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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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系别管理系

专业工商管理专业

学号*******

姓名胡先杰

指导教师秦洁

2009 年10月25日

一、案例题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生效问

题的探讨

二、案情介绍

E公司是法国的一家大型批发商,准备进口蜡烛在圣诞节前批发给零售商。中国C公司(卖方)同E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圣诞节蜡烛的销售合同,双方约定9月前发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为:(1)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时,不承担任何责任。(2)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如战争、罢工、火灾、地震、政策变化等。

8月5日,C公司委托加工蜡烛的D工厂的工人由于工资问题同厂方发生冲突,造成全厂工人大罢工。8月6日,C公司传真E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期,E公司于第二日回复不同意。8月7日,C公司再次传真E公司,告知工厂出现的罢工事宜,并认为应当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事项,要求将交货期延长到9月底。买方回复认为,根据双方免责条款中约定的条件和《公约》的规定,工厂罢工不属于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范围。由于圣诞节临近,发货期限不能延迟,买方并且建议C公司另委托其他工厂继续生产,以免耽误了交货。罢工一直持续到8月20日,致使原本应当于8月20日生产完的蜡烛直到9月20日才生产完毕开始发运,货物于10月中旬后到达法国。

由于卖方延迟交货,圣诞节又临近,如果不尽快把货物批发

给零售商,将造成货品积压,因此买方只好以非常低的价格进行批发。买方遂向卖方提出索赔,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卖方C公司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事件包括罢工,所以工人罢工应该属于C公司的免责事宜,自己也尽到了出现不可抗力事项立即通知的义务。且罢工结束后,C公司马上督促D工厂组织工人加班将货物加工完成,尽到了补救的义务。

买方E公司认为,双方合同免责条款中列举的罢工不应当包括本案中的罢工行为。因为D工厂的罢工行为,对于C公司而言,不应当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之列,C公司完全可以寻找另外一家公司进行生产。因此C公司应当承担推迟交货给买方E公司带来的损失。此外,要求C公司赔偿其蜡烛的批发价同法国10月中旬圣诞蜡烛市场批发价之间的差价。

*对于E公司的赔偿请求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三、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内容: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期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对方无权要求赔偿。

一般情况下,不可抗力来自两方面: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自然条件如火灾、旱灾、地震、海啸、泥石流等;社会条件如战争、暴动、罢工、政府禁令等。

构成不可抗力事故应具备的条件:(1)该事故是在合同订立

以后发生的;(2)事故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不能预见的;(3)事故不是由任何一方的疏忽或者过失引起的;(4)事故的发生时不可避免且人力不可抗拒、不能控制的,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

(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

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

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2)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于他所雇用履行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规定的第三方不履行义务所致,该

当事人只有在以下情况才能免除责任:a.他按照上

一款的规定则应免除责任;b.假如该款的规定也适

用于他所雇用的人,这个人也同样会免除责任。

(3)本条所规定的免责对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

(4)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通知在不履行义务

的一方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

时间内仍未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

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5)本条规定不妨碍任何一方行使本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权利。

在实际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一般包

括:(1)对不可抗力的定义;(2)向对方发出不可抗力事件通知的义务;(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如何处理的规定;(4)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个人建议如下(说明:由于本案未给出明确处理结果,以下判决均属个人看法):

C公司应当承担推迟交货给买方E公司带来的损失,但对于E 公司要求C公司赔偿其蜡烛的批发价同法国10月中旬圣诞蜡烛市场批发价之间的差价这一要求有不合理之处,可通过双方协商共同承担。

理由:

首先,D工厂的罢工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应本着不可抗力的本意对其进行解释。由于中国和法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可以适用《公约》对不可抗力的规定进行判断。本案中,尽管对于C公司而言,D工厂工人罢工属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但是,并不属于“不可克服”的事件。因为根据上述《公约》第79条,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于他所雇用履行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规定的第三方不履行义务所致,该当事人只有在以下情况才能免除责任:(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2)不可抗力的规定也适用于他所雇用的人。所以说《公约》对涉及到由于第三人不能履行的不可抗力免责时采纳的是双重要求。本案中,如果D公司工厂

不能生产是由于电厂工人大罢工,所有的工厂都无法生产,则D 公司和C公司都遭受了不可抗力,符合《公约》的双重要求。而在本案中,尽管D工厂工人罢工,C公司完全可以委托其他工厂继续进行生产,从而避免由于D工厂不履行加工合同而造成的后果,因此,D工厂的罢工对C公司而言不能看作是不可抗力事件。

其次,C公司没有采取积极措施是造成延迟交货的原因。在C 公司通知E公司遭受不可抗力要求延迟交货时,E公司立即回复表明根据《公约》的规定,C公司不应当以不可抗力为由拖延履行,因为圣诞蜡烛时季节性商品,希望C公司另委托其他工厂生产。在这种情况下,C公司不应消极等待以至于延迟交货,而应该首先通E公司商量是否可以将D公司的罢工看作是不可抗力事件,而将交货时间稍做推迟,同时抓紧时间委托其他工厂进行生产。据此,由于C公司在D工厂罢工出现后,没有采取果断的积极措施来委托其他工厂进行蜡烛生产,造成延期交货,给E公司带来了损失,C公司应当承担延迟交货给给E公司带来的损失。

最后,对于E公司要求C公司赔偿其蜡烛的批发价同法国10月中旬圣诞蜡烛市场批发价之间的差价这一要求有不合理之处,因为C公司虽然延期交货了,但货物到了法国时为10月中旬,并未超过圣诞节时间,没有给E公司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E公司由于自身原因,为了避免货物积压而将蜡烛以低价批发给零售商,因此造成的与市场批发价的差价损失E公司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并不应当由C公司独自承担,而应当通过协商由E公司和C 公司来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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