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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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2•【字号】南府办[2008]120号•【施行日期】200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8〕1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要求,为做好我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按照“依法公开、分工协作、统一规范”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应当公开的,必须纳入目录编制范围。

由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编制小组)统一负责编制工作的组织、规划、检查、验收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编制工作,并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编制工作的指导。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确定所辖相关单位的机构代码和信息公开目录,合理统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

各县、区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方案制定编制工作方案。

二、编制主体市本级编制主体包括: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市人民政府直属(派驻)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市直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市级双管单位等。

各县、区编制主体参照市本级确定。

(具体名单见附件)三、编制内容(一)目录编制1.政府及政府部门(1)单位简介;(2)领导成员及其工作分工;(3)政府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4)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6)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7)财政预算、决算报告;(8)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10)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11)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12)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1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14)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1•【字号】南府办[2006]96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评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06〕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及有关单位:《南宁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评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南宁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考评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政府系统的信息工作,充分调动各级人员做好信息工作的积极性,规范政务信息的上报和管理工作,确保上报信息的时效和价值,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市政府领导和上级了解情况、指导工作及科学决策服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63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列入南宁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年度考核目标的各个单位二、考评内容(一)信息报送情况(二)信息年度任务完成情况1.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采用、获市领导批示情况。

2.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采用,获自治区领导批示情况。

3.获国务院办公厅采用、获国务院领导批示情况。

(三)信息业务培训工作情况三、考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考评。

每年考评一次,采用计分办法,以总分确定考评排名及先进单位评选资格条件。

四、计分标准(一)基本计分1.对信息业务培训工作满分为10分:积极参加市政府办公厅召开的信息会议、培训或指定的跟班培训;每年组织本单位信息业务学习培训或派出人员跟班学习。

不参加市政府办公厅召开的信息会议、培训或指定的跟班培训的扣10分。

2.各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每条计0.5分,重复报送同一条信息不计分。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3•【字号】南府办[2011]274号•【施行日期】201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员的通知(南府办〔2011〕2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因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部分成员工作变动,为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经市委同意,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员。

现将调整后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周红波市长副主任:雷应敏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吕洁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市长杨维超市委常委、秘书长袁曼虹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崔建国市政协副主席黄其冠南宁警备区副司令员周如斯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刘志烈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储朝晖市政协秘书长陆广平市委副秘书长孟金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宁市财政局局长王德宾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主任成员:余仲远市监察局局长孙乡平市委统战部副部长马筱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李刘科市委党史研究室主任农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陈世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施日全市教育局局长覃永武市科学技术局局长苏志刚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苏绍荣市民政局局长张自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郭维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封宁市规划管理局局长冯炳浩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唐波文市农业局局长蒙文虎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局长汤晓斌市卫生局局长魏永泉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局长黄南方市统计局局长黄永久市旅游局局长胡建华市社会科学院院长梁繁峰南宁日报社社长谭耀山市社科联主席陈创源市五象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长何尚汉南宁昆仑关战役遗址保护管理委员会主任宋日正武鸣县县长唐小若横县县长张先进宾阳县县长孙志强上林县县长杨敏马山县县长陈竑隆安县县长高虹兴宁区区长甘诚江南区区长钱健青秀区区长廖伟福西乡塘区区长蓝建东邕宁区区长黄奕信良庆区区长李晓东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韦志鹏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胡志崇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李伟进南宁青秀山风景区管委会主任黄海市相思湖新区管委会主任陆玉金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副主任韦继更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副主任许杨群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副主任宁光荣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副主任今后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成员如有变动,由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行文通知,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南府发[2009]15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南府发[2009]15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南府发〔2009〕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2月13日召开的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9年2月13日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

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12年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12年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12年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南府办[2012]149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5.17【实施日期】2012.05.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12年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的通知(南府办〔2012〕1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2012年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南宁市2012年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9号)、2012年全区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精神和2012年自治区对我市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绩效考评的指标设置情况,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我市2012年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以下简称“一服务两公开”)“一服务两公开”工作计划。

一、总体要求2012年,南宁市“一服务两公开”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洁政府为目标,以建设“一服务两公开”示范点为契机,以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完善政务服务体系,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为重点,力争实现全市各级行政审批事项进驻率达到80%以上、全市建立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比例达到80%、8个自治区级“一服务两公开”示范点建设全面完成的年度目标,以示范点建设带动全市“一服务两公开”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服务。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2•【字号】南府办[2004]47号•【施行日期】200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办〔2004〕47号2004年4月2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企事业单位:现将《南宁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我市政府系统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本部门信息收集、核实报送工作,并且指导下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办公室也有责任向本级或上级政府提供信息。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健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落实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喜忧兼报。

第五条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全面反映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为各级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六条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服务,以为本级领导服务为重点,并且有义务、有责任做好为上级机关和下级单位的信息服务。

第七条上下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关系为业务指导关系。

上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当适时向下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通报信息报送要点和信息采用情况,指导下级信息工作业务;下级信息工作部门应按上级工作部门的要求报送信息。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南宁年鉴编纂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8]23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南宁年鉴编纂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8]23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南宁年鉴编纂方案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南宁年鉴编纂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8〕2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南宁年鉴编纂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2009年《南宁年鉴》编纂方案一、目的与意义2009年出版的《南宁年鉴》,将全面、系统、详实地载录2008年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及新情况、新经验、新成果、新信息,为我市的改革与发展提供现实依据;为各级领导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为各行业的工作提供咨询信息;为市民接受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乡土教材;为社会各界和海外人士了解、研究和投资南宁提供资料文献;为下一届修志工作积累相关资料。

对宣传和促进我市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年鉴性质《南宁年鉴》是地方综合性年鉴,是依照国务院颁发的《地方志工作条例》,由市政府主办,市各有关部门(包括驻邕各有关单位)依法共同参与编纂的大型资料性文献。

三、年鉴结构为条目体,分部类、分目、条目三个层次。

运用不同等级的标题和不同字号、字体加以区别。

四、年鉴内容包括特载、大事记、综述、百科、文献、备考性资料、工商企业及产品信息、检索系统等方面的内容。

设置37个部类:图片专辑、特载、大事记、南宁概貌、两会一节、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法制、军事、开发区?新区、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国有资产监管与运营、工业、农林?水利、交通运输业、信息业、商业贸易、对外经济贸易、南宁与东盟、旅游业、会展业、个体私营经济、财政?税务、金融、经济管理与监督、教育、科学、文化、新闻出版、卫生、体育、社会生活、区县、人物、城市竞争力、附录。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行政审批事项超时办结情况的通报-南府办[2009]15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行政审批事项超时办结情况的通报-南府办[2009]15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行政审批事项超时办结情况的通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行政审批事项超时办结情况的通报(南府办〔2009〕1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南宁市开展“项目建设年”、“服务企业年”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为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扎实推进“项目建设年”、“服务企业年”活动的顺利开展,2009年5月市监察局根据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关于2008年全区行政审批事项超时办结情况的通报》(桂监发〔2009〕9号)的要求,对全市政务服务中心2008年至2009年5月7日电子监察运行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系统的综合分析。

从总体上看,我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运行情况良好,各窗口单位行政效能有所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明显好转,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但个别县(区)和部门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行政审批事项超时办结现象。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行政审批事项超时办结情况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运行数据显示,2008年至2009年5月7日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有216件超时办结,其中2008年158件,2009年1月1日至5月7日58件。

在2008年的158件中,市本级23件(其中市质监局5件,市卫生局4件,市工商局3件,市园林局、市消防支队、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散装水泥办、市人防办、市民政局、市林业局、市国税局、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各1件)、武鸣县24件、横县22件、宾阳县5件、马山县20件、上林县7件、隆安县4件、兴宁区3件、青秀区32件、西乡塘区9件、邕宁区1件、良庆区8件;在2009年1月1日至5月7日的58件中,市本级4件(其中市消防支队1件、市卫生局1件、市统计局1件、市国土资源局1件)、武鸣县7件、横县1件、宾阳县7件、马山县1件、上林县6件、兴宁区20件、青秀区8件、邕宁区2件、良庆区2件。

南宁地方志资料年报

南宁地方志资料年报

南宁市地方志资料年报主要内容及编写要求一、主要内容各承报单位报送的地方志资料年报包括主体资料、大事记资料、人物资料、专题资料、图表资料、附录资料六项。

(一)主体资料:主要记载本行业、系统各组成部分发展变化情况,这是资料的重点。

1.本行业、系统主体资料的编写,以市志办下达的资料年报提纲为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本行业、系统主体业务的发展变化情况,如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其实施情况等;(2) 开展本行业、系统主体业务的基本条件,如机构、人员(包括领导)、经费、基础设施等;(3) 本行业、系统主体业务的管理情况,如相关政策、法规、制度的颁布实施情况以及重大改革等;(4) 本行业、系统主体业务相关的统计数据,变化较大的重点业务要有横向、纵向比较的数据;1(5)反映本行业、系统特色、特点的资料,以及本行业、系统发展变化中的典型事例;(6)与本行业、系统主体业务相关的必要的背景资料(说明主体业务发生及变化的时代背景、事件背景及政策依据的资料)、佐证资料(对主体资料加以说明,增强主体资料真实性和可信度的资料)。

2.本行业、系统主体资料的编写采用记述体,编者要对原始资料加以综合、消化、考订,在融会贯通的基础上,按资料原意进行编写,不夸大、不歪曲。

3.本行业、系统主体资料年报所使用的主要原始资料要注明资料出处。

注明出处的文字统一放在相关类目之后,具体要求如下:(1)档案资料:注明收藏单位、案卷号、目录号、全宗号、标题、作者;(2)书籍(音像)资料:注明作者、书名、页码、出版单位、出版年月;(3)报(刊)资料:注明报(刊)名、年月日及版次(期序)、作者、标题;(4)文件资料:注明发文单位、时间、文件名、文号;(5)网络下载资料:注明网站(网址)、文章标题、作者、发布时间。

(二)大事记资料:主要记载本行业、系统大事、要事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单位或人物、经过、结果等。

入选大事记资料的大事、要事,必须在本行业、系统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具有资政、2教育和查考价值。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5•【字号】南府办[2008]183号•【施行日期】200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08〕18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志工作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发布的重要意义《办法》是在宣传贯彻200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实践中,结合广西实际,经探索、总结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的,它是深入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重要配套办法和具体措施,标志着自治区地方志工作迈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办法》的发布实施,为地方志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对于强化政府和部门的相关工作职责,提高全社会对地方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维护地方志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加快地方志事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发布的重要意义,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以学习贯彻《办法》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我市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做好《办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办法》,开展灵活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分管领导要带头学习《办法》,深刻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提高贯彻落实《办法》的自觉性。

各级地方志工作部门的全体人员及其他部门参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人员,要深入细致地解读《办法》内容,统一思想,以《办法》指导、规范和开展地方志工作。

市属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地方志工作部门,对学习贯彻《办法》进行宣传报道,营造学习贯彻《办法》的声势,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地方志工作的良好氛围。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要点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要点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30•【字号】南府办[2011]247号•【施行日期】201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要点的通知(南府办〔2011〕2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南宁市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要点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自治区有关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及涉及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门单位在开展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时要认真做好以下日常工作:一、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一)成立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开展本单位的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各县(区)、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应有2名专职人员,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涉及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部门单位和县(区)直属部门应有1-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

(三)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挂牌并有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经费保障。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业务部门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各项规章制度。

二、加强业务学习和业务培训除组织学习本单位职权职能范围内的信息公开业务之外,还必须组织从事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学习好中央和自治区以及南宁市的有关政府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的规定和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2008年修订)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2008年修订)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6•【字号】南府办[2008]137号•【施行日期】2008.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南府办〔2008〕1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桂政办发〔2007〕158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2002年12月19日印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同时废止。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六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格式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的公文格式主要有文件式格式、信函式格式、政府令格式、会议纪要格式等。

这些公文均由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要素组成。

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以下至主题词(不含)之间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第三条南宁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按机关公文代字划分,常规性公文形式包括:政府令、南府发、南府报、南府函、南府复、南府干、南府字、南府议案、南府复议、南府备字、南府行决字、南府党组、南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南宁市人民政府协调会议纪要等公文形式。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7•【字号】南府发[2006]59号•【施行日期】200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通知(南府发[2006]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七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制度为了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向海内外介绍我市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以及其它方面的重大举措、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进一步规范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制度,提高舆论引导水平,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建立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会制度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闻发布的基本原则新闻发布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党的有关宣传工作的原则,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推动我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二、新闻发布机制建立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政府二级新闻发布机制。

三、新闻发布及其内容(一)南宁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是指经南宁市人民政府同意并以南宁市人民政府名义或经南宁市人民政府授权向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公布重大事项的活动。

其主要内容包括:1.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南宁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

2.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情况。

3.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

4.需要以南宁市人民政府名义公布的市内重大突发事件及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231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231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2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全面推进我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监管创新,提升监管效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据《清单》开展检查工作各单位对涉及国家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和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其他检查事项除有必要实施全覆盖的之外,应全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方式实施。

二、做好《清单》动态管理工作各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三定”方案和权责清单修订情况,对随机抽查事项进行动态调整。

如需对本部门《清单》进行调整的,须在《清单》更新(制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工作材料报市商事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备案并公布,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三、做好县(区)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及公布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清单》,制定本县(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实现各部门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事项的全覆盖。

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三定”方案和权责清单的修改情况,做好本级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动态管理与更新工作。

附件:南宁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年8月24日——结束——。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通知-南府办函[2008]13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通知-南府办函[2008]13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通知(南府办函〔2008〕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机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通知》(桂政办函〔2007〕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在公文办理过程中规范使用政府机构的全称简称,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了《南宁市人民政府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一、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一)工作部门1.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1)设在机构①南宁市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土地(市调处办)山林水利纠纷办公室②南宁市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开发区办)(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办公室)(市信用办)③南宁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市发展研究中心)④南宁市机关效能建设小组领导办公室(市效能办)⑤南宁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办)(南宁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2)挂牌机构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应急办)(3)市政府驻外机构南宁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北京联络处)2.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1)设在机构①南宁市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基本建设(市基建项目办)项目办公室②南宁市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西部办)③南宁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国民(市国民经济动员办)经济动员办公室(2)挂牌机构南宁市物价局(市物价局)3.南宁市经济委员会(市经委)(1)挂牌机构南宁市中小企业局(市中小企业局)(2)设在机构南宁市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技术改造(市技改项目办)项目办公室4.南宁市教育局(市教育局)(1)设在机构南宁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语委办)5.南宁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1)挂牌机构南宁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6.南宁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民委)7.南宁市监察局(市监察局)8.南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9.南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1)设在机构①南宁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双拥办)②南宁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老龄办)10.南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11.南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12.南宁市人事局(市人事局)13.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14.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15.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市建委)(1)设在机构①南宁市旧区改建办公室(市旧改办)②南宁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市重点工程办)16.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市规划局)17.南宁市城市管理局(市城管局)(南宁市城市管理指挥中心)(市城管指挥中心)(1)挂牌机构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18.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市房产局)19.南宁市园林管理局(市园林局)(1)设在机构首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首府绿委办)20.南宁市交通局(市交通局)(1)设在机构南宁市交通战备办公室(市交战办)21.南宁市水利局(市水利局)(1)设在机构南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防汛办)22.南宁市农业局(市农业局)23.南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1)挂牌机构南宁市口岸办公室(市口岸办)24.南宁市文化局(市文化局)25.南宁市卫生局(市卫生局)(1)设在机构南宁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市爱卫办)26.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口计生委)27.南宁市审计局(市审计局)28.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市环保局)29.南宁市广播电视局(市广电局)30.南宁市体育局(市体育局)31.南宁市统计局(市统计局)32.南宁市新闻出版局(市新闻出版局)(1)挂牌机构南宁市版权局(市版权局)33.南宁市林业局(市林业局)(1)设在机构南宁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防火办)34.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监局)(1)挂牌机构①南宁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市煤监局)②南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安委办)35.南宁市旅游局(市旅游局)36.南宁市粮食局(市粮食局)37.南宁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水产畜牧局)38.南宁市外事办公室(市外办)39.南宁市侨务办公室(市侨办)40.南宁市法制办公室(市法制办)41.中共南宁市委、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市信访局)(二)直属特设机构1.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资委)(三)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1.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人防办)2.南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扶贫办)3.南宁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市信息办)(四)派出机构1.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区管委会)2.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开区管委会)3.南宁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管理委员会(青秀山管委会)4.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南宁华侨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南宁华侨区管委会)5.南宁市相思湖新区管理委员会(相思湖新区管委会)二、市政府直属和管理事业单位1.南宁市招商促进局(市招商局)2.南宁市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市农机化管理中心)(南宁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市农机局)3.南宁市地震局(市地震局)4.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市应急联动中心)5.南宁市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南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管理局)6.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宁公积金中心)7.南宁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市地方志办公室)8.南宁市二轻集体工业联社(市二轻工业联社)9.南宁市社会科学院(市社科院)10.南宁广东商业街香港商业街澳门商业街(三街一区办)中国-东盟商务区建设管理办公室11.南宁昆仑关战役遗址保护管理委员会(昆仑关管委会)(南宁昆仑关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12.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南宁职业技术学院)13.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市政采中心)14.南宁大明山风景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大明山管委会)(广西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大明山管理局)15.南宁市企业上市工作办公室(市企业上市办)16.南宁市城市管理监督中心(市城管监督中心)三、其它单位:1.南宁市供销合作联社(市供销社)2.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首府南宁房改办)3.南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办)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机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全称简称对照表的通知(略)——结束——。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13年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13年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13年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11•【字号】南府办[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2013年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南府办〔2013〕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2013年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11日南宁市2013年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2013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市实施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以下简称“一服务两公开”)“十二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之年,依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2013年全区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我市2013年“一服务两公开”工作的总体目标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服务大局,突出重点,统筹推进,深化“一服务两公开”工作,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提高行政效能,着力构建管理规范、便民助商、信息共享、运行高效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政务服务体系,进一步拓展为经济发展服务的途径,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

一、深化改革,提升政务服务工作整体水平(一)强化行政审批“三集中”。

严格执行部门审批职能、审批事项、审批人员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各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的审批、协调、督办和指导本系统政务服务工作的职责;结合开展全区第六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进一步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厘定自治区、市、县(区)三级行政审批项目指导目录,规范行政内部审批事项,确保我市落实审批事项应进必进;健全行政审批权力科学化、公开化、规范化的运行机制,进一步落实部门向窗口书面审批授权,从制度上和实际受理审批中确保窗口的审批权限,切实解决“名进实不进”、“两头受理”、“体外循环”、审批速度慢、现场办结率不高的问题。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20•【字号】•【施行日期】2004.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直属、事业单位,市直并驻市各有关单位:我市第二届地方志编纂工作从2001年开展以来,在各县(区)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在各部门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广大修志人员的艰苦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绩。

现已完成了第二部《南宁市志》总篇目的编写、编辑和评审工作并进行了资料收集和部分编写工作。

大部分县(区)志编纂工作已全面开展。

修志人员培训工作有序进行。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开展广西第二届三级地方志书编纂工作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0]66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关于开展南宁市第二届地方志编纂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2001]3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第二届修志工作领导,确保全市第二届修志工作于2007年底前顺利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纂地方志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用新观点、新方法、新材料编纂出具有严格科学性和鲜明的时代特点、地方特色的新方志,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建设大南宁服务,为南博会服务。

二、切实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按时高质完成第二届修志任务。

各级各部门要将地方志编纂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领导职责。

《南宁市志》各专志承编单位的第一负责人,担任所承编专志的编纂领导小组组长,具体负责本部门修志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县、区长,担任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主任,领导本县区修志的全局性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分管地方志工作的副县长、副区长担任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副主任,具体负责协调本县区的修志工作。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公文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办发[2004]99号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公文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办发[2004]99号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公文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公文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办发[2004]99号)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总公司、公司,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了进一步理顺行文关系,切实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实现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向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含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同)报送文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规范行文的要求(一)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总公司、公司,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属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规范行文。

属于党委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以党委(党组)名义报中共南宁市委;属于政府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以政府或部门名义报市人民政府。

原则上,各县区委和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应向市委行文;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向市人民政府行文。

(二)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

需同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的,主送单位可写“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

(三)除有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特殊交办和需要直接报领导同志个人的绝密事项外,各县区、市直各部门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和其它公文,必须送至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一般不直接报送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上报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上报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上报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8.28
•【字号】南府办[2006]154号
•【施行日期】2006.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文上报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06〕1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文上报工作程序,切实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上级领导机关正确判断形势、科学决策做好参谋助手作用,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要紧急公文处理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03〕1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要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公文,不得越级上报,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上报的,应同时抄报越过的上级机关。

各级各部门的上报文实行首长负责制,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二、各级各部门上报属于代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公文,各级各部门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要求进行起草和报送。

三、各级各部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上报公文的真实准确负责,不得为了部门或局部利益而杜撰数据,不得虚报、谎报、漏报、瞒报。

情况紧急的,
可分阶段上报,出现新情况及时续报。

四、各县、区向市行文上报行政管辖的工作情况,原则上由县、区政府向市政府行文,特别重大的事项报县、区党委批准后,以党委、政府名义上报市委、市政府。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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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
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史工作
【发文字号】南府办[2012]41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28
【实施日期】2012.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的通知
(南府办〔2012〕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驻邕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南宁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
为全面、客观记载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为修志积累、保存资料,并通过对资料年报进行整理,及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促进地方志资料收集、整理、积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全面、客观、具体、准确地反映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推动地方志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宗旨
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为下一轮地方志编修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积累,并通过对有关资料进行整理,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内容包括每一年度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发展情况。

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适用于市、县(区)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和《南宁市志》各承编单位向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报送地方志年报资料。

各县(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应参照本《制度》加强地方志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积累。

三、组织实施
(一)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资料年报的总体框架、资料提纲、体例规范、工作步骤、任务分工、质量标准、审查验收等提出要求,对全市各承报单位的资料年报工作进行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检查督促,对各单位提供的年报资料进行审查验收。

(二)为保证地方志资料年报全面、客观、准确和及时,市直各单位、驻邕有关单位
及各县(区)人民政府为承担地方志资料年报的责任单位,均有责任承报相关行业、系统的地方志资料。

市直各单位应做好下属、归口、对口单位的组织协调,协助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检查、督促、落实好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

(三)由若干单位共同承报地方志资料的行业、系统,由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明确一个单位为承报牵头单位。

牵头单位负责本行业、系统承报单位的组织协调,包括提纲修订、资料收集、汇总整理以及合撰报送。

(四)各承报单位要把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列入工作职责和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落实业务经费,支持资料年报工作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和研讨活动。

各承报单位要明确资料年报的撰稿人和统稿人;各承报牵头单位应明确合撰人。

四、基本要求
(一)市志办是市政府组织实施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的职能部门,要根据年度实际情况,负责对年报的总体框架、资料提纲、体例规范、任务分工等提出要求,于每年第一季度印发。

(二)承报单位原则上为《南宁市志》中所列的承编单位。

市志办可根据资料年报工作的需要,对承报单位作出调整。

承报单位应按全市资料年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根据下达的提纲,收集、整理、审核相关资料,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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