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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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一、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程序:1、纳入年度出让计划;2、申请;3、选址;
4、公示;
5、审批;
6、批复。
要件: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原件一份;2、矿山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划定矿区范围调查意见书原件一份(属市局审批的提交);3、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一份;4、经批准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及批准书(备案意见书)原件一份;5、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及审查意见原件一份;6、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7、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原件一份(新建矿山、增划资源矿山提交);8、其他资料。
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下达《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二、采矿权新立
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程序:1、纳入年度出让计划;2、招拍挂出让;3、竞得;4、公示;5、完成相关资料编制;6、申请;7、审批;
8、签订出让合同;9、缴纳相关规费;10、发证。
要件:1、采矿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2、矿山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采矿登记调查意见书原件一份(属市局审批的提交);3、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一份;
4、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工商)
5、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一份(划定矿区范围与采矿登记一并申请的可不提供);
6、占用储量核实报告及审查意见书、占用储量登记表原件一份;
7、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一份;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准书原件一份;(环保)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一份;10、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一份(非煤矿山提交);(安监)11、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准文件原件一份(涉及水土流失的提交);12、经审查备案的土地复垦方案原件一份;13、其他文件资料。
时限:4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准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2、颁发《采矿许可证》。
三、采矿权延续
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批;4、缴纳规费;5、发证。
要件:1、延续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2、矿山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延续登记调查意见书原件一份(属市局审批的提交);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近三年内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意见(除大中型矿山以外的其余矿山可提交当年或上一年度经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报)原件一份;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一份(原办证时已提交过方案的可只提供审查意见复印件一份);6、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全监督管理主管部门正在办理“三同时”手续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非煤矿山提交);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或正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煤炭矿山提交);7、采矿权出让合同(已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的提交)和已缴纳价款、使用费、补偿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8、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复印件一份;9、经年检合格的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0、其他相关资料。
时限:4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采矿权变更
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
务院令第241号)。
程序:1、纳入年度出让计划;2、申请;3、审批;4、发证。
要件:1、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一份;2、矿山所在地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调查意见书原件一份(属市局审批的提交);3、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工商预先核准名称变更通知书(变更矿山名称的提交);5、已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6、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原件一份(变更矿区范围的提交);7、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原件一份(变更矿区范围、开采主矿种的提交);8、储量核实报告及审查意见书、占用储量登记表原件一份(变更矿区范围、开采主矿种、生产规模的提交);9、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一份(变更矿区范围、开采主矿种、生产规模的提交);10、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及批准书原件一份(变更矿区范围、开采主矿种、生产规模的提交);11、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备案意见原件一份(非煤矿山变更矿区范围的提交);1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审查意见原件一份(变更矿区范围、开采主矿种、生产规模的提交);13、行业主管部门技术改造立项批复原件一份(煤炭矿山变更生产规模的提交);14、符合所在地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证明文件原件一份(变更属于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生产规模的提交);15、批
准采矿权转让通知书原件一份(转让变更的提交);16、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法院判决变更的提交);17、其他文件资料。
时限:4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1、《准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2、颁发《采矿许可证》。
五、采矿权转让
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程序:1、申请;2、受理;3、市局交易中心交易;4、交易公示;5、成交结果公示;6、审批;7、发证。
要件: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原件4份;2、所在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调查意见书原件1份(属市局审批的提交);3、采矿权转让合同(出售、合资、合作转让的提交)原件1份;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因合资、合作设立新企业的不提供)原件1份;5、投产以来各年的销售纳税单复印件1份、资源税完税证明原件1份、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收据复印件1份;6、采矿权价款采矿权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确认书、采矿权价款处置方式证明材料(国家出资勘查形成采矿权的提交)原件1份;7、受让人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技人人员证明原件1份;8、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批复原件1份(国有企业转让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