间财政关系。
一是通过立法明确中央和地方事权,适度加强中央事权。
二是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结合税制改革,完善中央和地方税结构,放宽地方设税权限,培育地方主体税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