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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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建筑施工合同备案流程

天津建筑施工合同备案流程

天津建筑施工合同备案流程一、背景及意义建筑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前,将合同相关信息提交给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这一制度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顺利进行。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备案流程1. 网上申报首先,承包人需要登录天津市政务服务网(/)或当地政府门户网站,进入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网上申报。

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内容在对应的合同备案表中填写相关信息,打印出带条型码的合同备案表。

2. 办理备案手续合同当事人携带以下相关资料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1)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2)建设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发包人支付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4)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提供单项备案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5)其他相关材料。

3. 正式签发合同备案表备案机构审核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正式签发合同备案表。

三、注意事项1. 备案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

2. 备案地点: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 备案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不备案的合同仍可以是有效的合同。

但备案有助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工程进展。

4. 合同当事人应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合同内容负责。

5. 如有合同重大变更,发包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情况报送备案机构。

四、结语天津建筑施工合同备案流程旨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合同当事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同时,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建筑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的建筑市场环境。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25•【字号】津建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区经建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7月25日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一)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利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市政道桥、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依法承担相应的施工安全责任。

第六条本市鼓励在建设工程中采用先进施工安全技术,创建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程,推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管理,全面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要求的工艺、设备、材料等淘汰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章施工安全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给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于开工前存入银行专用账户,专款专用。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其使用实施监督。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施的倾斜、沉降、开裂及损坏情况进行现状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工程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规定

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规定

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规定一、为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增加工作透明度,使监督工作制度化、程序化,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制定本制度;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或监督机构)进行施工安全措施备案,行政管理部门(或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通知书的活动。

三、天津港港区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运、房建和市政等工程均应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手续。

四、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前,应向监督站提交《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表》(附件1)(一式两份),办理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1. 《参建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登记审查表》(附件2)说明:填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名单、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2.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地下设施情况(附图);说明:由建设单位负责出具,盖章。

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盖章。

4.临时围挡图示及说明;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盖章。

5.施工措施费用计划及措施费交款凭证;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盖章。

6.建设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理凭证;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原件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红章,保险内容中必须指明投保人名称、建筑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等相关内容。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外电防护、配电线路敷设情况;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盖章。

8.安全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说明:方案必须经过监理审批。

9.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盖章。

10.监理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方案的批复、安全监理规划(或实施细则);1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监理人员上岗证书;说明:备案施工单位企业负责人应具备三类人员 A级安全证书,项目经理应具备三类人员 B级安全证书,现场安全员应具备三类人员 C级安全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要加盖公司公章,B证和C证要求核验原件。

施工安全措施监督备案制度

施工安全措施监督备案制度

施工安全措施监督备案制度在建筑施工行业中,施工安全是一项极其重要的事情。

为了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并有效预防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施工安全措施监督备案制度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施工安全措施监督备案制度,分别是:1.立法背景及意义根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所有建筑施工单位都必须建立施工安全措施监督备案制度。

这项规定的出台,主要是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降低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发生率,在施工期间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并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置。

2.监管部门及职责施工安全措施监督备案制度的实施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与监管。

建设部门负责监管工程建设相关的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建设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如消防部门、公安部门)对施工安全措施的实施监管,并及时报告安全事故和安全事件。

3.重点内容施工安全措施监督备案制度需要包括以下内容:3.1 安全生产方针:施工单位应该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安全生产的目标和任务,并将安全生产方针进行公开。

3.2 安全生产组织架构:施工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管理层次和信息反馈渠道等。

3.3 危险源辨识:施工单位应该对工程中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防范措施。

3.4 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应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如防护措施、预警措施等。

3.5 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应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场地安全生产。

3.6 应急预案:施工单位应该建立应急预案、与应急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掌握安全事件信息和第一时间采取应对措施。

4.实施效果施工安全措施监督备案制度的实施,可以使施工单位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机制,规范施工行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和掌控,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保障。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怎么备案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怎么备案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备案的主要依据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根据该条例,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二、备案的条件1. 开工报告已获得批复;2. 项目法人已成立并报备;3. 施工现场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

三、备案的材料1.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5.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安全措施或制度;6. 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7.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管理人员名单;8.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管理人员名单;9.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明;10.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11.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情况;12.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章记录;13.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事故处理情况;14.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奖惩情况。

1. 网上申报:承包人登陆政府门户网站,然后在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网上申报,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内容在对应的合同备案表中填写相关信息,打印出带条型码的合同备案表。

2. 办理备案手续:合同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3. 正式签发合同备案表:备案机构审核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五、备案的意义1. 保障施工安全:通过备案,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

2. 提高工程质量:备案过程中,相关部门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有助于提高工程质量。

3. 维护合法权益:备案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了各方合法权益。

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规定模板

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规定模板

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确保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职工的生命资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环境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备案办理事项。

第三条定义1.天津港:指位于天津市境内的港口建设工程,包含港口码头、堆场、仓库、设施等。

2.施工安全措施:指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中所采取的防备和应急措施,包含安全生产措施、劳动保护措施等。

3.备案办理:指依据相关要求,提交相关料子并获得备案证明文件的办理过程。

第二章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程序第四条料子准备1.施工单位应依照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和文件。

2.包含但不限于施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劳动保护措施规程、应急预案、安全设备设施清单等。

第五条提交备案申请1.施工单位应将备案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提交给天津港管理机构。

2.备案申请书应包含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工程概况、施工方案概述等内容。

第六条审核审批1.天津港管理机构对提交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核。

2.审核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施工方案合理性、安全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完整性等。

3.审核通过后,天津港管理机构将发放施工安全措施备案证明文件。

第七条备案公示1.天津港管理机构应将备案信息进行公示,并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2.公示内容应包含备案单位名称、施工地方、施工范围、备案有效期等。

第八条对备案料子的追溯与核查1.天津港管理机构有权随时对备案料子进行追溯与核查。

2.施工单位应予以搭配,并供应相关料子和信息。

第九条监督检查1.天津港管理机构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施工单位应搭配检查,按要求改正安全隐患。

第十条更改与更新备案1.施工单位如需更改备案内容,应提前申请更改,并供应更改理由及相应的料子。

2.备案更改应经天津港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3.备案有效期届满前,施工单位应提前办理备案更新手续。

天津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天津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天津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天津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4月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一一年四月十日天津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安全,规范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是指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国家安全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安全控制区域,是指为保护重要国家机关和要害单位的安全,在其周边划出一定距离的建设控制地带。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控制区域由市国家安全机关在进行安全评估的基础上,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调整国家安全控制区域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条本市国家安全机关主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和已建成投入使用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建设、文化广播影视、公安、工商、旅游、国防工业、保密等部门以及驻津部队,协助、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做好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组织前款规定的相关部门建立有关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及时通报国家安全控制区域范围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情况,推动相关管理工作的协调开展。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建[2000]151号文《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义》、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第78号部长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建筑安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质安管[2000]1134号),结合本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3、工程项目采购的材料、设备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4、工程项目的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1、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按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督市、区(县)两级管理的要求,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按国家规定交纳质量监督费。

2、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时,应审查如下资料:(1)、天津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质量监督申报表;(2)、工程项目报建登记表;(3)、工程项目立项批复(计划);(4)、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5)、工程项目施工合同;(6)、工程项目监理合同;(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通知书》,对文件资料短缺,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通知其补办齐全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4、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通知书》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并据此可以开始施工。

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审查、备案规定

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审查、备案规定

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审查、备案规定本规定旨在规范企业安全施工措施(方案)的审查和备案工作,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稳定和顺利进行。

全部涉及施工项目的企业应遵守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应自动履行施工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与实际工程情况相适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方案)。

第二条施工安全措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备案,由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施工安全措施(方案)的编制、审核、备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编制及提交第四条企业应在施工前编制施工安全措施(方案),明确施工期间涉及的安全风险、掌控措施和防范预案。

第五条施工安全措施(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工程概况和特殊要求; 2. 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 3.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4. 施工现场管理措施;5. 人员管理措施;6. 物资设备管理措施;7. 安全交底和监督检查措施;8. 突发事故应急预案;9. 安全技术措施; 10. 安全记录与报告。

第六条施工安全措施(方案)编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由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亲自审核并签字确认。

第七条施工安全措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应提交给企业安全部门,进行审核。

第八条企业安全部门负责对施工安全措施(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含但不限于:1. 施工安全措施(方案)是否与工程特点相符合; 2. 施工安全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3. 施工安全措施(方案)是否具备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企业安全部门审核通过的施工安全措施(方案),应及时予以备案,并向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报备。

第十条企业应将施工安全措施(方案)备案的情况在施工现场公告栏或其他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企业安全部门应定期对施工安全措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内容重要包含但不限于: 1. 施工现场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2. 物资设备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3. 工人安全操作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19•【字号】津建工程〔2017〕190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市建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各区、各功能区行政审批局,海河教育园区经济和城市建设管理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市行政审批工作会议精神和行政审批改革相关要求,规范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证前要件。

各发证部门在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按照以下要件进行审核,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要件。

具体如下:(一)用地批准手续;(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四)施工中标通知书及备案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五)工程质量监督登记通知书和安全施工措施备案通知书;(六)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的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意见书;(七)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八)建设资金证明。

(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年度投资计划批准文件、新建住宅和公建大配套费缴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二、严格要件审核。

对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注明有效期限的要件,应加大审核力度,严禁超期办理。

同时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设置提示内容“国家和我市对建设项目管理有其他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此为准。

2017年5月19日。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正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3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月21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月21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利专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市政道桥、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依法承担相应的施工安全责任。

天津施工合同备案

天津施工合同备案

天津施工合同备案天津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在天津市范围内,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就施工项目签订的合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交备案的过程。

以下是天津施工合同备案的主要内容:1. 合同备案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天津市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2. 备案主体:通常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向天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

3. 备案时间:合同签订后的规定时间内,一般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4. 备案所需材料:- 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适用);- 其他可能要求的文件或资料。

5. 备案流程:- 准备上述所需材料;- 填写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 将材料提交至天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接受审查,如有需要,按照审查意见进行整改;- 审查通过后,完成备案。

6. 备案的重要性:备案是确保施工合同合法性的重要步骤,有助于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同时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备案的合同可以作为重要的法律依据。

7. 未备案的后果: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施工合同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或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还可能影响项目的顺利进行。

8. 备案变更:若施工合同在备案后有重要条款的变更,应及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变更备案。

9. 备案查询:天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备案信息的查询服务,以便于公众了解项目的合法性和施工单位的信誉。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基于一般性的规定和要求提供的,具体的备案流程和所需材料可能会根据天津市的最新法律法规有所变动,建议在实际操作前咨询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法律顾问。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

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指南
第一部分:引言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是建设工程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工
程质量和安全。

合理有效的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指南旨在为天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提供指导。

第二部分:竣工验收备案
1. 竣工验收流程
竣工验收是建设工程质量的最终确认环节。

验收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和质量文件
验收两部分。

验收流程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步骤:
•接受申请
•评定验收条件
•展开验收
•形成验收报告
•备案登记
2. 验收条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合格证
明文件齐全、不存在质量安全事故等。

第三部分:质量监督实施
1. 监督机制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建设工程全过程的监督,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法律法规和质量要求。

2. 监督内容
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工程施工、材料使用、施工质量、工程监理、设计文件变更
等方面。

3. 监督措施
监督措施主要包括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现场监督等方式,以实现对建设工程
的全方位质量监督。

结语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质量监督是建设工程领域的重要环节,对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希望本指南能够为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导,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和全面发展。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保护工人和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二、施工安全责任1. 建设单位应当明确施工安全责任,并将其落实到具体施工单位。

2.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技能。

3.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施工计划、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三、施工现场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设置合理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包括围挡、警示标识、安全通道等。

2.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计划和安全技术要求,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作业程序,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和安全工具。

3. 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整洁、有序,设备、材料应当摆放整齐,防止施工现场出现混乱和隐患。

4.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施工现场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四、高风险作业管理1. 施工单位在进行高风险作业时,应当制定专门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和考核。

2. 进行高空作业、起重作业、火焰作业等高风险作业时,应当设置专职的安全监护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备,如安全帽、安全绳等。

3.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高风险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

五、事故应急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2.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如急救箱、消防器材等,并确保其有效性。

3. 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及时报警和通知相关部门。

六、安全培训和教育1.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教育活动,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规定

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规定

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规定一、背景在大型建设工程中,安全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确保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天津港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天津港管理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

三、备案办理程序3.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是备案办理的第一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应当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关规定。

3.2 施工安全措施审核承包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措施,包括人员安全、道路交通安全、建筑物安全、电气安全等方面。

施工安全措施应当在工程施工前向天津港管理局递交备案,经审核通过后才能施工。

如果安全措施有变动,承包单位应当及时向天津港管理局备案。

3.3 工程施工安全看守制度的建立为了确保施工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天津港要求承包单位建立施工安全看守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安全措施的执行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

四、重点内容4.1 现场安全保障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安排足够的安全保障人员和设施,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严格落实安全措施。

4.2 机械设备管理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按照规定配置和使用,由专人负责检修、维护和保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3 材料管理材料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操作,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4.4 安全监督检查天津港管理局将对各类施工项目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五、附则5.1 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占用道路、占用公共设施或者越界漏斗。

5.2 安全事故处理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承包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护现场,迅速组织抢险和救援工作,并向天津港管理局和公安机关报告。

5.3 小结为确保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天津港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规定。

承包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措施,并严格落实执行。

天津港管理局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并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处理。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3篇)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3篇)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工程质量,建立一套备案制度来规范安全施工措施的执行和监督。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备案:施工单位需要编制详细的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目标和任务、安全风险评估、安全措施和措施实施负责人等内容,并在施工前向相关部门备案。

2. 施工现场安全设施备案:施工单位需要在施工现场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设施,如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网、消防设备等,将其详细设置情况备案,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 安全施工措施监督检查备案:建设主管部门需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备案,以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计划执行安全措施。

4. 安全教育培训备案:施工单位需要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将培训材料和培训记录备案,以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5. 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备案:发生安全事故或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需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备案,以便今后的监督和管理。

通过建立和实施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可以增强施工单位对安全施工的重视程度,提高施工作业的安全性和质量,有效减少和防范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2)一、概述为了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备案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备案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有序进行。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包括国有、民营、外资企业等各类施工单位。

三、备案内容1. 进场准备阶段(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并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并在备案前进行审核。

(2)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措施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备案前进行审核和确认。

(3)施工单位应为施工现场选派专职安全员,并提供相应的证书备案。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工程质量和工作环境条件,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适用于各类单位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二章施工组织和管理第一节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计划(一)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计划,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制。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专业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中注明安全以及取得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批等方面的证明。

(三)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计划时,应当考虑项目建设单位的设计要求和特殊的施工安全要求。

第二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一)施工单位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进行管理;(二)施工期间在现场及时将技术、技能等新知识、新技术向工人普及和推广;(三)不得擅自拆除或撤离安全防护设施;(四)在施工现场不得饮酒、吸烟,不得带入烟火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章施工安全第一节建设工程重点部位安全(一)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和场地应当采取防护措施(二)施工期间运输建筑材料和物资应当经过必要的安全装载、稳固和系带;(三)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防护平台、防护网和安全跳板等防护设施,并按规定进行固定和检查。

第二节施工安全教育(一)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特点和危险因素,组织施工安全教育培训;(二)施工单位应当要求从事高空、深基坑和井下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工人,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取得相应的安全技能操作证书。

第三节施工文明施工(一)施工单位应当树立文明施工的意识,建立文明施工承诺制度,普及文明施工知识,保障施工安全;(二)施工单位应当进行环境保护,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自然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以罚款:(一)违反施工安全监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二)违反施工文明施工要求,破坏环境保护的;(三)未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签字的安全生产计划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计划擅自开工的。

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规定

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规定

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规定1. 规定目的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规定旨在确保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规范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的办理程序和要求,提高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水平。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天津港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码头建设、航道疏浚、堆场建设等。

所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3.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本规定的制定遵循以下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施工安全法》•《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天津港港口安全规程》4. 办理程序4.1 申请备案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部门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备案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施工安全措施备案申请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文明施工规范等相关文件•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网络平台备案信息4.2 审核备案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进行备案。

备案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备案通过后,施工单位可正式开工。

4.3 变更备案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已备案的施工安全措施,应及时向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部门提出变更备案申请。

变更备案申请应提交变更说明、变更理由等相关材料。

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变更备案通过后,施工单位可按照变更后的施工安全措施进行施工。

4.4 监督检查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部门将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施工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安全记录抽查、安全培训、安全会议等方式。

5. 安全措施备案要求5.1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环境和施工工艺,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10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施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二)监督检查从事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各方的安全责任行为;(三)监督检查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损害及影响环境保护等采取的防护措施;(四)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监督管理所需费用由财政支出。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先进、科学的安全施工技术,推广先进的安全防护设施,促进施工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七条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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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规定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
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办理规定
一、为提高监督工作质量,增加工作透明度,使监督工作制度化、程序化,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制定本制度;
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或监督机构)进行施工安全措施备案,行政管理部门(或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通知书的活动。

三、天津港港区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运、房建和市政等工程均应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手续。

四、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前,应向监督站提交《天津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表》(附件1)(一式两份),办理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参建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登记审查表》(附件2)
说明:填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名单、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2.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地下设施情况(附图);
说明:由建设单位负责出具,盖章。

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盖章。

4.临时围挡图示及说明;
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盖章。

5.施工措施费用计划及措施费交款凭证;
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盖章。

6.建设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办理凭证;
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原件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红章,保险内容中必须指明投保人名称、建筑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等相关内容。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外电防护、配电线路敷设情况;
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盖章。

8.安全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
说明:方案必须经过监理审批。

9.重大危险源辨识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说明:由施工单位负责出具,盖章。

10.监理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方案的批复、安全监理规划(或实施细则);
11.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监理人员上岗证书;
说明:备案施工单位企业负责人应具备“三类人员”A级安全证书,项目经理应具备“三类人员”B级安全证书,现场安全员应具备“三类人员”C级安全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要加盖公司公章,B证和C证要求核验原件。

12.施工单位雇用农民工工资卡办理凭证及支付承诺书;
1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书、总分包单位安全协议书。

五、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上报虚假材料,由申报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六、在确认施工安全措施备案材料满足备案要求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备案手续,向建设单位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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