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 31号文
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 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 2018年06月0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1. 项目背景在建筑施工领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专项施工方案安全管理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我们制定了本安全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专项施工方案的执行,保障施工人员和公众的安全。
2. 风险评估在制定专项施工方案之前,我们首先进行了详细的风险评估。
通过分析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我们确定了高危区域和高风险工序,并制定了相应的应对措施。
3. 安全责任制度为了明确各方在施工过程中的责任,我们建立了严格的安全责任制度。
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义务,确保每位施工人员都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
4. 安全培训在施工前,我们对施工人员进行了系统的安全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工作流程、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方面,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 安全设施和装备为了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水平,我们配备了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
包括护栏、安全带、安全帽等,确保施工人员在高空、深坑等危险环境下的安全。
6. 安全监管我们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监管机制,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稳定。
7. 应急预案为了应对突发事件,我们编制了详细的应急预案。
包括逃生路线、应急联系方式、应急救援流程等,确保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8. 安全验收施工完成后,我们进行了全面的安全验收。
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为项目的顺利交付提供保障。
9. 结语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施工过程安全的重要保障。
我们将认真执行本安全管理制度,积极创造安全、稳定的施工环境,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2018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及隐患挂牌督查整改制度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及隐患挂牌督查整改制度1. 引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为确保施工安全,保障施工人员的身体安全和项目的正常进行,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整改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隐患挂牌督查整改制度。
2.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2.1 安全组织机构为保证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有效实施,需要建立相应的安全组织机构。
该机构应包括项目经理、安全主管、安全员等相关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2.2 安全管理制度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该制度应包括工作许可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应急救援预案、安全培训等内容,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2.3 安全检查和监督在施工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以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合规。
安全检查可以通过巡视、抽查等方式进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相关情况。
2.4 事故处理和报告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处理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事故处理和报告程序应明确,包括事故报告的内容、责任追究等。
3. 隐患挂牌督查整改制度3.1 隐患挂牌督查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建立隐患挂牌督查制度。
通过挂牌督查,可以明确隐患的具体情况和整改要求,并督促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
3.2 隐患整改措施针对不同的安全隐患,应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整改措施应具体明确,包括整改的时间节点、责任人等,并进行跟踪督办,确保整改的有效性。
3.3 隐患挂牌督查记录和报告隐患挂牌督查过程中,应记录整改情况和整改结果,并及时进行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隐患的整改情况、整改的不足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
4. 总结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及隐患挂牌督查整改制度对于施工安全至关重要。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整改制度,提升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水平,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本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本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本工程的施工安全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高空工程、起重吊装工程、电气工程、火工品储存工程等。
第三条本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应严格执行,施工人员必须按照制度要求进行操作,严禁违章操作和安全隐患存在。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工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危险作业的组织和管理第五条施工单位应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作业方案,明确安全措施和要求,并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危险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各自的职责和防护措施。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明确危险作业的时间、地点、人员、工具和材料,并按照作业方案组织施工人员进行作业。
第八条危险作业过程中,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修改作业方式和程序。
第三章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第九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特点,合理设计和设置相关的安全设施。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包括但不限于防护帽、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并要求施工人员正确使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安装必要的警示标志,明确危险区域和禁入区域,并设置相应的警戒线。
第四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奖惩制度,对安全表现优秀的施工人员予以奖励,对违反安全规定的施工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章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应急预案,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首先,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方案,并严格执行。
安全管理方案应当包括对危险源的识别和评估、安全防护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施工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针对不同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其次,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施工人员是工程施工中的主体,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直接关系到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因此,施工单位要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能,做到知识在脑、技能在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另外,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要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施工现场是安全管理的重点,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秩序井然,安全设施完善。
同时,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章操作,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最后,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安全监督检查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综上所述,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是施工过程中的重要保障措施。
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只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才能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 31号文
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 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 2018年06月0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工程条件、施工工艺、施工环境等因素,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需要特别强调安全管理的工程项目或工作环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工作要求,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风险的控制。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第五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独立设置,不得与其他部门合并设置。
第六条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方案;(二)组织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培训和教育;(三)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四)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演练;(五)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组织处理;(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激励和惩戒;(七)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八)统计分析和总结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并持有国家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措施。
第九条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分工;(二)安全培训和教育的内容和要求;(三)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四)施工人员安全用品和装备的配置;(五)不同施工工序的安全操作规程;(六)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的要求;(七)施工现场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条安全管理制度应当以书面形式制定,并向施工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确保制度的落实。
第四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一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 31号文
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 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 2018年06月0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31号文
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8 年03 月08 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2018 年06 月01 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 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 年2 月12 日第37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 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 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施工组织方案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施工组织方案安全管理制度1.规章制度(1)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程进行施工,确保施工活动在安全、有效的环境下进行。
(2)明确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建立和完善施工安全管理的工作机构和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3)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确保所有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4)规定施工现场的进出、堆存、排水、通风、临时设施等各种要求和措施,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5)明确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之间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协议或合同。
2.安全组织和管理(1)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目标划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等。
(2)明确项目的施工范围、工期、施工方法和施工时序,制定施工方案,包括施工过程中的危险点分析和应急预案等。
(3)严格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和检查制度,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设备和材料的完好无损。
(4)建立健全现场安全教育管理制度,进行安全培训、演练和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5)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
3.安全防护和措施(1)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通风、防火、防护栏杆、防护网、安全带等。
(2)对高空作业、井下作业、封闭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要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
(3)对于施工现场的危险品和有毒有害物质,要规定其储存、使用和处置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4)对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5)施工现场要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和警示标志,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4.应急响应和救援措施(1)制定应急预案,包括应急疏散、救护和灭火等措施,在施工现场设置应急设备和救援队伍。
(2)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和救援的能力和效率。
(3)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汇报和处理事故和隐患。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办质〔2018〕31号及第37号)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生成日期:2018年05月17日文件名称: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有效期:文号:建办质〔2018〕31号主题词: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37号)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 大工 程 实 行 分 包 并 【l f{分包 单 位编 制 项 施 工 方案 的 ,专 项施 工 方 案应 当 由总 承包 位 技术 负
如 下
危 险性较 大 的分 部分 项 工程 安全 管理 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加 强 对 房 屋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设 施 l=程 中危险性 较 大 的分部 分项 工 程安 全 管理 ,有 效 防 范,l 产安 全事 故 ,依据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建筑法 》 《【{1华 人民 共和 国安 全生 产法 》《建设 工程 安 全生 产 管 弹条例 》等 法律 法规 ,制定 本规 定 。
conC;TRI.ICTiOrl SAFETY
建筑宠金 2018年第4期
法律法规
编 者 按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 已 经 2()18年 2月 12 日第 37次 部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3月 8 日由 住 房 城 乡建设 部 部 长 王 蒙徽 签 署 发 布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住 房 和 城 乡建 设 部 第 37号 令 ,自 2O18年 6月 1日起 施 行 现 全 文刊 登
专 家应 当从 地 方 人 民政 府 住 房 城 乡 建设 主 管 部 门建立 的专 家库 中选 取 ,符 合专 业要 求且 人 数不 得少 于 5名 。与本 工程 有利 害关 系 的人员 不得 以专 家身份 参 加专 家论证 会 。
第十 三条 专 家论证会 后 ,应 当形 成论证 报告 , 对专项 施工方案 提 出通 过 、修改 后通过 或者不 通过 的一致 意见 。专 家对论 证报告负 责并签 字确认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9法信汇编版)正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发布*“法信”平台根据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31号文
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 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 2018年06月0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中国化学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关于转发股份公司《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通知》的通知公司各单位:现将股份公司《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国化学股份工程发〔2013〕18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7月8日信息公开属性:公开公司总经理办公室2013年7月8日印发附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与审批第四章施工过程管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与审批第四章施工过程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及各子公司对建设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结合股份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各子公司在建设工程中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附件1、2、3)。
第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安全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危险的施工部位或工艺、工法、工序等环节(附件1、2、3)。
集团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发布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前期保障第四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四章施工过程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工程建设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工程建设中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附件1、2、3)。
第四条危大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规定管理流程和要求,应优先配备具有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和必要的施工设备及监测、检测等装备。
第五条危大工程应在施工前完成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必须按要求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六条危大工程必须落实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确保在施工中按规定支付、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危大工程的施工应采用成熟的施工工艺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宜选用先进的信息技术辅助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勘察类企业应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的正式勘察文件中针对说明危大工程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安全风险和其他风险。
第九条设计类企业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意见,按规定进行设计交底,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2018.03.08【实施日期】2018.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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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关于转发股份公司《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通知》的通知公司各单位:现将股份公司《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国化学股份工程发〔2013〕18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7月8日信息公开属性:公开公司总经理办公室2013年7月8日印发附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与审批第四章施工过程管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与审批第四章施工过程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及各子公司对建设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结合股份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各子公司在建设工程中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附件1、2、3)。
第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安全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危险的施工部位或工艺、工法、工序等环节(附件1、2、3)。
第七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应以其重大危险源的确定与安全风险控制为重点。
第八条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规定管理流程和要求。
第九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应优先配备具有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作业人员、必要的施工设备及监测、检测等装备。
第十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在施工前完成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工程承建单位应依据审批通过的安全专项方案,确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按规定支付、使用、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应采用成熟的施工工艺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宜选用先进的信息技术辅助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十三条股份公司要求各子公司建立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并报股份公司备案,股份公司安全生产部根据各子公司需求,负责协调股份公司内、外部专家对需要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安全生产部组织负责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据相关法规、标准重点进行质量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各子公司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重点管理,督促项目部及时编制安全专项方案,并对方案进行审查,监督其实施。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对现场存在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加强管理,保证安全专项方案编制、论证、实施以及验收等工作所需人力、财力、物力等投入。
第十六条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并协调分包单位与工程建设其它参与各方关系,分包单位应负责承包范围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的风险控制。
第三章安全专项方案的编制与审批第十七条安全专项方案编制人员编制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熟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附件5);参与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明确设计意图,发现图纸问题;分析工程特点,了解工程场地及周边情况、掌握工程地质条件和地下管线情况;调查了解现场施工条件;计算工程实物量等。
(二)荷载分析应全面、正确、无遗漏或重复,结构受力分析应正确,结构计算要正确可靠,措施要针对性强,要切实可行,既要经济合理,又要安全可靠,全面完整。
第十八条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专项方案应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制。
(二)安全专项方案编制过程中,编制人员应深入现场广泛征求意见,提出多种方案进行分析比较,然后选定最佳方案,并及时与现场人员(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交换意见,掌握方案编制的主动权。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编制安全专项方案及重大危险源风险控制安全技术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明确人员、设施、设备、物资、施工工艺和管理监测方法、环境等要求,编制能控制重大危险源产生不良后果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应明确检查的组织、部位、内容、方法及频次要求。
(三)应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特点,针对以下阶段制订相应的验收计划,明确验收内容和要求,并分阶段实施:1.在开工阶段,验收开工条件,以及各项管理和物资的准备工作;2.在施工过程中,对下道工序的安全影响较大的节点及承重结构、连接件等,进行过程验收;3.设施设备安装完工后,在投入使用前进行使用验收。
第二十条安全专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图、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包括图集)、施工设计等;(三)重大危险源及相关措施;(四)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计划与设备计划;(五)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质量检查验收等;(六)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七)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八)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二十一条安全专项方案的审核、审批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安全专项方案应当由承担施工总承包或EPC总承包企业的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或依据分级管理权限,委托项目部组织符合资质要求的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公司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专业分包的,其安全专项方案可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本款第一项的审核、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超过一定规模的需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各子公司在履行内部审核审批程序后,应按规定组织股份公司内、外部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安全专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专家论证应满足下列要求:(一)专家组成员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资格等要求的专家组成;(二)专家按规定从专家库中选取;(三)该项方案参与者不得作为论证审查专家组成员;(四)论证审查专家组必须出具全体专家签字的书面论证报告(附件4),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在论证报告上作书面记录。
论证报告应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第二十三条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应包括:(一)专家组成员;(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四)施工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专家论证的内容应包括:(一)安全专项方案审核审批程序是否规范;(二)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计算书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技术、管理措施是否充分、合理;(四)验收、检查要求是否与方案相适应;(五)根据潜在事故的特征分析,论证应急预案是否可行。
第二十五条各子公司应按专家论证审查意见对安全专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履行审批程序;需做重大修改的,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第二十六条对位于运营隧道、地铁、机场、桥梁等保护范围内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其相关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方案还应按相关法规规定,报相关的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经审批的安全专项方案不得擅自修改。
因工期、设计、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安全专项方案,并按规定重新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四章施工过程管理第二十八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确认以下内容:(一)安全专项方案已经审批通过;(二)符合要求的专业施工单位、监护与作业人员已配备到位;(三)材料、设施、设备、应急物资与器材配备齐全,且符合施工安全要求;(四)周边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保护措施;(五)气象条件符合施工要求。
第二十九条安全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一)施工部位、工艺的内容和环境条件;(二)专业分包单位、作业班组应熟悉掌握的相关现行标准规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人员、机械设备、物资材料的配备及关键部位、工艺、环节与节点的安全技术防护措施;(四)检查验收的组织要点、节点等相关要求;(五)与之衔接、交叉的施工部位、工序的安全技术防护措施;(六)事故应急措施及相关注意事项。
第三十条项目部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规定在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工程名称、部位、施工期限、施工负责人、安全监控责任人、质量监控责任人和联系电话等。
第三十一条项目部应依据安全专项方案会同业主、监理单位,组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业施工员、项目专职安全员、专业质检员、分包单位相应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业主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附件6)。
验收合格并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三十二条项目部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资源配置、人员活动、实物状态、环境条件、设施设备、管理行为等与专项施工方案的相符性实施动态检查、检测及监测,方式应包括:(一)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监护,应制止违反专项施工方案及其他的违规违章行为;(二)方案编制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根据各自岗位职责实行频率不同的巡查。
第三十三条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责令整改,立即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发生险情或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停止作业,及时启动并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防止事态恶化,险情或事故处理后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全面检查安全生产条件,经重新论证后,方可恢复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