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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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事项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就劳社医发〔2001〕11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辖区内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办理条件:
一、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1、制定并执行符合北京市卫生局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疗常规;
2、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管理、财务等管理制度;
3、准确提供门(急)诊、住院、单病种费用等有关资料。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面上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并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价格备案及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必须执行《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规定)。
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及专用设备。
1、根据业务量配备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有主管院长负责的医疗保险办公室;
2、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等设备,满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要求;
3、及时准确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有关资料和报表;
4、执行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5、参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的监测网。
六、严格控制门诊人次费用、住院人次费用、日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等。
七、对医疗机构(对内服务)医务人员和服务人数的要求,按照《关于认定在京中央机关、事业单位及北京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发[2001]13号)和《关于认定在京中央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发[200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报告。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医疗机构评审的合格材料及复印件。
5、药品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的合格证明材料。
6、大型医疗仪器设备(单价收费200元以上)清单及价格。
7、市物价局单独批准医疗机构开展《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以外的收费价格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符合规定、材料齐全上报医保科核准,经实地考查符合条件后上报市医保中心。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状态:材料上报市医保中心待审批,不符合规定、材料欠缺、项目填写不全或欠规范者,立即告之,退回材料。
办理部门名称:医疗保险管理科318室
办理地点、邮编:朝阳区大柳树100号医疗保险管理科邮编:10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