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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2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2篇)

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武汉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提高城市建设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活动,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等。

第三条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高效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优先发展生态文明,注重人文关怀,提高城市品质,推进城市功能优化、空间结构合理和环境质量提升。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的战略性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长期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要紧密结合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规划要求,明确城市发展目标和定位,提出有针对性的规划措施和建议。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区的划分,包括居住区、工业区、商业区、交通枢纽、生态绿地等,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要注重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提升城市的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建筑规划的具体实施方案,对城市发展及建设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规定。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具有实际可行性。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合理划定建设用地范围,包括土地用途和规模布局的控制要求,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注重交通组织和交通设施的规划,提供合理便利的交通条件,保障城市的交通运行效率。

第四章专项规划第十二条专项规划是指城市建设和发展中涉及特定领域的规划,如环境规划、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等。

第十三条专项规划的编制应结合具体领域的特点和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障特定领域的发展和保护。

第十四条专项规划要注重保护和传承城市的历史文化遗产,合理规划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和措施,维护城市的历史文化特色。

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赤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1.总则1.0.1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1.0.2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定为依据~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范意图为目的~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强化规划设计与管理结合、规划设计与开发衔接~将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宏观控制要求~转化为微观控制的规划编制层次。

1.0.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对象主要是城市近、中期建设地域中的新区,含开发区,或旧城改建地区。

其规划成果是城市建设管理、修建设计和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

1.0.4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生效。

1.0.5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定。

1.0.6本规定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1 ——赤壁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胡杰】赤壁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2.规划基础资料2.0.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对所在城市的建设发展历史、现状及规划等情况作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2.0.2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2.0.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收集以下基础资料:2.0.3.1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区的规划要求及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2.0.3.2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1/2000,~其用地分类应分至小类和补充细分类,2.0.3.3人口分布现状资料: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人口构成等,2.0.3.4建筑物现状资料:建筑物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2.0.3.5公共设施规划与分布情况,2.0.3.6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资料及专项工程规划资料,2.0.3.7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2.0.3.8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2.0.3.9所在城市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资料及城市环境质量资料,2.0.3.10有关部门对该地区的要求及近期建设项目内容。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法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方法
第二章 现状调查内容分析要点与专题研究................................................................................. 3 2.1 资料收集与现状调查分析............................................................................................... 3 2.2 专题研究........................................................................................................................... 3
1.在现状调研阶段,向有关部门征求 其意见。 2.在初步方案、正式方案阶段应向甲 方提供合格成果和进行现场汇报。 3.在成果与论证审查阶段,应做好协 助工作。
为报批归档提供合格的材料
质量与服务保障
甲方工作进行组织、执行、监督。
2
第二章 现状调查内容分析要点与专题研究
2.1 资料收集与现状调查分析
1、规划编制单位组织人员到项目区范围进行现场踏勘拍照,对现状的土地 利用、现状建筑、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以及道路交通调查研 究。
第五章 控规编制成果要求............................................................................................................. 9 5.1 管理文件........................................................................................................................... 9 5.1.1 规划文本的基本目录与具体内容要点 ................................................................. 9 5.1.2 图则的基本图式与编制要求............................................................................... 11 5.1.3 规划图纸的基本目录........................................................................................... 11 5.2 技术文件......................................................................................................................... 12 5.2.1 规划说明书的基本目录与编写要求 ................................................................... 12 5.2.2 基础资料汇编要求............................................................................................... 14 5.2.3 专题研究报告....................................................................................................... 15

控制详细规划编制

控制详细规划编制
谈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一、相关法律、法规对控制 性详细规划的定位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5)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 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 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6)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 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7)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 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
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制。 第十六条 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 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 第十七条 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 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 的采纳结果公示。 第二十四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 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 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 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基本原则
1、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2、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总体 要求。 3、统筹兼顾,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处理好局部与整体、 近期与长远之间关系。 4、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 可实施性。 5、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人文资源,协调发展需求与规 划合理性。

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流程

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流程

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流程1.确定规划设计目标:首先,需要明确规划设计的目标,并确保其与组织的整体战略目标相一致。

目标可以包括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提高质量等方面。

2.收集和分析数据:在制定规划设计前,需要收集和分析相关的数据。

这可以包括组织的历史数据、市场数据、行业趋势等。

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帮助确定问题的根源,并为后续的规划设计提供依据。

3.制定工作计划:在收集和分析数据之后,需要制定一个具体的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应包括规划设计的时间表、人员分工、所需资源等。

同时,工作计划应具备可操作性,确保能够按时完成规划设计。

4.制定规划设计方案:在制定规划设计方案时,需要根据目标和数据分析的结果来制定具体的措施。

措施可以包括改善生产流程、优化供应链、提高员工培训等方面。

同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可行性、可执行性、风险等来确保方案的有效性。

5.实施规划设计:根据制定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开始实施规划设计。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确保各项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及时跟踪进展情况。

同时,应与相关的部门和人员进行必要的协调与沟通,以确保规划设计的顺利实施。

6.监控和评估:在实施规划设计后,需要进行监控和评估。

监控过程应包括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以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评估过程应包括定期对规划设计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和改进。

7.持续改进:规划设计是一个持续循环的过程,应不断进行改进和优化。

在评估过程中,应分析所获得的数据和反馈,并根据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通过持续改进,可以不断提高规划设计的效果和执行力。

以企业生产效率提升为目标,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流程如下:1.确定规划设计目标:公司目标是提高生产效率,同时降低成本和提高质量。

2.收集和分析数据:收集历史数据、市场数据以及员工反馈,分析生产流程中的瓶颈和问题。

例如,发现一些工序平均处理时间较长。

3.制定工作计划:制定工作计划,包括分析数据的时间、分工、所需资源等细节。

《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程序》

《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程序》

《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程序》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程序目录1、总则 (2)2、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编制内容 (4)3、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编制内容 (6)4、附件 (11)1、总则1.1为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加强城市规划的执行力,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实现规划编制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结合武汉市城市发展和规划管理要求,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武汉市都市发展区及远城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市域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1.3 为保障规划的可操作性,合理衔接规划管理工作,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分级编制、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分级调整”的原则,以《武汉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则》确定的控规编制单元和控规管理单元两层地域划分为载体,形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控规导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以下简称控规细则)两级规划控制体系。

控规导则是以落实武汉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目标,以控规编制单元为载体,对区域功能、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市、区级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作出进一步规划控制、直接指导控规细则的编制;控规细则以落实控规导则为目标,以控制管理单元为载体,对单元内主导属性、整体控制指标、居住区级各类设施进行控制,直接指导规划咨询编制,满足规划管理的要求。

1.4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合理解决规划刚性和弹性,控规导则和控规细则的控制内容均分为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两部分。

强制性内容是刚性内容,审批、调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可以直接指导规划管理的内容;指导性内容是弹性内容,必须经过进一步规划论证才能指导规划管理,调整必须符合规划合理性的内容。

1.5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采取实线控制和虚线控制的方式进行用地控制。

实线控制是指进行实线控制的用地,在法定文件附图中用实线划定,对地块的位置、边界形状、建设规模、设施要求均不得作出更改。

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doc

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doc

《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附国务院批复文件1楼发表于2010-3-15 10:01 | 只看该作者| 正序看帖| 打印本帖最后由Sunlam 于2010-3-15 10:05 编辑《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总则一、编制背景1.《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年)》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以来,对武汉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规划确定的2010年主要发展目标已提前实现。

为落实新时期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施“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引导城市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建设部批准,武汉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武汉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规划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2.总体规划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抓住国际国内制造业加快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和区域城市化加速发展的战略机遇,全面落实“五个统筹”和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武汉城市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城乡统筹,建设最适宜创业和居住的城市。

3.总体规划本着延续历史,面向未来,立足武汉城市发展的新形势、新格局和新挑战,突出按照“战略性、科学性、协调性、法制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划原则,确定规划的主要任务是:(1)突出城市发展重点和方向,拉开城市空间发展框架,调整优化主城区空间布局,建立开放式城市空间结构体系。

(2)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积极促进工业化发展,提高城市综合实力。

(3)培育和提升金融商贸、科教文化、交通物流和通信信息产业功能,形成系统完整、特色突出、集聚力强、辐射面广的现代服务功能体系,增强中心城市多元化服务能力。

(4)建设城市快速道路系统和轨道交通系统,构建现代化的城市交通体系和高效便捷的区域一体化交通网络,进一步提高市政基础设施的服务能力。

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正文)

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正文)

1总则1.0.1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1.0.2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定为依据,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意图为目的,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强化规划设计与管理结合、规划设计与开发衔接,将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宏观控制要求,转化为微观控制的规划编制层次。

1.0.3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对象主要是城市近、中期建设地域中的新区(含开发区)或旧城改建地区。

其规划成果是城市建设管理、修建设计和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

1.0.4 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生效。

1.0.5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定。

1.0.6 本规定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2 规划基础资料2.0.1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对所在城市的建设发展历史、现状及规划等情况作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2.0.2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2.0.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收集以下基础资料:2.0.3.1 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区的规划要求及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2.0.3.2 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1/2000),其用地分类应分至小类和补充细分类;2.0.3.3 人口分布现状资料: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人口构成等;2.0.3.4 建筑物现状资料:建筑物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2.0.3.5 公共设施规划与分布情况;2.0.3.6 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资料及专项工程规划资料;2.0.3.7 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2.0.3.8 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2.0.3.9 所在城市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资料及城市环境质量资料;2.0.3.10 有关部门对该地区的要求及近期建设项目内容3规划内容3.0.1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编制内容:3.0.1.1 确定规划区性质、规划、发展方向或目标,划定规划区用地范围,确定规划结构、功能分区、用地布局及用地构成,提出规划控制要求;3.0.1.2 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3.0.1.3 规定各地块的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数等控制指标;提出建地间距、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等要求;3.0.1.4 规定规划区内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项目、规模及分布位置等;3.0.1.5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主次干路为依据,深化规划区内各级支路,并确定其走向、线型、断面形式、交叉点坐标及标高,确定交通设施位置及规模,确定用地竖向规划原则、地块控制标高;3.0.1.6 确定输配水管网布置原则、布置方式、管长、管径、控制点标高、给水设施的位置及规模;3.0.1.7 计算汇水总量、确定排水体制、排水管(渠)管长、管径、控制点标高、排水设施位置及规模;3.0.1.8 确定电力、电信线的布置原则、布置方式、管长、管(沟)断面尺寸、工程设施位置及规模;3.0.1.9 确定燃气、供热工程管线的布置原则、布置方式、管长、管径、工程设施位置及规模;3.0.1.10 提出绿化配置要求,规定绿化基调、骨干树种、各类植物配植比等;3.0.1.11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3.0.1.12 提出城市设计控制要求,包括空间环境、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景观构成等。

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1、总则1.0.1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系统性、标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1.0.2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定为依据,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标准意图为目的,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强化规划设计与管理结合、规划设计与开发衔接,将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宏观控制要求,转化为微观控制的规划编制层次。

1.0.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对象主要是城市近、中期建设地域中的新区〔含开发区〕或旧城改建地区。

其规划成果是城市建设管理、修建设计和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

1.0.4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生效。

1.0.5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定。

1.0.6本规定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2、规划基础资料2.0.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对所在城市的建设发展历史、现状及规划等情况作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2.0.2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2.0.3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收集以下基础资料:2.0.3.1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区的规划要求及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2.0.3.2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1/2000〕,其用地分类应分至小类和补充细分类;2.0.3.3人口分布现状资料: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人口构成等;2.0.3.4建筑物现状资料:建筑物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2.0.3.5公共设施规划与分布情况;2.0.3.6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资料及专项工程规划资料;2.0.3.7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2.0.3.8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2.0.3.9所在城市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资料及城市环境质量资料;2.0.3.10有关部门对该地区的要求及近期建设项目内容。

1-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稿)

1-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稿)

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稿)1、总则1.1为加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城乡规划的执行力,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实现规划编制的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武汉市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要求,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武汉市都市发展区及远城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不包括风景区),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1.3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控规编制单元和控规管理单元两个层次,形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简称“控规导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简称“控规细则”)两级规划体系。

控规导则是以落实武汉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目标,以控规编制单元为平台,对单元内的功能、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居住区级及以上公共设施和重要市政基础设施等进行规划控制。

控规导则主要是指导控规细则的编制。

控规细则以落实控规导则为目标,以控规管理单元为平台,对单元内主导用地属性、整体控制指标、居住区及居住小区各类设施进行规划控制。

控规细则主要是直接指导规划咨询编制,并用于日常的规划管理。

1.4控规导则和控规细则的控制内容均划分为法定文件和指导性文件两部分。

法定文件是城乡规划管理的根本依据,必须予以公示,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指导文件是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指导依据,必须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1.5控制方式主要有实线控制、虚线控制、点位控制和指标控制等。

点位控制可结合相邻地块开发与其他项目进行联合建设。

1.6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本规程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1.7本规程将根据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发展的需要做进一步的充实、完善。

1.8本规程解释权属武汉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2、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编制内容控规导则的法定文件主要包括功能定位、“五线”(即红线、绿线、紫线、黄线、蓝线、黄线等)、公共配套设施和其他控制;指导文件主要包括人口规模、规划用地控制、管理单元划分、建设强度指标控制。

2.1法定文件2.1.1功能定位控制确定编制单元的主导功能。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方法(程序、内容、深度、要求)基础资料搜集的基本内容已经批准(或正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与分区规划的技术文件及相关规划成果;规划范围已经编制完成的各类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的技术文件;地方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细则、管理技术规定、统一技术措施等规划编制和管理文件,地方规划与建筑管理相关标准,如居住区配套、配建停车、公共安全防护、城市形象与风貌管理等系列规范与准则;准确反映近期现状的地形图(1:1000~1:2000),相关遥感信息地图和影像图;规划范围现状人口详细资料,包括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人口构成等;土地利用现状资料(1:1000~1:2000),规划范围及周遍用地情况,土地产权与地籍资料,包括城市中划拨用地、已批在建用地等资料,现有重要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重要企、事业单位、历史保护、风景名胜等资料;道路交通(道路定线、交通设施、交通流量调查、公共交通、步行交通等)现状资料及相关规划资料;市政工程管线(市政源点、现状管网、路由等)现状资料及相关规划资料;公共安全及地下空间利用现状资料;建筑现状(各类建筑类型与分布、建筑面积、密度、质量、层数、性质、体量以及建筑建筑特色等)资料;土地经济(土地级差、地价等级、开发方式、房地产指数)等现状资料;其它相关(城市环境、自然条件、历史人文、地质灾害等)现状资料。

规划调研资料汇总形成基础资料汇编。

调研与分析的基本要求在详尽的现状调研基础上,梳理地区现状特征和规划建设情况,发现存在问题并分析其成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相关规划建议。

从内因、外因两方面分析地区发展的优势条件与制约因素,分析可能存在的威胁与机遇。

对现有重要城市公共设施、基础设施、重要企、事业单位等用地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可能的规划调整动因、机会和方式。

基本分析内容应包括:区位分析、人口分布与密度分析、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建筑现状分析、交通条件与影响分析、城市设计系统分析、现状场地要素分析、土地经济分析等,根据规划地区的建设特点可适当增减分析内容,并根据地方实际需求,在必要的条件下针对重点内容进行专题研究。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程序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程序

(5)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控制。其控制内容如建筑形
体、艺术风格、整体组合、空间尺度、建筑色彩搭配 和标志性建筑物及标志物等,均须在控制性详细规划 中具体体现
(6)工程管线控制。这是对工程管线规划进行补充、
完善、深化后,对各类工程管线的管经、走向和工程 设施项目的相应指标进行控制。 综上所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的指标确定阶 段,也是设计中最为繁重和复杂的阶段。在方案编制 初期,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征求辅导教师以及建设单 位和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反复修改方案直至方案确 定。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内容
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类,规定性 指标是在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管理时必须执行 的指标;指导性指标是供管理者和设计者参考的指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了十项规定性指标(称为基本控 制指标)。基本控制指标中某些指标包括两个以上的 内容时(如出入口位置)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 种。需要选用增加其他指标时,基本控制指标不得省 略。 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确定基本控制指标的要素,供 规划设计时参照执行。
2.编制规划方案和初步确定控制指标 经过调研与分析,应在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指导下
进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其编制必须包括以土地 使用控制为主要内容(土地使用性质细分及其兼容范 围控制、土地使用强度控制),以控制综合环境质量 (城市主要公共设施与配套服务设施控制、道路及其 设施与内外道路关系控制、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控制、 工程管线控制等)为重点的六个方面。具体的编制程 序如下。 (1)土地使用性质细分及其兼容范围控制:该控制是 在控制性详规编制阶段,将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宏 观意图,深入转化,具体落实到每片、块建设用地上 进行全面控制和为满足土地出让转让提出标底条件及 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核心问题,在这一过程中 必须进行“定性、定量、定位、定界”的具体控制如 下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0•【字号】武政[2004]32号•【施行日期】200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2004〕32 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人民政府同意《武汉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武汉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市计委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十一五”规划是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后的第一个 5 年规划,编制和实施好这一规划,对于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根据国家、省“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部署,研究提出武汉市“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规划是政府行使经济社会管理职责的重要依据。

编制“十一五”规划,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统筹兼顾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要以人为本,用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统揽工作全局;要牢牢抓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紧紧围绕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以发展为主题,主攻结构调整和环境创新,加快推进全市现代化建设;要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规划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全市人民最大程度地享受到改革和发展的实惠。

(一)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理念,更多地把增加居民收入、扩大就业、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放到规划编制的重要位置。

(二)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改变片面追求GDP 增长的规划思路,坚持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全面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城镇(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流程

城镇(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流程

城镇(乡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流程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规定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二、编制程序
1、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请示,经县人民政府批复编制(红头文件)。

2、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3、镇人民政府与规划设计单位签订规划编制合同(或镇人民政府委托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签订规划编制合同)。

4、规划编制单位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资料收集与现状踏勘工作。

基础资料收集包括:地形图、用地权属、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情况、和各类设施现状、生态环境及历史沿革等。

5、初步方案编制阶段:设计单位制定各种相关研究专题及相关图纸绘制工作,与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进行初步方案沟通交流后,修改完善基础上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初步方案,征求县人民政府相关意见。

6、汇总相关意见修改方案,汇编阶段性成果,与镇人民政府、县住建局多次沟通交流,并向县人民政府征求意见。

7、对前几次方案沟通相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8、根据专家评审会意见深化完善方案。

9、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编制完成后,依法将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采取网上公示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天。

10、公示期满,规划部门整理、汇总公众意见,并作为规划成果的附件,同成果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

11、规划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红头文件),从批准之日起按照政府批复进行实施规划。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武政办〔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6〕7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30日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武汉跨越发展,我市启动了《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编制工作,同步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三大规划统称为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为科学、务实、高标准、高水平地做好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化落实“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和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等国家战略部署,按照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大都市的总体目标,与“十三五”规划有效衔接,研究我市2049年迈入世界城市行列的发展路径,明确我市2016—2030年的发展战略目标和方向,为武汉中长期城市发展提供指导。

二、工作组织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关注度高,要按照“全市统筹、专家领衔、专业团队、开门规划”的原则,积极推进相关工作。

(一)加强领导,全面统筹成立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具体人员名单附后),负责统筹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程序》

《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程序》

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程序目录1、总则 (2)2、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编制内容 (4)3、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编制内容 (6)4、附件 (11)1、总则1.1为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加强城市规划的执行力,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实现规划编制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结合武汉市城市发展和规划管理要求,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武汉市都市发展区及远城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市域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1.3 为保障规划的可操作性,合理衔接规划管理工作,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分级编制、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分级调整”的原则,以《武汉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则》确定的控规编制单元和控规管理单元两层地域划分为载体,形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控规导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以下简称控规细则)两级规划控制体系。

控规导则是以落实武汉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目标,以控规编制单元为载体,对区域功能、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市、区级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作出进一步规划控制、直接指导控规细则的编制;控规细则以落实控规导则为目标,以控制管理单元为载体,对单元内主导属性、整体控制指标、居住区级各类设施进行控制,直接指导规划咨询编制,满足规划管理的要求。

1.4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合理解决规划刚性和弹性,控规导则和控规细则的控制内容均分为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两部分。

强制性内容是刚性内容,审批、调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可以直接指导规划管理的内容;指导性内容是弹性内容,必须经过进一步规划论证才能指导规划管理,调整必须符合规划合理性的内容。

1.5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采取实线控制和虚线控制的方式进行用地控制。

实线控制是指进行实线控制的用地,在法定文件附图中用实线划定,对地块的位置、边界形状、建设规模、设施要求均不得作出更改。

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正文)

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正文)

1?总?????则1.0.1?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城市建设的有序发展,增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1.0.2?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定为依据,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意图为目的,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详细规定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强化规划设计与管理结合、规划设计与开发衔接,将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宏观控制要求,转化为微观控制的规划编制层次。

1.0.3?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对象主要是城市近、中期建设地域中的新区(含开发区)或旧城改建地区。

其规划成果是城市建设管理、修建设计和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

1.0.4? 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生效。

1.0.5?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其它有关技术规定。

1.0.6? 本规定由湖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2 规划基础资料2.0.1?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对所在城市的建设发展历史、现状及规划等情况作深入调查研究,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

2.0.2?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2.0.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收集以下基础资料:2.0.3.1? 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区的规划要求及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2.0.3.2? 土地利用现状图(1/1000-1/2000),其用地分类应分至小类和补充细分类;2.0.3.3? 人口分布现状资料: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人口构成等;2.0.3.4? 建筑物现状资料:建筑物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2.0.3.5? 公共设施规划与分布情况;2.0.3.6? 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资料及专项工程规划资料;2.0.3.7? 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2.0.3.8? 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2.0.3.9? 所在城市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自然资料及城市环境质量资料;2.0.3.10? 有关部门对该地区的要求及近期建设项目内容3??? 规划内容3.0.1?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编制内容:3.0.1.1? 确定规划区性质、规划、发展方向或目标,划定规划区用地范围,确定规划结构、功能分区、用地布局及用地构成,提出规划控制要求;3.0.1.2? 详细规定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3.0.1.3? 规定各地块的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容积率、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数等控制指标;提出建地间距、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等要求;3.0.1.4? 规定规划区内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项目、规模及分布位置等;3.0.1.5?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中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主次干路为依据,深化规划区内各级支路,并确定其走向、线型、断面形式、交叉点坐标及标高,确定交通设施位置及规模,确定用地竖向规划原则、地块控制标高;3.0.1.6? 确定输配水管网布置原则、布置方式、管长、管径、控制点标高、给水设施的位置及规模;3.0.1.7? 计算汇水总量、确定排水体制、排水管(渠)管长、管径、控制点标高、排水设施位置及规模;3.0.1.8? 确定电力、电信线的布置原则、布置方式、管长、管(沟)断面尺寸、工程设施位置及规模;3.0.1.9? 确定燃气、供热工程管线的布置原则、布置方式、管长、管径、工程设施位置及规模;3.0.1.10? 提出绿化配置要求,规定绿化基调、骨干树种、各类植物配植比等;3.0.1.11?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3.0.1.12? 提出城市设计控制要求,包括空间环境、建筑体量、体型、色彩、景观构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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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程序目录1、总则 (2)2、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编制内容 (4)3、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编制内容 (6)4、附件 (11)1、总则1.1为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加强城市规划的执行力,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实现规划编制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结合武汉市城市发展和规划管理要求,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武汉市都市发展区及远城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市域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1.3 为保障规划的可操作性,合理衔接规划管理工作,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分级编制、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分级调整”的原则,以《武汉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则》确定的控规编制单元和控规管理单元两层地域划分为载体,形成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以下简称控规导则)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以下简称控规细则)两级规划控制体系。

控规导则是以落实武汉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目标,以控规编制单元为载体,对区域功能、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市、区级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等作出进一步规划控制、直接指导控规细则的编制;控规细则以落实控规导则为目标,以控制管理单元为载体,对单元内主导属性、整体控制指标、居住区级各类设施进行控制,直接指导规划咨询编制,满足规划管理的要求。

1.4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满足规划管理需求为导向,合理解决规划刚性和弹性,控规导则和控规细则的控制内容均分为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两部分。

强制性内容是刚性内容,审批、调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可以直接指导规划管理的内容;指导性内容是弹性内容,必须经过进一步规划论证才能指导规划管理,调整必须符合规划合理性的内容。

1.5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采取实线控制和虚线控制的方式进行用地控制。

实线控制是指进行实线控制的用地,在法定文件附图中用实线划定,对地块的位置、边界形状、建设规模、设施要求均不得作出更改。

虚线控制是指进行虚线控制的用地,对地块的位置、规模及设施要求不得作出更改,但其边界形状可根据具体方案略作调整。

1.6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符合本规程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1.7本规程将根据规划编制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发展的需要做进一步的充实、完善。

1.8本规程解释权属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2、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编制内容控规导则是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重要内容。

主要以落实武汉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目标,以控规编制单元为载体,将分区规划的有关内容转化为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强制性内容主要在编制单元内部,落实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确定的强制性控制内容,包括五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指导性内容是依据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要求,按照规划合理性,确定编制单元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用地布局和空间形态的总体安排,以指导规划管理和控规细则的编制。

2.1强制性内容2.1.1“五线”控制(1)道路红线控制确定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30米)的控制红线和转弯半径;1、2、4号线快速轨道交通控制线。

(2)绿地控制确定城市市、区级公园绿地界线;确定重要的城市防护绿地界线(包括三环线防护绿地界线;江、河、湖、山体(详见(4))的防护绿地界线;重要生态廊道和绿化隔离带界线;17类主要的市政基础设施(详见(5))的防护绿地界线)。

(3)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紫线确定国家、省、市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和建设控制地带边界线。

(4)水体保护蓝线确定江、河、(包括长江、汉江)、湖(包括主城区小南湖、换子湖、菱角湖、西湖、北湖、竹叶海、塔子湖、机器荡子、后襄河、四美塘、野芷湖、杨春湖、东湖、沙湖、内沙湖、月湖、三角湖、莲花湖、南太子湖、北太子湖、龙阳湖、墨水湖、紫阳湖、南湖、水果湖、晒湖等26个湖泊)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

(5)城市基础设施黄线确定铁路线、堤防保护线、排水廊道线、11万伏以上的高压廊道线和水厂、电厂、气源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公交场站、给水加压站、雨水泵站、变电站、消防站、垃圾转运站和环卫车辆停保场等市政设施,共16类;2.1.2公益性公共设施确定各类市、区(包括行政区和地区)公益性文化娱乐设施和体育设施控制规模和点位;确定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医疗卫生设施控制规模和控制范围;确定市、区级社会福利设施控制规模和点位;确定武汉市中小学教育设施规模和控制范围。

2.2指导性内容2.2.1功能定位对编制单元的主导功能的描述,突出其功能的特殊性。

2.2.2人口容量确定编制单元规划控制的居住人口数量,按人口密度分区控制指标确定。

2.2.3用地性质控制包括主导用地控制和用地非兼容性控制。

主导用地控制是为确保编制单元主导功能的实现,通过确定编制单元用地平衡表(用地分类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提出主导用地在建设用地中所占的比例下限;用地兼容性控制参照《武汉市用地兼容性控制要求》。

2.2.4开发强度指引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确定控制编制单元强度分区,对编制单元的开发强度进行总体控制,形成分区开发强度指引。

2.2.5特色意图区控制指引根据《武汉市空间形态特色研究》的要求,对分区城市特色进行进一步研究,确定控规编制单元的特色等级,明确特色意图区的特色定位、建筑高度和历史地段划定控制范围线。

2.2.6市政设施控制指引公共停车场和加油站加汽战的控制规模和点位;快速轨道交通控制范围线(除1、2、4号线以外快速轨道线);其它市政基础设施相关控制指标。

2.2.7指标控制体系居住区以下级别的各类控制指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武汉市地方标准的要求,主要包括公共服务设施相关指标、绿化指标和控制要求。

2.2.8规划管理单元控制在分区范围内,以控规编制单元为基础,初步划定规划管理单元。

3、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控规细则以《控规导则》为依据,以控规管理单元为载体,对分区规划对各类用地和设施所提出的定性、定量、定位等控制内容进行进一步落实和细分,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核心。

其内容包括强制性和指导性两个部分。

3.1强制性内容3.1.1指标控制体系(1)管理单元划分落实和校准各管理单元范围线。

(2)用地性质控制确定各管理单元的主导用地性质和用地非兼容性控制。

主导性质按照管理单元承担的市、区级重要功能或用地规模超过50%的使用功能确定。

(3)平均净容积率确定各管理单元平均净容积率。

3.1.2“五线”控制(1)道路红线控制落实《控规导则》对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及快速轨道线(≥30米)的控制要求。

划定管理单元中城市支路(旧城≥7米,新区≥15米)的位置、标准断面红线宽度。

(2)城市绿线控制落实《控规导则》对市、区级公园绿地的控制要求。

划定管理单元中居住区级城市公共绿地中的公园绿地的规模和界线,确定街头绿地的规模和点位;划定管理单元中的生产绿地以及用于城市道路、主要市政基础设施、水体保护、重要生态廊道和绿化隔离带的防护绿地界线。

对城市绿线控制用地采用虚线控制方式,即不得对用地的位置、规模及设施要求作出更改,但可根据下层次规划或具体设计方案对用地的边界形状略作调整。

在城市绿线控制用地内,公共绿地允许建设与公园性质相关的休闲活动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其中游乐公园、其他专类公园及街旁绿地的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防护绿地内允许安排市政管廊和其他小型市政设施。

(3)城市紫线控制落实《控制导则》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紫线控制要求。

划定管理单元中市级、区级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界线。

(4)城市蓝线控制落实《控规导则》对水体保护蓝线的控制要求。

(5)城市黄线控制落实《控制导则》对城市基础设施黄线的控制要求。

进一步确定公共停车场、通信机楼、邮政局、加油加气站等市政基础设施的规模和点位控制要求。

确定污水泵站、储气站、天然气接收站、热力中继泵站、及其他专用管廊的规模及界线。

对黄线控制用地采用虚线控制和点位控制两种方式。

要求进行虚线控制的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对其用地的位置、规模及设施要求作出更改,但可根据下层次规划或具体设计方案对用地的边界形状略作调整;要求进行点位控制的设施,在确保规模的前提下,可结合相邻地块开发与其它项目进行联合建设,并在用地一览表备注栏中注明其用途、面积、配置要求等。

3.1.3公益性公共设施规划控制公益性公共设施包括非经营性的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落实《控规导则》对市、区级公益性公共设施的控制要求。

划定居住区级公益性公共设施的使用性质、规模、数量和附属控制要求。

确定居住区级以下级别公益性公共设施点位和规模。

在确定设施点位和规模的前提下,公益性公共设施可采用虚线控制方式和点位控制方式,由用地控制变为指标控制予以落实。

3.2指导性内容3.2.1指标控制体系(1)净用地面积:确定管理单元净用地面积(单元内各地块净用地面积之和),单位为公顷。

(2)人口容量:依据《控规导则》的人口容量控制要求,确定管理单元内的人口规模。

(3)地块用地性质及兼容性控制:根据《武汉市用地兼容性技术规定》,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及可兼容性质。

(4)容积率控制:根据《控规导则》对开发强度的总体控制要求,确定管理单元内居住、公共设施、工业等用地的基准容积率及极限容积率。

(5)建筑总量控制:确定管理单元内各类用地建筑总量上限控制要求。

(6)绿地率控制:确定管理单元内各类用地绿地率下限控制要求。

(7)建设密度控制:确定管理单元内各类用地建设密度上限控制要求。

(8)配套设施:参照相关规划法规,根据管理单元内用地性质,确定规划配置的居住区以下级别配套设施内容及数量,包括开闭所、公共厕所、托儿所、邮电所、街道办事处等。

(9)停车泊位:参照相关规划法规,地块内必须建设的与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数下限。

(10)地下空间开发指引:明确地块地下空间的建设容量及指导建议,明确地下空间之间及与其他地下设施的连同要求,提出地下空间建设强度、功能、深度及出入口方位等指导意见。

(11)建筑限高控制指引:依据《控规导则》以及特色意图区规划控制需要,确定管理单元内各类用地建筑高度上限,作为地块规划建设咨询的依据。

(12)建筑退界:确定地块内建筑物垂直投影外轮廓线必须后退于地块边界的距离下限值。

(13)出入口控制:确定允许的适宜机动车开口位置或不允许开口的限制地段。

3.2.2特色意图区规划控制特色意图区是指因城市景观及空间特色塑造,自然和历史风貌保护、轨道交通建设等需要,具有特殊规划建设控制及管理要求的区域。

根据管理单元中的特色意图区的特征要素,如建构筑物、街巷格局、整体风貌、历史文化要素、自然风景要素等,提出特色保护和塑造的原则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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