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实施细则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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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细则

(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条例””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环境监测工作条例( 试行)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遵循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编制, 又立足于我总公司油田行业特点及监测技术力量的实际情况, 既考虑技术发展的科学性、先进性, 又考虑了现实性、可行性。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油田行业环境监测部门内部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废水的监测

第四条监测点的确定: 按废水性质分为A、B两类。

A类: 直接排入河道、明渠、灌渠的石油开发生产废水。

B类: 其它废水和钻井废水、洗井废水、机修废水等。

第五条排污口管理: 各排污口要有统一的编号和排放情况简介( 废水来源、排放规律、主要污染因子) , 而且在排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牌, A类排放口位置的确定, 必须征得当地环保管理部门的认可。

各排污口应根据废水排放情况而确定废水流量的最佳测量方法。常见的测流方法有流速仪法、浮标法、容称法、溢流堰法等。A类排污口必须设有水量计量装置和自动连续采样装置。

第六条采样法

采集的样品应有代表性, 当前一般采集定时瞬间样品, 应逐步实现采集按水量平均的全天混合样品。

一、A类排放口

( 一) 在堰口落差处采样;

( 二) 在输水泵或管道处采样;

( 三) 在水流湍急部位, 水下( 15-20) cm处采样;

二、B类排放口

根据排放口的实际情况, 由企业环保部门规定采样方法。

三、含硫化物、石油类、悬浮物的废水样品应分别单独定容采样, 全部转移后测定。

四、采集样品后应尽快完成监测分析工作, 如需保存样品, 应遵守有关规程。

第七条监测项目及频率

一、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及各行业废水排放的实际情况和废水治理的现有水平, A类排放口的监测项目和监测频率见表7.1。

二、对于产生连续排放废水的基本有规律的B类排放口, 每年采样12次, 对于间歇性生产, 废水排放不太均匀, 量少的B类排污口, 每次排放, 每次监测, 监测项目见表7.2。

表7.1 废水监测项目、频率表

7.2 间歇排放废水监测项目

第八条监测方法

A类排放口应采用国家标准分析方法, 国家尚未颁布标准的项目可采用中国石化总公司标准( 及试行标准) 等, B类排放口可采用总公司环境监测总站同意使用的方法。

第三章废气的监测

第九条监测点的确定

一、排气筒的分类

根据废气的性质、组成及排放特点分为:

第一类: 主要的燃料燃烧废气排气筒;

第二类: 原油及轻质油储运设施的排气设施;

第三类: 已建标的工艺废气排气筒;

第四类: 其它废气排气筒;

二、第一类废气排气筒的确定原则

将燃料燃烧废气的排气筒, 按废气排放量的大小分别排序; 然后计算各自的累计百分率; 再截取相应于各种累计百分率均达到80%( 或略大于80%) 的全部排气筒。

三、对于第二类排气设施, 可视储运设施的特点和所储运油品的性质, 选择有代表性的监测点。

四、第一类废气排气筒和第二类废气监测点确定后, 应将确定结果及理由上报总公司环境监测总站。

第十条监测频率

每年监测一次, 在非正常工况时, 可进行监视性监测。

第十一条采样及测试方法

采样方法具体见( GB9079—1988) 《工业窑炉烟尘测试方法》和( GB5468—1991)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监测方法采用国家标准分析方法或《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第四版) 第十二条监测项目见表12.1

表12.1 废气监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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