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援助工作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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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调解协议

申请司法确认的思考

随着法律援助的日常化发展,法律援助的作用和社会影响也越来越大,在法律援助的宣传、发展和实践操作过程中,一些不足也急需完善。以下仅就标题提出两点建议:

一、明确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调解书可以申请司法确认

作为专业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有着专业的法律从业律师,在中心主持调解的结案过程中,法律援助中心会制作相关的调解协议结案,而时常会存在当事人要求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法律援助中心制作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这样受援人申请司法确认的请求,必须再经司法所制作人民调解协议方可实现。因为法律中心制作的调解协议不能申请司法确认,显得非常尴尬。如若不然,当事人双方只能向法院起诉,进行调解结案,求得心安。如此,对于经济困难的受援人而言,无形之中又增加了诉讼费用的负担。

相对于人民调解而言,由于《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了,司法所出具的人民调解协议可以直接申请司法确认,这样一些人民调解案件一方面既给当事人减轻了诉讼费用的负担,另一方面又给了当事人一颗定心丸,对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起到了很好的止争、息诉、息访的作用。而实际中,许多司法所工作人员没有法律从业资格,但人民调解却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由此法律援助中心自行调解结案的案件可以申请司法确认的规定也需更新完善。

二、一般而言,法律援助机构的介入意味着法律援助程序的正式开始,而法律援助理应是代表受援人一方,如若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又显得有失公平原则。因此,要想法律中心作出的调解协议不违反公平原则,首先法律援助中心要

处于居中调解的地位。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时,征询当事人意见后确定一定期限的调解期,而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此时,法律援助机构处于居中地位,则不会违反公平原则,如若调解不成,而按正常法律援助程序开展工作。调解成功不仅能让当事人双方满意而归,也能给相关部门减轻负担。

附:司法部法律援助管理信息系统中,关于刑事案件的录入分为指定与申请,而在新刑诉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公安侦查阶段与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在系统中的功能尚未能及时更新,对此给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的系统信息录入带来了极大不便,将影响到信息的正确统计,建议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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