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附件1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申请受理通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受字〔

B 〕

C 号

D :

我局于年月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E 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我局于年月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受理编号:F )。自受理之日起,我局将在30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特此通知。

受理人: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第一联发证机关存档)

申请受理通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受字〔

B 〕

C 号

D :

我局于年月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E 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我局于年月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受理编号:F )。自受理之日起,我局将在30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特此通知。

受理人: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第二联发证机关承办处室存留)

申请受理通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受字〔

B 〕

C 号

D :

我局于年月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E 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我局于年月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受理编号:F )。自受理之日起,我局将在30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特此通知。

受理人: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第三联交提出申请的企业)

附件2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不受字〔

B 〕

C 号

D :

你单位年月日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E 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有:

1.

2.

3.

……

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

特此通知。

联系人: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第一联发证机关存档)

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不受字〔

B 〕

C 号

D :

你单位年月日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E 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有:

1.

2.

3.

……

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

特此通知。

联系人: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第二联发证机关承办处室存留)

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不受字〔

B 〕

C 号

D :

你单位年月日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E 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查,有:

1.

2.

3.

……

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要求,决定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

特此通知。

联系人: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第三联交提出申请的企业)

附件3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补字〔

B 〕

C 号

D :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E 及相关文件、资料收悉,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审核需补正以下材料:

1.

2.

3.

4.

5.

特此告知。

联系人: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第一联发证机关存档)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补字〔

B 〕

C 号

D :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E 及相关文件、资料收悉,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审核需补正以下材料:

1.

2.

3.

4.

5.

特此告知。

联系人: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第二联发证机关承办处室存留)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补字〔

B 〕

C 号

D :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E 及相关文件、资料收悉,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审核需补正以下材料:

1.

2.

3.

4.

5.

特此告知。

联系人:联系电话:

(发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第三联交提出申请的企业)

附件4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不予颁发通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颁字〔

B 〕

C 号

D :

你单位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E ,我局于年月日受理(受理编号: F )后,经审查,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G 的规定,决定不予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特此通知。

(发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第一联发证机关存档)

不予颁发通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颁字〔

B 〕

C 号

D :

你单位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E ,我局于年月日受理(受理编号: F )后,经审查,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G 的规定,决定不予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特此通知。

(发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第二联发证机关承办处室存留)

不予颁发通知书

(共三联)

A 花炮经许颁字〔

B 〕

C 号

D :

你单位提交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E ,我局于年月日受理(受理编号: F )后,经审查,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G 的规定,决定不予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特此通知。

(发证机关盖章)

年月日

(第三联交提出申请的企业)

附件5

申请编号: 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烟花爆竹

经营(批发)许可证

申请书

□申请□变更

单位名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

填写说明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变更分别填写本申请书的许可证申请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本申请书一式三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应与受理通知书的受理编号、日期一致。

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5.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

6.申请书表格中,除“单位网址”、“电子信箱”是可选项外,其他栏均为必填项。其中:

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机关”是指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预先核准单位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固定资产总值”、“销售额”、“出口额”分别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总值、销售收入总额、出口总额。以前未经营烟花爆竹的不需填写;

“申请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

许可证申请表

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附件6

烟花爆竹

经营(批发)许可证

审查书

单位名称

受理编号

受理日期

受理人

审查类别

发证机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样

填写说明

1.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审查书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填写。

2. 本审查书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 “单位名称”、“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分别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载明的单位名称、受理编号和日期;

“受理人”同受理通知书载明的“受理人”;

“审查类别”填写“申请”或“变更”;

“发证机关”指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安全监管部门。

4. 表1适用于对“申请”的审查;表2适用于对“变更”的审查。

表1、表2中的“审查意见”由审查人员填写“符合条件”、“基本符合条件”或“不符合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要简要说明情况。

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将未列入表1、表2中的审查内容附后,作为本审查书的辅助文字材料。

5. 表3中“审查人员”栏填写参与审查人员的基本情况;“审查意见”栏填写是否同意颁发(或变更)许可证的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

6. 表4中“承办处室意见”栏填写承办处室是否同意颁发(或变更)许可证的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发证机关意见”栏填写发证机关决定是否颁发(或变更)许可证的意见,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

7. 表5中“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经济类型”、“注册地址”分别填写与申请书相对应的内容;

“许可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

“证书编号”栏填写格式为:(X)YHPF[X

2]X

3

X

4

。其中:X

1

为所在省区市的汉字简

称;X

2为发证年份;X

3

为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如果是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发证则填写000,

如果是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发证则填写所在市行政区划代码字母码(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2);X

4

为5位顺序号;

“证书有效期”为自发证日期起至第二年该发证日期的前一日;

“发证日期”为发证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日期。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经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就《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做出修订。删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删去第四款。 法规正文: 名称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章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事项名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及《辽宁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辽安监发[ 2006] 98号) 【申请条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企业具备条件资质 【承诺期限】: 1天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办理部门】:安监局审批办 【办理地点】:元宝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山上街 711-1 【办理材料】: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首次申请)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延期换证申请书;(延期)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首次申请、延期) 4、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首次申请、延期)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首次申请、延期)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首次申请、延期) 7、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登记表;(首次申请、延期) 8、零售点(含仓库)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首次申请、延期)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首次申请、延期) 10、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变更) 11、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变更、延期) 1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变更) 1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变更) 14、变更单位类型的相关证明文件;(变更)

15、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变更) 16、企业的相关转让、承租协议或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或主要负责人任命文件;(变更) 【服务电话】: 2865203 【办事流程】: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单位的安全经营工作负全面责任,保证本单位的经营条件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经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人、销售人员积极参加所在乡镇组织安监部门的安全知识培训,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有关知识,自觉接受安监部门及消防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三、门店及库存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并定期更换完善,要经常检查不安全因素,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四、必须在市安监局备案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购进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未贴安监部门防伪标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的储量不超过县安监局核定的数量。进货时应对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数量、内外包装以及专用封签、防伪码标签核对验收,做到准确无误。 五、烟花爆竹经营实行双向登记制度,进购货物必须有进货清单,销售必须有登记册,切进购、销售、库存、销毁相统一。 六、销售烟花爆竹要向消费者宣传正确的使用方法,不

得误导消费者,也不得销售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花爆竹。 七、装卸货和销售时要求单件搬运,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挤压、撞击、翻滚、抛、摔,不准用铁质和其他非有色金属工具装搬货物,不许使用铁器敲击等,货物堆放要整齐,品种要分类,商品不得倒置,拿取高处的烟花爆竹应脚垫稳固,物体轻拿轻放,不得跳接或用其他器物挑落。 八、不准在临时存放点附近从事订箱、封装、打包等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的作业。 九、门店及库存内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线,柜台及烟花爆竹存放处内严禁吸烟,严禁在门市架设临时性电气设施。 十、门店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经过安全培训的人员顶班营业。 十一、坚决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十二、制定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发生事故,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立即进行抢险自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当地消防部门和县安监局报告。

烟花炮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 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表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附件4 申请编号: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受理日期: 烟花爆竹 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书 □申请□变更 单位名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填写说明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变更分别填写本申请书的许可证申请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本申请书一式2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应与受理通知书的受理编号、日期一致。 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5.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 6.申请表中所有栏目均为必填项。其中:

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机关”是指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预先核准单位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固定资产总值”、“销售额”分别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总值、销售收入总额。以前未经营烟花爆竹的不需填写; “专用仓储设施”、“申请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 7.申请存放量不得超过《实施办法》规定的最大存放数量。 8.产品分级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规定填写。 许可证申请表

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知识培训考核试题及答案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知识试题 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得分 _________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40 分)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公布施行,这是我国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监管的第一部专门法规,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A、2002 年3 月15 日; B 、2002 年11 月1 日; C、2006 年1 月21 日; D、20 06 年5 月1 日。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了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 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 A、规格; B 、数量; C 、限制存放量; D 、级别。 3、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A、安监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公安部门; D、主管部门。 4、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B、公安; C、安全监察部门; D、消防 5、()是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A、主要负责人; B、主要经营者; C、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D、董事长。 6、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A、责任追究; B 、重点打击;C、追究责任;D 、责任赔偿。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的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措施。 A、一定; B 、指定; C 、符合安全生产要求;D、合格。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经营管理者应当经过()。 A、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资格考核; B、安全生产教育; C、安全生产培训; D 、安全资格考核。 9、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 A、停止作业; B、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C、撤离作业场所;D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规范经营行为和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监管,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经营许可证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经营的企业和只从事烟花爆竹储存业务的企业,应按照本实施细则对批发企业的规定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范围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公司申报资料的初审和现场审查;负责批发企业所属仓库新、改、扩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审查;负责设区的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规划布局,在满足需要的条件下,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不得收费,所需许可证工本费由发证机关同级财政解决。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994年10月2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和销毁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市人民政府建立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交通、城管执法、国资监管、环保、气象、教育、绿化市容、住房城乡建设、经济信息化、通信管理、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对烟花爆竹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 鼓励移风易俗,倡导使用电子鞭炮、礼花筒等安全、环保的替代性产品。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不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对居民、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移风易俗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烟花爆竹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公布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引导烟花爆竹经营者依法经营,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以及安全燃放知识,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教育培训。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经营现状与对策的思考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经营现状与对策的思考 一、经营和安全管理现状 经营基本情况 烟花爆竹经营行业在我州经济发展中广泛存在,而且烟花爆竹是一种历史悠久、烘托吉祥喜庆气氛的娱乐性产品,中国人自古就有用燃放烟花爆竹来辞旧迎新、祈福求祥、欢度喜庆的习俗。但是,烟花爆竹同时又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爆炸物品,它在给人们带来欢乐的同时,如购买假冒伪劣烟花爆竹、土制火炮或不按安全燃放要求燃放等,往往会发生一些爆炸、火灾事故,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近年来,随着我州经济的快速发展,烟花爆竹需求大量增加,非法经营、无序经营的现象也明显增多。现就我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作一些分析探讨,并提出安全监管的对策和建议。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州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认真开展安全培训,严格实施烟花爆竹的行政许可工作,按照“统一规范、保障安全、合理部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目前我州有规划设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5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1家。零售网点206家。 近年来,在州委、州政府领导和省安监局指导下,通过全州各安监部门与公安、质监、工商、供销等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依法加强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建立了较好的安全管理基础,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使我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安全管理现状 在广大基层、乡、村烟花爆竹的经营领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1、把好准入关。结合实际,州、县安监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制定了烟花爆竹经营布点规划,严格按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起了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 2、严格审查。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提出的申请材料和经营现场逐一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了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符合安全要求。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职责

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安全职责 经理安全职责 1、经理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3、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4、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1%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安全专业队伍。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7、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8、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9.督促、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安全

隐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开展风险管理和事故隐患治理排查工作。 10.组织制定并实施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演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对生产安全事故及时组织救援。 11.定期对单位部门和职工进行绩效考核,努力实现安全管理的持续改进和不断提高。 12.认真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鼓励内部职工积极参与到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之中。 13.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4.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保护人身、财产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受伤害和损害。 副经理安全职责 一、协助经理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领导和支持安技部门开展工作。 二、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三、协助经理做好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并同时部署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烟花爆竹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烟花爆竹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烟花爆竹是指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烟花爆竹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烟花爆竹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烟花爆竹危险货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 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 第八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SY-AQ-01412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 度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of fireworks retail business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一、主要负责人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保证本单位的经营条件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人、销售人员积极参加安监部门或所在乡镇组织的安全知识培训,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有关知识。自觉接受安监部门及所在乡镇的监督检查。 三、仓库、门市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妥善保管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并定期更换。 四、必须在烟花爆竹经营公司购进烟花爆竹,不得经营未贴安监部门防伪标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的储量不超过县安监局核定的数量;建立烟花爆竹购销台帐。 五、销售烟花爆竹要向消费者宣传正确的使用方法,不得误导消费

者,也不得销售按照国家规定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六、仓库、门市内禁止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线,仓库、柜台内严禁吸烟。 七、仓库、门市不能留客住宿,不能用未经过安全培训的人员顶班营业。 八、成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发生事故,立即进行抢险自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县安监局报告。 这里填写您的公司名字 Fill In Your Business Name Here

65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5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8月26日公布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栋梁 2013年10月16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四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和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严格许可条件、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审批。

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批发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符合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 (三)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疏散通道、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仓储区域及仓库安装有符合《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4101)规定的监控设施,并设立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AQ4114)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四)具备与其经营规模、产品和销售区域范围相适应的配送服务能力;

烟花爆竹安全检查制度(2021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烟花爆竹安全检查制度(2021新 版)

烟花爆竹安全检查制度(2021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为了规范公司的安全检查行为,促使公司内安全检查工作切实有效地落实、开展,促进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公司的经营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所属各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响应的实施细则,确保本制度的贯彻落实。 3.公司的安全检查分三个级别: (1)公司级安全检查:由公司经理或分管安全的领导带领各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全公司范围内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时间为每月进行一次考核检查(购销旺季为半月一次)或专项检查。 (2)各级安全检查: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的,对部门的安全检查,部门级安全检查与公司级安全检查相配合进行,尤其是购销旺季,要每10天一次大检查,每5天一次小检查,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文武烟花爆竹专营店 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一、安全检查制度 1、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每月必须对销售周边环境和烟花储存场所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认真记好安全台帐,并及时落实整改。 2、销售场所必须每天进行安全检查,一旦发现销售场所和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3、定期对消防设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对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或更换。 4、认真落实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安全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 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及时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安全培训和安全活动,认真组织学习烟花爆竹安全技术知识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2、定期开展本单位的安全教育活动,积极参加当地乡镇、街道及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3、对新招职工必须经过业务知识和规章制度的安全教育,掌握操作规程之后,方能上岗营业。 三、消防安全制度 1、烟花爆竹销售专柜及储存场所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即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按要求保养、维修、更换;保证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2、消防器材必须按要求放置,不得移作它用。 3、烟花爆竹销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销售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消防知识,掌握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 4、人人做到“四懂四会”。即懂本岗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懂预防火灾措施,会使用消防器材;懂灭火方法,会扑救初期火灾;懂逃生方法,会组织人员疏散。 四、严禁使用明火制度 1、禁止在销售烟花爆竹经营场所使用明火,严禁吸烟。 禁止在储存场所动用明火,保持场所通风,防潮湿。 2、任何人不得在烟花爆竹销售场所及储存场所吸烟或动用其它明火。 五、烟花爆竹销售经营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规定,并按许可范围依法经营。

安全生产法辅导:烟花爆竹的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辅导:烟花爆竹的生产安全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第五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大纲要求: 第五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一、掌握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规定; 二、了解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的规定; 三、了解烟花爆竹运输安全的规定; 四、熟悉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规定; 五、了解烟花爆竹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本讲大纲变化情况:无变化 本讲要点: 1、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规定; 2、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规定; 内容讲解: 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烟花爆竹是我国传统的文化娱乐产品。我国是烟花爆竹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全国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约7 000家,销售企业和单位约14万家,出口产值3.4亿美元,产量约占世界的75%。烟花爆竹生产、

销售已经成为我国一些地方的支柱产业。烟花爆竹生产属于劳动密集型的高危行业,具有生产规模小、工艺设备简单、技术含量低、投资成本小和高风险等特点。由于烟花爆竹产品及其生产原材料具有易燃、易爆的危险性,如果没有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在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中极易引发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损失。近几年来,由于一些地方对烟花爆竹安全疏于管理,致使烟花爆竹事故时有发生。据统计,自1985年至2005年11月,各地累计发生烟花爆竹事故8 532起,死亡9 349人,平均每年发生事故406起、死亡445人。 目前,我l国有170多个大中城市实行“禁改限”,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改为限时限地燃放,烟花爆竹的市场需求猛增,安全隐患随之增加,这就加大了安全管理的难度和工作量。因此,依法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更为必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主要通过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大型燃放活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规定了一系列安全管理措施和行为规范,确保烟花爆竹安全。 一、烟花爆竹的生产安全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线、引火线等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对烟花爆竹安全许可证的申领和生产企业的安全管

2019无证销售烟花爆竹处罚条例 范文

无证销售烟花爆竹处罚条例 现在年关将近,有关部门提醒市民,在购买烟花爆竹的时候要擦亮双眼,留意销售点的证件,尽量到证件齐全的商家购买,而不是到路边随意摆卖的摊点购买。以下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整理的无证销售烟花爆竹处罚条例,一起来看看吧。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 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 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二 (

的烟花爆竹的; (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 爆竹的; (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 竹的; (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 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三条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 (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 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 ;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安全监管(新编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安全监 管(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安全监管(新编版) 自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能大部由公安部门移交到安监部门后,经过各级安监干部的共同努力,采取各种各样的工作形式,依法办事,加大力度,安全生产形势得到明显改观,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等安全指标较往年显著下降,但笔者调查发现,烟花爆竹领域依然存有这样或那样的安全隐患,尤其是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多数是由以前供销行业改制而来,人员成份较杂,现代安全管理意识淡漠,外依性强,缺乏主动管理,大多是“上边通知的我们就做,让我们做啥就做啥”还有的存有“这么多年我们就是这样做的,什么事也没有”忧患意识较差,针对这种状况,多数监督管理部门是抱着“你不干,我逼你干,只要不出事就行”,结果是造成恶性循环,皇帝不急太监急,个别的批发企业依然我行我素,现有状况没有多大改变。 针对这种现象,笔者以为应从改变批发企业自上而下的思想观念入手,变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被动管理者为主动

管理者,要求实现安全工作“要我安全→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要实现这一转变,靠职能部门来管,只能是杯水车薪,授人以鱼莫如授人以渔,帮助企业建立一支德才兼备、业务素质高、管理能力强、履行职责好的安全监管队伍,通过他们来搞好安全宣传教育、抓好安全生产监管,使企业内部从思想观念上得到改变,安全防事故意识就能得到加强,抵御事故灾害的能力自然就能得到提升,安全事故隐患相对就能降到最低。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以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搞好国家、部门、地方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这是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监督管理队伍的法律依据。近几年国务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针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先后出台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各省、市、地也围绕《烟花爆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四个有关规定教程文件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销售安全操作规程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熟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本知识及燃放知识,经安监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2.进货时应对烟花爆竹的品种、规格、数量、内外包装以及专用封签、防伪码标签核对验收,做到准确无误。 3.装卸货和销售时要求单件搬运,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挤压、撞击、翻滚、抛、摔。 4.不准用铁质和其他非有色金属工具装搬货物,不许使用铁器敲击等。 5.货物堆放要整齐,品种要分类,商品不得倒置。 6.不准在临时存放点附近从事订箱、封装、打包等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爆炸的作业。 7.拿取高处的烟花爆竹应脚垫稳固,物体轻拿轻放,不得跳接或用其他器物挑落。 8.要经常检查不安全因素,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烟花爆竹临时存放保管制度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不得设置长期储存设施,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直接配送到销售点。 2.严禁将烟花爆竹存放在居民家中,销售点临时存放的烟花爆竹不得超过8箱,每箱不得超过35公斤。 3.临时存放,应落实专人管理。 4.临时存放点及其周边条件应符合安全要求,应有防漏、防潮、防高温和防阳光直射及防鼠害等措施,并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严禁烟火”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烟花爆竹产品应整齐堆放,垛高不得超过1.5米,成箱产品不得超过2.5米,严防倒垛;在货架上端堆放的烟花爆竹单层存放,不得叠放、垒放;不得与其他易燃物品及助燃剂混放。 6.存放点及其周边严禁吸烟、使用电炉、煤气灶、煤炉等明火物品;照明灯具及电器开关下方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人货杂居。 7.顾客退换的和其他有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不准放入存放点内,应及时、妥善销毁或退回供货单位;受潮的烟花爆竹不准用火或电热器具烘烤。 8.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的许可证到期后,其剩余的烟花爆竹应委托供货单位收回,不得非法储存。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经营法令、法规和制度,组织实施本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文明经营的决议。 2.关心爱护职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3.组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经营规程以及措施、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4.掌握安全管理情况,并组织开展安全管理研究,积极推广先进的安全经营技术和管理方法,制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5.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安全工作的疑难问题。 6.组织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决落实整改。 7.负责制定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预案,成立救援队伍并定期模拟演练。 二、销售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精心操作,不违章作业,并劝阻以及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3.正确判断和处理经营过程中异常情况。 4.负责销售从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的烟花爆竹产品。 5.严禁采购假、劣质烟花爆竹产品,并建立健全购销台帐。 6.不销售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7.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应向购买者提供所购买产品的危险告知、使用方法、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 8.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等。

三、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安全经营有关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经理推动安全管理工作,认真搞好经营活动,严禁违章指挥。 2.制定或修订安全管理制度,报经理批准后,负责监督检查。 3.编制安全经营方案、措施,报经理批准后,督促有关人员执行。 4. 定期对职工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安全教育培训。 5.参与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技术规范和要求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6.负责事故调查、统计和上报工作;及时向经理反映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及问题,对存在和发现的隐患问题进行彻底整改。 7.熟悉和掌握烟花爆竹的危险特性及发生意外时的急救措施。 8.熟悉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在发生紧急事故时,能积极配合经理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0一五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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