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骆马湖捕捞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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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设立环境资源法庭并跨区域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设立环境资源法庭并跨区域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设立环境资源法庭并跨区域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1.15•【字号】苏高法〔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1.15•【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设立环境资源法庭并跨区域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通知苏高法〔2019〕16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建立符合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方向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律的新型环境资源审判体制,不断提升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审判水平,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江苏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4〕11号《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法发〔2016〕12号《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18〕7号《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精神,结合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江苏省部分法院设立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由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

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立环境资源法庭1.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设立西南低山丘陵区域环境资源法庭;2.在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设立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3.在江阴市人民法院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4.在如皋市人民法院设立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5.在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设立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6.在东台市人民法院设立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7.在灌南县人民法院设立灌河流域环境资源法庭;8.在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设立淮北丘岗区域环境资源法庭;9.在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设立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

上述环境资源法庭均以在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庭或者派出人民法庭挂牌的方式设立,具体以省委编办批准的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内容为准。

宿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宿政发〔2020〕82号•【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全面推进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18日关于全面推进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1号)、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我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全面推进我市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稳妥有序做好渔民转产安置,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扎实保障退捕渔民合法权益,确保打赢重点水域禁捕退捕攻坚战。

二、基本原则——坚持应禁全禁,应退全退。

全面对标对表国家和省要求,逐船逐户核查底数,精准建档立卡,全面落实禁捕退捕任务,做到禁得到位、退得彻底稳妥。

——坚持属地负责,统筹推进。

坚持市级统筹、县区主体,压紧县区人民政府禁捕退捕和维护社会稳定主体责任,压实各部门监管责任,强化督查问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坚持公开透明,保障民生。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妥善解决退捕渔民的生计保障问题。

认真落实国家、省退捕补助政策,强化社会保障兜底,确保应补尽补、应保尽保。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骆马湖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骆马湖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骆马湖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6.28•【字号】•【施行日期】2008.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骆马湖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骆马湖保护和管理,决定建立骆马湖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骆马湖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八日骆马湖是1958年建成的常年性蓄水水库,地跨宿迁、徐州两市,承泄上中游地区5.12万平方公里的来水,正常蓄水水位23米时,总面积375平方公里,其中宿迁市境内222平方公里。

近年来,骆马湖总体水质可稳定达到Ⅲ类标准,绝大多数指标优于Ⅱ类水质标准。

但总体而言,骆马湖水质有逐年下降趋势。

主要表现在:氨氮浓度有上升趋势,水域透明度持续下降,水体总磷含量逐年攀升,潜在的富营养化加重趋势明显。

目前,骆马湖主要由省渔管会、淮委沂沭泗骆马湖水利管理局、省骆运管理处、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土部门、沿湖乡镇政府等单位和部门管理,各自为政,形成了多头管理、交叉管理的局面,没有形成统一、高效的协同机制。

建立骆马湖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有利于增强管理合力,实现长效管理。

一、骆马湖管理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召集人:田洪副市长常务召集人:倪锡林市政府副秘书长、农科院党委书记成员:市水务局、国土局、环保局、城管局、海事局、骆运管理处、沂沭泗骆马湖水利管理局、骆马湖渔管会、宿豫区政府、市湖滨新城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

二、骆马湖管理联席会议联络员市水务局、国土局、环保局、城管局、海事局、骆运管理处、沂沭泗骆马湖水利管理局、骆马湖渔管会、宿豫区政府、市湖滨新城开发区管委会各安排1名科级干部。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宿政发〔2017〕19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宿政发〔2017〕19号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宿政发〔2017〕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府法函〔2016〕182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我市在骆马湖旅游度假区所辖区域,以及井头乡、皂河镇、晓店镇、黄墩镇、祥和社区、嶂山林场区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同意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骆马湖度假区管委会)集中行使原由宿迁市及所辖区有关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权1633项(详见附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政执法职权(一)旅游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二)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江苏省宿迁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255号)明确予以集中的行政处罚权。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三)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市场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七)文化、广播电视、文物、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八)履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对洪泽湖骆马湖内非法采砂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水规〔2016〕1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对洪泽湖骆马湖内非法采砂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水规〔2016〕1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对洪泽湖骆马湖内非法采砂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省水利厅关于对洪泽湖骆马湖内非法采砂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水规〔2016〕1号徐州、淮安、宿迁市水利(务)局,新沂、邳州、洪泽、泗洪、泗阳县(市)水利局:为认真贯彻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南水北调东线输水干线洪泽湖骆马湖至南四湖段全面禁止采砂活动的通知》要求,根据《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苏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对洪泽湖、骆马湖内非法采砂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前洪泽湖、骆马湖水域属于采砂禁采期、禁采区。

在禁采期、禁采区实施的经营性非法采砂,属于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并且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的严重违法行为,对其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应当适用较大数额罚款的情形,即按照法定罚款幅度70%以上至法定幅度的上限罚款,具体罚款标准为14万元至20万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性采砂,属于违法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处20万元的罚款。

(1)在汛期实施非法采砂的;(2)在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与保护范围内实施非法采砂的;(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施非法采砂的;(4)因违法采砂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5)擅自转移、隐匿、损毁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物品的;(6)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阻扰水行政执法人员查处的;(7)以暴力、威胁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对涉嫌犯罪的,按照《水利部门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标准(试行)》(苏两法衔接办〔2015〕3号),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

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骆马湖渔业养殖2006-2010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法规类别】渔业管理【发文字号】苏海渔[2007]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发布日期】2007.02.05【实施日期】2007.02.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属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骆马湖渔业养殖2006-2010年规划纲要》的通知(苏海渔〔2007〕3号 2007年2月5日)省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骆马湖渔管委办公室:《江苏省省属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骆马湖渔业养殖2006-2010年规划纲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省属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骆马湖渔业养殖2006-2010年规划纲要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骆马湖是我省重要的内陆湖泊。

它们不仅是工业、农业、交通、旅游、生活饮用水的重要战略资源,也是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这些湖泊渔业资源十分丰富,是经济水生动植物的重要种质资源库,历来是我省渔业发展的重要基地。

长期以来,省属四大湖泊在各级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大力发展湖泊网围养殖,实现了由以捕为主到养捕结合的产业转型。

随着社会的发展,资源与环境压力不断增加,湖泊多种功能逐步完善,湖泊渔业面临新的制约与挑战。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渔业法》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之路,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02〕5号)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31号)要求,特制定《江苏省省属太湖、滆湖、高宝邵伯湖、骆马湖渔业养殖2006-2010年规划纲要》。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依据相关法规,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要求,省属上述四大湖泊渔业养殖5年发展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适应时代要求的湖泊渔业养殖证制度为目标,统筹兼顾湖泊渔业与其他各业的关系,突出水域功能定位,进一步优化湖区养殖布局、养殖结构和养捕比例,提高养殖效益,改善湖区生态,建设质量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新型湖泊渔业,为我省实现“两个率先”作贡献。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解决骆马湖洪泽湖搬迁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持项目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解决骆马湖洪泽湖搬迁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持项目计划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解决骆马湖洪泽湖搬迁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持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4.05.12•【字号】苏水移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14年度解决骆马湖洪泽湖搬迁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持项目计划的通知苏水移民〔2014〕21号徐州、淮安、宿迁市水利(水务)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解决骆马湖洪泽湖大规模蓄水工程建设搬迁群众生产生活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3〕17号)精神和各地报送并经省水利厅、财政厅批准的《骆马湖洪泽湖搬迁群众安置区2013-2017年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现将2014年度扶持项目计划下达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计划。

审核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是解决骆马湖洪泽湖搬迁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持政策落实的基础工作,要严格执行下达的项目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变更,确保项目落实到位。

二、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扶持项目的实施按《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持解决骆马湖洪泽湖大规模蓄水工程建设搬迁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政策实施与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水移民〔2013〕29号)规定,参照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三、严格项目资金管理。

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县级报账制,严禁截留、挪用,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项目计划详见各市、县(市、区)扶持项目审批表。

江苏省水利厅2014年5月12日。

徐州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

徐州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

徐州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8.05•【字号】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22.1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徐州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2年6月29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8月5日徐州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6月29日徐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第三章水生态修复第四章水环境监管第五章区域协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骆马湖水环境,防治骆马湖水环境污染,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骆马湖水环境保护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以及水环境监督管理等活动。

前款所称骆马湖水环境保护区域(以下简称骆马湖区域),包括骆马湖湖区(含水体、湖中岛、湖滩地、堤防及护堤地)以及邳州市、新沂市区域内入湖河流上溯十公里范围内汇水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江苏省骆马湖保护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划定并公布。

法律、法规对骆马湖水环境保护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骆马湖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预防为主、协同治理的原则,预防、减少骆马湖水环境污染,促进骆马湖水环境质量改善。

第四条骆马湖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骆马湖水环境质量负责,落实骆马湖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

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长江流域捕捞渔民按照国家和所在地相关政策开展退捕转产,重点水域分类实行禁捕,现将相应范围和时间通告如下。

一、水生生物保护区《农业部关于公布率先全面禁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6号)公布的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332个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有关地方政府或渔业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

今后长江流域范围内新建立的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捕范围。

二、干流和重要支流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是指《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5〕1号)公布的有关禁渔区域,即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122°、北纬31°36′30″、北纬30°54′之间的区域)的长江干流江段;岷江、沱江、赤水河、嘉陵江、乌江、汉江等重要通江河流在甘肃省、陕西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境内的干流江段;大渡河在青海省和四川省境内的干流河段;以及各省确定的其他重要支流。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4.07.25•【字号】苏海规[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海规〔2014〕1号)各省辖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了建立和完善渔业水域滩涂流转机制,完善养殖权物权体系,规范养殖管理,我局依法制定了《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海洋与渔业局2014年7月25日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渔业水域资源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以下简称养殖权)的流转。

养殖权的流转,包括转让、互换、入股、继承、出租、抵押或者其他合法形式。

第三条养殖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经依法流转取得的养殖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当事人经依法流转取得养殖权从事渔业养殖生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保护渔业养殖水域,禁止擅自改变渔业养殖水域的用途。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养殖权流转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太湖、滆湖、骆马湖、高宝邵伯湖、洪泽湖、蒋家沙竹根沙海域等省管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国有渔业水域养殖权流转第七条养殖权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养殖权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全市水库养殖行为限期收回水库养殖承包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全市水库养殖行为限期收回水库养殖承包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全市水库养殖行为限期收回水库养殖承包权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襄政办函〔2016〕68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印发规范全市水库养殖行为限期收回水库养殖承包权工作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函〔2016〕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规范全市水库养殖行为限期收回水库养殖承包权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28日规范全市水库养殖行为限期收回水库养殖承包权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全市水库水环境保护,根据《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襄政发〔2016〕9号)精神,现就规范全市水库养殖行为限期收回水库养殖承包权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全面禁止水库投肥(投粪)养殖,禁止水库围栏围网养殖,规范和清理渔业租让权,不得将水库(包括江河)等公共水域水面渔业养殖和捕捞权对外承包,已经租让的要限期收回。

到2017年底前,集中饮用水源水库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到2020年底前,所有水库达到水域功能水质标准。

(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水库养殖行为限期收回水库养殖承包权工作负总责,并按水库管理权限具体承担相关工作。

2.部门联动。

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应按照法定职责督导实施。

3.依法治理。

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规范水库畜禽养殖行为,保护水库水质。

4.维护稳定。

切实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既要依法行政,又要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实施范围全市所有水库(含电站水库)。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骆马湖、新沂河提标工程建设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骆马湖、新沂河提标工程建设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骆马湖、新沂河提标工程建设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苏政规〔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骆马湖、新沂河提标工程建设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苏政规〔2023〕15号骆马湖、新沂河提标工程是国务院批复的《淮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年)》中明确建设的防洪工程,是沂沭泗洪水东调南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全面准确做好工程建设征地、占地范围内的实物调查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和水利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实施骆马湖、新沂河提标工程,可进一步提高沂沭泗地区防洪排涝标准,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工程沿线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广大群众要积极支持工程建设,配合做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二、骆马湖、新沂河提标工程主要实施堤防加固、河道扩挖和疏浚、护坡护岸、防汛道路、嶂山闸加固、海口枢纽扩建、沿线影响建筑物处理、跨河生产桥改建等内容,工程征地、占地涉及宿迁市宿城区、宿豫区、沭阳县,徐州市新沂市,连云港市灌云县、灌南县。

工程建设初步征、占地范围由淮河水利委员会治淮工程建设管理局明确,最终按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

三、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征地、占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已批准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止建设。

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因新生儿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国家政策允许人员迁入外,禁止其他人口迁入征地、占地范围。

骆马湖网箱补偿标准

骆马湖网箱补偿标准

骆马湖网箱补偿标准骆马湖是我国著名的淡水湖泊,也是重要的渔业资源产地之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骆马湖的生态环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

为了保护湖泊生态平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保护政策,其中包括了对骆马湖网箱补偿标准的规定。

一、补偿标准的依据。

骆马湖网箱补偿标准的制定是基于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同时也考虑到了渔民的合法权益。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因保护湖泊生态环境而需要减少或者停止网箱养殖的渔民,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1. 生活补偿费用,针对因停止网箱养殖而导致生活来源减少的渔民,将按照其家庭人口、实际损失等因素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偿费用,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

2. 转产就业补助,政府将为因停止网箱养殖而需要转产就业的渔民提供一定的转产就业补助,包括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创业支持等方面的帮助,以便他们能够顺利转变产业,实现就业增收。

3. 生态环境修复补偿,对于因网箱养殖而对湖泊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的渔民,政府将给予一定的生态环境修复补偿,用于开展湖泊生态环境的恢复与修复工作。

三、补偿标准的执行方式。

政府将建立完善的补偿标准执行机制,设立专门的补偿标准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执行等工作。

同时,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渔民权益的保障。

四、补偿标准的意义和影响。

制定骆马湖网箱补偿标准,不仅有利于保护湖泊生态环境,促进湖泊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也有利于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同时,这也是对渔业生态环境问题的一种积极探索和解决方式,对于其他类似问题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总之,骆马湖网箱补偿标准的制定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措施,对于保护湖泊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广大渔民能够共同遵守执行,共同维护好骆马湖的生态环境,共同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进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进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进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2•【字号】宿政办发〔2003〕66号•【施行日期】2003.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进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宿豫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将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建成高水平、高效益、高质量的国家级高科技生态农业科技园区,确保进区项目体现生态特色、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现将《宿迁市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进区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十二日随着骆马湖现代生态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投资环境不断改善,招商力度不断加大,示范区进区项目不断增加。

为加强对进区项目和企业的审核与管理,促进示范区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管理范围第一条所有单位或个人在示范区投资新办的各类项目。

第二条所有单位或个人兼并、购买、租赁示范区现有企业或其它经济实体。

第三条国家、省、市在示范区政策性投资建设的各类项目。

第四条利用政府贷款、世行贷款以及其他国(境)外投资机构低于国内银行同期利率的中长期贷款在示范区投资兴建的各类项目。

进区项目种类和标准第五条示范区投资项目包括:农业、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业、生物工程、生物制药、生物有机肥料、生物农药、农业工程设施、旅游业、房地产开发业等。

第六条在示范区投资的各类项目要有较高科技含量,符合生态方面要求,进核心区项目必须符合高新、高效、高科技、生态的要求。

第七条示范区优先选择安排设施农业技术(温室工程、工厂化育苗、无土栽培、无公害生产及智能化管理)、生物工程技术(转基因育种、组织培养、胚胎移植、克隆技术等)、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集约化种养、信息网络技术、教育培训和观光休闲旅游等方面项目。

水利部关于明确骆马湖和中运河段禁止采砂执法主体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明确骆马湖和中运河段禁止采砂执法主体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明确骆马湖和中运河段禁止采砂执法主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6.03.01•【文号】水政法〔2016〕86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水利部关于明确骆马湖和中运河段禁止采砂执法主体的通知水政法〔2016〕86号淮河水利委员会、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水利厅关于明确骆马湖水行政执法主体的请示》(苏水政监[2015]15号)收悉。

经研究,现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据有关水法规的规定,按照《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南水北调东线输水干线洪泽湖骆马湖至南四湖段全面禁止采砂活动的通知》(水建管[2015]316号,以下简称《禁采通知》)要求,为切实落实南水北调东线输水干线洪泽湖骆马湖至南四湖段禁采工作主体责任,现决定将骆马湖和中运河段对非法采砂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对应的行政强制职权由淮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调整为江苏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淮河水利委员会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及其骆马湖水利管理局与江苏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监管、定期会商、沟通协调和信息通报等执法协作机制,形成执法合力。

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及其骆马湖水利管理局在日常河湖管理和执法检查中发现非法采砂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并及时告知江苏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江苏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采砂执法巡查中发现其他水事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并及时告知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及其骆马湖水利管理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骆马湖和中运河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重要的调节水源地和输水干线,根据《禁采通知》要求全面禁止采砂。

淮河水利委员会及沂沭泗水利管理局要加强对禁采监管的指导、监督和协调,江苏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非法采砂的执法力度,落实责任和分工,共同做好骆马湖和中运河段的采砂执法工作。

江苏省政府关于同意徐州市骆马湖窑湾水源地等4个新增县级以上集

江苏省政府关于同意徐州市骆马湖窑湾水源地等4个新增县级以上集

江苏省政府关于同意徐州市骆马湖窑湾水源地等4个新增县级以上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政复[2017]56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6.28【实施日期】2017.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关于同意徐州市骆马湖窑湾水源地等4个新增县级以上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苏政复〔2017〕56号)徐州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批准徐州市骆马湖等4个新增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请示》(徐政报〔2017〕1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徐州市骆马湖窑湾水源地等4个新增县级以上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

你市要按照该方案确定的范围和功能区划,尽快组织勘界和立标工作,标明区界并向社会公告。

二、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建设和监管,拆除一级保护区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设项目,加快二级保护区分散居民生活污水收集、网箱养殖、散货装卸作业等环境问题整治,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消除各类环境安全隐患。

三、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53号)要求,围绕“水量保证、水质达标、管理规范、运行可靠、监控到位、信息共享、应急保障”的总体目标开展水源地达标建设工作,切实提升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水平。

附件:徐州市骆马湖窑湾水源地等4个县级以上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江苏省人民政府2017年6月28日附件徐州市骆马湖窑湾水源地等4个县级以上集中式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规范整治湖库养殖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规范整治湖库养殖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规范整治湖库养殖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14•【字号】荆政办发〔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规范整治湖库养殖行为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华中农高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荆州市规范整治湖库养殖行为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2月14日荆州市规范整治湖库养殖行为工作方案根据《渔业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省农业厅省水利厅关于整治湖库养殖行为的通知》(鄂农发〔2016〕15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整治全市湖泊、水库养殖行为,切实保护湖库生态环境,深入推进湖库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整治湖库及其周边养殖行为,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重要指示,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按照“政府主导、属地负责、部门配合、依法治理、维护稳定”的原则,全面规范整治湖库养殖行为,建立健全湖库可持续发展方式,促进湖库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全面取缔湖库围栏围网养殖、网箱养殖、珍珠养殖,全面整治湖库投肥(粪)养殖。

拆除或关停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限期拆除禁养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对在非饮用水源水库湖库水区范围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设施严格控制,做好畜禽养殖场所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水体。

限期拆除水库溢洪道违规设置的子梗和拦鱼格栅、渔网等阻水设施。

积极推进退垸(田、渔)还湖,恢复湖泊防洪和生态功能。

规范和清理渔业租让权,不得将湖库(包括江河)等公共水域水面渔业养殖和捕捞权对外租让,已租让的限期收回。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2号)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2号)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2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8.07•【字号】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20.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2号)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国发〔2006〕9号)和《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我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58号)文件精神,为保护太湖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水域生态环境的有效改善,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决定于2020年10月1日收回太湖渔业生产者捕捞权,撤回捕捞许可,相关证书予以注销。

现公告如下:一、在太湖水域作业的渔业生产者,应当于2020年10月1日起全部停止捕捞作业。

二、对纳入本次撤回捕捞许可的渔业生产者,将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4号)和《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标准基数和等级系数(试行)》依法予以补偿,补偿的相关工作由设区市、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

三、太湖水域捕捞许可撤回后,从事非法捕捞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依法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签订协议、证书交接、渔船渔具交接和安置等工作,将根据农业农村部和省政府部署的相关职责分工,由设区市、县(市、区)分别组织实施,江苏省太湖渔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8月7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骆马湖围网拆除工作奖补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骆马湖围网拆除工作奖补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骆马湖围
网拆除工作奖补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0.06.02
•【字号】苏财农【2020】39号
•【施行日期】2020.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关于下达骆马湖围网拆除工作奖补资金的通知
苏财农【2020】39号
宿迁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苏财报批〔2019〕294号,安排你市骆马湖网围养殖综合整治奖补资金7000万元,其中:6000万元已于2019年12月下达,现将剩余奖补资金1000万元下达给你们,请列入2020年“213农林水支出"预算科目。

你市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规范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巩固骆马湖网围养殖整治成果,落实围网拆除补偿政策,切实保障渔民合法权益,促进湖区渔民转产就业,确保湖区社会稳定。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6月2日。

江苏骆马湖严打违法捕购螺蛳

江苏骆马湖严打违法捕购螺蛳

江苏骆马湖严打违法捕购螺蛳
于讯
【期刊名称】《渔业信息与战略》
【年(卷),期】2011(026)009
【摘要】为修复旱灾后的骆马湖生态系统,江苏骆马湖渔管会近阶段组织开展以打击违法捕捞和收购螺蛳为重点的专项治理行动。

今年骆马湖遭遇严重旱情,湖区生态受到严重破坏,而螺蛳则是湖区有机污染物的分解者和消化者,切实保护好螺蛳资源,对修复旱灾后的骆马湖生态系统具有重要作用。

为此,骆马湖在专项治理行动中
【总页数】1页(P35-35)
【作者】于讯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96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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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关于收回骆马湖捕捞权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及《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国发〔2006〕9号)和《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我省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0〕58号)文件精神、保护骆马湖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水域生态环境的有效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收回骆马湖渔业生产者捕捞权,撤回捕捞许可,相关证书予以注销。

现公告如下:
一、在骆马湖水域作业的渔业生产者,应当于2020年10月10日起全部停止捕捞作业。

二、对纳入本次撤回捕捞许可的渔业生产者,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4号)和《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标准基数和等级系数(试行)》依法予以补偿,补偿的相关工作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

三、骆马湖水域捕捞许可撤回后,从事非法捕捞的单位或者
个人,由江苏省骆马湖渔政监督支队依法处理。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签订协议、相关证书交接、渔船渔具交接和安置等工作,将根据农业农村部和省政府部署的相关职责分工,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分别组织实施。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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