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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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琼人劳保〔2007 〕214 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编委办,洋浦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国人部函[ 2007] 165 号),现将《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各单位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各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实施范围(一)凡以社会公益为宗旨,经机构编制部门依法核定机构编制而正式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一律按照本实施办法实行岗位设置管理。

(二)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进行岗位设置管理。

(三)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一)坚持科学合理、精简高效、按需设岗、优化结构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单位的性质、特点、职能、任务、层次、区域和人员编制等因素,合理设置各类各级岗位,形成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岗位阶梯结构。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021年海南省规模以上企业分岗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

2021年海南省规模以上企业分岗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

2021年海南省规模以上企业分岗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22.06.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2021年海南省规模以上企业分岗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2021年海南省规模以上企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00596元,比上年增长31.9%。

其中,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276324元,增长66.8%;专业技术人员139733元,增长29.5%;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81374元,增长17.2%;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57266元,增长16.0%;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72199元,增长21.7%。

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平均工资最高,是全部从业人员平均水平的 2.75倍;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平均工资最低,是全部从业人员平均水平的57%。

岗位平均工资最高与最低之比为 4.83,比上年扩大1.47。

分区域看,海口经济圈、三亚经济圈、儋洋经济圈、滨海城市带和中部生态保育区五类岗位平均工资最高的岗位均为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分别为318561元、219953元、189422元、279689元和122709元;最低的岗位均为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分别为58153元、60388元、38053元、57444元和40441元。

从各区域岗位间差距看,海口经济圈岗位间平均工资差距最大,岗位平均工资最高与最低之比为5.5;中部生态保育区岗位工资差距最小,最高与最低之比为3.0。

分行业门类看,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四类岗位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均为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平均工资分别为2048667元、276228元、132375元和975750元;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是采矿业,平均工资为180522元。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4•【字号】琼府[2004]34号•【施行日期】2004.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的通知(琼府[2004]3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已经2004年5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事业单位人员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要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事业单位、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受聘人员)。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二)具有拟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或者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三)用人单位聘用人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自查报告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自查报告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自查报告(文章一):编外人员自查报告东方市第六小学关于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自查情况的报告根据东方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t;东方市全面开展机构编制核查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东编〔2xxx〕10号)和有关文件精神,我校组织实施了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一)批准机构和实际设置情况1.批准机构情况(历史现状):我校创办于xx年9月1日,隶属于东方市教育局,机构级别为股级,本单位属全额事业单位。

2.经费财政全额拨款。

(二)核定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1.核定编制情况:根据东方市编制委员会《关于东方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分配方案的批复》(东编〔2xxx〕14号)的文件规定,我单位事业编制123名,其中: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23名、差额拨款事业编制0名、经费自理事业编制0名。

2.实有人员情况:目前实有在编在岗人员80人(其中工勤人员4人),其中:全额拨款80人、差额拨款0人、经费自理0人。

(三)领导职数核定和实际配备情况- 1 -1.领导职数核定情况:单位领导正职(股级)1名,副职0名。

2.实际配备情况:单位领导正职(股级)1人,副职3名。

(四)编外人员情况编外聘用人员15人,其中:特岗教师4人,“4050”公益性岗位人员11人,签订合同书11人,缴纳五项保险15人。

(二)、核查自查实施情况1.整理机构编制审批文件一件,文号为东编﹝2xxx﹞14号关于东方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分配方案的批复;装订基础档案一式三份。

2.整理人员信息资料(一式三份):(1)核查信息生成表6份(包括核查自查情况公示1 份);(2)干部职工花名册1件;(3)空岗卡0件、干部职工介绍信16件、招工表0件、合同书0件、顶替表0件,其中:由于学校档案室经历了几次搬迁加上以前学校档案管理制度不太完善的原因,导致从2xxx年7月以前进入六小教职工的介绍信全部丢失,共有65人(王贤萍、卢万林、谢裕玲等65人)找不到上述凭证,经到教育局档案室查找,用“工资变动(确定)审核表”代替。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22•【字号】琼府〔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琼府〔2022〕4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11月22日海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规定为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后政策衔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参保范围第一条本省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企业及其职工;(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三)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四)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职工;(五)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六)按国家相关规定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人员。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外国人、港澳台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在我省灵活就业的外省户籍人员,凭居住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外国组织代表机构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组织代表机构及其所雇用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重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儋府办〔2016〕82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儋府办〔2016〕82号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儋州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儋府办〔2016〕82号各镇政府,国营(地方)农林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儋州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十一届市委常委会第128次会议及十四届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儋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19日儋州市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进程,建立科学规范的公立医院薪酬分配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探索建立适应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优化卫生人才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目的,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逐步实现公立医院收入分配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公立医院创新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使工作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工作。

2.坚持改革与规范薪酬制度秩序并举的原则。

严肃分配纪律,逐步建立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薪酬制度格局。

3.坚持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平衡原则。

妥善处理与相关群体的利益关系。

4.坚持科学考评,多劳多得的原则。

建立充分体现奖优罚劣、调动职工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的薪酬机制。

二、实施范围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实施范围为海南西部中心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省农垦那大医院等公立医院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不包含院长或负责全面工作的副院长)。

海南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晋升制度

海南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晋升制度

海南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晋升制度海南省事业单位是一种公共机构,主要承担服务公众的具体工作,比如教育、医疗、文化、环保等。

为了保障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员工的职业发展,海南省事业单位制定了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岗位职员晋升制度。

一、晋升条件海南省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职员晋升条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基本条件,包括身份、学历、工作年限等;二是综合素质评定,包括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工作态度等。

具体条件如下:1、基本条件:(1)职业身份:具有海南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身份的,必须已经通过招聘、公开竞聘等方式入职。

(2)学历:在职期间,必须取得相应学历或职称,并符合海南省事业单位晋升规定的学历要求。

(3)工作年限:从事海南省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要求至少3年。

2、综合素质评定:(1)业务能力:包括业务知识掌握情况、业务熟练程度、工作成果等。

(2)工作态度:包括工作积极性、职业操守、团队协作能力等。

(3)业务技能:包括岗位技能、技能水平、岗位职责等。

二、晋升程序海南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晋升程序分为自荐申报、组织考试、公示、公示受理、综合评定、考察等阶段,具体如下:1、自荐申报:符合晋升条件的管理岗位职员应即使向所在单位提出晋升申报。

同时,支持性文件包括个人简历、学历认定证书、身份证等必要材料。

2、组织考试:海南省事业单位根据晋升岗位的需要,组织安排考试,采用笔试、面试等方式,考核申报人员的政治素质、综合素质、业务水平等方面的能力。

3、公示:考试后,相关部门将晋升岗位职员名单列入海南省事业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并听取社会公众的反馈意见。

4、公示受理:单位正常业务期间,对公示岗位职员申报人提出的异议受理,并认真核实、调查。

5、综合评定:通过考试、公示及公示受理、现有业务水平各方面的考量,按积分制对岗位职员进行综合评定,综合排名晋升名单。

6、考察:海南省事业单位将晋升岗位职员的档案、工作内容等材料发放到上级组织或关联单位进行审查,最终将晋升名单上报省人社局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14•【字号】琼府办〔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琼府办〔2021〕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14日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切实维护从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及《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劳动能力鉴定,是指从业人员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劳动功能发生障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等从业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在全省范围内互认通用。

第二章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和职责第五条省、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分别成立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工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二)制定本地区劳动能力鉴定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三)确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机构,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四)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五)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六)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管理科2011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管理科2011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管理科2011年上半年工作总结上半年,人力资源管理科在局长和分管副局长的领导下,认真做好各项业务工作,较好的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一、主要工作与做法(一)较好完成政府雇员招聘试点工作。

1、贯彻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为满足我市中心工作或重点项目对人才的需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根据市领导指示要求,我们拟定《儋州市政府雇员招聘试点工作方案》,并获得市政府批准实施;2、认真做好政府雇员报名与资格审查,以市住建局、国土局为试点,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0名政府雇员(每个单位10名),热情做好报名服务工作,按招聘条件,严格审查把关后,符合报考职位有12个,报考人数有394人,经审查符合条件有391人;3、认真组织好考试。

一是制定具体笔试、面试实施方案;二是组织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参加笔试;三是组织做好改卷工作;四是按招聘职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共34人参加面试(其中2人弃权);4、按考试成绩确定拟录用人选12人;5、做好拟录用人员政审、考核与体检;6、将拟录用人员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聘用手续。

这次招聘共12名,其中市住建局7名,市国土局共5名。

(二)坚持凡进必考原则,实行事业单位进人考试制度。

1、上半年先后制定了4个招聘方案。

(1)《儋州市公共卫生紧急救援中心和儋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各拟定招聘3名和5名工作人员;(2)《儋州市林业科学研究所等7个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7个单位拟招聘15人;(3)《排浦、峨蔓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定向招聘人员实施方案》,为维护社会稳定、拟向市技术监督局改革分流待岗人员41人,和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和农业服务中心竞岗落选人员18名,定向招聘5名工作人员(其中排浦社会事务服务中心招聘2名,峨蔓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3名工作人员);(4)《儋州市福利中心定向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拟从福利中心在岗与临时14名工作人员定向招聘3名工作人员。

关于印发《 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关于印发《 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琼人劳保〔2007 〕214 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编委办,洋浦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国人部函[ 2007] 165 号),现将《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县、各单位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调动各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一)凡以社会公益为宗旨,经机构编制部门依法核定机构编制而正式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一律按照本实施办法实行岗位设置管理。

(二)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办法进行岗位设置管理。

(三)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一)坚持科学合理、精简高效、按需设岗、优化结构的原则。

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单位的性质、特点、职能、任务、层次、区域和人员编制等因素,合理设置各类各级岗位,形成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岗位阶梯结构。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做到方案公开、职数公开、职责公开、任职条件公开,实行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接受群众监督。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6•【字号】海府办[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10〕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09〕39号),设置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主管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1.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业人员正常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琼府〔2009〕15号)的要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业人员正常退休审批,改为由用人单位初审,报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发放退休养老金。

2. 根据2002年6月7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要求,不再执行“用人单位年度用工审查”职能。

(二)下放的职责根据2007年12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一批行政权项的决定》(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将“区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核准”等8项管理权项下放各区人社部门。

(三)划出的职责将原属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的“出境就业管理、境外就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四)增加的职责1. 根据2008年7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下放的“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等7项事项。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遵府发[2015]19号【发布部门】遵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02【实施日期】2015.1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意见(遵府发〔2015〕19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后勤工作社会化改革,建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活力的新型用人机制,规范用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劳动合同制管理及新增工勤人员的涵义本《意见》所称劳动合同制管理,是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与新补充工勤人员按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确定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情形的用工管理制度。

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工勤人员,简称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

本《意见》所称新增工勤人员,是指本《意见》开始实施后用工单位新聘用的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

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实施范围用工单位及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增工勤人员,属于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用工单位除经批准的特殊岗位外,新补充工勤岗位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

三、新增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计划管理及报批用工单位新增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年度总计划按照“严格总量控制、满足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原则确定。

年度总计划不得超过用工单位当年工勤人员空编总数,且年度总计划数、现有劳动合同制工勤人员数与现有工勤人员总数之和不得超过工勤人员编制总数。

特殊岗位、特殊工种急需补充人员的,可适当突破总额计划。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4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奖励权限问题(一)嘉奖。

省直属、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省属事业单位”)、海口、三亚、儋州市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奖励决定;其他市县(区)事业单位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奖励决定。

(二)记功。

省属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奖励决定;海口、三亚、儋州市属及海口、三亚市所辖区事业单位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奖励决定;其他市县事业单位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奖励决定。

(三)记大功。

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奖励决定。

二、关于申报程序问题(一)由本单位或主管部门作出奖励决定的申报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事业单位的,由事业单位审核后作出;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在其主管部门的,由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报主管部门审核后作出。

(二)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奖励决定的申报程序。

1.嘉奖由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职数核准表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职数核准表
大同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职数核准表
单位名称:(盖章)主管部门:(盖章)
单位类型
单位编制人数
单位在岗正式职工人数
专业技术人数
现状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现职数
主系列合计:
辅系列合计:


未聘
人员


未聘
人员
其中正高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现占用数
单位设岗意见
主 系 列
辅 系 列
级 别
高级
中 级
高 级
中 级
其中正高
职 数市政府人事部门Fra bibliotek准意见高、中层级比例
职数
岗位等级分布
等级













比例
数量
核准部门备注:
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岗位的事业单位辅系列高、中级职数原则上分别控制在总职数的3%-5%,不设正高。
年月日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行政机关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1995年12月14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的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各级各类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考核标准应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具体标准在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不同专业和不同职务、不同技术层次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4.15•【字号】琼人社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琼人社规〔2021〕2号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工作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1年4月15日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工作规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准备第三章笔试命题第四章试卷管理第五章笔试实施第六章阅卷第七章工作纪律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工作(以下简称笔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琼人社发〔2018〕5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笔试工作。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笔试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笔试应当在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指导下,在社会各界的监督下,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对笔试工作负主体责任。

笔试分别由以下单位(部门)组织实施:省直属事业单位由招聘单位组织实施;省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事业单位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其他市县事业单位一般由市县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06•【字号】琼府办[2004]78号•【施行日期】2004.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04]7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为实现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资标准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市、县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4年起,用3年时间,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全部调整到统一加浮动70%限额标准(以下统称“海南工资标准”)。

目前实发工资尚未达到海南工资标准的市、县,从2004年10月1日起至少要调整到统一加浮动50%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要全部调整到海南工资标准。

调整工资浮动比例的具体方案由各市、县政府报经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审核后执行。

二、调整工资标准的实施范围为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

三、调整机关(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工作人员工资浮动标准的办法为: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为本人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标准;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及奖金;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标准及奖金。

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浮动标准的办法为:本人现行的职务等级(岗位)工资标准以及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比例核定的津贴。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按一定比例向上浮动后,应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含企业离休人员)离退休费的浮动标准。

离休人员按本人现执行的工资制度,比照同职务同等条件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浮动标准的办法调整离休费标准;离休人员所在市、县发放的离休费已达到海南工资标准的,则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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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转岗竞聘管理岗位实施细则为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向管理岗位转换工作,根据省人社厅《海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管理岗位暂行办法》(琼人社发〔2013〕20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我市机构编制管理范围,且完成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未按照国家、我省政策规定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不得开展转岗竞聘工作。

第二条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方案核准的岗位限额内及相应管理岗位出现空缺时,可以在单位内部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工勤人员中,采取竞聘上岗的方式,择优聘用到管理岗位。

事业单位现有管理人员超编、超岗位职数的,专业技术或工勤人员不得转岗竞聘到管理岗位。

第三条转岗竞聘原则上至少有3个以上(含3个)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公开竞争,择优聘用到管理岗位。

事业单位规模小、人员少,或者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数少,可以在同一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范围内组织开展转岗竞聘工作。

第四条确实无法形成竞争的岗位、涉密岗位,或者其他不适宜公开竞争的岗位,可采取其他方式确定管理岗位的聘用人员,但应从严把握。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事业单位转岗竞聘应坚持下列原则:(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三)注重实绩、业内公认原则。

第三章资格和条件第六条竞聘管理岗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三)大专及以上学历;(四)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45周岁及以下,男性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50周岁及以下;(五)身体健康,具有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六)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且转岗前3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工勤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5年,且转岗前5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两次被确定为优秀等次。

(七)符合行业对管理岗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竞聘管理岗位的资格条件和任职年限为:(一)竞聘五级管理岗位(县处级正职),应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以上,或者专业技术五级岗位满1年以上,或者专业技术六级岗位满2年以上,或者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满3年以上。

(二)竞聘六级管理岗位(县处级副职),应聘用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以上,或者专业技术八级岗位满3年以上,或者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满4年以上。

(三)竞聘七级管理岗位(乡科级正职),应聘用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以上,或者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满1年以上,或者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满2年以上。

(四)竞聘八级管理岗位(乡科级副职),应聘用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以上,或者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满2年以上,或者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满3年以上。

(五)竞聘九级管理岗位(科员),应聘用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以上,或者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满3年以上。

(六)竞聘十级管理岗位(办事员),应聘用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上。

第八条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的资格条件和任职年限为:(一)工勤人员首次竞聘管理岗位应距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

(二)工勤人员首次竞聘县处级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超过七级(乡科级正职);竞聘副县处级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超过八级(乡科级副职);竞聘乡科级及以下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超过九级(科员)。

(三)竞聘七级管理岗位(乡科级正职),应聘用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高级技师),或者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技师)工作满5年以上。

(四)竞聘八级管理岗位(乡科级副职),应聘用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技师)以上,或者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高级工)工作满5年以上。

(五)竞聘九级管理岗位(科员),应聘用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高级工)以上,或者在工勤技能四级岗位(中级工)工作满5年以上。

(六)竞聘十级管理岗位(办事员),应聘用在工勤技能四级岗位(中级工)以上,或者在工勤技能五级岗位(初级工)工作满5年以上。

第四章程序和要求第九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按下列程序申报:(一)制定转岗竞聘方案。

方案应当包括:组织领导、竞聘岗位、竞聘范围、资格条件、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纪律要求等内容。

竞聘方案应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

(二)报主管单位审核。

主管单位应当召开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讨论,讨论通过后以书面方式批复。

(三)报组织人事部门核准。

事业单位有人事任免权的,方案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核准;没有人事任免权的,由主管单位向组织、人社部门报批核准。

竞聘市管干部岗位和非市管正科级以上(含正科)管理岗位的方案由市委组织部核准,同时抄送市人社局。

包含多个岗位的竞聘方案中只要有涉及到市管干部岗位的,整个竞聘方案由市委组织部核准。

需要市委任命的,由市委组织部向市委请示报告。

竞聘非市管副科级(含副科级)及以下管理岗位的人员,报市人社局核准。

(四)事业单位或主管单位按组织、人社部门核准的竞聘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的具体工作程序如下:(一)成立领导小组,制定方案。

事业单位应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单位实际,成立转岗竞聘工作领导小组或竞聘委员会,负责本单位转岗竞聘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竞聘方案应按本细则第九条的程序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人数较多的单位可以差额推选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参加竞聘委员会。

符合竞岗条件人数较多的单位,可以将竞聘方案提交职工大会民主讨论,并以过半数表决通过。

(二)公布方案,做好动员。

通过一定方式公布竞聘实施方案,确保干部职工充分了解竞聘的岗位、职数、任职条件以及竞聘的程序、要求等事项,同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鼓励积极参与。

(三)公开报名。

符合竞聘岗位条件的人员,可采取个人自荐、群众举荐、组织推荐或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报名。

(四)资格审查。

按照竞聘上岗实施方案明确的竞聘岗位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并公布符合条件的竞聘人选名单,公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综合考评。

依据竞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和特点,可采取考试考核、述职答辩、同行评议或综合运用多种形式,对竞聘人员履行职责必备的思想政治素养、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公布综合考评成绩。

竞聘人员较多的单位,可以根据专业年限、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学术成果等情况量化计分,并按一定权重折算反映在综合考评成绩中;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管理岗位,可以组织专业技术水平测评,测评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列入考察对象。

(六)民主测评。

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单位职工对竞聘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一般情况下,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至少要达到确定范围人数的三分之二,缺乏民意基础的,原则上不列入考察对象。

(七)确定考察对象。

根据竞聘人员资格审查、综合考评情况以及民主测评的结果,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择优确定考察对象。

(八)组织考察。

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公告。

通过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可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考察应当查阅档案,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档案,档案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及时收集补充;信息记载不一致的,根据有关政策审核确认;档案涉嫌造假的,未查清前不得聘用为管理岗位。

(九)确定拟聘人选。

根据综合考评、民主测评和考察结果,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十)申报备案。

事业单位应在竞聘上岗完成后的一周内,将竞聘结果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审查。

(十一)办理聘用手续。

按照有关规定,聘用单位发放聘任书,与聘用人员及时签订聘用合同,从聘用次月起按新聘岗位执行相关工资待遇。

第五章竞聘后的管理第十一条转岗人员到岗后,按新聘岗位进行考核、管理,其原聘岗位自然解聘。

第十二条聘任人员实行聘期管理,一般情况下,聘期为3年,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聘任,试用期计入聘期;不称职的,解除聘任合同,按竞聘前的岗位安排。

第十三条聘任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作为解聘、续聘的依据。

聘期内连续3年考核称职,经民主测评,获得群众公认的,可以续聘。

第十四条转岗竞聘到管理岗位的,一般在本单位使用,除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任命等特殊情形外,聘期内原则上不能进行转岗。

第十五条工勤人员转岗竞聘管理岗位累计时间满10年的(本办法实行前,已转岗聘用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时间可连续计算),按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第六章监督和纪律第十六条事业单位转岗竞聘工作,应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具体负责,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邀请职工代表参加,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认真落实转岗竞聘工作的各项要求,切实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保证转岗竞聘工作公平公正。

对在转岗竞聘工作中发现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泄露试题、审查不严、考察失实等违规失职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对当事人及主要领导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本细则认真履行方案审批、备案审查职能,并对全市的转岗竞聘工作进行政策指导。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管理岗位实施方案(范本)2、海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审核表3、海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审核表中共儋州市委组织部儋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2月2日附件1市农技中心专业技术人员转岗竞聘管理岗位工作实施方案(范本)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健全选人用人机制,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海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管理岗位暂行办法》(琼人社发〔2013〕20号)和《儋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转岗竞聘管理岗位实施细则》(儋人社发〔2015〕##号)文件精神,结合岗位设置情况,经市农委研究,决定在市农技中心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转岗竞聘管理岗位工作。

为确保该项工作扎实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本次转岗竞聘工作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注重实绩的原则,严格标准,严格程序,通过转岗竞聘,进一步增强人才活力,激发广大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为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注重实绩,择优选拔。

坚持“重业绩、重能力、重公认”的原则,将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符合条件的人员转聘到管理岗位。

(二)坚持标准,严格数量。

在坚持工作人员德才标准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市编办核定编制数和岗位设置数进行配备。

(三)逐步实施,有序推进。

按照整体部署、重点把握、先易后难、边总结边推进的要求,严格政策规定,注重思想工作,正确引导,确保转岗竞聘工作积极稳妥,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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