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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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制度

1.主持人宣布评审纪律,招标工作小组所有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签名确认;

2.招标工作小组可以修改谈判文件,但涉及实质性变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3.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证明等资格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投标文件无投标供应商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的、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作有效签署的、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完全响应,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5.在评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的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a.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b.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c.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申请单位不能支付的;

d.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e.废标后,除因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6.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供应商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澄清、说明或者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7.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8.招标工作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就有关

技术、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问题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的谈判。在谈判中,招标工作小组及有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任何人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供应商的技术、价格和其他信息;

9.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原则上限定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重大项目的中标人须报主管校长审定;

10.编写评标报告。评标结束后,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招标工作小组的评标记录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开标日期和地点;投标供应商名单;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开标记录;评标方法和标准;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情况说明;投标无效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经评审的排序表;招标工作小组授标建议;

11.发出成交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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