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的主体及资质要求
矿业权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矿业权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一、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一)我国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构成●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名称为《×××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
●法规:又细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布实施。
名称主要为《×××条例》或《×××办法》,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主要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颁布实施,如国务院令第241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名称主要为《×××条例》或《×××办法》,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规章:又为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并颁布实施。
名称主要为《×××办法》,部门规章主要是以部门令的形式颁布实施,如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首府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实施。
政府规章主要是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实施,如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广义,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社会活动的所有文件。
狭义,常见的包括:➢国务院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各部、委规范性文件,如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7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如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矿山企业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年度检查的通知》;➢部门规范性文件,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矿山开采相关法律
矿山开采的相关法律采矿权可以转让,但不能出租,承包开矿是可以的,承包方只负责开采,没有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发包方付劳务费。
转让方缴纳税费:1、营业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矿井等财产,不应征收营业税;根据现行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规定,对多种经营公司转让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和动产应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考虑到部分机电设备(如变压器、防爆开关等)与矿井连在一起不可分,为了避免划分,对多种经营公司随同转让矿井时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转让矿井时所转让的机电设备等一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25%。
3、印花税,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购买方缴纳税费:1、印花税。
购买方在实际生产中缴纳的税费:1、增值税:17%/3%。
2、印花税:0.03%3、附加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0%左右)4、资源税:每吨/每方0.5-20元5、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相关法律规定1、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矿产资源不得出租。
因为我国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市场主体仅取得对于矿产资源的用益物权,即矿业权。
因此,此处的“矿产资源”应指矿业权。
出租矿产资源的,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2、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允许对矿业权进行出租,与上位法相冲突。
3、《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矿业权出租是指矿业权人作为出租人将矿业权租赁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矿业权出租应当符合国务院规定的矿业权转让的条件。
矿业权人申请出租矿业权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出租申请书;(2)许可证复印件;(3)矿业权租赁合同书;(4)承租人的资质条件证明或营业执照;(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论矿业权的主体
位 ,以保障矿业权人 的合法利益,拓宽矿业权人的融资渠道 ,使更多的资金进入矿业市场,使投资者 的利益
和 交 易安全得 到 切实保 障 。
关键字 :矿业权 ;矿业权主体 ;民事主体
中图分类 号 :D 42F 0 . F 6 ;4 7 1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章 编号 :17— 9 52 1) — 0 0 0 62 6 9 ( 00 0 1- 4 0 2
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投资勘查 、
源有不适于 国家建设大 、中型矿 山
广 业权 的特殊性 决定了在 该项权 利
又 _ 和行使 的过程 中 ,权利主体具 得 i 足轻重 的作用 。 举
开采矿产资源。但是 ,成为矿业权 的矿床及矿点 ;经 国有矿 山企业 同 人还 必须具备法律 规定的一系列资 意 ,并经其上级主管部 门批准 ,在 质条件 。为适应不 同矿种 、不 同规 其 矿 区 范 围 内 划 出 的 边 缘 零 星 矿
粤f 富
的 ,国 家 委 托 的勘 查 单 位 为探 矿 权 申请 人 。 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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寰 嚣 篡
矿权 申请 人 的 申请 获 得 批 准 ,交 纳 了探 矿 权 使 用 费 或 探 矿 权 价款 的 ,
_ 口 开采活动的依据和保障。这种权 I J 的基础是国家对 国有矿产资源的
其他 经济组织 以及个人 ,依照 中国 几乎都 由国有矿 山企业开 采。集体 的法 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在 中国
所 有 制 矿 山企 业 可 以开 采 的矿 产 资
种确保 矿业
又 不受行政权力过度 干预的保 障。
苣 将从矿 业权的主体开始对矿业 者 赃生 行研究 ,这样做 的原因是 由于
量 管理办法 的规定 ,勘查出资 资质条件 。 记 为探矿权 申请人 ;国家出资勘查
采矿权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采矿权申请应提交的材料采矿权是指国家授予的采矿活动的法定权利,符合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地方政府申请获得采矿权。
采矿权获得者在采矿区域内可按照矿产资源的种类和用途,采取开采、开发、利用、灾害治理等措施,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那么,如何申请采矿权?本文将深入探讨。
1. 申请人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资质证明采矿权申请人的资质证明是申请采矿权的第一步,申请人应当提供具备合法有效的单位法人资格证书或个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文件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清晰、有效。
根据不同地域的规定,在提供相关材料时,申请人还需加盖法人章、单位公章、个人签章等,并在申请表上签名。
2. 物业和土地使用权证明采矿权所在地的物业相关证明也是申请采矿权的重要资料。
申请人应当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明、房产证明、产权证明等相关证明。
对于可能影响到采矿活动的公路、铁路、水路、隧道、桥梁、电力、水利等设施及项目,需要提交有关单位的管理、调度、运行等方面情况的证明材料。
3. 拟采矿资源方面的详细情况采矿权是围绕矿产资源进行的,因此申请人需要详细描述拟采资源的类型、矿石储量、矿物成分、采矿时采用的开采技术等相关材料。
对于重要矿产资源,还应当提供资源审计、勘查报告等相关证明。
4. 环境影响评价材料采矿活动将对矿区周边的自然环境构成影响,因此申请人应当提供环境影响评价(EIA)的相关材料,其中应当包括EIA 报告、环评审批文件(核准文件等)等。
EIA报告应当真实、准确、详尽地描述采矿活动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采取的环保措施、环保投资等相关信息,并在申请表上声明矿区所在地已经及将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
5.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授权书或授权委托书、银行开户证明、人员名单、聘请的技术负责人证书、专业质量保证人证书等也是申请采矿权需要提供的必备材料。
综上所述,申请采矿权不仅要提供基本的资质和资金证明,还需要详细描述拟采矿产资源的概况、采矿的优化方案和环保措施。
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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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有测量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盖章,编制时间距提交登记资料不超过6个月(一直停产的除外)。
2.井上井下对照图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原则上为1:2000(若比例尺无法满足要求的,可提供1:5000或1:10000的、以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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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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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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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立申请:提交经评审备案的储量评审意见书。
2.延续申请:提交当年或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其中属于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情形的,应当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开采方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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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矿山报告中应包含矿区范围图、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储量动用及剩余情况、矿山生态修复闭坑验收报告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采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情况及相关票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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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采矿权人名称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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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非本省注册企业申请人需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或变更事项查询单(内资企.业登记表)等资料,本省注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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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矿区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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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提供比例尺为1:2000的、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若比例尺无法满足要求的,可提供1:5000或1:1OO(X)的、以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图中标注申请矿区范围、储量估算范围、规划区块范围等。
矿业人必知的40个采矿法律问题
矿业人必知的40个采矿法律问题《矿业人必知的40个采矿法律问题》1、什么是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为什么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开采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当然应该向国家偿付一定的代价。
过去相当长的时期,我国实行无偿开采矿产资源的政策,使一些从事矿产开采的单位和个人轻易地获得利润和收入,实际上是把一部分国家财富转化为集体或者个人所有,这是不合理的。
无偿开采国家的矿产资源,也掩盖了一些矿山企业薄弱的经营管理,不利于促进矿山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社会效益,不利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5条的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主要形式是收取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对资源耗竭的一种经济补偿。
2、什么是暂时不能综合开采的矿产?什么是必须与主矿体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什么是矿区范围划出的边缘零星矿产?答:暂时不能综合开采的矿产,是指共生矿产或者伴生矿产,由于采选冶技术暂时没有解决;开采出来经济上不合算;国内外市场暂时没有销路并且在开采主要矿产时不会被破坏的矿产。
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的矿产,应当采用有效的保护措施,如:可以留有必要的保安矿柱并维护好巷道,留待以后开采;采用充填法等采矿方法开采下部矿体不破坏上部暂不能开采的矿产;对可以用同一开采系统开采的暂不开采的矿石,在主采矿石采完后,保留和维护必要的巷道和井巷设施等。
必须与主矿体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是指由于矿床赋存条件决定,在开采主矿产时,主矿产与共生矿产、伴生矿产无法分采分运,只能一并采出的矿产。
矿区范围划出的边缘零星矿产,是指在矿区范围内,矿区开采总体设计划定的开采区以外的矿体、矿脉,或者矿山企业认为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安全,可以划给其他采矿权人开采的矿体的边缘地段。
采矿权申请及审批要件
采矿权申请及审批要件采矿权是指国家授予的在一定矿区内,开采、利用、生产矿产资源的权利。
为了保护矿产资源,避免采矿过程中可能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对采矿权的申请和审批要求十分严格。
本文将介绍采矿权申请及审批要件。
一、采矿权申请要件1. 申请人资格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申请采矿权的个人须为中国公民,申请采矿权的单位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依照法律法规有权具有矿业权益的单位。
2. 采矿权申请书申请人必须填写采矿权申请书,该书必须详细说明具体矿产资源类型、矿产资源所在地、矿区大小等具体内容,以及申请人的信息。
3. 矿产资源勘查资料申请人必须提供经过勘查的矿产资源报告,该报告必须包括矿床规模、资源量、品位、采矿条件、矿石性质、市场前景等详细内容。
4. 申请人的资质证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注册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开户许可证明、法人代表授权书等。
5. 缴纳申请费用申请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采矿权申请费用,该费用的金额会根据矿区面积、矿产资源丰度等情况而有所不同。
二、采矿权审批要件1. 是否超出国家保护目录范围国家对于部分地区的矿产资源进行了保护,申请人必须确定所申请的矿产资源是否在保护目录范围内。
2. 矿山安全与灾害防治情况申请人必须提供矿山安全与灾害防治方面的基础信息,包括矿山工程勘察报告、地质监测报告、矿山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等。
3. 矿山环境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申请人必须提供矿产资源的环境保护方案及详细阐述资源的合理利用方案,同时详细阐述矿山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防范措施。
4. 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申请人必须提供准确无误的矿产资源所属权证明,避免可能存在的权属争议,否则将会影响采矿权的审批。
5. 是否符合工业政策申请人必须根据国家工业、环保等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矿床开采方案的编制,并提交。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制度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制度目录1. 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概述 (2)1.1. 矿产资源法产生和发展 (2)1.1.1. 国外矿产资源法的产生、发展 (2)1.1.2. 我国矿产资源法的产生和发展 (2)1.2. 矿产资源法表现形式 (2)1.3. 矿产资源法律体系 (3)1.4. 我国矿产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4)2. 矿产资源开采制度 (4)2.1. 采矿权及采矿权的登记许可 (4)2.2. 矿山企业的设立与审批 (5)2.2.1. 矿山企业的设立 (5)2.2.2. 开办矿山企业的审查 (7)2.3. 关闭矿山的规定和程序 (7)2.3.1. 矿山关闭的报告与相关资料 (7)2.3.2. 矿山关闭的申请与审批 (7)2.3.3. 矿山企业工作 (7)3.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8)3.1.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法律保障制度演化 (8)3.2.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现状 (8)3.3. 现行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8)3.4. 目前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完善建议 (9)4. 矿业权流转制度 (10)4.1. 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建立 (10)4.2. 矿业权流转方式 (11)4.3. 矿业权法律制度中的问题 (12)4.4. 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中的建议和措施 (13)5. 参考文献 (14)1.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概述1.1. 矿产资源法产生和发展矿产资源法成为法学的一个专门的分支学科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矿产资源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与工业化过程密切联系的。
1.1.1.国外矿产资源法的产生、发展从世界范围看,矿产资源法的孕育、产生和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历史时期:(1)突破矿业发展限制的矿产资源法孕育期。
前工业化时期,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实行禁矿政策和限矿法制,推行矿冶官营。
(2)保护矿业权的矿产资源法产生期。
19世纪中叶后,英、法、比、德、美、日相继进入实现工业化过程。
矿产资源需求急剧上升。
采矿权人申请条件
采矿权人申请条件探矿权人已经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并且符合采矿权人申请条件的,可以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提交以下资料: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内容包括: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理由、依据和位置、面积;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图和地质剖面图;开采矿种、矿区地质勘查程度和探矿权权属;矿区范围内其他矿业权的设置情况(是否已设置矿业权,是否存在矿业权重叠交叉);申请人的办矿资质条件(资金、技术、设备等)及以往所从事过的矿业开发活动经历等;2.经过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和省级以上(含省级)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机关出具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4.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所属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和勘查区块范围图;5.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批复文件;6.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编制《可行性研究》工业场地选择、开拓方案选择、水平划分、采(盘)区划分、采煤方法选择、大巷运输方式选择、提升方式选择、排水方式选择、压风方式选择、采掘运输设备配备方案选择、地面生产系统方案选择、井下供电方式选择……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后,必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的数据上根据《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环境保护法》、《矿山安全法》编制完成以下专项内容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地质灾害评价》行政审批(审查批准)《水土保持方案》行政审批(审查批准)《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审批(审查批准)《安全预评价》行政备案(审查备案)《节能减排专章》行政审批(审查批准)以上专项内容完成相关行政审批后,依据相关行政审批文件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核准后并持相关审批文件依法取得采矿证。
编制《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取得开工备案回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监理建设过程中技术研究、技术设计(防治水、防灭火、防突、抽放等)修改初步设计、修改安全专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认证单位工程验收认证单项工程验收认证各单位工程之间有机形成系统后为了检验运行的可靠性和连续性,进行联合试运转(也叫试生产或联合试车)。
采矿权办理流程
采矿权办理流程一、申请资格审查。
申请采矿权的单位或个人首先需要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包括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实力、有良好的信誉等。
申请人需要向当地矿业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申请表、资质证明等。
矿业主管部门将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进入下一步流程。
二、选择矿业权类型。
根据不同的矿产资源类型,申请人需要选择相应的矿业权类型,包括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采矿权转让等。
在选择矿业权类型时,申请人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选择的类型符合实际情况。
三、提交勘查开发方案。
申请人在获得矿业权之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勘查开发方案。
该方案应包括勘查范围、勘查方法、勘查期限等内容,申请人需要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进行详细规划,并提交给矿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四、开展勘查工作。
获得勘查许可证的申请人可以组织开展矿产资源的勘查工作,包括地质勘查、地球物理勘查、化探勘查等。
在勘查工作中,申请人需要严格按照勘查开发方案的要求进行,确保勘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申请采矿权许可证。
在完成勘查工作并确定矿产资源储量后,申请人可以向矿业主管部门申请采矿权许可证。
申请人需要提交相关的采矿权许可证申请文件,包括采矿权许可证申请表、勘查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矿业主管部门将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将颁发采矿权许可证。
六、履行相关手续。
获得采矿权许可证后,申请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相关手续,包括土地使用手续、环保手续、安全生产许可等。
同时,申请人还需要履行相关的税务申报、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等手续,确保合法合规开展采矿活动。
七、开展采矿活动。
获得采矿权许可证并完成相关手续后,申请人可以组织开展矿产资源的采矿活动。
在采矿活动中,申请人需要严格按照采矿权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确保安全生产,保护环境,合法合规开展采矿活动。
八、监督检查和评估。
矿业主管部门将对申请人的采矿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采矿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矿业市场准入资格和矿权主体资格
矿业市场准入资格和矿权主体资格张文驹①摘要:矿业市场准入资格是矿业的经营权,采矿权、探矿权是矿产资源的财产权,两者不应混淆。
《矿产资源法》没有对两者加以清晰区分;《行政许可法》把行政许可扩大到了公有自然资源财产权的分配;《公司法》对矿业市场准入资格有授权性规定,但未得到重视和贯彻。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将特许权(矿业经营权)和采矿权(财产权)界定为两种权利。
进入矿业的门槛建议设三道--设立企业,取得矿权,建设矿山(采区)。
贯彻《行政许可法》,应当定位在授予"采矿经营特许权"上,许可证书可称为《采矿经营特许权证》。
《采矿许可证》和《勘查许可证》宜改称《采矿权证》和《探矿权证》。
矿权制度应当同《行政许可法》脱钩,直接上承《物权法》。
限制经营权同限制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应当加以区别。
"矿业权"最好改称"矿权"。
一、问题的提出和讨论取得矿业市场准入资格同取得矿权,是一回事还是两回事?如果是两回事,那么各自需要什么不同的条件,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许多人的观念中,这件事是相当含糊的。
从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说,前者是取得矿业这个特定行业的经营权,凭借自己的资质条件,按照行政法程序从政府无偿取得;后者是取得矿产资源这种特定财产的财产权,按照市场规则有偿取得;其间的关系和区别应当很清楚。
打两个浅近的比方:第一,汽车的所有权是用货币换来的,但驾驶汽车的资格则要通过考试、取得证书,不能说只要有钱买汽车就当然有资格开汽车;也不能说一个人只要有了汽车驾驶员证,就有权把不会开车的人的汽车无偿拿来。
第二,从事房地产开发,只要资质具备,就可以申请工商登记,但不等于房地产公司一获准成立,政府就有义务向该公司供给用地。
而在矿业领域,把经营权同财产权混为一谈的观念和影响却是相当广泛,这表现了矿业经济理论研究、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的滞后,很值得认真地作一些讨论。
本文讨论的矿业是覆盖探矿和采矿全程的完整矿业,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只采不探的半截子矿业。
申请采矿权的操作流程
申请采矿权的操作流程Ol发证权限在哪级自然资源部门?(一)自然资源部石油、烧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铝、稀土、锡、睇、铝、钻、锂、钾盐、晶质石墨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
(二)省自然资源厅煤、煤层气、铁、铭、铜、铝、金、银、错、磷、萤石等11种战略性矿产及油页岩、铅、锌、锦、钢、钛、银、银也、镀、锄、锢、氮气、水泥用灰岩等14种矿产。
(三)市级自然资源局除部、省、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权限以外的矿产,具体矿种参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中《矿产资源分类细目》。
点击查看:《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四)县级自然资源局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石灰岩(建筑石料用,制灰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I页岩(砖瓦用)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此类矿种直接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
02申请采矿权应具备哪些条件?(一)新设采矿权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县(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新设采矿权。
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绿色矿山标准。
不得与生态红线、各类保护地重叠,做到精准选址,规模开发。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服从国家产业政策的宏观指导和调控。
凡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要求的矿产开发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点击查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三)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安全生产要求。
凡采用明令淘汰落后的工艺、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政策的,一律不予审批。
(四)新设立采矿权的,其矿区范围内的地质勘查程度应符合下列条件:大型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砂石土等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的(简称"第三类矿产")应达到矿山开采设计及建设要求的地质工作程度。
点击查看:《矿产勘蛰阶段划分标准2020年版》(五)新设采矿权必须遵循布局合理和规模开发的基本原则。
采矿权申请资料要求
一、新办采矿权申请(一)划定矿区范围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先向具有相应采矿权审批权限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划定矿区范目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
主要内容: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拟开采矿区范围,起止深度,矿种、位置.资源储量、设计规模,服务年限、开采方)、资金来源、投资安排等);2、采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的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未设立企业的矿山,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3、矿山地理位置图;4、以地形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附国家直角坐标标定的拐点坐标)及毗邻矿山企业相对位置关系示意图;5、有资质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文件(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砖瓦砂石,粘土的,提变相应的地质资料);6、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7、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迁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8、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矿业权设置情况的协助调查意见。
(二)采矿权申请采矿权申请人在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批准后的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大型矿山3年,中型矿山2年,小型矿山1年),应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完成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采矿权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等的编制和报审工作(具体要求见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并向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的批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登记。
采矿权申请应提交以下资料:l、采矿权申请登记书;2、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明与原件一致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姓名;3、划定矿区范围批复;4、矿区范围;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及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段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文件;7、具有与矿山设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8、申请由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地等采矿权的,还应提交采矿权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书;9、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矿山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10、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审批文件;二、采矿权延续申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采矿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不包括下级国土资探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调查意见的时间)。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1998年2月12日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の管理,保护采矿权人の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の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の矿区内の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の其他海域の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の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の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の,经国务院指定の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の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の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の矿产资源。
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の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の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の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の,由所涉及行政区域の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の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の部门备案。
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の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の,应当根据划定の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の证明;(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の批准文件;(五)开采矿产资源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の其他资料。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采矿权审批事项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四级审批登记管理制度。
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有:国家和省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
包括:新设立采矿权登记,延续采矿登记,变更采矿登记、注销采矿登记。
采矿权审批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开采特有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审查批准、采矿登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3、《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第十九条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省规划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矿产资源。
开采前款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由行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矿产储量规模为小矿、零星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采矿登记程序及要件新建矿山采矿登记工作程序1、拟采用市场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地质勘查工作或向原探矿权人收购地质成果资料。
采矿权
采矿权科技名词定义中文名称:采矿权英文名称:mining right其他名称:矿产资源使用权定义: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作为民事主体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享有开采矿产资源,出售、转让采矿权等权利。
百科名片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在物权法概括性规定基础上由《矿产资源法》予以具体明确化。
采矿权客体应包括矿产资源和矿区,具有复合性,并且矿区及其所蕴涵的矿藏种类规模不同对采矿权的取得及行使有着重要影响。
采矿权可有限制的转让,法律应明确并完善采矿权的抵押、出租和承包等流转形式。
概述概念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在物权法概括性规定基础上由《矿产资源法》[1]予以具体明确化。
采矿权客体应包括矿产资源和矿区,具有复合性,并且矿区及其所蕴涵的矿藏种类规模不同对采矿权的取得及行使有着重要影响。
采矿权可有限制的转让,法律应明确并完善采矿权的抵押、出租和承包等流转形式。
西方现代矿业法西方现代矿业法矿业权概念正式产生于1870年左右,同现代意义上的矿业一样,是伴随着19世纪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得以成长并不断完善。
工业革命使矿业地位达到其顶峰,矿产资源的发现和开采,矿产品的生产和广泛应用,成为工业化国家发展的可支撑点和基础。
矿业的基础产业地位得到了大多国家认同,故而在大多国家的法律中规定:所有地下矿产资源为国家(王室)所有,可以说现代矿业权制度就如此产生了。
在这一制度规定下,凡是要从事地下探矿、采矿的个人或企业,都要按国家有关矿业法的规定,办理一定的手续,缴纳一定的款项,然后取得相应的特许权或租用权。
若所要进行工作的土地归私人所有,还须取得地表土地所有权人的允许方可正式进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第五章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条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
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及审查的有关问题
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及审查的有关问题一、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的程序和要求1、申请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过程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及审查是矿产资源开发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国家资源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及审查的有关问题展开讨论,首先介绍申请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过程。
申请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探矿权和采矿权需要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探矿权或采矿权申请书、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等。
申请人需要提前准备好这些材料,并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2、地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会被地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如果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会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或修改。
3、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复核并报国务院。
经过初步审查后,申请材料会提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复核。
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资质、矿山的资源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
如果复核通过,申请材料会报送国务院审批。
4、国务院对申请进行审批并公告。
国务院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根据探矿权和采矿权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标准,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如果批准,国务院会公告探矿权或采矿权授予结果,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探矿权或采矿权证。
申请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过程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申请人需要了解相关政策和程序,以便顺利通过审批和审查。
2、审批机构和程序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及审查的有关问题矿产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能源来源。
在矿产资源的开发中,探矿权和采矿权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探矿权是指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探的权利,而采矿权则是在矿产资源探明后进行开采的权利。
这两种权利的审批和审查对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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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采矿权主体是指经国家矿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独立享有矿产资源开采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我国原先将采矿权主体局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我国公民,而简单的将具备资质、资金充裕的其他形式主体排除在外,无疑限制了采矿权经济价值的充分发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对外开放的扩大,采矿权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合作制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均可成为采矿权人,因此我国现阶段,采矿权主体原则上为中国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同时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中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但在此应然范围内的主体只有具备了特定的行为能力及相关实质要件,方能成为实然的采矿权主体。
采矿权的主体及资质要求
采矿权作为一种特别法上的用益物权,派生于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因此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者行使采矿权的前提就是从矿产资源所有者--国家的手中取得采矿权。由于矿产资源的数量有限、埋藏深、开采复杂、危险系数大等特性,因此国家对采矿权的取得做出适当限制实属必要,在我国主要体现在对主体资质要求的实质要件及对采矿权取得程序的形式要件两方面。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
国家规划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建设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为建设大、中型矿山划定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域。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划定的,尚未列入国家建设规划的,储量大、质量好、具有开发前景的矿产资源保护区域。
《实施细则》第11~14条分别对国有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者的资质要求做出了不同规定,其共同必备的实质要件大致包括:
(1)开采范围与其开采能力、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
(2)对拟开采的矿产资源实施合理的开采方案;
(3)保障安全生产的能力;
(4)环境保护、防治污染的能力;
(5)承担与开采矿产资源直接相关的其他连带责任能力。
中国法律所确认的上述对采矿权主体的资质要求,有两点缺憾,应在今后立法中予以改善:
第一,现行制度混淆了矿山企业的资格与特定采矿权的主体的资格。从《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来看,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根据批准开办国营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来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即对采矿权主体资格的审定的依据就是矿山企业的成立条件,只要是由有关机关批准成立的矿山企业就能取得采矿权,而不论其是否具备采矿条件。但,只有当矿山企业满足特定的资质要求等实质要件方可成为采矿权主体,用企业的主管单位对其成立的行政批件代替矿管机关对采矿权主体资格的审查,势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会导致采矿权的盲目授与。
第二,中国以所有制形式对采矿权主体的资质条件做了不同规定,并以法律形式认可了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主体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不同条件和程序,从而确立了采矿权主体的不平等性,规定国有矿山企业居于主导核心地位,对于一些重要矿区有专属开采权。用所有制形式划分采矿权主体并不科学,虽能在一定程度上便于国家控制管理,但却更大程度上阻碍了矿产资源的价值实现和采矿权的保护。企业现实具备的技术设备和资金实力应是采矿权人资质的唯一客观标准,若将所有制形式作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依据,则混淆了矿山企业的资格与特定采矿权主体的资格,这种浓厚的行政色彩极大限制了采矿权取得程序中竞争机制的引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法达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六条《矿产资源法》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