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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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
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史工作
【发文字号】南府办[2012]41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28
【实施日期】2012.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的通知
(南府办〔2012〕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驻邕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南宁市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
为全面、客观记载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为修志积累、保存资料,并通过对资料年报进行整理,及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促进地方志资料收集、整理、积累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全面、客观、具体、准确地反映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推动地方志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宗旨
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为下一轮地方志编修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积累,并通过对有关资料进行整理,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内容包括每一年度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发展情况。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适用于市、县(区)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和《南宁市志》各承编单位向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报送地方志年报资料。各县(区)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应参照本《制度》加强地方志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积累。
三、组织实施
(一)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资料年报的总体框架、资料提纲、体例规范、工作步骤、任务分工、质量标准、审查验收等提出要求,对全市各承报单位的资料年报工作进行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检查督促,对各单位提供的年报资料进行审查验收。
(二)为保证地方志资料年报全面、客观、准确和及时,市直各单位、驻邕有关单位
及各县(区)人民政府为承担地方志资料年报的责任单位,均有责任承报相关行业、系统的地方志资料。市直各单位应做好下属、归口、对口单位的组织协调,协助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检查、督促、落实好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
(三)由若干单位共同承报地方志资料的行业、系统,由市人民政府地方志编纂办公室明确一个单位为承报牵头单位。牵头单位负责本行业、系统承报单位的组织协调,包括提纲修订、资料收集、汇总整理以及合撰报送。
(四)各承报单位要把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列入工作职责和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落实业务经费,支持资料年报工作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和研讨活动。各承报单位要明确资料年报的撰稿人和统稿人;各承报牵头单位应明确合撰人。
四、基本要求
(一)市志办是市政府组织实施地方志资料年报工作的职能部门,要根据年度实际情况,负责对年报的总体框架、资料提纲、体例规范、任务分工等提出要求,于每年第一季度印发。
(二)承报单位原则上为《南宁市志》中所列的承编单位。市志办可根据资料年报工作的需要,对承报单位作出调整。承报单位应按全市资料年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根据下达的提纲,收集、整理、审核相关资料,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