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CQC标志管理办法

CQC标志管理办法

CQC标志管理办法CQC标志管理办法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标志发放和使用监督,持证人使用印刷、模压标志的相关活动。

标志种类包括CQC产品认证通用及其系列标志、质量环保认证标志、农食产品认证标志和太阳能产品认证标志等。

另外,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有机及有机产品转换认证、中国饲料产品认证等国家自愿性产品认证,其标志式样均由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和发布,但对上述标志的发放和使用、监督等,持证人使用印刷、模压标志的相关活动等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管理并适用于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2. 标志式样、标注及颜色2.1产品认证通用标志的基本图案2.1.1图一基本图案图例基本图案由1个扁椭圆组成,环内标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英文缩写“CQC”,代表CQC标志认证。

2.1.2 标注a.认证种类标注位置: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正下方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中文或英文单词缩写字母组成,如“S”代表安全认证,“ROHS”代表限制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认证等。

b.组合认证标注方法:组合认证是指同一产品分别经过不同种类的认证,如安全和电磁兼容认证等。

标注位置与“a”款要求相同,标注代表多个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中间以“&”符号连接,例如安全和电磁兼容认证组合,则标注形式为“S&E”。

c. 图一基本图案适用于除已公布的带有产品认证类别标注外的其余所有产品认证类别。

2.1.3 标志的颜色a. 生态纺织品产品安全认证标志颜色为绿色(C80 M10 Y100 K0),其余标志标准颜色均为白色底版、黑色色体(C0 M0 Y0 K100);b. 如采用印制、模压方式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标志,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持证人应始终按规定对标志使用进行有效控制,并保存有关记录。

2.2 质量环保认证标志:2.2.1图二标志图例:图案由2个圆形嵌套组成,内圆中标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英文缩写“CQC”,代表CQC标志认证。

通风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通风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SC/G1503-2004版本号:A修改号:2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公开文件通风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08年2月25日发布 2008年2月25日实施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般用途的离心通风机、轴流通风机及空调离心通风机。

不适用特殊结构和特殊用途的通风机。

2术语和定义本实施规则采用下列定义。

节能评价值:在标准规定测试条件下,节能通风机的效率应达到的最低保证值。

3认证模式产品检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产品要求4.1.1 产品质量应符合:GB/T 13274 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技术条件GB/T 13275 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技术条件4.1.2 产品的能效水平应达到GB 19761-2005《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中节能评价指标的要求。

4.2 认证申请4.2.1 认证单元划分按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轴流通风机和空调离心通风机(采用外转子电动机)划分系列。

其中,一般用途的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根据其压力系数、比转速(其中,压力系数≤0.6的离心通风机叶片型式分为翼型和板型两类)划分认证单元。

压力系数、比转速符合表1规定的不同机号为一个认证单元。

表1 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认证单元划分轴流通风机根据毂比划分认证单元。

毂比符合表2规定的不同机号为一个认证单元。

表2 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认证单元划分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通风机,电机效率相同的通风机划分为一个认证单元。

同一制造商、同一系列产品,生产场地不同时,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但对不同生产厂(场所)生产的相同型号产品只做一次产品检验。

4.2.2 申请文件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填写《通风机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附件1),并按申请书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

申请空调离心通风机需提交生产许可证。

4.2.3 受控部件/材料通风机的受控部件/材料为叶轮、电机(适用于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通风机)。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效开展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保障节能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节能产品的国际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

第三条节能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

节能产品认证采用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及其代理商(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愿申请节能产品认证。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受国家经贸委的领导,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管理以及全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认证条件第六条申请认证的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二)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及补充要求;(三)产品属国家颁布的可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四)产品符合国家颁布的节能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五)产品应注册,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认证程序第七条申请认证的国内企业,应按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证范围和产品目录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格式填写认证申请书,并按程序将申请书和需要的有关资料提交给中心;境外企业或代理商均可向管理委员会或中心申请,其申请书及材料应有中英文对照。

CSC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CSC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1。

适用范围为加强对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保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证书持有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CSC认证和CSC的信誉,特制定本办法。

本文件适用于CSC与通过认证注册并获得认证证书和允许使用标志的获证组织.2。

引用文件CNAB—AG01—2004 认证证书管理实施指南CNAB-AR04—2004 认可标志和国际互认标识使用规则CSC/K02—2005认证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的规定3。

工作程序3。

1CSC发布认证标志图形式样,并对通过认证的组织颁发认证证书.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3。

2认证证书是证明符合认证要求的法定证明文件。

3。

3认证标志是表示已经符合认证要求的图形标识.节能产品认证标志和节水产品认证标志均为蓝色“节”字标志,环保产品认证标志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亦为CSC标志)为彩色图形,其中节能、节水和环保产品认证标志已经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成为国家节能/节水/环保产品认证的专用标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志通过注册为CSC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专用标志。

见附录A、B、C.3。

4认证证书及使用规定3。

4。

1认证证书由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授权,CSC统一印制。

3。

4。

2认证证书采用中、英文对照形式,当对英文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为准。

如果境外企业的地址无法译成中文,则可使用英文或当地邮政能识别的字母或代码的写法.3.4。

3产品认证证书镶嵌“节”字标志/环保产品认证标志图形,证书内容应包括:a)证书名称(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国节水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b) 认证证书编号c) 获证组织的名称d) 制造商的名称及地址e)生产厂的名称及地址(如果包括几个工厂,证书中要写明每个工厂的地址) f)认证依据的标准及补充技术要求g)获证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必要的技术参数f) 产品认证模式g) 发证日期、换证日期和有效期的起止年月日h) 认证机构的名称或授权人的签章i)国家认可标志及CSC通过国家认可的注册编号(认可项目)3.4。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8号)第168号为了规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促进节能低碳产业发展,特制定《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2015年9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改进材料利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规范和管理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包括节能产品认证和低碳产品认证。

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在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低碳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温室气体排放量符合相应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低碳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有关事项。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认证结果。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2.11•【文号】•【施行日期】1999.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标准化正文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1999年2月11日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效开展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保障节能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节能产品的国际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

第三条节能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

节能产品认证采用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及其代理商(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愿申请节能产品认证。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受国家经贸委的领导,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管理以及全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认证条件第六条申请认证的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二)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及补充要求;(三)产品属国家颁布的可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四)产品符合国家颁布的节能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五)产品应注册,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CQC31‐439125‐2010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机房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节能认证规则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Unitary air‐conditioners forcomputer and data processing room2010年3月13日发布 2010年3月13日实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前 言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发布,版权归CQC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CQC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参与起草单位: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中国家用电器检测所、广州威凯检测技术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袁雅青、戴世龙、吴志东、齐云。

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采用水冷式和风冷式的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机房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以下简称机房空调)的节能认证。

2. 认证模式机房空调节能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a. 认证的申请b. 产品检验c. 初始工厂检查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e. 获证后的监督f. 复审3.认证申请3.1认证单元划分按照产品额定制冷量、冷却侧换热器型式(风冷、水冷)、结构类型(整体式、分体式)、制冷剂工质等参数划分单元,所有参数相同的型号为同一单元。

制造商不同、生产场地不同,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3.2.1申请资料(CQC提供表格文件)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c.产品描述(CQC31-439125.01-2010)d.品牌使用声明3.2.2证明资料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b.3C证书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c.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d.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e.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f.其他需要的文件4.产品检验4.1样品4.1.1送样原则CQC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产品检验。

广东省节能标志产品管理办法

广东省节能标志产品管理办法

广东省节能标志产品管理办法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建立和完善我省节能标志产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和环境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能源使用效率(能效)指标达到相关标准的规定,并且具有合理的用户增加投资回收期。

广东省节能标志产品管理是根据节能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经过评审,给符合相应标准和节约能源要求的产品颁发广东省节能标志产品证书和节能标志,并进行推广应用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产品销售企业或代理商,均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向省节能标志产品管理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评审申请,经评审认定,取得节能标志产品证书和节能标志。

第四条广东省节能标志产品管理工作由广东省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负责(简称省能源中心,下同),包括节能标志产品的申报、评审以及节能产品标准的拟定等。

省能源中心开展节能标志产品管理工作受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省能源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节能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六条广东省节能标志产品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申报条件、程序与评审第七条申报条件(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外企业应有我国相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二)产品或设备经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鉴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并且能正常批量生产;(三)产品生产许可证书(国家不规定的除外);(四)经批准允许在国内销售的产品。

第八条申报程序(一)申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广东省节能标志产品评审申报表》。

(附件1)(二)申报时必须同时提交有关技术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外企业应有我国相关部门的登记注册证明);2、产品标准;3、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地级以上市法定检验机构);4、鉴定证书(需生产许可证的附生产许可证书);5、专利产品提供专利证书;6、三家以上用户使用报告;7、其它有关同类产品参考资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新规THE NEW REGULATIONS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建设,规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15〕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6〕86号)的相关要求,按照“市场导向、开放共享、社会共治”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发布绿色产品标识,建设和管理绿色产品标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并对绿色产品标识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结合绿色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实际情况,相关认证机构、获证企业根据需要自愿使用绿色产品标识。

使用绿色产品标识时,应遵守本办法所规定相关要求。

第三条:绿色产品标识适用范围。

(-)认证活动一:认证机构对列入国家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依据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中的标准,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发布的绿色产品认证规则开展的认证活动;(-)认证活动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推行统一的涉及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等绿色属性(如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有机、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等,以下简称绿色属性)的认证制度,认证机构按照相关制度明确的认证规则及评价依据开展的认证活动;(三)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推行的涉及绿色属性的自我声明等合格评定活动(以下简称其他绿色属性合格评定活动)。

第二章:绿色产品标识的样式第四条:绿色产品标识的基本图案如下所示。

获得认证的产品或其随附文件使用本标识时,应同时在绿色产品标识右侧标注发证机构标志;同一产品获得两家及以上认证机构颁发的绿色属性认证证书时,标注相应全部发证机构标志。

认证活动一的绿色产品标识样式为:认址机构•PMtt色广詁认证活动二的绿色产品标识样式为:认证机何标上对认证活动二,若需要在基本图案上标注其他识别信息的,须在相应制度方案中予以明确。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

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方法(2)第二十三条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根本内容:(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发证机构;(九)证书编号; (十)产品碳排放清单及其附件;(十一)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取得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

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那么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及时作出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由根本图案、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根本图案如下列图所示,其中ABCDE代表认证机构简称:低碳产品认证标志的式样由根本图案、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根本图案如下列图所示,其中ABCDE代表认证机构简称:第二十八条取得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物、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标注和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视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和转让节能、低碳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三十条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对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监视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视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以及认证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提高用能产品以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的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和管理节能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节能产品认证定义】本办法所称节能产品认证,是指由认证机构证明用能产品及其它能源相关产品在能源利用或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方面符合相应的节能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认证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机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节能产品认证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机制】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节能产品认证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共同确定节能产品认证目录、认证依据、认证结果采信等节能产品认证有关管理事项。

节能产品认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

第六条【鼓励政策】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认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等领域,推动相关机构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等服务活动,并采信节能产品认证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四条、《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九条和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优先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

第七条【保密规定】从事节能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是指为了确保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公正、透明、可靠、规范进行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般性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证书格式:认证证书应采用标准格式,并包括认证机构名称、认证项目名称、认证对象名称、认证标准、认证范围、认证日期、证书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2. 证书签发: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决定后合理时间内向认证对象颁发认证证书。

颁发证书前,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对象的认证结果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认证标准和要求。

3. 证书有效期:认证证书应设定有效期限,通常为一至三年,并注明证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4. 证书变更和延续:认证对象如需变更证书内容或延续证书有效期,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认证机构的规定进行办理。

5. 证书管理:认证机构应对证书进行存档管理,并确保证书的准确性、可查询性和防伪性。

6. 标志管理:认证机构应合理使用认证标志,严禁虚假宣传和误导性使用认证标志。

7.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和组织有权对认证机构的证书和标志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认证活动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8.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认证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撤销认证资格等。

以上是一般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规定的内容,具体的管理规定可能会因国家、地区或行业而有所不同。

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规则

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规则

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规则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认证中心)1.总则本规则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63号令《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S)的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以及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CNCA)、财政部《关于开展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软件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国认证联[2015]53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标志使用要求的通知》(市监认证函[2019]73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的公告(2019年第23号)等制定。

本规则适用于经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赛西认证)自愿性(包括国推自愿性)产品认证合格的产品。

2.认证证书2.1认证证书的内容和形式赛西认证产品认证证书包括如下内容:(1)赛西认证徽标及证书编号;(2)获证产品的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编;(3)获证产品的制造商/生产企业/运营机构注1名称、地址、邮编;(4)获证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或版本号;(5)获证产品的注册商标注2;(6)产品认证方案;(7)获证产品依据的标准/技术规范注3;(8)赛西认证名称;(9)赛西认证的印章和赛西认证签发人的签字;(10)颁证日期/换证日期;(11)证书有效期的说明;(12)节能产品认证标志(适用时);(13)CNAS认可标志及认可编号(取得CNAS的认可后);(14)认证的星级(适用于EBS项目)。

注1:一张证书原则上只能有一个生产场地。

注2:获证企业如需在认证证书上标明产品注册商标,应提交该商标注册证明或使用合同。

注3:若认证证书中未能完整描述有关获证产品满足认证标准/技术要求的信息,将用附件说明。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法规类别】节能管理认证认可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1999.02.11【实施日期】1999.0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1999年2月11日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有效开展节能产品的认证工作,保障节能产品的健康发展和市场公平竞争,促进节能产品的国际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节能产品,是指符合与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

第三条节能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

节能产品认证采用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及其代理商(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及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自愿申请节能产品认证。

第五条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受国家经贸委的领导,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管理以及全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认证条件第六条申请认证的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二)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及补充要求;(三)产品属国家颁布的可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四)产品符合国家颁布的节能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五)产品应注册,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保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和标志工作的信誉,维护其公正性、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04]30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精神要求,促进《中国电源产品市场自律规范公约》的完善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行业推荐产品委员会负责审批并统一发布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和标志图形式样,对通过的企业颁发证书,并监督管理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第三条行业推荐产品证书是证明产品符合要求和准许产品使用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第四条行业推荐产品标志是表示产品已经符合产品规定要求,并已取得中标认证中心,原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或其他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授予的节能、环保或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证书的产品图形标识。

行业推荐产品标志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专用标志。

第五条凡获证企业均应与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行业推荐产品委员会签订《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和标志使用协议书》,规范使用产品证书和标志。

第六条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及使用规定,,一,行业推荐产品证书由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行业推荐产品委员会统一印制。

1,二,行业推荐产品证书采用中、英文对照形式,当对英文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为准。

如果境外企业的地址无法译成中文,则可使用英文或当地邮政能识别的字母或代码的写法。

,三,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内容应包括,a. 行业推荐产品证书编号b.申请组织的名称c.制造商的名称及地址d. 获证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必要的技术参数e. 依据的标准及补充技术要求f. 证书有效期g. 发证日期h. 发证机构的名称或签章,四,证书、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规定

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规定

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规定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节能环保已经成为各个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为了确保产品的节能减排能力和环境友好性,各国纷纷制定了节能环保产品认证规定。

本文将从政策法规、标准制定、认证流程和运营管理等方面,介绍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的相关规定。

一、政策法规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的发展离不开政策法规的支持和引导。

不同国家根据自身国情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在促进节能环保产品认证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比如,中国《节能产品认证实施办法》明确了节能产品认证的基本要求、申请流程、证书管理等内容,为中国的节能环保产品认证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二、标准制定标准的制定是保证节能环保产品认证有效运行的基础。

各个行业都有相应的标准来评价产品的节能性和环保性能。

比如,汽车行业制定了关于燃油效率和尾气排放的标准,电子产品制定了关于能效和有毒物质限制的标准等。

这些标准的制定,不仅能够引导企业生产更加节能环保的产品,也方便了用户在购买时进行选择。

三、认证流程节能环保产品的认证过程通常包括申请、测试、审核和颁发证书等环节。

企业首先需要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同时提供相关的产品信息和测试样品。

认证机构将进行产品测试,包括能效测试、环保性能测试等。

测试结果被提交给审核机构进行评估和审查。

通过审核后,认证机构颁发相应的认证证书,标志着产品的节能环保性能得到认可。

四、运营管理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的运营管理是保证认证质量和市场效果的重要环节。

认证机构需要建立和维护一套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测试和审核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认证机构还需要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技术研究机构等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的发展。

五、行业应用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的应用范围广泛,涉及能源、交通、建筑、电子、化工等各个行业。

在能源行业,节能灯、太阳能电池等产品的认证,可以有效促进能源的可持续利用。

在交通行业,电动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等产品的认证,可以帮助减少车辆尾气排放,改善空气质量。

QES程序-认证标志证书使用管理控制程序内容P3

QES程序-认证标志证书使用管理控制程序内容P3

1、目的对公司所有获得的认证证书及标志进行有效控制,确保认证证书的妥善保管及标志的正确使用,确保不合格品、未经认证的产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粘贴认证标志,确保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使用认证标志。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管理体系认证及产品认证。

目前适用于公司取得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及CCC/节能产品认证。

3、职责品质安全部:负责公司认证证书的使用及标志的使用,建立标志使用记录,确保标识的使用负责国家法律法规或认证机构的规定;其他部门:负责按照本管理规定正确使用证书4、程序4.1认证证书的使用要求对获得的认证证书,公司各业务部门可以在在标志性牌匾、宣传材料中引用认证证书的内容,也可在投标场合展示认证证书或复印件或在投标文件中可引用体系认证证书内容,但不以或不允许以误导性方式使用认证证书或其任何部分,不允许在引用其管理体系认证资格时,暗示认证机构对产品或过程进行了认证,不得暗示认证适用于认证范围以外的活动,在使用认证资格时,不得时认证机构声誉受损,确保公司和认证机构的正常利益。

财务部做作为认证证书的保管部门,应建立证书台账,对借用认证证书的情况进行登记,确保认证证书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并对借用人提出证书使用要求,包括不等随意复印证书、不得在证书上随意涂改。

对于产品认证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条例》《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公司应做到:A)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如对认证证书进行涂改、利用工厂名称变更和地址变更等手段转让或买卖认证证书等;b)不得利用证书误导客户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c)证书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在变更信息未得到认证机构确认前,不得使用证书;d)不得在证书无效期间使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延续使用的,应按照认证机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e)需要时,品质安全部应根据认证机构的要求,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注销证书。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CECP)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协议书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CECP)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协议书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CECP)项目编号:CECP/RP15-0 1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协议书甲方:乙方: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CECP)为保证节能/节水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权威性、CECP的信誉、认证企业的利益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一、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在协议有效期内获得节能/节水产品认证证书的所有产品。

二、权利和义务乙方:1. 1.及时向通过认证的甲方颁发节能/节水产品认证证书审批甲方节能/节水标志印制申请。

2.2. 3.监督和指导甲方正确宣传和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3.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对甲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和认证证书有效性的确认,依据监督检查和有效性确认结果对甲方认证证书的使用做出保持、更换、暂停、撤消或注销的决定,并对撤消或注销认证结果予以公布。

特殊情况下(如认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顾客投诉等),乙方有权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

甲方:1. 1.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范围a) a)可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传材料上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但不得将某一产品的认证证书作为整个甲方获得某种认证的证明,并加以宣传,从而产生误导作用;b) b)可在获证产品的外观、产品铭牌、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上使用节能/节水标志;c) c)可在工程投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节能/节水产品认证证书;d) d)不得在非认证产品上使用节能/节水标志。

2. 2.通过节能/节水认证的产品须在产品适当的外观或产品最小外包装物上粘贴一枚节能/节水认证标志,以利于消费者识别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节水主管部门及乙方的市场监督。

3. 3.节能/节水标志由乙方统一规定样式,甲方不得自行更改。

其图案、尺寸及颜色必须符合《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4. 4.甲方直接印刷于获证产品的外包装物、产品名牌、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上的节能/节水标志,应注明认证证书编号。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CQC31‐491102 ‐2010汽车节能认证规则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Vehicles2009年3月5日发布 2009年3月5日实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前 言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QC31-491131-2009。

主要变化为扩大认证业务范围。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主要起草人:梁鑫磊、谢鹏鸿、张竑钧。

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且已批量生产的,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M类、N 类汽车的节能认证。

2. 认证模式汽车节能认证模式: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的监督3 认证申请3.1单元划分3.1.1表1中车辆类别不同的不能划分在同一单元;3.1.2按照GB19578-2004《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20997-2007《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JT719-2008《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2008《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中的质量级别、客车车长进行单元划分,不同质量级别、客车车长不能划分在同一单元。

3.2申请文件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a)书面申请书;b)该型号产品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c)汽车产品及关键零部件描述(见CQC31-491102.01-2010《汽车产品描述》)。

4 产品检验4.1 产品抽样4.1.1抽样原则在已批量生产的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产品一致性控制水平已经稳定的汽车中进行抽样。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式型号的,抽取本型号的样品;认证单元中有多个型式型号时,型式型号划分抽样单元,按抽样单元进行抽样。

在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样品,如在仓库抽样,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样品的25倍。

产品抽样可以在认证过程中的任意环节进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保证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维护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和标志工作的信誉,维护其公正性、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04]30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精神要求,促进《中国电源产品市场自律规范公约》的完善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行业推荐产品委员会负责审批并统一发布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和标志图形式样,对通过的企业颁发证书,并监督管理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第三条行业推荐产品证书是证明产品符合要求和准许产品使用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第四条行业推荐产品标志是表示产品已经符合产品规定要求,并已取得中标认证中心,原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或其他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授予的节能、环保或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证书的产品图形标识。

行业推荐产品标志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专用标志。

第五条凡获证企业均应与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行业推荐产品委员会签订《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和标志使用协议书》,规范使用产品证书和标志。

第六条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及使用规定,
,一,行业推荐产品证书由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行业推荐产品委员会统一印制。

1
,二,行业推荐产品证书采用中、英文对照形式,当对英文内容发生争议时,以中文为准。

如果境外企业的地址无法译成中文,则可使用英文或当地邮政能识别的字母或代码的写法。

,三,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内容应包括,
a. 行业推荐产品证书编号
b.申请组织的名称
c.制造商的名称及地址
d. 获证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必要的技术参数
e. 依据的标准及补充技术要求
f. 证书有效期
g. 发证日期
h. 发证机构的名称或签章
,四,证书、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证书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证书持有者可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材料上使用证书和标志。

,六,证书持有者可在工程招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产品证书。

第七条标志及使用规定,
,一,经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行业推荐产品委员会评审合格的行业推荐产品,自证书有效之日起,证书的持有者可在合格的产品外观上、铭牌上、包装上、说明书上及出厂合格证上使用“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标志。

,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采用不干胶贴、模压、蚀刻、印刷、金属牌等任何一种或多种形式明示标志。

(三,证书持有者需将使用标志的具体方案,具体部位和形式,报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行业推荐产品委员会备案,经批准并在协议书作出明确规定后,方可使用行业推荐产品标志。

2
,四,不干胶贴标志为防伪标志,由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行业推荐产品委员会统一图案设计并制作,证书持有者根据需要向行业推荐产品委员会认购。

,五,经行业推荐产品委员会授权,其它形式的标志可由证书持有者制作,其图案、尺寸必须符合附录A的规定,按标准图形等比例缩放,尺寸准确,不变形,并应在标志的正下方注明注册的编号。

,六,如受产品特殊性限制,不能在产品适当位置标注标志或注册号时,须经行业推荐产品委员会批准。

如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做标志的文字注解时,企业必须在使用之前,报行业推荐产品委员会审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文字注解。

,七,直接印刷,如在包装上,的标志其颜色应与印刷品底色有明显区别,使用原标志颜色外,亦可印制为黑色,标志如采用模压、蚀刻、金属牌形式,可随其材质原色。

第八条管理要求
,一,证书持有者应建立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制度。

设专人对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用负责,认真作好使用记录。

记录应包含获证产品的证书号、产品的规格型号、年度总产销量,使用标志的方式、数量。

每半年以书面的形式向行业推荐产品委员会进行汇报,并接受行业推荐产品委员会的检查。

,二,获证企业应妥善保管好证书,以免丢失、损坏。

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证书。

证书和标志仅限于在证书中标明的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上使用。

,三,证书持有者每年必须接受行业推荐产品委员会对其证书有效性的确认,并按规定交纳年度监督检查费和年金。

证书的保持、更换、延长、暂停或恢复使用、撤销,以及由此对标志使用所作出的相应决定,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盗用、冒用和未经许可制作行业推荐产品证书和标志,将根据《中
3
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行业推荐产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A,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标志,样式,
中国电子商会电源专业委员会
行业推荐产品委员会
2005年2月22日
附录A: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标志(样式)
1、标志图案
4
2、图案说明:
1,整体图案为深蓝色,色标,C100,M100,Y25,,中间背景地球象征着人类通过节能、环保活动还天空和海洋于蓝色。

2,标志中间是一个电源标志为绿色,色标,C100,Y100,,寓意为绿色节能环保电源。

3,图案中包含“中国电源行业推荐产品”、“CHINA POWER SUPPLY RECOMMEND PRO DUCTS”中英文,字体,黑体,色标,
K100,,有利于与国际接轨。

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