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办法
粮食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
粮食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粮食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作者: 来源:本站时间:2010-3-13粮食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LS 1212-2008)(2008年4月22日发布 2008年5月1日实施)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粮食储备局成都粮食储藏科学研究所、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四川省粮食局、重庆铜梁国家粮食储备库。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晓平、吴子丹、唐柏飞、兰盛斌、黎万武、周浩、郭道林、林风刚、靳祖训、杨浩然、陶诚、王亚南、杨健、谢令德、杨自立、胡毅、丁建武、许胜伟、沈宗海、蒋天科。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储粮化学药剂的术语和定义、分类、管理和使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储粮化学药剂的采购、运输、装卸、储存、废弃物处理和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626 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 2890 过滤式防毒面具通用技术条件GB 3796 农药包装通则GB 4838 农药乳油包装GB 6220 长管面具GB 7794 职业性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7797 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7806 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1510 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475 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GB 17916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LS/T 1201 磷化氢环流熏蒸技术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储粮化学药剂pesticide for stored grain在粮食储藏中,用于防治危害粮食、仓房和储粮设备设施的害虫、螨类和有害微生物的化学药剂。
粮库化学药剂管理制度
粮库化学药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粮库化学药剂管理行为,保障粮食存储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粮库管理、化学药剂管理的相关人员,包括粮库管理员、化学药剂采购人员、使用人员等。
第三条粮库应当建立健全化学药剂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定期进行化学药剂管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粮库应当加强对化学药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化学药剂使用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粮库应当建立完善的化学药剂购进、储存、使用、销毁等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化学药剂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粮库应当建立相应的化学药剂档案,记录化学药剂的购进、使用、储存和销毁等情况,做好相关信息的归档和备份工作。
第七条粮库应当建立紧急情况处理机制,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理,减少损失,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粮库应当积极开展化学药剂管理知识宣传,提高员工对化学药剂管理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第二章化学药剂的购进管理第九条粮库应当明确化学药剂的购进程序和规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采购,确保化学药剂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粮库应当与正规的化学药剂生产厂家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对采购的化学药剂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
第十一条粮库应当建立化学药剂供应商档案,包括供应商资质证明、联系方式、产品信息等内容,便于随时了解供应商的情况。
第十二条粮库应当建立合理的化学药剂储存制度,对采购的化学药剂进行分类、摆放,确保化学药剂的保存和安全。
第十三条粮库应当建立化学药剂购进台账,记录购进的化学药剂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做好相关资料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粮库应当定期对购进的化学药剂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化学药剂的质量和有效性,对不合格的化学药剂及时处理。
第三章化学药剂的使用管理第十五条粮库应当明确化学药剂的使用范围和方法,制定相应的使用操作规范,确保化学药剂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储粮管理制度粮食储备库储粮药剂管理制度
储粮管理制度粮食储备库储粮药剂管理制度粮食储备库储粮药剂管理制度一、严格按有关规定对各类化学药剂与用品进行管理,除批准外,严禁化学药品、药剂外流外借。
二、本库药剂采购坚持库内药库验收。
装运、使用、储存化学药品药剂必须由熟悉其性能和掌握防护措施的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实行专库存放、“五双”管理。
三、化学药品药剂应分类、分品种堆放,并按品种、数量、毒性、用途实施明码标签,必要时单独存放,防止混杂。
发现装具破损,应及时妥善处理,确保安全。
四、严格领发手续,做到收有据、发有凭;各类药剂应定期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
如发现短缺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向储备库库领导汇报。
五、使用剧毒药剂时,专管人员应参与现场管理,并对周围环境及保护措施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安全使用。
使用完成后进行隔离防护。
六、药物残渣的处理按国家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储粮药剂的规范管理近年来,中央储备粮系统紧紧围绕“两个确保”、“三个严格”做好中央储备粮管理工作,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认真执行“安全、经济、有效”的防治原则,严格执行储粮药剂的有关规定,不断强化了储粮药剂的规范化管理。
一、储粮药剂的使用管理按照公安部行业标准(GA58—1993)《剧毒物品品名表》,分类,经相关部门目前批准使用的储粮药剂的种类和名称有:1.熏蒸剂:氯化苦,磷化铝,磷化锌,敌敌畏,溴甲烷等。
2.防护剂:防虫磷(优质马拉硫磷),杀虫松(优质杀螟松),保粮安(有效成分防虫磷、凯安保),凯安保(有效成分溴氢菊脂、增效醚),安得利(甲基嘧啶硫磷)以及上述防护剂的一些使用剂型。
3.空仓和器材杀虫剂:敌百虫烟剂,增效敌敌畏,辛硫磷以及上述防护剂。
除以上所列药剂外,使用其它药剂(包括新药剂),必须报经国内贸易部和相关部门的批准。
使用储粮药剂防治储粮害虫,是保证储粮安全的重要手段,是应用有毒的化学药剂直接或者间接地防治储粮害虫及其他有害动物的方法,使用储粮药剂防治害虫,实质就是设法将储粮药剂直接接触害虫体躯或者害虫的食物、栖息场所等,然后通过害虫的取食、活动或者其它接触方式,使药剂进入虫体,造成害虫的生理、生化发生病变,导致害虫中毒死亡。
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制度
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制度一、引言储粮化学药剂在粮食储存和保护中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储粮安全和粮食质量,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二、储粮化学药剂分类储粮化学药剂主要分为杀虫剂、杀菌剂和防蛀剂三大类。
杀虫剂用于杀灭仓内的害虫,杀菌剂则用于抑制霉菌和细菌的滋生,而防蛀剂则用于防治蛀虫的侵害。
根据粮食储藏的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药剂类别至关重要。
三、储粮化学药剂使用原则为了高效利用化学药剂,避免药剂滥用和危害食品安全,制定科学合理的使用原则是必要的。
首先,应该严格控制药剂使用量和浓度,避免过量使用。
其次,药剂使用应遵循最佳技术和操作规程,确保药剂喷洒覆盖全面。
最后,药剂使用应有明确的记录和管理,以便追溯和监督。
四、储粮化学药剂安全和环保措施储粮化学药剂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安全和环保问题。
首先,人员在使用药剂时应正确佩戴防护设备,避免对人身造成伤害。
其次,使用药剂的仓库应配备必要的通风设施,确保室内空气良好。
此外,药剂包装物和废弃物要做好分类处理,避免对环境污染。
五、储粮化学药剂管理流程为了建立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制度,需要明确管理流程。
具体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储粮仓库对药剂库存进行统计和计划,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部门根据需求制定采购计划,选择合格的供应商采购药剂;接收药剂后,仓库人员进行检验和入库操作,并确保药剂的质量和数量无误;药剂使用时,仓库人员按照工作计划和操作规程进行喷洒或投放,并保留使用记录;药剂使用后,应进行药剂残留检测,确保粮食安全。
六、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制度的监督和评估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制度的有效性需要进行监督和评估。
仓库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制度进行检查,核实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此外,应从药剂使用效果、药剂残留和食品安全等方面对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制度进行评估,为制度的改进提供依据。
七、结论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制度是确保储粮安全和粮食质量的重要保障。
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制度
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制度一、引言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制度是为了保护和保障储存粮食的质量和安全而制定的管理规范。
本制度旨在明确储粮化学药剂的使用原则、操作方法以及监督机制,从而确保化学药剂的合理运用,最大程度地减少化学药剂对粮食质量和环境的影响,保障国家粮食储备的安全和稳定。
二、储粮化学药剂的种类和用途1.种类储粮化学药剂主要包括杀虫剂、杀菌剂和防蛀剂等,根据储粮的特点和处理对象的不同,选择合适的药剂进行使用。
2.用途杀虫剂用于杀灭存在于储粮中的害虫,预防和控制害虫群体的繁殖和蔓延;杀菌剂则主要用于预防和控制储粮中的真菌和细菌感染,防止粮食发霉变质;防蛀剂则用于防止储存过程中的蛀食害虫对粮食造成的损害。
三、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原则1.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储粮化学药剂是保障储存粮食质量和安全的前提。
使用药剂前,必须详细了解药剂的性质、用途和剂量,并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使用药剂的合理剂量。
2.科学施药储粮化学药剂的施药要合理安排,遵循科学的施用方法和时间。
在施药前,必须对储粮库房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环境适宜并且没有违反施用规范的情况存在。
3.安全储存储存粮食时,必须保证药剂和粮食的分离以及储存环境的通风、干燥和清洁。
特别是防蛀剂,在施用后要确保储存环境密封,以避免化学物质残留对人体造成危害。
4.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的储粮化学药剂使用监督和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粮食库房、药剂使用情况和药剂残留水平。
对于药剂使用不当或者超标使用的情况,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储粮药剂的合规使用。
四、储粮化学药剂使用的操作方法1.准备工作在施用储粮化学药剂前,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准备好所需的药剂和施药器具,并进行相关清洁和消毒。
2.施药操作在施用过程中,必须掌握好施用药剂的剂量、施用方式以及施用时间等关键要素。
应使用专业合格的施药器具,确保施药均匀、稳定、无漏药。
3.施药后处理施药结束后,要及时清理和消毒施药器具及周边环境,防止残留物的污染。
同时,要做好记录,包括施药时间、药剂种类和用量等信息,并存档备查。
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制度
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制度储粮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环节之一,而储粮化学药剂的管理则直接影响着储粮品质和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为了确保储粮化学药剂的合理使用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系统论述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制度的目的和原则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储粮化学药剂的使用、入库和出库等各个环节,确保储粮品质和食品安全。
其主要原则包括:1. 合法合规原则:储粮化学药剂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得私自使用或转让。
2. 安全环保原则:储粮化学药剂的使用应确保安全性和环保性,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并做到剂量适中、使用方法科学。
3. 高效合理原则:储粮化学药剂的使用应在确保储粮品质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成本,提高储存效果。
4. 监管监测原则:储粮化学药剂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的监管和监测机制,对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
二、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制度的内容1. 储粮化学药剂的采购管理(1)建立储粮化学药剂的采购清单,明确所需药剂种类、数量、质量标准和采购单位等要求。
(2)进行药剂供应商的评估和选择,选择具备合法资质和良好信誉的供应商,签订合同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3)对药剂的采购进行验收,确保所购药剂符合质量标准,质量合格后方可入库。
2. 储粮化学药剂的入库管理(1)建立完善的储粮化学药剂入库登记制度,记录药剂的名称、批号、规格、数量等信息,并进行药剂质量和数量的检验。
(2)将药剂按照不同种类、批次和规格进行分类储存,制定合理的储存标识和存放要求,确保药剂的安全和易取易用。
(3)建立药剂入库台账,详细记录药剂的进出库情况,定期进行盘点,及时了解药剂的库存情况。
3. 储粮化学药剂的使用管理(1)建立储粮化学药剂使用申请制度,明确使用药剂的目的和使用量,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
(2)对每次使用的药剂进行记录,包括使用日期、使用数量、使用范围等信息,并进行相应的监测和评估。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渝办发[2011]26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6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重庆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障重庆粮食安全,根据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油,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油供求平衡,稳定粮油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油权属市政府,储备规模由市政府确定,储存方式采用固定储备与活储备相结合。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
市级储备粮油实行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级储备粮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四条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市级储备粮油实行垂直管理。
重庆市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备粮公司)是市政府批准成立,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油以及代保管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在业务上直接接受市商委、市财政局指导和监督。
市级储备粮油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储备管理、统一轮换管理、统一费用管理、资金统贷统还、统一设施管理。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粮油质检机构危险化学试剂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粮油质检机构危险化学试剂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粮油质检机构危险化学试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商务局,各粮油质检机构:根据《粮食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实施方案》(国粮办储﹝2016﹞367号)和《重庆市粮食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实施方案》(渝商务〔2017〕77号)的要求,现将《重庆市粮油质检机构危险化学试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重庆市商务委员会2018年4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购置及运输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四章储存管理第五章事故及报废处理第六章附则重庆市粮油质检机构危险化学试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食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有效防止粮食行业危险化学品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粮食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粮办储〔2016〕367号),结合我市粮油质量检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使用危险化学试剂、有毒有害物质的粮食质检机构、粮油质量检化验室。
第三条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单位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购置及运输第四条凡购置危险化学物品、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公安、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采购危险化学品应提交危险化学物品使用申请报告,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适量采购,减少库存量。
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篇一:储粮化学药品安全管理责任书重庆上桥国家粮食储备库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为了提高我库储粮化学药剂管理水平,实现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确保我库储粮化学药剂数量真实、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特订立此责任书。
一、责任内容: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重庆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中储粮成都分公司精细化管理实施意见》、《粮油仓储管理办法》、《重庆市上桥粮食中转库粮食储藏管理规范》等相关储粮制度和规程。
遵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人必须按以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开展好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工作。
1、严格遵守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我库“粮食储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范和制度,保守国家和我库机密。
2、储粮化学药剂入库时,按照国家标准《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的规定对入库药品进行验收,检查包装和标志,记录品种、数量,认真核对药剂的生产厂家、药剂的规格、单件的重量、包装方法,产品合格证书以及生产、出厂日期,清点数量,做好手续。
3、储粮化学药剂出库时应严格按照生产日期先后出库。
4、不同种类的药剂应分开存放,药剂库中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5、药剂库配备与储存药剂性状相对应的消防器材,配备防毒面具。
6、认真执行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化学药剂审批记录发放药剂,对未使用完的化学药剂要统一回收存放。
做到收有凭、支有据、账实相符。
7、药剂库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药剂库定期清扫、保持整洁,定期维护库房内通风、照明、消防等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二、附则1、本责任书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执行期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2、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责任人:上桥国库负责人:年月日年月日篇二:储粮药品操作规范储粮药品操作规范一:仓储科所属防虫、防鼠等有毒物品,要有计划统一领取。
二:经常性使用的药品,由防治员一次性领取,用量不要过多。
储粮化学药剂室管理规定
储粮化学药剂室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的对储粮化学药剂进行管理,合理、规范、安全的施用化学药剂,我公司特制定了如下管理规定。
一、药品库应达到地势高,上不漏、下不潮,通风畅通,防火防盗的要求,距办公、居住区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二、药品库的门窗防雨、防盗、防火措施良好,为防止意外发生,要专门配有干粉灭火器。
三、储量化学药剂要合理摆布,做到三分开存放:不同性质药剂要分开放置;不同品种药剂要分开放置;不同生产日期药剂要分开放置;并粘贴化学药品标识卡。
四、药品库实行专人负责,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即:由化学药剂保管员和保卫人员)专人双方负责,离开时随时上锁,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五、进入药品库时应至少有一名监护人员在场,不得独自一人擅自进入。
同时应佩戴防毒面具,防止毒气泄露发生中毒事件。
六、严禁在药品库内吸烟、饮食、使用明火或存放无关物品。
药品管理员负责对进入药品库的人员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规定或不听劝阻者,要阻止其入内。
性质严重者及时上报公司领导并加以处罚。
七、药品库每月定期通风,每次通风时间不低于30分钟,确保储药安全。
进入药品库前须先充分进行通风散气,不低于十分钟,以防发生中毒事件。
八、在大风、大雨以及气温异常升高等恶劣天气及其他异常情况下,要对药品库及时进行检查,确保药品库的安全。
九、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重庆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22.09.09•【字号】粮规范〔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重庆市粮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市储备粮公司、重庆粮食集团,有关粮食承储企业和检验机构:为全面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粮食安全责任制规定》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强化监管,市粮食局制定了《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经2022年9月8日市发展改革委第57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粮食局2022年9月9日重庆市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库质量安全管理第三章储存及出库质量安全管理第四章检验机构及人员要求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规范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和国家层面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政府储备粮食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控及相关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储备粮食指市级政府储备和区县级政府储备,包括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地方政府储备的成品粮油(含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其质量安全管理从其成品粮油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条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下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粮油仓储企业储粮药剂管理制度
粮油仓储企业储粮药剂管理制度储粮药剂管理制度1、杀虫药剂的采购必须经库领导同意,采购的储粮化学药剂应具有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有完整包装、标志和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3796和GB4838要求;不准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经检验不合格的储粮化学药剂。
2、本库药剂采购坚持库内药库验收。
药库应符合LS 1212—2008规定。
药品库要建立在远离办公区、生活区、水源30米外且正常视力可及的地方。
门口应有“药品库”、“有毒”等警示牌。
3、药剂装卸时,应选用身体健康、了解储粮化学药剂安全装卸知识的成年人担任;装卸人员应穿防护服,佩戴手套和相应的防毒口罩或面具,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储粮化学药剂注意事项进行装卸。
装卸过程应保持包装完好,多品种化学药剂应分别码放。
装卸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摔、滚、翻、抛、拖、拉、摩擦和撞击。
装卸作业时不应抽烟、喝酒和进食,不应用手擦嘴、脸、眼睛,禁止赤膊作业;装卸完毕,应及时用肥皂(或洗涤剂)洗净面部和手部,用清水漱口,清洗防护用具。
4、杀虫药剂必须按危险品的储藏规定,限量存放于药品库(固、液、气态分类存放),且不得与其它保管器材混放;每周检查一次,高温、雨、雪天气要随时查。
药品库要经常进行通风,保持库房的阴凉干燥和整洁。
5、药品库实行“双人、双门、双锁”管理,所有杀虫药剂都必须建立账卡,不同性质的药剂要分开堆放,并有明显的标志,防止错发。
6、杀虫药剂要严格履行规定的领用手续,注明用途,数量和领用人,严格执行领用报批手续。
建立《储粮药剂保管账》,药剂出入库要及时登记,做到收有凭,发有据,账实相符,严禁任何人外借或领做他用。
已领用出库而未用完的储粮化学药剂和装化学药剂的钢瓶应及时退回药品库进行妥善保管,登记备案,不得随处乱放。
7、所有杀虫药剂的包装物和熏蒸药剂的残渣,必须按规定进行销毁或深埋。
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制度
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制度一、前言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制度是指对储粮过程中使用的化学药剂进行管理和监控的规定和要求。
储粮化学药剂的使用是为了保护粮食不受虫害、霉变等因素的侵害,确保粮食的质量和安全。
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的储粮化学药剂管理体系,确保药剂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安全性。
二、药剂采购和储存1. 药剂采购(1)统一采购:储粮单位应根据实际储粮规模和需求,统一制定药剂采购计划,并从经过合格认证的供应商处采购药剂。
(2)质量检验:储粮单位在收到药剂后,必须进行质量检验,包括查看药剂标签、包装完好性和有效期等,并做好相应记录。
2. 药剂储存(1)储存环境:药剂应储存在干燥、通风、阴凉的库房中,远离火源和易燃物品。
(2)库房管理:储存药剂的库房应按照规定配备灭火器材,定期检查库房,确保库房的安全和药剂的保存状态。
同时,要制定库房管理制度,明确储存人员的职责与要求。
三、药剂配制和使用1. 药剂配制(1)配方准确:根据储粮单位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配方,并按照配方准确地配制药剂。
配制过程中应注意控制药剂配方的浓度和比例,确保配制质量可靠。
(2)操作规范:药剂的配制应在干燥、洁净的环境下进行,操作人员应戴好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具,并遵守药剂的储存和使用规范。
2. 药剂使用(1)用量控制:根据粮堆的大小和虫害情况,确定合理的药剂使用量,并按要求进行喷洒或撒布。
(2)喷洒方式:喷洒时要均匀覆盖,避免药剂浓度过高或过低。
同时,喷洒设备应保持清洁,以防药剂污染或堵塞喷嘴。
(3)使用频率:药剂使用的频率应根据虫害发生程度和粮食保存期限来确定,确保药剂的持续有效。
四、药剂管理和监控1. 药剂使用记录储粮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药剂使用记录制度,包括记录药剂名称、使用日期、使用量、使用对象等信息。
并且要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备日后审核和检查。
2. 药剂效果监测(1)虫害监测:储粮单位应定期对粮食仓储环境进行虫害监测,确保药剂使用的有效性。
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办法
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办法为了更好的对储粮化学药剂进行管理,合理、规范、安全的施用化学药剂,我公司特制定了如下管理办法。
一、采购要求1、采购的储粮化学药剂应具有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有完整包装、标志和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3796和GB4838要求;不应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经检验不合格的储粮化学药剂。
2、储量化学药剂采购计划数量不宜超过上半年度药剂使用量的150%或3g/吨/年。
采购人员应为经过专业培训并掌握储粮化学药剂基本知识的专业人员。
二、采购入库程序公司所采购化学药剂,由储备库科长做出计划,填写《化学药剂采购审批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储备科采购。
化学药剂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核对数量、质量、厂家、生产日期和品名规格等。
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由药品管理员填写《储粮化学药剂入库登记单》及时登记《储粮化学药品保管账》三、药剂室安全管理1、药剂室要求坚固、干燥、不漏雨、能通风,配有专门消防器材严禁烟火。
2、药剂室要求专库存放储粮化学药剂,不得存放无关物品,同时施行双人双锁管理。
3、药品管理人员要熟悉各种药剂的特性,及储存方法,不同性质品种要分开存放,并按药剂特性存储保管,不同生产日期要分开存放并有详细记录,登记在《储粮化学药剂标示卡》上,化学药剂垫高存放,距离地面不低于0.6米,做到防潮防火。
4、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药品库、取药时不得一人进入,应有至少1名监护人员在场,并携带防毒面具,防止发生意外。
进入药品库前须先进行通风散气,一般不少于10分钟。
每次开启化学药剂室必须进行登记由药剂管理员填写《储粮化学药剂室开启记录》以备检查。
对药剂室每月进行通风不少于30分钟。
5、对剧毒化学药品:药品试剂的储存、使用、流向和用途如实记录,防止剧毒化学药品被盗、丢失和误用。
发现被盗、丢失和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储备粮药剂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加强储备粮药剂的管理,确保储备粮安全,预防粮食病虫害,提高粮食储备质量,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库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药剂管理职责1. 仓储部负责储备粮药剂的采购、储存、使用和监督管理。
2. 保管员负责储备粮药剂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接收、储存、发放、回收等。
3. 使用药剂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三、药剂采购与储存1. 药剂采购:药剂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药剂供应商。
2. 药剂储存:药剂应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仓库应具备通风、防潮、防火、防盗等条件。
3. 药剂标识:药剂储存时应做好标识,注明药剂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四、药剂使用1. 使用前,保管员应检查药剂质量,确保药剂符合使用要求。
2. 使用药剂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药剂使用效果。
3. 使用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包括药剂名称、规格、使用量、使用时间、使用部位等信息。
4. 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回收药剂,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五、药剂安全管理1. 药剂仓库实行“双人管理、双人领用、双人入库、双人出库”制度。
2. 药剂仓库钥匙由专人保管,非相关人员不得随意取用。
3. 药剂仓库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药剂安全。
4. 药剂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六、药剂回收与处理1. 药剂回收:药剂使用完毕后,应将剩余药剂回收至药剂仓库。
2. 药剂处理:药剂回收后,应根据药剂性质进行分类处理,确保环境保护。
3. 药剂处理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七、奖惩1. 对药剂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药剂管理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八、附则1. 本制度由仓储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二)粮食出库检验项目
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检验项目主要为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化学药剂并在残效期限内的粮食,应增加药剂残留量检验;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食,应增加相关卫生指标检验。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对粮食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真菌感染的情况,增设相关卫生检验项目。
承担粮食质量检验鉴定职责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并取得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定。
第二十条 建立并实行粮食检验比对考核制度。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对粮食质量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技术比对考核,并督促比对考核不达标的检验机构及时进行整改。
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要规范检验行为,严格执行检验规程和检验方法,依法对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管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粮食质量、卫生监管与服务职责。粮食质量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负责辖区内粮食质量标准化工作。
(二)制定粮食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粮食收购、储存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内容包括:仓库(货位)号、粮食品种、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质量等级、水分、杂质等项目和指标,属于储备粮油的还应标明粮油储存品质指标。
(三)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的入库质量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粮油的入库检验和质量把关,严格执行日常监测制度,合理安排轮换,确保粮油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二)粮食经营企业与检验机构间的争议。粮食经营企业如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原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市级(含)以上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也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
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1. 药剂管理1.1 储粮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化学药剂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
1.2 储粮单位应定期检查和维护药剂储存设施,确保其安全可靠,防止药剂泄漏和污染。
1.3 储粮单位应建立药剂使用记录,包括药剂名称、用量、使用地点等信息,并保存一定时间。
2. 药剂采购和储存2.1 储粮单位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和良好信誉的供应商购买药剂,确保药剂质量可靠。
2.2 储粮单位应按照药剂的特性和要求进行储存,确保药剂保存在干燥、阴凉、通风的环境中,远离火源和易燃物。
2.3 储粮单位应定期检查药剂的保质期,及时清理和更新过期的药剂。
3. 药剂使用3.1 储粮单位应严格按照药剂的使用说明和剂量要求进行使用,不得随意增减剂量。
3.2 储粮单位应在使用药剂前,对粮食和储存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药剂使用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3.3 储粮单位应采取安全措施,如佩戴防护装备、避免与药剂直接接触等,以防止药剂对人体和环境的伤害。
4. 药剂残留和废物处理4.1 储粮单位应定期检测储粮中的化学药剂残留情况,确保其不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
4.2 储粮单位应建立废物处理制度,明确废弃药剂和包装物的处理方法,如分类回收、安全处置等。
5. 储粮环境监测5.1 储粮单位应定期进行储粮环境监测,包括粮食质量、储存设施的空气质量等。
5.2 储粮单位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通风、除湿、清洁等,以确保储存环境符合标准要求。
6. 培训和宣传6.1 储粮单位应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的认识和理解。
6.2 储粮单位应开展宣传活动,向公众和相关人员提供关于储粮化学药剂的知识和安全注意事项。
7. 监督和评估7.1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对储粮单位的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7.2 储粮单位应配合监督和评估工作,提供相关数据和信息,接受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检查和评估。
7.3 储粮单位应根据监督和评估结果,及时改进和完善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工作,提高储粮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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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粮食行业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保障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防止储粮化学药剂使用与管理中发生安全事故,根据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粮食行业从事储粮化学药剂使用管理的单位和有关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市商务委负责全市粮食行业储粮化学药剂安全使用管理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区县(自治县)商务部门负责本辖区储粮化学药剂安全使用管理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是储粮化学药剂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储粮化学药剂安全使用管理负责。
企业所属使用储粮化学药剂的单位,是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和规范使用的具体承担者,对本单位储粮化学药剂的安全管理和规范使用负责。
第三章采购管理第五条企业负责储粮化学药剂统一采购,集中管理,严禁对外出售储粮化学药剂。
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储粮化学药剂。
第六条采购的储粮化学药剂,应具有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有完整包装、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符合《农药包装通则》和《农药乳油包装》要求。
第四章运输管理第七条采购储粮化学药剂原则上由供货方负责运输。
第八条储粮化学药剂运输,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及《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
指定不少于2人押运,押运人员应了解药剂的性能,携带有效防护用品,防止药剂丢失、破损、遭受水湿、雨淋和阳光直射。
第五章装卸管理第九条储粮化学药剂装卸人员应选择身体健康,了解药剂安全装卸知识的成年人,穿防护服,佩戴手套和防护用具。
第十条装卸作业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装卸,作业时轻拿轻放,药箱、药桶、药瓶不能倒放,防止滚动、撞击,保持包装完好,多品种药剂要分别码放。
作业时不准抽烟、喝酒和进食,不允许用手擦抹口腔、脸部和眼睛等,禁止赤膊作业。
第十一条装卸完毕,及时用肥皂洗净面部和手部,用清水漱口,清洗防护用品。
第六章储存管理第十二条储粮化学药剂设置专用库房储存,库房建在远离办公、居住区、水源地30米以外,标高应具有抗50年一遇的防洪的地方,具备通风良好、干燥、不漏雨、可避光等功能,达到防火、防盗、防雷、防爆、防潮和隔热要求。
第十三条存放的储粮化学药剂应有完好包装和标志,分品种、分年限、分货位摆放,货位与货位以及墙之间、留有安全间距,码放不宜过高。
倡导储粮化学药剂零库存。
第十四条库房实施双门双锁,安装报警系统,门外设置警示标识,配备消防器材、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器及防护用具。
第十五条库房适时通风换气,定期检查安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严格储粮化学药剂出入库制度,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定期盘点库存实物。
执行审批领用制度,原则上领用的储粮化学药剂一次用完,对确需连续使用储粮化学药剂的偏远库点、且不能及时退回库房的,应当选择安全的存放场所暂时保管,并指定专人看护。
第七章报废、散溢、包装物和残渣处理第十七条过期、无法识别品名、经国家资质单位检测失效以及淘汰的储粮化学药剂按有关规定处理。
过期的储粮化学药剂,经国家资质单位检测确认仍有效,可降等降级合理使用。
失效和淘汰的储粮化学药剂,应由环保部门认可的具备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或送回原生产厂处理。
第十八条液态储粮化学药剂散溢,应用锯木屑、干土或粒状吸附剂吸收清理。
固态储粮化学药剂散溢,应及时清扫,包装好置于药剂库指定位置并注明情况尽快施用或降等降级使用。
散溢的储粮化学药剂高毒且量大时,应由环保部门认可的具备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或原生产厂处理。
第十九条储粮化学药剂包装物应集中封存,严禁它用。
集中封存的包装物返还给原生产厂回收利用,或按以下方式处理:(一)金属包装物无害化处理后作废品处理;(二)玻璃类包装物毁坏后,在远离水源和人畜居住区至少50m的僻静地方深埋;(三)其他包装物,在远离水源和人畜居住区至少50m的僻静地方焚烧后深埋。
第二十条熏蒸反应后储粮化学药剂残渣,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储粮化学药剂残渣无害化处理后在远离水源50米以外偏僻的地方,采用挖坑深埋或放入残渣处理池处理;药桶、药瓶按规定处理,严禁随意乱扔、乱放或当废品销售。
第八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熏蒸作业前,应制订熏蒸方案,报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凡有心脏病、肝炎、肺病、贫血、皮肤病、皮肤破伤患者,怀孕期、哺乳期、月经期的妇女,未满18周岁的少年,经医生诊断认为不适合从事涉及有毒气体或化学药剂工作以及戴上防护用具不能正常工作的人员,均不得参加熏蒸施药作业。
第二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磷化氢环流熏蒸技术规程》、《粮油储藏熏蒸剂使用准则》、《粮油储藏防护剂使用准则》、《粮油储藏磷化氢环流熏蒸装备》、《粮油储藏磷化氢发生器》、《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以及储粮化学药剂安全使用管理相关规定,严禁违章作业。
第二十四条熏蒸作业的粮仓应当达到有效密闭,符合《磷化氢环流熏蒸技术规程》气密性标准。
禁止夜间或大风大雨天气熏蒸作业或开仓散气。
第二十五条磷化氢熏蒸作业或进入熏蒸施药后尚未散气的粮仓内作业,必须佩戴隔离式呼吸防护用具。
熏蒸作业必须由2人以上操作,并安排专人监护。
第二十六条熏蒸期间,应在粮仓四周设立警戒线及警示标识。
采用磷化氢或其他熏蒸剂熏蒸时,警戒线距离熏蒸仓房至少20m。
第二十七条熏蒸作业24小时内,应有专人检查施药设备及管道。
检查采用有毒气体检测仪和报警仪等仪器设备的方法,严禁采用嗅觉等感官方式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熏蒸后开仓散气,应当从仓房外部开启门窗,先开启下风方向的门窗,后开启上风方向的门窗,并检测周围环境的有毒气体浓度。
第二十九条磷化铝熏蒸,严防粮仓漏雨或帐幕内结露,严格控制单点施药量。
帐幕熏蒸,盛药器皿上方应留有一定空间。
整仓熏蒸,应将仓内金属设施设备、仪表等迁移,不能移动的应涂抹机油或用塑料薄膜包扎密封。
环流熏蒸,施药前先开启环流风机、再开启施药装置,施药和环流熏蒸中,对突发停电要有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熏蒸作业后,操作人员立即用肥皂彻底清洗手、脸并用清水漱口、洗澡,更换衣服、鞋袜。
换下的污染衣物等在空旷无人的地方散气清洗后,方可携入室内。
第三十一条应用储粮化学防护剂时,按《农药储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粮油储藏防护剂使用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除储粮防护剂外,其他固态或液态药剂均严禁与粮食和油料直接接触。
采用粮面上悬挂浸药布条杀虫法,施药作业前应在粮面上铺麻袋、草帘等,防止污染粮食。
第三十二条布设防虫线、施用储粮防护剂和空仓、器材、工具杀虫时(不含熏蒸),工作人员应穿工作服,戴风镜、口罩(浸以5%—10%小苏打溶液)、手套,严禁用手直接接触药剂。
第三十三条熏蒸施药人员在操作中如有头昏、刺眼、流泪、咳嗽和有其它不适感觉时,应当立即停止工作,退出现场,到上风方向取下防护用具,脱去工作服,并适当休息。
不准在有毒环境中勉强作业。
第三十四条施用熏蒸剂时,施药人员涉及有毒气体环境下作业的时间每次应小于30分钟,每人每天累计一般不超过1小时。
施用储粮防护剂或空仓、器材、工具杀虫剂时,施药人员每次工作时间应小于90分钟,每人每天累计一般不超过3小时。
第三十五条库区采用毒杀方法灭鼠时,应使用由国家农药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灭鼠药。
毒饵毒液应在室外或较宽敞的室内配制,戴防毒口罩,禁止用手直接接触药剂或毒饵毒液。
制成毒饵后药色不明显的,应有明显标签并加入警告色。
灭鼠药配制、使用等操作人员,工作结束后应洗净手脸及裸露的皮肤。
配制和施放灭鼠药的场所,应设立警戒标识。
第九章事故处置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编制储粮化学药剂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一旦发生泄漏、丢失、水淹、燃爆、人员中毒等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企业立即启动《储粮化学药剂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积极抢救,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并按相关规定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第三十七条发生储粮化学药剂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抢救。
职业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按《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职业性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职业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和《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发生磷化铝燃爆事故时,应当采用干沙覆盖或干粉灭火器灭火,严禁用水浇。
第十章相关要求第三十九条储粮化学药剂的使用剂量,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严禁超剂量使用,避免年度内重复熏蒸。
第四十条对于已经进入粮仓内(囤、垛)的鼠类,要用捕杀或器械方式除治,不准采用毒饵毒杀。
第四十一条企业是职业卫生责任主体,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应当定期组织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建立有毒有害职业健康保健津贴和考核机制,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二条编制本办法引用了下列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LS 1212—2008)《粮油储藏技术规范》(GB/T 29890-2013)《磷化氢环流熏蒸技术规程》(LS/T 1201—2002)《粮油储藏熏蒸剂使用准则》(GB/T 22497—2008)《粮油储藏防护剂使用准则》(GB/T 22498—2008)《粮油储藏磷化氢环流熏蒸装备》(GB/T 17913—2008)《粮油储藏磷化氢发生器》(GB/T 22495—2008)《农药储运、销售和使用的防毒规程》(GB 12475—2006)《农药包装通则》(GB 3796—2006)《农药乳油包装》(GB 4838—2000)《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7806—1987)《职业性急性有机磷农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7794—1987)《职业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7797—1987)《职业性急性拟除虫菊酯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1510—1989)《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办报废化学药剂处置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展〔2009〕230号)《关于加强磷化氢熏蒸作业管理的通知》(国粮展〔2011〕204号)《关于暂停使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的通知》(国粮办展〔2012〕90号)第四十三条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储粮化学药剂:是指在粮食储藏中,用于防治危害粮食、仓房和储粮设备设施的害虫、螨类和有害生物、微生物的化学药剂以及粮油检验所使用的化学药剂。
熏蒸剂:是指在特定的温度和压力下,能够形成足够的气态浓度致死储粮有害生物的化学药剂。
储粮防护剂:是指通过触杀、胃毒、忌避等方式防治储粮有害生物的高效低毒、且持效期较长的化学药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