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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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粮食行业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保障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防止储粮化学药剂使用与管理中发生安全事故,根据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粮食行业从事储粮化学药剂使用管理的单位和有关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市商务委负责全市粮食行业储粮化学药剂安全使用管理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区县(自治县)商务部门负责本辖区储粮化学药剂安全使用管理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是储粮化学药剂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储粮化学药剂安全使用管理负责。企业所属使用储粮化学药剂的单位,是储粮化学药剂安全管理和规范使用的具体承担者,对本单位储粮化学药剂的安全管理和规范使用负责。
第三章采购管理
第五条企业负责储粮化学药剂统一采购,集中管理,严禁对外出售储粮化学药剂。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储粮化学药剂。
第六条采购的储粮化学药剂,应具有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有完整包装、标志和使用说明书,符合《农药包装通则》和《农药乳油包装》要求。
第四章运输管理
第七条采购储粮化学药剂原则上由供货方负责运输。
第八条储粮化学药剂运输,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及《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指定不少于2人押运,押运人员应了解药剂的性能,携带有效防护用品,防止药剂丢失、破损、遭受水湿、雨淋和阳光直射。
第五章装卸管理
第九条储粮化学药剂装卸人员应选择身体健康,了解药剂安全装卸知识的成年人,穿防护服,佩戴手套和防护用具。
第十条装卸作业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装卸,作业时轻拿轻放,药箱、药桶、药瓶不能倒放,防止滚动、撞击,保持包装完好,多品种药剂要分
别码放。作业时不准抽烟、喝酒和进食,不允许用手擦抹口腔、脸部和眼睛等,禁止赤膊作业。
第十一条装卸完毕,及时用肥皂洗净面部和手部,用清水漱口,清洗防护用品。
第六章储存管理
第十二条储粮化学药剂设置专用库房储存,库房建在远离办公、居住区、水源地30米以外,标高应具有抗50年一遇的防洪的地方,具备通风良好、干燥、不漏雨、可避光等功能,达到防火、防盗、防雷、防爆、防潮和隔热要求。
第十三条存放的储粮化学药剂应有完好包装和标志,分品种、分年限、分货位摆放,货位与货位以及墙之间、留有安全间距,码放不宜过高。倡导储粮化学药剂零库存。
第十四条库房实施双门双锁,安装报警系统,门外设置警示标识,配备消防器材、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器及防护用具。
第十五条库房适时通风换气,定期检查安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严格储粮化学药剂出入库制度,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定期盘点库存实物。执行审批领用制度,原则上领用的储粮化学药剂一次用完,对确需连续使用储粮化学药剂的偏远库点、且不能及时退回库房的,应当选择安全的存放场所暂时保管,并指定专人看护。
第七章报废、散溢、包装物和残渣处理
第十七条过期、无法识别品名、经国家资质单位检测失效以及淘汰的储粮化学药剂按有关规定处理。过期的储粮化学药剂,经国家资质单位检测确认仍有效,可降等降级合理使用。失效和淘汰的储粮化学药剂,应由环保部门认可的具备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或送回原生产厂处理。
第十八条液态储粮化学药剂散溢,应用锯木屑、干土或粒状吸附剂吸收清理。固态储粮化学药剂散溢,应及时清扫,包装好置于药剂库指定位置并注明情况尽快施用或降等降级使用。散溢的储粮化学药剂高毒且量大时,应由环保部门认可的具备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或原生产厂处理。
第十九条储粮化学药剂包装物应集中封存,严禁它用。集中封存的包装物返还给原生产厂回收利用,或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金属包装物无害化处理后作废品处理;
(二)玻璃类包装物毁坏后,在远离水源和人畜居住区至少50m的僻静地方深埋;
(三)其他包装物,在远离水源和人畜居住区至少50m的僻静地方焚烧后深埋。
第二十条熏蒸反应后储粮化学药剂残渣,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储粮化学药剂残渣无害化处理后在远离水源50米以外偏僻的地方,采用挖坑深埋或放入残渣处理池处理;药桶、药瓶按规定处理,严禁随意乱扔、乱放或当废品销售。
第八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熏蒸作业前,应制订熏蒸方案,报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凡有心脏病、肝炎、肺病、贫血、皮肤病、皮肤破伤患者,怀孕期、哺乳期、月经期的妇女,未满18周岁的少年,经医生诊断认为不适合从事涉及有毒气体或化学药剂工作以及戴上防护用具不能正常工作的人员,均不得参加熏蒸施药作业。
第二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磷化氢环流熏蒸技术规程》、《粮油储藏熏蒸剂使用准则》、《粮油储藏防护剂使用准则》、《粮油储藏磷化氢环流熏蒸装备》、《粮油储藏磷化氢发生器》、《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以及储粮化学药剂安全使用管理相关规定,严禁违章作业。
第二十四条熏蒸作业的粮仓应当达到有效密闭,符合《磷化氢环流熏蒸技术规程》气密性标准。禁止夜间或大风大雨天气熏蒸作业或开仓散气。
第二十五条磷化氢熏蒸作业或进入熏蒸施药后尚未散气的粮仓内作业,必须佩戴隔离式呼吸防护用具。熏蒸作业必须由2人以上操作,并安排专人监护。
第二十六条熏蒸期间,应在粮仓四周设立警戒线及警示标识。采用磷化氢或其他熏蒸剂熏蒸时,警戒线距离熏蒸仓房至少20m。
第二十七条熏蒸作业24小时内,应有专人检查施药设备及管道。检查采用有毒气体检测仪和报警仪等仪器设备的方法,严禁采用嗅觉等感官方式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熏蒸后开仓散气,应当从仓房外部开启门窗,先开启下风方向的门窗,后开启上风方向的门窗,并检测周围环境的有毒气体浓度。
第二十九条磷化铝熏蒸,严防粮仓漏雨或帐幕内结露,严格控制单点施药量。帐幕熏蒸,盛药器皿上方应留有一定空间。整仓熏蒸,应将仓内金属设施设备、仪表等迁移,不能移动的应涂抹机油或用塑料薄膜包扎密封。环流熏蒸,施药前先开启环流风机、再开启施药装置,施药和环流熏蒸中,对突发停电要有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