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采矿权人概念解释的函
地矿部关于贯彻《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地发196号
地矿部关于贯彻《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地矿部关于贯彻《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地发196号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五日)《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5年1月3日以地质矿产部令形式发布施行。
这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重要步骤,是积极推进地矿行政职能到位的重要标志,也是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
为全面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的目的意义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建国后,为解决我国经济建设所需的矿产资源,经过长期的地质勘查工作,到1993年底,我国发现矿产168种,具有探明储量的矿产151种,其中燃料矿产4种,金属矿产56种,非金融矿产87种,水气矿产4种。
据评估,目前我国矿产储量潜在总值居世界前三位,有20多种矿产在世界上具有明显的优势。
建国以来,矿产储量统计逐步形成了较完整的统计渠道和统计体系,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地勘业和矿业的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
在地质勘查方面,勘查项目的资金来源多渠道,合资、合作及外资项目不断增加;在矿山方面,集体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得到了迅速发展,目前已达27万多个,成为我国矿业发展的一支生力军。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投资环境的不断完善,境外来华投资项目不断增加,使勘查探明、开采占用和建设压覆矿产储量的现象复杂化。
在这一新形势下,50年代初建立起来的矿产储量统计管理体系不能完全涵盖当前各种不同性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矿山企业和压覆矿产储量的建设单位,使矿产储量统计管理工作难度越来越大,虚报、漏报、甚至不报矿产储量的现象越来越严重,造成国家矿产资源“家底”不清,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受到侵害。
非法采矿处罚规定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处罚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7号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正文:----------------------------------------------------------------------------------------------------------------------------------------------------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2004年1月9日自然资源部令第23号公布根据2020年4月29日自然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三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统计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统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统计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除外。
第二章矿产资源统计第五条矿产资源统计调查计划,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制定,报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全国矿产资源统计信息,由自然资源部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六条矿产资源统计,应当使用由自然资源部统一制订并经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及其填报说明。
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包括采矿权人和矿山(油气田)基本情况、生产能力和实际产量、采选技术指标、矿产组分和质量指标、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情况等内容。
未列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查明矿产资源、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残留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化情况等的统计另行规定。
第七条开采矿产资源,以年度为统计周期,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基本统计单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4.03.26•【文号】国务院令[第152号]•【施行日期】1994.03.2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
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
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矿产资源法》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
地质矿产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采矿权人概念解释的函-地函298号
地质矿产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采矿权
人概念解释的函
正文:
---------------------------------------------------------------------------------------------------------------------------------------------------- 地质矿产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采矿权人概念解释的函
(1996年10月7日地函298号)
贵州省地质矿产厅:
你厅黔地发〔96〕74号关于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采矿权人概念进行解释的请示收悉。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中的“单位或者个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既享有民事权利、能履行法定义务,又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其他能承担民事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结束——。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3.1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草案)》的说明──1986年3月11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地质矿产部部长朱训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矿产资源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物质基础。
通过建国三十多年来的大规模地质工作,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较好的矿产资源条件,已发现矿产150多种,探明储量的达137种,不少矿产的探明储量居于世界前列。
30多年来采矿事业也有很大发展,煤炭、石油、冶金、有色、化工、建材、轻工、核工业等部门共建立了5千余处矿山企业,乡镇集体和个体办矿有12万处。
全国矿石产量从1949年的4千多万吨增加到现在的12亿多吨,增长了30多倍。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业的发展,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增强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多年来,一方面矿产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开发利用,另一方面由于法制不健全,管理不善,不论在矿产资源的勘查还是开发工作中,都存在不少问题。
资源勘查工作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部门之间作了许多不必要的重复工作;不少单位不重视综合勘查、综合开采、综合利用;资源开发利用的采、选、冶回收率不高;一些地方对小矿放开后,没有注意加强对小矿的指导和管理。
这些问题,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破坏,影响了资源勘查、开发的速度和效益,与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的要求不相适应,迫切需要制定矿产资源法。
总结三十多年来矿产资源工作的经验,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要体现宪法关于矿藏,即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的规定,体现国家关于“放开、搞活、管好”的加快开发地下资源的总方针和国家对乡镇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通过法律的保障,既调动国营、集体、个人勘查和开发资源的积极性,又使矿产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保护,以加强地质工作,振兴矿业,满足社会主义建设当前和长远对矿产资源的需求。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地质矿产部•【公布日期】1996.06.28•【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1996年6月28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地质矿产部部长宋瑞祥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矿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对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关系甚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自1986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打击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的行为,治理整顿矿业秩序,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维护国家权益,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四大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矿产资源法的某些条款已经明显地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待修改完善。
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三次、四次会议期间,许多代表多次提出修改矿产资源法的议案、建议。
据此,地质矿产部和国务院法制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草案)》,并经1996年5月29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关于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的行使问题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根据宪法规定,明确了“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未规定由谁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一种误解,好象矿产资源在哪里发现,就归哪里所有,当地政府就可以决定由谁开采,这是导致随意批准采矿、造成矿业秩序混乱的原因之一。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相应地只有中央政府才能代表国家,宏观调控权必须集中在中央,要维护中央的权威。
因此,草案在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增加了矿产资源“不属于任何地方或者部门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的内容,将这一款修改为:“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任何地方或者部门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原创】探矿权、采矿权的相同之处与差别
【原创】探矿权、采矿权的相同之处与差别张洪律师【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常务副主任、高级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一、相同之处:(一)、权利的取得必须经过行政许可,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证。
中国矿产资源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二)、行使探矿权和采矿权都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三)、都是实行有偿取得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
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四)、都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现制定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的实施过程,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落实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方针,维护矿业领域内的市场竞争秩序,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生产、销售和管理活动,适用于各类矿产资源及其产品的开采、加工、利用,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有关方面。
第三条矿产资源在本实施细则中是指地质体中赋存的能源矿物、非能源矿物以及矿物中的化学元素、等物质,包括固体、液体、气态矿产资源。
矿业活动包括矿产资源勘查、生产、加工、销售、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循“合理、持续、协调、环保”的原则,进一步促进科学技术和经济能力的提高,推进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综合利用的全面开展。
第五条各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计划和规定,组织、指导、管理全国范围内的资源勘查、评价、开发和综合利用,保障矿产资源的供应和储备,防止矿产资源的过度消耗和过度浪费,从而保障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第六条矿产资源勘查应当依据资源的状况、勘查工作的特点和自然条件等,制定勘查计划和方案,并在勘查过程中,持续进行勘查管理和技术交流,保证勘查工作的规范有序和科学高效。
第七条资源勘查工作应当遵循勘查验收制度,符合《矿产资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各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勘查报告的内容,严格审核勘查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保障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可以顺利进行。
第三章矿产资源开发第八条矿产资源开发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原则,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办法,提高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效率和质量。
矿产资源评价 第六章 矿产资源管理
26
2、可行性评价
(1)概略研究 geolobical study
是指对矿床开发经济意义的概略评价,通常是在收集分析 该矿产资源国内、外市场供需状况的基础上,分析已取得的 普查或详查、勘探地质资料,类比已知矿床,结合矿区的自 然经济条件,环境保护等,以我国类似企业经验的技术经济 指标对矿床做出技术经济评价。从而为矿床进一步勘查或开 发、为制定长远规划决策提供依据。
12
《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 即全民所有……“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 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 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 附的土地的所有权火灾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13
三、地质矿产法律体系的结构
其余资源 矿产资源总量中未被确定为矿产储量的剩余 部分。
20
(二)联合国国际储量/资源分类框架
●简况 由欧洲经济委员会编制,完成于1996年,联合 国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以ENERGY/WP.I/R.70号文件于1997 年2月17日发布。
●目的 “联合国分类框架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种机制,
使固体燃料和其它矿产储量、资源能够以市场经济条件为基 础按照国际统一系统进行分类……。框架的另一个目的是建 立一种普遍理解的、简单的且易于为所有有关方面使用的系 统,它应直接反映地质调查和评价矿产储量。资源实践中所 采用的程序,应能容纳这些调查和评价所得之结果”。
预可行性研究工作应由具有一定资质的单位完成。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是指储量丰富且具有经济价值的矿石、岩石、矿砂等自然资源,其开采和利用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至关重要。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各省级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并制定了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主要是对省级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具体细则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确保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下面对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一、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的审批和管理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明确了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细则规定了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条件和限制,包括采矿权的取得程序、勘查与开采的技术要求和限制等。
同时,细则还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了评估和管控,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二、矿产资源权属管理矿产资源的权属管理是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归属和流转方式,包括采矿权的划拨、交易和转让等。
细则规定了矿产资源权属管理的相关程序和要求,确保资源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防止资源的非法剥夺和滥用。
三、矿产资源环境保护与治理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过程中常常伴随着大量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对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带来了不可逆转的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矿产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和措施。
细则规定了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治理要求,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环境监测等方面。
同时,细则还对矿产资源环境管理的监督和处罚措施进行了规定,确保资源开采的可持续和环境的治理。
四、矿产资源税费管理矿产资源税费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和利用进行税收调节的一种重要手段。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矿产资源税费的管理办法和政策,包括资源税的计算方法、征收主体和责任等。
地质矿产部对《关于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地质矿产部对《关于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地质矿产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6.12•【文号】地发167号•【施行日期】1991.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地质矿产部对《关于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地发167号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二日)临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临工商函字第2号文由国务院法制局批转我部处理。
经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现就《关于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有关问题的请示》函复如下:一、关于《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我部已将送审稿报国务院,现正在审议中,尚未发布施行。
二、关于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国发〔1991〕5号)及《天然水晶管理办法》(1982年8月12日国家经委、计委发文241号)的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品种有:金、银、离子型稀土及水晶等矿产品,钨、锡、锑矿产品及其冶炼产品。
全国均应一致遵守。
另外,一些省(区、市)根据《矿产资源法》并结合本行政区具体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矿产品的统一收购也做了具体规定。
湖南省如有这方面补充规定,你们也应执行。
三、关于《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违法当事人应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是单处还是并处及是没收其价款还是只没收违法所得的问题。
经研究认为,凡违反上述国务院发布或批准的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将国务院规定的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向非指定单位销售,收售双方都违反《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适用《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三条予以处罚。
该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8.14•【字号】•【施行日期】1998.08.1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1998年8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五条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探矿权、采矿权实行有偿取得的制度。
第六条勘查矿产资源,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必须依法申请登记。
向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的,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
不予登记的,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市(地)、县(市、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而出台的有关矿产资源管理、保护、使用、开发等方面的实施条例,旨在规范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以保护国家的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综合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利益。
一、矿产资源的定义矿产资源是指存在于地表或地下的矿物种类,包括金属矿、石油、天然气、非金属矿产、地质遗迹、矿床形成条件及其他矿产资源等,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二、矿产资源的监测矿产资源的监测是指对矿产资源贮量、储量、矿床形态、矿床类型、找矿潜力、开采可行性、开采技术等进行监测的工作,旨在科学评估矿产资源的贮量、储量、开发潜力、利用效益和风险等情况,为矿产资源的规划、开发、开采、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三、矿产资源的勘探矿产资源的勘探是指采用物理、化学、地质、地球物理等技术方法,搜寻、勘测和评价深部矿产资源的工作,以及分析矿产资源的地质成因和构造背景,以指导矿产资源的规划、开发、开采和保护。
四、矿产资源的开发矿产资源的开发是指在经过勘探、调查和测量确认的有利矿产资源上,根据技术、经济条件,实施整体开发计划,加快开发矿产资源,增加经济效益的工程活动。
五、矿产资源的利用矿产资源的利用是指在经过勘探、调查和测量确认的有利矿产资源上,根据技术、经济条件,实施整体开发计划,加快开发矿产资源,增加经济效益的工程活动。
六、矿产资源的保护矿产资源的保护是指根据矿产资源的特点,采取有效的措施,限制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保护矿产资源的环境,延长矿产资源的使用寿命,增强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益等。
包括矿产资源保护区的设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和利用企业的环境保护措施,对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作出明确的限制,以及矿产资源利用保护性征收等。
七、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是指将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与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相结合,以提高矿产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开发利用的综合效益的工作。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首要任务是明确矿产资源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依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承担着矿产资源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细则中应明确该部门的具体职责,包括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许可、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责。
其次,细则应明确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包括矿产资源的权属管理制度、开采许可制度和矿山环境保护制度等。
其中,矿产资源的权属管理制度要求明确国家和集体所有权之间的划分和归属,以及不同矿产资源的产权归属。
开采许可制度要求规定矿产资源的开采许可条件、程序和要求。
矿山环境保护制度要求明确矿山环境保护的标准和要求,并制定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
细则还应对矿产资源的探测、勘查活动进行详细规定。
包括探测、勘查活动的申请程序、资质要求、评估标准等。
此外,还要明确探测、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要求,包括矿产资源探测、勘查机构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等。
另外,细则还应对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进行详细规定。
包括开采活动的审批程序、许可条件、矿产资源消耗量的限制、开采技术标准等。
同时,还要明确开采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包括矿山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生态补偿等。
细则还应对矿山安全生产进行规定。
包括矿山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同时,还要明确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要求,包括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防范、事故调查等。
细则还应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利用进行规定。
包括矿产资源保护的原则、方法和措施。
细则还应规定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要求,包括矿产资源的补给量、综合利用等。
综上所述,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进行了细化和具体规定。
通过制定细则,可以落实矿产资源法的要求,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确保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同时,细则的制定还能提升矿产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矿产资源管理体制的完善和发展。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一、引言矿产资源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战略意义。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开发矿产资源,我国于XX年颁布了《矿产资源法》,该法旨在规范矿产资源的获取、开采和利用。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矿产资源法》,制定了本细则,以提供相关措施和规定,确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顺利进行。
二、矿产资源勘查与评估2.1 勘查范围和内容根据矿藏类型和勘查目的的不同,矿产资源勘查分为地质勘查和矿产勘查。
地质勘查主要是对地质构造、矿产地质特征等进行综合研究。
矿产勘查则是基于地质勘查结果,在矿产地质条件下,对具体矿床的矿石分布、矿物类型等进行进一步的勘查。
矿产资源勘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查:派遣专业人员前往勘查区域进行实地勘查,包括地质地貌调查、矿床状况勘察等。
•档案研究:充分利用历史勘查档案和文献资料,对矿产资源的分布、矿产学特征等进行分析和研究。
•野外抽样:采集矿石样品并进行化验和分析,在矿产资源含量、品位等方面提供数据支持。
2.2 勘查许可和申请对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先获得勘查许可。
勘查许可的申请需要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内容和范围的勘查方案;•勘查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相关人员的资质和经验证明;•矿产资源勘查区划图等。
申请材料齐全后,相关部门将进行审批,并根据勘查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最终决定是否批准勘查许可。
三、矿产资源开采3.1 开采许可和条件矿产资源的开采需要获得开采许可。
开采许可的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技术方案和工程设计;•采矿和环境保护方案;•安全生产预案和应急预案;•矿产资源开采权证书等。
开采许可的审批依据包括:•勘查结果和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安全条件和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稳定评估报告。
3.2 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管理。
以下是一些建议和要求:•遵守环境保护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采矿设备和工作场所的安全;•按照规定向政府申报矿产资源的开采情况,确保信息的透明和公开;•遵守劳动法,保障员工的权益,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是指地下蕴藏的各类矿床、矿石等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的开采与利用对于国家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我国制定了《矿产资源法》,并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以确保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最大化开发效益。
下面将对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矿产资源探查和开采的管理规定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矿产资源探查和开采的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首先,规定了矿产资源的探查和勘查程序,明确了勘查权的获取和限制条件,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合同的内容和签订程序。
其次,细则对矿产资源的开采提出了管理要求,包括矿山开采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矿产资源开采的保护措施、矿山安全生产的管理等。
这些规定有力地促进了矿产资源的科学利用和安全开采。
二、矿产资源交易和利用的规定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矿产资源的交易和利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细则明确了矿产资源权益转让、矿业权转让和矿区划分的程序和要求,保障了各方合法权益。
同时,在矿产资源利用方面,细则要求加强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矿产资源产业升级和降低资源消耗,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三、矿产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的要求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生态修复是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
细则要求建立并完善矿产资源保护机制,强化矿产资源保护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
此外,细则还明确了矿山地质环境评价的程序和要求,确保矿山开采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得到充分的评估和控制。
四、矿产资源权益保护的规定为了保护各方的矿产资源权益,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矿产资源权益保护的规定。
细则规定了矿产资源权属确认和归属纠纷的解决程序,明确了矿产资源合同的法律效力和保护方式。
此外,细则还规定了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和事故处理的制度,以保障开采过程中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违法行为和处罚的规定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违法行为和处罚提出了明确规定。
细则列举了矿产资源领域常见的违法行为,包括矿山环境污染、超采、擅自转让矿产资源权益等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办法。
关于禁止釆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矿产资源所有者和采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工业利用价值的矿物或有用元素的集合体,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矿产。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
第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实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第六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行审批制度。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审批。
第七条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和利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矿产资源保护。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第八条矿产资源勘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二)坚持勘查与开采相结合,保证矿产资源勘查的连续性;(三)坚持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四)坚持可持续发展,促进矿产资源资源的综合利用。
第九条矿产资源勘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勘查资格证书;(二)有具备相应勘查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勘查设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勘查管理制度。
第十条矿产资源勘查单位进行勘查活动,应当依法向国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勘查许可证。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
期满后,勘查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勘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范围、勘查内容和勘查方法进行勘查;(二)不得擅自变更勘查范围、勘查内容和勘查方法;(三)不得擅自转让勘查许可证;(四)不得擅自进行勘查活动。
第三章矿产资源开采第十三条矿产资源开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二)坚持勘查与开采相结合,保证矿产资源开采的连续性;(三)坚持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四)坚持可持续发展,促进矿产资源资源的综合利用。
司法部、地质矿产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矿产资源法》的通知
司法部、地质矿产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矿产资源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地质矿产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6.05.22•【文号】[86]司发宣字第172号、地发[1986]323号•【施行日期】1986.05.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地质矿产部关于学习宣传贯彻《矿产资源法》的通知((86)司发宣字第172号、地发[1986]323号1986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将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地质、采矿业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成果。
对于振兴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做好《矿产资源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特作如下通知:一、地矿部门、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有矿产资源的地方,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的要求,把《矿产资源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认真组织有关地区和单位的干部、群众进行学习,为全面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二、宣传要点:1.制定《矿产资源法》的重要意义。
2.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原则。
3.国营矿山企业、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个体采矿的地位、作用。
4.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来的监督管理职能。
5.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来的审批制度及勘查、开来的方针。
6.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来,矿产勘探报告及其它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有偿使用的规定。
7.违反《矿产资源法》的法律责任。
可参照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四日《中国地质报》刊登的《矿产资源法》宣传提纲进行宣传。
三、地矿部门、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地区的司法行政部门。
矿产资源法细则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法细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利用、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采、转让或破坏矿产资源。
第二章矿产资源定义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自然资源。
第三章矿种与分类第五条根据矿产资源的性质、用途和价值,将矿产资源分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水气矿产等类别。
第六条具体矿种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矿权与国家所有权第七条矿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依法取得的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
第八条矿权的设立、转让、变更和消灭应当经国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九条国家保护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矿权管理与分配第十条国家实行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探矿权和采矿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特殊情况下,经国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
第十一条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和资源税。
第六章勘查与开采要求第十二条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按照经批准的勘查设计或开采方案进行。
第十三条在勘查和开采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的发生。
第七章法律责任与处罚第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破坏矿产资源的,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发布部门】地质矿产部(已变更)【发文字号】地函298号
【发布日期】1996.10.07 【实施日期】1996.10.07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唯一标志】49024
【全文】
地质矿产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采矿权人概念解释的函
(1996年10月7日地函298号)
贵州省地质矿产厅:
你厅黔地发〔96〕74号关于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采矿权人概念进行解释的请示收悉。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中的“单位或者个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既享有民事权利、能履行法定义务,又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和其他能承担民事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