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产品标准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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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附加要求1:船用产品制造厂应确保对顾客提出的问题及时反馈。
附加要求2:船用产品厂应明确与顾客的沟通渠道,确保与顾客(含船旗国政府、船级社、客户等)的沟通畅通,例如可在网站、使用说明书或质量证明书等上注明售后服务联系方式。
附加要求3:与顾客的沟通包括:维护保养、安装、提供使用说明书等方面。
附加要求4:当交付后的产品出现重大不合格时,船用产品制造厂应及时报告CCS。
附加要求2:在确定产品技术要求时应注意到最新公约要求,例如IMO MSC 282(86)决议要求,船用产品禁止使用石棉。
附加要求3:应确定产品生产的工艺流程、工艺规程、质量控制点及其控制措施,并报CCS审批。当这些策划结果发生变化时应重新报CCS审批。
附加要求4:应根据CCS规范、产品检验指南、通函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制定船用产品检验试验计划,该计划内容至少应包含:原材料检验、采购品检验、制造过程检验(含外包过程检验)、成品检验试验、型式试验的项目、方法和接受准则;并明确规定产品厂自检和需验船师见证的检验项目;经CCS审批后执行。所需建立的记录应在文件中作出规定。
附加要求3:理化人员(包括金相检验、机械性能、化学分析三个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并有证据证明其熟悉公约、规范要求,能严格执行相关的要求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技术工作。
附加要求4:技术人员、质量监督人员的能力、资质、数量应能满足CCS产品检验指南、通函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以确保具有与其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研发能力、设计能力、生产技术管理能力以及售后技术问题的处理能力。检验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应与检验资质及技能相适应。
a)图样;
b)设计说明书;
c)阐明产品用途、型式、规格和性能的文件,包括维修保养、使用说明等;
d)原型/型式试验大纲;
e)产品必要的工程计算和分析报告;
f)外购、外协件清单及验收标准;
g)产品工艺文件等。
7.3.5
附加要求1:型式试验部分或所有项目,可以在制造者提供的试验条件下进
行,但其试验条件应经CCS确认具有相应的试验能力。
6.3
附加要求:船用产品制造厂在生产设备、检验试验设备、生产场地、售后服务网络等方面的状况应能满足CCS《产品检验指南》、通函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附加要求1:船用产品制造厂的基础设施应具有持续生产符合本社规范要求的产品的能力。
附加要求2:船用产品制造厂应建立制度对这些基础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
6.4
附加要求:船用产品制造厂对其工作环境(例如生产现场、仓库、试验室)的控制应能满足CCS规范、指南、通函等相关文件的要求。
e)该产品图纸是否业经CCS批准,且有效;
f)该产品是否业经CCS认可,且认可证书在有效期内。
指南:船用产品制造厂在签订生产某种产品的合同之前,应分析并确定制造该产品的可行性。可行性是指在所需的过程能力和规定的产量下,对某一种产品的设计、材料或加工是否符合所有工程要求的适用性的评定。
指南:船用产品制造厂在签订生产某种产品的合同之前,应分析并确定制造该产品的可行性。可行性是指在所需的过程能力和规定的产量下,对某一种产品的设计、材料或加工是否符合所有工程要求的适用性的评定。
附加要求2:制造厂将要求的试验安排在中国国家试验室认证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试验室或CCS接受的其他国外试验室进行,如该试验室经CCS评估符合船用产品试验规定,CCS可考虑接受其试验结果,必要时,可要求重做试验。
7.3.6
附加要求1:船用产品制造厂应按本社要求将相关产品图纸技术资料提交CCS审查。设备和系统类产品的设计应按CCS要求进行认可,认可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应予保持。
附加要求1:船用产品制造厂应确保对顾客提出的问题及时反馈。
附加要求2:当交付后的产品出现重大不合格时,船用产品制造厂应及时报告本社。
附加要求3:与顾客的沟通包括:维护保养、安装、提供使用说明书等方面。
附加要求4:船用产品厂应明确与顾客的沟通渠道,保证与顾客(含船旗国政府、船级社、客户等)的沟通畅通。
附加要求1:船用产品制造厂应明确本社规范及法定产品检验规则要求,产品标准及最终使用者的要求,包括维护保养的要求。还应明确产品的特殊使用环境要求,如:海洋环境、倾斜、摇摆、振动等。
附加要求2:申请本社认可、检验的产品,其:产品铭牌、使用指示牌、使用/操作说明书、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依据标准,产品性能,质量保证及责任等信息)均应采用中英文对照(如船用产品生产地母语为非中文,可采用当地母语和英文对照)。否则,产品将被限制只能用于国内航行船舶。
附加要求1:在对产品实现进行策划时,策划结果应明确产品实现过程中质量保证、技术实现、控制要点和控制方法,并建立保证质量、技术稳定的控制文件,特别应反映本社规范要求的检验和试验要求。当发生产品要求、制造过程、
资源的变化时,或过程能力不足时,必须重新评审和更新控制文件。认可工艺、结构的更改应该取得本社批准。
附加要求:如果外包过程是本社认定构成产品质量的关键过程,其外包应得到本社同意且外包方应得到本社认可。
4.2.1
指南:船用产品制造厂为确保其生产过程有效策划、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和记录可以是:图纸、产品检验试验计划、采购文件、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设备操作规程、重要工序生产记录(如焊接、热处理工序记录)、检验记录、试验记录、质量证明书等。
指南:船用产品制造厂为确保其过程有效策划、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可以是:质量手册、质量计划、程序、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规定、安排、方法、准则等。
4.2.3
附加要求:船用产品制造厂应具有获取与产品有关的最新的国际公约、CCS规范、技术标准等文件的渠道,所使用的这些文件应为最新版本。
指南:船用产品制造厂文件控制的范围包括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作业文件、设计文件、工艺文件、采购文件、检验文件、规范和技术标准等,含CCS批准的图纸和文件。
b)设计说明书;
c)阐明产品用途、型式、规格和性能的文件,包括防护、维修保养、使用说明等;
d)原型/型式试验大纲;
e)产品必要的工程计算和分析报告;
f)外购、外协件清单及验收标准;
g)产品工艺文件等。
附加要求:产品设计文件应能清楚载明其有关材料、制造、性能和使用等方面规定。
指南:典型的设计和开发输出包括:
附加要求3:对于采用OEM或ODM生产模式的组织,品牌拥有方和其授权生产企业,双方应根据具体情况,通过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其双方各自在本社《船用产品制造厂专业质量管理体系》中所承担的责任。品牌拥有方和其授权生产企业应共同满足本体系的所有要素要求;对于OEM或ODM生产模式的企业,除非另外说明,其品牌拥有方应承担产品出厂后的售后服务及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的责任。
指南2:产品接收准则可以包含在型式试验大纲和/或出厂检验大纲、过程控制文件、产品技术要求等文件中。
7.2.1
附加要求:船用产品制造厂应确定本社规范及法定产品检验规则要求,产品标准及最终使用者的要求,包括维护保养的要求;还应确定产品的特殊使用环境要求,如:海洋环境、倾斜、摇摆、振动等。
附加要求2:申请本社认可、检验的产品,其:产品铭牌、使用指示牌、使用/操作说明书、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文件内容应满足本社规范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应包括依据标准、产品性能、质量保证及责任等信息)均应采用中英文对照(如船用产品生产地母语为非中文,可采用当地母语和英文对照)。否则,产品将被限制只能用于国内航行船舶。
附加要求:船用产品制造厂应该识别为使产品达到要求所需的工作环境并使其达到要求;
指南:对于船用产品制造厂,重要的工作环境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现场、产品贮存场所、检验/试验场所、计量校准场所。
7.1
附加要求1:在对产品实现进行策划时,应根据产品的预定用途、使用环境、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等确定产品的技术要求和质量要求,这些要求不能低于本社规范、产品检验指南、通函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如本社规范没有规定或无相关船用产品标准,这些要求应报本社接受。
7.2.2
附加要求:船用产品制造厂在进行合同评审时,应关注如下几点:
a)是否具备生产该产品的能力;
b)是否有产品检验、试验能力,如不具备,是否以合同形式确定了本社认可的检验、试验机构;
c)非通用产品所用于的船舶类型、船舶工程号是否已确定;
d)该船舶是否为特殊船舶(例如:化学品船、油船),对相关产品是否有特殊要求,产品设计是否已满足相关要求,如阀门、艉轴的密封件与介质的适应性;
附加要求2:船用产品制造厂应根据本社规范、船用产品的相关标准及具体特性确定产品的具体要求,如本社规范没有规定或无相关船用产品标准,则应确定产品的技术要求或标准并报本社接受;
附加要求3:产品试验应满足本社工厂认可、型式认可时的各项技术要求,如有变化,则重新申请相关试验。
指南1:策划的输出形式包括制造控制计划、流程图、工艺文件、产品技术要求或标准或产品接收准则等。
附加要求:设计输入要求应明确并文件化,并包括:
a)质量和可靠性
b)产品功能和性能、预定用途
c)安全性、使用环境
d)可安装性、可用性和可维护性
e )设计约束条件
f )产品应满足的标准
7.3.3
附加要求:产品设计文件应能清楚表明其有关材料、制造、性能和使用等方面规定。
指南:典型的设计和开发输出包括:
a)图样;
章节号
2011版要求
2009版要求
4.1
附加要求1:如果船用产品制造厂外包过程是本社认定构成产品质Fra Baidu bibliotek的特殊和关键过程,其外包应得到本社同意且外包方应得到本社认可。例如:锻件生产中的热处理过程;压力容器中受压部件的焊接过程;各类产品生产中的出厂检验过程等。
附加要求2:CCS不接受船用产品制造厂的转包;(转包是指我社认可的产品厂自己不生产制造,直接将产品订单交给其他工厂生产,未向我社说明而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产品检验并交货的行为。应区分OEM“代工”和ODM“贴牌”生产方式和转包的差别)。
附加要求2:应建立本社为船用产品制造厂颁发的各类证书的保存和使用管理准则,防止不适当使用。
附加要求1: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本社、顾客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附加要求2:应建立本社为船用产品制造厂颁发的各类证书的保存和使用管理准则,防止不适当使用
5.3
指南:船用产品制造厂的质量方针应包括满足公约、IMO、CCS强制性规范/规则等要求的承诺
7.3.1
附加要求:在策划设计和开发活动时,船用产品制造厂还应确保:
a)识别并确定设计开发中本社规范的要求或适用的标准;
b)确定适用的产品设计计算程序或软件;
c)原型/型式试验的要求得到安排。
7.3.2
附加要求:在船用产品设计时,应注意到最新公约要求,如IMO MSC 282(86)决议要求,船用产品禁止使用石棉。
指南:船用产品厂的质量方针应包括满足公约、IMO、CCS强制性规范/规则等要求的承诺。
6.2.2
附加要求1:从事重要产品、关键部位焊接(如:锅炉、压力容器、管系、重要机械构件等)的人员应取得本社颁发的证书(每半年确认工作)种类和等级相符的焊接工作。
附加要求2:无损检测作业人员应该持有本社颁发的或接受的《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并从事与证书的种类和等级相符的无损检测工作。
附加要求2:图纸资料送审方应保证提供的图纸、资料均属实,并且完全合法拥有提交的图纸资料。如查有不实之处,申请方应负法律责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附加要求3:型式试验可以作为设计和开发确认的方法之一,制造厂还应根据产品的预定用途,通过其他途径来确认其符合性,例如产品的可靠性、耐用性、长期性、海洋环境的适用性,需要通过实船使用来加以确认。
附加要求1:从事重要产品、关键部位焊接(如:锅炉、压力容器、管系、重要机械构件等)的人员应取得本社颁发的证书,并且从事与证书的种类和等级相符的焊接工作。
附加要求2:无损检测作业人员应该持有本社颁发的或接受的《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并从事与证书的种类和等级相符的无损检测工作。
附加要求3:理化人员(包括金相检验、机械性能、化学分析三个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并有证据证明其熟悉公约、规范要求,能严格执行相关的要求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技术工作。
附加要求:船用产品制造厂应具有获取与产品有关的最新的CCS规范、国际公约、技术标准等文件的渠道,所使用的这些文件应为最新版本。
指南:船用产品制造厂文件控制的范围包括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作业文件、设计文件、工艺文件、采购文件、检验文件、技术标准和规范等,含CCS批准的图纸和文件。
4.2.4
附加要求1: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本社、顾客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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