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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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市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

业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依照本规程执行中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

第三条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凡经历国家九年制义务教育,具有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力及以上文凭的应、往届毕业生,均可报读大连市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录取新生。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及户籍簿,在开学前十五天内到学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颁发学生证。学生证所需成本费用应由学校统一支付,不得向学生收取。如学生本人原因造成学生证丢失,费用自理。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须由学校组织体检,如发现患有不能正常接受教育的各类疾病,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半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下学期开学前,经县级及以上医院复查确已痊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延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一个月内,由学校按照本规程填表造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注册学籍,同时将新生基本信息及时录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新生实行秋季注册,截至日期为10月20日。

具体程序:

1、造册:学校按照要求,为新生编班编号,并录入大连市中等职业学校学业管理软件。班级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5人,不多于50人。

2、审核认定:学校按规定时间持相关证件(毕业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学生学籍名册、移动存储盘到上级行政审核认定、备案;

3、学生取得学籍。

第八条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 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

部门。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日期办理注册手续(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印章)。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未经批准而逾期二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联合办学的学校需在每年四月下旬将联合办学协议、开学一个月内将联合办学的学生名册上报上级行政部门备案。招收的学生注册、学籍管理按照“学生在哪,学籍在哪”的原则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或空挂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十一条外籍或无国籍人员及港、澳、台学生进入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按照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我市中小学外籍学生就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大教[2007]61号)办理就读手续。

第三章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

第十三条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原则上为1年。

第四章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复学及退学。

第十五条学籍变动需填写大连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审批(备案)表(以下简称变动表),一式两份,转学需一式三份,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备案。填写要求如下:

1、内容填写要完整;

2、学籍变动理由不能为空,需严格按照本规程要求填写;

3、印章(教务处、学校)齐全;

4、转学由转出学校填写成绩;

5、校长、经手人签字;

6、表格左上方需填写GC/7〃5〃1-02,右上方填写NO.XX(级)-XX(序号)。

第十六条学校批准学生学籍变动后,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并履行相关手续。

4.1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七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然后按下列规程办理:

1、学生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范围内转学,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填写变动表,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2、学生跨省市转学,须经双方学校同意,同时双方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收二年级上学期放假前转入的学生。普通高中学生转入需要高中学生学籍卡。

4、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和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其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它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一年级第一学期放假前可以跨专业大类转专业;二年级第一学期放假前可以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转专业后,原有的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业成绩给予承认。未实行学分制学校的学生转入实行学分制学校的,原有相同或相近课程的成绩,可以折算成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条转学的学生如有市统一质量抽测成绩,到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时需要在学籍变动表后附带原始成绩单的复印件(有转学学生一页,并标明学生),加盖学校印章。

4.2 休学、复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批准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本人未提出申请,连续缺课超过15天,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因病必须休学,需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第二十三条休学每次一学期(或一学年)为期,二次为限。

第二十四条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兵役期限相当。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超过一学期,复学后降级就读。毕业证发放以最初入校学习时间为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前申请复学,经学校核准后,原则上随原班或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八条学生休学期间不需向学校交纳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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