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要求食品添加剂标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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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必须标明食品添加剂9大项

食品标签必须标明食品添加剂9大项

食品标签必须标明食品添加剂9大项
据长沙新东方烹饪学院记者了解,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与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比,做出了9大改变。

其中,增加了规格的标示方式,修改了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标示方式,修改了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最引人关注的是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推荐标示要求。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
根据《通则》的规定,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时,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标注营养成分必须符实
加强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管理,一方面是为了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要,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另一方面是生产者和经销者的需要。

他们通过标签来扩大宣传,让广大消费者了解企业和产品。

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食品标签上绝不能含“可能”字样。

食品标识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标签上必须标明9大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注意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标识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销售、进口食品在标签、包装、广告等方面的标识管理。

第三条食品标识管理应注重信息透明、准确性、科学性,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食品标识管理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食品标签、食品包装、食品广告、食品标识审批等。

第二章食品标签第五条食品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对于单一食品应以其通用名称标示,对于特殊食品应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标示。

2.成分表:标示食品中的主要成分及其含量百分比。

3.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示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4.贮存条件和方法:标示食品的贮存条件和方法。

5.生产单位和地址:标示食品的生产单位和地址。

6.食品添加剂和污染物:标示食品添加剂的种类、用量及污染物的含量。

7.营养成分表:标示食品的营养成分含量。

8.食用方法和禁忌:标示食品的食用方法和禁忌事项。

第三章食品包装第六条食品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1.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

2.包装上不得使用虚假宣传语言,不得误导消费者。

3.食品包装上不得使用不合法的注册商标。

4.食品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等信息。

第四章食品广告第七条食品广告应符合以下要求:1.食品广告不得包含虚假宣传、夸大效果的内容。

2.食品广告不得对食品的功效、作用进行夸大宣传。

3.食品广告不得侮辱、诽谤竞争对手。

4.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医疗用语。

5.食品广告不得使用未经科学验证的医疗资料。

第五章食品标识审批第八条食品标识审批应遵循以下程序:1.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提交食品标识审批申请。

2.相关部门对食品标识的内容、形式进行审查。

3.审查合格后,颁发食品标识审批证书。

4.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在标签、包装等食品标识上粘贴食品标识审批证书。

食品添加剂相关法规解读

食品添加剂相关法规解读
品的日期,即将食品添加剂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 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4 保质期 食品添加剂在标识指明的贮存条件下, 保持品质的期限。 2.5 规格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食品添加剂时,对净含 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生产日期 (制造日期)
• 各种食品添加剂生产前段,只要没有加入用于销售 的包装桶/罐/袋等标有生产日期的容器,都应视为 半成品原料。可以有多种贮存形式,要注意贮存 库房的环境要求; 充分理解和使用“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以上九条在标签和说明书上如何分配没有具体规 定,只规定标签上必需有“食品添加剂”字样。
重视术语和定义
2 术语和定义 2.1 标签 食品添加剂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等
一切说明。 2.2 说明书 销售食品添加剂产品时所提供的除标签
以外的说明材料。 2.3 生产日期 (制造日期) 食品添加剂成为最终产
为标签标识中灰色地带,可标可不标的内容; • 食品添加剂灰色地带既可能存在于标签上、也可能存
在说明书上; • 误导形式:文字说明、图形暗示等; • 尤其注意复配食品添加剂功能介绍。
某食品添加剂有几个功能,要以GB2760中第一功能为 主,将第二、第三功能作为第一功能介绍是不可以的; • 不贬低其他产品,列出自己产品安全标准不维法; • 营养强化剂不可有预防、治疗的宣传
《 GB26687-2011 》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易于辨3.3 应真实、准确,不应以虚假、夸大、使食品添加剂 使用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添 加剂,也不应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添加剂使用者
3.4 不应采用违反GB 2760中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的语 言文字介绍食品添加剂;不应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语 言、图形、符号,误导食品添加剂的使用.

食品添加剂相关法律法规

食品添加剂相关法律法规

食品添加剂相关法律法规(卫生部令第73 号)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

第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第七条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该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食品添加剂标示内容

食品添加剂标示内容
8
复合添加剂中各单一品种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和含量

(九)复合添加剂中各单一品种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和含量,按含量
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
注:1、“√”为强制标示项,“×”为非强制标示项,符合相应条款的应按条款要求标示。
2、进口食品添加剂除外
3、在有效期内的可以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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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要求食品添加剂标示内容
序号
要求标示的内容
强制
标示项
法规依据
具体条文
1
名称

《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
有使用禁忌或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四十一条受他人委托加工食品添加剂的,受委托生产者应当具有委托生产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委托加工的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按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外,还应标明受委托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20
等级
×
21
产地
×
22
条码
×
进口食品添加剂
1
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食品添加剂的标注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标注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标注要求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食品添加剂在现代生活中被广泛应用,它们能够提高食品的口感、延长保质期、增加营养价值等。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如果添加剂使用不当,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各国都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做出了严格的标注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标注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用途必须清晰明了地标注在产品包装上。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可以通过包装上的标注信息了解到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和用途,从而做出更明智的选择。

某款食品包装上标明了添加了防腐剂,消费者就可以选择是否购买这款产品。

食品添加剂的含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且需要在包装上进行标注。

不同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有着不同的限制,消费者需要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健康状况来选择是否购买含有添加剂的产品。

有些人对某些食品添加剂过敏,如果食品添加剂的含量超过了限制值,可能会对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可溶性也需要在包装上进行标注。

一些食品添加剂可能会在食品中积累,长期食用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需要注意包装上是否标注了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可溶性信息,以避免潜在的健康风险。

食品添加剂的来源和生产日期也是消费者需要关注的重要信息。

消费者可以通过了解食品添加剂的来源和生产日期,判断食品的新鲜度和质量,从而选择更加健康安全的食品。

对食品添加剂的标注要求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该仔细阅读包装上的标注信息,选择符合自身需求的产品,做出明智的消费决策。

政府部门也需要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

【食品添加剂的标注要求】对于消费者和生产企业都是一个有益的规范和引导。

第二篇示例:食品添加剂是指为了改变食品的色、香、味、口感等特性而将其添加到食品中的化学物质。

在现代社会中,食品添加剂被广泛应用于食品加工生产中,以提高食品的品质和延长食品的保质期。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2760-2014解读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2760-2014解读

三、标准解读
3.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3.4 带入原则
3.4.1 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 食品中:(同时满足) a)根据本标准,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b)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c)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
是“14.03蛋白饮料类” 或“14.0饮料类” 。 确定食品类别的归属不要受QS分类的影响,这两个是不同的食品分类 体系,用途不同,而且很多食品的QS分类是采用就近分类原则。因此 不能因为QS分类时属于某个类别,就按照这个类别确定食品添加剂的 使用。
三、标准解读
5.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A.1 A.2 A.3 A.4 A.5 A.6 表A.1 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以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 表A.1 列出的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相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
功能类别(参见附录D)代码及其在相应功能类别中的顺序号组成
三、标准解读
3.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3.1 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b)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c)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 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d)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e)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香基--也称为基香剂或主香剂,它是香精主体香的
基础,是香精配方的主体,用量最大。只作为香精的 香气主要组分。
课程目录
C
纲要
ONTENTS
1 2 3 4
基本概念 标准变化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

6、参考“GB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
食品标签通则》实施指南”
该书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 估中心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编著”
天下大事必做于细 古今兴盛皆在于实
谢 谢
2015-10
说明书的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第七十一条要求:食品添加剂标签、 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 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标 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 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应当显著标注。 食品添加剂与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 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二、GB29924-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⑥、可选择标示:中英文(英文缩写)
对照名称、音译名称、商标名称、 INS号、CNS号、GB2760的编码、 FEMA编号等。
可标示形态:液体香精(油溶、
水溶)、浆(膏)状香精、粉末香精 (拌和型、微胶囊型)
4.2 成分或配料表
①、除食用香精外的食品添加 剂的配料表或成分标示
应按GB2760、产品标准、卫
c、加入的甜味剂、着色剂、咖 啡因等应按GB2760、食品添加剂的 产品质量规格标准、卫计委公告的 规定标示具体名称。
4.3 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
应在GB2760和国家卫计委公告
的范围内选择标示使用范围和用量, 并标示使用方法。
介绍几种使用方法的标示:
a、根据使用某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工 艺、目的,提出使用方法。 b、可介绍溶解、分散的方法,投 放的时间,及发挥最大效果的方法等。
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可以终端食品的全 部功能或主要功能命名。如:复配乳化剂、 复配面包膨松剂等。
④、食用香料应列出GB27602014或卫计委公告的名称。可使 用“天然、合成”说明。

食品中的添加剂安全法规

食品中的添加剂安全法规

食品中的添加剂安全法规作为现代人的日常生活中离不开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问题被广大消费者高度关注。

食品中的添加剂安全法规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食品中的添加剂安全法规,包括其定义、分类、监管机构、法律法规和控制措施等相关内容。

一、定义食品添加剂是指用于改善或维持食品品质特征,增加食品适口性或延长食品保质期的物质。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包括色素、防腐剂、抗氧化剂、增稠剂、乳化剂、稳定剂、香精香料等多种类型。

二、分类根据其用途和作用机制的不同,食品添加剂可以分为多个类别。

其中,常见的分类包括色素类、防腐剂类、抗氧化剂类、增稠剂类、乳化剂类、稳定剂类和香精香料类等。

1. 色素类:常见的色素类添加剂包括天然色素和合成色素。

天然色素来自于动植物的提取物,如胡萝卜素和叶绿素等。

合成色素是通过化学合成得到的,如染料等。

2. 防腐剂类:防腐剂类添加剂可以抑制食品腐败和细菌滋生,延长食品的保质期。

常见的防腐剂包括山梨酸、苯甲酸和亚硝酸盐等。

3. 抗氧化剂类:抗氧化剂类添加剂可以防止食品中的脂肪氧化,延长食品的保质期。

常见的抗氧化剂包括维生素C和维生素E等。

4. 增稠剂类:增稠剂类添加剂可以增加食品的黏性和质地,提升口感。

常见的增稠剂包括明胶和果胶等。

5. 乳化剂类:乳化剂类添加剂可以使液体和油脂混合,形成稳定的乳状悬浮液。

常见的乳化剂包括卵磷脂和大豆蛋白等。

6. 稳定剂类:稳定剂类添加剂可以防止食品中的成分分离,保持食品的稳定性。

常见的稳定剂包括明胶和羧甲基纤维素等。

7. 香精香料类:香精香料类添加剂可以增加食品的香气和口感。

常见的香精香料包括香草精和柠檬酸等。

三、监管机构食品添加剂的安全监管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该机构负责对食品添加剂的评估、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

同时,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负有对本地区食品添加剂的监管责任。

四、法律法规为了保障食品中的添加剂安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食品添加剂 标示 要求

食品添加剂 标示 要求

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具体要求如下:
-标签要求: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包装并保证食品添加剂不被污染。

-标注内容: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名称应当为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成分或者配料表。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保质期。

-产品标准代号。

-贮存条件。

-生产许可证编号。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标注要求:委托加工的食品添加剂,还应标明受委托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相应的调整。

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要求

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要求

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要求‎《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四十八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即: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储存条件;适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如果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应在标签给‎予警示性标‎示。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应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其中,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应在‎标签、说明书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其在国家标‎准中的名称‎;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净含量的标‎示应由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应标示‎依法注册的‎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代‎号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由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经物理混匀‎而成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同时标示‎出各单一品‎种的名称,并按含量从‎大到小排列‎。

有关专家表‎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以虚假、夸大的文字‎、图形介绍产‎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语‎言、图形、符号使消费‎者将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相混淆。

简述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

简述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

简述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
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是要安全、有效、无毒,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不得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在食品添加剂的设计、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到科学性、合理性和正当性,确保安全性。

2. 有效性:食品添加剂应当具有预期的功能和效果,并且在食品中能够稳定地发挥作用。

食品添加剂不得添加无必要的成分,也不得添加有误导性或虚假功能的成分。

3. 无毒性:食品添加剂应当经过严格的毒性评价和安全性评估,确保无毒。

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适当的浓度和用量进行使用,避免对人体健康造成可能的危害。

4.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生产许可、质量标准、添加剂使用范围和限量等。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和说明书也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标示。

总之,食品添加剂的基本要求是安全、有效、无毒,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这些要求保证了食品添加剂的合理使用,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

食品标签必须标明的事项

食品标签必须标明的事项

食品标签必须标明的事项(一)预包装食品应当标明的事项《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应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的配料表可以用“成分”或“配料”表作为引导词。

其他食品的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作为引导词。

(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要求标注的特殊内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又称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

主要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

这类食品的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与可类比的普通食品有显著不同,对其标签内容如能量和营养成分、食用方法、适宜人群的标示等有特殊要求。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目前有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婴幼儿灌裝辅助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婴儿是指0~12月龄的人。

婴儿配方食品包括乳基婴儿配方食品和豆基婴儿配方食品。

乳基婴儿配方食品是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

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

豆基婴儿配方食品是指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

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

食品安全标签标示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标签标示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标签标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销售的食品进行标签标示的管理。

第三条食品标签标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品安全标签标示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标签标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签标示的内容第五条食品标签标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名称;(二)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三)生产者和地址;(四)成分和配料表;(五)食品添加剂名称和使用量;(六)生产许可证编号;(七)贮存条件;(八)食用方法;(九)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第六条食品标签标示的食品名称应当与食品实际名称相一致,不得使用虚假、夸大的名称。

第七条食品标签标示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当清晰、准确,便于消费者识别。

第八条食品标签标示的生产者和地址应当真实、准确,便于消费者联系和查询。

第九条食品标签标示的成分和配料表应当真实、准确,按照含量从高到低排列。

第十条食品标签标示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和使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食品标签标示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应当真实、准确,便于消费者查询。

第十二条食品标签标示的贮存条件应当符合食品保存要求,便于消费者正确存放。

第十三条食品标签标示的食用方法应当真实、准确,便于消费者正确食用。

第三章食品标签标示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食品标签标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标签标示管理制度,明确标示内容的审核、制作、使用和管理等环节的责任人。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标签标示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与食品实际情况相符。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或者夸大食品标签标示的内容;(二)使用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食品标签标示;(三)篡改食品标签标示的内容;(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2760-2011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

2760-2011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

GB 2760-2011 加工助剂使用注意事项
• a 指用于提取酶制剂的动物、植物或微生物。 • b 指为酶制剂的生物技术来源提供基因片段
的动物、植物或微生物。
• c 包括针尾曲霉Aspergillus aculeatus 和泡盛曲
霉A. awamori。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公告
• 13.01 婴幼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可以使
用香兰素、乙基香兰素和香荚兰豆浸膏,最大使用量分别 为5mg/100mL、5mg/100mL和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其中 100mL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配 方食品中的使用量;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可以使用香兰 素,最大使用量为7mg/100g,其中100g以即食食品计,生产 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谷类食品中的使用量;凡使用 范围涵盖0至6个月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添加任何食用香料。
可和日常监管。

五、鼓励并欢迎企业和行业组织参与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联系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7号,邮编:100021。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公告
2011年 第7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粘性固形物的物质。
• 19 甜味剂:赋予食品以甜味的物质。 • 20 增稠剂:可以提高食品的粘稠度或形成凝胶,从而改变食品的物
理性状、赋予食品粘润、适宜的口感,并兼有乳化、稳定或使呈悬浮 状态作用的物质。
• 21 食品用香料:能够用于调配食品香精,并使食品增香的物质。 • 22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有助于食品加工能顺利进行的各种物质,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内容讲解-GB2760-2011(2014)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内容讲解-GB2760-2011(2014)
添加剂规定纳入该标准。
2016/7/22 23
本次修订工作的主要内容及依据
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修订
依据:参照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GSFA),结合我国的实际使用 情况
修订内容:将共享ADI(每日允许摄入量) 值的食品添加剂磷酸盐的使
用规定进行了合并 涉及食品添加剂:磷酸、焦磷酸二氢二钠、焦磷酸钠、磷酸二氢钙、
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
修订依据: 经过JECFA(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评价 ADI值不需要 限定 国内外在各类食品中普遍使用 维生素E及天然维生素E的名称修订 维生素E(dl-α-生育酚,d-α-生育酚,混合生育酚浓缩物)
2016/7/22 25
本次修订工作的主要内容及依据
酪蛋白钙肽(钙促进剂)、酪蛋白磷酸肽(钙促进剂)、 乳铁蛋白(铁促进剂),从GB2760删除,在GB14880修 订过程中列入GB14880,做好GB2760与GB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衔接
磷酸二氢钾、磷酸二氢钠、磷酸二氢铵、磷酸氢二钾、磷酸氢钙、磷酸
三钙、磷酸三钾、磷酸三钠、六偏磷酸钠、三聚磷酸钠、磷酸氢二钠 上述食品添加剂可以在批准的使用范围中单独或混合使用,最大使用
量以磷酸盐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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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工作的主要内容及依据
修订内容:碳酸钠、抗坏血酸钠列入可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
GBn50-1977(内部发行)
GB2760-1981 GB2760-1986 GB2760-1996 GB2760-2007 GB2760-2011 第七次修改
2016/7/22 14
法规、标 准 国内外食品添加剂对比分析 食品分 类 基本框 架
添加剂使用规定
添加剂监测 危险性评估 加工助剂调查 膳食模型调 查 膳食调查法 膳食调查 丹麦预算法 膳食模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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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合格(合格证明)
√注2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他技术要求的,应当相应予以标明。
第十八条
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
法律法规要求食品添加剂标示内容
序号
要求标示的内容
强制
标示项
法规依据
具体条文
1
名称

《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
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2009〕89号
一、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四)规范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必须具有标签,标签上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必须如实载明相关内容。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负责。复合食品添加剂的标签上标注的名称、用途应当符合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复合食品添加剂中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通用名称应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公告的食品添加剂名称。不得夸大使用功能和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上市销售的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中标识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通用名称和含量。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或者实物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销售。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2上表中应强制ຫໍສະໝຸດ 示的内容√3原产地

4
境内代理商的名称

5
地址

6
联系方式

7
准予进口的证明文件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公布<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公告》
(总局2011年第52号公告)
(六)符合本规范第四条(二)的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标明卫生部
准予进口的证明文件号和经卫生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注:四条(二)经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
2
规格(净含量)

3
成分或者配料

4
生产者的名称

5
地址

6
联系方式

7
产品标准代号

8
成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9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10
用量

11
使用方法

12
“食品添加剂”字样

13
警示标志
×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复合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标识外,还应当同时标示出各单一品种的名称,并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使用与《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相一致的名称。
17
批号或者代号
×
18
复合食品添加剂,
除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标识外,还应当同时标示出各单一品种的名称,并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使用与《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相一致的名称
第二十一条
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条码,应当是有效的产品条码。
20
等级
×
21
产地
×
22
条码
×
进口食品添加剂
1
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7号)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
有使用禁忌或安全注意事项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四十一条受他人委托加工食品添加剂的,受委托生产者应当具有委托生产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委托加工的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按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注外,还应标明受委托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14
中文警示说明
×
15
还应标明受委托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
16
卫生许可证号
×注3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四章标识、说明书
第十八条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标识上给予警示性标示。
8
复合添加剂中各单一品种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和含量

(九)复合添加剂中各单一品种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和含量,按含量
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
注:1、“√”为强制标示项,“×”为非强制标示项,符合相应条款的应按条款要求标示。
2、进口食品添加剂除外
3、在有效期内的可以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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