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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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和考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和考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认定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企业
【发文字号】琼科[2018]297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8.07.23
【实施日期】2018.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琼科〔2018〕297号)
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展,鼓励大众创新创业,营造我省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根据《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琼科〔2018〕28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将2018年度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和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和考核需符合《办法》中规定的条件。

二、申报材料
1.认定:《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海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2.考核:《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申请书》、《海南省众创空间考核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众创空间认定条件众创空间认定条件随着创新创业的兴起,众创空间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众创空间是指由政府、企业、社会团体等各种组织或个人投资设立,面向大众提供创业服务和资源的场所。

在中国,众创空间的发展已经进入了快速发展期,同时也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

为了规范众创空间的建设和管理,国家对于众创空间进行了认定,并制定了一系列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1. 法律资质:申请单位必须是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

2. 场地要求:申请单位必须拥有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场地,并能够满足其内部运营及服务需求。

3. 设施设备:申请单位必须拥有齐全、先进的办公设施及相关配套设备,并能够满足其内部运营及服务需求。

4. 服务能力:申请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管理和服务能力,并能够提供符合市场需求和行业特点的创业服务。

二、创新能力1. 创新氛围:申请单位必须具有良好的创新氛围,能够吸引和聚集一批优秀的创业人才。

2. 创新成果:申请单位必须拥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创新成果,并能够为其提供有效的转化和孵化服务。

3. 创新支持:申请单位必须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创业支持,包括资金、技术、市场等方面。

三、社会影响1. 社会责任:申请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关注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并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2. 社会贡献:申请单位必须能够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推动区域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

3. 社会认可:申请单位必须得到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可,并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和信任。

四、其他条件1. 资金实力: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保证众创空间正常运营和服务发展。

2. 人才队伍:申请单位必须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队伍,能够为创业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和支持。

3. 创新管理:申请单位必须具备先进的管理理念和创新的管理模式,能够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管理环境和服务体验。

总结以上便是众创空间认定条件的详细介绍。

(精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规定及众创空间运营制度

(精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规定及众创空间运营制度

2016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规定及众创空间运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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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某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5‟79号)、省科技厅等7部门《关于扎实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工作的意见》(甘科发…2015‟14号)精神,加快发展我省众创空间,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我省决定认定一批省级众创空间。

为了规范省级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省范围内独立运营、集中面向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及相关产业的创客、创新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业服务平台和创新型孵化器。

第三条某省众创空间(以下简称省级众创空间)由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地税局、团省委共同组织认定。

委托某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创业中心)开展申报受理、工作指导、政策落实、考核评估等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科研院所、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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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5•【字号】海府办[2005]301号•【施行日期】2005.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海府办[2005]30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12月5日海口市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实施意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同意海口市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的复函》(国知发管函字〔2005〕130号),我市成为海南省第一个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继续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网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努力在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掌握一批核心技术,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造就一批综合竞争力强的企业和品牌,全面提升城市综合实力和竞争力,营造鼓励发明创造和自主创新、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认识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努力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我市经济、科技、贸易工作中去,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能力,努力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积极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形成的创新环境,营造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企业,提高我市综合实力与核心竞争力,促进海口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海口市知识产权战略发展规划及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系统工程,将发展知识产权经济纳入我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加大对知识产权事业的投入,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把海口市建设成为具有浓厚的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氛围,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科技成果尤其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转化渠道畅顺,拥有强有力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协作体制的先进省会城市。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8.07.16
•【字号】琼科〔2018〕285号
•【施行日期】2018.07.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
正文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
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科〔2018〕285号
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和支持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健康发展,不断激发大众创造活力,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结合我省发展实际,我厅重新修订了《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18年7月16日。

众创空间 管理制度

众创空间 管理制度

众创空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众创空间的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创新创业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众创空间的所有管理工作。

众创空间管理人员及所有入驻企业、个人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众创空间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众创空间管理团队负责执行,管理团队需具备相关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

第四条众创空间管理团队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明确各岗位职责,保障各项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众创空间管理团队应保障众创空间内部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入驻企业和个人的敏感信息,确保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众创空间入驻管理第六条众创空间需制定入驻管理规定,明确入驻企业和个人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入驻企业和个人申请入驻众创空间须提交相关资料,经过众创空间管理团队审核后方可入驻。

第八条入驻企业和个人需遵守众创空间的管理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活动,否则将被取消入驻资格。

第九条众创空间需为入驻企业和个人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必要的服务支持,帮助其顺利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章众创空间服务管理第十条众创空间需建立服务标准和流程,确保为入驻企业和个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十一条众创空间应不定期进行满意度调查,及时了解入驻企业和个人的需求和意见,及时改进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众创空间应组织举办各类创业培训和咨询活动,帮助入驻企业和个人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三条众创空间应建立完善的孵化体系,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导师和投融资对接等服务,促进其成长发展。

第四章众创空间安全管理第十四条众创空间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入驻企业和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众创空间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安全工作的持续有效。

第十六条入驻企业和个人需自觉遵守安全规定,不得私自改动设施设备,如有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五章众创空间行为管理第十七条众创空间应建立严格的行为管理规定,明确入驻企业和个人的行为准则,不得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众创空间的规章制度

众创空间的规章制度

众创空间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众创空间的管理,促进创业环境的健康发展,维护工作秩序,确保创业者和员工的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众创空间内的所有创业者、员工和来访人员。

第三条众创空间以开放、共享、创新、协作为宗旨,欢迎各界人士共同参与,共同成长。

第四条众创空间要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促进项目孵化,提供优质的服务,并建立创业者与员工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第五条创业者和员工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维护众创空间的形象和声誉,在创业过程中共同努力。

第二章众创空间的管理第六条众创空间的入驻创业者需提供详细的项目介绍,并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入驻。

第七条创业者应当遵守众创空间的管理规定,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活动,配合做好项目展示和宣传。

第八条创业者应当定期提交项目进展报告,接受众创空间的监督和指导,共同推动项目发展。

第九条众创空间设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的安排和协调,维护众创空间的正常运转。

第十条创业者和员工要遵守众创空间的开放时间,不得擅自进入无关区域,不得干扰其他创业者的工作。

第三章创业者和员工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创业者有权利参加众创空间组织的各类活动,享受相关服务和支持,获得项目孵化和投融资机会。

第十二条员工有权利接受创业者的指导和培训,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为项目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三条创业者和员工有义务遵守众创空间的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各项活动,保护众创空间的共有资源。

第四章众创空间的服务与支持第十四条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办公场地、设备设施、资深导师等服务支持,帮助项目快速成长。

第十五条众创空间可以组织相关培训和交流活动,促进项目之间的合作交流,推动创业生态的建设。

第十六条众创空间有义务保护创业者的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对创业者进行维权支持和法律咨询。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七条创业者和员工如违反众创空间的规章制度,将受到警告、扣款、停权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取消项目资格。

第十八条创业者和员工如积极参与众创空间的活动,表现突出,将获得专项奖励和推荐机会,获得更多的支持和资源。

《海口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

《海口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海口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海科工信法规字〔2020〕1号)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2020年6月8日海口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琼发[2017]12号)、《关于印发海南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14号),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国科发农[2016]210号)及《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琼科规[2019]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海口市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创新创业平台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初创企业、创新团队、创客等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创新创业要素资源,为广大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场地、办公设备、技术支持、创业辅导、资源对接、投资融资等服务,促进小微企业成长。

众创空间主要是为创业团队、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包含办公、培训辅导、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新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星创天地主要是依托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聚集农村创新创业要素、资源,组织开展农业科技技术应用示范,农村创业人才培训,打造农村创业培育孵化基地,搭建投资者与农村创业者的对接服务平台,激发农村创新创业活力,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助力乡村振兴和新农村建设。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7•【字号】海府[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2009〕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研究,现将《海口市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七日海口市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重大战略部署,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落实《国务院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要求,从2009 年4 月起启动以“全民创业促就业”为主题的创建创业型城市活动。

为使此项活动深入人心,惠及民众,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的:“要坚持推进结构升级和扶持就业创业相协调”以及今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专门强调的“要大力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经营用地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鼓励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的重要指示为指导,以国家将我市列入首批82个国家级创建创业型城市为契机,以“全民创业促就业”系列活动为载体,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加大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掀起“全民创业促就业”的热潮,鼓励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带动更多的人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推动我市经济更好更快发展。

二、组织领导成立实施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创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统一领导、协调全市创建工作的开展,确定创建目标任务和措施,制订工作方案和组织实施,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各责任部门创建工作的落实。

海口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海口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海口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支持我市众创空间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健康发展,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格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精神,以及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 015〕297号)、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琼科〔2016〕10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海口市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利用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开展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的特色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满足不同创新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鼓励、支持我市各区、开发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力量,整合聚集科技创新资源和条件,利用闲置厂房、废旧仓库、商业设施等投资创办满足不同创新创业者需求的众创空间。

第四条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标准和条件:(一)发展方向明确,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特色鲜明。

申请单位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与创业,并有至少5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创新创业服务知识、技能的运营管理人员。

(二)众创空间的场地面积应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高校众创空间应在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含3年)以上。

其中应提供不少于50平方米的共享式办公场地,整个空间应有完善的宽带接入、办公设备、会议室、洽谈室等配套设施。

(三)众创空间按其聚集创新创业要素资源,应具有明确的创新创业服务主题,积极开展资源共享、路演培训、融资对接、创业沙龙等创新创业服务活动。

年服务企业或团队数量不少于20个,成功孵化案例不少于3个。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0]214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0]214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1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海口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2009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废止了部分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了部分法律。

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及时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既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维护法制政令的统一和权威,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10〕46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与协调成立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领导小组,负责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因分管领导的变动,在2009年成立的市政府规章清理领导小组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对小组成员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张磊(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刘蔚(市法制局局长)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档案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市信息中心等。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海府[2017]88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海府[2017]88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有关企业:《海口市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规定》《海口市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已经 2017 年 7 月 6 日十六届市政府第 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18日海口市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发展互联网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互联网产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海南省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省专项资金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扶持和产业风险管理。

(一)实施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扶持。

市级财政每年预留不少于 5000 万元的互联网产业专项资金,用于兑现本规定的各项优惠扶持和互联网产业的其他扶持。

(二)实施互联网产业天使投资。

分期安排资金,委托专业投资机构,以跟投的方式向在海口市注册的种子期、初创期的优质互联网创业企业投资。

创业项目经专业评估且获得社会资本投资的,天使投资资金按照与社会资本 1:1 的比例实施跟投,单个项目跟投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三)设立互联网产业股权投资基金。

分期安排资金,委托专业投资机构,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不少于 5 亿元的互联网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用于孵化培育海口市互联网企业。

众创空间规章制度

众创空间规章制度

众创空间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众创空间的管理,规范众创空间内创业团队和企业的行为,促进创新创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众创空间宗旨:以创业者为中心,提供创新创业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创新型企业,推动经济发展。

第三条众创空间目标:打造一流的创新生态,提供全面的支持体系,帮助创业团队和企业快速成长。

第四条众创空间服务对象:面向广大创业者,特别是高校学生、科研人员、中小企业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众创空间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众创空间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第六条管理委员会由众创空间运营方、入驻企业代表、创业导师等组成。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设立CEO,负责众创空间的运营管理和工作人员的考核。

第八条众创空间设立各部门,负责相应的工作,如项目管理、企业服务、市场营销等。

第三章入驻与退出第九条入驻众创空间的团队和企业应具备创新性、可行性、成长性等特点。

第十条入驻申请流程:提交申请材料→ 审核→ 面谈→ 签订入驻协议。

第十一条入驻团队和企业应遵守众创空间的规章制度,配合众创空间的管理。

第十二条入驻团队和企业退出众创空间,应提前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服务与支持第十三条众创空间提供以下服务与支持:1. 办公空间:提供舒适的办公环境,满足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工作需求。

2. 创业辅导:邀请行业专家、成功企业家、投资人等担任创业导师,为创业者提供指导和建议。

3. 项目路演:定期举办项目路演活动,帮助创业者展示项目,吸引投资和合作伙伴。

4. 培训与交流:组织各类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创业者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5. 资源对接:搭建资源共享平台,促进创业者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6. 政策支持:协助创业者了解和申请各类优惠政策,降低创业成本。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众创空间设立独立的财务账户,实行独立核算。

第十五条众创空间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众创空间的财务收支、资金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入驻团队和企业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相关费用。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参与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监管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参与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监管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参与行政审批服务中介
机构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海府办[2014]157号
【发布部门】海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7.24
【实施日期】2014.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参与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2014〕1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参与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4日海口市参与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优化投资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规范参与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从业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委托人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行政审批服务活动的中介机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在参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鉴证性、代理性、信息性等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府规范、部门监督、行业自律、非禁即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海口市政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的中介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

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

各行业协会负责对本行业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和监督,指导本行业的发展。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19•【字号】海府规[2019]1 号•【施行日期】2019.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及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及实施细则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9年7月19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精神,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强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加快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海口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一)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实施国家科研项目。

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的企业,给予其所获国家专项拨款额30%的配套扶持,最高300万元。

(二)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项目。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科技创新平台,支持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应用技术研发和关键技术产业化。

每个项目给予30-300万元的扶持。

对于科技含量高、重点扶持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提高资助比例金额。

(三)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省外整体迁入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研发资金补贴;对省外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我市的项目,其实际投资超过2000万元,投产后三年内年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我市产业技术发展方向的,按所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市级留成部分,由财政从专项资金中给予100%的奖励,最高300万元。

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众创空间认定条件众创空间是指为创业者提供办公场所、资源共享、创新创业服务等支持的公共服务平台。

众创空间的建设和发展,对于促进创新创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高人民群众的创新创业能力和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证众创空间的质量和效益,各地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认定条件。

一、场地条件众创空间的场地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条件。

场地面积应当达到一定的标准,以满足创业者的办公和生活需要。

同时,场地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隔音等条件,以保证创业者的工作环境。

二、设施条件众创空间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包括办公桌椅、电脑、网络、电话、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

同时,还应当配备会议室、休息室、厨房、卫生间等公共设施,以满足创业者的各种需求。

三、服务条件众创空间应当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创业指导、法律咨询、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支持。

同时,还应当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比赛、创业交流等活动,以促进创业者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四、管理条件众创空间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确保各项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还应当建立创业者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以便于对创业者的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五、运营条件众创空间应当具备良好的运营能力和经验,能够有效地吸引和服务创业者。

同时,还应当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以保证众创空间的可持续发展。

六、社会效益众创空间应当具备一定的社会效益,能够促进创新创业、推动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创新创业能力和素质。

同时,还应当具备一定的公益性和社会责任感,能够为社会做出一定的贡献。

众创空间的认定条件是多方面的,包括场地条件、设施条件、服务条件、管理条件、运营条件和社会效益等方面。

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认定标准和评估方法,以保证众创空间的质量和效益。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众创空间的监管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众创空间的健康发展。

众创空间管理制度

众创空间管理制度

众创空间管理制度众创空间是指为创业者提供办公场地、资源支持、创业培训等服务的创新创业载体。

众创空间的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创业者的正常工作、促进创新创业环境的营造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众创空间管理制度进行探讨,从硬件设施管理、租赁服务管理、创业资源管理和创业生态支持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硬件设施管理众创空间的硬件设施管理是基础,它关系到创业者的工作效率和创新创业环境的良好运转。

首先,众创空间应建立健全的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对办公设备、网络设备等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其次,对于设备的使用要制定明确的规定,包括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等,以避免资源浪费和滥用。

另外,众创空间应建立完善的设施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创业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租赁服务管理众创空间的租赁服务管理涉及到租赁合同签订、租赁费用收取和退还等方面。

首先,众创空间应建立规范的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租赁期限、费用、违约责任等条款。

其次,在开展租赁服务之前,众创空间应收集和核实创业者的相关信息,确保其身份真实性和合法性。

最后,在租赁期满后,众创空间应及时核对相关费用,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退还。

三、创业资源管理创业资源是众创空间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创业者对于资源的需求往往关系到他们的创新创业能力和成长潜力。

首先,众创空间应建立完善的资源管理机制,包括资源调配、资源评估和资源补充等方面。

其次,在进行资源调配时,众创空间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避免出现不公平竞争和资源浪费的情况。

最后,在进行资源评估时,众创空间应注重创业者的创新能力和市场潜力,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创业生态支持众创空间不仅仅是为创业者提供办公场地和创业资源,更重要的是要营造良好的创业生态环境,促进创新创业的良性发展。

首先,众创空间应建立创新创业文化,倡导创新、开放、合作的精神,鼓励创业者进行跨界合作和技术创新。

其次,在创业生态支持方面,众创空间应加强与投资机构、行业协会等的合作,为创业者提供融资支持、市场推广和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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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海口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书
众创空间名称:
申报单位(公章):
联系人:联系
电话:电子信箱:
填报日期:
年传真:
月日
海口市科学技术工业信息化局制
二○一六年
海口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
技术支
撑类
附件2
海口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空间概况:众创空间的整体描述,涵盖依托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情况;空间场地建设、机构设置、管理团队、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空间的财务管理情况。

二、创新创业条件:空间建设特色及创新点;拥有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概况;创业孵化、技术转移、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情况;主要开展的创新创业服务活动情况。

三、服务成效:入驻创业团队及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与转移、成果转化、自主创新能力和风险投资情况。

提供若干个典型创业团队、小微企业培育成长或风险投资成功案例。

四、政策支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托高校或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制定的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政策措施及落实情况。

五、空间发展规划:整体发展规划、建设方向与运营方案,及至2020 年预期达到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附件3
入驻创业团队汇总表
附件4
入驻小微企业汇总表
注:1. 技术领域,请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填写; 2. 是否科技型中小企业,如是,请填写备案编号。

附件5
孵化成功案例汇总表
注:1. 技术领域,请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填写;
2. 是否科技型中小企业,如是,请填写备案编号;
3. 是否上市或挂牌,如是,请填写上市或挂牌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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