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与合同法案例
疑难法律问题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纠纷日益增多,疑难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分享一个涉及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疑难案例,以期为广大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按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乙,乙也按约定支付了首付50万元。
然而,在房屋交付过程中,甲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经鉴定,房屋存在多处结构性裂缝,严重影响居住安全。
甲遂要求乙返还首付,解除合同,但乙拒绝。
随后,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首付,并赔偿损失。
三、争议焦点1.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合同解除条件?2.甲、乙双方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关于房屋质量问题是否构成合同解除条件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在合同签订前已经告知乙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乙仍然签订合同并支付首付,表明乙已经知晓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甲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成立,房屋质量问题构成合同解除条件。
2.关于甲、乙双方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甲在合同签订前已经告知乙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乙仍然签订合同并支付首付,表明乙明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存在重大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乙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甲有权要求乙返还首付,并赔偿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1.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物权法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某市吉庆三路合建了一栋10 层的写字楼,双方签订了如下协议:“该写字楼属于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但以甲的名义办理登记,第1~5 层由甲使用,第6~10层由乙使用。
任何一方不得将该楼抵押,否则该楼全部权益即转归另一方所有。
”该楼前面有一学校丁,为提升写字楼价值,甲、乙公司与丁学校达成如下协议:丁在10年内不得在学校内兴建10层以上的建筑,甲、乙公司一次性支付100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
协议签订后,双方到登记部门办理了地役权登记手续(以甲公司的名义)。
后甲、乙公司分别将该写字楼租给5 家公司作为办公场所,并签订了5 年的租赁合同。
两年后,甲公司因资金困难,向丙银行贷款3000 万元,甲丙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约定以该写字楼作为抵押物,甲丙到登记机关办理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
随后不久甲公司又与何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将该房屋卖给何某(何某不知道甲乙公司之间的约定),办理了相关的过户手续,随后,何某领取了该房的产权证。
何某准备将此楼房作为开办宾馆之用,要求5家公司一个月之内搬离。
乙公司得知该情况后,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不久,甲到期无力偿还银行借款本息,丙要求对该写字楼行使抵押权,但遭到何某的拒绝。
而此时,丁学校招生规模持续扩大,为改善教学条件,丁学校拟在校内建造一座15层的高楼。
(一)问题:1、丙对该写字楼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2、乙是否已经取得该楼的所有权?为什么?3、甲公司转让该写字楼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4、假如甲公司与何某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何某能否取得该楼的所有权?为什么?5、何某能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为什么?6、何某是否有权禁止丁在校内建造一座15 层的高楼?为什么?(二)答案:1、丙对该写字楼享有抵押权,该楼虽属于甲乙共有,但是是以甲的名义办理登记的,丙银行因信赖其为甲公司所有而与甲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后,丙即取得该楼的抵押权。
2、乙并未取得该楼的所有权,甲乙之间的协议属于其内部协议,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乙不能因双方的内部协议而取得该楼的所有权,但可以请求甲赔偿其损失。
物权法案例-李某诉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案
物权法案例李某诉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李某诉称:原告是大型多人在线收费网络游戏“红月”的玩家之一,被告是该游戏的经营者。
原告、被告之间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原告通过购买多种被告发型的游戏卡进入游戏,获得游戏时间及一些虚拟装备。
2003年2月17日,原告发现自己在红月优雅处女服务器的ID“国家主席”内所有的虚拟装备丢失,被告拒绝配合原告取回丢失虚拟装备,并称:玩家帐号应由玩家自己保管与维护;发生盗用时,应立即自行更换密码;帐号盗用期间所发生损失由玩家自己负责;玩家装备丢失与公司无关。
原告认为被告对连线游戏的连线质量和数据的完整型不予保障并对相关损失不负责任的声明,是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及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权的无效行为,故要求被告双倍赔偿游戏支出、回复虚拟装备或者赔偿等值现金。
被告辩称:“国家主席”和“冰雪凝霜”两个ID,经查询红月游戏服务器,其注册时真实姓名栏填写的是“phoenix”和李小华,因此,原告无权对这两个ID主张任何权利,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即使ID“国家主席”是原告所有,原告声称该ID的虚拟装备被盗,应提供证据证明。
而如果能够证实虚拟物品确实被盗,责任也应由原告自己承担。
本案中我公司已经尽到合理的保护义务,偷盗是一种突发偶发事件,已不属于经营者的义务范围,因此不应由我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认为,玩家对网络游戏中的物是否具有所有权,虚拟物品的价值如何认定、虚拟物品的具体赔偿标准是什么等问题,目前均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网络游戏中的内容无论装备、分级还是称号,均没有在现实生活中构成实际意义,实质上只是一组数据,本身并不存在。
因此要求我们为不存在的东西负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精英网络游戏,原告是参与该游戏的玩家之一,被告为玩家提供网络游戏服务,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
但是,被告主张红月法规系双方之间的合同,被告又没能就原告承认合同内容、确认合同效力方面向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因此不采信被告的主张,红月法规不能确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
真实物权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小区于2010年开始建设,2013年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
小区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承诺,每户业主都将获得一套面积为30平方米的地下停车位。
然而,在小区交付使用后,开发商并未履行承诺,导致部分业主无法获得停车位。
2015年,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代表全体业主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要求开发商履行承诺,提供地下停车位。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业主委于2016年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履行合同,为业主提供地下停车位。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否存在停车位买卖合同关系?2. 开发商是否应当履行提供地下停车位的义务?3. 业主委是否有权代表业主提起诉讼?三、案例分析1. 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否存在停车位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明确承诺为业主提供地下停车位,业主也基于此承诺支付购房款。
因此,可以认定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存在停车位买卖合同关系。
2. 开发商是否应当履行提供地下停车位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在本案中,地下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无权擅自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因此,开发商应当履行提供地下停车位的义务。
3. 业主委是否有权代表业主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在本案中,业主委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有权代表业主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存在停车位买卖合同关系;2. 开发商应当履行提供地下停车位的义务;3. 业主委有权代表业主提起诉讼。
物权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权法律制度在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物权法律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对物权法律制度进行分析,以期为完善我国物权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二、案例简介2016年,甲乙两人在我国某城市共同购买一套房产。
购房合同约定,房产归甲乙共同共有。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由于甲乙双方对房产份额的划分存在争议,导致房产证未能办理。
甲乙双方遂将争议提交至人民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法律制度是指调整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以及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二)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1.物权共有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对房产份额存在争议,因此需要明确共有份额。
2.物权登记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
本案中,由于甲乙双方未能办理房产证,导致物权登记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三)案例分析及建议1.明确共有份额本案中,甲乙双方对房产份额存在争议,导致物权共有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如下:(1)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共有份额,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
(2)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共有份额。
2.完善物权登记制度本案中,由于甲乙双方未能办理房产证,导致物权登记制度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为完善物权登记制度,建议如下:(1)简化登记手续,提高登记效率。
(2)加强对登记机构的监管,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登记制度的权威性。
3.加强物权法律宣传教育为提高公民、法人对物权法律制度的认识,建议如下:(1)加强物权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全民法治意识。
法律各章案例讲解题目(3篇)
第1篇一、总则篇1. 案例一:某公司因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分析该案的审理程序和结果。
2. 案例二:张某与李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房屋出售给张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定金20万元。
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李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
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张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3. 案例三:某村村民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在侦查阶段,李某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律援助职责。
二、物权篇4. 案例一:王某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未告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
王某入住后不久,房屋发生坍塌,导致王某及其家人受伤。
王某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分析王某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5. 案例二:张某将一块土地出租给李某,双方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为每年10万元。
在租赁期间,张某将土地抵押给银行。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张某和李某的权利义务。
三、合同篇6. 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乙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7. 案例二:某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者购买一套住宅,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购房者支付了定金20万元。
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开发商以购房者不符合购房条件为由拒绝办理。
购房者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购房者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基础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1. 案例一: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款支付期限为货物交付后30天内。
然而,乙公司在货物交付后30天内未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2)甲公司应如何证明其主张?(3)法院应如何判决?【答案】(1)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2)甲公司应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①合同原件;②货物交付的相关证据,如收货单、发票等;③催收货款的证据,如短信、电话录音等。
(3)法院应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10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案例二:侵权责任纠纷【案情简介】甲在乙的房屋内举办派对,派对期间,丙不慎将酒瓶摔碎,导致丁受伤。
丁要求甲、乙、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题】(1)甲、乙、丙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2)如何确定各自的赔偿责任?(3)丁应如何证明其主张?【答案】(1)甲、乙、丙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乙、丙在派对期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丁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甲、乙、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若能证明各自的责任大小,则按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丁应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①侵权行为发生的相关证据,如监控录像、目击者证言等;②受伤情况的相关证据,如医疗证明、病历等;③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3. 案例三:劳动争议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解雇了乙,乙不服,认为公司解雇理由不成立,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法律物权法的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和李某系邻居,两家住宅相邻。
2005年,张某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了一栋房屋,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
2010年,李某在自家宅基地上也建造了一栋房屋。
然而,在建造过程中,李某发现张某的房屋地基距离其房屋地基过近,影响了采光和通风。
因此,李某与张某协商,要求张某拆除部分房屋,以改善采光和通风条件。
张某同意了李某的要求,并承诺在拆除部分房屋后,将地基距离拉大。
2012年,张某拆除了一部分房屋,但并未按照承诺将地基距离拉大。
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其履行承诺,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3年,李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履行拆除部分房屋、拉大地基距离的承诺。
案件焦点:1. 张某与李某之间是否存在土地使用权纠纷?2. 张某是否应当履行拆除部分房屋、拉大地基距离的承诺?法院判决:一、关于是否存在土地使用权纠纷:法院认为,张某和李某均为相邻关系的当事人,双方之间因房屋地基距离过近而产生纠纷,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
因此,法院认定张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纠纷。
二、关于张某是否应当履行拆除部分房屋、拉大地基距离的承诺: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在协商过程中达成了一致意见,张某承诺拆除部分房屋,并将地基距离拉大。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应当履行。
张某未履行承诺,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拆除部分房屋,并将地基距离拉大,以改善李某的采光和通风条件。
判决依据:1. 《物权法》第三十四条: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应当履行。
2. 《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相邻关系的当事人,应当相互尊重,合理使用土地,不得损害相邻关系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的纠纷主要源于土地使用权问题。
张某在履行承诺方面存在瑕疵,导致李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首先,法院正确认定了张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土地使用权纠纷。
这是因为双方在相邻关系中,因房屋地基距离过近而产生纠纷,符合土地使用权纠纷的特征。
物权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在开发过程中,开发商聘请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进行建筑施工。
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部分住宅楼墙体出现裂缝。
业主们发现后,要求开发商和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业主们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和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业主的损失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开发商和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本案中,开发商作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等享有物权。
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对建筑物的施工质量负有责任。
1. 开发商的责任《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的瑕疵导致损害的,物的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开发商作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对建筑物的施工质量负有监管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物的施工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建筑公司的责任《建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物的施工质量负责。
本案中,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导致部分住宅楼墙体出现裂缝,给业主造成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建筑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业主的损失如何确定1. 业主的实际损失业主的实际损失包括以下几方面:(1)维修费用:业主为修复墙体裂缝所支付的费用。
(2)鉴定费用:业主为鉴定墙体裂缝原因所支付的费用。
(3)评估费用:业主为评估墙体裂缝对房屋价值的影响所支付的费用。
(4)其他费用:业主因墙体裂缝造成的其他损失。
2. 业主的预期损失业主的预期损失包括以下几方面:(1)房屋价值下降:因墙体裂缝导致房屋价值下降的损失。
思政作业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案例在法律教育、法治宣传、司法实践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思政作业中,通过分享法律案例,可以让学生深入了解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培养法治思维。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以及如何通过思政作业进行法律案例分享。
二、案例简介案例名称:张三诉李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张三与李四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四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三居住,租赁期限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张三依约支付了首期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李四未按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修缮,导致房屋漏水、墙面脱落等问题严重。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其维修房屋,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6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关系终止。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 案例分析(1)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李四作为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房屋的合理使用和居住安全。
在房屋出现漏水、墙面脱落等问题时,李四未履行维修义务,构成违约。
(3)张三作为承租方,有权要求李四承担房屋维修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思政作业法律案例分享1. 案例背景介绍在思政作业中,教师可以简要介绍本案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案件类型、争议焦点等,让学生对案件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2. 法律知识讲解教师可以针对本案涉及的法律知识点进行讲解,如合同法、物权法等,帮助学生掌握相关法律知识。
3. 案例分析讨论教师可以组织学生进行案例分析讨论,引导学生思考以下问题:(1)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2)李四未履行维修义务是否构成违约?(3)张三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 总结与启示教师可以总结本案的判决结果,让学生认识到法律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物权法与合同法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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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孳息的归属
• 1.头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由于某甲与肉联厂之间只存在牛肉加工承揽合同,并将牛头、牛 皮、牛下水及屠宰费40元作为肉联厂将牛宰杀并加工成牛肉这一行为的报酬,并无约定牛整 体转让的意思表示,因此两头牛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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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ACD • 【解析】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在本题
中,甲对房屋的所有权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甲在处分该房屋时,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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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某甲于1993年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本市明光小区的一套住房,后因房价上涨,某甲想把 这套住房卖掉。1995年初,某甲同某乙在看过该房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某乙以1 2万元的价格购买某甲的住房。但由于某乙手头暂时没有足够的资金,双方没有马上办理房屋 过户手续。1995年3月,某丙找到某甲,提出愿以15万元的价格买下某甲的住房,某甲为钱所 动,当即与某丙签订了另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在某丙交付15万元现金之后,双方到有关登记 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某乙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时,发现了这一情况,遂向法院起诉, 要求确认某甲与某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 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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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死亡,其房屋由乙继承,无论是否办理了过户登记,乙自继承之日起即取得该 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乙欲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则乙必须首先将该房屋过户登记在自己的名 下,然后才能过户到丙的名下。否则,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不发生物权 变动效力。
案例分析-物权1
物权案例分析案例一物权判断甲在某风景区兴建别墅,与其邻居乙约定,乙不得在别墅前兴建房屋,以免妨碍眺望。
半年后,乙将其房屋出售给丙,丙欲拆除旧房,兴建大厦。
对此,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A.甲可依据债权协议向乙提出异议,要求丙停工B.甲可依据债权协议向丙提出异议,要求其停工C.甲得与丙协商停工事宜D.甲可依据债权协议向乙主张违约责任【答案】ABD【解析】本题涉及债权协议对第三人的效力及相邻关系的问题。
依民法理论,债权协议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因为债权协议只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但是,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人因行使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发生的关系是物权问题,而非债权问题。
本题选项AB中,甲依债权协议要求乙停工,因乙不是行为人,因而不具有依据,甲依债权协议要求丙停工,因丙不是该债权协议的当事人故不受该协议约束。
本题D选项中,甲依据债权协议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未违约而不具有意义。
但甲可依据相邻关系与丙协商,解决纠纷。
案例二物权优先于债权【案情介绍】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因乙要求甲交付玉器不得而发生纠纷。
【问题]1.本案中,玉器的所有权应归谁?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评注】1.本问涉及一物两卖问题。
依《合同法》第1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即所有权的转移规则是:(1)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这主要是针对不动产和特熟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2)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当事人的约定。
这主要是针对一般动产而言的。
(3)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的,所有权转移自交付时转移。
本案中,存在两个买卖合同,即一物两卖。
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和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
对于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虽然甲负有将货物交付于乙之义务,乙负有向甲支付货款义务,但因甲已将货交付给于丙,存在履行不能,甲与乙之间只存在合同债权。
(二)物权法案例分析
(二)物权法案例分析一.王某与林某为邻居。
1962年王某全家迁往外地,因不知以后是否回来,遂将其四间房屋借给林某使用,并托林某妥为管理。
林某自王某离去后,即使用该房屋。
1980年林某因儿子结婚需要住房,即将王某的房子整修了一下,并在王某房屋占用的院内新盖厢房三间,共花费1 500元左右。
1993年王某因年龄已大,即回老家居住,让林某腾还房屋。
于是,林某将王某的原四间房屋还给林某,自己仍住在三间厢房。
王某让林某归还厢房,林某称厢房是自己建的,应归其所有,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
而王某则认为,厢房虽然是林某盖的,但在自己院内,故应归自己所有。
何况林某住在自己院内多年也未付过房租,而对房屋的修缮费用他已还给林某。
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厢房,归还给他。
试问:(1)试分析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
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添附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
由于因添附形成的财产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因而需要立法确定添附物的归属,以期定分止争。
(2)试对运用民法原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从本案看,林某是在王某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是一致的,只能为一人所有,因而林某是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所以,在这种与他人宅基地上建筑房屋的情况下,厢房应当由王某取得所有权。
然而,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权的一方没有取得利益的根据,其对因此而造成的他人的损失应当于所得利益范围内返还。
所以,王某应当向林某返还其所得的不当利益。
返还范围为林某建房的费用及相关的劳务报酬。
二.甲、乙二人系夫妻,均在A市做生意,2人共同拥有住房1幢、店面3间。
二人婚后感情不和,经常闹离婚,因生意不佳,二人于1999年6月将店面租给丙使用,约定租期3年,每年租金10万元。
2000年8月,二人因琐事产生争执,甲一气之下前往外地做生意去了。
2002年1月,丙找到乙,希望能够续签合同。
真实物权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小区于2010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共有业主500户。
小区内设有地下停车场,共计100个停车位。
在小区建设初期,开发商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停车场管理协议》,约定地下停车场由开发商负责建设、管理,业主享有停车权利,但需缴纳一定的停车费用。
协议签订后,开发商开始对地下停车场进行建设和管理,并开始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用。
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区业主对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等问题逐渐产生异议。
一些业主认为,停车场建设费用应由开发商承担,业主无需缴纳停车费用;另一些业主则认为,停车场是小区配套设施的一部分,应免费向业主开放。
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导致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商之间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2. 业主是否应缴纳停车费用;3.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对停车场进行管理。
三、法律依据1.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 《物权法》第7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属于业主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3. 《物权法》第76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四、法院审理过程1. 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业主共有,并要求开发商停止收取停车费用。
2. 开发商辩称,地下停车场是小区配套设施的一部分,其建设费用已包含在购房款中,因此,业主应缴纳停车费用。
3.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停车场管理协议》、购房合同、小区规划图纸等。
五、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地下停车场是小区配套设施的一部分,属于业主共有财产。
2. 开发商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停车场管理协议》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无效。
3. 业主无需缴纳停车费用,开发商应退还已收取的停车费用。
4. 业主委员会有权对地下停车场进行管理。
用益物权的实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甲村位于我国某省,乙公司是一家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
2010年,乙公司与甲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乙公司以每亩10万元的价格购买甲村100亩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支付了部分土地出让金,并开始进行土地平整工作。
然而,由于乙公司资金链断裂,项目停滞,甲村村委会遂将土地收回,并与丙村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土地转卖给丙村。
甲村村委会认为,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土地开发,构成违约,因此要求乙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并赔偿损失。
乙公司则认为,甲村村委会无权收回土地使用权,且其与丙村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要求甲村村委会继续履行原合同。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乙公司是否享有对甲村土地的使用权,以及甲村村委会是否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与甲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已支付部分土地出让金,并开始进行土地平整工作,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乙公司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甲村村委会在乙公司未完成土地开发的情况下收回土地使用权,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违约。
关于乙公司与丙村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院认为,由于甲村村委会与丙村签订的合同发生在乙公司与甲村村委会合同解除之后,且未经过乙公司的同意,因此该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1. 甲村村委会应继续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乙公司。
2. 甲村村委会应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3. 乙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土地开发工作。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用益物权中的土地使用权纠纷。
以下是对本案的法律分析:1.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乙公司与甲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用益物权的取得: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用益物权人取得用益物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用益物权人依法取得用益物权;(2)用益物权人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3)用益物权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物权法律适用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甲方)与李某(乙方)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名下的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售给李某,房屋总价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定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李某支付了全部房款。
然而,在房屋过户后的同年10月,张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怀疑李某在购买过程中隐瞒了房屋的真实情况。
张某遂向李某提出退房要求,但遭到李某拒绝。
张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李某退还已支付的房款。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影响居住安全;2. 李某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是否隐瞒了房屋的真实情况;3. 张某是否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三、案例分析1. 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未告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在签订合同前并未知道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在合同签订后不久便发现了房屋质量问题。
经鉴定,房屋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居住安全。
因此,张某有权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2. 李某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张某认为李某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隐瞒了房屋的真实情况,导致张某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全面了解房屋的真实状况。
然而,从现有证据来看,李某并未有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的证据。
因此,张某关于李某隐瞒房屋真实情况的指控缺乏依据。
3.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张某有权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但由于房屋已经过户至李某名下,张某解除合同的行为可能涉及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物权法合同法案例
物权法合同法案例案例:租房里的意外惊喜与烦恼。
话说小张要到大城市打拼,就通过房屋中介找房子。
他看中了一间看起来还不错的小公寓,和房东李先生签订了租赁合同。
这租赁合同里就写着,小张可以正常使用这个房子里的所有设施,每个月15号交房租,租一年。
这就是合同法在起作用啦,合同就是他们之间的约定,双方都得按照这个约定来办事。
小张欢欢喜喜地搬进去了。
有一天,小张在打扫房间的时候,发现床底下有个小盒子。
打开一看,里面居然有一条金项链和一些旧照片。
这时候物权法就登场了。
根据物权法,这个金项链虽然是小张在房子里发现的,但它可不是小张的。
房子里的东西如果不是租客自己的,那一般是归房东所有的。
小张就赶紧给李先生打电话,说:“李哥啊,我在床底下发现个小盒子,里面有个金项链呢。
”李先生一听,乐了,说:“这可能是之前租客落下的,我都不知道这事儿呢。
不过按照道理,这东西是在我的房子里,应该归我。
”可是过了几个月,问题来了。
这房子的屋顶开始漏水,一下雨就滴滴答答的。
小张就找李先生,说:“李哥,这屋顶漏水啊,按照咱们合同里说的,你得负责修吧。
”李先生却耍赖说:“小张啊,这房子租给你很便宜啦,这点小问题你自己解决一下嘛。
”小张就不乐意了,他拿出合同说:“李哥,咱们合同上写得明明白白的,房子的正常维修是房东你的责任啊。
你看,我每个月按时交房租,你就得保证房子能正常使用。
这屋顶漏水,已经影响我正常生活了。
”这时候,小张就占理了。
因为根据合同法,房东有义务保证出租的房屋符合正常居住的条件。
如果有损坏需要维修,那是房东的事儿,除非合同里有特别的约定说租客自己负责维修。
李先生没办法,只好请人来修屋顶。
这个小案例就告诉我们,物权法管着东西的归属,合同法管着人们之间的约定,在生活中的这些小事情里,这俩法可都非常重要呢。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题目(3篇)
第1篇一、合同法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设备,总价款为100万元,支付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将设备交付给甲公司,但甲公司以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2. 案例分析:(1)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2)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3)若甲公司拒绝支付货款,乙公司应采取何种措施?二、物权法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甲将其房屋出售给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将房屋过户给乙,乙支付房款。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部分房款,但甲未将房屋过户给乙。
后甲将房屋抵押给丙银行,丙银行要求乙偿还债务。
2. 案例分析:(1)乙是否享有房屋所有权?(2)丙银行是否享有抵押权?(3)若乙不偿还债务,丙银行应采取何种措施?三、侵权责任法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甲在公园散步时,不慎将乙撞倒,导致乙受伤。
乙要求甲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2. 案例分析:(1)甲是否构成侵权行为?(2)甲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3)乙的损失包括哪些项目?四、公司法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后甲因故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经营过程中,因甲的决策失误,导致公司亏损。
2. 案例分析:(1)甲是否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甲的决策失误是否构成对公司权益的侵害?(3)公司应如何追究甲的责任?五、劳动法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甲入职乙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甲每月工资为5000元,试用期三个月。
试用期结束后,乙公司以甲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
2. 案例分析:(1)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赔偿金?(3)若甲要求支付赔偿金,乙公司应如何处理?六、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甲创作了一部小说,发表后获得了广泛好评。
经济法物权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区某地段开发建设了一处住宅小区,该小区共有20栋住宅楼。
2010年,开发商将小区的一部分住宅楼对外销售,其中包括某业主(以下简称“业主”)购买的位于第15栋的住宅。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业主购买的住宅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款为80万元,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合同签订后,业主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该住宅的产权证书。
2011年,开发商开始对该住宅小区进行配套设施建设,包括绿化、道路、停车场等。
然而,在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发现第15栋住宅楼的基础设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需要拆除重建。
开发商立即向业主告知了这一情况,并提出以下解决方案:1. 开发商承担拆除重建费用,但业主需配合拆除重建工作;2. 开发商赔偿业主因拆除重建造成的损失;3. 开发商与业主协商,重新调整住宅面积和总价款。
业主认为,开发商在未告知其情况下擅自拆除住宅楼,侵犯了其物权,要求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
双方就此发生纠纷。
二、法律分析1.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在本案例中,主要涉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2. 物权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物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
”在本案例中,业主作为住宅的物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拆除、重建的,应当依法拆除、重建,并保障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例中,开发商在未告知业主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住宅楼,侵犯了业主的物权。
三、案例分析1. 开发商是否侵犯了业主的物权?根据上述法律分析,开发商在未告知业主的情况下擅自拆除住宅楼,侵犯了业主的物权。
首先,业主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开发商未经业主同意拆除住宅楼,侵犯了业主的占有权。
法条竞合的经典例子
法条竞合的经典例子在法律中,如果两个不同的法律条款针对同一个案件产生冲突,就会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况。
下面是几个比较经典的法条竞合例子。
一、《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和《物权法》第三十七条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商品已经发生物权转移,主张合同无效的一方需要同时引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和《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因为《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理由之一是“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订立的”,而《物权法》明确规定“取得不动产权应当登记”。
如果不动产权没有通过登记获得,依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不具备法律保护,不能作为合同的物品;而根据《合同法》规定,以无法作为合同的物品作为物品订立的合同无效。
二、《刑法》第九十三条和第二百二十条在刑法中,如果一名妇女被强奸并怀孕了,法律条款可以同时适用《刑法》第九十三条和第二百二十条。
《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强奸罪的最高刑期为死刑;而当涉及到妇女怀孕后果的时候,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强奸妇女并致其怀孕,情节严重的,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当强奸妇女并造成妇女怀孕的情况下,两条法律条款可以同时适用,以保障妇女受到足够的法律保护。
三、《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合同纠纷中,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方式与《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不符,法律条款可以同时适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和《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同一合同关系的履行约定不一致的,依照各自的约定履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导致危害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
而《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则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释发生争议,应当按照交易习惯、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
因此,在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方式出现分歧时,两条法律条款可以同时适用,以保障合同交易的公平和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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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
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
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h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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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如果乙错牵了甲的老牛(乙属于无权占有),当晚 老牛产下一头小牛:
(1)无论乙属于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权利人甲均可以 请求乙返还老牛及其孳息小牛;
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 C.母鸡生的鸡蛋 D.每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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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1992年3月,农民某甲与某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 其所有的两头黄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千克7元 的价格进行结算;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再 由某甲付宰杀费4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 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 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40元,共得2800元。某甲得 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当归其所有,遂向肉联厂索取 卖牛黄所得的2800元价款。肉联厂认为牛黄在牛下 水中,而牛下水按约定是归肉联厂的,因此拒绝给某 甲该款。双方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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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如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有权占有”租赁物。如 小偷对赃物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甲、乙两个同事将自己的iPHONE4手机都放在一 个办公桌上,某天乙因急事回家,慌忙中错拿了甲 的手机:
(1)乙对该手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2)如果乙当时不知道,则属于善意占有;如果乙 当时明明知道,则属于恶意占有。
【相关链接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 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 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相关链接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 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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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 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 A.母牛腹中的小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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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占有的推定效果
(1)事实推定 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是 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免除占有人的举证责 任)
(2)权利推定 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受权 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除非相对人提 出反证。
【解释】只要手表戴在甲的手上,甲将手表卖给乙 时,首先推定甲对该手表拥有所有权,推定甲对 该手表有权处分,免除甲h 的举证责任。除非相对 12
• 1.两头牛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了肉联厂? 2.牛
黄应归谁所有? 3、某甲能否要回此2800元?法律上
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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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孳息的归属
• 1.头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由于某甲与肉联厂之间 只存在牛肉加工承揽合同,并将牛头、牛皮、牛下水 及屠宰费40元作为肉联厂将牛宰杀并加工成牛肉这一 行为的报酬,并无约定牛整体转让的意思表示,因此 两头牛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 2.牛黄归某甲所有。牛黄是牛的孳息,而不是牛下 水的孽息,根据孳息归属的原则,孽息的归属应当与 其主物相一致,自然牛黄应当归牛的所有人某甲所有。
• 3.某甲有权要回2800元。因为牛黄是归某甲所有, 肉联厂所得的2800元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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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
1.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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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单选题】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 公桌的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 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根据《物权法》 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 【答案】B 【解析】选项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
【解释】孙悟空(所有权人)将自己在花果山中的 一片桃树林承包给猪八戒(用益物权人),摘下 的桃子归谁所有?
(1)如果当事人事先约定60%的桃子归孙悟空, 按照合同约定;
(2)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100%归猪八戒
(用益物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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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孳息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与他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设 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 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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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
(四)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 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 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 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3)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
(2)如果乙喂养了老牛、小牛20天,草料费支出300元,乙 将老牛、小牛返还给甲时,能否向甲要求支付其300元的草 料费,要看乙属于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
(3)如果乙使用老牛耕地,致使老牛受到损害,甲能否要 求乙承担赔偿责任,要看乙属于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
(4)如果老牛被雷电击中,不幸遇难,保险公司支付的 2000元保险金肯定归甲所有,对于保险金不足的部分,甲能 否要求乙继续赔偿,要看乙属于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
所谓占有,是指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管领形成的事 实状态。
(二)占有的种类
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如甲对自己购买的房屋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小
偷对赃物的占有也属于自主占有。如质权人、承租 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乙作为承租人“直接
占有”该房屋,而甲则属于h “间接占有”。
第六讲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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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物与物权
(一)物
1.物的概念
物是物权的客体。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 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包括权利)
2.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
(2)特定物与原物与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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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然孳息
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
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