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儒家法律思想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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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儒家法律思想的认识

一、写在前面

与其说这是一篇论文,不如说是我自己上过这一学期的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之后的体会。上学期末选课的时候,由于实在不喜欢枯燥无味的逻辑学,所以选择了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个学期下来,我真的非常庆幸选了这门课程。这是我所喜欢的课堂,老师在讲台上侃侃而谈,没有考试的束缚,收获的不仅仅是知识,还有感悟。我们跟随着阿依古丽老师,越过历史的风尘,去领略中国古代思想史独特的魅力。其中,儒家的法律思想最让我印象深刻。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及认识

儒家思想诞生于春秋时期,面对“礼崩乐坏”所造成的社会动荡不安以及人们行为的失范,一些赋有时代责任感的有识之士自觉地担当起探索新的治国之道的重任,孔子就是其中的一员,他怀着“天下无道”的忧患意识,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创立了儒家学派。儒家是中国历史上影响最大,

持续时间最久的一个学派,其发展经历了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学派的儒家这样两个阶段。先秦儒家只是诸子百家中的一个学术派别,主要包括春秋时期的孔子之儒、战国中期的孟子之儒以及战国后期的荀子之儒三大流派。

(一)孔子以“仁”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孔子的法律思想是以“仁”为核心,“仁”与“礼”相结合的法律观。“仁”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和出发点。最能表达孔子对仁的解释的含义是“仁者,爱人”。但是孔子的仁爱是有等差的。其等差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孔子的“爱人”有亲疏之分。从“亲亲”开始,由亲及疏,由近及远。第二,孔子的“爱人”有等级之分。等级不同,爱的内容就有所不同。同时,孔子还坚持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主张纠正各种违反周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现象;主张制礼作乐和出兵征战的权利由天子掌握;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互相包庇犯罪。此外,孔子还主张道德教化高于法律强制。这一主张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以刑罚辅助德,认为德教具有消灭犯罪的功能。孔子还强调了人治在立法司法中的表现,即应有圣贤治国立法,执政者应带头遵守礼法。

孔子虽然没有否定法律的作用,但是他更关注贵族,士人以上级别的阶级利益,这是儒家思想有等级的“仁爱”思想的体现,本来儒家的政治主张就是维护贵族阶级利益的。他将统治者个人、礼、德都置于“法”之上,构筑了以“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我认为“仁”固然重要,但是一切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对“仁”的判断标准是由人制定的,“仁”的行为也是由人实施的,但是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把尺子,我们无法统一所有人的标准去评判“仁”的与否。而法律,是一个可以最大限度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工具。我们可以把“仁”的思想纳入法律的体系之中,但决不能使其凌驾于法律之上。

对于我们如今的社会,依法治国更是必然选择的道路。对于孔子的思想,我们也应该批判地继承。在肯定法律的首要地位之后,践行“仁”的思想。

(二)孟子以“仁政”为中心的法律思想

孟子法律思想的核心是“仁政”。孟子十分重视先王之道,而体现先王之道的就是礼典,也就是盛世规制和法律礼典,体现了孟子的立法思想和社会理想。孟子主张:反对兼并战争,极力提倡“仁政”,反对暴政,主张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以此来缓和阶级矛盾,争取民心。从而“行仁政而王”。孟子提倡的是盛世体制和法治,对于危国的君主都采取批判扬弃态度,在量罪观上认为战争是最大的犯罪,因此孟子的仁政思想实际上就是善政思想。孟子认为诸侯王应该施仁政于民,省刑罚,不能只想着讨伐别人,只有仁者无敌。孟子主张仁政,的同时又非常强调法治,只是不愿意滥杀无辜,该杀的是乱政祸国之人,不是一概反对战争,但反对好战,战争是否取决于是否从百姓安宁的视野考虑,也就是春秋时期义与不义的战争思维。以人为本是儒家仁政思想的核心,也是儒家价值哲学的根本原则,体现在法制上就是客观认识犯罪,轻刑罚和不罪及无辜等主张。对于百姓犯罪,孟子认为要分析具体的原因,不能仅仅从表面看,他主张君王要爱民、亲民,关心百姓的生活和思想感情,以防止犯罪的发生,就是发生了,也不能罪及无辜。

孟子主张的“仁政”,其目的是维护统治阶级的长治久安。他的“民贵君轻”和“诛暴君”带有反对专制集权政治的民主色彩,对后世曾起过非常积极作用。可以说,孟子是最关注民生,最关注老百姓利益的思想家。在我看来,今日我们国家的领导者也在践行着仁政的思想。在那些出现灾难的地方、惩治贪污犯罪的地方,我们都能看到他们的身影。但是在地方,在我们的领导人看不到的角落里,又有多少人在坚持着实施仁政?贪污腐败随处可见,像任长霞一样的人物少之又少。怎样能够真正的实施仁政是我们需要不断去探索的问题。而我们的法律体系在这中间其实是可以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我们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荀子礼法相结合的法律思想

荀子作为先秦思想的集大成者,其思想的精华在于提出了礼法结合的设想。荀子认为要重建社会秩序,“礼”是必不可少的。在强调“礼”的重要的同时,还特别强调了“法”的重要意义,法律也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之一。荀子在吸收百家之长的基础上,提出了“隆礼重法”、礼法并举的主张。荀子的引礼入法,真正使“礼治”成为国家的制度和政策,成为完整而系统的学说。荀子的这一主张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并且对我国当代法治建设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我认为荀子的的思想比较切合社会实际。法律固然威严,却不能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仍需要“礼”的约束。我们应该在肯定法律首要地位的同时,坚持道德的约束,真正做到礼法并重。

三、结束语

儒家的法律思想自形成以来到今日,不断发展,生生不息。虽然有一些局限性,但是任何思想、任何制度都可以与时俱进。我们应当继承并发扬其优秀的思想,让先人思想的光辉一直在历史的长河中永垂不朽,和我们一起去追逐一个法制日益健全的社会!

【参考文献】

孙安邦著《荀子》山西古籍出版社

马小红著《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简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马作武著《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中山大学出版社

郭齐勇主编《儒家文化研究》

叶孝信著《中国法制史》(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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