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权并非采矿权当然取得的产权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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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刑法罪名解析 非法采矿罪

法硕考研刑法罪名解析 非法采矿罪

法硕考研刑法罪名解析非法采矿罪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以下是凯程法律硕士考试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破坏矿产资源。

但是,国家可在不改变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权和采矿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将矿产资源的开采权依法授予特定的组织或个人,并有权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采矿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因而,所谓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国家依法对采矿单位或者个人所制订的一系列行政管理制度的总称。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严格的管理,禁止无证开采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

近几年来,非法采矿活动十分严重,因此必须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本罪的对象是矿产资源,是指在地质运动过程中形成的,蕴于地壳之中的,能为人们用于生产和生活和各种矿物质的总称。

其中包括各种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金属、非金属矿产、燃料矿产和地下热能等。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非法采矿,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非法采矿,即无证开采,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虽有采矿许可证,但不按采矿许可证上采矿范围等要求的,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根据本条规定,非法采矿包括四种情形:(1无证采矿的行为无证采矿的行为,即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

根据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不论是国营矿山企业,还是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都必须经审查批准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试述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试述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试述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一、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演进产权界定是一种法律行为,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演进,直接表现为相关法律制度的演进。

回顾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历史变迁,大体经历了完全的公有产权阶段、使用权的无偿取得与不可交易阶段、使用权的有偿取得与可交易阶段。

每一阶段都以相应的法律规定为依据,并做出具体的产权安排,由此发挥不同的产权功能,取得不同的制度绩效。

1.完全的公有产权阶段(20世纪50年代——70年代)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从建国伊始就确立了自然资源的公有产权制度。

(1)在所有权上,国家行使对绝大部分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即从我国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建立的一开始,国家所有权就占据了主导地位,产权的初始界定过度国有化。

但在实际操作中,集体所有权是客观存在的,在事实上形成了公有产权的二元结构,但这一事实并未在宪法以及其它法律中得到确认和体现。

(2)在使用权上,国有企业作为资源的实际使用者垄断了使用权。

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并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只是充当资源的生产加工车间,按照国家的行政指令供给资源产品,因而没有实质的经营权、收益权,缺乏权利激励与责任约束。

(3)在转让权上,任何政府行政调配以外的资源交易都是被严厉禁止的,任何集体、个人不得出售、出租转让任何自然资源。

转让权的缺失,导致资源利用结构的调整迟缓,资源配置处于低效状态。

但在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增长速度缓慢,对资源的需求较少的情况下,这种低效的产权制度对资源的供给尚能满足这种需求,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尚能维持在资源的承载极限之内。

2.使用权的无偿取得与不可交易阶段(20世纪80年代)进入80年代,我国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才正式进入创设阶段。

国家颁布了一系列自然资源产权的法律法规:《宪法》第9条、第10条共6款(1982),《民法通则》第80条、第81条、第83条共7款(1986),还有7个单行法律:《森林法》(1984、1998修订)、《草原法》(1985)、《渔业法》(1986、2000修订)、《矿产资源法》(1986、1996年修订)、《土地管理法》(1986、1988和1998两次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水法》(1988)以及大量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真题2020年(精编)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真题2020年(精编)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真题2020年(精编)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关于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江南博哥)国相结合,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______A.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B.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C.既重视发挥道德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法律的教化作用D.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正确答案:C2. 关于公务员的交流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____A.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B.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C.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D.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可以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正确答案:D3.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明确要求要完善立法体制。

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______A.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

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B.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

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党中央报告C.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D.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正确答案:B4. 关于优化司法职权的配置,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______A.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登记制”为“立案审查制”B.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C.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D.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答案:A5.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篇中对“春秋决狱”做了解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矿产资源所有权定义

矿产资源所有权定义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矿产资源所有权定义
矿产资源所有权,是指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依法对矿产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属性质是国家主体性质(类似领土主权)。

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为国家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其客体矿产资源为禁止流通物(不能买卖)。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国务院授权国务院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即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受国务院委托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而不是省、市、县人民政府)。

因此,各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未征得同级或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同意,无权处置矿产资源及相应的矿业权。

县政府或镇政府自作主张将采矿权无偿转让给个人或企业的行为是明显的越权行政的违法行为。

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国家一般通过矿业权的设定、许可和管理,可以基本实现所有权的各项权能。

矿产资源所有权和矿业权共同构成矿产资源产权的内容。

占有,是指国家的矿产资源神圣不可侵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矿产资源须经国务院许可。

使用,是指国家可以依法设立矿业权,通过资源规划合理开发。

收益,是指国家作为所有者在经济利益上的回报,如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权利金)等。

处分,是指对矿产资源的规划分配和矿业权的出让、拍卖或作价投资等。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设置具有两大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探矿权、采矿权等矿业权纠纷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矿业权流转,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矿业权出让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请求确认自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受让人请求自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起始日确认其探矿权、采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矿业权出让合同生效后、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颁发前,第三人越界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勘查开采,经出让人同意已实际占有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的受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出让人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移交勘查作业区或者矿区、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受让人请求解除出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未达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者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吊销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矿业权出让价款,出让人解除出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种矿产违法行为的界定与查处

五种矿产违法行为的界定与查处

五种矿产违法行为的界定与查处五种矿产违法行为的界定与查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干部培训讲义(2008年7月阿勒泰)第一种矿业权转让管理与违法行为的界定与查处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均做出有关规定。

但是,由于探矿权、采矿权是无形资产,转让形式具有花样繁多、隐蔽性强、难以界定等特点,在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案件中遇到了难以界定等问题,为了理清思路,统一认识,就如何认定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以及法律责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矿业权及矿业权转让的基本概念(一)矿业权:矿业权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

矿业权是财产权的一种形式,是依据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分离而产生的他物权,具有不动产物权的某些法律特征,适用于不动产法律规定的调整原则。

设立矿业权可以使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人们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的权利相分离。

(二)矿业权人: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三)探矿权:是指探矿权人依法享有的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区块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作业并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的权利。

探矿权反映的是探矿权人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国家及行使所有权的行政机关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四)探矿权申请人:规定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了解这一点的意义在于,进行勘查作业的不一定是探矿权人,在出现违法勘查行为时,要搞清违法主体。

(五)探矿权人:是指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从事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探矿权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应当是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登记的法人。

(六)勘查许可证:是国家在准予勘查登记后,允许勘查者从事勘查活动的法律依据,也是勘查者取得探矿权的法律凭证。

(七)采矿权: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论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

论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

论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矿产资源是赋存于地表或地下的自然资源,因此采矿活动不可避免地就要与土地发生密切的联系,而采矿权人在实施开采矿产资源的作业时必须要使用该土地,但因采权中仅含地下使用权,并不包括地表的使用权,故欲合法地使用土地就得取得以地表为客体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就出现了拥有土地使用权与拥有采矿权的不同权利主体利益的法律冲突,为解决该冲突,本文就从二者的各自法律属性出发,对在实践工作中产生的问题加以分析探讨并且提出相应的协调对策。

一、采矿权的法律属性(一)采矿权的含义。

我国最早使用“采矿权”一词是在年月日公布的我国基本法律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条第款规定:“国家所有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明确了采矿权的主体和具有财产属性,同时,地质采矿权作为自然资源使用权一个独立类型的法律依据。

年月日,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对采矿权有了明确的定义:“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人。

”这里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采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从定义可以看出采矿权饮食层含义。

()采矿权申请人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申请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的法律凭证。

()采矿权是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

采矿权人可以在采矿计可证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开采批准开采的矿产资源。

()采矿权人对其采出矿产品有行使所有权的权利。

即采矿权人依法对自己采出的矿产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采矿权的准物权属性。

采矿权具有一般物权的法律属性,但又是具有某些不同于一般物权,可准用于物权法规的财产权性质。

.首先,采矿权是他物权。

采矿权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在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上设定的权利,采矿权人仅享有对矿产资源进行探采的权利。

试论矿产资源开发进程中的权利冲突问题

试论矿产资源开发进程中的权利冲突问题

试论矿产资源开发进程中的权利冲突问题——探矿权、采矿权与相关土地权利之间的法律冲突及调整内容提要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两权”)的行使必然会与土地权利的行使发生法律冲突。

本文指出我国“两权”与土地权利冲突协调的法律规范不足的地方,借鉴国际上处置“两权”和土地权利冲突的立法情况,按照我国的国情,提出了一些调整我国“两权”与土地权利关系的原则及对由此引发的一些社会现象进行法理分析。

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原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发展提出一些思考。

关键词探矿权采矿权法律冲突引言最近赵家窑发生了一场愈演愈烈的纠纷。

即:该村村委将其集体所有的煤矿承包给某私营企业,该私营企业经营良好,不仅把该村的矿产资源转化为矿产品运销出去,还解决了该村剩余劳动力的失业问题,这本是一件造福赵家窑村民的好事,但是随着该村原有煤炭资源的逐渐枯竭萎缩,已不能知足该私企的经济需求,在趋利性的不断差遣下,该私营企业给足了该村村委一笔丰厚承包费,便进一步勘探开采了位于该村村民居住地的地下资源。

结果由于开采不妥致使该村地质构造损坏,致使大多数村民居住的衡宇发生塌陷,给村民的生命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为此,该私营企业与村民之间发生了激烈的冲突。

咱们从法学的角度看待这问题,上述冲突实属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使与土地权利的行使发生的法律冲突,更具体一点实则是“两权”与农村宅基地利用权之间的法律冲突。

这里,咱们有必要了解一下我国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规定。

一、探矿权、采矿权、土地权利三权概述我国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规定,是从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需依法记录。

开采矿产资源,必需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

国家保护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1986年4月12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81条第2款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开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采挖,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自此明确了我国采矿权的主体和其财产属性。

采矿权承包、采矿权租赁、采矿权转让的司法认定探析

采矿权承包、采矿权租赁、采矿权转让的司法认定探析

采矿权承包、采矿权租赁、采矿权转让的司法认定探析采矿权承包、采矿权租赁、采矿权转让的司法认定探析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1986年,我国颁布了《矿产资源法》,该法严格禁止采矿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

1996年,我国修订了《矿产资源法》,允许采矿权在一定条件下进行转让。

关于采矿权承包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其中《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2000年,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拓宽了采矿权流转的途径,但仍对采矿权的流转实施严格的限制和审批制度。

第三十八条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第六十二条矿业权出租方违反本规定的,矿业权人将矿业权承包给他人开采、经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八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颁布前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矿山企业,应于2001年6月30日前,按本规定关于矿业权出租管理的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试题与答案剖析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试题与答案剖析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试题与答案1、什么是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附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地下水、矿泉水、地热、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均属矿产资源。

2、什么是矿产品?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3、什么是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4、什么是探矿权人?取得勘查许可证的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5、什么是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6、什么是采矿权人?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7、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

8、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9、什么是探矿权采矿权挂牌?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10、什么是开采回采率?露天和地下开采的矿山,计算开采区域(范围)内实际采出矿量与该范围内地质储量的百分比,叫做回采率。

根据计算范围大小,分为工作面、采区(矿块)、阶段和全矿进井回采率。

开采回采率系指全矿井或矿务局的回采率。

11、什么是采矿贫化率?由于废石、矸石混入高品位矿石,导致采出矿石品位开采前工业储量中矿石地质品位的现象,叫做矿石贫化。

计算区域(范围)内原矿地质品位与采出矿石品位之差与原矿地质品位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叫做采矿贫化率。

12、什么是选矿回收率?选矿精矿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份的重量占入选矿石中该有用成份重量的百分数,叫做选矿回收率。

地下空间自然资源的属性是地下工程确权的基本要素

地下空间自然资源的属性是地下工程确权的基本要素

地下空间自然资源的属性是地下工程确权的基本要素摘要:土地立体利用一直是节约集约用地和缓解城市土地压力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战略在近年来的推出和实行,高密度和立体化的土地开发已经成为新常态,土地立体利用已经在一些大城市和开发区得到了有效的应用。

但基于此,本篇文章对地下空间自然资源的属性是地下工程确权的基本要素进行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地下空间自然资源;属性;地下工程确权;基本要素引言地下空间具有许多不同于地面环境的特点,从常规地下管线、管廊、人防、停车等逐渐发展到地下商业、交通、仓储、公建等全面综合开发。

发达国家城市地下空间历经数百年,发展比较完善。

我国从深挖洞的民防工程开始,逐步发展到城市地铁、快速路建设、地下隧道建设的地下空间综合利用。

1地下空间自然资源的属性1.1 地下空间自然资源地下空间指的是地表以下的空间部分,其包括了岩土体与无岩土体,即密实与空间部分。

之所以对地下空间自然资源的属性进行研究,主要的目的是为其开发利用提供数据和信息。

地球表面以下的土层、岩层等都是天然形成,能够成为人工开发的对象。

地层空间范围内存在着的地下空间资源包括了两种,一种是可利用的未开发的资源,一种则是可以利用的但是未开发的,可以将其称之为实在的,以及潜在的地层空间,属于空间场所。

城市地下空间又有所不同之处,除了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外,之外的地下空间不在此列。

地下空间自然资源同样属于国土资源,但是如果深究来看其利用形式实际上是国土资源的发展与延伸。

作为自然资源的有机组成部分,地下空间自然资源的属性包括了一般属性、特殊属性两种。

1.2 一般属性城市地下空间自然资源,包括了土地、水等两方面的资源,他们均属于自然资源,因此具有一般属性。

首先地下空间自然资源具有稀缺性,具体讲就是其总量具有有限性,这也是自然资源的固有特性。

很多专家学者针对城市地下空间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来看,其资源量所占的城市总面积的比例来看相对比较小。

矿法百科1|什么是探矿权和采矿权?

矿法百科1|什么是探矿权和采矿权?

矿法百科1|什么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法律政策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基本规范,也是矿业权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主要依据。

为宣传普及矿业法律政策,吴永高律师团队受中国矿业报邀请,在该报开设“矿业法律政策百科”专栏,结合矿业领域常见问题、热点问题、难点问题,介绍和梳理有关法律政策知识点,以期为矿业领域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理解和运用法律政策提供有益帮助。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首次界定了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概念。

该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2000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2000〕309号)第三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在“用益物权”一章中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

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延续了《物权法》的上述规定。

综上,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探矿权和采矿权属于在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基础上派生出的用益物权。

《民法典》中规定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

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基本知识

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基本知识

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基本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凉山彝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编印以下法律法规问答:一、什么是采矿权?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款规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二、什么是探矿权?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三、为什么说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四、什么是无证采矿?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无证采矿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主要包括擅自进行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产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五、确定无证开采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六、如何处理无证采矿行为?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无证采矿行为,作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开采;2、赔偿损失;3、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4、并处罚款。

开采权的法律规定(3篇)

开采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开采权,是指依法取得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在指定的矿区、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权利。

矿产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保障国家矿产资源权益,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开采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开采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开采权,是指依法取得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在指定的矿区、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权利。

开采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2. 特征(1)权利主体特定:开采权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取得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2)权利客体特定:开采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矿产资源。

(3)权利地域特定:开采权的地域范围是依法指定的矿区。

(4)权利期限特定:开采权的期限由法律、法规规定。

(5)权利义务相统一:开采权主体享有矿产资源开采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开采权的取得1. 探矿权取得探矿权是指依法取得矿产资源勘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在指定的矿区、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权利。

(1)申请条件:申请探矿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依法登记的其他组织;② 具有矿产资源勘查的专业技术人员;③ 具有矿产资源勘查的资金;④ 具有矿产资源勘查的设备。

(2)申请程序:申请探矿权,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① 探矿权申请表;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明;③ 探矿权申请人的基本情况;④ 探矿权勘查区块范围、勘查类型、勘查阶段、勘查期限等;⑤ 探矿权申请人具有的勘查资质证明;⑥ 探矿权申请人具有的勘查资金证明;⑦ 探矿权申请人具有的勘查设备证明。

2. 采矿权取得采矿权是指依法取得矿产资源开采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在指定的矿区、范围内进行矿产资源开采的权利。

(1)申请条件:申请采矿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依法登记的其他组织;② 具有矿产资源开采的专业技术人员;③ 具有矿产资源开采的资金;④ 具有矿产资源开采的设备。

中国地表权、地下权概念、应用模式及相关问题分析

中国地表权、地下权概念、应用模式及相关问题分析
上 权进 一步分 为 : 间 地 上权 、 下地 上权 及 其 延伸 概 念 空 地 如“ 通地 上权 ” “ 普 、 区分地 上权 ” , 见地 上 权 的概 念是 等 可 比较宽 泛 的 , 的是 地上 物的使 用权 而不 是所 有权 。至于 指 地 下空 间使用 权 , 照 梁 慧 星等 的定 义 : 下 空 问使 用 权 按 地
金 的办法 长 期 永 久 地 使 用 、 益 、 分 他 人 不 动 产 的 权 收 处
利 。
仍 然有许 多 问题 是 需要讨 论 的。按照 地下权 的定义 来看 ,
地 下权 即矿业 权包 括探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和采矿权 , 这本身 是需 要 界定
的 问题 。探 矿权 是一 种对 矿产 资源进行 勘查 的权利 , 身 本 不 涉及对 矿产 资源处 分这 一环节 , 这与 采矿权 在本 质 上是 有 区别 的。采矿 权涉及 到对 矿产 资源 的实 际处 分 , 与其 将
这 一概念 , 而在英 美 法 系 中 , 空 间权 从 土 地 所有 权 中分 将
离 出来 , 成一 种独立 的财 产权 。 形
另外 , 有地 役 权 、 佃 权 等 概念 。地 役 权 起 源 于 罗 还 永 马 法 , 在全 指 出 : 地役 权是 以他人 土地 为 自己土 地提 供 谢 “
是 指权 利人依 法利 用 地表 以下 一 定 范 围 的空 间并 排 除他
人 干扰 的权利 , 就性 质 而 言 , 下 空 间使 用 权 应 属 于不 动 地 产 财产权 。在 以德 、 为代 表 的大 陆法 系 国家 中 , 下 法 地
空 间使 用权依 附于 土 地 所 有 权 , 有 “ 且 地下 空 间所 有 权 ”
使用权 , 比之下 , 相 前者 是较 为狭 义 的概 念 。 将 地表 权概念 具体 到我 国实践 中是 需要 具体 分 析 的。 地表权 概念 是涵 盖 了除 去矿 产 资 源所 有 权 之 外 的部 分 的 所 有权 , 这种定 义不 适合 我 国具 体 国情 。地 表权 的这种定 义是 与资本 主义 国 家 的私 有 概 念 紧密 相 连 的 。在 西 方 国 家, 矿产 资源 国有化是 近年 来发 展 的趋 势 , 因此 , 在强 调 其 地 表权 的所 有概念 的时候排 除矿产 资源 部分 , 他 部分 实 其 际上与 私有 制度相 符 。作 为 有 特 色社 会 主 义制 度 的 中国 而言 , 不能 硬套 此种 概 念 , 应 在 借鉴 其 精 华 的基 础 上 为 而 我 所 用 。在我 国宪 法第 9条 中规 定 , 自然 资源 包括 水 流 、 矿 产资 源归 国家所 有 , 在土 地 所 有制 上 , 而 却存 在 两 种形 式: 国家所 有 、 集体 所有 , 两种 制度 形式 并存 的现 状使 得地

矿业权的产权属性分析

矿业权的产权属性分析

矿业权的产权属性分析一、产权和产权的分解产权是一个非常不确定的范畴,经济学家对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1、认为产权即为财产所有权,并进一步把财产所有权解释为包含多方面权能的权利束。

2、认为产权是一个比所有权埸为宽泛,包含一切关于财产权能在内的范畴。

3、认为产权是法律或国家强制性规定人对物的权利。

4、认为产权不仅包括人对物的权利,而是一个更广泛的人的各类权利的综合,是一种人与人的社会关系。

尽管学者们对产权的定义存在种种差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产权是一种权利束,它可以分解成多种权利并统一呈现一种结构状态。

或者说,产权是一组权利或一个权利体系。

这一组权利一般可以分为四项:狭义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

值得注意的是,“收益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而是任何一项权利中应有的内容,每一项权利的行使都能产生相应的利益,获取相应的“收益权”,因此,“收益权”不能与其它权项并列。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产权的四项权能是合一的,即由特定主体拥有财产的全部产权,这一主体兼行四重权能,即狭义所有者职能、占有者职能、支配者职能和使用者职能,也独享“四权”的全部利益。

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产生出对资产的狭义所有权和市场交易支配权进行分解的需要,从而出现了产权的分解。

所谓产权分解,就是指由不同主体来行使特定产权的各项权能并获取相应利益。

产权的分解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即权能的分工和利益的分割。

产权的不同权能由同一主体行使转变为由不同主体分工行使,就是权能的分工。

相应的利益分属于不同的权能行使者,就是利益的分割。

二、矿业权是矿产资源产权分解的结果1、我国的矿产资源产权国家所有制度从各国资源产权运行情况看,自然资源产权运行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1)、以英、美等国家为代表的土地所有者体系。

自然资源归土地所有者所有,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内赋存的自然资源享有所有权,政府对土地所有者有一定的抑制权;(2)、以日、法等国家为代表的自然资源产权体系。

2020法考备考考点:矿产资源权属制度

2020法考备考考点:矿产资源权属制度

【导语】你想有拥有你没有过的能⼒,就要去做⾃⼰没有做过的努⼒。

以下为“2020法考备考考点:矿产资源权属制度”,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忧考! 矿产资源权属制度 (⼀)国家所有权 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地的所有权或者使⽤权的不同⽽改变。

(⼆)矿业权 1.矿业权的取得 (1)矿业权的内容 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

①探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査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称为探矿权⼈。

②采矿权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称为采矿权⼈。

(2)矿业权的取得条件 ①经申请、批准和登记 勘査、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产⽽进⾏的勘查除外。

②具有相应资质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③有偿取得 国家实⾏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2.矿业权的转让 (1)探矿权的转让 探矿权⼈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

(2)采矿权的转让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企业,因企业合并、分⽴,与他⼈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采矿。

3.矿业权⼈的权利义务 (1)探矿权⼈的权利义务 (2)采矿权⼈的权利义务。

地下空间自然资源的属性是地下工程确权的基本要素

地下空间自然资源的属性是地下工程确权的基本要素

地下空间自然资源的属性是地下工程确权的基本要素摘要:地下空间资源是国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属于自然资源,也是稀缺资源。

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以内、地表以下,以土体或岩体为主要介质的空间领域,其中能为人类所利用的部分称为地下空间资源。

将地下空间作为一种资源早己是学术界的共识,1982年联合国自然资源委员会正式将地下空间列为“潜在而丰富的自然资源”。

,本篇文章对地下空间自然资源的属性是地下工程确权的基本要素进行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地下空间自然资源;属性;地下工程确权;基本要素1地下空间资源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仅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更因为其自然属性而受到地质环境的影响。

由于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是建立在一定的地质体中,其开发的安全、成本及可利用规模必然受到地质环境的影响;同时,在这一开发利用的过程中,也使得城市地质环境问题日益显现,出现了地面开裂、地面塌陷、周边建(构)筑物的影响与破坏以及挤土效应(地面房屋开裂)等问题。

因此,正确认识地下空间资源属性特征,对科学规划利用地下空间、保证地质环境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对于地下空间资源的定义存在不同的表述,有强调其自然属性的,也有按利用目的进行分类的。

从研究地下空间资源与地质环境相互关系的角度,地下空间资源定义为:在城市地表以下一定深度范围内,在现有经济条件、技术条件下,能开发利用的土层或岩层中天然形成或经人工开发而成的空间,以及空间中蕴藏的各类地质资源。

地下空间资源是土地资源不可分割的部分,是土地资源向地下的延伸,与地表土地共同构成土地资源的三维立体结构。

地下空间资源的利用程度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而逐渐提高的。

从全国角度看,我国的城市化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各个城市群的发展与土地利用红线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因此地下空间资源成为在城市发展过程中日益受到重视。

2地下空间的权利设置目前为止,土地的权利体系已经逐渐完善,发展成为立体的体系,即包含地表、地上及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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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纪 田
在矿业开发 活动 中, 往往涉及采矿 权 、 地下权 、 地 有和集体 土地的地上权 、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等
《 )0 2 2 公布:我 国煤炭 l “ 来解决或限制采矿权行使时产生的负外部性 ,以遏制 严重 。 中国经营 ̄)04年 1 月 4 E 采空塌陷率创高纪录。 平均采空塌陷系数为 O 4公 顷 .( 2 开采 造成 的损 害 。 / 吨)平均开采 1 万 , 万吨煤 , 造成采空塌陷灾害直接经 关 于地下 权产权 界 定 的探 讨
偿。科斯认为: 受到约束的当事人在损害是相互作用 的 有 权 只 能 设 在 唯 一 的物 上 ,而 不 能 设在 数 个 物 的 集 情况下难以避免受到损害, 但是如果 明确地界定产权就 合上” 。 同 我国物权法同样 以物权客体的单一性强调“ 一 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本身的运行减少当事人受到的损害。 物一权 ” 原则 , 这种强调排除 了采矿权客体的复合性的 经济学家在论述明确界定产权 的作用时总是反复利用 存在。地下土壤与矿产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物 , 自然 的一个例子, 就是行驶着的火车发动机 冒火花引起路边 状 态结合 成一体并不能排 除法律上属于两 物的客观 的庄稼起火, 是火车不应当冒火花还是路边不应当种庄 性 , 拥有矿产的采矿权和利用地下土地的相邻权 , 属并 稼。 法律允许火车冒火花 , 则烧毁了庄稼就不要赔偿。 产 立 的两权所支配的不同的物。其次 , 从地下土地的功能 权界定后就有了是否承担责任 的依据。因此 , 产权 的科 和属性 可 以证 实 。一方 面 , 下 土地 的功能 可 以表 征为 地 学界定是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 产权的科学界定可 互有物。 地下的土壤是采矿权和地表权的共 同载体, 地 以定纷止争 , 而产权的错误界定则是采矿后地面千疮百 表权 的存在必须要地下承载 ,矿 产更加依赖其赋存 。 孔的理论原因。 将有多重功能的地下部分简单界定给采 “ 在互有关系中, 对互有标 的物必须永久维持其共同共 矿权 一方 , 无论怎 么分析 都是错 误 的 。 有 的关 系, 其共有人不享有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权”1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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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甲损害乙, 还是允许乙损害甲”1允许一方损害另 之一是“ I 4 。 一物一权” 原则 , 即一个权利的客体 只能是一

方, 被允许的一方就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 否则必须赔 个 独 立 的 物 。德 国物 权 法 学 家 沃 尔 夫认 为 : 一 个 所 “
地表权是地表权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采矿 表权 以及产权界定 、负外部性” “ 等诸 多问题 , 其中采矿 几个方面 ,
权取得时关于包裹矿产 的地下土地部分产权应如何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权是 明确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 的开发利用并取得相应 定, 已成为人们关注 、 讨论的重要问题 。 一直以来, 许多 矿产品的开采权。 地下权是地下土地部分的利用权。 地 学者却将地下权界定为采矿权的财产组成 ,即地下使 下部分是地表唯一的支撑体 ,改变了地下原状就会失 用权随着采矿权的取得而当然取得。笔者则认为 : 地下 去原有 的地面平衡 , 威胁到地表权人的生存和发展。地
存其中的矿产资源结合而成” 。采矿权的客体是指采 日) [ 3 1 。 矿权所独立支配 的对象 , 地下权按上述理论界定后 , 采 采矿权人如此损害了地表权人 ,如果要采矿权人
矿权人就可 以独立地支配地下部分 ,而地表权人则不 赔偿地表权利人或者减少对地表 的损害 ,则又损失 了 应支配和利用。按照通行的财产权 自由原则 , 采矿权行 采矿权人的收益或增加 了成本 。这就是美国获诺贝尔 使时动用 的地下权属采矿权人的 自由权利范围,采矿 奖的经济学家科斯在《 社会成本问题》 一文中所要解决 权人不需要赔偿地表权人。 的问题 :我们正在分析 的问题具有相互性 ,即避免对 “ 地表权包括农地使用权 、建筑物或工作物使用 国 乙的损害 , 将会使 甲受到损害 , 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


1 “ 下权 为 采矿 权 当然取得 ” .地 的产权
界 定及 分析
济损失 60 元” 中国环境报>o s l 月 1 6 0 。《 ) o 年 2 3日透 2 露 : 受矿 山开 采塌 陷的吉林 省九 台市 营城镇居 民谈 “
‘ ’ 坑 色变 , 心有余悸 , 找不到安全 的房屋地基 , 生活极 在学术界 ,许多学者认为 :地下使用权随着矿业 度贫 困” “ 。山西省社科 院研究员李连济 的课题结论为 权 的取得而当然取得 , 并为矿业权服务”, … 一些学者还 “ 采空塌陷是采矿生态破坏类型最严重的形式 。” 采矿
将矿业权具体到采矿权 , 在法律上 , 即“ 采矿权 的取得 掏空导致农 民想搬迁又没有钱 , 由谁承担责任?《 闻 新 同时便获得了地下部分 的占有 、 使用权”】 [ 2 , 并且进一步 周报》记者采访一些领导时的答复是 :这样的情况我 “
将地下权复合成采矿权 的客体全部界定给采矿权人 : 们也没有办法 ,国家也没有相关 的规定要对采煤 的地 “ 在采矿权的情况下 , 客体 由特定矿区的地下土壤与赋 面下沉造成农 田损失 进行补偿 ” 刊于 20 年 3 8 ( 05 月
权属相邻权 , 地下权并非采矿权 当然取得 的产权界定 , 下土地部分 在一定 区域又是包裹 特定矿产的矿床 , 就 采矿权取得时关于包裹矿产的地下土地部分应是采矿 像储藏矿产的仓库一样 。采矿权人的开采在从地裹 中 权人与地表权人共同拥有的互有物。产权的错误界定 分离矿产时和取出矿产后 ,必然会破坏地下原状而破 是采矿后地面千疮百孑 的理论原因。产权的科学界定 坏地面的平衡 。如果开采时措施不当或者开采后 回填 L
影 地表权 可 以定纷止争 ,但又由于地下部分不可分割而不能实 不够 , 响地表平衡 的必然性就转化成 为现实, 现排他性使用 , 容易产生负外部性。这就必须要在产权 人的生存和发展受到事实上的损害。 界定后以“ 市场谈判” 政府行政许可” 与“ 相结合的手段
在我国 ,矿产开采造成地表权人损 害的事实 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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