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验接种证工作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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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托幼机构、学校 1、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必须将查验预防接 种证纳入儿童入托、入学(转学)报名程 序;在报名须知中明确告知国家免疫规划 的疫苗种类和依法查验预防接种证的规定 ,要求没有预防接种证或未按国家免疫规 划接种疫苗的儿童,在入托、入学、转学 前应到居住地所在的预防接种单位补办预 防接种证明或补种相关疫苗。
同一种疫苗补种了多个剂 次的,应分别统计,如某 儿童脊灰疫苗补种了4个剂 次,应统计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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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
▪ 各单位在实施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中,对应查 验对象在入学通知时附:孩子入学时,务必请 家长携带预防接种证。
-查验工作中若遇见其他不明事项,欢迎 与县疾控中心传防(免疫规划)科联系, 也可具体与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防保人员 联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 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 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 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 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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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托幼机构和学校应指定经疾控机构培训 的专门人员负责入托、入学(转学)儿童 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3、查验后完成全部免疫规划疫苗的全程接 种者的预防接种证或接种证明由托幼机构 和学校复印后集中保管,并登记造册,进 行档案化管理。 4、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如实填写《托幼机构 (学校)入托入学儿童免疫状况登记表》 ,并于开学2周内将登记表报辖区预防接种 单位。
过流脑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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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史完整性 判断-3
一定年龄的儿童,只 要完成相应年龄应该 接种的疫苗,即为已 经全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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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疫史完整性 判断-4
全部儿童查验信息录 入(9月7日前完成) 后,将儿童免疫状况 登记表复印一份提供 给接种单位(9月10 日前)。
对于已经完成全部免疫规划疫苗的儿 童,将其预防接种证复印件归入学生 健康档案;对于无接种证或者未完成 全部免疫规划疫苗的,填写补证补种 联系单,督促儿童在12月25日前完 成补证补种。
❖ 1、学龄前儿童(入托儿童)凭户口薄等有效证 件到原接种门诊补办 “接种证”;学龄儿童到原接 种门诊补办“接种证”、开具“接种证明”或 索取“接 种卡”复印件均可。
❖ 2、无法完成补证的儿童(如未能索取接种记录 的外地学生及接种证、卡均已遗失的本地学生) ,监护人回忆有明确接种史的针次按已种处理, 否则按无免疫史处理,并由现居住地接种门诊发 放“接种证”。有明确接种史的针次在补发的接种 证对应接种日期打“√”表示,接种医生栏内填“家 长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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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卫生部、教育部 ❖ 《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
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408号
❖ -省教育厅、卫生厅 ❖ 《浙江省幼儿、学生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教体〔2005〕82号
❖ -卫生局、教育局 ❖ 《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学生入托入学查验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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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查验补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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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健康档案
接种单位将对无证、漏种的儿童进行补证补种, 并在每月(9~12月份) 27日向学校、托幼机构反 馈;学校和托幼机构根据反馈的补证补种信息, 不断完善留底的儿童免疫状况登记表(附件1), 并陆续将完成全部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的预防接 种证复印件归入学生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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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过录
学校、托幼机构将需要补证、补种学生/幼儿信 息汇总在《入托入学儿童补证补种登记表》上 ,于9月10日前提供给接种单位,以便实施补 证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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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补证补种 -1
针对需要补证的儿童 针对需要补种的儿 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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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证原则
补办接种证原则(浙卫办疾控〔2005〕1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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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完成 后,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及时汇总《托幼机 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情况汇总 表》,并原件存档,12月31日前报当地教 育局和辖区预防接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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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卫生部门工作职责
❖ 负责查验证工作的技术指导及补种、补证 工作的管理,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辖区 内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 证的培训工作,实施补证、补种工作,并 组织开展技术评估。
工作目标
➢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托幼机构、学校开展儿童查验证工作普及率达 100%;
➢ 儿童建证、建卡率分别达100%; ➢ 儿童补种后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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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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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工作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 负责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
作领导和管理,将辖区内托幼机构、学校 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列入评估考核内容并 开展定期检查;组织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 证责任人参加培训;加强对学校传染病的 危害、预防、控制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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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托幼机构和学校负责将预防接种单位填 写的《儿童疫苗补种联系单》及时下发给 需补证、补种的儿童。配合预防接种单位 安排时间和地点进行相关疫苗的补种工作 。
6、托幼机构和学校根据预防接种单位反馈 的《入托入学儿童补种登记表》,收齐需 补证补种儿童的接种证后,将补证补种信 息填入《托幼机构(学校)入托入学儿童 免疫状况登记表》,同时将补种补证后完 成全程接种儿童的预防接种证复印件归入 学生健康档案。
查验接种证工作培训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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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7
目的
❖ 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及其补种工 作,是确保全体儿童入学前完成免疫规划 疫苗接种,建立有效的免疫屏障,预防和 控制疫苗针对性疾病,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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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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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
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 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2、对未完成基础免疫的儿童,进行相应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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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时有多种疫苗需要补种时,应根据针对疾 病的流行病学特点确定优先顺序,按脊灰疫苗 、麻疹疫苗、乙肝疫苗、百白破疫苗和卡介苗 接种进行,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等顺序应尽量 安排在流行季节前接种;
4、如需补种多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两种注射 剂型疫苗可以同日在不同部位接种,同时可口 服脊灰疫苗。两种减毒活疫苗可在同一天接种 ,如未在同一天接种,则应至少间隔4周。严 禁将不同疫苗混合在1支注射器中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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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信息收集 -3
在有些接种证上, 可能以“糖丸”登记 ,特别是第4针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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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地,麻疹复种( “麻疹 疫苗 2”)用麻疹、风疹、腮 腺炎三联疫苗替代麻疹疫苗
,因此,如果预防接种证接 种记录上有“麻腮风”、“麻风 腮”或“MMR”的,均表示已进 行了麻疹复种,在“麻疹疫苗
2”上应填写“1”。
种证工作的通知》台卫发〔2008〕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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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查验对象、范围和工作目标
查验对象
➢ 托幼机构、小学每年新入托、入学和学期中转学的儿童; ➢ 在校(托幼机构)未查验预防接种证的儿童。
查验范围
➢ 百白破疫苗、卡介苗、脊灰糖丸、乙肝疫苗、麻疹疫苗、流脑疫苗和乙 脑疫苗等7种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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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汇总上报 -1
每年年底,学校、托幼机构将留底的《托幼机构 、学校入托、入学儿童免疫状况登记表》(附件1 )进行汇总,填写《托幼机构(学校)查验预防 接种证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3),并于12月31 日前报当地教育局和预防接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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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汇总上报 -2
只要有任何一 种疫苗的某个 剂次需要补种 的,均为需补 种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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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种原则
漏种儿童补种原则(浙卫办疾控〔2005〕16号文件)
1、未接种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按照疫苗免疫程序和最短 间隔进行补种,如与国家或省免疫程序不同,按国家或省有关要求 为准(已满14岁,不再补种) ➢ 依次先后接种脊灰、麻疹、乙肝(三苗可以同时接种); ➢ 卡介苗接种前,先做PPD试验,阴性方可补种; ➢ 补种百白破,≤3周岁接种3针;≥3周岁,接种白破二联两针 ,间隔一个月; ➢ 流脑和乙脑按调整后的规范开展。
接种信息收集 -4
使用新版儿童预防接种证(里
面内容是打印起来的)的儿童 ,在接种证“接种记录(五)”页 面上,如果记录有 “ynh_1”、 “ynh_2”等符号的,表明已接种 了乙脑1、乙脑2疫苗。
同乙脑,如果记录有 “Ln_1 ” 等符号的,表 明已接种了流脑疫苗 ;此外,接种证接种 记录上有“流脑A+C”疫 苗的,也表明已接种
卡介苗
1
1
1
乙肝疫苗
3
3
3
脊灰疫苗
3
3
4
百白破疫苗
3–4
4
4
麻疹疫苗
1–2
2
2
白破疫苗


1
流脑疫苗
2
3
4
乙脑疫苗
1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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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信息收集 -1
接种信息收集整理过程, 就是一个将本登记表填写
完整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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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信息收集 -2
对于有接种证,并且已经完成全部免疫规划 疫苗的儿童,此表一次性即可填写完整;对 于需要补接种证和补种疫苗的儿童,该登记 表并非一次性就能填写完整,而是随着补证 、补种的不断开展而逐步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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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防接种单位
1、根据托幼机构(学校)邀请派专业人员 参与托幼机构和学校的预防接种证查验、 复核工作。 2、负责疫苗补种工作和相关信息反馈工作 3、负责相关报表、总结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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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
应接种疫苗次数
入托儿童 ( 入园儿童
入学儿童
≥1.5周岁) (≥3周岁) (≥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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