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1996-463号)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各市、县环境保护局:《江苏省排污口设臵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业经我局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同时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一、《江苏省排污口设臵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江苏省环境保护局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臵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臵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臵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六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
《安全管理制度》之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六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
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建设项目需设置排污口,必须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凡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废水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
环保部门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必须明确允许设置排污口的数量、位置和规范化建设要求,并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是对环境保护的一种重要表达方式,通过图形标志的设计和使用,可以有效传达环保理念,引导人们关注环境保护问题。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设计和使用,制定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
一、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设计原则1.1 简洁明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应该设计简洁明了,能够一目了然地传达环保信息,避免过于复杂的设计让人难以理解。
1.2 贴近生活: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设计应该贴近人们的生活实际,能够引起人们的共鸣和关注,激发环保意识。
1.3 具有标志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设计要具有独特的标志性,让人们一眼就能够识别出来,形成一种品牌效应。
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使用范围2.1 公共场所:环境保护图形标志适合在公共场所使用,如公园、学校、商场等,提醒人们注意环保。
2.2 网络平台: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也可以在网络平台上使用,如社交媒体、网站等,传播环保理念。
2.3 商品包装: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可以应用在商品包装上,提醒消费者选择环保产品,促进绿色消费。
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标准化管理3.1 设计审核: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设计需要经过专业审核,确保符合环保理念和标准。
3.2 统一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设计要遵循统一的标准,确保在不同场合和环境下都能够被准确理解。
3.3 更新维护:环境保护图形标志需要定期更新和维护,保持图形标志的新颖性和有效性。
四、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推广与宣传4.1 教育宣传:通过教育宣传活动,向公众介绍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意义和作用,提升人们的环保意识。
4.2 合作交流:与各方合作,共同推广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扩大其影响力和传播范围。
4.3 媒体宣传:利用各类媒体资源,如电视、广播、报纸等,进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宣传,引导公众关注环保问题。
五、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效果评估与调整5.1 数据统计:定期对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数据统计和评估,了解其影响力和效果。
5.2 反馈意见:采集公众和专家的反馈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对环境保护图形标志进行调整和优化。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是一种用于传达环保信息和促进环保意识的重要工具。
通过图形标志的设计和宣传,可以有效地引导公众关注环境问题,提高环保意识,促进环境保护行动的开展。
本文将介绍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实施细则,以帮助更多人了解和遵守环保标志的规定。
一、图形标志的设计原则:1.1 简洁明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应该采用简洁明了的设计风格,易于被公众理解和识别。
1.2 色彩搭配:图形标志的色彩搭配应该符合环保主题,避免使用过于鲜艳或刺眼的颜色。
1.3 图形符号:图形标志的设计应该采用具有代表性的环保符号,如绿色植物、清洁水源等。
二、图形标志的标准规范:2.1 尺寸要求: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尺寸应符合标准规范,以确保在不同场合下都能够清晰展示。
2.2 字体要求:标志中的文字应该清晰可辨,字体大小适中,避免出现模糊或不易识别的情况。
2.3 背景要求:图形标志的背景应简洁干净,避免与标志内容相冲突,以确保标志信息的清晰传达。
三、图形标志的应用范围:3.1 公共场所:环境保护图形标志适用于各类公共场所,如公园、学校、商场等,以提醒人们关注环保问题。
3.2 产品包装:环保图形标志也可以应用于产品包装上,提醒消费者选择环保产品,促进绿色消费。
3.3 宣传活动:环保图形标志还可以用于各类环保宣传活动中,如海报、广告等,以引导公众参与环保行动。
四、图形标志的宣传推广:4.1 媒体宣传:通过各类媒体渠道,如电视、报纸、网络等,进行环保图形标志的宣传推广,提高公众对环保标志的认知度。
4.2 社会活动:组织各类环保主题的社会活动,以环保图形标志为主题,吸引更多人参与环保行动。
4.3 教育培训:开展环保图形标志的教育培训活动,向学生、企业和社会公众传授环保知识,促进环保行为的形成。
五、图形标志的监督管理:5.1 监督机构:建立专门的环保图形标志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环保标志的设计、应用和宣传进行监督和管理。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各市、县环境保护局:《江苏省排污口设臵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业经我局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同时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一、《江苏省排污口设臵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江苏省环境保护局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臵)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臵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臵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臵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六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
废气的常见违法行为有那些?
废气的常见违法行为有那些?1.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以下这些行为都属于废气的无组织排放。
如:机加工行业的切割、焊接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废气;(焊接工艺产生焊接废气,未配备废气收集设施)再如:喷漆、注塑、镀膜、酸洗、钝化、磷化、热塑封、热冲塑、含挥发性化学物质的投料和灌装等工艺产生的废气;(露天喷漆导致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法律链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62条规定:产生粉尘、废气的作业活动具备收集或者消除、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件的,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不得无组织排放。
《**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99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作业单位和个人无组织排放粉尘或者废气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如:喷漆、刷漆、注塑、热塑封、热冲塑等工艺必须在密闭空间中进行。
(标准的喷漆房,密闭空间且配有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又如:丙酮、甲苯、二甲苯、二氯甲烷、芳香胺类等挥发性有机物的投料口,以及含此类物质的灌装口也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
(某企业投料口设置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集气罩)如果确实无法密闭怎么办呢?我们先看看法律法规是否对“无法密闭的活动”进行规定吧。
原来《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1条第3款是有规定的,如造船。
所以,绝大多数“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关于密闭空间,个人的看法:(1)应该设置通风口。
因为通风口的作用是换气,是保证生产区域的废气不至于聚集到一定浓度,而产生化学的或者其他方面的安全问题。
(2)通风口的设置应当优化,而不是千篇一律地设置在屋顶上方。
通风口应当是新风入口,设置时应当通过室内空气及所需考虑气体的比重进行优化,如“比空气重的气体”的通风,通风口应设置在屋顶,回风口(废气收集处理口)设置在侧墙底部;“比空气轻的气体”的通风,通风口和回风口(废气收集处理口)应反过来设施;对于成分比较负责的废气的通风口设置,应通过有关资质部门的核算。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1996年5月17日,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63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全国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设计、定型、制作和使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对标志牌实行定点制作和统一监制。
第三条制作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委托书。
未经许可,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自制标志牌,也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监制的标志牌。
第四条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在实行规范化整治的同时,设置与之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在开发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要明确排污口(源)的规范化整治要求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设置要求,并将其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
第六条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的位置应于污染物排放口(源)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
要求设置高度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第七条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选用立式或平面固定式。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选用立式或平面固定式。
第八条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及其环境监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设置、安装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安装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涂改。
第十条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必须建立登记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制发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
登记证是排污口监督管理档案的原始记录,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及其环境监理机构和排污单位在立标的同时必须按规定填写登记证。
(环保制度)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六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
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建设项目需设置排污口,必须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凡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废水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
环保部门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必须明确允许设置排污口的数量、位置和规范化建设要求,并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引言概述: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是一种用于传达环境保护信息的重要工具,它通过简洁、直观的图形符号,向公众传达环境保护的重要信息。
为了统一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其准确性和权威性,环境保护部制定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该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定义和分类1.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定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是指用于表达环境保护信息的图形符号,包括箭头、叶子、水滴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形象符号。
它通过简洁、直观的方式,向公众传达环境保护的重要信息。
1.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分类根据不同的环境保护内容,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可以分为多个分类,如水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大气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土壤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等。
每一个分类下又可以有多个具体的图形标志,用于传达不同的环境保护信息。
1.3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设计原则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简洁易懂、直观明了、与环境保护相关、具有辨识度。
设计时应考虑到不同人群的文化背景和认知能力,确保图形标志能够被泛博公众准确理解。
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使用范围和要求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使用范围环境保护图形标志适合于各类环境保护宣传活动、产品包装、公共设施标识等场景。
它可以作为环境保护信息的重要组成部份,用于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和采取环境友好的行为。
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使用要求在使用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时,应确保标志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标志的设计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和认证。
同时,标志的使用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用于误导消费者或者进行虚假宣传。
2.3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标识方式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应在相关环境保护信息的宣传资料、产品包装等场景中进行标识。
标志的位置应明显易见,以便公众能够迅速识别和理解。
标志的大小和比例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确保信息传达的效果。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
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各市、县环境保护局:《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业经我局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同时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一、《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江苏省环境保护局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六条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环监[1996]463号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正文:----------------------------------------------------------------------------------------------------------------------------------------------------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1996年5月17日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63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全国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设计、定型、制作和使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对标志牌实行定点制作和统一监制。
第三条制作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委托书。
未经许可,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自制标志牌,也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监制的标志牌。
第四条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在实行规范化整治的同时,设置与之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在开发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要明确排污口(源)的规范化整治要求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设置要求,并将其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
第六条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的距离污染物排放口(源)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
要求设置高度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第七条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选用立式或平面固定式。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选用立式或平面固定式。
第八条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及其环境监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设置、安装和监督管理工作。
8《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1996年5月17日,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63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全国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设计、定型、制作和使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对标志牌实行定点制作和统一监制。
第三条制作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委托书。
未经许可,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自制标志牌,也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监制的标志牌。
第四条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在实行规范化整治的同时,设置与之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在开发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要明确排污口(源)的规范化整治要求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设置要求,并将其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
第六条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的位置应于污染物排放口(源)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
要求设置高度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第七条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选用立式或平面固定式。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选用立式或平面固定式。
第八条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及其环境监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设置、安装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安装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涂改。
第十条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必须建立登记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制发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
登记证是排污口监督管理档案的原始记录,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及其环境监理机构和排污单位在立标的同时必须按规定填写登记证。
99.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96-05-17 生效日期: 1996-07-01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 环监[1996]463号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一1995;GB15562.2一1995)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第二条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全国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设计、定型、制作和使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对标志牌实行定点制作和统一监制。
第三条制作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环境保护局签的发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委托书。
未经许可,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自制标志牌,也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监制的标志牌。
第四条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在实行规范化整治的同时,设置与之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在开发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要明确排污口(源)的规范化整治要求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设置要求,并将其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
第六条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的距离污染物排放口(源)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
要求设置高度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第七条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揭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选用立式或平面固定式。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选用立式或平面固定式。
第八条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及其环境监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设置、安装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安装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涂改。
第十条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必须建立登记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制发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
危化品企业环保废气废水排污口标识牌要求(最新)
危化品企业环保废气废水排污口标识牌要求废水排放口、固定噪声源、固体废物贮存和排气筒必须按照《江西省排污口设置与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进行建设,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量、便于监督管理。
同时要求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图形标志牌。
1、排污口标志设置的基本要求(1)一切排污者的排污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标志牌按标准制作。
①图形颜色及装置颜色:提示标志:底和立柱为绿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白色。
警告标志:底和立柱为黄色,图案、边框、支架和文字为黑色。
②辅助标志内容:③排放口标志名称;④单位名称;⑤编号;⑥污染物种类;⑦××环境保护局监制;⑧辅助标志字型:黑体字。
⑨标志牌尺寸:⑩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提示标志:480×300mm警告标志:边长420mm○11立式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提示标志:420×420mm。
警告标志:边长560mm。
Ⅱ、高度:标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m地下0.3mⅢ、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应设置在距排污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
设置高度一般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Ⅳ、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示例图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图(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应设置在距排污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
设置高度一般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2、排污口标志设置的特别要求(1)噪声排放源标志牌应设置在距选定监测点较近且醒目处。
固定噪声污染源对边界影响最大处,须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的规定,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点,并在该处附近醒目处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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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试行)
(1996年5月17日,国家环保局环监[1996]463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全国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设计、定型、制作和使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对标志牌实行定点制作和统一监制。
第三条制作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环境保护局签发的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委托书。
未经许可,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自制标志牌,也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监制的标志牌。
第四条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必须在实行规范化整治的同时,设置与之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在开发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时,要明确排污口(源)的规范化整治要求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设置要求,并将其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
第六条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的距离污染物排放口(源)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
要求设置高度为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
第七条一般性污染物排放口(源)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选用立式或平面固定式。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选用立式或平面固定式。
第八条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及其环境监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设置、安装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安装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或涂改。
第十条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必须建立登记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制发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
登记证是排污口监督管理档案的原始记录,各级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及其环境监理机构和排污单位在立标的同时必须按规定填写登记证。
第十一条排污口位置和污染物种类等有变化时,使用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排污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经批准后变更标志牌和登记证相应的内容。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的日常维护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必须保持清晰完整。
用户必须经常检查,发现外形损坏、颜色污染或有变化、褪色等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必须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及其环境监理机构要把对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检查作为日常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第十四条违反本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登记证的制作、安装和维护等所需费用,应由排污单位支付;对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现行排污费的使用政策规定,从污染治理补助资金(或基金贷款)中予以补助。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1996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