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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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06•【字号】皖政办[2003]3号•【施行日期】2003.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的通知(皖政办[2003]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一月六日安徽省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城镇体系规划审批程序(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批程序1、前期工作。

对有关市完成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省建设厅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有关市政府要按照评审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

2、申报工作。

有关市政府应将修改后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送省政府。

申报材料应当包括规划成果(含文本、附件、图纸)、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3、审查工作。

省建设厅接到省政府交办的审查文件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分送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然后组织召开省城市规划审查委员会会议,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进行审查。

4、报批工作。

省建设厅应将省城市规划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及有关规划材料,一并报送省政府审批;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批程序1、前期工作。

对有关县完成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有关设区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有关县政府应按照评审意见,对规划进行修改。

2、申报工作。

有关县政府应将修改后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说明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3月31日经合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我受合肥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本《办法》的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城市建设和发展,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关系重大。

城市规划是指导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和手段。

城市规划是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它是国家管理城市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城市土地合理规划和利用以及综合开发经营活动协调进行的前提和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实施已经八年,城市规划开始走上法制轨道。

但是,在城市规划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随意调整改变城市规划,规划管理权限混乱等问题比较突出,不仅破坏了规划布局和生态环境,削弱了城市规划的调控作用,而且还造成了宝贵土地资源的浪费,助长了不正之风。

为此,制定一个城市规划管理地方性法规,很有必要。

二、起草本《办法》的法律依据在起草《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过程中,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国务院国发(96)18号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外地城市的相关法规,结合合肥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办法起草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我们还依据《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国务院100号令、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中类似条款的规定,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和市人大常委会的认真审议,认为《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体现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神,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六年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制度,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第九条城市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的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二)设市城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

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

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城市规划主要内容有空间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绿化植被和水体规划等内容。

那么你对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了解吗?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城市规划民主决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增强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维护公众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的城市规划公示工作,应当遵照本办法;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公示工作,可参照本办法试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公示,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收集反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市规划公示中的公众意见应作为修改、完善和审批、实施城市规划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规划公示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公示工作。

第四条向社会公告城市规划的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公示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公示分为审批前公示和审批后公告两个阶段。

第六条城市规划审批前公示,应印制征求意见表,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满,应汇总整理公众意见,公众意见汇总表应作为规划成果的附件,同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第七条下列城市规划编制项目应进行批前公示:(一)城镇体系规划;(二)城市总体规划;(三)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四)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五)城市分区规划;(六)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七)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城镇体系规划公示内容:规划文本主要条款及有关图纸。

图纸主要为:城镇体系现状图、城镇体系规划图、区域空间划分与管制图、区域道路交通规划图、区域基础设施规划图、区域社会服务设施规划图等。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四年一月七日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应当遵照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和空间布局的各项控制指标做出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规范,指导和规范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指导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设市城市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城市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城乡结合部、近期发展地区、下一年度建设用地以及其他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要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确定的规划原则,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1980年12月16日)目前,各省、市、自治区和许多城镇正在积极开展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为了使这一工作有秩序地进行,保证城市规划的质量,以指导城市的建设和发展,现将国家城市建设总局拟订,并经1980年10月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你们的实际情况试行。

在试行中有什么意见,望随时告诉国家城市建设总局。

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略)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规划文件的具体编制,由各城市城市规划部门所属规划设计机构负责;没有城市规划设计力量的中、小城市和镇、县城、由省、市、自治区所属城市规划设计机构协助编制,也可委托有关设计机构协助编制。

工矿区规划,由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具体编制工作可委托有关设计机构完成。

第三条为了使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有所依据,城市人民政府应先提出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城市的地理环境、历史情况、资源条件、现状特点、结合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和区域规划,原则规定城市的性质、发展方向和规模、城市总体布局和各项建设发展的原则要求,并附城市总体布局示意图。

第四条城市规划按其内容和深度的不同,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设计阶段。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1年8月30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或调整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原总体规划未划定的,应补充划定,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总体规划的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行署应加强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规划管理机构。

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主管全省城市规划工作。

行署、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城市规划工作。

规划部门的专业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的职责:(一)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的规划管理办法;(二)组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申报和实施;(三)管理城市规划设计、科研、勘测、档案和城市规划监察等工作;(四)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实行规划管理。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五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城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建制镇、未设镇的工矿区及其居民点的总体规划,在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专项规划的种类和内容,各地可根据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结合本地情况确定。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近期建设的规划期一般为五年。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城市规划被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告城市规划的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依法需要备案的城市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7日内报法定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依法设立省级以上开发区或者改变其规划范围,应当附具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规划审查意见。
第一章则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应当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核发选址意见书;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采取听证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和城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安排城市重大工程建设和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计划。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以及对报备案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应当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六年一月十九日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规划草案,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以及其他需要审查的城市规划草案。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规定下放城市规划管理权限。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制度,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的公开、公正和高效。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建规[2012]238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38号)各市城乡规划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制订了《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1月12日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下同)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许可证附图、附件,下同)、建设工程竣工核实技术报告,对申报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确认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规划核实具体工作。

第四条申请建筑工程(指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下同)规划核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按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完成建设;(二)规划要求的道路、绿地、工程管线、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已同步完成配套建设;(三)规划要求拆除的各类建(构)筑物以及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政策规〔2020〕2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发改政策规〔2020〕2号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省委军民融合办、委管(属)各单位:现将《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月15日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和时效性,扎实推进法治机关建设,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和细则等。

提出实质性贯彻规定的转发文件、编正式文号对外发布的办事流程、指南属于规范性文件。

以下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一)人事、财务、保密等属于机关内部事务的文件;(二)会议、活动的通知;(三)格式文本、报表;(四)对具体情况的通报;(五)对具体项目的批复;(六)对具体事项的申请、请示、报告;(七)部署具体督促、整改等工作的通知;(八)工作要点、工作安排、工作分工;(九)不直接调整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计划。

第三条委有关处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单位的,应明确牵头处室、单位。

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计划管理、合法性审查、备案上报、文件清理等工作。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坚决反对形式主义,改进文风。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4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1994]4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6月28日皖政〔1994〕43号)现将《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数据、场像、模型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档案局指导和监督。

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各市、县应当设立城建档案馆(室),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开发利用。

建制镇的城建档案由县(市)城建档案馆(室)统一保管。

第五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配备适当的人员和装备,保证城建档案工作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同步发展。

第六条下列城建档案由形成机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或报送:(一)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城市现状,已批准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小城镇规划、详细规划等方面的材料;(二)城市勘测档案,包括城市勘察、城市测绘等方面的材料;(三)环境保护档案,包括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环境评价等方面的材料;(四)城市建设管理档案,包括建设用地、建筑管理等方面的文件、图纸等材料;(五)房地产管理档案;(六)城市建设科研档案,包括城市建设的专著、研究报告、论文、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的材料;(七)其他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档案。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建规[2011]42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建规[2011]42号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正文:----------------------------------------------------------------------------------------------------------------------------------------------------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指导意见(建规〔2011〕42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规划局:2010年12月1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XXX实施,对于推进我省城镇化建设,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为贯彻实施好《条例》,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总结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的基础上制定的。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城乡规划的作用与地位,突出了城乡规划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公共政策属性;强调了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加强了城乡规划对城乡各项建设的指导与调控;细化了城乡规划制定、审批和修改程序,规范了城乡规划的实施管理;建立了完善的监督与约束体系,明确了城乡规划的责任关系;提出了具有安徽特色的规划管理要求,顺应了安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条例》是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法律依据,《条例》的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规划工作,保障和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与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制定实施的意义,提高广大干部职工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城市邻避设施规划研究

城市邻避设施规划研究
公共利益界定,利益保护,规划程序 利益保护,规划程序
深圳福田区新洲金地地区垃圾中转站建设
沈希贤等182人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案 曾广华诉通讯公司案 张爱东诉辽阳市宏伟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案 深圳丰泽湖山庄事件
公共利益界定,利益保护,规划程序
利益保护、规划程序 公共利益界定、利益保护 利益保护 公共利益界定,利益保护,规划程序
三、解析 1、狭隘的地方主义观念的反映 2、社会不公正现象 3、社会政治过程 4、对技术和公共管理的不信任 5、心理认知 6、环境人权
第二部分
邻避设施规划冲突研究
近年典型的邻避设施规划冲突事件: 2007年,上海春申高压线建设 2007年,北京六里屯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 2008年,广州110KV骏景变电站建设 2008年,上海磁悬浮建设 2009年,杭州钱江新城垃圾中转站建设
城市公共设施之邻避原因(%)
空气污染 设施名称 机动车停车场 寺庙 消防站 自来水厂 加油站 长途客运站 磁悬浮 移动通信基站 高架道路 变电站 火车站 高压线 飞机场 监狱 污水处理厂 殡仪馆 公墓 垃圾中转站 火葬场 垃圾填埋场 22.5 8.8 6.9 36.3 20.6 0.6 0.6 23.8 4.4 14.4 0.6 6.9 0.6 50.0 21.3 10.0 61.3 33.8 63.8 11.9 6.9 0.6 10.6 11.3 41.3 1.3 11.9 1.3 43.1 5.6 61.9 11.3 11.3 73.1 13.1 73.1 30.0 6.9 25.6 9.4 11.3 35.6 30.0 2.5 66.9 8.1 56.9 3.1 84.4 13.8 7.5 0.6 10.0 5.0 11.3 0.6 0.6 5.6 2.5 46.9 64.4 6.9 60.6 5.0 64.4 15.6 2.5 1.3 1.9 1.9 70.0 7.5 23.1 5.0 9.4 5.6 5.6 5.6 6.3 4.4 3.1 6.9 54.4 0.6 5.0 卫生差 噪音大 电磁辐射 治安差 影响房 价 0.6 6.9 3.8 4.4 8.1 11.3 6.3 10.0 18.1 13.1 10.6 16.3 12.5 19.4 29.4 30.0 28.8 28.1 30.0 30.6 心里不舒 服 5.6 30.0 14.4 25.0 23.8 15.0 16.9 19.4 26.3 25.0 20.6 32.5 17.5 74.4 52.5 91.9 92.5 53.1 91.3 58.1 破坏景 观 6.3 1.3 4.4 2.5 9.4 13.8 7.5 8.1 39.4 13.1 13.8 23.1 5.0 17.5 36.3 26.9 28.8 39.4 29.4 42.5 5.0 4.4 不安全 53.8 6.9 9.4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6.07•【字号】建规[2012]125号•【施行日期】201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建规〔2012〕125号)各市城乡规划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委(局):为了规范和指导安徽省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增强规划选址论证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厅依法制定了《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导则(试行)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规范和指导安徽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以下简称“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增强规划选址论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以下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的编制工作。

1、因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的国家或者省重点建设项目。

2、未纳入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或相关专业规划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3编制要求1、选址论证报告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2、选址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应在现场踏勘、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听取项目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公众等方面意见,收集现状基础资料及相关规划资料。

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等部门应配合报告编制单位开展建设项目选址论证工作,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现状基础资料包括:项目概况、用地现状、自然条件、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周边环境等资料。

风景区城乡规划公示管理办法

风景区城乡规划公示管理办法

风景区城乡规划公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公众在城乡规划管理中的监督作用,维护人民群众对城乡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城乡规划水平,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之规定,结合《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和九华山风景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概念遵循《城乡规划法》,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示是指对城乡规划的编制或实施进行批前公告征询意见和批后公布增加公众知情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以外,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实施都必须及时对外公示。

第四条城乡规划编制公示。

分为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布两类,即:1、城乡规划报批前,由组织编制机关负责对外公告规划草案,公开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2、依法取得批准的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对外公布,其中经审定的修建性详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经省确定的镇政府依法对外公布。

各层次规划公示的内容遵循《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实施公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竣工验收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后,应同时对外公示,实行政务公开。

公布的时间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建设项目竣工。

公示内容为发证内容。

第六条公示主体和方式。

按《城乡规划法》和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村镇规划编制办法》的相关规定,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分别由建设单位、各级政府、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组织编制单位负责对外公示,城乡规划的实施实公示由城乡规划管部门负责。

公示的方式:1、展览公示;重大规划,可以模型、图纸形式在规划展示馆公示;2、媒体公示:在相关报纸、电视媒体公开公示;3、网站公示;4、现场规划公示牌公示;5、规划主管部门办公场所设公示栏公示。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1.18•【字号】建规[2001]27号•【施行日期】2001.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规〔2001〕27号)各市建委、规划局(处)、物价局: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工作,是城市规划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科学合理地实施城市规划,强化规划管理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质量,保障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事业的发展.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针对我省实际.制订了“安徽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告省建设厅城乡规划处。

附:安徽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试行办法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物价局二00一年一月十八日安徽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质量,保障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承担城市规划综合技术眼务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承担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工作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资格证书.经审查合格并取得《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任务。

关于《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3.01•【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的说明—2010年6月26日在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倪虹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必要性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

科学编制与实施城乡规划,直接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既是保证我省近期发展的当务之急,又是促进我省科学发展的长远之需。

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城乡规划工作,强调城乡规划要在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充分发挥先导和统筹作用,有效调控和引导城乡建设与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我省城镇化进入加速发展期,全省城镇化率由2002年的30.7%上升到2009年的42.1%,7年间城镇化水平年均提高1.6个百分点。

城镇化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是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加速崛起战略目标的重要途径。

城镇化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城乡规划和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迫切需要解决城乡规划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如建立城乡统一的规划管理体制,完善区域统筹协调发展的规划机制,加强农村规划管理,从根本上改变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的现象等。

因此,为了统筹城乡建设与发展,需要在总结近年来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条例》,解决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符合我省实际和发展需要的城乡规划管理制度,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进一步科学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项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同时对应当制定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范围、有权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镇、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等,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办法。

【安徽省】《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暂行规定》

【安徽省】《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暂行规定》

【安徽省】《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1.01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提高我省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的规范性、科学性和系统性,特制定《安徽省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是我省地方性技术法规,是全省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等各个阶段遵守的准则。

第1.03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县城及县城以上的各类城市。

对外开发区、华侨住宅区等特殊地区可参照执行,其各项指标可适当提高。

第1.04条 城市居住小区结构,按其规模可分为:居住组团(人口:1000~3000人,用地:2~6ha)—居住小区(人口:5000~15 000人,用地:10~30ha)第1.05条 城市居住小区类型:一、按其位置分:城市居住小区和独立的工矿企业居住小区;二、按建设条件分:城市新区开发的居住小区和旧区改建的居住小区。

第1.06条 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是城市详细规划的组成部分,其规划设计须遵守下列基本原则:一、符合城市总体布局的要求,并充分考虑其周围环境,使之相互协调。

二、充分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地形、地貌、自然景观等地方特点,力求创造出环境优美、各具特色的居住小区。

三、与居民的生活活动规律相符,并满足其使用、卫生、安全等要求,结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火、防震、防洪、治安以及便于管理,创造出优美、方便、舒适、安全的居住生活环境。

四、为施工和建筑工业化以及建筑形体多样化创造条件。

五、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实行统一规划、设计、建设、经济、合理地使用城市土地。

六、考虑居民生活水平以及服务社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规划应留有余地。

第1.07条 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设计的内容应包括:一、对规划区应作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根据公共服务设施的经济效益,居民使用的合理服务半径和城市道路交通组织以及城市用地的形态、性质、规模、现状等因素来确定规划区的合理规模及用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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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规划实施公示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实施的公示分为审批前公示和批准后公告两个阶段。
第二十一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进行审批前公示:
(一)居住建筑周边的建设项目;
(二)城市紫线、蓝线、黄线内的建设项目;
(三)重要地段内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公示
第五条 城市规划编制公示分为审批前公示和审批后公告两个阶段。
第六条 城市规划审批前公示,应印制征求意见表,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满,应汇总整理公众意见,公众意见汇总表应作为规划成果的附件,同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第七条 下列城市规划编制项目应进行批前公示: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需公示的其它项目。
第二十二条 审批前公示的内容为: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有效土地批件、规划方案说明和有关图纸。必要时需要增加环保、消防、文物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批前公示应设置意见箱,公布联系(监督)电话,及时收集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应汇总整理公众意见,形成公示结果,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公示内容:规划文本主要条款及有关图纸。图纸主要为:城市规划区空间利用规划图、中心城区现状图、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图、中心城区道路交通规划图、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图等。
第十条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公示内容:规划文本主要条款及有关图纸。图纸主要为:用地现状图,土地使用规划图、建设项目分布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绿地系统规划图等。
(四)其他需要公告的项目。
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告为长期公告。
第三十九条 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告的方式为:固定的公示场所或政府网站、宣传册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批准后公告时间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长期公告,分区规划、专业规划公告时间为60天,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公告时间为30天。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编制公示的方式为:固定的城市规划展示馆公示或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公示等。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公示设施由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为长期公示(违法建设查处结果除外)。批后违法建设查处结果的公示时间为:自违法建设立案查处至结案。
第三十六条 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的方式为:固定的公示场所或政府网站等,重要的违法建设案件应在当地新闻媒体发布公告。
第五章 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告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管理政务公告的内容为:
安徽省城市规划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城市规划民主决策、公众参与和社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督机制,增强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维护公众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城市规划管理职能:包括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职责等。
(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依据:包括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等。
(三)城市规划办事程序和时限:包括“一书两证”发放,建设工程验收,规划竣工验收,竣工资料报送等事项的内容、程序和时限。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变更,应当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示,并书面征得受影响的预购人和已有住户的同意。
第四章 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监察公示的内容为:批后违法建设查处的事实、依据、程序、时限和结果。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监察监督公示的内容为:城市规划社会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行政行为投诉的方式、受理时限和程序等。
城市规划公示中的公众意见应作为修改、完善和审批、实施城市规划的参考依据。
第三条 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规划公示的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公示工作。
第四条 向社会公告城市规划的内容,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一)城镇体系规划;
(二)城市总体规划;
(三)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四)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五)城市分区规划;
(六)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七)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城镇体系规划公示内容:规划文本主要条款及有关图纸。图纸主要为:城镇体系现状图、城镇体系规划图、区域空间划分与管制图、区域道路交通规划图、区域基础设施规划图、区域社会服务设施规划图等。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的城市规划公示工作,应当遵照本办法;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公示工作,可参照本办法试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公示,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收集反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九条 批后公告的时间为: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止。
第三十条 批后公告的方式为:固定的公示场所或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并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悬挂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公告牌。
第三十一条 变更“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必须先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尤其要征求相关权益人的意见。调整批准后的内容,由原负责公示的单位再进行批后公告。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审批前的公示时间为7天。
第二十五条 审批前的公示方式为:固定的公示场所或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
居住建筑周边和城市紫线、蓝线、黄线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选址地址设立公示牌。
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审批机关应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告其审批结果。
第十三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主要内容及有关图纸。图纸主要为:位置图、用地现状图、土地使用规划图、地块划分编号图、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等。
第十四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公示内容:规划说明书主要内容及有关图纸。图纸主要为: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模型或鸟瞰图。
第十一条 城市分区规划公示内容:规划文本主要条款及有关图纸。图纸主要为:规划分区位置图、分区现状图、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分区建筑容量规划图、道路广场规划图、各项工程管网规划图。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公示内容:规划文本主要条款及有关图纸。图纸主要为:文物古迹分布现状图、文物古迹保护规划图、主要历史保护区保护范围及规划控制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绿地系统规划图等。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审批前公示的时间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15天,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10天。
城市规划具体项目审批前公示时间应计入审批办理时限。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经法定机关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告有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布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内容,负责公示设施的维护管理。公示牌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拆除。
第二十八条 批后公告的内容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位置、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总平面图(住宅小区可为部分组团的总平图)以及建筑的平、立、剖面图、监督举报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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