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救护协议(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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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野生动物救护合作协议书

甲方:市林业局

乙方:市齐山动物园

为及时、科学开展市辖区内野生动物救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乙方成为甲方指定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协议有效期为一年,协议期满经双方商定无异议后可续签。

二、甲、乙双方在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

三、乙方要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提供必要的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完成甲方指定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任务,负责野生动物安全防范工作。

四、甲方有权公布乙方所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场所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向乙方提

出合理的市域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申请时,乙方应及时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五、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不得进行买卖、虐待和杀害。野生动物在收容救护期间出现死亡等意外情况的,乙方应及时通知委托救护的单位(个人)和当地林业部门进行核实。

六、被救护收容的野生动物具备野外放生条件时,乙方应及时告知林业部门,并在征得同意后,方可在指定地点进行放生。

七、乙方应建立野生动物救护登记相关台账。

八、在协议期内,甲方每年拨付乙方人民币30000元作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经费。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市林业局乙方:市齐山动物园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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