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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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审计厅•【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浙审行〔2011〕120号•【施行日期】201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审行〔2011〕120号各市、县(市、区)审计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规范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审计业务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浙江省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浙江省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包括省、市、县(市、区)各级党政部门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一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通过揭露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方面的突出问题,规范领导干部权力运行,推动党政部门科学发展,促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资源配置市场化、行为操作规范化”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章审计的范围与重点内容第四条党政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以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为审计范围,任期超过三年的,重点审计近三年,对有关重大事项应作必要的追溯和延伸。

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下属单位(社团)兼职的,该下属单位(社团)必审,其余下属单位(社团)可以抽审,抽审面由审计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最新山西省审计厅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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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山西省审计厅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精品资料山西省审计厅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晋审经责〔2014〕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工作水平,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我省实施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主要有:省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和市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和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县(市、区)党委书记,省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金融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组织协调与计划管理第三条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领导下进行,建立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省经济责任审计领导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审计厅、省监察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等部门组成。

领导组(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审计厅,与厅经济责任审计处合署办公。

具体负责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按照“突出重点,以任中审计为主,积极开展党政同步审计”的原则确定。

省审计厅每年提出下一年度审计计划思路,根据省委组织部提出的委托建议,经领导组(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审计计划草案,报请省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纳入厅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工作方案、统一问题处理、统一审核把关、统一报告报送“五统一”的审计管理方式进行。

厅经济责任审计处负责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厅长批准执行。

第三章送达审计通知书第六条厅各处室、单位应当按照审计任务安排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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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4-07-28 08:56 来源:审计署网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审计厅(局)、国资委(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监察机构、审计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已经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代章)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2014年7月27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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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细则(全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促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查字典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1/ 17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 试行)---精品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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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审计局,各业务处:为了认真贯彻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并施行的《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穗办〔2009〕2号)和有关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进一步规范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行为,现将《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市各级审计机关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经管处反映。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广州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领导干部是指:㈠市各级直属党政机关(含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区、县级市法院、检察院、审计局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统一简称部门领导干部)。

㈡区、县级市、镇党委和政府(含代理职务)及街道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统一简称区、县市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

㈢市各级所属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统一简称国有企业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因担任特定职务管理运用财政资金、国有资源、国有资本、其他有关基金和资金,以及从事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市各级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市各级审计机关按照领导干部的管理权限和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分级分层次实施审计。

㈠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市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区、县级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对区、县级市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或派出审计人员会同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云南省领导干的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

云南省领导干的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

云南省领导干的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云南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为规范我省审计机关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及其实施细则、《云南省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0号令)、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云南省省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云办发[2001]48号),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要求和“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原则,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总则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反对腐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政勤政,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而制定的一种制度。

这种制度把审计监督手段引入到干部管理监督工作中,使对领导干部的组织监督、纪检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合力,有力地加大了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力度。

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审计部门的一项共同工作,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和手段积极开展工作。

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政府指令或者接受委托,对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对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监督、评价的活动。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主要是指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所在地区、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或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所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任务是运用审计专业技术,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并作出评价,为党委、政府监督、管理、任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一)市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市委组织部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县(自治县、市)党委书记、区县长,区县(自治县、市)检察、审判机关主要负责人;(二)市级实行垂直管理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入;(三)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四)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组成部门、乡镇政府(街道)主要负责人;(五)市及区县(自治县、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六)市及区县(自治县、市)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一)各级组织部门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组织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审计:(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分级负责,即市委常委会研究、市政府任命的市级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市审计局审计;其它市级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市国资委组织审计;各区县(自治县、市)国有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同级审计机关审计;(三)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审计,由人事部门牵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四)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集团负责对所属单位和企业领导干部的审计;(五)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各区县(自治县、市)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实行垂直管理的政府部门领导干部的审计,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渝委发〔19993〕36号文件几个问题的通知》(渝委办发〔2000〕57号)执行;公安、工会系统领导干部的审计,按照《重庆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安和工会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经审〔2003〕7号)文件执行。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六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二)行政公署、街道办事处、区公所等履行政府职能的政府派出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三)政府设立的开发区、新区等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地方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四川省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

四川省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

四川省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川经经联[2002]01号 (2002年5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下简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四川省市、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四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委托部门的要求,以被审计领导干部为对象,以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为载体,检查、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的经济责任,处理、处罚被审计单位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财经、审计法规的行为,如实提交审计结果报告,为党委、政府监督、管理和考察、任免干部提供参考依据,为促进廉政建设和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供服务。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州)、县(市、区)、乡(镇)党委书记,市(州)、县(市、区)、乡(镇)长。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的地方党委或地方人民政府,具体涉及单位是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单位。

第五条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时,应当坚持审计客体和主体的责任划分原则。

被审计对象及其有关单位,及时向审计组全面提供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和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是被审计对象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反之,则要对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计范围、程序和方法,对被审计对象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实施审计,发现并揭露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审计立项第六条审计机关办理经济责任审计事项,以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书面委托为审计立项依据。

山东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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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正文:---------------------------------------------------------------------------------------------------------------------------------------------------- 山东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政府办公厅2012年6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市、县(市、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三)省、市、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省、市、县(市、区)直属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吉林省经济责的任审计操作规程资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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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经济责的任审计操作规程资料讲解吉林省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一、为了指导我省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使我省的经济责任审计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将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范围扩大到地厅级的意见》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其实施条例、《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省审计厅是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上级审计机关负责对下级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社会审计组织的经济责任审计资格由审计机关认定。

审计机关委托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与委托单位签定委托合同或委托协议。

审计结束后受托单位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向被审计的单位下发审计决定,向当地政府报送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章审计程序一、计划委托(一)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按照计划进行。

每年年底前,审计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机关与之共同确定的审计规模和项目,制定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二)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当由干部管理监督机关根据本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出具《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三)干部管理监督机关在委托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向审计机关介绍和反映被审计人员的有关情况和意见,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情况和群众举报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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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颁布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时间】2010-12-8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北京市行政部门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及附件

北京市行政部门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及附件

北京市行政部门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区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京办发[2000]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指南。

1.2行政部门领导干部,是指由市、区(县)组织部门管理或由市、区(县)政府任命的行政部门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1.3行政部门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行政部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1.3.1行政部门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以下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1.3.1.1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1.3.1.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1.3.1.3失职、渎职的行为。

1.3.1.4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1.3.2行政部门领导干部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1.4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

1.4.1审计时间范围。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常包括行政部门领导干部所任职务的整个任职期间,一般指到任的次月起至离任的当月;任期内行政部门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时间范围,一般指到任的次月起至决定审计的上月。

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时间较长,且未进行过审计的,应审计全部任期,但重点审计近三年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已进行过年度审计的,可重点审查未审计年度;但对重大事项和问题应予以追溯。

1.4.2审计资产范围。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主管会计单位,审计资产不低于该单位资产总额的80%。

1.4.3审计对象范围。

1.4.3.1行政部门按会计组织体系划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

1.4.3.2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主管会计单位以及被反映有各类问题的二、三级单位应重点审计。

浙江省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

浙江省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

浙江省乡镇党政带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目录第一局部非现场审计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组织打点第三章审计成果第四章整改督查第二局部现场审计第一章审前查询拜访第二章审计现场打点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四章审计评价第三局部附那么第一局部非现场审计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乡镇党政带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定见,尺度乡镇党政带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提高乡镇党政带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工作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浙江省带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方法〔试行〕以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乡镇党政带领干部,是指担任乡镇、街道党委、当局的正职带领干部,包罗党〔工〕委书记、乡镇长、街道主任。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经济责任是指乡镇党政带领干部基于本人所担任的特定职务,对其地点处所财政出入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而承担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审计目标。

以科学开展不雅为指导,通过审计,客不雅评价乡镇党政带领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为党委、当局和公务员打点监督等部分有关决策提供参考。

促进乡镇党政带领干部树立科学开展不雅和正确政绩不雅。

促进乡镇经济社会和城乡的统筹开展,尺度乡镇当局打点行为,提高社会打点和公共效劳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第五条以科学开展不雅为指导,树立科学审计理念。

〔一〕树立全部当局性资产审计的理念。

在对峙全部当局性资金审计根底上,审计对象和范围要向以全部当局性资产为主线转变,将全部当局性资产纳入审计监督范围,沿着乡镇党政带领干部权力运行轨迹,从乡镇当局全部当局性资产涉及的收入、打点、分配、使用和绩效五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审计监督。

〔二〕对峙绩效审计的理念。

将科学开展不雅作为乡镇党政带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绩效评价底子尺度。

通过绩效审计,在必定成就的同时,客不雅地阐发经济社会开展所付出的代价,评价经济社会开展的协调性和持续性,促进乡镇党政带领干部树立正确政绩不雅,提高科学决策和公共打点的能力。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审计厅(局)、国资委(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监察机构、审计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已经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代章)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7月27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32号,以下简称两办《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地区(部门、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章审计对象第五条两办《规定》第二条所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含党组、党工委,以下统称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青海省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青海省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青海省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审计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青海省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严格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 〕20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县、自治县、县级市、行委、地级市辖区直属的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和乡、民族乡、镇党委、政府的正职领导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除发现有新的问题外,已办理了离任手续的,一般不再进行审计。

第五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人民政府的意见,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和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

第八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完整、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交审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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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
规程
第五章审计评价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根据财经法规及审计证据,对被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界定和评判,作出结论性意见。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

要求审计人员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地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上,以审计事实为依据,不受外界的任何影响,不附加任何主观成分,客观地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

(二)准确性原则。

要求审计评价用语准确,措辞应用恰当,是非清楚明白,界定责任明确,以事实为依据,少用修饰性语言,切忌模棱两可,似是而非,或漫无边际,高谈阔论,任意发挥。

(三)重要性原则。

要求审计评价中必须突出重点,即对与经济责任的履行有重要影响的经济事项必须评价,对经济责任的履行无重大影响的事项,可较少评价或不予评价,并就事项性质和数额大小来选择评价的重点。

(四)谨慎性原则。

要求审计评价中坚持稳健、谨慎的态度。

对非审计事项不评价;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或超出任期内法定经济责任范围的事项不评价;对审计证据不足的事项不评价;对某些审计事项,如一些失于偏颇的指标、计划等,要全面、辩证地分析后发表意见。

(五)写实性原则。

要求审计评价,集中对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已经发生的经济责任从性质、程度、直接与主管等方面加以确认。

对这些事项发生的原因、处理经过,造成的后果给予充分的说明,明确领导干部在这些事项运作中所起的作用,进而确定其直接责任或主管责任。

第三十九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三种:(一)单项评价,是指就某一具体审计事项,根据审计结果,对照审计标准所进行的评定。

(二)专题评价,是指就某类审计事项,根据审计结果,对照审计标准所进行的专门评定。

(三)综合评价,是指就被审计地区、部门、单位的全部经济活动和经济资料,根据审计结果,对照审计标准,从总体作出的全面评定。

第四十条审计评价的内容
(一)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进行综合评价。

主要根据任期内经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对影响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二)对会计资料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等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评价;
(三)对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进行评价;
(四)对与财政、财务收支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情况及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五)对重点资金、重大项目的效益性进行评价;
(六)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资金使用效益差、国有资产流失、经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方面的责任进行评价。

(七)对领导干部个人遵守财经法纪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十一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关键环节是要经过审计确认领导干部个人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直接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个人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2.个人独断专行,违反民主决策程序,导致国家重大损失的行为;
3.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4.由于个人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5.其它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主管责任: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在确认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时,还应该正确区分以下不同类型、性质和情节的经济责任:决策责任和执行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前任责任与现任责任。

第四十二条区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方法
(一)地区、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所有经济工作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但并不是全部责任。

按照职责分工,领导干部只对其分工负责的部分经济工作承担直接经济责任,对其它领导成员分工负责的部分经济工作只承担间接经济责任即主管责任。

(二)对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决策情况的责任认定,由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在集体决策过程中具有最终决定权,因此该领导干部应负直接经济责任,但审计评价时应当说明集体决策的事实情况。

在召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策情况下,应经过查看会议记录等资料,按照党委会议的有关原则确定经济责任。

(三)在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分工负责或非分工负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经领导干部直接决定、认可、经办、签署意见、签字、授意、指使的事项形成的经济责任,应认定为直接经济责任;对于不是领导干部直接决策、审批、同意、经办的经济行为,或属分管人员经办,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不了解又不是集体决策的,应认定为主管责任。

上述责任的确认,应当严格遵循客观性原则,在取得被审计的地区、部门、单位与经济责任相关的批件、签证、会议记录、调查笔录等审计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在没有取得或无法取得相关证据、责任确实难以区分的情况下,采取写实手法,描述其经济活动的具体过程。

第四十三条定性评价应根据定量分析的数据和指标,实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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