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控制投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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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控制投资模式

VIE模式

VIE模式((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直译为“可变利益实体”),在国内被称为“协议控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业务实体就是上市实体的VIEs(可变利益实体)。新浪是第一个使用VIE模式的公司。我国1993年时的电信法规规定:禁止外商介入电信运营和电信增值服务,而当时信息产业部的政策性指导意见是,外商不能提供网络信息服务(ICP),但可以提供技术服务。为了海外融资的需要,新浪找到了一条变通的途径:外资投资者通过入股离岸控股公司A来控制设在中国境内的技术服务公司B,B再通过独家服务合作协议的方式,把境内电信增值服务公司C和A连接起来,达到A可以合并C 公司报表的目的。2000年,新浪以VIE模式成功实现美国上市,VIE甚至还得名“新浪模式”。新浪模式随后被一大批中国互联网公司效仿,搜狐、百度等均以VIE模式成功登陆境外资本市场。2007年11月,阿里巴巴也以这一方式实现在香港上市。除了互联网,10余年来,到境外上市传媒、教育、消费、广电类的企业也纷纷采纳这一模式。而随着VIE的风行,美国通用会计准则(GAPP)也专门为此设计了“VIE会计准则”,允许在美上市的公司合并其在中国国内协议控制的企业报表,这一举措解决了困扰中国公司的财报难题。据不完全统计,从2000年至今,通过VIE模式实现境外上市的内资企业约有250家。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证监会建议国务院治理“协议控制模式”(简称VIE)。对此,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昨日在月度新闻发布上表示,目前还不知道这个VIE的报告,但商务部准备和相关部门研究如何规范相关的投资做法和行为。

日前,有报道称中国证监会已向国务院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土豆网等互联网企业境外上市情况的汇报》的报告,报告针对国内企业用VIE模式在境外上市的情况,建议国务院采取行动,治理VIE这种有争议的公司结构。报告还建议此类公司应该先获得商务部的批准许可,才能以此模式在境外上市。

据披露,在我国境外上市的40家互联网公司中,几乎都存在“协议控制”现象。近期,其他非高科技领域的传统企业也越来越多地采取这种非股权控制模式。截至目前,上述协议控制模式几乎完全规避了商务部、发改委及证监会的相关审批。

真正让VIE这种投资方式为公众所知,是不久前阿里巴巴首席执行官马云在支付宝分拆事件中捅破了“协议控制”这层窗户纸,引起了互联网业、投行界以及美国资本市场的高度关注。但监管部门一直未就协议控制明确表态。

有关报告指出,“协议控制”实质上规避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对外资并购的规定。如不明确制止,将来外资企业均可以“协议控制”不属于并购为由,规避国家对外资并购的管理,还可被用来逃避外汇监管、向境外逐步转移资产。此外,这种模式还被指违背外资行业准入政策。

对此,已于9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

审查制度的规定》,首次将“协议控制”纳入监管范围。《规定》称,应从交易的实质内容和实际影响来判断是否属于并购安全审查的范围。

虽然沈丹阳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目前还不知道这个VIE的报告”,但他表示,对于VIE模式,目前还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法规和专门政策加以规范。商务部和有关部门将研究如何防范这种做法。

“协议控制模式”也即市场所称的“新浪模式”。这种模式的实质是:通过合作协议的方式,境外壳公司实际控制境内牌照公司(为保护境外壳公司投资人的“安全”,通常牌照公司的全部股权也被抵押给技术公司,进而由壳公司全权控制),将收入和利润转移到境外壳公司,规避了外资机构不能拥有网络内容服务商牌照(ICP)的问题(即互联网络的外资行业禁入政策),使外资机构得以大量进入原本对其封闭的互联网行业,并控股行业中的龙头企业。

协议控制“协议控制”又称可变利益实体(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VIEs),指企业所拥有的实际或潜在的经济来源,但是企业本身对此利益实体并无完全的控制权,此利益实体系指合法经营的公司、企业或投资。其模式源自新浪网纳斯达克上市时所创造,后被普遍运用于互联网、出版等“外资禁入”行业的企业境外红筹上市,由于其不涉及对境内权益的收购,在十号文生效的背景下,这种红筹模式逐渐被其他“非外资禁入”行业的企业所采用,以规避关联并购审批。“协议控制”模式也被称为“新浪模式”,缘于该模式在新浪网境外红筹上市时首开先河。当时,新浪网也打算采用普通的红筹模式上市,即:实际控制人在境外设立离岸公司,然后实际控制人通过离岸公司,反向收购境内的经营实体公司,从而将境内权益转移至境外,之后再由境外离岸公司申请在境外某证券交易所上市。但是,由于互联网业务(即电信增值业务)是限制外资进入的(外资最高持股不得超过50%),因而离岸公司(被视作外资方)将无法全资收购境内的经营实体。正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律师设计出了“协议控制”模式,即:境外离岸公司不直接收购境内经营实体,而是在境内投资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为国内经营实体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等服务,国内经营实体企业将其所有净利润,以“服务费”的方式支付给外商独资企业;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经营控制权。后来这种模式被众多境外上市的国内互联网企业所复制,继而这种模式进一步扩大至出版、教育等“外资禁入”行业企业的境外上市。

梅新育:协议控制模式可以休矣

围绕支付宝的一场争端,将10余年来通行于境外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的潜规则“协议控制”模式(VIE)端到了光天化日之下,在普遍依靠协议控制结构实现境外上市的互联网企业和相关外资创投机构中引爆了广泛的紧张。议论热度至今未减。眼下的基本判断是,就整个协议控制模式而言,从问世之初就违反了中国法规,对中国主权构成了现实的侵犯和重大潜在隐患,其所适用的境外上市目的也日益不符合相关企业自身和境外资本市场投资者利益,理当终结;从9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迈出了终结这一模式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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