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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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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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正文:----------------------------------------------------------------------------------------------------------------------------------------------------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江苏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

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纠正违法行为,教育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第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综合考虑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不能偏执一端。

法定裁量情节应当优先于酌定裁量情节。

公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公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公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行政处罚是针对违法行为的一种法律手段,其裁量标准是制定行政处罚决定时所依据的规范指引。

对于公司违法行为来说,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本文将探讨公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概念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简称处罚标准,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对违法行为进行评估、量化和定性的一种规范,以便决定行政处罚的类型和程度。

它旨在保证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二、公司违法行为的特点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公司违法行为有其独特的特点。

首先,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其次,公司违法行为通常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复杂性,需要依法进行细致的调查和审查。

最后,公司违法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和后果往往比个人违法行为更严重。

三、公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一)事实认定对于公司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首要任务是准确地认定违法事实。

这需要充分采集并审查相关证据,借助科学的调查手段和技术手段,确保对违法事实的客观、准确判断。

(二)法律适用针对公司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法律适用。

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形和产生的后果,选择合适的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在适用法律时,要注重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主观随意性或滥用职权。

(三)情节评估情节评估是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核心环节之一。

在对公司违法行为进行评估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违法所导致的损害程度、违法行为的时长和频次等。

情节评估的目的是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程度,确保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四)社会影响评估公司作为经济组织,其违法行为通常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

因此,在决定行政处罚时,需要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以及行政处罚所能产生的威慑效果。

社会影响评估有助于确保行政处罚的效果和目的的实现。

四、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问题与展望尽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保证行政执法公正性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湖北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办法

湖北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办法

湖北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07•【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施行日期】2000.12.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湖北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0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2000年12月7日湖北省无照经营行政处罚办法第一条为制止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从事生产、经销、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照经营,是指经营者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没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治理、查处工作。

各级公安、交通、建设、物价等部门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无照经营行为的治理、查处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培育和扶持各类市场,并通过增设摊位、增辟摊群、开放夜市等途径,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大登记注册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为经营者提供咨询服务,及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下列行为属无照经营行为:(一)未依法申请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二)超过核准登记的有效期限,或者办理歇业、注销登记手续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三)清算期间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的;(四)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期间,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从事经营活动的;(五)持伪造、借用、租用、作废等非法、无效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照经营行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以出租、出借、转让等方式为无照经营者提供营业执照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对方为无照经营而为其提供有关证明、介绍信、合同文本、发票、银行帐户、资金、场所、原辅材料、设备等经营条件,或者为其代出证明、代订合同、代开发票、代理和发布广告及为其提供居中介绍等便利条件的;(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其他活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以“鄂政发”文件形式制发的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以“鄂政发”文件形式制发的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以“鄂政发”文件形式制发的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8•【字号】鄂政办发[2010]8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以“鄂政发”文件形式制发的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提高依法治省的水平,省人民政府对1982年12月至1988年6月期间以“鄂政发”文件形式制发的26件规章(这些规章在当时未以“令”的形式发布,历次规章清理时均未涉及)进行了全面清理,并决定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法律或者法规、规章所代替的20件规章,予以废止。

(目录见附件1)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6件规章,宣布失效。

(目录见附件2)附件:1 决定废止的以“鄂政发”文件形式制发的规章目录(20件)2 决定宣布失效的以“鄂政发”文件形式制发的规章目录(6件)二○一○年二月八日附件1决定废止的以“鄂政发”文件形式制发的规章目录(20件)序号文号规章名称1鄂政发〔1982〕150号湖北省云应地区盐矿资源管理暂行规定2鄂政发〔1983〕4号关于加强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管理的暂行规定3鄂政发〔1984〕30号关于对企业节能工作实行奖励的实行办法4鄂政发〔1984〕39号湖北省农村乡镇企业工商税收政策的若干规定5鄂政发〔1984〕71号关于农村拖拉机的管理和经营运输业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6鄂政发〔1984〕12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各级行政机关处理土地、房产、水利、山林等纠纷的暂行办法7鄂政发〔1986〕51号湖北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8鄂政发〔1986〕77号湖北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9鄂政发〔1986〕81号湖北省渔业管理暂行办法10鄂政发〔1986〕82号湖北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11鄂政发〔1986〕98号湖北省专利许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12鄂政发〔1986〕120号湖北省测绘管理办法13鄂政发〔1987〕19号湖北省支援经济不发达老区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4鄂政发〔1987〕35号湖北省厂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15鄂政发〔1987〕50号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6鄂政发〔1987〕73号湖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17鄂政发〔1987〕108号湖北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8鄂政发〔1988〕17号湖北省华侨投资优惠办法19鄂政发〔1988〕22号湖北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暂行规定20鄂政发〔1988〕70号湖北省防汛抗洪责任制若干规定附件2决定宣布失效的以“鄂政发”文件形式制发的规章目录(6件)序号文号规章名称1鄂政发〔1983〕33号湖北省牲畜交易税实施细则2鄂政发〔1986〕17号湖北省乡(镇)财政管理实施办法3鄂政发〔1986〕31号湖北省会计人员奖励试行办法4鄂政发〔1986〕39号关于鼓励出口创汇的暂行规定5鄂政发〔1986〕68号湖北省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暂行办法6鄂政发〔1987〕100号湖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常见社会组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

常见社会组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一)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
工作确实需要,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警告,责令改正
无特殊需要,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且涉及金额较大的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
13
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屡犯且疏于管理,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责任人员
屡犯且疏于管理,并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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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擅自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进行活动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活动1至6个月,并可以责令撤换有关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三)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适用规定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适用规定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适用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公安行政执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

第三条全省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和《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

本规定和《细化标准》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坚持合法性为前提,符合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处罚种类和幅度,不予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有规定的,不得突破其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是为了合理规范而非剥夺裁量权,应当根据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要求,从违法行为目的、动机、方式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对象、次数、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合理确定裁量情节和幅度,避免僵化、机械执法。

(三)科学性原则。

结合实际细化、量化,既符合客观事实,又具有可操作性。

对不具备细化、量化条件的,可以不作细化、量化,或者作出原则规范。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严格依据证据准确认定裁量情节,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合理适用裁量标准:(一)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三)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和范围;(四)违法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五)违法所得数额的大小;(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七)违法行为的次数;(八)违法行为侵害的对象;(九)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目录一、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 (9)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9)第一部分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类 (21)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1)(一)环评文件未备案的罚款幅度裁定 (21)(二)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 (23)(三)环评文件失实的罚款幅度裁定 (25)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27)(四)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 (27)第二部分水污染防治类 (3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4)(五)违反环境监督检查的罚款幅度裁定 (34)(六)违反环境监测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 (35)(七)违反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 (36)(八)对废水超标、超总量排放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 (39)(九)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 (41)(十)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工艺要求废水的罚款幅度裁定 (43)(十一)违法设置排污口罚款幅度裁定 (44)(十二)排放、倾倒、直接埋入、清洗类与未采用防护性措施类罚款幅度裁定.47(十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行为罚款幅度裁定 (49)(十四)违反水污染事故应急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52)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54)(十五)《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54)第三部分大气污染防治类 (56)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6)(十六)违反监督检查的罚款幅度裁定 (56)(十七)违反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 (58)(十八)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 (59)(十九)以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幅度裁定 (64)(二十)违反监测设施监测数据或排放口设置法律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66)(二十一)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石油焦罚款幅度裁定 (67)(二十二)违反禁燃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燃料或锅炉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68)(二十三)生产、进口、销售或使用不合标准要求锅炉罚款幅度裁定 (69)(二十四)生产超标排放标准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或企业虚假冒充合格标准车辆的罚款幅度裁定 (70)(二十五)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规定公布生产、进口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和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罚款幅度裁定 (71)(二十六)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罚款幅度裁定 (72)(二十七)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 (73)(二十八)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造成污染的罚款幅度裁定 (74)二、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77)(二十九)违反监测设施、设备与监测数据管理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 (77)(三十)违反超低排放限值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 (78)(三十一)违规新建国家和本省规定规模以下燃煤锅炉的罚款幅度裁定 (81)(三十二)违规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罚款幅度裁定 (82)(三十三)违反恶臭气体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83)(三十四)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84)第四部分土壤污染防治类 (85)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85)(三十五)违反土壤监测及土壤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85)(三十六)违法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其他有害物质罚款幅度裁定 (87)(三十七)违法将法律禁止物用于土地复垦的罚款幅度裁定 (88)(三十八)违法出具虚假报告的罚款幅度裁定 (90)(三十九)违反土壤收集、存放、风险管控等管理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 (91)(四十)违反土壤后期管理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92)(四十一)违反土壤监督检查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 (93)(四十二)违反土壤污染风险调查、评估、修复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 (95)二、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96)(四十三)违反《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96)第五部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97)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97)(四十四)未按规定登记或虚假申报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罚款幅度裁定 (97)(四十五)未按照规定存放或采取无害化措施的罚款幅度裁定 (98)(四十六)将限期淘汰名录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罚款幅度裁定 (99)(四十七)违反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或场地管理罚款幅度裁定 (100)(四十八)在特别保护区建设固体废物相关项目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102)(四十九)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级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罚款幅度裁定 (104)(五十)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环境污染的罚款幅度裁定 (106)(五十一)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废或危险废物罚款幅度裁定 (108)(五十二)违反配套固废污染防治设施管项目理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110)(五十三)违反现场监督检查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 (111)(五十四)畜禽规模养殖未按规定收集、贮存、处理畜禽粪便罚款幅度裁定 (113)(五十五)矿业固废贮存设施停用未按规定封场的罚款幅度裁定 (114)(五十六)违反识别标志设置或申报登记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 (115)(五十七)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罚款幅度裁定 (116)(五十八)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罚款幅度裁定 (117)(五十九)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罚款幅度裁定 (118)(六十)未安全处置危险废物的罚款幅度裁定 (119)(六十一)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罚款幅度裁定 (120)(六十二)未经消除污染处理的危废场所、设施等物品转做他用的罚款幅度裁定 (121)(六十三)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环境污染的罚款幅度裁定 (122)(六十四)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罚款幅度裁定 (123)(六十五)生产者不处置危险废物又不承担处置费的罚款幅度裁定 (124)(六十六)违反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罚款幅度裁定 (125)(六十七)违法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罚款幅度裁定 (127)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28)(六十八)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128)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130)(六十九)禁养区建设畜禽养殖项目的罚款幅度裁定 (130)(七十)违反“三同时”的罚款幅度裁定 (132)(七十一)超标、超总量或直排的罚款幅度裁定 (133)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134)(七十二)未取得资格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业务罚款幅度裁定 (134)(七十三)违反数据信息管理的罚款幅度裁定 (135)(七十四)违反日常监测管理制度的罚款幅度裁定 (136)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37)(七十五)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相关信息的罚款幅度裁定 (137)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138)(七十六)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的罚款幅度裁定 (138)(七十七)违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后义务的罚款幅度裁定 (139)(七十八)违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罚款幅度裁定 (141)(七十九)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 (142)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43)(八十)违反联单管理罚款幅度裁定 (143)八、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144)(八十一)地方处罚事项一罚款幅度裁定 (144)(八十二)地方处罚事项二罚款幅度裁定 (145)九、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146)(八十三)拒绝现场检查罚款幅度裁定 (146)(八十四)未具有资格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罚款幅度裁定 (147)(八十五)其他违法行为罚款幅度裁定 (148)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149)(八十六)违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149)(八十七)违反规定将废电器电子产品提供、委托给无资格证主体处置罚款幅度裁定 (150)(八十八)违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151)十一、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152)(八十九)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罚款幅度裁定 (152)(九十)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管理罚款幅度裁定 (152)第六部分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类 (15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153)(九十一)未按规定监测或报告放射性核素信息的罚款幅度裁定 (153)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54)(九十二)违反环境监测与现场检查罚款幅度裁定 (154)(九十三)违反项目环评规定罚款处罚裁定 (155)(九十四)违反“三同时”罚款幅度裁定 (157)(九十五)核设施营运单位擅自进行核设施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的罚款幅度裁定 (159)(九十六)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等行为罚款幅度裁定 (160)(九十七)违反尾矿管理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163)(九十八)违反排放管理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164)(九十九)违反处置与贮存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165)(一百)违反标识、安全保护及报告管理制度罚款幅度裁定 (166)(一百〇一)未按规定处置放射源或放射性固体废物罚款幅度裁定 (168)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169)(一百〇二)违反许可管理罚款幅度裁定 (169)(一百〇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罚款幅度裁定 (171)(一百〇四)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罚款幅度裁定 (172)(一百〇五)违反室外或野外放射性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174)(一百〇六)违反台账、编码管理罚款幅度裁定 (175)(一百〇七)未按规定处理废旧放射源、场所或退役装置罚款幅度裁定 (177)(一百〇八)违反安全和防护管理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178)(一百〇九)违反六十一条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179)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 (180)(一百一十)生产、销售、使用、收贮单位违反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180)(一百一十一)违法从事或转让废旧放射源收贮罚款幅度裁定 (182)(一百一十二)违反辐射监测管理罚款幅度裁定 (183)五、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185)(一百一十三)违反环保申报、环评编制及现场检查的罚款幅度裁定 (185)(一百一十四)擅自改变环评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功率罚款幅度裁定 (186)(一百一十五)违反“三同时”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187)(一百一十六)虚假环评罚款幅度裁定 (189)(一百一十七)其他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190)六、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191)(一百一十八)托运人违反监测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 (191)(一百一十九)违反应急响应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 (192)(一百二十)违反监督检查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193)七、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194)(一百二十一)违反贮存、处置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194)(一百二十二)违规送交无许可证主体贮存、处置罚款幅度裁定 (195)(一百二十三)违规贮存、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罚款幅度裁定 (196)(一百二十四)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197)(一百二十五)违反报告制度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199)(一百二十六)违反监督检查制度罚款幅度裁定 (200)(一百二十七)违反技术培训和考核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201)第七部分清洁生产与生态保护类 (202)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2)(一百二十八)违反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公布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202)(一百二十九)违反清洁生产审核规定罚款幅度裁定 (203)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04)(一百三十)违反监督检查制度罚款幅度裁定 (204)一、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一条目标意义】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使用和监督,保证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实施裁量,有效防范执法风险,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行为的社会效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第二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立法目的,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时限等自主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力。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五条实施自由裁量权要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判断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首先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办理(登记),逾期不改正或办理(登记)方能实施行政处罚的,不得直接实施处罚。

第六条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相当)。

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七条同一违法行为涉及同一法律规范设定的两种以上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对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单处,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并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两种以上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以及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应当遵循规定实施处罚。

第八条同一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优先适用位阶高的法律规范;(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三)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新的规定优先适用。

湖北省襄樊市法院聘用制书记员招聘考试《法律常识》其它最新版

湖北省襄樊市法院聘用制书记员招聘考试《法律常识》其它最新版

湖北省襄樊市法院聘用制书记员招聘考试《法律常识》其它最新版湖北省襄樊市法院聘用制书记员招聘考试《法律常识》其它最新版(说明:本卷共10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一、单选题1. 时有风吹幡动。

一僧曰风动,一僧曰幡动,议论不已。

慧能曰:“不是风动,不是幡动,仁者心动。

”慧能观点的根本错误在于()。

A、否认了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B、否认了运动具有客观规律性C、否认了运动的绝对性D、否认了物质是意识的根源【答案】A2. 如果要建一座四面墙上的窗户都朝南的房子,房址应选在()。

A、南极点B、北极点C、赤道D、漠河【答案】B3. 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中,民主党派是()。

" />A、在野党B、参政党C、反对党D、执政党【答案】B4. 香港的劳动密集型加工业向珠江三角洲转移的原因是()。

A、珠江三角洲的劳动生产率高于香港B、珠江三角洲的地租地价高于香港C、珠江三角洲的工资水平低于香港D、球江三角洲是国内主要经经济特区之一【答案】C5. 政府间转移支付主要是()的转移支付。

A、下级对上级B、同级政府间C、上级对下级府D、不能确定【答案】C6. 正式把邓小平理论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写入宪法是在()。

A、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上B、全国人大八届二次会议上C、全国人大九届一次会议上D、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上【答案】D7. 下列规范性法律文件在生效或者实施之前必须报请有关机关批准的是()。

A、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B.某自治州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C.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D.某自治区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答案】B8. 引起同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形成的整体,称为()。

A、单一事实B、复杂事实C、整体事实 " />D、事实构成【答案】D9. 强调法律是民族精神、历史传统的体现的法学流派是()。

A、自然法学派B、社会法学派C、历史法学派D、分析法学派【答案】C10. 根据会议内容,会议纪要包括哪些种类?()A、办公会议纪要和专题会议纪要 " />B、专题型会议纪要和综合性会议纪要C、办公会议纪要和综合会议纪要D、专题型会议纪要和建议型会议纪要【答案】B11. 如果侵权行政行为是因行政工作人员的过错所致,行政机关赔偿损失之后,可以责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赔偿费用。

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行政处罚工作,维护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于湖北省内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缴费人和其他有关义务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的裁量依据。

第三条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包括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处罚种类与幅度的裁量、处罚程序等内容。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认定第四条违法行为是指纳税人、缴费人和其他有关义务人在税务管理活动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以及故意隐藏、虚报纳税基数等行为。

第五条纳税人、缴费人和其他有关义务人的违法行为认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行为客观存在;(二)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三)具备过错。

第六条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认定: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不能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二)事实清楚:对于违法行为的事实要有充分、准确、清楚的证据支撑;(三)主观故意: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程度予以分析,确保依法宣告行为人的有罪与无罪。

第三章处罚种类与幅度的裁量第七条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决定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追缴滞纳金;(五)责令改正;(六)限制出境;(七)暂扣或查封违法物品;(八)暂停营业、吊销许可证等。

第八条处罚幅度的裁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程序正当:在处罚决定前,应当听取行为人的申辩意见,确保行为人享有合法的申辩权;(二)罚款幅度:罚款的数额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等因素进行裁量,避免过轻或过重;(三)处罚公正:遵循无罪推定原则,确保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九条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立案调查: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立案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二)听证程序:对于需要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意见;(三)处罚决定:税务机关应当在合法程序和合理期限内作出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行为人;(四)复议申请:行为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五)行政诉讼:行为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规则(试行)

湖北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规则(试行)

湖北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证行政处罚合理适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含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第三条本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的规定,制定《湖北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标准》,作为指导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适用标准。

《湖北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指导标准》未涉及的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精神,坚持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

第五条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以正确适用法律为前提。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对同一事项,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有原则性规定,下位法有具体规定且不违反上位法、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适用上位法和下位法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有不同规定的,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有不同规定的,一般适用施行时间在后的规定。

其他规范性文件可以用于具体执法中对法律法规条文含义的理解以及实施行政处罚的理由阐释,但不得单独援引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依据。

第二章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实体规则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尽量采取对当事人权益损失尽可能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2021年修订)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2021年修订)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202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行为,健全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确保依法合理行政,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市市场监管局制定本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作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明确裁量基准的,适用裁量基准;没有裁量基准或裁量基准不明确的,按照本规定的一般要求,结合案件实际,综合考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时,应当遵循合法、过罚相当、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

第六条探索轻微违法容错纠错机制,试行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通过行政指导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不予行政处罚,包容审慎监管,提高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七条同一机关对于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基本相同或者相近的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者相近,避免畸轻畸重。

对于本市范围内发现的在不同区域同案不同罚的情况,区市场监管局可以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协调或者市市场监管局主动协调,统一裁量尺度。

湖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公布日期】2020.07.07•【字号】鄂统计文〔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湖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统计局、国家调查队:现将《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湖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湖北调查总队2020年7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档次第三章基本裁量规则第四章附则湖北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本裁量基准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统计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裁量原则。

实施统计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进行,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二)合理裁量原则。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合理、适当、公平、公正。

(三)综合裁量原则。

界定统计违法程度、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主客观因素,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其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统计行政处罚应当以纠正违法行为为首要目标,既要严格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又要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增强法治意识。

第四条确定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结合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主客观因素等,界定该行为的违法程度,区别不同处罚对象、不同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初步确定适用的统计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裁量基准,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是否具有从轻、减轻、从重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本裁量基准,决定是否对统计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予以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湖北省工商系统“12315”工作规范(试行)

湖北省工商系统“12315”工作规范(试行)

湖北省工商系统“12315”工作规范(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8.11•【字号】鄂工商消[2011]196号•【施行日期】2011.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湖北省工商系统“12315”工作规范(试行)(鄂工商消〔2011〕196号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促进“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以下简称“12315”)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发挥“12315”社会监督作用,提升行政执法和公众服务效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12315”工作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依托“12315”指挥调度网络系统,统一受理消费者申诉和违法经营活动举报、对外提供消费者权益保护咨询,依法处理消费纠纷,查处消费侵权行为的执法活动。

第三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负责“12315”工作机构的日常管理,并和其他内设业务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开展“12315”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全省“12315”工作机构分为四级,由省、市(州)、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和工商所分别设置。

第五条省“12315”工作机构名称为“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市(州)“12315”工作机构名称为“12315指挥中心”,冠所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名;县(区)“12315”工作机构名称为“12315申诉举报中心”,冠所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名;工商所“12315”工作机构名称为“12315申诉举报站”,冠所属工商所名。

第六条市(州)、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12315指挥中心”(申诉举报中心)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湖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

湖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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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
序 号 违法行为 名称 处 罚 依 据 违法程 度
一般
违法情节
裁量处罚执行标准
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 三十条第第一款第六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重点保 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野生动物行 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 者其产品,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属省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五倍以下的 罚款;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 者其产品,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处 罚权有关问题的函(国办函[1994]35号):由国家工商局依照 有关法规,授予全国县级以上(含县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 管部门对集贸市场以外违法经营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 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依法处罚权。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予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行政 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的函(工商市函字[1994]第134号):授 予全国县级以上(含县级)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集贸 市以外违法经营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及 其产品行为的依法处罚权。轻微 Nhomakorabea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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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林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
序 号 违法行为 名称 处 罚 依 据 违法程 度
较重
违法情节
裁量处罚执行标准
非法杀害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 的或者有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没收猎获物,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以上6 的(不包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 倍以下的罚款 物) 非法杀害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没收猎获物,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6倍以上8 的 倍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5•【字号】赣发改政策字[2008]2267号•【施行日期】200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赣发改政策字[2008]2267号)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江西省2008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点》(赣府厅字(2008)1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54号)的要求和部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发展改革系统工作实际,现将由发展改革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执行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进行了细化,形成了《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细化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相近或相似的案件,应当按照“同案同罚”原则,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或细则,应当对外公布,允许公众查阅。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把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通知-鄂政函[2016]13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通知-鄂政函[2016]13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通知(鄂政函〔2016〕13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不断改善发展环境,较好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了政府治理能力提升和廉政建设,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为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在放权上求实效、在监管上求创新、在服务上求提升,将改革不断推向深入,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

再取消下放一批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能够激发市场活力的审批事项,对量大面广、市县管理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强化实质性下放,并在人才、经费、技术、装备等方面予以保障,确保基层接得住、管得好。

彻底下放终审权和发证权,对关联性强的审批事项,推进同步取消下放,增强简政放权的协同度。

适时取消、下放、调整一批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行政职权事项。

全面清理行政许可相关证照的年检,改革部分年检管理方式,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

全面推广网上审批和网上办事,实行网上咨询、申报、受理和办复,加强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动态调整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清单和中介机构清单,制定出台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建立中介机构监管平台,从严整治“红顶中介”,推进脱钩改制,规范服务行为。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现发布《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有关行政规章的决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行政规章:1、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一)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入凭证的单位,由财政部门没收、销毁非法凭证,其所得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同时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以行政处分。

对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承印罚没收入凭证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湖北省道路检查站设置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置检查站的,县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立即撤销。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并对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撤销的,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强制行政措施。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无理拦截车辆,影响车辆正常运行,不听劝阻的人员,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湖北省处理专利纠纷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专利管理机关立案受理专利纠纷调处请求后,应在十日内将请求书副本发送被请求人。

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应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请求人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的,不影响专利管理机关做出调处决定。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行使行政处罚权时,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行政合法性、行政合理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综合裁量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对同一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上位法与下位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上位法;上位法有原则性规定,下位法有具体规定且不违反上位法、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适用上位法和下位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有不同规定的,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期间发生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废止等情形的,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其他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含本规则),可以作为对法律规范条文含义的理解以及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的说理依据,但不得单独援引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依据。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兼顾立法宗旨和体现、处罚目的的实现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第六条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所援引的法律条文、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同一违法案件涉及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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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o一o年一月《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编写说明一、本指导标准是在全面梳理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础上编写而成的~共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依据108件~其中包括法律22件、法规51件、规章35件。

二、本指导标准对288种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

每种违法行为的裁量指导标准均由序号,按类别以阿拉伯数字编列,、类别、违法行为、定性依据、处罚依据、裁量情节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七个方面的内容构成。

三、类别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划分~包括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含内资、外资、个私,、市场规范管理、合同监督管理、公平交易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监督管理和广告监督管理等七大类。

四、违法行为~仅指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可在一定范围内裁量的违1法行为。

此外~由于国务院取消了部分行政审批项目~部分法规、规章原来规定的与这些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违法行为未列入本指导标准。

五、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指明了具体的条、款、项~收录了其具体规定。

六、裁量情节~是对最主要、最常见的酌定情节进行裁量~其他酌定情节有待今后进一步总结完善。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情节、从轻、减轻情节~对每一个具体的违法行为均适用~限于篇幅~未逐一罗列。

七、处罚种类未包括“责令改正”。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属于应与行政处罚的结合使用的一种行政措施~而非行政处罚。

2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指导标准,试行,违法序号类别定性依据处罚依据裁量情节处罚种类和幅度行为1 市场虚报同处罚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金额处以虚报注册资本主体注册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在注册资本的20%以下,股份有限金额5%以上10%以登记资本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金额在注册资下的罚款管理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本10%以下的类,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内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金额处以虚报注册资本资, 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在注册资本的20%以上30%以下,金额10%以上15%以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金额下的罚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在注册资本10%以上20%以下,社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会危害后果较轻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金额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在注册资本的30%以上,股份有限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金额在注册资本20%以上,社会危害后果严重的3违法序号类别定性依据处罚依据裁量情节处罚种类和幅度行为2 市场提交同处罚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骗取公司登记时间未满6个月,处以5万元以上15主体虚假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提交涉及股权转让外等一般虚假万元以下的罚款登记材料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证明文件或隐瞒一般重要事实,管理或者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社会危害后果较轻的类,采取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内其他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资, 欺诈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手段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骗取公司登记时间未满6个月,处以15万元以上30隐瞒《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提交涉及股权转让虚假证明文件万元以下的罚款重要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或隐瞒重要事实,造成一定社会事实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危害后果的取得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公司吊销营业执照。

登记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隐瞒重要事处以30万元元以上实导致违法案值较大或社会危害50万元以下的罚款后果严重的4违法处罚种类序号类别定性依据处罚依据裁量情节行为和幅度3 市场公司《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处以虚假主体发起款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出资数额的5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出资金额登记人、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起人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额的30%以5%以上管理股东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下,但尚未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8%以下的类,虚假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罚款内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处以虚假资, 资,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出资数额的5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出资金额未交权的转移手续。

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起人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额的30%以8%以上付或《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股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上,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12%以下者未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最低限额,但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的罚款按期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以下的罚款。

的交付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作为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出资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处以虚假的货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出资数额的5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出资金额币或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起人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额的30%以12%以上者非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上,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15%以下货币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最低限额,且造成不良社会危害后果的的罚款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5违法序号类别定性依据处罚依据裁量情节处罚种类和幅度行为4 市场公司《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应处以抽逃出资金额主体发起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数额的5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8%以下的罚登记人、资。

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发起人抽逃出资数额占应出资额的款管理股东《公司法》第九十二条发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30%以下,但尚未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类,在公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法定最低限额的内司成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资, 立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应处以抽逃出资金额抽逃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出资额5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8%以上12%以下的出资抽回其股本。

15%以下的罚款。

人抽逃出资数额占应出资额30%以罚款上,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最低限额,但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应处以抽逃出资金额出资额5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12%以上15%以下的人抽逃出资数额占应出资额30%以罚款上,使公司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最低限额,且造成不良社会危害后果的6违法序号类别定性依据处罚依据裁量情节处罚种类和幅度行为5 市场公司《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未通知或公告债权人逾期60日以下,处以1万元以上4主体在合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一款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给债权人造成损失较小的万元以下的罚款登记并、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管理分报纸上公告。

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类,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内减少“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资, 注册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元以下的罚款。

未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时间超过60处以4万元以上7资本在报纸上公告。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日的,给债权人造成较大损失的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在合并、分进行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清算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不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照本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下的罚款。

未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时间超过60处以7万元以上10法规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日,经责令改正后仍不进行公告,给万元以下的罚款定通公告。

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失的知或者公告债权人7违法序号类别定性依据处罚依据裁量情节处罚种类和幅度行为6 市场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清《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公司隐匿或者分配公司财产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主体在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在100万元以下的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登记算时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产金额5%以上6%以下的罚管理隐匿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类,财人民法院确认。

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内产,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资, 对财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隐匿或者分配公司财产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务作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在100万元以上200万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虚假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元以下,有一定危害后产金额6%以上8%以下的罚记载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以下的罚款。

果的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或者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未例分配。

条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清偿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隐匿或者分配公司财产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债务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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