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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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规定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
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规定
一、为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增加工作透明度,使监督工作制度化、程序化,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制定本制度;
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或监督机构)进行施工安全措施备案,行政管理部门(或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通知书的活动。
三、天津港港区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运、房建和市政等工程均应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手续。
四、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前,应向监督站提交《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表》(附件1)(一式两份),办理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参建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登记审查表》(附件2)
说明:填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名单、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2.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地下设施情况(附图);
说明:由建设单位负责出具,盖章。
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盖章。
4.临时围挡图示及说明;
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盖章。
5.施工措施费用计划及措施费交款凭证;
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盖章。
6.建设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理凭证;
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原件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红章,保险内容中必须指明投保人名称、建筑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等相关内容。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外电防护、配电线路敷设情况;
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盖章。
8.安全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
说明:方案必须经过监理审批。
9.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盖章。
10.监理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方案的批复、安全监理规划(或实施细则);
1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监理人员上岗证书;
说明:备案施工单位企业负责人应具备“三类人员”A级安全证书,项目经理应具备“三类人员”B级安全证书,现场安全员应具备“三类人员”C级安全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要加盖公司公章,B证和C证要求核验原件。
12.施工单位雇用农民工工资卡办理凭证及支付承诺书;
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总分包单位安全协议书。
五、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上报虚假材料,由申报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六、在确认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材料满足备案要求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备案手续,向建设单位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