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7年1月1日施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出台背景及意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

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日起施行。1月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简称《分级》)公告,《分级》将于2017年1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分级》。《分级》的起草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牵头组织完成,并向五部委司法鉴《分级》的编制基于与定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征求意见后,对《分级》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劳动能力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确保实用性,倡导科学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标准的关联一致性,明确规范性,人伤病关系处理基本原则和移植组织器官损伤、保持先进性的原则,明确规定了伤残构成、的发布和施行对于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假体损伤的处理原则。[1]度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日后所有月2017年11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人体损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第二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过去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可能在新标准实施后伤残评定》标准提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前可以构成十级伤

残的,构不成伤残等级了。全文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2017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月1年1[2]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最高人民法院

日2016年4月18范围1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2]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人体损伤程度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

定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2]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147

术语和定义3

损伤3.1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3.2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2]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

的降低或者丧失。总则4

4.1鉴定原则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 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1 / 13

.

鉴定时机4.2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伤病关系处理4.3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主要作用、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没有作用除损伤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判定损伤没有作用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致残等级划分4.4人体(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判断依据4.5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2]残疾引

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致残程度分级5

一级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5.1.1

;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1);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

级以下肌力2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3)四肢瘫(肌力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级以下)截瘫(肌力24) 颈部及胸部损伤5.1.2

;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腹部损伤5.1.3;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肾移植术后肾衰竭。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5.1.4);

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1)三肢缺失(75%; ,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2)二肢缺失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下肢膝关节以上)二

肢缺失3)(上肢肘关节以上,[2]90%。能丧失均达二级5.2

5.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精神障碍或者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随时需有人帮助); 3级以下2)三肢瘫(肌力); 级以下肌力偏瘫(23));

级以下(肌力24)截瘫。重度)5)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头面部损伤5.2.2);

重度(1)容貌毁损; 上颌骨或者下颌骨完全缺损2); 双眼球缺失或者萎缩3);

5级4)双眼盲目3)(5)双侧眼睑严重畸形或者眼睑重度下垂,遮盖全部瞳孔,伴双眼盲目级以上。

2 / 13

.

颈部及胸部损伤5.2.3); (极重度1)呼吸困难; 2)心脏移植术后3)肺移植术后。腹部损伤5.2.4 ; 肝衰竭晚期1);

肾衰竭2) 小肠大部分切除术后,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3) 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5.2.5

; 双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或者一上肢肘关节以上缺失伴一下肢膝关节以上缺失1)其余任二肢体各有二大关节功能丧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2)一肢缺失(75%;

均达。3)双上肢各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体表及其他损伤5.2.6

[2]皮肤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1)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三级5.3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5.3.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