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环境保护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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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实施细则
2、路基填筑环境保护要点
(1) 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废气、尘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
(2) 对成形施工路段适时洒水,减轻扬尘污染。
(3) 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GB12523-90)。该阶段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为昼间75dB,夜间55dB,在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居住区等敏感点邻近,夜间停止作业,确需连续作业的,应报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居民。
(4) 雨季施工时,应及时掌握气象预报资料,以便按降雨时间与特点实施雨前填铺的松土压实等防护措施,减少水土流失
3、软基处理环境保护要点
(1)软土、沼泽地区路基施工,应注意解决可能出现的路基盆形沉降、失稳与路桥沉降差等问题。
(2)路堤填筑前,应排除地表水,保持基底干燥。
(3)淹水部位填土应由路中心向两侧填筑,高出水面后,按要求分层填筑并压实。
②砌块体声屏障墙体外观平整美观,无表面破旧,砌筑灰缝应用砌筑砂浆充实;
③金属或者合成材料声屏障屏体颜色均匀一致,无裂纹;基础外观平整美观,不得造成路面污染及构筑物破旧;屏体与立柱及屏体间的缝隙务必密实。
(2)、施工质量操纵要点
①施工前应充分考虑在标志牌、电话亭、桥梁伸缩缝处的声屏障安装方式;
②基础放线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位置务必准确,标记明显;
④草坪无杂草、无枯黄,种植覆盖率应达到95%;
⑤绿地表面平整,排水良好。
3、污水处理设施要点
(1)、质量要求:
①污水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的,出水水质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有关要求;
②污水处理后排入邻近农田沟渠用于农田灌溉的,出水水质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中的要求;

环境保护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实施细则环境保护实施细则环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问题,近年来,各国也纷纷加强环境保护的力度,旨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保护人类的身体健康。

为了更好的实施环境保护,很多国家都出台了环境保护实施细则,这些细则对环保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环境保护实施细则的意义环境保护实施细则能为环境保护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为环保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指导和规范,可以帮助环境保护工作有序开展。

环境保护实施细则可以将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政策和措施要求具体化,让环保工作更加系统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同时,环境保护实施细则的出台和执行,也能够促进企业和个人的环保意识、责任感和行动力。

二、环境保护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环境保护实施细则通常包括如下内容:1、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明确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比如减少排放、降低环保负担,使大气、水体、土壤污染物浓度达到国家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各种排放单位的环境排放情况进行检测,确保不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威胁。

3、环境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管理制度,对环境保护的职责、调查、管理、考核、处置等进行统筹规划,确保环保工作的有效开展。

4、环境应急与事故处理针对环境事故,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收集相关证据,处理事故后续问题。

同时还要针对环境事故进行后续排查,找出事故原因并加以解决,防止再次发生。

5、环保投入通过资金、设施和技术等手段,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合理分配资源,保障环保实效。

6、环境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监管环保实施细则需要不断关注环保法律法规的动态,将新成果、新体制及时应用到环保实施细则中,让环保措施跟上时代步伐。

7、环保宣传和人员培训加强环保宣传和人员培训,提高公众环保认识和意识,易行使环境保护的责任,并培训专业的环保人员,提高环保工作的技术和质量。

三、环境保护实施细则的应用环境保护实施细则的应用,将使环保抓工作有规范、有套路、有标准可循,不仅可以促进对环境保护的理解和认识,也为环保工作提供规范和标准保障,可以确保环保工作顺利开展。

环保管理实施细则

环保管理实施细则

环保管理实施细则1. 环保管理的背景与意义随着近年来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保管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日益加重,我们需要加强环保意识,提高环保行动的力度,保护我们的地球家园。

2. 环保管理的目标和原则(1)目标环保管理的目标是:减少对环境的损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2)原则环保管理的原则包括:•环境保护优先,经济利益的实现应该在环保的前提下进行;•公众参与,建立合理的环保机制,强化民主监督;•全员参与,加强员工环保意识教育;•技术和管理一体化,通过提高环保科技水平和加强管理来降低环保成本。

3. 环保管理的内容和执行方式(1)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管理体系任何涉及环保的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系统化考虑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明确环保责任,并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对环保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管理。

(2)污染源控制和治理对各种污染源进行控制和治理,采用能源和资源节约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实现污染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化学化,变废为宝。

(3)环保监测和监管实现环保监测和监管,建立环保机构,监测和评价环保管理情况,对违反污染防控措施的行为实行追责问责。

(4)环保宣传和教育加强环保宣传和教育,倡导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和绿色消费,提高公众环保意识,推广环保科技和环保知识。

4. 环保管理的现状和未来目前,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不断加重,环保管理成为政府和企业必须面对的挑战,国家和地方的环保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也在不断完善。

未来,环保管理将会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环保意识的提高,环保管理将会更加智能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发展出更加完善的环保管理模式,实现真正的绿色发展。

5. 总结通过对环保管理实施细则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环保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只有通过全面加强环保管理,才能保护好我们的地球,让人类拥有更加美好的未来。

企业和个人都需要积极行动起来,共同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形成人人关注环保,人人参与环保的社会氛围。

环保法实施细则(4篇)

环保法实施细则(4篇)

环保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环保法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国家环保部门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依法保护和改善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六条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素质。

第七条国家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环境管理第八条国家环保部门应当制定全国性的环境质量标准,用于评价环境质量和检验环境保护工作的成效。

第九条各级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的环境质量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的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家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条国家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网络,实时监测和评估环境污染情况。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超标的环境污染企业,国家环保部门可以采取强制停产整治措施,直至达到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国家应当加强对环境行为的监管,严禁污染企业非法排污和倾倒固体废物行为。

第三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在实施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补偿办法。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进行建设,并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

第四章生态保护第十六条国家应当通过建立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和湿地保护区等保护区,保护珍稀濒危物种的生存环境。

第十七条国家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森林防火、草原保护等生态保护领域的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应当加大对生态修复和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

第十九条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国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环境执法和监督第二十条国家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环境执法和监督体系。

环保法实施细则

环保法实施细则

环保法实施细则
是指环保法的具体实施细节和规定。

环保法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环境保护目标和标准:明确了不同区域和行业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标准,包括大气、水、土壤、噪音等多个方面。

2. 环境监测和评估:规定了环境监测和评估的具体要求,包括监测方法、频率、报告要求等。

3. 环境影响评价: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政策、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4. 污染物排放和处理:规定了不同类型企业和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和处理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

5. 环境应急管理:规定了环境应急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理和应急救援等。

6. 环境管理行政许可:规定了环境管理行政许可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排污许可、环评许可、建设项目审批等。

7. 环境责任追究:明确了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责任追究的程序和要求。

8. 环境信息公开: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途径和要求,保障公众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环保法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进一步细化环保法的法律规定,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加强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推动环境治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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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范文(三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范文(三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范文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制定以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开发、建筑施工、工业项目等。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的沟通与配合。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责任主体明确、管理分类、措施到位、协同配合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方案。

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制定环境保护责任书,并明确环境保护的目标、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建设项目应当设立环境保护专职人员,并按照要求向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八条建设项目应当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对环境状况进行评估,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修复和治理。

第九条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产生污染物排放、扬尘等不良影响。

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对建筑材料的管理,选择环保型材料,并优先使用节能环保技术和设备。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当防止生活垃圾和废弃物的乱倒、乱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保证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废水、废气进行治理和处理,确保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对环保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有效运行,防止发生故障和事故。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群众的环保意识,推行绿色生产和消费。

第十五条对于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环境保护措施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应当制定环境保护措施方案,明确控制和治理污染物排放的目标、措施和时限。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应当采取科学合理的防护措施,减少噪音和振动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以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与生活质量。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境内和管辖区域有效执行。

2. 环境保护责任2.1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环境资源,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为环境治理承担责任。

2.2 在实际经营或生活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破坏环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工业排污、非法倾倒废物、过度捕捞等。

同时,对已经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当采取积极措施进行修复和整治。

3. 环境评估3.1 在重大工程、开发活动、污染源设施等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中,应进行环境评估。

评估结果对项目的决策和实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3.2 环境评估应包括环境影响评价、风险评估和环境管理措施等内容,并要求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3.3 环境评估报告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决策依据的重要参考。

4. 环境监测与监管4.1 环境监测应对环境状况进行全面、准确、及时的监测和评估,重点关注环境质量、生态系统破坏和环境污染源。

4.2 环境监测数据应公开透明,对公众和相关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环境信息,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参考。

4.3 环境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监管,确保环境保护法的有效执行,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强化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5. 环境教育和宣传5.1 进行环境教育,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环境保护技能。

5.2 通过多种形式,如新闻媒体、宣传册、互联网等,加强对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推动全社会形成重视环境保护的良好风气。

5.3 鼓励环境保护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环境保护行动,形成合力。

6. 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6.1 对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处罚。

6.2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应予以保护和奖励,激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行动。

6.3 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健全环境违法行为的监测和举报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环境问题。

细则之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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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之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的最新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欢迎阅读!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 严格控制新的污染, 加快治理原有的污染,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 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包括:(一)工业建设项目.(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垦工程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电讯工程、禽畜牧场建设项目.(三)危险物品(火药、炸药、农药、石油、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仓库建设项目.(四)饮食业、旅馆业、旅游区建设项目.(五)医院、疗养院、大中专学校、研究院(所)、广播电视、出版印刷、电影制片等单位, 及其所属工厂、车间、实验楼、发射台等建设项目.(六)城市新区、新住宅区、开发区的建设, 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厂的建设以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七)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三条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即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在经济合理条件下必须同时治理与该项目相关联的原有污染.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参与选址;负责审查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确定建设项目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评价大纲及实施方案, 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审查初步设计文件中的环境保护篇章, 检查施工中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负责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调查和处理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事件.第五条各级计划、经济、建设、土地管理、银行、物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应结合本细则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纳入工作计划.(一)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各级计划经济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 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银行不予贷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筹建许可证.(二)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环境保护设计篇章的建设项目, 设计审批部门不办理审批手续、建设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 银行不予拨付施工用款, 物资部门不供应材料、设备.(三)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竣工验收并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的建设项目,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三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对建设项目的选择、布局负责. 项目的选择、布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规划要求. 项目建成后, 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保证其周围环境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预审, 监督设计、施工中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预验收, 监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第七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 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落实设计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负责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第八条引进的建设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以及其他形式引进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和规定的要求, 选择无污染或少污染的项目及先进的生产工艺与技术装备;不得引进污染严重的项目;对产生污染, 国内又不能配套解决的, 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先进的环境保护设施.引进项目的考察、谈判必须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在签订的合同中应有相应的环境保护具体条款, 明确当事人各方在环境保护方面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合同中不得有违反国家和我省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损害环境公益的内容.引进项目的环境保护内容必须由相应级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审批.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乡镇、街道企业(含私营企业, 下同)的建设项目, 除执行本细则外, 还应当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条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应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 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状况等有关资料, 对项目建成后的环境影响作简要分析说明. 项目建议书批复部门应同时将批复件抄送环境保护部门.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 在编制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 须将有关资料报送相应级的环境保护部门(指第十五条确定的审批环境影响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 下同), 环境保护部门按该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及其环境影响, 确定其环境影响报告的形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 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经省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第十二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乡镇、街道企业同等规模的项目, 下同), 原则上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只需作现状调查或某个单项评价的项目, 经省环境保护局同意, 可由持相应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填报工作;对环境影响较小的, 经省环境保护局同意委托审批的相应级环境保护部门确认, 可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并可由持有综合或单项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填报工作.第十三条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乡镇、街道、私营企业等小型项目, 下同), 原则上只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另行选址.(一)在居民稠密区、生活饮用水源地、文教集中区、疗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国家与省确定的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保护区(以下简称特殊保护区)邻近建设可能破坏自然景观或污染扰民较严重的项目.(二)在环境容量已趋饱和, 环境质量较差的区域内建设排污量大或排放难以降解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第十四条在特殊保护区内建设非工业性项目如:交通、邮电、商业、旅游、文教、卫生、城建(不含独立的煤制气工程)、科研、农林(不含围垦、垦荒)、粮食(不含粮油加工)等, 均应先经省环境保护局确认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后, 填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另行选址.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权限与程序:(一)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虽属小型和限额以下的项目, 但具有特殊性质或跨地、市界区的项目;受国家环境保护局委托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 项目所在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后, 报送省环境保护局审批;必要时由省环境保护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本地区跨县、区的项目;受省环境保护局委托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 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后, 报送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三)乡镇、街道企业或受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委托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经县(市)级以上(含县、市级)的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后, 报送县(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属《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所限制的乡镇、街道企业的建设项目, 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报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同时报省环境保护局备案.(四)跨省的、特殊性质的(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 特大型的(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 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预审, 省环境保护局签署意见后, 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对环境影响问题有争议或复杂的建设项目, 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由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五)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更正下级环境保护部门不适当的审批意见.(六)凡超越权限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律无效.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审批后, 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状况等有较大改变时, 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编报或补充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并按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七条对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须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以下简称评价证书), 在评价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在正式开展评价之前, 评价单位须向委托评价的建设单位提交评价大纲实施方案、经费概算, 由建设单位报送相应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查, 建设单位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的意见作为签订评价合同的依据.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 必须对所提出的数据、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评价单位跨行业、跨省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须征得省环境保护局的同意;评价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评价证书转借给无证单位使用;评价单位之间的协作评价须以单位名义进行, 并明确各自承担的评价任务及应负的法律责任.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费用(包括评价审查费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量确定, 按照福建省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评价单位不得任意提高评价费用. 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论证费用)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或前期工作费用)中支出;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设计阶段:建设单位须将有关设计文件及环境保护设计篇章在设计审查会前十五天报送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查, 环境保护部门应在设计审查会后十五天内将审查意见送达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 负责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部门应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不得委托设计单位设计, 设计单位不得承接设计任务, 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安排设计会审;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有关环境保护设计篇章的建设项目, 设计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设计, 施工单位不得承接施工任务.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以及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意见进行设计.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 其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依据;主要生产工艺及布局图;各种污染物的来源、浓度、数量, 防治污染的工艺流程图, 环境保护设施的类型、构造、效率和最终达到的排放指标(治理措施未完善的应有详细说明);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及意外污染事故的防范措施;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 管理机构, 监测手段;环境保护投资及运行费用概预算等.非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篇章的内容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施工过程中会造成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其设计文件应包括施工过程的环境保护措施.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的施工阶段, 建设单位应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所需的资金、设备和材料, 施工单位不得任意削减或挪用.施工单位未经设计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的同意, 不得任意更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 并应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质量和有关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建设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 项目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和银行有责任给予协助.第二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 建设、施工单位须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振动等的污染及危害;防止对水源、植物、景观等周围自然环境的破坏;妥善处理废弃物;及时修整施工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向相应级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环保设施竣工及试运行计划报告》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同意方可进行投料试运行. 试运行期间应委托环境监测部门进行污染物监测, 对污染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环境保护设施应限期改进, 对环境影响较大的, 应即停止试运行.建设项目试产(试运行)期间排放污染物, 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投产或使用前. 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的情况, 治理的效果, 达到的指标, 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 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应以设计文件的环境保护篇章和设计审批文件为依据, 经验收合格并发给《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后, 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 单项工程, 分期工程, 必须落实相应的环保措施, 并经上述的检查、验收程序, 才能试产(运行)、投产或使用.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 分别在二个月、一个月、一个半月、一个月内予以答复, 逾期不答复的, 视为确认同意.特殊性质或特大型建设项目的审批时间, 经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表现突出的, 或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污染事态扩大, 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扬与奖励.奖励金额一般为罚款金额的5~10%, 从罚款中支出.第二十六条凡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 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下列行政处罚办法中的一项或多项进行处罚.(一)警告.(二)限期改进, 包括补办审批手续、完善治理设施.(三)责令停止施工、停止试运行、停止生产使用.(四)罚款:1、评价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使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错误造成严重环境后果的, 除对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宣布无效外, 并可处以评价费用50~200%的罚款.情节恶劣者, 可降低其评价证书的等级或吊销其评价证书, 取消评价资格.2、设计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承接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设计任务, 一经发现,处以设计费的10~20%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 处以设计费20~50%的罚款并承担赔偿损失的费用.3、施工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削减、挪用环境保护设施的资金、设备、材料, 或者任意更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 使之不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或不及时修整施工过程中受破坏的环境的, 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4、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填报规定, 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并责令限期达到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建设单位违反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落实好环境保护设施的资金、设备、材料;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投料试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生产使用的, 除限期达到要求外, 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并责令补办验收手续.建设单位拒绝环境保护部门对施工情况的检查, 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罚款.对于受罚单位的主要领导、主要责任者的处罚, 视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大小处以五十至一千元罚款;触犯刑律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有关处罚规定, 由省、市(地)、县(市)环境保护部门按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权限执行.受处罚单位或个人须在收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不服处罚决定的, 可在收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又不缴纳者每日加收罚款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由执行的环境保护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罚款不得摊入成本费用.罚款按该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权限, 由受罚单位分别缴入各级政府财政, 作为坏境保护专款资金.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部门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和适当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环境保护的主要内容防止污染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 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液体、噪声, 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 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 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防止破坏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 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海岸带和沼泽地的开发、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 新工业区、新城镇的设置和建设等对环境的破坏、污染和影响.自然保护包括对珍稀物种及其生活环境、特殊的自然发展史遗迹、地质现象、地貌景观等提供有效的保护. 另外, 城乡规划, 控制水土流失和沙漠化、植树造林、控制人口的增长和分布、合理配置生产力等, 也都属于环境保护的内容. 环境保护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行动和主要任务之一. 中国则把环境保护宣布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以保证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模版(二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模版(二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模版一、引言环境保护管理是建设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以确保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二、项目背景1.项目名称与位置本项目命名为_______,位于_______。

2.项目概述本项目旨在_______。

项目规模为_______,预计投资金额为_______。

3.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评价结果表明_______。

三、环境保护目标1.项目整体目标本项目的环境保护目标是_______。

2.细化目标根据项目特点和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制定以下细化目标:(1)_______;(2)_______;(3)_______。

四、环境保护管理措施1.环境监测与评估(1)制定详细的环境监测计划,对项目实施前、期间和后期进行环境监测;(2)确保环境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并进行相关数据的及时记录和汇总;(3)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环境评估,定期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2.环境影响管理(1)确保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标准的要求;(2)制定详细的环境保护方案,包括土壤保护、水资源保护、大气污染控制等;(3)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3.水资源保护(1)严格控制施工期间的水资源污染,采取合适的措施防止水体污染;(2)合理利用和节约水资源,优化用水系统设计,减少水资源消耗;(3)建立水资源监测网络,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

4.大气污染防治(1)选择低污染的设备和技术,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2)严格控制扬尘和烟气的排放,确保施工现场的空气质量;(3)加强车辆排放管理,推广清洁能源车辆使用。

5.噪声和振动控制(1)制定详细的噪声和振动控制方案,减少项目对周边居民的噪声和振动影响;(2)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降低施工设备和机械的噪音和振动;(3)定期检测和评估施工现场的噪声和振动水平,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4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4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提高环境管理水平,保障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治理、资源利用等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遵守国家的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强调生态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分清主体责任,明确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营管理单位等各方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加强沟通与合作。

第二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评价,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本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充分考虑项目的环境影响、社会影响、经济影响,综合评价项目的可行性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的环境基线调查、环境风险评估、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并对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估。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和听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第十条建设项目应采取科学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应设立污染治理设施,并加强其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和环保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应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对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进行适时修复,确保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应加强对土地、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防止资源浪费和污染。

第四章资源利用和循环经济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应推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循环经济的发展,减少资源的消耗和排放。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节能、低碳、环保的技术和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应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废弃物的处理和回收利用,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与目标1.1 本细则适用于本组织内所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活动、项目和设施。

1.2 目标是通过制定和执行本细则,确保环境保护得到有效实施,促进可持续发展,降低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污染物排放控制2.1 严格控制各类污染物的排放,确保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2 定期组织污染物排放检测和评估,建立污染物排放台账,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2.3 鼓励使用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减少污染物产生。

三、安全设备与装备3.1 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环保安全设备和装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2 定期对环保安全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效能和可靠性。

3.3 加强对环保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操作水平和安全意识。

四、安全检查与监测4.1 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与监测机制,定期对环保设施和项目进行检查和监测。

4.2 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4.3 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控,预防重大环保事故的发生。

五、资源节约与利用5.1 优化资源利用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5.2 鼓励使用可再生资源和清洁能源,减少对传统资源的依赖。

5.3 推广循环经济和绿色生产方式,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六、水资源管理6.1 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6.2 严格控制水资源消耗,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6.3 加强水污染防治,保护水生态环境。

七、资源循环利用7.1 推广资源循环利用技术,提高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率。

7.2 建立完善的废弃物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体系,确保废弃物的安全处置。

7.3 鼓励使用再生产品和循环利用材料,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

八、法律法规遵守8.1 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8.2 加强与环保部门的沟通和协作,确保公司环保工作的合规性。

8.3 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和培训,提高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九、监管与执法措施9.1 建立健全内部环保监管体系,确保各项环保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1 本细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本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开发、工业建设、交通运输等各类建设项目。

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2.1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各建设项目在启动前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环境保护措施。

2.1.2 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内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项目背景和建设必要性的分析、环境基线调查、环境影响预测、环境影响评估、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2.2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分类按照项目类型和规模的不同,将项目划分为A类、B类和C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和标准。

2.3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应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三、建设项目环评报告编审3.1 环评报告编制环评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等。

3.2 环评报告审查环保部门应组织对环评报告进行审查,包括对报告的完整性、科学性和合规性进行评估,并及时反馈意见和建议。

四、建设项目施工及运营阶段环境保护管理4.1 施工前准备施工前应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环境污染源调查,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报批手续。

4.2 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施工期间应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并及时处理环境问题。

4.3 运营期环境保护管理运营期间应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对排放物进行在线监测,并制定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一、引言环境保护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企业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在经营过程中应该承担起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

为了规范公司环境保护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制定本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

二、环境政策1. 公司将始终贯彻环境优先原则,将环境保护工作置于首位,并以此作为公司业务决策的基本准则。

2. 公司将致力于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通过持续改善的方法实现环境保护目标,并确保所有员工遵守相关环境法律法规。

三、环境管理责任1.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应树立环境保护理念,确保环境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2. 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负责公司内部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四、环境评估1. 公司在新项目启动前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2. 对现有项目进行定期的环境评估,确保项目运营不对环境造成过大的负面影响。

五、节能减排1. 公司将推行节能措施,减少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

2. 通过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物和污染物的排放。

六、资源管理1. 公司将加强对资源的管理和合理利用,推行循环经济,减少浪费。

2. 提倡员工节约用水、用电和减少纸张使用等环保行为,加强环保宣教与培训。

七、应急预案1. 公司将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提前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2. 定期进行演练和测试,确保环境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八、沟通与合作1. 加强与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沟通,形成共识,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2. 积极参与相关环境保护活动,与社区居民共建绿色环境。

九、环境监测与报告1. 公司将建立环境监测体系,监测环境质量和排放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环境保护管理情况,接受监督和评估。

十、违规处理与问责1. 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2. 公司将建立健全的违规处理与问责机制,对环境违法行为追责到人。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范文(4篇)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范文(4篇)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环境监测、环境评价、环境污染治理等内容。

第三条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加强环境监测和评价,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家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建设,提高管理的科学性、专业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配合关系,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第六条加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的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动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方向发展。

第七条政府应加强对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管理的领导和指导,完善保护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工作的有效落实。

第二章环境保护措施第八条制定环境保护规划,明确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确定实施措施,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第九条加强环境监测工作,建立完善的监测网络,定期对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布监测结果,促进环境污染治理。

第十条加强环境风险评估,提前预警,加强应对措施,防止环境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第十一条加强环境公众参与,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度。

第十二条鼓励和推动环保产业和绿色发展,加大环境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第十三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环境进行污染和破坏行为,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

第三章环境监测和评价第十四条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在监测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保证数据的可靠性。

第十五条加强环境监测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提高监测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确保监测数据的可比性和可信度。

第十六条根据环境监测结果,评估环境状况,分析环境问题,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治理方案。

环保管理实施细则

环保管理实施细则

环保管理实施细则1. 引言环保管理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本文档将介绍环保管理的重要性,明确环保责任分工,提出环保管理的具体措施,并强调监测评估和持续改进的重要性。

2. 环保管理的重要性环境保护是人类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始终关注环境保护,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积极采取措施减少环境污染,降低对自然资源的消耗,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环保管理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保护自然环境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对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产生负面影响。

通过环保管理措施,企业能够减少排放物和废弃物的产生,降低对土壤、水源和空气的污染,保护自然环境的健康。

2.2 合规经营环保管理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也是合规经营的基本要求。

通过制定和执行环保管理细则,企业能够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有效应对环境监管机构的审查和检查,降低因环境违法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

2.3 提升企业形象积极履行环保责任,采取有力的环保管理措施,可以提升企业的公众形象和声誉。

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关注日益增长,企业若能积极回应并履行环保承诺,将赢得公众的支持和认可。

3. 环保管理责任分工环保管理涉及多个方面的责任和工作,需要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环保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具体责任分工如下:3.1 高层管理人员高层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和推动环保管理政策,确保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他们应当关注环保目标的实现情况,落实环保预算,监督环保管理的执行,并定期向公司/组织董事会报告环保工作进展。

3.2 环境部门环境部门负责制定环保管理细则,组织环保培训,负责环境监测和评估,协调与环境有关的外部联系,提供环保管理的专业支持和指导。

3.3 各部门主管各部门主管负责在本部门范围内贯彻执行环保管理政策和措施,确保环保管理要求的落实。

他们应当指导员工正确使用和维护设备、工具,合理利用资源,遵守操作规程和环保要求。

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1 基本要求1.1 本《细则》中所称污染物是指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在修井作业等施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

1.1.1 废水是指公司所属各单位施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事故废水、生活污水、污染雨水等。

废水污染防治是指通过工艺改进、过程控制、综合利用、末端治理以及加强管理等手段,使废水中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和公司环境管理要求的过程。

1.1.2 废气是指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过程中排出的有毒有害气体。

包括有组织排放废气和无组织排放废气。

有组织排放废气主要通过集中排气筒排放的废气。

无组织排放废气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的废气。

废气污染防治是指通过工艺改进、过程控制、末端治理以及加强管理等手段,使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和公司环境管理要求的过程。

1.1.3 噪声是指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的现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是指通过工艺改进、噪声控制措施和加强管理等手段,使产生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过程。

1.1.4 固体废物是指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包括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是指固体废物排放至外环境前所采取的工程和管理等措施,如收集、输送、贮存、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等。

1.2 管理原则1.2.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各单位应把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纳入生产全过程,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达标排放等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1.2.2 清洁生产的原则。

通过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环保管理实施细则

环保管理实施细则

环保管理实施细则环保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推进,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环保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环保管理应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坚持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的原则,积极推动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环境风险防范等工作。

第二章环境保护目标第四条确保环境质量,大力推动区域环境综合治理,降低各类污染物排放,提高空气质量,减少水体和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系统。

第五条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监测机制,及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环境损害。

第六条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推动绿色生产方式,降低资源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章管理措施第七条加大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及时发布环境质量信息。

第八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制定明确的管理责任,加强对环保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推动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制定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计划,做好环境保护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条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打击环境违法犯罪。

第十一条加强环境督察力度,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及时发布不良环境记录,形成企事业单位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氛围。

第四章促进节能减排第十二条加强对工业企业的节能减排管理,鼓励采用清洁能源和高效节能技术。

第十三条推广绿色交通,优化交通体系,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

第十四条鼓励节约用水,加强水资源管理,减少水污染。

第十五条加大对工农业污染治理的投入,推动农业绿色发展。

第五章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第十六条加强废物的分类和回收利用管理,建立健全废物处理和资源回收体系。

第十七条鼓励绿色生产和循环经济,推动产品的绿色设计和绿色再制造。

第十八条优化能源结构,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依赖。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4篇)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4篇)

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推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应坚持公益性、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预防为主,治理与修复相结合,综合管理和分类管理相结合,加强信息公开,促进各方参与,形成全民共治的局面。

第二章环境保护第四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监测与评估,及时预警和防治环境污染的扩散。

第五条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推进工业企业锅炉脱硫、脱硝和烟尘治理,促进清洁能源的使用,提高大气质量。

第六条强化水污染防治,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和农村水污染治理,推广节水技术和水资源的综合利用。

第七条加强固体废弃物管理,推进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强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理和安全处置。

第八条增强生态系统保护能力,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强化对生态破坏行为的打击和追责,推进生态修复和植被恢复,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三章水土保持第九条加强水土保持规划和管理,制定并落实区域、流域和县域的水土保持规划,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加强土壤保护和防沙治沙工作。

第十条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推广节水农业技术,提高农田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加强山区水土保持管理,推进退耕还林还草、植树造林等工作,加强山洪灾害防治,保护山地水源和土壤资源。

第十二条加强河湖湿地保护与恢复,加强流域综合治理,保护水体生态系统,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四章组织和保障第十三条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五条加强监督执法,建立完善环境监测和执法机构,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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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桥梁打桩噪声的场界限值为昼间85dB,禁止夜间打桩。其他阶段噪声限值仍为昼间70dB,夜间50dB。
4.路面施工环境保护要点
1、路面基层环境保护要点:
(1)、水泥稳定混合料或二灰稳定混合料的拌和应采用厂拌法;
(2)、拌和场应配备临时污水汇集系统,所产生的废水,应处治后排放;
(3)、拌和场应设置喷水装置洒水,增加洒水频率来控制扬尘;
(4)、摊铺和碾压的施工人员应配置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
(5)、造成的废弃混合料,应及时收集并运送至指定弃渣场;
(6)、该阶段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为昼间70dB、夜间55dB。
5.环保工程细则
1、声屏障工程要点
(1)、声屏障工程质量要求:
①降噪效果符合设计要求,其沿路肩边线位置偏移、高程、竖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有关质量标准,厚度不小于设计;
4、混凝土搅拌、运输和养护
(1)混凝土的搅拌、运输、振捣、摊铺等作业中防粉尘、防噪声(振动)措施可以参考采取:①集中搅拌,密封车运输;②场界设置临时隔声维护; ③作业时间避开下风向100米内人群密集的地段等。
(2)混凝土搅拌车应定点清洗,设置临时沉淀池,清洗水经沉淀处理后方能外排。有条件者,也可采取废水回收后循环使用。
②保护地表水体,开挖的工程弃方不能随意丢弃河流中或岸边,应暂堆放在距离水体较远的地带,防止冲刷或塌落进入水体。
③基坑开挖出的土壤、泥炭、岩石等,应集中后运送到弃渣场,其中对于湿度较大的泥炭或底泥,应先运至低畦地进行自然吹干,等吹干后再行运输;对于有机质含量较高的底泥和泥炭等,经自然吹干后也可运至需要的单位进行土壤育肥。
3、桥梁下部构造环境保护要点
(1)混凝土浇注时应做好防护措施,防止混凝土散落入周边水体。
(2)护岸开挖时,应按照设计图纸严格控制开挖界限,不得任意扩大开挖范围,将两栖动物环境的受影响范围控制在最小程度。
(3)桥梁墩台修筑完毕,及时清除围堰等临时工程的堆积物,并将施工中产生的废浆、弃土和废弃物运至弃土场,恢复河道畅通。
③要保证基础开挖后的基坑四周土不被扰动;
④基础钢筋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如有预埋件,应检查预埋件的间距、摆放的角度是否准确;
⑤砌块应根据基底高程不同,以底部砌起,并应从高处向底处搭砌;
⑥屏障体材料表面的平整度,有无划痕是检查的重点,划痕面积超过板材面积的千分之一,不能采用;
⑦屏障体安装时,板材之间、立柱框架与板材之间以及屏障与基础之间的缝隙必须填灌密实,才能保证隔声效果。
(4) 雨季施工时,应及时掌握气象预报资料,以便按降雨时间和特点实施雨前填铺的松土压实等防护措施,减少水土流失
3、软基处理环境保护要点
(1)软土、沼泽地区路基施工,应注意解决可能出现的路基盆形沉降、失稳和路桥沉降差等问题。
(2)路堤填筑前,应排除地表水,保持基底干燥。
(3)淹水部位填土应由路中心向两侧填筑,高出水面后,按要求分层填筑并压实。
③预制壁板和混凝土湿接缝不应有裂缝;
④设备安装对预埋件或预留孔的位置、数量、规格应准确无误;
⑤每座构筑物完工后,必须进行满水的渗漏试验。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的规定;
(4)、污水管线铺设质量控制要点:
①排水管线设计时应考虑“雨污分流”,减轻污水处理系统的负担;
②一个服务区(管理区或收费区)原则上只能设置污水和雨水排放口各1个;
③排污口设立要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
4、护坡工程设施要点:
(3)混凝土搅拌站不得设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搅拌站的排水、混凝土养护水等含有害物质的废水不得排入地表水I~III类水源地保护区。
5、生态保护
(1)注意对湿地和滩涂的保护,避免在湿地和滩涂设置临时料场、便道、和厕所。限制施工设备和人员不必要地进入湿地,禁止猎取野生保护动物。
(2)在渔区或鱼类洄游河道施工,应尽可能避开鱼类繁殖期。无法避免时,应留下洄游通道。
2、绿化工程要点
(1)、质量要求:
①中央分隔带的苗木修剪后的高度应为1.4~1.6m,栽植的株、行距合理,应满足防眩功能的要求,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②苗木、草坪无明显病害。
(2)、质量控制要点
①乔、灌木的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珍贵树种和孤植树应保证成活;
②种植的植物材料的整形修剪应符合设计要求;③花卉种植地应无杂草、无枯黄、各种花卉生长茂盛,种植成活率达到95%;
(2) 施工便道应保持平整,设立施工道路养护、维修专职人员,及时洒水清洁保持运行状态良好,减少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控制为昼间75dB以下,夜间55dB以下。夜间在居民区附近禁止施工便道的作业。
3、临时材料堆放场地、搅拌场地和预制场
临时材料堆放场地及拌和场要求必须有明确的边界,并砌筑围墙,以便控制对临时借地外围土地的不合理占用。若对农、林等生产用地的占用无法
(3)涵洞出路基后与附近河道、沟渠顺接,防止冲刷下游农田、道路,并及时疏通河道和沟渠,确保汛期排洪排涝。
6、环境与噪声影响
(1)施工期间污水不得排入《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中所规定的I、II类水域。排入其他水域时,必须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不符合时要进行水质处理。
(2)对桥梁施工机械、船只进行严格检查,防止油料泄漏。严禁将废油、施工垃圾等随意抛入水体。
2、临时施工便道
临时施工道路的周围环境的潜在影响主要是对土地利用的影响和水土流失及扬尘等污染,主要防治措施有:
(1)严格规划临时施工道路的路线走向,按照合同要求建设在征地界以内,并尽量利用现有道路,以减少植被破坏为首要原则。对于因地形限制等原因建于征地线以外的,施工结束后均应进行复耕,恢复其原有的土地利用功能。
(3)在水上钻孔时,一般应采用平台施工,采取围堰或筑岛施工时,应及时对围堰和筑岛进行清理,以免破坏水生环境,影响行洪。
(4)应对机械设备和船只进行严格检查,防止油料泄漏,严禁将废油、施工垃圾等随意抛入水体。
(5)灌注混凝土时,溢出的泥浆应引流至事先准备的适当地点处理,待吹干后,运往弃渣场,以防止污染环境或堵塞河道和交通。
(1)钻孔施工必须设置泥浆沉淀池,不得将泥浆直接排入河水或河道中,经沉淀后清水排放,减少悬浮固体的排放量。大型桥梁通常选用钢护筒作泥浆贮备周转,并采用泥浆过滤设备,清除残渣。
(2)废弃的钻孔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应运至事先准备的沉淀池临时贮存,待吹干后,运往弃渣场,不得弃于河道或河滩地,以防抬高河床,淤塞河道。
2、路基填筑环境保护要点
(1) 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废气、尘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
(2) 对成形施工路段适时洒水,减轻扬尘污染。
(3) 施工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施工场界排放标准(GB12523-90)。该阶段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为昼间75dB,夜间55dB,在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居住区等敏感点附近,夜间停止作业,确需连续作业的,应报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居民。
避免,则在施工结束后,必须恢复原有的土地利用功能。场地四周应有疏水沟系,防止雨水浸湿,水流引起物料流失。 水泥和混凝土运输应采用密封罐车。采用敞篷车运输时,应将车上物料用篷布遮盖严密,并要求:
(1) 拌和站距离学校、医院、疗养院、城乡居民区和有特殊要求的地区不宜小于300m,减少拌和站对环境敏感点的粉尘和噪声污染。 拌和场和预制场地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限值为昼间70dB,夜间55dB。不能达标时,夜间应停止作业。
(4)、注意调整作业时间,避免噪声干扰人民生活;
(5)、该阶段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为昼间70dB,夜间55dB。
2、水泥混凝土路面环境保护要点:
(1)、混凝土拌和场不得设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
(2)、混凝土采用密封罐车运输,搅拌站定点清洗,设置沉淀池。清洗水经沉淀后方能外排;
(3)、作业时间避开风向100m内人群密集地段;
③基坑开挖完成后应及时浇筑底板,修建地下结构,严禁长期暴露;
④地下结构完工后,要尽早回填,基坑回填应满足设计要求或规范规定的密实度要求;
⑤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3)、污水处理构筑物质量控制要点:
①混凝土抗压强度、抗渗、抗腐蚀、抗冻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②池壁顶面高程和平整度应满足设备安装及运行的精度要求;环保实施细则XX办环 Nhomakorabea组织机构框图
1.施工准备阶段环境保护
1、生活服务区
施工单位的生活区选址基本上应采取避让的措施,避开各种生态敏感点,尽可能租用当地的民居,尽可能避开农、林等生产用地。并规定:生活服务区污水和洗车污水,不得排入《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中所规定的I、II类水域。 生活垃圾堆放点应选择30m范围内无生活用水和渔用水体的废弃沟凹或废弃干塘。堆放点应无直通沟道与邻地相通。不得向垃圾点内排放生活污水。施工人员如自建宿舍,应配套建设简易厕所,简易厕所尽量建成有冲洗水和粪便回收装置的流动厕所。
④旱桥桥墩基础开挖的土石方集中堆放,周边用临时设施拦阻,桥墩基础浇筑完成后回填,剩余部分可用于附近低洼地的整平,多余一律运弃土(渣)场。
⑤旱桥施工中只允许砍伐墩、台永久施工部位的植被,桥跨范围的植被不得砍伐、清除,尽可能保留桥跨部分的原生植被,减少桥梁墩台施工对地表原生植被的破坏。
2、钻孔灌注桩环境保护要点
②砌块体声屏障墙体外观平整美观,无表面破损,砌筑灰缝应用砌筑砂浆充实;
③金属或合成材料声屏障屏体颜色均匀一致,无裂纹;基础外观平整美观,不得造成路面污染及构筑物破损;屏体与立柱及屏体间的缝隙必须密实。
(2)、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①施工前应充分考虑在标志牌、电话亭、桥梁伸缩缝处的声屏障安装方式;
②基础放线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位置必须准确,标记明显;
(4)按设计要求进行软基处理加固措施。
(5)软土、沼泽地区下层路堤,应采用渗水材料填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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