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关于鼓励新增停车设施建设的工作措施》
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21•【字号】政府令第302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7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
市长周先旺2020年9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设施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本办法所称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及相关设施,不包括城市道路停车泊位。
第三条停车设施建设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引导、统一规划、社会参与、有序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停车设施规划和建设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是本辖区停车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停车设施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停车设施的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市、区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停车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政府投资的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及投融资安排,落实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资金。
市、区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管执法、园林和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设施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拓展停车设施建设投资渠道,引导多元化投资建设生态停车场以及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
第二章停车设施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1〕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切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重要标尺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保障和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含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清理、研究,决定对17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集中修改,对4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单独修改;宣布废止5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集中修改17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一)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6〕28号)作如下修改:将“三、严格征地工作程序(一)认真落实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中的“与被征地农民无法联系或者其拒绝确认的,可以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见证人在调查结果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载明无法联系被征地农民或者被征地农民拒绝确认的具体情况”修改为“与被征地农民无法联系或者其拒绝确认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到场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
调查结果应当载明无法联系被征地农民或者被征地农民拒绝确认的具体情况,包括事由和日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武汉市最新修订的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值
武汉市最新修订的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值武汉市作为中国中部的重要城市,人口数量快速增长,城市交通压力也随之增加。
为了更好地解决市民的停车需求和缓解交通拥堵问题,武汉市政府对建筑物的停车配建指标进行了最新修订。
以下是对该指标的详细介绍。
修订的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是根据武汉市人口数量、交通情况、建筑物类型等多个因素考虑制定的。
新的指标旨在提高城市停车设施供给水平,方便市民出行,减轻交通拥堵状况,提升城市发展的整体品质。
根据新的指标,住宅类建筑物的停车配建标准如下:1.普通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应配建1个全天停车位;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每增加10平方米要增加0.2个全天停车位。
2.高层住宅: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应配建0.5个全天停车位;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每增加10平方米要增加0.1个全天停车位。
3.公寓/写字楼: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配建4个全天停车位。
4.商场/超市/娱乐场所: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配建8个全天停车位。
5.餐饮场所/酒店: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应配建6个全天停车位。
6.学校/医院:根据学校或医院规模和行业标准进行停车位配建。
此外,停车配建指标还规定了停车位的配套设备要求,包括停车位宽度、长度、道路宽度、周边环境等。
并且,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也要求停车场规划和设计时要注重人性化,方便行人和残疾人通行,并合理布局电动车充电桩等新能源车辆设施。
新修订的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的出台,意味着武汉市政府在城市交通管理方面的重视和力度。
通过合理的配建标准,可以缓解停车难问题,提高市民的停车体验。
同时,这也对城市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的改善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新的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在实施中可能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例如,新的规定需要建筑物开发商提供相应的停车位,这会增加建筑物的成本,对开发商的经济利益形成一定影响。
另外,一些老旧建筑物无法满足新的配建标准,如何解决这些老旧建筑物的停车问题也是一个值得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上楼”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上楼”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武政办〔2023〕11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上楼”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23〕1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上楼”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25日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上楼”的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工业上楼”,优化产业布局,提高亩产水平,防范产业空心化,推进全市工业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制造强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工业化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深刻把握新时代新征程推进新型工业化基本规律,充分盘活工业用地资源,充分对接优质工业企业需求,因地制宜开发建设一批容积率较大、建筑高度较高、楼层数较多的工业楼宇,打造节约、集聚、高效的制造业发展空间格局,加快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到2025年,建成工业楼宇200万平方米以上,新贡献工业总产值200亿元以上,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0家以上。
二、建设规范(一)产业导向聚焦产业链关键、核心和缺失环节,坚持“一楼一主导产业”,遴选满足环保和安全要求,国家及省市鼓励发展,适宜在高层厂房生产的低能耗、低排放、低噪音、低震动“精密小轻”产业,重点发展光电子信息、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零部件、高端医疗器械与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北斗与空天信息、时尚消费等优势产业,以及人工智能、大数据、量子科技等新兴产业和脑科学与类脑智能、未来生物制造、下一代网络、精准医疗等未来产业。
(二)建设方式可采取新供地、更新改造(含拆除重建)、提容改造(含增加建筑物)等方式建设。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7〕43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武政规〔2017〕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24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对于在本市购买、在本市车辆管理所完成注册登记,且已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我市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基础上,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轴距大于2.2米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轴距小于或者等于2.2米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20%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1∶1的比例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
三、社会力量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符合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布局规划要求,且验收合格的交(直)流充电站(桩),按照项目投资额和充电桩功率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武汉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办法
武汉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0【实施日期】2021.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武汉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先旺2020年12月30日武汉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的使用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的使用管理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工作,保障资金投入,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对机动车停车设施的使用管理实行综合治理。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是本辖区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和推动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的各项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机动车停车设施使用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停车自治及停车设施共享等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有关停车设施使用管理的违法行为,并负责维护全市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与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相互共享管理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性停车的行为,并对停车收费管理及机械式停车设备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消防救援机构、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停车设施经营者、管理者或者产权人划设消防通道禁停区域、设置消防通道标志标识;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停车设施进出口道路消防通道标志标线的设置工作。
东湖高新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东湖高新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摘要】东湖高新区作为一个重要的科技创新基地,项目规划与建设一直备受关注。
在项目建设中,停车位配建标准是一个关键因素,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出行便利和交通拥堵的解决。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来评估东湖高新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合理性,并分析其对城市交通发展的影响。
【目录】一、东湖高新区建设与停车位需求增长1.1 东湖高新区建设背景1.2 停车位需求与城市交通拥堵状况二、东湖高新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合理性2.1 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定义与适用范围2.2 标准的制定依据与流程2.3 标准的合理性评估三、东湖高新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对城市交通发展的影响3.1 减少交通拥堵,提升出行效率3.2 促进公共交通发展,减少私家车使用3.3 提升城市形象,吸引优质人才四、个人观点和理解4.1 对于停车位配建标准的看法4.2 对于东湖高新区建设项目的期望【正文】一、东湖高新区建设与停车位需求增长1.1 东湖高新区建设背景东湖高新区作为武汉市乃至全国的科技创新基地,吸引了大量的高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入驻,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1.2 停车位需求与城市交通拥堵状况随着东湖高新区的规划与建设,人口和车辆数量也呈现日益增长的趋势。
如何合理解决停车位需求,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城市交通拥堵现象日益严重,停车位供给不足成为制约城市交通发展的瓶颈。
二、东湖高新区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合理性2.1 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定义与适用范围停车位配建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和项目规划中,针对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和用途,规定相应的停车位配建比例和布局要求。
在东湖高新区建设项目中,制定合理的停车位配建标准至关重要。
2.2 标准的制定依据与流程停车位配建标准的制定通常基于对人口、车辆流量和交通状况等多方面数据的分析和调研,并结合城市规划和交通发展的实际需求进行制定。
在东湖高新区建设项目中,标准的制定应考虑到未来的发展规划和可持续性。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的通知-武政规〔2015〕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的通知武政规〔2015〕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缓解我市停车设施短缺的压力,改善城市交通环境,经研究,现将加快推进停车设施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由市国土规划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及各相关区人民政府,综合考虑不同交通工具之间的衔接关系等因素,根据城市不同区域的停车需求和周边用地、交通条件,抓紧制订停车设施建设规划,为全市停车设施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在停车泊位需求量较大的区域,要结合周边项目建设,在其应配建的停车位之外,规划一批公共停车设施,并将其纳入供地条件,由开发单位负责与开发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新增停车设施配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泊位数占总量的10%—20%。
二、各区人民政府要动员辖区停车泊位不足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利用本机关、单位或者住宅小区用地,通过自行投资、联合投资、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等形式,因地制宜建设停车设施,满足本机关、本单位、本住宅小区停车需求;同时,要通过整合辖区土地资源,引入社会资本,强力推进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在用地面积不太充裕的地区,提倡优先考虑建设机械式停车设施。
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对单一功能的公共停车设施,其项目用地原则上按照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同一项目有多个投资主体希望参与建设的,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投资主体;在已建成的社区,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引入企业投资建设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收益分配由业主委员会与投资企业约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可按照办公配套设施建设停车设施,也可引进企业建设停车设施,并依法办理产权手续。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武政办[2014]8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管理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武政办〔2014〕8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2011)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配套设施(含交通隔离设施、标志标牌、智能交通电子设施、电源、管线等)建设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市、区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规划管理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以及进行施工图设计过程中,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充分考虑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功能配套和完善;相关主管部门在对前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时,要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并充分听取其意见,确保交通管理设施与道路和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二、道路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竣工后,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对配套建设的交通管理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凡不合格的,要督促建设单位按规范要求进行整改。
三、市、区发展改革、建设主管部门在对道路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过程中,要督促建设单位将交通管理配套设施建设经费纳入工程总投资,确保该项建设经费按需求落实。
四、市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和完善我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地方性技术标准,以进一步规范道路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等工作。
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交通运输工作要点》的通知-武交〔2015〕39号
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交通运输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交通运输工作要点》的通知武交〔2015〕39号各区交通运输局,委属各单位:现将《2015年全市交通运输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单位实际,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5年3月16日2015年全市交通运输工作要点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和“十三五”发展蓝图的谋划之年,做好全年交通运输工作意义重大。
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市“两会”精神,围绕建设全国综合交通枢纽和国家物流中心目标,以“武汉交通改革创新年”为主题,坚持建管并重,全面深化改革,注重转型发展,提高依法治理水平,巩固提升交通枢纽功能,推动武汉由“九省通衢”向“九州通衢”迈进。
今年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完成交通投资330亿元以上;完成交通运输周转量4200亿吨公里,同比增长7.4%;实现社会物流总额2.8万亿元,同比增长7.7%;轨道交通、城市公交、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显著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明显提升;安全生产无重大责任事故;圆满完成“十二五”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
今年重点抓好以下九个方面工作:一、推动交通项目大建设按照长江经济带综合立体交通走廊规划,建设综合交通枢纽,构建城际交通网络,加快推进交通项目建设。
支持武汉至孝感城际铁路开通运营,积极推动沿江高铁、武西高铁规划建设。
建成天河机场第二跑道,T3航站楼、天河机场交通中心主体结构封顶。
武汉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值
武汉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值武汉是中国湖北省的省会城市,也是全国重要的经济、工业、交通、文化、教育和政治中心。
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停车位供给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武汉市政府制定了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值,以确保足够的停车位供应。
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值是指武汉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需要,对各类建筑物停车位供应的规定。
根据武汉市政府的规定,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应满足一定的停车位数量,并且该数字会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和所处地段等因素进行调整。
首先,大型商业综合体和购物中心是武汉市重要的商业地产项目,也是人们生活和消费的重要场所。
根据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值,大型商业综合体和购物中心的停车位供应应满足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至少提供2个汽车停车位。
其次,住宅小区是武汉市居民的主要居住场所,也是停车位需求比较大的地方。
据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值要求,住宅小区的停车位数量应根据小区的居民户数来确定,一般按每个住宅户口提供1个停车位计算。
此外,武汉市政府还根据交通出行的需要,对其他建筑物也制定了停车配建指标值。
例如,写字楼和办公楼停车位供应应满足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至少提供0.8个汽车停车位;医院停车位供应应满足每10张床位提供1个汽车停车位;学校停车位供应应满足校内教职工和学生的停车需求等。
值得注意的是,武汉市政府还鼓励建筑物停车位的合理利用和共享。
可以采取与其他建筑物共享停车位、共建停车场等方式来提高停车位利用率和效率。
通过停车位的共享和合理利用,可以降低城市停车位供应的压力,提高城市停车位的利用率,减少车辆拥堵和交通难题。
总的来说,武汉市政府制定的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值是为了确保足够的停车位供应,满足城市居民和交通需求。
不同类型的建筑物根据规模、用途和地段等因素设定了相应的停车位数量要求,并鼓励停车位的合理利用和共享。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缓解城市停车位紧缺问题,改善交通拥堵状况,提高城市居民的出行便利性和生活质量。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7〕2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7〕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项目储备根据经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专项发展规划,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3年政府滚动投资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建立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库,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二、健全决策机制(一)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实行项目专家咨询评估基础上,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是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各项前期工作的依据。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下同)、用地预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下同)、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三)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依据,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审批或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城建基础设施项目:使用政府投资5亿元及以下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使用政府投资5亿元—10亿元的,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使用政府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批准;特别重要的项目应当报市人民政府集体决策。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6•【字号】武政〔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武政〔202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2024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责任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工作统筹,科学制订办理方案。
各责任单位要系统谋划所承办的责任事项,特别是牵头单位(无牵头单位的,责任单位即为牵头单位,下同)要统筹相关责任单位科学制订具体工作办理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实行清单管理,形成工作闭环。
各牵头单位于2024年2月8日前,将办理方案和督办工作人员名单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填报样式见附表1、2)。
二、强化责任落实,高效推进办理工作。
各责任单位要建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承办处室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作风、提效能、抓落实。
对于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责任事项,牵头单位要研究建立市级层面调度推进机制,必要时可提请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统筹协调,破解难题、合力推进,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硬账硬结。
三、强化督办协调,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市《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纳入市级绩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各责任单位要将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绩效目标管理,确保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从2024年第二季度起,各牵头单位要在每个季度第1个月20日前,将责任事项完成情况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报送式样见附表3)。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每季度梳理汇总形成办理情况报告按程序报审,并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和各项工作推进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和暗访督查,对责任落实不力、影响工作进度和成效的予以通报,并反馈市考评办,作为各责任单位年度考核依据。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09•【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程用文2024年5月9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复议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3〕116号)和《湖北省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相关工作指引》《湖北省贯彻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工作行动方案》等精神,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法制统一,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一、对《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等19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对《武汉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等3部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市人民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武汉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对《武汉市统计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第十九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三)删去第二十条。
二、对《武汉市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保护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门站以内的天然气高压管道(以下简称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城市门站以外的长输天然气高压管道设施和炼油、化工、发电等企业内部高压管道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二)将第八条第八项修改为:“(八)进行焊接、烘烤等作业。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落实省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若干措施任务清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落实省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若干措施任务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4.03.11
•【字号】武政办〔2024〕24号
•【施行日期】2024.03.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落实省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若干措施任务清单的通知
武政办〔2024〕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落实省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若干措施任务清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用心用情用力落实好清单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切实把惠民生、暖民心、顺民意的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狠抓工作落实。
各牵头单位要加大对本领域有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各责任单位要细化落实举措,形成部门协同、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加强宣传引导,立体化、多维度开展民生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提高民生保障工作政策知晓度,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督查督办。
市发改委要加强工作督导检查,对落实有力、成效明显的区和部门及时通报表扬,对因工作迟缓、推进不力造成工作被动和负面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11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国家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国家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武政办〔2022〕74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国家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22〕7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国家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27日武汉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国家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是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服务半径为步行15分钟左右的范围内,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基本消费和品质消费为目标,以多业态集聚形成的社区商圈。
为确保完成武汉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国家试点城市建设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加强规划布局、分类建设改造、优化商业业态、提升运营水平、引导创新发展、增强服务能力,把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打造成品质化消费的重要场所、高质量商业资源下沉的重要渠道,到2025年,建成生活品质高端、消费快捷便利、服务细致高效、场景智慧创新的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全国示范城市,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
(一)建设改造112个便民生活圈。
2022年试点期间,建设改造37个一刻钟便民生活圈。
2023—2025年推广期间,每年新增建设改造25个一刻钟便民生活圈。
到2025年,共建设改造112个一刻钟便民生活圈。
(二)建设改造40个社区商业中心。
结合城市老旧小区改造和新建社区、产业园区建设,改造和新建40个设施完善、服务智慧、功能齐全的便民生活圈社区商业中心,社区人均商业面积达到0.8平方米。
(三)建设一批高质量品牌连锁店。
东湖高新区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
《东湖高新区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探析》一、引言在城市快速发展的今天,交通问题一直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难题之一。
而机动车停车位的配建标准则直接关系到城市交通秩序和居民生活质量。
本文将围绕东湖高新区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这一主题展开深入探讨,并就其意义、现状、规范和个人观点进行分析和阐述。
二、东湖高新区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的意义1.提高交通秩序和减少拥堵机动车停车位的配建标准对于东湖高新区的交通秩序至关重要。
合理规划停车区域可以减少乱停车现象,进而缓解交通拥堵,提高通行效率。
2.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合理的停车位规划不仅可以提升交通秩序,还可以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
通过控制机动车的停放位置,可以减少废气排放和噪音污染,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三、东湖高新区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的现状目前东湖高新区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存在着一些问题。
停车位规划较为混乱,停车难成为居民的普遍困扰。
由于停车位不足,居民只能随意停放,导致交通拥堵和安全隐患。
一些停车位设计不够合理,无法满足大型车辆停放需求,影响了停车位的利用率。
目前东湖高新区的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亟待规范和完善。
四、东湖高新区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的规范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东湖高新区可以进行以下方面的规范和改进:1.合理规划停车位布局针对停车位规划较为混乱的问题,可以进行科学规划和设计,划定不同区域的停车位布局和数量,满足不同居民和商业需求。
2.完善停车位建设标准在设计和设置停车位时,应考虑到各种车辆的停放需求,包括小型车、中型车和大型车等,以确保停车位的灵活使用和高利用率。
3.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于违规乱停车现象,应加强管理和监督力度,加大违规处罚力度,确保停车秩序和交通畅通。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名市民,我深切理解东湖高新区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的重要性。
通过规范的停车位规划和建设,可以改善城市的交通秩序,减少拥堵现象,提升市民的出行体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管理的通知建城[2015]14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局)、交通委、市政委:目前,城市停车设施“重建设、轻管理”问题突出,有限的城市停车设施得不到高效使用;停车秩序混乱,城市道路、居住区停车乱的问题尤其突出,严重影响城市交通和居民生产生活。
为切实加强城市停车管理,改善城市停车环境,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建管并重”,在加快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同时,加大管理力度,提高停车设施使用效率,规范停车秩序。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合理划分政府与市场边界,从标准、规范入手,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经营全过程、全周期的行业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重点加强路内停车管理和居住区停车管理,开展综合整治,营造宜居有序的停车环境。
力争在3-5年内,通过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缓解停车设施供需矛盾,不断改善停车环境,努力形成规范有序、安全便利、协调发展的城市停车管理格局。
二、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一)强化规划编制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加强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
建立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机制,推动停车设施合理布局。
近期,应结合实际,对交通拥堵特别严重、停车问题特别突出的地区,尽快组织编制区域或片区停车设施规划。
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
规划编制的同时,应对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适时调整,调整后的停车配建标准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同步明确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要求。
(二)严格建设管理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时,必须在场地规划和建筑设计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确定配建停车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形式等。
不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武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武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车辆停放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场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的停车泊位。
第四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建设、工商、税务、物价、财政、城管、交通、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组织编制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列入全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在实施中按照代建制的办法进行。
第八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九条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大(中)型建筑、商业街区、旅游区、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增建停车场。
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大(中)型公共建筑配建、增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武汉市政府令第268号——武汉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武汉市政府令第268号
武汉市政府令第268号——武汉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正文:----------------------------------------------------------------------------------------------------------------------------------------------------武汉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68号《武汉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市长万勇2016年3月9日武汉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道路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划、设置、使用及机动车临时停放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道路红线范围内施划,并在一定时间内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确保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和服务的相关规范;组织建设城市道路停车智能管理系统,划分收费区域类别;组织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特许经营权招标活动,确定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并委托城市道路停车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者调整城市道路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撤除及调整,依法查处城市道路停车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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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新增停车设施建设的工作措施
一、鼓励老旧小区利用自有用地新建停车设施
积极鼓励老旧小区新建停车配套设施,解决配建停车位不足的问题。
在老旧小区用地范围内新建停车配套设施的按照《关于老旧小区新增停车配套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武土资规规[2014]1号)执行。
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市房管局
完成时限:2015年1月9日
二、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新增停车设施
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自身用地范围内新增立体停车设施,应符合下列条件:原规划审批的停车设施未改变用途;实际停车泊位数量低于现行停车配建标准,无法满足自身停车需要。
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增配套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办理停车设施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不计容、不缴纳土地出让金、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确需办理停车设施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的,参照公共停车场土地供应办法办理。
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市发改委
完成时限:2015年1月9日
三、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纯公共停车场的,根据《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在停车设施缺乏的区域,选择合适的用地,向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公共停车场。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实该用地符合相关用地规划后,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公共停车场项目的建设主体,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此类项目按街巷用地(公共停车场)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按工业地价的20%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免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项目,地面权属不变,地下土地权属依法确定给停车场建设单位。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按照《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第237号令)确定。
构筑物形态的机械式停车库建筑面积按照单个泊位面积×总泊位数×50%计算。
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市发改委
完成时限:2015年1月9日
四、鼓励新建建筑超配停车泊位
新建建筑超配的停车设施应在满足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前提下,不对项目规划平面布局、交通组织等造成影响。
对新建建筑超配停车泊位实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优惠措施,按项目所在区域不同,分别执行不同的优惠标准。
一类区域(一环内)对于项目超配的停车位(地下停车场)实行8000元/泊位的配套费减免。
二类区域(一环与二环之间)对于项目超配的停车位(地下停车场)实行5000元/泊位的配套费减免。
三类区域(二环与三环之间)对于项目超配的停车位(地下停车场)实行3000元/泊位的配套费减免。
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完成时限:201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