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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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6〕5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6〕5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6〕5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试行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第9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月15日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试行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和《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精神,积极稳妥调整完善我区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试行方案。

一、深刻认识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的重要性2002年以来,国家陆续制定出台了农作物良种补贴政策、粮食直补政策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对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水平、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新常态,这三项补贴政策的实施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政策效应递减、政策效能不断降低,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

按照国家农业补贴政策改革的统一要求,在我区组织推进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自治区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内容,是我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动农村改革创新、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推动农业结构优化调整促进农民多渠道增收、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加大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力度意义重大,影响长远。

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实施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我的工作台上,键盘的敲击声伴随着思考的流转。

方案写作,是一门需要耐心与细致的艺术。

我就用这10年的经验,为大家梳理一下“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我们得明确目标。

这次补贴资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农业现代化,保障农民的利益,提高农业的综合竞争力。

具体来说,就是通过资金支持,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农业技术水平,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补贴对象与标准1.补贴对象:全县范围内从事粮食作物种植的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2.补贴标准:根据种植面积、粮食产量等因素进行测算,确保公平合理。

(2)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在10-50亩的,每亩补贴300元;三、补贴资金来源与分配1.补贴资金来源: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县级财政共同承担。

2.补贴资金分配:按照中央、省、县财政分担比例,合理分配补贴资金。

四、补贴资金发放流程1.宣传发动: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宣传补贴政策,让农民了解政策、熟悉政策。

2.申请与审核: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按照要求,向乡镇政府提交补贴申请。

乡镇政府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3.复核与公示:县农业部门对乡镇政府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发放补贴资金: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申请者的银行账户。

五、监管与问责1.强化监管:县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2.完善问责机制:对违规发放、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问责,依法处理。

六、实施期限与效果评估1.实施期限: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

2.效果评估:县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定期对补贴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政策。

七、配套措施1.加强农业技术培训:县农业部门要加大对农民的培训力度,提高农民的技术水平,确保补贴政策发挥实效。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0版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0版

附件3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农业资源养护、生态保护及利益补偿等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3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五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财政部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农村部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农业农村部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相关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工作,会同财政部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任务完成情况监督,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落实绩效管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六条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耕地资源保护支出。

兵团农机补贴实施方案

兵团农机补贴实施方案

兵团农机补贴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机具的使用已经成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推动农机化生产,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兵团决定制定农机补贴实施方案,以支持农民购置农机具,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二、补贴范围。

本次农机补贴实施方案将主要支持以下农机具的购置,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播种机、施肥机、灌溉设备等。

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机具,将给予一定的购置补贴,以降低农民购置农机具的成本,提高农机具的普及率。

三、补贴标准。

根据农机具的类型和性能,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

具体补贴标准将根据市场价格、农机性能、农机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保补贴标准合理、公平。

补贴资金将直接发放给农机购置者,以确保补贴资金的及时到位。

四、申请条件。

农民购置农机具需符合一定条件才能享受补贴政策。

首先,农民需具备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有相应的农田面积。

其次,农机具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购置后需合法登记备案。

最后,农机具的使用需符合环保要求,不得超标排放,确保农机具的使用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五、资金保障。

为了确保农机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兵团将拨付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农机补贴。

资金来源将主要通过财政拨款、农业发展基金等渠道,确保农机补贴政策的资金充足、稳定。

六、监督检查。

为了保障农机补贴政策的公平、公正实施,兵团将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

将建立相关部门对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对于违规使用农机补贴资金的行为,将严肃处理,确保农机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

七、宣传推广。

为了让更多的农民了解农机补贴政策,兵团将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推广。

将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农业服务站点、农民培训班等途径,向广大农民宣传农机补贴政策的具体内容、申请流程等,确保农机补贴政策的广泛知晓度。

八、结语。

农机补贴政策的实施,将为农民购置农机具提供有力支持,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希望广大农民积极申请农机补贴政策,共同推动农业现代化,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中央直属垦区:为了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2019年5月16日附件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

第四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开展评估。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

期满后,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农田建设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后结果再作调整。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标准、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分配及下达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农业农村部负责农田建设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田建设工作,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农田建设支出责任,地方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农田建设,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坚持差别化分担,省级对贫困地区承担更多支出责任。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农业资源保护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资源保护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草原生态保护与治理、渔业资源保护与利用、畜禽粪污综合处理,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方向。

第三条农业资源保护资金补助的区域范围:(一)实施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渔业资源保护与利用、畜禽粪污综合处理的省份,具体范围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根据国家政策确定。

(二)开展草原生态保护与治理的省份,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8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等5省和农业部直属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的牧区半牧区县(场),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四条农业资源保护资金的支出内容:(一)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所需的耕地污染与产品监测、土壤改良培肥剂(料)、专用肥料、秸杆腐熟剂、接种根瘤菌、绿肥种子,种植结构调整所需的作物新品种、耕种条件改变、污染耕地修复治理期间农民收益损失补助等;(二)草原生态保护与治理所需的草原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绩效奖励、牧草良种补贴,飞播种草补助等;(三)渔业资源保护与利用所需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海洋牧场建设、渔民减船转产补助等;(四)畜禽粪污综合处理所需的主体设施建设、设备购置补助等;(五)与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农业资源保护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建造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以及与农业资源生态保护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第四条第(二)项中草原禁牧补助的中央财政测算标准为平均每年每亩6元,草畜平衡奖励补助的中央财政测算标准为平均每年每亩1。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5.16•【文号】财农〔2019〕46号•【施行日期】2019.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中央直属垦区:为了加强和规范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2019年5月16日附件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

第四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开展评估。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

期满后,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农田建设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后结果再作调整。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标准、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分配及下达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号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号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9〕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中央直属垦区: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农村部2019年5月29日附件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设定、审核、下达、调整和应用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管理,对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公平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予以应用的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农业相关转移支付是指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第三条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支持设施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支持设施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支持设施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推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施农业的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产量,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施农业,是指利用一定程度的设施,通过调节环境来创造比较理想的生长条件,主要包括温室种植、水生态农业、设施养殖等。

第三条设施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为推动设施农业的持续发展,提供的一揽子支持措施,包括财政补贴资金、项目扶持资金、科技创新资金等。

第四条设施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设施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二)设施农业设备的采购和更新;(三)设施农业生产资料的补贴和扶持;(四)设施农业科技创新与示范推广;(五)设施农业品牌建设与市场开拓;(六)设施农业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提升;(七)其他与设施农业发展相关的支持措施。

第五条设施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一)自治区财政拨款;(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资金;(三)设施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的自筹资金;(四)社会捐助和赞助者的捐赠资金;第六条设施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分配:(一)优先支持设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特别是偏远地区和贫困县的基础设施建设;(二)重点扶持设施农业示范项目,鼓励创新技术和模式;(三)保证设施农业生产资料的补贴和扶持,降低设施农业生产成本;(四)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推动设施农业的科技进步;(五)支持设施农业品牌建设与市场开拓,提升品牌影响力;(六)加强设施农业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提升,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七条设施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主体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的设施农业经营主体,包括企业、农民合作社、个体经营者等。

第八条设施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与评审主要有以下步骤:(一)申请提交:申请人根据资金使用目的填写相关申请表,附上必要的申请材料,提交至设施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机构;(二)资格审查:设施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判断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的合法性;(三)评审决策:设施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综合评审,并作出决策;(四)公示和公告:评审结果通过公示和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五)资金发放:设施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机构根据评审结果,将资金发放给申请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方针政策,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及《关于印发<兵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兵发〔2017〕18号)文件精神,结合兵团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以下简称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兵团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特定品种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团场职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补贴。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办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保费补贴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政府引导是指财政部、兵团各级财政部门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协同农业、水利、气象、宣传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团场职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加保险,积极推动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

市场运作是指财政投入要与农业保险发展的市场规律相适应,以经办机构的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

自主自愿是指团场职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经办机构、各级财政部门等有关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

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师(市)、团场可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

协同推进是指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

兵团各级农业、水利、气象、宣传、财务(政)部门等有关各方应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方向。

第三条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分配。

财政部结合中央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农业部提出的分配建议等情况审核下达资金。

其中,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根据2015年各省份耕地地力保护资金规模测算;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主要根据2015年各省份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占全国比重,并综合考虑各省份年度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绩效考评等情况进行测算。

农业部根据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并会同财政部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制定实施指导性意见,细化管理要求。

第四条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抄送当地专员办。

同时,要加强对县级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政策实施情况总结等工作。

县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本省统一要求,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县级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相关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包括农户基本信息、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并应对补贴给农民的资金进行7天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应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的原则,及时通过“一卡(折)通”等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民。

第五条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补贴对象为粮食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新型服务主体倾斜。

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稳定和优化农田布局,全面提升农田质量而安排用于农田相关工程建设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耕地。

第四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共同管理,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开展评估。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2年。

期满后,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农田建设形势需要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后结果再作调整。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分配标准、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分配及下达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农业农村部负责农田建设规划编制,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田建设工作,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部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农田建设支出责任,地方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投入农田建设,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坚持差别化分担,省级对贫困地区承担更多支出责任。

鼓励经济发达地区在国家补助基础上,兼顾各级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要求,地方财政筹集投入更多资金,提高项目建设水平。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七条鼓励项目受益对象和农村集体筹资投劳进行投入。

鼓励采取投资补助、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

第八条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扶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农田建设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小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农〔2019〕98号)

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农〔2019〕98号)

2019年㊀第12期Ә政策法规关于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ʻ财农 2019 98号各省㊁自治区㊁直辖市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㊁农业农村(农牧)厅(委㊁局)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㊁农业农村局ꎬ中央直属垦区:根据有关制度规定以及落实审计整改要求ꎬ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业生产发展资金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三项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ꎬ现就«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 2017 41号)㊁«财政部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 2017 42号)㊁«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 2017 43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㊁关于实施期限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ꎬ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ꎬ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开展相关评估工作ꎬ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实施期限至2023年ꎬ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ꎮ二㊁关于资金分配办法农业生产发展资金㊁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㊁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区分任务性质ꎬ按照支出方向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ꎮ实行项目管理或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㊁据实结算的任务以及任务量较少的计划单列市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分配方式ꎮ(一)农业生产发展资金ꎮ约束性任务包括耕地地力保护补贴㊁农机购置补贴㊁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㊁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㊁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㊁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奖补㊁农业产业强镇奖补㊁轮作休耕补助㊁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补助等ꎮ其他为指导性任务ꎮ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ꎮ根据上年度资金规模(60%)㊁基础资源(20%)㊁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规模ˑ(上年度资金规模占比ˑ60%+基础因素ˑ20%+绩效评价结果ˑ20%)ꎮ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㊁粮食产量等ꎬ绩效评价结果根据资金结转结余情况测算确定ꎮ农机购置补贴ꎮ根据基础资源(15%)㊁工作任务(60%)㊁贫困地区(5%)㊁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ꎮ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㊁农作物播13Ә政策法规2019年㊀第12期种面积㊁主要农产品产量等ꎬ工作任务因素包括上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量㊁补贴资金需求等ꎮ对测算后资金安排超过实际需求的省份ꎬ对超额部分进行扣减ꎬ按比例用于弥补有缺口省份资金需求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ˑ(基础资源因素ˑ15%+工作任务因素ˑ60%+贫困因素ˑ5%+绩效系数ˑ20%)ꎮ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促进项目ꎮ按每个项目任务实施定额补助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项目数量ˑ定额补助金额ꎮ 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ꎮ按每个试点县实施定额补助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县数量ˑ定额补助金额ꎮ 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补奖ꎮ按照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规模规定的比率进行补奖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规模ˑ补奖比率ꎮ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奖补ꎮ按每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实施定额补助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认定)数量ˑ相应定额补助资金ꎮ农业产业强镇奖补ꎮ按每个农业产业强镇实施定额补助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业产业强镇创建(认定)数量ˑ相应定额补助资金ꎮ 轮作休耕补助ꎮ根据轮作休耕面积㊁补助标准测算ꎬ补助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轮作面积ˑ补助标准+休耕面积ˑ补助标准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补助ꎮ按照不同档次猪当量整县推进数量和相应定额补助金额测算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ð相应档次猪当量县数ˑ定额补助金额ꎮ指导性任务ꎮ根据基础资源(35%)㊁工作任务(40%)㊁贫困地区(5%)㊁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ꎮ其中基础资源因素主要包括粮食产量㊁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点农产品生产保护区面积㊁农林牧渔业产值等ꎻ工作任务因素主要包括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创建县数量㊁旱作节水农业推广面积㊁农机深松作业任务面积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县数量㊁家庭农场登记数量㊁县级及以上示范合作社数量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面积㊁现代农民培训数量㊁高产优质苜蓿基地面积㊁畜牧良种补贴数量㊁地理标志农产品数量等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指导性资金规模ˑ(基础资源因素ˑ35%+工作任务因素ˑ40%+贫困因素ˑ5%+绩效系数ˑ20%)ꎮ(二)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ꎮ约束性任务包括黑土地保护补助㊁秸秆综合利用补助㊁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助ꎮ其他为指导性任务ꎮ黑土地保护补助ꎮ对每个黑土地保护项目县实施定额补助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黑土地保护项目县数量ˑ定额补助金额ꎮ秸秆综合利用补助ꎮ根据基础资源因素(70%)㊁政策倾斜因素(10%)㊁绩效评价因素(20%)测算ꎬ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可收集秸秆总量等ꎬ政策倾斜因素232019年㊀第12期Ә政策法规包括重点难点地区等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秸秆综合利用资金规模ˑ(基础资源因素ˑ70%+政策倾斜因素ˑ10%+绩效系数ˑ20%)ꎮ 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ꎮ根据禁牧面积㊁草畜平衡面积和补助标准测算ꎬ补助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禁牧面积ˑ补助标准+草畜平衡面积ˑ补助标准ꎮ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助ꎮ分为一次性补助和过渡期补助ꎬ其中一次性补助根据退捕渔船数量㊁补助标准测算ꎬ补助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ꎻ过渡期补助根据绩效评价情况测算ꎮ补助经费=退捕渔船数量ˑ补助标准+绩效系数ˑ过渡期补助资金规模ꎮ指导性任务ꎮ根据基础资源(35%)㊁工作任务(40%)㊁贫困地区(5%)㊁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ꎮ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㊁适宜放流水域面积㊁水生生物保护区面积㊁水生生物保护区数量等ꎬ工作任务因素包括化肥减量增效实施项目县数量㊁退化耕地治理实施面积㊁取土化验与田间试验数量㊁放流水生动物物种数量等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规模ˑ(基础资源因素ˑ35%+工作任务因素ˑ40%+贫困因素占比ˑ5%+绩效系数ˑ20%)ꎮ(三)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ꎮ按支出方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ꎮ约束性任务包括强制扑杀补助ꎬ其他为指导性任务ꎮ强制扑杀补助ꎮ根据强制扑杀畜禽数量㊁单个畜禽扑杀补助标准㊁地区补助系数测算ꎬ其中扑杀补助标准和地区补助系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ð强制扑杀某类畜禽数量ˑ单个畜禽扑杀补助标准ˑ地区补助系数ꎮ强制免疫补助ꎮ根据畜禽饲养量㊁单个畜禽免疫补助标准㊁地区补助系数测算ꎬ其中强制免疫补助标准和地区补助系数按照有关规定执行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ð某类畜禽饲养量ˑ单个畜禽免疫补助标准ˑ地区补助系数ꎮ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ꎮ根据基础资源(5%)㊁工作任务(75%)㊁绩效评价(20%)等因素测算ꎬ其中基础资源因素包括生猪饲养量等ꎬ工作任务因素包括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统计数量㊁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数量等ꎮ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规模ˑ(基础资源因素ˑ5%+工作任务因素ˑ75%+绩效系数ˑ20%)ꎮ以上所称绩效系数=(某省绩效评价分ˑ任务数或任务资金量)/ð(各省绩效评价分ˑ各省任务数或任务资金量)ꎮ特此通知ꎮ财政部㊀农业农村部2019年10月25日33。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5.22•【文号】财农[2001]42号•【施行日期】2001.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的通知(财农〔20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

本规则已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的意见,经部领导审核批准。

现予印发,请有关部门和各地参照执行。

附件: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00一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增强农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预算管理条例》和《中央财政专款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

特大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资金、农业税灾情减免补助、农业基本支出等资金或经费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和监督的管理。

第四条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符合资金适当集中使用的原则,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

第二章农业专项资金的设立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拟设立的农业专项资金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对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政策依据、具体目标、资金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起止时间等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评证。

第六条农业、水利、林业、气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将本级农业专项资金按规定的预算编制时间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报专项资金的项目支出预算。

新疆农业补贴实施方案最新

新疆农业补贴实施方案最新

新疆农业补贴实施方案最新新疆是我国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之一,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新疆自治区政府不断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制定了新的农业补贴实施方案。

本文将对新疆农业补贴实施方案最新内容进行介绍。

首先,新疆农业补贴实施方案最新对补贴对象进行了明确。

补贴对象主要包括种植业、畜牧业和农机具购置。

针对种植业,主要补贴水稻、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的种植;对畜牧业,主要补贴牛、羊、骆驼等畜禽的饲养;对农机具购置,主要补贴农业机械设备的购置和更新。

这一举措有助于确保补贴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补贴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其次,新疆农业补贴实施方案最新对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

针对不同的作物和畜禽品种,制定了相应的补贴标准,并根据市场行情和生产成本进行了动态调整。

此外,对于农机具的补贴标准也进行了适当提高,以鼓励农民更新农业机械设备,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再次,新疆农业补贴实施方案最新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了加强。

自治区政府将加大对补贴资金的拨付力度,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同时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

最后,新疆农业补贴实施方案最新对补贴政策的宣传和指导进行了加强。

自治区政府将通过各种渠道,向广大农民宣传新的农业补贴政策,指导农民如何申请补贴、如何正确使用补贴资金,提高农民对补贴政策的了解和认识,确保补贴政策的落实和执行。

综上所述,新疆农业补贴实施方案最新的出台,将有力促进新疆农业生产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收入水平,有助于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

自治区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不断完善农业补贴政策,为新疆农业的繁荣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引言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的管理是为了保护和发展我国林业事业,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

本文档旨在介绍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高效,促进林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资金来源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规模的预算用于林业补助资金。

2.各级财政补助:各级地方财政按照上级财政补助政策提供资金支持。

3.其他资金:包括社会捐赠、国际组织资助等。

二、资金使用范围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技术培训与推广:资金可用于开展林业技术培训与推广活动,提升农民的林业专业素质。

2.林业产业发展:资金可用于支持林木育种、种苗培育、林业生产设施建设等林业产业发展项目。

3.林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可用于林区道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4.林业生态建设:资金可用于森林保护、森林防火、退耕还林等生态建设项目。

5.林业科研与创新:资金可用于支持林业科研机构的科研项目和技术创新活动。

三、资金申请与评审1.资金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填写申请表,详细描述项目的目标、内容、预算和计划,并提交相关材料。

2.资金评审: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将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评审,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和预算合理性等。

3.资金拨付:通过审核的项目将获得相应的资金拨付,拨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性拨付或分期拨付的形式。

四、资金监督与检查为保证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的正确使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是必要的:1.财务管理:资金接收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2.定期报告:资金接收单位应按规定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资金拨付、项目进展等。

3.随机检查:上级主管部门可以随机抽取项目进行检查,核实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

五、资金绩效评估为了评估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效果,对项目的绩效进行评估是必要的:1.绩效评估指标: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和目标,制定相应的绩效评估指标,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23•【文号】财农[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局,中央直属垦区: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农业部2016年6月23日附件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方向。

第三条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分配。

财政部结合中央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农业部提出的分配建议等情况审核下达资金。

其中,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根据2015年各省份耕地地力保护资金规模测算;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主要根据2015年各省份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占全国比重,并综合考虑各省份年度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绩效考评等情况进行测算。

农业部根据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并会同财政部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制定实施指导性意见,细化管理要求。

第四条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抄送当地专员办。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12.31•【文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农业、畜牧)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畜牧兽医局:国务院第128次常务会议决定,从2011年起,国家在内蒙古等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促进草原生态保护和牧民增收。

中央财政安排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牧民生产资料补贴等一系列补助奖励政策。

为了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从2011年起,中央财政不再安排退牧还草饲料粮补助资金。

在确定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中的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的具体发放标准时,请与原退牧还草饲料粮补助标准合理衔接、平稳过渡。

附件: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农业部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促进牧民增收的决定,加强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补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奖资金是指为加强草原生态保护、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促进牧民持续增收、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央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包括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农业部组织指导各地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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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是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方向。

第三条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分配。

财政部结合中央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农业部提出的分配建议等情况审核下达资金。

其中,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根据2015年各省份耕地地力保护资金规模测算;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主要根据2015年各省份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占全国比重,并综合考虑各省份年度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绩效考评等情况进行测算。

农业部根据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并会同财政部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制定实施指导性意见,细化管理要求。

第四条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抄送当地专员办。

同时,要加强对县级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政策实施情况总结等工作。

县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本省统一要求,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县级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本辖区内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相关数据审核汇总工作,包括农户基本信息、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并应对补贴给农民的资金进行7天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应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的原则,及时通过“一卡(折)通”等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农民。

第五条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补贴对象为粮食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和新型服务主体倾斜。

对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资金统筹用于资本注入、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方面。

第六条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以绿色生态为导向。

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

不予补贴的耕地认定标准和程序由各省级财政部门联合农业部门确定。

鼓励采取多种措施,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耕地质量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第七条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具体补贴标准、补贴依据和补贴方式等由各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资金,可与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挂钩。

用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可采取贷款贴息、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近几年重点用于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鼓励按照因地制宜、简便易行、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创新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方式。

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资本注入规模和节奏要根据担保业务运营情况合理确定;对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对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应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提供物化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不鼓励对新型经营主体实行现金直补。

单户补贴要设置合理的补贴规模上限。

第八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中央财政将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预算正式指标下达到省级财政。

安排给中央部门的资金,列入其年度部门预算。

各省份接到中央财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预算正式指标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

第九条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上年结转资金可在下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条加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绩效管理。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应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

财政部会同农业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各省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市县级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作为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确定资金具体细化方案,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专员办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组织管理,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支持做好补贴面积核实、补贴公示制度建立、“一卡(折)通”发放资金、推进农民补贴网建设、加强补贴监管等工作。

第十三条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专员办是指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09〕440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09〕70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492号)、《中央财政新增农资综合补贴资金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能力建设暂行管理办法》(财建〔2009〕786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的通知》(财建〔2005〕5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2013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6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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