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报须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23号颁布时间:2001.02.28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经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和社会保障劳动局二00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参保人员原则上可在单位和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4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厂矿、高校等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本区、县没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上可从与本区、县对口支援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
第三条定点中医和定点专科医疗机构,为全市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可直接到上述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条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仅限于本单位参保人员和居住区内的参保人员选择。
第五条易地安置或长期派住外地工作的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时,应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易地安置(外转医院)申报审批单》,异地安置人员可选择当地一家乡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长期派住外地人员可选择当地一家县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上述人员还可同时选择本市一家定点医疗机构。
第六条参保人员选择个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满1年后要求变更的,可在每年5月提交书面申请,由用人单位汇总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到所在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程序》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1.06.28•【字号】京医保发[2001]10号•【施行日期】2001.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变更程序》的通知(京医保发(2001)10号2001年6月28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2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有关项目的变更登记工作,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变更程序,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程序北京市医疗机构在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期间,凡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医院类别、医院等级、服务对象、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以及与其他医疗机构合并,或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等,要按下列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一、办理变更的医疗机构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领取一式三份“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有关部门批示的变更证明原件及两份复印件,一起交至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
二、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科审核后,在“申请表”上填写意见加盖公章,将变更证明原件返还医疗机构,其他材料交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北京市第十八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北京市第十八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8.16
•【字号】京人社医发[2011]228号
•【施行日期】2011.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北京市第十八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1]22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方便参保人员就近就医,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和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11]11号)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准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地区何各庄社区卫生服务站等32家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自2011年9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医疗保险经办部门要做好本次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等有关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切实为广大参保人
员提供规范、合理的医疗服务。
附件:北京市第十八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32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附件:。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开展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开展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7.02.04•【字号】京医保发〔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开展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17〕2号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医疗机构: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实施意见》(京人社医发〔2016〕132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医保发〔2017〕17号)(以下简称《协议管理办法》)的规定,定于近期开展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工作,具体通知如下:一、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符合本次新增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可自愿申请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具体如下:(一)规划布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1000米范围内无同等级别同种类型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可不受此限制)。
同等条件下,执业时间长者优先。
(二)服务能力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及相应的等级证明,且证件在有效期内。
2.遵守国家及本市医疗服务管理、药品管理、价格管理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3.执业时限:三级医疗机构须满1年;二级医疗机构须满2年;一级医疗机构须满3年。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儿童医院和妇产(科)医院可不受执业时限限制。
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单位申请材料
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单位申请材料城乡居民医保是我国政府为全民健康保障体系的完善而设立的一项保障制度,旨在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为保证城乡居民医保的质量和效益,政府规定了定点单位申请制度,即医院等医疗机构需要向当地医保部门进行定点申请,并且提交一系列包括设备、人员、资质等在内的相关材料来经过审核后才能成为定点单位。
一、医院基本信息申请材料中首先需要提供的是医院的基本信息。
包括医院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医疗服务项目等信息。
这个部分主要用于确认医院是否符合定点单位的基本条件。
二、医院人员信息为了能够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医疗服务,医院必须有足够的医疗人员。
因此,在申请时需要提供医院人员的信息,包括医生、护士、药剂师等。
对于医生,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姓名、职称、资格证书和工作经历等。
对于护士和药剂师,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姓名、资格证书以及从业经历等。
这个部分的审核主要是检查医院的医疗人员是否有合法的从业资格,以及能够满足医疗保障方面的需要。
三、医院设备信息医院的设备和设施是医疗保障的必不可少的部分,因此,在定点申请时,需要提供医院的设备信息。
医院设施包括手术室、化验室、实验室、医疗设备等。
医院应该拥有先进的设备,并且设备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这个部分的审核主要是确保医院有足够的设备来满足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需求。
四、医院资质证书医院的资质证书在定点申请中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
医院在定点申请前需要确保自己的资质证书齐全,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护士资格证书》等等。
这些证书是医院能够合规经营并为城乡居民提供医疗保障的重要保证。
这个部分的审核主要是确定医院的资质证书是否齐全合法,是否符合政府对于定点医院的要求。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定点单位申请材料的基本内容,它们是备忘录、备份文件、医院说明文件,包含医疗机构及法定代表人证明、医院资质证书、医院人员信息、医院设备信息以及医保定点申请表等。
北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认定流程
北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认定流程为了给北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方便参保人员就近就医,北京社保局每年都会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增补认定工作。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北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认定流程。
【承办机构】:北京社保局及各区社保机构【办理事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公示日期】:7天【查询系统】:北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查询系统认定范围: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3、符合规定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
认定条件:1、符合北京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供主要基本医疗服务;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应的等级证明,且年检合格;3、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满规定时间,三级满6个月以上,二级须1年以上,一级须满2年以上;4、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法律;5、拥有健全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6、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收费标准;7、申请之日前2年内没有相关部门给予的惩罚等违规记录;8、按照规定为职员参加社会保险;9、格执行北京医保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10、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的数量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11、建立医生工作站,配备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费用结算要求的`设施设备及信息系统等;12、医疗服务场地符合相关规定,例如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达到5年以上。
认定资料:1、《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站申请表》(社区卫生服务站/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医疗机构等级证书;5、年检合格证明;6、《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7、《执业医师登记表》;8、卫生技术人员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花名册;9、员工工作/劳动合同书、聘用书;10、申请月上上月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按照规定缴纳社保医疗机构);11、医疗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资料;12、该机构执行本市社区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确认函。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知
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知根据京劳社医发(2001)186号,京社保发(2002)10号文件精神,自2002年3月1日起为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范围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从事个体劳动或自由职业,在本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不含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存档人员。
二.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可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四家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基层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是指一级医院或社区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
三.办理程序1.参保人员须持存档证、本人身份证(18位号码)、户口本、2张1寸免冠同版彩照,“京卡”(“京卡”由参保人员去北京市商业银行办理,并和银行工作人员说明办理的目的是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
“京卡”为银灰色,注有京卡(借记卡)、“银联”字样),办理参保手续;2.参保人员以前在原单位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手中有《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的,办理参保手续时必须带有《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原件;3.参保人员到前台领取《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4.参保人员将表填好后,交到前台,进行个人信息录入,签定《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协议书》。
5.每月18日前完成个人信息确认的,参保人员于次月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每月18日后完成个人信息确认的,参保人员于下下月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
四.缴费标准1.存档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缴纳,其中6.5%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费基金,0.5%纳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2.存档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原有个人账户予以保留,结余额可继续使用;五.缴费时间1.每月2—11日北京市商业银行将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2.存档人员必须在每月2—11日前向“京卡”内存入足额现金,确保到时能够足额缴费。
六.报销范围1.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2.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3.急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3.04.07•【字号】京医保发[2003]13号•【施行日期】200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3]13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用人单位:随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在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中由于对申报材料的要求掌握不一致,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参保人员带来不便,影响了审核结算的工作效率。
为了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优化审核结算流程,我们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审核结算工作进行了规范。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对参保人员在门诊进行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以下简称“三种特殊病”)的管理(一)定点医疗机构:1、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要求需在门诊进行“三种特殊病”治疗的参保人员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并要求参保人员到参保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2、定点医疗机构将审批后的“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存档,同时为参保人员建立“三种特殊病”门诊病历。
3、对未经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的患“三种特殊病”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门诊“三种特殊病”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按门诊“三种特殊病”对待。
4、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及时将参保人员第一次发生的门诊“三种特殊病”医疗费用及日期登记在《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上。
(二)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1、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需在门诊进行“三种特殊病”治疗的参保人员,进行纸介材料的审批,同时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并在参保人员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上标明审批的特殊病定点医疗机构、特殊病种、有效期限。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北京市第十九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北京市第十九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12.23
•【字号】京人社医发[2011]369号
•【施行日期】2011.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北京市第十九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1〕36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方便参保人员就近就医,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和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准北京市东城区前门街道前门社区卫生服务站等40家医疗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自2012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医疗保险经办部门要做好本次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等有关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切实为广大参保人
员提供规范、合理的医疗服务。
附件:北京市第十九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40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
北京市第十九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40家)。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京劳社医保发[2006]107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6]107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了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调动定点医疗机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合理支出,我们在认真总结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试行情况的基础上,对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六年八月一日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分级分类管理是市、区两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分别确定管理重点,利用科学、合理的、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分类标准,客观公正地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费用管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将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A、B两类。
在提高定点医疗机构自我规范、自我管理积极性,创造定点医疗机构间良性竞争环境的同时,通过动态监测管理,达到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合理支出的目的。
一、划分A、B类原则每年度根据日常考核、费用控制、联审互查及综合管理情况等四方面十余项考核指标,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量化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将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A、B两类。
(一)日常考核情况1、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关于加强对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及考核的通知》(京医保发[2003]14号)精神,由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报销的门诊费用及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用进行审核打分,汇总累计。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操作流程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操作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6.07.27•【字号】京医保发[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操作流程的通知(京医保发[2006]53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规范审核结算工作,避免“超统筹基金、超大额互助资金”(以下简称“双超”)支付数据、重复支付数据的问题出现,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在进行手册换发、手工报销、费用结算时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合理支出。
一、定点医疗机构(一)定点医疗机构在接收医疗保险住院病人时,应认真核实《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中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确认是否为住院患者本人及可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二)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根据《手册》记录,做好参保人员各项基本信息登记,并逐笔核实参保人员历史信息。
如存在记录内容模糊不清,必须及时与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及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核实并确认;(三)对于进行过入院登记但未发生费用的信息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及时注销,以免影响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及经办机构“在院信息”判断;(四)定点医疗机构在结算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前必须在网络中进行“申请结算”(住院)工作,并认真核对《手册》记录历史信息与网络下载数据的一致性,如存在差异或反馈参保人员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有尚未结算的“在院信息”,必须及时与区、县医保经办机构及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核实确认,并将网络下载数据留存备查,不得删除;(五)医疗费用结算后,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将结算内容按顺序登记在《手册》相关位置(中间不可有空白行、空白页),抄写内容要清晰可辨;(六)参保人员在院期间及未完成住院费用结算前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留存住院患者《手册》;(七)患者出院后20个工作日内,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费用结算信息上传并将纸介材料报送医保经办机构。
北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认定流程
北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认定流程
北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认定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材料准备:机构认定申请材料包括《北京市医疗机构认定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市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样本、医疗机
构常见病种服务报告等。
机构需要准备齐全并按要求进行复印。
2.网上申报:机构完成申请材料准备后,需要登录北京市医保定点医
疗机构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按照网上系统的指引,填写相关信息,包
括机构基本情况、管理条件、执业医师等。
4.审核结果公示:审核结果将在北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系统上
进行公示一段时间,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申请单位需及时核对公示信息,如有异议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
5.认定结果通知:公示期结束后,相关部门将根据审核结果,对合格
的医疗机构进行认定并发放认定通知书。
未通过审核的医疗机构将收到审
核未通过的通知。
6.签订定点协议:认定通过的医疗机构需与北京市医保管理中心签订
定点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服务责任、服务质量评估等。
7.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认定后,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办理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保结算业务等。
需要注意的是,每年北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认定通常会在年初进行,具体时间以相关部门的通知为准。
在申请过程中,机构需认真按照要求准
备申请材料,并且配合审核部门的核查工作。
同时,在公示期内,机构可
对核查情况进行认真核对和异议申述,确保整个认定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如何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指南
◆选择:根据“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参保人可在单位和居住地所在区、县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1+3】模式选择4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1】指必须有一家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厂矿、高校等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变更:参保人员若想更改原定点医疗机构,可向所在单位申请更改。
◆查询:定点医疗机构查询网址:/,进入该页面后将鼠标滑到底部,点击【公众查询——机构名录——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即可进行选择。
◆注意:
1.以下三类医疗机构不用选择即可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直接就医
a 定点中医医院
b 定点专科医院
c 19家A类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大学首钢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北京世纪坛医院(北京铁路总医院)、北京市健宫医院、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参加医保的人员,可以在以上三类医院直接就医,而不用把它们考虑在选择医保的四家医院范围之内,当然,选了也没关系,但会浪费一家医院的名额。
)
2. 只有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到你选择的4家定点医院及以上三类医疗机构就医,才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也就是报销相应的门诊、住院费用。
北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目录一、A级定点医院(19家) 2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名单 3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名单(78家)33四、定点医疗机构(中医)名单(共30家)39五、就医注意事项41六、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官网查询请认真阅读就医注意事项!如有不详之处请咨询人力资源部。
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一、A级定点医院(19家)注:以下A级定点医院(19家)不用选定可直接凭社保卡就医:1、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2、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4、北京大学第一医院5、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6、北京大学人民医院7、北京大学第三医院8、北京积水潭医院9、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10、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11、中日友好医院12、北京大学首钢医院13、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14、北京市健宫医院15、房山区良乡医院16、大兴区人民医院17、北京天坛医院18、北京市石景山医院19、北京世纪坛医院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名单注:请从(综合)名单中选择4家做为定点医院:心)二级合格100072丰台区长辛店东山坡三里甲60号06110008北京市丰台区南苑医院(丰台区南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合格100076丰台区南苑公所胡同3号06110009北京市丰台区蒲黄榆医院(丰台蒲黄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甲100075丰台区蒲安西里16号06110010北京市丰台区方庄第一医院(丰台区方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甲100078丰台区方群园三区1号06110011北京市丰台区右外医院(丰台区右安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甲100054丰台区右安门外东二条5号06110012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医院一级甲100070丰台区花乡四合庄192号06110013北京市芦沟桥国医院一级甲100073丰台区丰台路口东里198号06110014北京市卢沟桥医院(丰台区卢沟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甲100072丰台区晓月苑清音街1号06110015北京市大红门医院(丰台区大红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甲100075丰台区大红门东后街156号06110016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三医院二级甲100039丰台区小屯路10号06110017北京医院协会右安门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宣武医院分院)一级甲100054丰台区右外大街199号06110018首医大附属北京同仁医院丰台同仁京苑医院(一级)100077丰台区马家堡东路88号06110019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第一医院一级100077丰台区西罗园一区26楼石景山区:907110001首钢总医院三级合格100041石景山区西黄村07110002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总医院二级甲100043石景山区京源路5号07110003电子工业部四0二医院二级甲100039石景山区石景山路5号07110004北京市石景山医院三级甲100043石景山区石景山路07110005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医院院(石景山区五里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100042石景山区五里坨潭峪路07110006北京市工人疗养院(北京市总工会八大处中医医院)(二级)100041石景山区八大处西下庄07110007中国瑞达系统装备公司瑞达医院一级甲100040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07110008北京市石景山区杨庄医院(一级)100043石景山区杨庄西口07130001北京市石景山医院北辛安门诊部(北京市石景山医院第二住院部)(一级)100041石景山区北辛安南岔149号海淀区:4408110001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三级甲100037海淀区阜成路6号08110002铁道部北京铁路总医院三级甲100038海淀区羊坊店0811000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301)三级甲100053海淀区复兴路28号08110004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总医院三级甲100036海淀区阜成路30号14110021北京市昌平区平板玻璃工业公司职工医院(一级)102202昌平区南口镇南大街6号14110022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学校附属医院(一级)102200昌平区东环路14120001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大东流卫生院一级甲102211昌平区小汤山镇14120002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上苑卫生院一级甲102212昌平区兴寿镇东新城154号14120003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卫生院一级甲102200昌平区北七家镇燕丹村256号14120004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亭自庄卫生院一级合格102200昌平区马池口镇北小营14120005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下庄卫生院一级合格102212昌平区兴寿镇下庄村14120006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桃洼卫生院一级合格102202昌平区南口镇后洼村14120007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卫生院一级合格102206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北村14120008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史各庄卫生院一级合格102206昌平区回龙观镇东半壁店村14120009北京市昌平区流村镇高崖口卫生院一级合格102204昌平区流村镇高崖口办事处西50米14120010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平西府卫生院一级合格102209昌平区北七家镇平西府26120011北京市平谷县罗营乡卫生院一级合格101215平谷县罗营乡罗营村26120012北京市平谷县黄松峪乡卫生院一级合格101214平谷县黄松峪乡黄松峪村南26120013北京市平谷县熊耳寨乡卫生院一级合格101207平谷县熊耳寨乡村东26120014北京市平谷县山东庄镇卫生院一级合格101211平谷县山东庄镇政府北侧26120015北京市平谷县靠山集乡卫生院一级合格101202平谷县靠山集乡靠山集村北26120016北京市平谷县刘家店乡卫生院一级合格101208平谷县刘家店乡刘家店村怀柔县:1327110001北京市怀柔县第一医院二级甲101400怀柔县青春路1号27110002北京市怀柔县第二医院二级合格101411怀柔县汤口镇汤口村27120001北京市怀柔县怀北镇卫生院一级甲101408怀柔县怀北镇西庄村312号27120002北京市怀柔县长哨营满族乡卫生院一级甲101412怀柔县长哨营满族乡长哨营村27120003北京市怀柔县桥梓镇卫生院一级甲101402怀柔县桥梓镇东茶坞村27120004北京市怀柔县北房镇卫生院一级甲101400怀柔县北房镇北房村27120005北京市怀柔县杨宋镇卫生院一级合格101400怀柔县杨宋镇杨宋庄村27120006北京市怀柔县琉璃庙乡中心卫生院一级合格101409怀柔县琉璃庙村27120007北京市怀柔县碾子乡中心卫生院一级合格101411怀柔县碾子乡碾子村27120008北京市怀柔县喇叭沟门满族乡中心卫生院一级合格101414怀柔县喇叭沟门满族乡喇叭沟门村27120009北京市怀柔县宝山寺乡卫生院一级合格101411怀柔县宝山寺乡宝山寺村27120010北京市怀柔县九渡河镇卫生院一级合格101403怀柔县九渡河镇27120011北京市怀柔县渤海镇卫生院一级合格101405怀柔县渤海所村西密云县:2128110001北京市密云县医院二级甲101500密云县鼓楼北大街3号28110002北京市密云县第二医院二级合格101504密云县太师屯镇十元大街28110003北京市密云县滨阳医院一级甲101500密云县新中街31号28110004北京市密云水库医院一级甲101512密云县溪翁庄镇28110005北京市密云县滨河地段医院一级合格101500密云县滨河路28120001北京市密云县巨各庄镇卫生院一级甲101501密云县巨各庄镇巨各庄村28120002北京市密云县石城乡卫生院一级合格101513密云县石城乡28120003北京市密云县番字牌乡卫生院一级合格101515密云县番字牌乡番字牌村28120004北京市密云县高岭镇卫生院一级合格101507密云县高岭镇高岭村28120005北京市密云县新城子乡卫生院一级合格101506密云县新城子乡新城子村28120006北京市密云县河南寨镇卫生院一级合格101500密云县河南寨镇芦各庄村28120007北京市密云县东邵渠乡卫生院一级合格101501密云县东邵渠乡28120008北京市密云县大城子乡卫生院一级合格101502密云县大城子乡大城子村28120009北京市密云县西田各庄镇卫生院一级甲101509密云县西田各庄镇西田各庄村28120010北京市密云县冯家峪镇卫生院一级合格101515密云县冯家峪镇冯家峪村28120011北京市密云县古北口镇卫生院一级合格101508密云县古北口镇古北口村28120012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卫生院一级合格101512密云县溪翁庄镇溪翁庄村28120013北京市密云县北庄乡卫生院一级合格101503密云县北庄乡北庄村28120014北京市密云县穆家峪镇卫生院一级甲101500密云县穆家峪镇28120015北京市密云县十里堡镇卫生院一级合格101500密云县十里堡镇河漕28120016北京市密云县不老屯镇卫生院一级甲101516密云县不老屯镇延庆县:1529110001北京市延庆县医院二级甲102100延庆县东顺成街28号29110002北京市延庆县第二医院二级合格102104延庆县永宁镇29110003延庆县千家店镇医院一级甲102108延庆县千家店镇千家店村29110004延庆县四海镇医院一级甲102107延庆县四海镇29110005延庆县旧县镇医院一级甲102109延庆县旧县镇旧县村29110006延庆县康庄镇医院一级甲102101延庆县康庄镇29120001北京市延庆县香营乡卫生院一级甲102104延庆县香营乡29120002延庆县延庆镇卫生院一级合格102100延庆县东外大街27号29120003北京市延庆县珍珠泉乡卫生院一级合格102107延庆县珍珠泉乡珍珠泉村29120004延庆县刘斌堡乡卫生院一级合格102104延庆县刘斌堡乡刘斌堡村东29120005延庆县大庄科乡卫生院一级合格102106延庆县大庄科乡大庄科村29120006延庆县井家庄乡卫生院一级合格102105延庆县井家庄乡井家庄村29120007延庆县八达岭镇卫生院一级合格102102延庆县八达岭镇西拨子村29120008延庆县大榆树乡卫生院一级合格102100延庆县大榆树乡29120009延庆县沈家营乡卫生院一级合格102100延庆县沈家营乡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名单(78家)注:以下为专科医院(不用选择,凭社保卡直接就医):医院名称(等级)东城区:4家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三级甲)北京市东城区妇幼保健院(二级甲)北京市东城区精神卫生保健院(一级甲)北京地坛医院(三级甲)西城区:7家北京市西城区妇幼保健所(二级甲)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三级甲)北京市结核病控制研究所(三级甲)北京市西城区结核病防治所(*一级)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心血管病医院(三级甲)北京急救中心(三级甲)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北京按摩医院(二级)崇文区:2家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三级甲)北京市崇文区口腔医院(一级甲)宣武区:3家北京市宣武区精神病医院(*二级)北京市宣武区结核病防治所(*二级)北京市宣武区老年病医院(*一级)朝阳区:5家北京市朝阳区妇幼保健院(二级甲)北京市朝阳区第三医院(精神病专科)(二级合格)北京市朝阳区结核病防治所(*一级)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肿瘤研究所(三级甲)北京市老年病医院(二级甲)丰台区:6家北京市丰台区妇幼保健院(*二级)北京佑安医院(传染病专科)(三级甲)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0二医院(传染病专科)(三级甲)北京市丰台区结核病防治所(*一级)北京博爱医院(康复专科)(三级甲)北京城建第二医院(烧伤、肛肠病专科)(一级甲)石景山区:2家北京市石景山区妇幼保健院(二级合格)北京市石景山区精神卫生保健所(*一级)海淀区:7家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二级甲)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精神病专科)(三级甲)北京安泰医院(精神病专科)(二级甲)北京胸科医院(三级合格)北京市海淀区结核病防治所(*一级)北京肿瘤医院(三级甲)北京大学口腔医院(三级甲)门头沟区:3家北京市门头沟区妇幼保健院(二级甲)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医院(精神病专科)(一级甲)北京市门头沟区结核病防治所(*一级)房山区:6家北京市房山区妇幼保健医院(二级甲)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妇幼保健院(*一级)北京市安康医院(精神病专科)(三级合格)北京市房山区精神卫生保健院(*一级)北京市房山区结核病防治所(*一级)北京市房山区老年病医院(*一级)通州区:5家北京市通州区妇幼保健院(二级甲)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精神病医院(*一级)北京市通州区结核病防治所(*一级)北京胸部肿瘤结核病医院(三级甲)北京市通州区老年病医院(*二级)顺义区:6家北京市顺义区妇幼保健院(二级乙)北京市顺义区精神病疗养院(一级甲)北京市顺义区结核病防治所(一级甲)北京市顺义区传染病医院(一级甲)北京市潮白河骨伤科医院(二级甲)北京市顺义区副食品公司医院(脑血管病专科)(一级合格)昌平区:6家北京市昌平区妇幼保健院(二级合格)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病专科)(三级甲)北京民康医院(精神病、老年病专科)(二级甲)北京市昌平区精神卫生保健院(二级合格)北京市昌平区结核病防治所(*一级)北京北郊肿瘤医院(二级合格)大兴县:3家北京市大兴县妇幼保健院(二级甲)北京市大兴县精神病医院(二级甲)北京市大兴县结核病防治所(*一级)平谷县:2家北京市平谷县妇幼保健院(二级合格)平谷县结核病防治所(*一级)怀柔县:5家北京市怀柔县妇幼保健院(二级甲)北京市怀柔县精神康复医院(一级甲)北京市怀柔县怀北医院(精神病专科)(一级甲)北京市怀柔县肛肠医院(一级甲)北京市怀柔县雁栖创伤医院(一级甲)密云县:3家密云县妇幼保健院(二级甲)北京市密云县精神卫生保健院(一级甲)北京市密云县结核病防治所(一级合格)延庆县:3家延庆县妇幼保健院(二级甲)延庆县精神卫生保健院(一级甲)延庆县结核病防治所(*一级)备注:“等级”项内加*的等级为其收费等级四、定点医疗机构(中医)名单(共30家)注:以下为定点医疗机构(中医)名单(共30家)无需选择,凭社保卡即可就医:医院名称(等级)东城区:4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三级甲)北京中医医院(三级甲)北京联合大学中医药学院附属鼓楼中医医院(二级甲)中国中医研究院骨伤科医院(*三级)西城区:1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护国寺中医医院(二级甲)崇文区:1北京市崇文区中医医院(二级乙)宣武区: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三级甲)北京市宣武区中医医院(三级乙)朝阳区:3北京市朝阳区中医医院(二级甲)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中医医院(一级合格)中国中医研究院望京医院(三级乙)丰台区:2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三级)北京市丰台区兴隆中医医院(一级合格)石景山区:2北京市石景山区中医医院(一级甲)中国中医研究院眼科医院(*二级)海淀区:3中国中医研究院西苑医院(三级甲)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甲)北京市海淀区中医医院(一级甲)门头沟区:2北京市门头沟区中医医院(二级甲)北京市门头沟区中医骨伤科医院(一级甲)房山区:1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二级甲)通州区:1北京市通州区中医医院(二级甲)顺义区:1北京市顺义区中医院(二级甲)昌平区:1北京市昌平区中医医院(二级甲)大兴县:1北京市大兴县中医医院(二级合格)平谷县:1北京市平谷县中医医院(二级甲)怀柔县:1北京市怀柔县中医医院(二级甲)密云县:1北京市密云县中医院(二级甲)延庆县:2北京市延庆县中医医院(二级合格)延庆县中医门诊部(一级合格)备注:“等级”项内加*的等级为其收费等级。
北京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
二级医院 87% 92% 97%
二级医院 92.2% 95.2% 98.2%
一级医院 90% 95% 97%
一级医院 94% 97% 98.2%
封顶线 10万元
报销比 例
在职 85%
退休 90% (含补 充)
封顶线 备注
单次住院
费用超7
20万元
万并进入 大额支付
社保卡 病历手册 医保手册
诊疗费按2元
定额纳入报
销范围。
病历 手册
社保卡
入库成功数据
:打印《申报
结算结 果写卡
表》门 费诊单收据
\
挂 向定就点医医疗机费构用结算
号 卡挂失、卡报 所属区县经办机
修、急诊、单 位欠费、异地
构处进行方 费4用8及小垫申个付时报人:基内账金户通过其患余者费现用金 网络支或付部报分盘方式交纳
京人社办发【2009】13号
门诊诊疗费用
定额支付2元
京人社办发【2009】13号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未参加生育保 险的 !)
支付标准按照生育保险标准执行。 门诊全额现金垫付。 住院费用医院结算(2019.5.1)。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 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上费用的申报需要以下 单据: 门诊: 1、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 2、收据 3、检查、治疗费用明细单 4、诊断证明 5、单位计生证明 住院: 1、住院费用结算单 2、“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或“中国人民解放军 医疗单位专 用收费票据”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 3、出院诊断证明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报须知5篇[修改版]
第一篇: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报须知事项名称: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事项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就劳社医发〔2001〕11号)办理对象及范围:辖区内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条件:一、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三、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1、制定并执行符合北京市卫生局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疗常规;2、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管理、财务等管理制度;3、准确提供门(急)诊、住院、单病种费用等有关资料。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面上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并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价格备案及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必须执行《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规定)。
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及专用设备。
1、根据业务量配备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有主管院长负责的医疗保险办公室;2、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等设备,满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要求;3、及时准确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有关资料和报表;4、执行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5、参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的监测网。
六、严格控制门诊人次费用、住院人次费用、日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等。
七、对医疗机构(对内服务)医务人员和服务人数的要求,按照《关于认定在京中央机关、事业单位及北京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发[2001]13号)和《关于认定在京中央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发[200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材料: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报告。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医疗机构评审的合格材料及复印件。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2.11.29•【字号】京医保发[2002]39号•【施行日期】200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京医保发[2002]39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为保证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的管理,经研究,现下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二〇〇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四)1、进口胸腺肽注射剂,医疗保险基金是否予以支付?答: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以下简称《用药范围》)规定,《用药范围》中所列药品名称后未注明"(进口)"字样的,医疗保险基金仅支付该种国产药品费用。
由于胸腺肽注射剂名称后未注明"(进口)"字样,因此,进口胸腺肽注射剂(如:日达仙(进口))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我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服用中药汤剂,其开药量应如何掌握?答:我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服用中药汤剂时,其开药量应按照门诊开药量的有关规定执行,即:"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退休人员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3、我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是否应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答:我市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结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应自觉、无偿的向患者提供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清单。
申请定点医保规章制度范本
申请定点医保规章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的申请、评估、协议签订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申请成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医疗保险定点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提高医疗保险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申请、评估、协议签订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二、申请条件第五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定点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备相应的医疗服务能力;(二)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药品采购、价格管理等法律法规;(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具备与医疗保险业务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零售药店申请成为定点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具备药品经营能力;(二)遵守国家有关药品管理、价格管理等法律法规;(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具备与医疗保险业务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五)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程序第七条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应当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申请表;(二)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零售药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四)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等相关文件;(五)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医保用药标识等相关情况说明;(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材料内容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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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事项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就劳社医发〔2001〕11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辖区内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办理条件:
一、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1、制定并执行符合北京市卫生局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疗常规;
2、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管理、财务等管理制度;
3、准确提供门(急)诊、住院、单病种费用等有关资料。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面上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并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价格备案及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必须执行《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规定)。
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及专用设备。
1、根据业务量配备合理数量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有主管院长负责的医疗保险办公室;
2、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等设备,满足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要求;
3、及时准确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有关资料和报表;
4、执行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5、参加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的监测网。
六、严格控制门诊人次费用、住院人次费用、日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等。
七、对医疗机构(对内服务)医务人员和服务人数的要求,按照《关于认定在京中央机关、事业单位及北京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发[2001]13号)和《关于认定在京中央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医保发[200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材料: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报告。
2、《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医疗机构评审的合格材料及复印件。
5、药品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的合格证明材料。
6、大型医疗仪器设备(单价收费200元以上)清单及价格。
7、市物价局单独批准医疗机构开展《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以外的收费价格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符合规定、材料齐全上报医保科核准,经实地考查符合条件后上报市医保中心。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状态:材料上报市医保中心待审批,不符合规定、材料欠缺、项目填写不全或欠规范者,立即告之,退回材料。
办理部门名称:医疗保险管理科318室
办理地点、邮编:朝阳区大柳树100号医疗保险管理科邮编:10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