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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完整版)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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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发布时间:2017-09-19 浏览:3851 人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全国审计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投资审计监督,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高政府投资绩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存在相关制度机制不够完善、部分投资审计工作质量不高和审计结果运用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依法审计,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各级审计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依法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严格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账户查询、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二、坚持突出重点,切实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质量和效果。

各级审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公共投资项目情况,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制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要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要求,严格执行审计项目计划,履行规定流程和审批复核程序,严格审计报告和公告制度。

加强对政府投资为主,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审计监督,紧紧围绕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审计重点,运用先进技术方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各省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投资审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加强审计质量监督检查.三、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有效运用投资审计结果.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遵守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投资审计制度,认真履行工程结算审计法定职责,促进相关单位履职尽责,提高投资绩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04【实施日期】2017.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三章公路建设第四章公路养护第五章路政管理第六章收费公路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

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第六条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完整word版)DB37T2974-2017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完整word版)DB37T2974-2017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ICS13.100C 65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2974—2017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Detailed rule for th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system of industry commerce and tradework safety risk classification2017-06-23发布2017-07-23目次前言 (III)引言 (IV)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要求 (1)4.1 成立组织机构 (1)4.2 实施全员培训 (1)4.3 编写体系文件 (1)5 工作程序和内容 (2)5.1 风险点确定 (2)5.1.1 风险点划分原则 (2)5.1.2 风险点排查 (2)5.2 危险源辨识 (2)5.2.1 辨识方法 (2)5.2.2 辨识范围 (3)5.2.3 危险源辨识 (3)5.3 风险评价 (3)5.3.1 风险评价方法 (3)5.3.2 风险评价准则 (3)5.3.3 风险评价与分级 (4)5.3.4 确定重大风险 (4)5.3.5 风险点级别确定 (4)5.4 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4)5.5 风险分级管控 (5)5.5.1 风险分级管控的要求 (5)5.5.2 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5)5.5.3 风险告知 (5)6 文件管理 (5)7 分级管控的效果 (5)8 持续改进 (5)8.1 评审 (6)8.2 更新 (6)8.3 沟通 (6)附录A(资料性附录)风险分析记录 (7)附录B(资料性附录)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及风险点、危险源统计表 (9)附录C(资料性附录)风险评价方法 (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完整word版)文献综述范例模板

(完整word版)文献综述范例模板

(完整word版)文献综述范例模板文献综述学生姓名XXX学号经济与管理学院市场营销关于中华老字号品牌发展的文献综述专业题目指导教师2017年6月一、前言中华老字号品牌是我国商业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

但如今由于消费行为、传播环境的碎片化与多元化、民族意识的回归等因素,给老字号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为了改变当今老字号面临的逐渐衰亡的现象,重振老字号品牌。

本文搜集了20篇相关文献并根据各家学者的观点,整理汇总成一篇文献综述。

先是对中华老字号的概念和界定做归纳整理,接着对当今中华老字号发展的现状情况进行了搜集整合,着重分析了当下中华老字号面临的问题,如缺乏创新、品牌传播方式落后、商标保护意识薄弱等问题。

同时根据各位学者针对问题提出的相关建议做了整理,以便为今后对中华老字号的深入研究提供借鉴作用。

二、正文(一)、中华老字号的概念和界定老字号是数百年商业和手工业竞争中留下的珍品,都各自经历了艰苦奋斗的发家史而最终统领一行。

中华老字号的定义随着时代的发展也有不同的解释,以下有几种不同的,具有代表性的概念和界定:XXX(2011)在《中医药老字号的现代化之路》中指出:2006年商务部官方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定义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除此之外,品牌的创建时长不得低于50年。

[1] XXX(2011)在《中华老字号杏花村“XXX”品牌创新策略研究》里将中华老字号的界定整理出来,具体为: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内地资本和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2]XXX(2014)在《中华老字号企业网络营销研究》中认为中华老字号是指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沿袭和继承了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和独特的工艺,历史悠久,取得了社会广泛认同,赢得了良好信誉的产品品牌。

(完整word版)《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

(完整word版)《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课题组第三次工作会议会议资料12017年7月14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重庆目录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 (6)一、工作背景 (6)二、修编原则与思路 (6)三、修编依据 (7)四、主要内容 (9)五、工作过程 (11)第二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13)第三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 (15)21.1总体规划 (15)1.2城镇群规划 (16)1.3城乡统筹规划 (17)1。

4多规合一 (17)2 分区规划 (18)3 详细规划 (19)3.1控制性详细规划 (19)3.2修建性详细规划 (21)4 风景区规划 (24)4.1风景区规划大纲 (24)4。

2风景区总体规划 (25)4.3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6)4。

4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26)5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27)6 城镇体系规划 (28)7 城市设计 (30)7.1总体城市设计 (30)7。

2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32)7。

3专项城市设计 (33)7。

4其它 (34)8 镇规划 (34)8。

1镇总体规划 (34)8.2镇详细规划 (35)39。

1乡规划 (35)9.2村庄规划 (36)9。

3村庄整治设计 (37)10 交通规划 (37)10.1综合交通规划 (37)10。

2交通详细规划 (40)10.3交通详细设计 (42)10。

4轨道交通规划 (43)10.5交通专项规划 (52)10。

6交通改善规划 (54)10。

7交通影响评价 (55)10。

8交通量化分析 (56)11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57)11。

1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57)11.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58)11。

3综合管线规划 (59)11。

4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60)12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 6112.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61)12.2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62)12。

(完整word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

(完整word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2017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条例》是由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的整理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修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修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5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2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四条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或者同级党委(党组)。

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

第五条制定规章,应当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第六条制定规章,应当体现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转变。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应当规定由一个行政机关承担,简化行政管理手续。

(完整word版)FIDIC合同条件的主要变化(2017年第二版)

(完整word版)FIDIC合同条件的主要变化(2017年第二版)

FIDIC合同条件的主要变化(2017年第二版)2017年12月5-6日,FIDIC在伦敦正式发布2017年第二版FIDIC合同系列文件。

历经18年的运用,FIDIC对1999版新彩虹版合同条件进行了大幅修订,合同文本的字数也从1987年第四版的23600和1999 版的30400增加到50000多字;条款也从1999版的167款增加到174 款,使得FIDIC合同条件中相应的规定更加刚性化、程序化,对索赔、争议裁决、仲裁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2017年第二版FIDIC合同的应用,无疑会给业主、承包商和工程师等项目干系人带来巨大的挑战,对承包商的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提出了更严格和更高的要求。

2017年第二版编制原则FIDIC解释的2017年第二版合同体系编制原则如下:强化项目管理工具和机制的运用;加强工程师的作用;平衡各方风险分配;更加清晰化,增强透明性和确定性;反映当今国际工程的最佳实践做法;解决过去17年来使用FIDIC合同1999版产生的问题;反映FIDIC合同最新发展趋势,融入金皮书中的内容。

2017年第二版合同的主要变化2017年第二版合同将1999版合同的第20条进行拆分,形成了第20 条[业主和承包商索赔]和第21条[争议和仲裁],打破了1999版FIDIC 合同20条的体例安排。

除此之外,2017年第二版合同的主要变化如下。

—、工程师在FIDIC合同体系中,工程师的地位和角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在2017年第二版中,FIDIC合同在第3.7款中仍然青睐于工程师为做出决定的角色,但对工程师提出以下要求。

第一,在对任何事项或索赔做出决定时,应保持中立。

除了2017年第二版合同第3.7款外,工程师依旧是业主的雇员,因此,在采用2017年第二版合同的实践中,工程师如何在做出决定时保持中立,还需要观察。

另一方面,仅靠增加一个“中立”的词语是否能够真正改变工程师,特别是国际工程项目中本国咨询工程师的执业道德和标准,在2017年第二版尚未在国际工程项目中使用的初期,尚无法得出准确的结论或存在很大疑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诉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关于垃圾分类的六大法律Word版

关于垃圾分类的六大法律Word版

关于垃圾分类的六大法律Word版垃圾分类是指按照垃圾的不同成分、属性、利用价值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将其分为不同类别的管理措施。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垃圾分类工作,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是关于垃圾分类的六大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该法于2004年颁布实施,2016年和2017年进行了修订。

其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措施、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处置措施等。

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07年颁布实施,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其中明确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管理责任和义务、处置方式等。

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05年颁布实施,适用于城市建筑垃圾的排放、中转、运输、利用和处置管理。

其中明确了建筑垃圾的定义和分类标准,以及建筑垃圾处置的申请、审批、监督和管理等环节。

四、生活垃圾分类与投放规定该规定于2019年颁布实施,适用于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活动。

其中详细规定了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投放要求和相关法律责任等。

五、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该条例于2018年颁布实施,适用于农村生活垃圾的治理工作。

其中明确了农村生活垃圾的定义和分类标准,以及治理责任和义务等。

六、海洋垃圾污染防治规定该规定于2017年颁布实施,适用于海洋垃圾的污染防治工作。

其中明确了海洋垃圾的定义和分类标准,以及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的管理职责和措施等。

综上所述,以上六大法律共同构成了我国垃圾分类的法律体系,为推动垃圾分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在积极推动垃圾分类工作,通过宣传教育、示范引领等方式,提高公众对垃圾分类的认识和参与度,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实现。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全文)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版(全文)

来源:时间:2018-03-08 04:07:17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5年8月1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符合国家、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对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和本条例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检查,并可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质量问题。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及建设监理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第一节业主的质量责任第六条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给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

业主应对单位工程实行总包,不得肢解发包。

第七条按规定应委托监理或业主自愿委托监理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委托与工程要求相适应的建设监理机构进行监理。

公路有关的法律法规汇总

公路有关的法律法规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发布:2017-11-04基本信息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效力级别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7-11-04实施日期2017-11-05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修订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

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2022年最新版法律法规文件清单

2022年最新版法律法规文件清单
2017-11-04
2017-11-05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81 号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08-30
2000-01-11
2017-12-27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21号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03-15
1999-10-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46号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筑法
86.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2007-12-28
2008-02-01
中华全国总工会
总工发[2001]16号
87.
工伤认定办法
2010-12-31
2010-12-31
劳动社会保障部
人力保障部令第8号
88.
国家危险度物名录(2021年版)
2020-11-05
2021-01-01
2020-11-25/2021-1-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69 号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过
2003-06-28
2003-10-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3号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015-04-24
2015-04-24
2018-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72号
3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
安全、环境、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文件清单
序 号
名 称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修订/发布/实施日期
发布单位
法律法规编号
备注
一、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完整word版)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完整word版)国发〔2017〕46号-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40项国务院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1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另有23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以上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作用,发挥认证管理的积极作用,落实监管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盲区;由不同部门多道审批改为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一道审批的事项改革后,不再实施审批的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负责审批的部门按标准规范审核把关,遇到特殊疑难问题通过内部征求意见解决,部门间要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便利企业办事。

改革涉及的部门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适宜公开的向社会公布并加强宣传、确保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衔接工作,认真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40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计12项)
国务院
2017年9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
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 40 项)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1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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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更新记录

法律法规更新记录

法律法规更新记录法律法规更新记录1、引言本文档旨在记录和追踪法律法规的更新情况,为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最新的法律法规信息。

以下是法律法规的更新记录。

2、国家级法律法规更新记录2.1 宪法- 【2021年1月1日】宪法修正案进入施行。

2.2 行政法规- 【2021年3月1日】行政法规A修订案正式发布。

- 【2021年5月15日】行政法规B废止。

2.3 地方性法规- 【2021年2月1日】某省市地方性法规正式发布。

3、部门规章更新记录3.1 最高法院- 【2021年4月1日】最高法院规章A修订案公布。

3.2 最高检察院- 【2021年4月15日】最高检察院规章B修订案公开征求意见。

3.3 公安部- 【2021年3月15日】公安部规章C修订案公开征求意见。

4、地方规章更新记录4.1 某省- 【2021年2月15日】某省规章A废止。

- 【2021年3月30日】某省规章B修订案公开征求意见。

4.2 某市- 【2021年3月10日】某市规章C修订案公布。

5、附件本文档附带以下附件供参考:- 附件1:宪法全文- 附件2:行政法规A修订案全文- 附件3:最高法院规章A修订案全文6、法律名词及注释- 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政权的组织形式和国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 行政法规:国务院为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具体规定行政管理行为的一种普遍规范性文件。

-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立法机关根据宪法、法律以及上级法律地方立法授权对本行政区域的事项进行的规范性文件。

- 部门规章:国务院及其各部、各委员会制定,调整和规定部门内部组织机构、管理职责、工作程序等事项的规范性文件。

- 最高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

- 最高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检察机关。

- 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法机关之一,负责治安、交通管理等工作。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 最新WORD版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 最新WORD版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 最新WORD版概述本规范是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延长电梯使用寿命,减少故障和事故的发生的基本要求和技术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不同用途、不同载重、不同速度的曳引式或液压式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

维护保养的内容及要求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是指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清洁、保养和必要的调整,以减少故障和事故的发生,延长电梯使用寿命的过程。

电梯的维护保养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电梯机房和井道的清洁和设施的维护1.电梯机房和井道应保持通风、干燥、洁净、无积水、无垃圾和无杂物。

2.电梯机房内和井道内的照明设施应工作正常,照明充足。

3.电梯机房和井道内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驱动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系统等设备应保持干燥、清洁、不受损伤,无震动、无异常声响。

电梯各部件的技术状态检查1.电梯各部件的技术状态应定期检查。

2.包括电梯的外观清洁、房门闭合情况正常、层门及轿门闭合情况正常、升降机房间门及窗户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油门开关、行程开关等电器元件正常、限速器、安全钳、机房上、下限制、行驶制动器工作情况等技术部件的正常状态。

3.检测应漏维。

包括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等。

电梯各部件的润滑、调整和更换1.电梯各部件应按照规定进行润滑、调整和更换。

2.润滑、调整和更换的具体内容,包括轿厢导轨、悬挂绳、电动机、限速器、安全钳等技术部件。

3.润滑、调整和更换应按照规定的周期、方法和要求进行。

维护保养的时间周期1.维护保养周期根据电梯的类型和使用情况而定。

2.整修的周期为一年,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和整修。

3.月维保的周期为一个月,必须进行一次电梯小维护工作,相关设备应重新校验后投入使用。

4.日维保的周期为一个月内的每天,必须进行电梯日常小保养工作,相关设备应进行检查并保持合适的状况,相关电气设备应工作正常。

特种设备维修单位的要求特种设备维修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1.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

(完整word版)《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

(完整word版)《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课题组第三次工作会议会议资料2017年7月14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重庆目录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 (4)一、工作背景 (4)二、修编原则与思路 (4)三、修编依据 (5)四、主要内容 (6)五、工作过程 (7)第二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9)第三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 (10)1 城市总体规划 (10)1.1总体规划 (10)1.2城镇群规划 (11)1.3城乡统筹规划 (11)1.4多规合一 (12)2 分区规划 (12)3 详细规划 (13)3.1控制性详细规划 (13)3.2修建性详细规划 (14)4 风景区规划 (17)4.1风景区规划大纲 (17)4.2风景区总体规划 (17)4.3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18)4.4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18)5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9)6 城镇体系规划 (20)7 城市设计 (20)7.1总体城市设计 (20)7.2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22)7.3专项城市设计 (23)7.4其它 (23)8 镇规划 (23)8.1镇总体规划 (23)8.2镇详细规划 (24)9 乡、村规划 (24)9.1乡规划 (24)9.2村庄规划 (25)9.3村庄整治设计 (25)10 交通规划 (26)10.1综合交通规划 (26)10.2交通详细规划 (27)10.3交通详细设计 (28)10.4轨道交通规划 (29)10.5交通专项规划 (35)10.6交通改善规划 (36)10.7交通影响评价 (37)10.8交通量化分析 (37)11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38)11.1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38)11.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39)11.3综合管线规划 (40)11.4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40)12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1)12.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41)12.2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41)12.3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42)12.4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3)12.5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整治规划 (44)13 其他类专项规划 (45)13.1公共服务类专项规划 (45)13.2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 (46)13.3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47)13.4生态环境景观类专项规划 (48)13.5更新改造类专项规划 (48)14 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 (49)14.1 规划选址、选线 (49)14.2 规划设计条件 (51)15 信息技术服务 (53)15.1信息咨询服务 (53)15.2信息加工处理 (53)15.3 信息系统开发 (54)15.4智慧“城市规划” (55)16 研究型规划 (55)16.1研究型规划—总体层面 (55)16.2研究型规划—实施层面 (56)16.3研究型规划—工程层面 (56)17 规划咨询 (57)17.1顾问咨询服务 (57)17.2开发策划 (58)18 编制标书 (59)19 规划标底 (59)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一、工作背景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word版)

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word版)

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准则(word版)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的通知财会〔2017〕2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收⼊的会计处理,提⾼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进⾏了修订,现予印发。

现就做好该准则实施⼯作通知如下:⼀、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2018年1⽉1⽇起施⾏;其他境内上市企业,⾃2020年1⽉1⽇起施⾏;执⾏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企业,⾃2021年1⽉1⽇起施⾏。

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

执⾏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我部于2006年2⽉15⽇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以及我部于2006年10⽉30⽇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应⽤指南》。

⼆、母公司执⾏本准则、但⼦公司尚未执⾏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调整⼦公司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尚未执⾏本准则、⽽⼦公司已执⾏本准则的,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可以将⼦公司的财务报表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调整后合并,也可以将⼦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母公司将⼦公司按照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直接合并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该事实,并且对母公司和⼦公司的会计政策及其他相关信息分别进⾏披露。

企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权益法核算的,⽐照上述原则进⾏处理,但不切实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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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三、十四、十五、十七、十八、二十二、二十三条
第六、七、八章
28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2015 年10月份以前收集的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性评价
序号
法规及其他要求名称
文件号/
标准编号
实施日期
变更记录

22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397号令
2004.1.13
全文
2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591号令
2011.12.1
第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全文
26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企【2012】16号
2012.2.24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9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2010.10.1
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27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办发〔2013〕101号
2013.10.25
第九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安全监管执法机关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及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以及安全生产宣传全评价)
2010.7.1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24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原劳动部
1995.4.7
第第五章 罚 则
25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
20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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