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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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已经2011年11月3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

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飚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和非国有的已建或者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变电、输电、配电、

调度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

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四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坚持综合治理、专业保护和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及时制止,并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或者

电力设施产权人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保护电力设施成绩突出或者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

励。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电力企业和涉及人身安全、公共安全的重点用电户,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章保护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协调机制,及时协调

解决电力设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八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电力设施保护职责,公告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标志,查处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协同公安机关做好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与有关部门建立电力设施

群众防护组织。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哄抢、盗窃、破坏电力设施、非法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和危害

电力设施安全的案件。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编制、调整相关规划和实施有关行政审批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征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电力设施产权人的意见。有意见分歧的,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无照或者超

越经营范围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在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绿

化树木进行清障性砍伐。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绿化树木进行修剪。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进行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前,应当与电力设施产权人协商,共同做好

施工作业现场的电力设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四条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电力

设施群众防护组织。

第三章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十五条发电、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防雷设施、消防设施及附属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讯设施及附属设施;

(四)风力发电厂、太阳能发电厂的风机、铁塔、塔下电子箱、联网设施、升压站、太阳能电池板、

配电房、控制装置及通讯设施。

第十六条输电、配电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电气化铁路高压接触网、

标志牌及其他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桥、电缆井、盖

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他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开关站、配电站、电缆分支箱、箱式变电站及其他有关辅助设施。

第十七条电力调度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电力调度场所、电力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

行控制设施及其他有关辅助设施。

第十八条输电、配电线路保护区包括: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边导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投影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的边导线在居民区、非居民区、地面、建筑物、树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二)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的基础保护区:杆塔、拉线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所形成的区域。各级电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向周围延伸距离为:220—380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5米;10—35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0米;66—22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15米;500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20米。

(三)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平行线内的区域;二级及以上航道的,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三级及以下航道的,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

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十九条其他电力设施保护区包括:

(一)发电厂、变电站专用的水、油、气、灰、渣、煤等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保护区:输送管道(沟)、专用道路两侧各1.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风力发电设备区外延伸50米的区域;

(三)电厂大坝周围50米,输水渠道山坡段两侧各10米、坝区段两侧各3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

区域。

第四章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二十条下列地点和位置应当设置安全保护标志:

(一)人口密集地段、人员活动频繁区域、车辆或者自走式机械频繁通行地段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二)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或者围栏;

(三)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配电站、电缆终端站围墙(栏);

(四)电力电缆沟、电缆井盖板;

(五)其他依法应当设置安全保护标志的地点和位置。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距电力设施外围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提出安全防护方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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