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企业发展党员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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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在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非公企业)中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非公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夯实发展党员工作的职工基础,规范非公企业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切实壮大非公企业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区委组织部《关于在农村发展党员中推行“群众推荐、党委考察、支部票决、全程公示”制实施办法(试行)》(城组发〔2008〕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公企业党组织发展党员要遵循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工作要求,按照“企业推优、支部培养、两地联审、层层把关”的实施办法严格组织进行。

坚决反对关门主义,禁止突击发展。

第三条企业推优要充分保证党员、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扩大发展党员工作的民主程度。

支部培养要切实做好本企业及挂靠企业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工作。

住地联审要保证户籍地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非公有制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非公工委)要指导各支部按程序、依标准发展党员,切实把好“入口
关”。

集体把关要通过全程票决、全程公示来实现,全程票决要保障党员真实表达意愿,正确行使投票权;全程公示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扩大基层民主,增加工作透明度。

责任追究制要按照“谁介绍谁负责、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发展党员工作责任。

第二章企业推优
第四条推荐优秀职工。

优秀职工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区同一非公企业连续工作满两年以上;
2、应为该企业年纪轻、学历高、政治素质比较强、群众基础比较好的一线优秀员工、经营管理骨干和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政治觉悟高的企业主。

对上述条件的认定,可通过查看劳动合同、调取工资记录、提供社保证明、开展调查走访等进行。

调查材料应附入个人档案。

第五条推优工作必须在非公工委领导下,在所挂靠党组织参与下,每年由各企业结合实际,组织本企业职工(30人及以下的企业,原则上职工全部参与;30人以上的企业,中层及管理层全体以及一线职工代表参加),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本企业职工中推荐。

参加推荐人数必须超过应参加推荐的人数的2/3,推荐会方可召开,得票超过实参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当选。

第六条生产经营稳定,遵纪守法,依法经营,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非公有制企业,方有资格开展优秀职工推荐工作。

第三章支部培养
第七条培养入党积极分子。

非公企业将优秀职工的基本情况、用工证明和推荐票移交给挂靠党组织后,党组织要确定专门的党员联系人,对优秀职工从思想、工作、学习等各方面重点培养教育管理,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表现优秀的,志愿提出入党申请的,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研究同意,可将具备条件的优秀职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优秀职工和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由非公工委统一建立优秀职工、入党积极分子人才库。

凡没有当选为优秀职工的,一律不得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当选后,连续两年内未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取消其资格。

第八条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健全且成立在两年以上,有党员活动阵地,党组织和党员活动等制度健全,能正常开展组织生活的,方有资格审批发展新党员。

第九条对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应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每半年进行一次考察,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此外,党组织要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其他有关活动。

入党积极分子也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得到党组织的教育和帮助。

第十条确定发展对象。

确定当年拟发展对象必须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员基本条件,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推荐发展对象,重点推荐政治素质高、文化水平高、组织能力较强、群众认可的优秀青年和
人才。

第十一条发展对象的推荐工作也必须在非公工委领导下,由党组织组织党员和所属企业职工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从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中推荐产生。

参加推荐人数必须超过应参加推荐的人数的2/3,推荐会方可召开,得票超过实参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当选。

第四章两地联审
第十二条发展对象须到户籍所在地进行政审。

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一)非公工委发函向发展对象户籍所在地党组织所属党(工)委请求协助政审,同时附发展对象基本情况及务工证明材料;(二)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党(工)委收到政审函后,须通过村(社区)党组织在党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三)村(社区)党组织根据公示期间反映的内容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出具政审意见,并加盖村(社区)党组织公章,政审意见必须包括被政审人及其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和主要旁系亲属的情况。

私营企业主发展党员工作还应实行部门联审。

由非公工委组织到公安、税务、环保、人劳社保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取得对发展对象的书面评价。

户籍所在地党组织明确表示不同意被政审人入党的,非公工
委应作出暂缓发展决定,对有关情况调查核实后,由非公工委征求户籍地镇(街道)党(工)委意见后,提出继续培养考察或取消发展资格的意见。

第十三条公示无异议、政审合格的,党组织应将发展对象的务工证明材料、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培训合格证、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发展对象审批表、户籍地镇(街道)党(工)委出具的政审相关材料等材料报非公工委预审。

第十四条预审工作在发展对象经支委会讨论并公示之后,党支部大会讨论拟吸收为预备党员之前进行。

预审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和镇(街道)党(工)委负责。

预审内容包括: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是否符合要求;程序、时间、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各种材料是否齐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填写是否详实规范;政审情况是否合格;发展对象是否参加过区委组织部组织的40个学时的集中培训;入党动机是否纯正;现实表现是否符合标准;公示期间党内外群众的反映情况等。

预审程序为:(一)非公工委审查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相关材料(设党总支的,应经党总支签署意见后再报非公工委审查);(二)区委组织部和非公工委指派专人采取测评、座谈等方式,广泛听取所属支部党员和所属企业职工的意见建议;(三)综合各方面情况,在《预审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反馈给党支部。

预审结束后,党支部要根据区委组织部和非公工委在《预审
登记表》上签署的意见做好工作。

对预审后同意发展的对象,党支部应及时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暂不具备发展条件的由所在党支部继续教育培养;手续不完备或程序不规范的由所在党支部按相关要求和程序完善后重新上报审查。

第五章集体把关
第十五条党支部大会讨论吸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投票表决前党支部要与票决对象谈心谈话,做好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七条表决票由企业党组织统一印制,表决票设“同意”、“不同意”、“弃权”三个选项。

第十八条支部大会票决程序,严格按照《关于在农村发展党员中推行“群众推荐、党委预审、支部票决、全程公示”制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进行。

第十九条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方可进行票决。

同意票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方可票决通过。

票决后应将票决情况记入《入党志愿书》相关栏目内,并形成接收预备党员决议或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决议,报非公工委审批。

原始表决票与计票结果由所在党支部封存备查。

第二十条讨论对象为两名或两名以上时,应逐个进行讨论
和投票表决;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第二十一条党支部书记要对票决的全过程负责。

上级党组织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列为优秀职工、入党积极分子、拟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且报非公工委审查后,要在所属企业严格按规定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为七天。

第二十三条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公示对象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务工证明等)、党支部培养考察情况(申请人写申请书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列为发展对象时间、培养联系人、培训情况等)及举报电话。

同时,对入党条件、党员权利义务、发展党员程序及相关制度规定、举报电话等固定内容,设置固定标牌,在非公企业党组织进行常年公示。

第二十四条公示以实效和便于监督为原则,由公示对象所在党支部负责,因地制宜采取设立公开栏、张榜公布等多种形式进行。

公示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所属企业,也可根据其职务、岗位职责、工作性质和影响程度等,适当扩大公示范围。

公示程序与步骤,严格按照《关于在农村发展党员中推行“群众推荐、党委预审、支部票决、全程公示”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进行。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对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出现违反《中国共产党章
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追究有关党组织或个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非党纪处分和党纪处分方式进行。

非党纪处分包括口头告诫、责令纠正、通报批评;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二十七条基层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非党纪处分:
(一)在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中,不指派专人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或对两人以上入党和转正对象未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或不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的;
(二)不召开党员大会,由个别人决定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或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和赞成票数未达规定要求而通过接收预备党员或转正决议的;
(三)对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无故超过半年期限未予讨论票决或审批的;
(四)对接收优秀职工、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不进行公示和票决,或者公示期限不够,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未认真调查核实的;
(五)入党材料不齐全或不规范管理,造成入党材料遗失的。

第二十八条基层党组织和有关责任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
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党纪处分:
不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对发展党员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安排部署不当,造成重大失误后存在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对不符合在非公企业入党的对象,帮助其提供虚假证明,瞒骗上级党组织入党的;不坚持党员标准,违反工作程序,在发展党员工作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的;
对已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隐瞒不报,纵容包庇责任人的;
不为举报人保密,或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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