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城区规划管控技术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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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新版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新版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新版技术规定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新版技术规定。

该规定是为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城市规划与发展的协调一致而制定的。

本文档将重点介绍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实施要求。

2. 规定内容新版技术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规划编制要求规定明确了城市规划编制的要求和程序。

包括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编制的范围和内容、编制的程序和流程等。

同时,规定还对城市规划编制中的数据采集、分析和决策进行了详细说明。

2.2 规划审批程序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审批程序和要求。

明确了各级城市规划审批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并规定了规划审批的时间限制和办理流程。

同时,规定还对规划审批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说明。

2.3 规划实施要求规定了城市规划实施的要求和措施。

包括规划实施的时间安排、责任分工、资金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规定还明确了规划实施中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以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2.4 规划调整和修编规定了城市规划调整和修编的程序和要求。

明确了规划调整和修编的时机和条件,并规定了相关的程序和流程。

同时,规定还对规划调整和修编中的公众参与和社会影响评价进行了详细说明。

3. 实施要求为了确保新版技术规定的有效实施,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规定的贯彻执行。

-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和审批机构要加强沟通协作,确保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新版技术规定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方面人员的规划管理水平。

- 公众和社会组织要积极参与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意见和建议,促进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4. 结论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新版技术规定的制定对于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合作,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和修编,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毕节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版)

毕节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版)
毕节市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9 年版)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19 年 3 月 7 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建设工程管理采用毕节市中心城区城市独立坐标系。 第五条 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根据毕节市城乡建设发展的实际,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实施情况可对局部章节、条款按法定程序进 行修订,上报毕节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 在出现下列情形下,由毕节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整体修 订,上报毕节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 (一)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二)国家和省的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 (三)毕节城乡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 40
第一节 给水工程 ................................................................................. 40 第二节 排水工程 ................................................................................. 40
第四章 公共服务设施管理 .................................................................... 29
第一节 分级分类标准 ......................................................................... 29 第二节 布局要求 ................................................................................. 30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潍坊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潍坊市都市规划、建设和管理, 满足生态都市发展需要, 保障都市规划实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山东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措施》、《潍坊市都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原则, 并结合潍坊市规划管理详细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潍坊市都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及一切与都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活动。

第三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同意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都市设计执行;尚无经同意上述规划, 按本规定执行。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都市设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定规定。

第四条在潍坊市都市规划区内, 各类专业性用地项目建设应符合已同意专题规划和已颁布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规定。

第二章都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都市建设用地, 按其重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基本原则, 参照《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137—90)分为九大类, 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 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划分, 应遵照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 按同意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同意详细规划, 应根据都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附表一中未列入建设项目, 应由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 详细核定适建范围。

第八条凡需变化规划用地性质、超过附表一范围建设项目, 应先提出调整规划, 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 报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执行;特殊状况, 须报市政府同意。

第九条根据潍坊市建设实际和潍坊市都市总体规划, 潍坊市都市规划区划分为尤其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

尤其控制区是指规划管理中或土地运用上需尤其控制地区, 包由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确定保护范围、沿都市主次干道两侧区域, 以及都市规划所确定其他需要尤其控制区域。

最新乌兰察布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最新乌兰察布城市规划技术规定

乌兰察布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适应建设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乌兰察布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市中心城区的各项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乌兰察布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规划区以外村庄、集镇的建设按有关规定执行。

旗县市所在地、镇和建制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四条多层及低层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等方面的要求外,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以下所述建筑间距均为最小建筑间距)。

(一)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1、朝向为南北向的(南偏东或南偏西0°—15°,含15°),建筑间距:新建区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9—2.1倍,改建区为1.75—1.9倍。

(在规定范围内,层数高按上限,层数低按下限)2、朝向为南偏东或南偏西在15°—60°的住宅间距按下表执行。

3、朝向为东西向的(包括南偏东或南偏西在60°以上的),其间距:新建区为相邻建筑高度的1.7—1.9倍,改建区为1.4—1.7倍,并且不小于20米(在规定范围内,层数高按上限,层数低按下限)。

4、当阳台累计长度大于(或等于)居住建筑长度的1/2时,建筑间距从遮挡建筑主体算至被遮挡建筑的阳台;当阳台累计长度小于居住建筑长度的1/2时,从遮挡建筑物的主体算至被遮挡建筑物的主体。

5、在核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以下原则计算:(1)平屋顶算至女儿墙顶,无女儿墙算至檐口;(2)坡屋顶坡度小于30°,高度计算至檐口;大于30°时,屋脊线平行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屋脊线,垂直于建筑的算至山墙斜坡高度的中点。

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处罚措施
对违反本技术规定的行为,可采取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处罚措施,确保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社会监督渠道拓展和公众参与机制完善
要点一
社会监督渠道
要点二
公众参与机制
拓展社会监督渠道,包括媒体监督、公众举报、专家咨询 等,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城市规划的监督工作。
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规划展 览等方式,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城市规划的 科学性和民主性。
消防设施布局及建设要求
根据城市规模和火灾风险等级合理设置消防站,确保 及时响应火警。
输入 消防标通题道规

保障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满足消防车辆快速通行需求 。
消防站布局
消防水源布 局
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完备 、有效。同时,应加强对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确保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交通设施布局原则及优化措施
布局原则
交通设施布局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功能分区、人口分布、交通需求等相 协调,实现交通设施与城市发展的良性互动。
优化措施
通过合理布局交通设施,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加强交通枢纽建设,实现不同 交通方式之间的顺畅衔接;推广智能交通技术,提升交通设施服务水平。
道路等级划分及断面设计标准
02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城市规划编制程序
前期准备
明确规划编制任务,收集基础资料,进行现场调研。
专家评审
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方案编制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市设 计方案,包括城市空间布局、交通组织、绿化景观、市政 设施等内容。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黄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含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并遵守本规定。

临时建设、个人建房除外。

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予以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 中心城区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范围外的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各区县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一节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性规定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附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二)凡《附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三)需改变已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节 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第二节 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本规定《附表二》执行。

第七条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工业建筑除外),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兰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规定(试行)

兰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规定(试行)

兰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规定(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严肃性和科学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调整规定。

第二条兰州市中心城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适用本规定。

兰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包括维护和修改。

第三条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确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进行优化完善的,按照本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维护是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内容进行优化完善,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街区内地块的合并或拆分使用,且不涉及规划技术指标的调整;(二)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增加,且不造成周边其他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减少;(三)公益性用地的位置置换,并优先实施的,置换后仍能满足服务半径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且不增加公益性设施实施难度的;(四)非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且对周边用地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五)非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工业用地,且不影响该片区整体功能结构,调整后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六)非公益性用地调整为酒店,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办公,企业经济总部等商务类用地,且不影响该片区整体功能结构,调整后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七)居住用地调整为其他用地,且不影响该片区整体功能结构,对周边用地未造成不良影响,并不增加容积率的;(八)红线(道路)、蓝线(河道、水系)、绿线(绿地)、黄线(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及紫线(含文保控制线)控制范围微调及相关地块边界进行对应调整,且未对相关地块造成负面影响及调整后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九)地块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退让、停车位、附建设施等改变,且改变后仍能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划的要求,城市重要地段和节点对上述指标有特别要求的除外;(十)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之前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校核的。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城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城市规划管理区划分为:旧城区(含商业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和新区。

(详附图:绵阳市城区分区及高度分区控制图)。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重大项目应经规委专家组咨询后报政府批准执行,一般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规委专家组咨询重大项目时,本规定可作为参考条件。

第五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

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本规定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表2-1序号兼容性质用地性质居住用地公建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绿地第一类第二、三类商贸办公教科文卫一类二、三类普通危险品R1R2、R3C1。

C2C3。

C4M1M2。

M3W1W2U G1 居住用地R √√△×××××√△√2 商业、金融业用地C2 ×√√△××√×√×√3 行政办公C1 ×√√△××××√×√4教科文卫用地C3 ××△√××××√×√5 工业用地M ××××√√√×√△√6 仓储用地W ××××√△√√√△√7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注:√兼容、×不兼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具体确定;绿地、广场可兼容少量的商业服务及配套设施;工业用地、科教文卫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仓储用地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适量农村居民点。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规范各类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邯郸市第四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须遵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报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纳入邯郸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峰峰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权。

磁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行使本县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规划管理权。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五条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性质分为八大类: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种类分类和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兼容性,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确需变更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先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按法定程序审批变更;(二)各类建设用地应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确定开发强度。

确需调整开发强度控制指标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相关程序调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按法定程序调整。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提出建设规划条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二)调整使用国有土地的;(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四)购买房产及商品房屋涉及土地的;(五)通过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六)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七)列入旧城区、城中村改造计划的;(八)临时占用土地的。

张家口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7.4doc

张家口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7.4doc

张家口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张家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

第三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各类详细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鼓励设计方案竞标。

第四条在本市规划区内承担各类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在规划成果报批的同时应附相应的规划资质证明材料。

外埠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设计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承担居住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含15万平方米)、公建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应具备甲级规划设计资质。

承担居住建筑面积8~15万平方米、公建3~5万平方米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应具备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含2万平方米)的项目,需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规划》和《竖向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执行。

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城市设计、日照分析和建筑方案时,范围应符合城市坐标的且包括周边相邻地段50米以上范围内的现状地形图,并研究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以及与城市基础设施的衔接。

建筑立面、建筑夜景及色彩方案,应进行多方案比较,符合方案竞选要求的应进行方案竞选。

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其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担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时,应按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执行,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报批时,“规划设计条件”应作为附件。

第七条编制各类规划应按有关规定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审查和审批各类建设项目,不得违背规划强制性内容。

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邢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邢台市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都市规划管理,深入规范建设工程旳规划工作,保证都市规划旳实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河北省都市规划条例》、《邢台市都市规划管理措施》和国家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邢台市都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旳规划管理。

第三条在邢台市都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面积超过0m2旳,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用地面积在0m2(含0 m2)如下旳项目,需编制《建设用地总平面规划》、《综合管线工程规划》和《竖向规划》。

各项建设工程旳建设应按已同意旳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规划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应符合已颁布旳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旳规定。

第五条在都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各类详细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市场竞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鼓励规划设计方案竞标。

第六条在本市规划区内承担各类规划设计任务旳单位,应当具有对应旳规划设计资格。

外埠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设计应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立案登记。

第七条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承担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时,应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旳“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规划设计条件应根据都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旳内容,提出对所规划地块旳详细规定,同步应符合本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报批时,“规划设计条件”应作为附件。

第八条编制各类规划应按有关规定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

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和审批各类建设项目,不得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

第九条邢台市都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都市重要街区、重要干道、重要景观节点、重要建设项目旳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邢台市人民政府或邢台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邢台市都市一般旳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本市都市用地和建设用地旳重要用途和功能按照《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J137—90)执行。

第十一条各类都市建设用地旳划分应遵照土地使用相容性旳原则,按照已同意旳详细规划执行,尚无同意详细规划旳,应根据都市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表一确定旳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最新整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最新整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最新整理[xxx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x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xxx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市人大批准的《**市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和有权机关批准的区域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制度。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及配套的文件、图纸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与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互为依据。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含技改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大、中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报计划部门批准之前,必须持有关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的选址定点,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

属上级有权机关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

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是报批项目建设书或可研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或在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扩建改建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办理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探,初步拟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范围;(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依据。

2024年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篇)

2024年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篇)

2024年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设施以及供残疾人生活的建筑与工作场所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的实施不可或缺。

第四十三条新建社区的管线工程应优先考虑地下敷设,所有民用建筑的管线应全部入地。

地下管线应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已建成的城市道路,原则上禁止在____米以下的路段开挖敷设管线。

如特殊情况需要敷设,应采用顶管施工技术。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规划的建成区域内,公共交通停靠站的间距通常应设定在300-____米之间,且站位应设在交叉口的出口一侧,与交叉口直线段的距离应大于____米。

城市主干道上的停靠站需采用港湾式设计,车道宽度应为____米,直线段长度应为20-____米。

第四十五条沿城市道路和主要河流两侧的建筑立面,禁止设置外廊式空调室外机位和外凸式防盗网。

第四十六条沿街商业设施设置的遮阳蓬应保持整洁美观,其高度不得低于____米,宽度不得超过人行道宽度。

第四十七条沿城市道路的现有建筑,一般情况下不得增设门窗。

如有必要增设,不得破坏道路绿化和原有建筑的结构与外观。

第四十八条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____米范围内,以及无行人道的街道或无配套停车位等设施的非商业建筑,不得擅自改为商业用途。

第四十九条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应建设“亮化”工程,八层及以上建筑需进行外墙灯光设计。

建筑的广告、招牌和分体式空调箱的位置应统一规划。

第五十条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电力设施、通信设备、计算机网络以及其他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及设施,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防雷设施,防雷装置设计应纳入建设项目施工设计内容,设计图纸需经市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为建德市城乡规划管理的详细技术规定,由建德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获得方案设计(含初步设计)批准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除非市政府另有特别规定。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建德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____年____月____日发布的《建德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暂行)》同时废止。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0001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0001

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00001黄山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一节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性规定第二节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一节居住建筑间距第二节非居住建筑间距第三节居住与非居住建筑间距第四节其它规定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高度第六章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七章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第八章绿地第九章城市景观与环境第十章城市特定区域第十一章附则条目内容依据和说明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参照有关城市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黄山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项建设,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并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黄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重点控制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和特定区域除外。

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重点控制区范围外的建设和各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县可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标准。

目的和依据管理要求适用范围第四条第五条第二章城市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性规定本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表一》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

二、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可以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用地分类标准用地适建性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三、需改变已经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

中心城区规划管控技术规定(最新)

中心城区规划管控技术规定(最新)

中心城区规划管控技术规定为提升示范区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强化规划与建设管理要求,提高建设项目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X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居住用地(一)用地规划要求1.容积率新建居住类项目容积率应控制在2.5以下;保障安置类住宅容积率应控制在3.0以下。

2.建筑密度新建全低层居住项目建筑密度须小于等于35%,全高层居住项目建筑密度须小于等于20%,其他混合高度居住项目建筑密度须小于等于25%。

3.建筑高度(1)为保证沿河观景效果和亲水要求,生态红线外30米内建筑高度不得高于12米,30到50米内建筑高度不得高于24米。

(2)占地面积10公顷以上(含10公顷)或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需进行建筑高度及建筑空间的设计。

进行建筑高度及建筑空间设计时应明确标志性建筑的位置和高度。

进行建筑高度及建筑空间设计的居住区,其高度的变化宜沿城市主要通道的方向安排。

(3)同一居住地块内应有不少于地上住宅建筑面积10%的住宅建筑,其建筑高度比规划建筑控制高度至少下降一档(二类居住用地的建筑控制高度分为18m、24m、30m、45m、60m、80m等6个档次)。

(4)公园、绿地及文物遗址周边建筑高度应依据相关控制要求进行特殊控制。

4.绿化指标(1)新建居住区绿地率需大于等于35%,绿化覆盖率须大于等于50%,配套幼儿园绿地率须大于等于30%。

(2)居住区规划中,在满足绿地率要求的同时应根据居住区规模设置相应的集中绿地,集中绿地应满足以下三个要求:①面积应当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以上;②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③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3)绿化种植要求本地乔木树种应占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80%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60%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应不低于50%。

中心城区规划管控技术规定(最新)

中心城区规划管控技术规定(最新)

中心城区规划管控技术规定为提升示范区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强化规划与建设管理要求,提高建设项目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X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居住用地(一)用地规划要求1.容积率新建居住类项目容积率应控制在2.5以下;保障安置类住宅容积率应控制在3.0以下。

2.建筑密度新建全低层居住项目建筑密度须小于等于35%,全高层居住项目建筑密度须小于等于20%,其他混合高度居住项目建筑密度须小于等于25%。

3.建筑高度(1)为保证沿河观景效果和亲水要求,生态红线外30米内建筑高度不得高于12米,30到50米内建筑高度不得高于24米。

(2)占地面积10公顷以上(含10公顷)或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需进行建筑高度及建筑空间的设计。

进行建筑高度及建筑空间设计时应明确标志性建筑的位置和高度。

进行建筑高度及建筑空间设计的居住区,其高度的变化宜沿城市主要通道的方向安排。

(3)同一居住地块内应有不少于地上住宅建筑面积10%的住宅建筑,其建筑高度比规划建筑控制高度至少下降一档(二类居住用地的建筑控制高度分为18m、24m、30m、45m、60m、80m等6个档次)。

(4)公园、绿地及文物遗址周边建筑高度应依据相关控制要求进行特殊控制。

4.绿化指标(1)新建居住区绿地率需大于等于35%,绿化覆盖率须大于等于50%,配套幼儿园绿地率须大于等于30%。

(2)居住区规划中,在满足绿地率要求的同时应根据居住区规模设置相应的集中绿地,集中绿地应满足以下三个要求:①面积应当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以上;②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③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3)绿化种植要求本地乔木树种应占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80%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60%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应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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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规划管控技术规定为提升示范区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强化规划与建设管理要求,提高建设项目品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X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居住用地(一)用地规划要求1.容积率新建居住类项目容积率应控制在2.5以下;保障安置类住宅容积率应控制在3.0以下。

2.建筑密度新建全低层居住项目建筑密度须小于等于35%,全高层居住项目建筑密度须小于等于20%,其他混合高度居住项目建筑密度须小于等于25%。

3.建筑高度(1)为保证沿河观景效果和亲水要求,生态红线外30米内建筑高度不得高于12米,30到50米内建筑高度不得高于24米。

(2)占地面积10公顷以上(含10公顷)或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居住区需进行建筑高度及建筑空间的设计。

进行建筑高度及建筑空间设计时应明确标志性建筑的位置和高度。

进行建筑高度及建筑空间设计的居住区,其高度的变化宜沿城市主要通道的方向安排。

(3)同一居住地块内应有不少于地上住宅建筑面积10%的住宅建筑,其建筑高度比规划建筑控制高度至少下降一档(二类居住用地的建筑控制高度分为18m、24m、30m、45m、60m、80m等6个档次)。

(4)公园、绿地及文物遗址周边建筑高度应依据相关控制要求进行特殊控制。

4.绿化指标(1)新建居住区绿地率需大于等于35%,绿化覆盖率须大于等于50%,配套幼儿园绿地率须大于等于30%。

(2)居住区规划中,在满足绿地率要求的同时应根据居住区规模设置相应的集中绿地,集中绿地应满足以下三个要求:①面积应当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以上;②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③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3)绿化种植要求本地乔木树种应占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80%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60%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应不低于50%。

5.建筑退让(1)沿街退让有绿线的,退让绿线距离不应小于10米;无绿线的,退让红线距离不应小于10米。

建筑高度大于等于50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建筑物高度大于等于l00米的超高层建筑,其建筑退让红线、蓝线等距离,应当在高层建筑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建筑间距和退让距离。

(2)建构筑物退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距离增加50%,且以较宽道路退后距离为基准。

(3)建构筑物退重要交叉点道路红线距离应不小于25米,形成街头绿地广场和道路绿带。

道路红线退后的绿地与道路设计一并实施。

6.停车泊位(1)停车位以地下为主,地面停车率不得大于停车位总数的10%;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米。

(2)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3)建筑物配建停车场需设置机械停车设备的,居住类建筑其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得超过停车位总数的90%。

采用二层升降式或二层升降横移式机械停车设备的停车设施,其净空高度不得低于3.8m。

(4)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其中的20%应完成充电桩设置,并处于可使用状态。

7.配套商业新建住宅建筑不得设置底商,商业应独立设置。

住宅小区沿街不得连片设置商业。

8.配套设施(1)新建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须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配套建设,保证居民使用便利性,并适度集中建设,推广便民社区中心全覆盖。

(2)沿城市道路建筑红线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要合理布置绿化、城市小品。

地面上不得随意安排建设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化粪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

(二)品质管理要求1.天际线建设项目沿城市道路、开放空间、滨河等城市公共界面不得出现3个以上(含3个)相邻成排高层建筑(住宅单元)采用同一建筑高度,且相邻高度差需大于等于9米。

新建住宅小区须合理搭配住宅产品,形成渐变高度梯次,避免“高低配”和“一堵墙”现象。

2.通透率居住项目临城市界面通透率须大于等于40%。

3.建筑体量大于27米的高层居住建筑设计和建设时需进行单元拼接组合的,不得超过两个单元,且最X续面宽不得超过72米,如特殊设计不能满足要求的,经论证后不得超过80米。

4.海绵城市新建居住项目内小区绿地下沉比例应大于等于60%,小区人行道、地面停车场、广场透水铺装比例应大于等于90%,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大于等于80%,同时还应符合海绵城市规划对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要求。

5.绿色建筑新建住宅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至少实现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

6.智慧建设所有新建商品住宅必须同步建设可视对讲门禁,每户必须预安装智能密码锁。

户型设计预留智慧住宅应用的各类接口、配置等。

所有新建住宅须实现水、电、气、暖智慧化建设管理。

所有新建居住项目必须按照5平方米/千人的指标预留物联网终端服务网点面积,且最小规模须大于等于20平方米,并同步配置快递投放设施,快递员工作和休息区等相关设施。

7.夜景亮化红线宽度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18层以上(含18层)居住建筑须采用屋顶轮廓照明。

配套商业照明参考商业项目执行。

面向城市河(渠)道一侧道路红线50米范围内的居住建筑应进行泛光照明。

8.围墙形式所有新建小区禁止采用实体围墙,应使用铁艺等通透性围墙、绿篱式围墙,倡导不设围墙。

现状小区使用实体围墙的,应实施“拆墙透绿”。

9.建筑外形围绕高架桥两侧、河道两岸、主次干道周边、重要城市景观节点附近开展“第五立面”整治,严禁屋顶搭建各类违章构筑物,多层住宅屋顶应进行平改坡,公共建筑和高层裙房部分进行屋顶绿化建设,建筑屋顶色彩应与周边区域相互协调。

10.其他要求(1)鼓励新建项目推广装配式建筑,建议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新建住宅小区预制率不低于20%,装配率不低于30%。

(2)建筑外立面颜色应以灰、黄、赭红等国际色为主。

(3)商品住宅提倡进行全装修和成品交付。

新建商品住宅、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须安装建筑中水使用设施。

二、商业办公用地(一)用地规划要求1.容积率新建商业项目容积率应控制在4.0以下。

2.绿化指标绿地率应大于等于30%,绿化覆盖率应大于等于35%。

多层裙房绿色屋顶覆盖比例应大于等于20%,并应采用藤本植物、悬挂植栽等实现建筑垂直绿化。

3.停车泊位新建一般商业建筑(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须按照不小于1.2车位/100㎡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大型商业建筑(建筑面积>1万㎡)须按照不小于1.5车位/100㎡配建机动车停车位,超高层建筑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结合城市设计方案及实际研究确定。

地下停车位须大于等于总停车位的80%。

机动车总车位数量的30%应预埋充电桩所需电源线缆,其中的20%应完成充电桩设置,处于可使用状态。

4.其他商业办公用地建筑高度、建筑退线等指标要求同于居住项目相关要求。

(二)品质管理要求1.建筑设计要求天际线等同居住项目相关要求。

(1)首层通透度建筑首层通透率须大于等于40%。

(建筑首层通透度即建筑首层沿街通透部分,如店门、玻璃橱窗等,占建筑首层或裙房立面的比例)。

商业综合体结合实际确定。

(2)建筑体量高度大于50米的高层商业办公建筑,最X续面宽一般不得超过65米,如特殊设计不能满足要求的,经论证后不得超过80米。

(3)外立面装饰材料高层建筑主体外立面装饰材料应以金属板材、饰面砖、玻璃为主,禁止使用普通涂料和高反射幕墙,谨慎使用彩色玻璃幕墙。

裙房和多层建筑应以石材和玻璃为主。

禁止在道路转角处设置大面积高反射玻璃。

2.海绵城市绿地下沉比例应大于等于40%,小区人行道、地面停车场、广场透水铺装比例应大于等于50%,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大于等于75%,或符合地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

如通过海绵城市专项设计后可实现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则可突破单项控制要求。

3.绿色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应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至少实现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

单体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应实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认定。

4.智慧建设所有新建商业项目必须按照5平方米/千平方米的指标预留物联网终端服务网点面积,且最小规模须大于等于20平方米,并同步配置快递投放设施,快递员工作和休息区等相关设施。

5.夜景亮化大于30米的城市道路两侧商业项目,应实现夜景亮化。

营业时间内,要对建筑主体采用泛光照明,门厅局部采用重点照明;同时,商业建筑底层采用内透光照明,面向主要道路的门头广告牌匾和墙体广告必须统一亮化效果,禁止使用灯箱和霓虹灯照明,须采用LED等新型照明设备和方式。

营业时间外,保留建筑主体轮廓照明至24点。

商业项目面向城市河流一侧道路红线50米范围内的建筑,应强化夜景照明设施,并设置节假日动态灯光演绎设施。

位于重要节点内的项目应结合节点统一的夜景灯光照明设计进行照明设施布局。

6.围墙形式不得设置围墙,确需设置的应设置通透式围墙。

7.公共场所人性化配套商业用地内公共卫生间须同步建设亲子卫生间、哺乳室、第三卫生间等配套设施,并沿街设置独立出入口,免费向公众开放。

三、教育用地新建幼儿园生均用地指标不得小于15平方米/人,小学生均用地指标不得小于17平方米/人,中学生均用地指标不得小于26平方米/人,并须同时满足相关节地要求。

学校主入口须预留不小于800平方米的人流集散和接送场地,沿学校一侧道路须预留停车港湾并划定即停即离和校车停车区,校内停车配置应满足相关标准。

中小学、幼儿园等新建教育设施建筑均须达到绿色建筑一星及以上标准。

四、工业物流用地(一)用地规划要求1.容积率工业用地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新建工业项目容积率应大于等于1.0,特殊行业用地不得低于0.8。

2.建筑密度工业用地建筑密度须大于等于40%,因工艺需要大型构筑物或大型堆场的除外。

3.建筑高度新建工业项目除有特殊要求外,须大于等于2层。

4.绿地指标工业项目绿地率须小于等于20%。

5.停车泊位工业项目生产功能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须大于等于0.3个/百平方米;新建仓储项目仓储功能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须大于等于0.4个/百平方米;工业及仓储的办公、宿舍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须大于等于0.5个/百平方米。

6.其他工业用地建筑退线要求同于居住项目相关要求。

(二)品质管理要求1.建筑设计要求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外立面装饰须采用绿色环保节能材料,禁止使用普通涂料。

2.海绵城市新建工业项目绿地下沉比例应大于等于60%,绿色屋顶覆盖比例应不低于X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大于等于70%。

还应符合海绵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如通过海绵城市专项设计后可实现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则可突破单项控制要求。

3.围墙形式工业项目禁止采用实体围墙,须使用铁艺等通透围墙,沿城市界面的围墙内侧须设置不小于2米的绿化景观带,种植高大乔木、灌木、藤蔓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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