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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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交通部【发布文号】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发布日期】2005-08-20【生效日期】2006-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6月2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张春贤二○○五年八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的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影响内河水域环境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渔船和军队、武警的现役在编船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认可,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六条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有效的防污染证书、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的作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并规范填写。

第七条船员应当具有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要求,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培训、考试和评估,持有有效的职务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2004)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2004)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200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颁布机构 : 交通部发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颁布时间 :2003-11-30 实施时间 :2004-01-01 效力属性 : 有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 (已于2003年11月21日经第15次部务办公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部直属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交通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报为普通货物。

禁止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以及超过交通部规定船龄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第二章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交通部公布的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公布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四章 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
第五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1)船舶污染事 故分为以下等级:
②重大船舶污染 事故:船舶溢油 500吨以上不足 1000吨,或者 造成直接经济损 失1亿元以上不 足2亿元 ③较大船舶污染 事故:船舶溢油 100吨以上不足 500吨,或者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0万元以上 不足1亿元
第七章 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

(1)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 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 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 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 任。
从事船舶水上 拆解作业,造 成海洋环境污 染损害。
船舶未取得并 随船携带防治 船舶污染海洋 环境的证书、 文书; 船舶、港口、 码头、装卸站 未配备防治污 (2)有下 染设备、器材;
①特别重大船舶 污染事故:船舶 溢油1000吨以 上,或者造成直 接经济损失2亿 元以上
④一般船舶污染 事故:船舶溢油 不足100吨,或 者造成直接经济 损失不足5000 万元
第五章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2)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 消除污染,并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3)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船舶应按公约、法规要求与标准排放 污染物,否则应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者由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 (2)应在相应的记录簿内如实记录(垃圾 记录簿留船保留2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 害物质污水记录簿3年) (3)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时应 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凭接收单证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 物接收证明,并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 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九章78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释义[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释义[1]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释义】本条例所称“船舶”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移动装置;第二,必须以航行为主要目的;第三,必须是在海上航行。

本条例所称“活动”,既包括船舶本身的活动,也包括与船舶相关联的有关作业活动。

船舶本身的活动,包括船舶因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研、竞技等方面的需要而进行的各种活动;与船舶相关联的作业活动,包括了船舶货物装卸、过驳、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清舱、洗舱、油料供受及检测、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集装箱装箱、充罐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释义】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所辖港区水域”,是指主要供商船停泊、装卸、作业的水域,即“海上军事管辖区”和“渔港水域”以外的水域。

本条例所称“军事船舶”,应当同时具备两个特征,第一,纳入军事主管部门编制,即为军事主管部门所有或者租赁,并在军事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第二,为军事目的服务,即为军事训练、作战或者运输军用物资,如果为非军事目的,比如一艘纳入军事部门编制的船舶为社会运输民用物资,就不能称为军事船舶。

本条例所称“渔业船舶”不包括渔业辅助船舶。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国际航行船舶在驶离国内港口前应当将船上污染物清理干净,并在办理出口岸手续 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有效的污染物接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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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十九条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处置的作业,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规范填写、如实记录,真实 反映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处置过程和去向。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不需要配备记录簿的,应当 将有关情况在作业当日的航海日志或者轮机日志中如实记载。
二、框架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与接收
第四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第五章 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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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关作业活动,是指船舶装卸、过驳、清舱、洗舱、油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 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以及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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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五)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还应当在船舶载运污染危害 性货物申报单内扼要说明所发生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 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六)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舱单或者积载图; (七)拟进行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装卸站。 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不超过一个月期限的船舶定期适载申报手续。办理船 舶定期适载申报手续的,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固定船舶在固 定航线上运输固定污染危害性货物的有关材料。

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版(2)

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版(2)

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版(2)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6版)第三十五条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应当符合国家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选择缓流、避风、水深、底质等条件较好的水域,远离人口密集区、船舶通航密集区、航道、重要的民用目标或者设施、军用水域,制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和应急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第三十六条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船舶作业申请书,内容包括作业船舶资料、联系人、联系方式、作业时间、作业地点、过驳种类和数量等基本情况;(二)船舶作业方案、拟采取的监护和防治污染措施;(三)船舶作业应急预案;(四)对船舶作业水域通航安全和污染风险的分析报告;(五)与具有相应能力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根据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日。

第三十七条从事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二)安全与防治污染制度文件、应急预案、应急设备物资清单、输油软管耐压检测证明以及作业人员参加培训情况;(三)通过船舶进行油料供受作业的,还应当提交船舶相关证书、船上油污应急计划、作业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凭证以及船员适任证书;(四)燃油质量承诺书;从事成品油供受作业的单位应当同时提交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成品油批发或者零售经营的证书。

第三十八条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作业双方应当采取满足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供受油作业管理措施,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前,应当做到:1.检查管路、阀门,做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2.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3.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设置集油容器;4.供受油双方以受方为主商定联系信号,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27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7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布:2018-07-31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相应的体系或者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编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船载设备。

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动态管理。

第八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其他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取得相应资质的客货船或者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旅客,但按照相关规定随车押运人员和滚装车辆的司机除外。

船舶安全环境管理规定(3篇)

船舶安全环境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安全环境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船舶及其船员、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船舶安全环境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依法管理、规范运作、强化责任;(三)以人为本、关爱生命、保障健康。

二、船舶安全环境管理责任第四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应当依法对船舶安全环境管理负责,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环境管理措施,确保船舶安全、环保、健康。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环保设备,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环保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及时上报事故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三、船舶安全环境管理内容第八条船舶安全环境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船舶安全技术管理:包括船舶结构、设备、系统、部件的安全性能,船舶的稳定性、操纵性、消防、救生、污染防护等。

(二)船舶环保管理:包括船舶污染物排放、处理和储存,船舶垃圾收集、处理和排放,船舶油料、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等。

(三)船舶健康管理:包括船员健康检查、防疫、卫生、营养、休息等。

(四)船舶安全管理:包括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装卸、维修、改造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四、船舶安全环境管理措施第九条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船舶管理人应当采取以下安全环境管理措施:(一)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环保责任,落实安全环保措施;(二)对船舶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三)对船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环保意识和操作技能;(四)配备必要的安全环保设备,对船舶进行实时监测和报警;(五)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和环保。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12.31•【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12月15日经第2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及时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管理。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经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的结构、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船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可以免除配备相应的污染物处理装置的,应当在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船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具备并随船携带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证书、文书。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舶装卸作业的码头、装卸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码头、装卸站是船舶进行货物作业的场所,船舶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在码头、装卸站进行作业,本身存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风险,需要码头、装卸占具备一定的防护能力;船舶营运过程中产生一定的污染物如机舱的含油污水、垃圾等,需要在码头、装卸站接收处理,因此,船舶应当在有相应接收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

根据本条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有相应安全装卸能力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

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作业应当具备的条件由《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2003年第9号令)做出了规定,本条规定与此并不重复,而是对码头、装卸站如何服务船舶做好防止船舶污染、为船舶提供必要的防治污染的设备或设施提出的要求。

根据本条规定,港口、码头和装卸站应按照《污染危害性货物码头安全装卸能力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单位污染物接收能力要求》、《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标准》等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与进出港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产生的污染物、废弃物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器材、设备和设施,以及与船舶可能发生的污染事故规模、风险相适应的污染事故(事件)应急处理的器材、设备和设施,并保持这些设施、设备和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港口、码头、装卸站应当将安全装卸能力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的接收处理能力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对码头和装卸站进行验收、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船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备安全装卸能力和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的码头和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篇)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篇)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维护海洋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和经营者。

三、安全责任船舶的所有人、船舶经营管理者和船员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四、危险货物分类危险货物按其性质分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性物质、毒性物质、放射性物质和腐蚀性物质等八大类。

五、危险货物的包装和标识船舶装载危险货物时,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包装,并明确标识货物的危险性质和相关警示信息。

六、危险货物的运输1. 船舶装载危险货物时,必须按照相应规定的装载顺序和方法,确保货物的安全性。

2.船舶在携带危险货物时,必须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七、应急预案和演练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经营管理者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八、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承运合同船舶经营管理者与危险货物托运人必须签订明确的承运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九、危险货物事故的处置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货物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事故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十、监督检查和惩罚措施相关部门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十一、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对已经存在的船舶和经营者,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以上即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旨在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

相关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我们期待通过本规定的实施,提高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性,促进海洋交通运输的健康发展。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是中国国家海事局制定并实施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加强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可靠性。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介绍和解读。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码头、装卸站不得为其进行装载作业。

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名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公布。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和装载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货物的污染危害性是造成海洋环境污染危害的源头,船舶作为运输工具,应当具有一定的防护作用,能够抵御海上运输的一般风险,保证货物不对海洋造成危害。

根据本条规定,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与设备应能够防止或者减轻所载货物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

船舶的结构和设备均须通过海事管理机构或其授权或认可的验船师的检验,并取得有效的安全技术证书和适装证书。

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适载要求的,不得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码头、装卸站不得为其进行装载作业。

污染危害性货物主要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规则)、《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GC规则)、《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HNS公约)及我国的相关规则中详细列明的物质。

上述规则对载运不同性质和种类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结构与设备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所有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他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取得相应的证书,方可承运证书规定的货物。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名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公布。

船舶不具备载运条件时,码头、装卸站不能为其进行装卸作业。

根据现有的管理规定,船舶装载污染危害性物质必须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因此,码头、装卸站可根据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是否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确定是否进行装卸。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24版)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24版)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24版)甲方:乙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的签订,旨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海洋环境,实现船舶污染防治目标。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于甲方所属船舶在航行、停泊、装卸作业等过程中对海洋环境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本合同所称甲方,是指依法成立并拥有船舶的企业或个人。

第四条本合同所称乙方,是指为甲方提供船舶污染防治服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防治措施第五条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海洋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确保船舶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理。

第六条甲方应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甲方应对船舶污染物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理,确保污染物不影响海洋环境。

第八条甲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船舶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九条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专业、高效的船舶污染防治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第十条乙方应协助甲方开展船舶污染防治培训和宣传,提高船员污染防治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乙方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专业、及时的船舶污染防治服务。

第十三条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污染防治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共同提高污染防治水平。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四条甲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用的,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应付服务费用的1%。

第十五条乙方未按照约定提供污染防治服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违约责任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六条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通航水域和国家授权管理的港口水域(以下统称管理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打捞等与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有关作业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船舶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协调、综合治理、创新驱动的原则,加强源头控制和系统整治,推进绿色航运发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船舶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船舶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并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市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市、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绿化市容、经济信息化、科技、应急、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舶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治船舶污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船长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方面,依法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七条本市鼓励和支持船舶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船舶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本市支持推广先进适用的船舶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提高船舶污染防治水平。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本文共计8595字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法律法规的实施,有利于更加安全的行驶与运载,下面是小编带来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看一看,你究竟了解了多少了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
- 1 -。

23.第七章 船舶防污染与危险货物管理3

23.第七章 船舶防污染与危险货物管理3
第十七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 具污染物接收单证,如实填写所接收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单位名称,作业双方船名,作业开始和结 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
船舶应当携带相应的记录簿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 舶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1) 在我国管辖海域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 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要符合我 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要求
不得向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 要渔业水域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海域排放船舶污 染物。
(2)船舶处置污染物,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如实记录。
船舶垃圾记录簿在船保留2年;污水记内港口前应当将船上污染物清理干净, 并在办理出口岸手续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有效的污染物接收证明。
第十九条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处置的作业,应当在相应的记录簿内规范填写、 如实记录,真实反映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数量、处置过程和去向。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 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不需要配备记录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在作业当 日的航海日志或者轮机日志中如实记载。 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2年;将使用完毕的 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记录簿在船舶上保留3年。
船舶污染物的接收 (1)不符合要求的污染物和依法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
排入港口接收设施或由接收单位接收。 (2)接收单位从事接收作业前,应依法经海事管理机构
批准。
(3) 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应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 收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凭污染物接收单证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物接 收证明,并将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

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管理

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管理

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管理一、防治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一)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受理部门:监管二处申请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已经过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2、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范的使用方法;3、申请使用的剂量与消油的数量相当,与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要求相符;4、有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使用化学消油剂申请2、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3、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4、有关专家或相关人员的评估意见(大量使用时)5、已制定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电信手段报告上述材料的相关内容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收费标准:不收费返回文档顶端(二)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许可受理部门:各海事处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2、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3、焚烧炉已经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4、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船舶垃圾或残油;5、符合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要求;6、已制定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船舶使用焚烧炉申请2、船舶防污染证书3、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4、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证明材料5、已制定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返回文档顶端(三)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许可受理部门:各海事处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已制定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2、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3、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4、作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能力;5、船舶驱气作业水域符合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条件;6、对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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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管理一、防治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一)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受理部门:监管二处申请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已经过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2、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范的使用方法;3、申请使用的剂量与消油的数量相当,与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要求相符;4、有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使用化学消油剂申请2、拟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3、说明申请使用化学消油剂的使用区域和污染情况、使用方法、使用时间、计划用量、使用理由和对使用效果的预测的材料4、有关专家或相关人员的评估意见(大量使用时)5、已制定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电信手段报告上述材料的相关内容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收费标准:不收费返回文档顶端(二)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许可受理部门:各海事处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2、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3、焚烧炉已经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4、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船舶垃圾或残油;5、符合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要求;6、已制定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船舶使用焚烧炉申请2、船舶防污染证书3、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4、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证明材料5、已制定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返回文档顶端(三)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许可受理部门:各海事处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已制定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2、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3、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4、作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能力;5、船舶驱气作业水域符合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条件;6、对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洗舱、清舱或驱气作业申请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3、使用的设备清单和相应的检验证明4、作业人员培训证明5、作业单位能力证明文件(单位进行作业时提交)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返回文档顶端(四)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许可受理部门:各海事处申请人:船舶、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排入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的,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具有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2、排入水域的,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3、来自疫区的压载水、洗舱水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不造成水域污染;4、已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5、对洗舱水、残油、油污水等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提交材料:1、船舶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作业申请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3、接收作业单位能力证明文件4、来自疫区的,提交经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料5、污染物种类、数量、接收设施、方式、设备和地点6、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人员的相应培训证明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返回文档顶端(五)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许可受理部门:各海事处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已制定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措施;2、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3、进行拷铲作业的船舶未装载危险货物。

提交材料:1、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申请书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返回文档顶端(六)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许可受理部门:各海事处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处理;2、排放入水的冲洗物符合排放标准;3、排放的水域不是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保护水域或者禁止排放水域;4、已制订相应的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1、船舶作业申请书2、已制定防污措施及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3、关于污染物、有害有毒物质的说明(包括物质名称、数量、污染物回收情况、作业地点等) 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当场答复)收费标准:不收费返回文档顶端(七)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许可受理部门:监管二处申请人:船舶拆解、修造作业单位具备条件:1、拆船、修造船作业地点符合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2、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3、拆船、船舶修造单位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4、需要测爆的,持有有效的测爆证书;5、拆船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废钢船的所有权登记;6、船舶残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货物残余物、臭氧消耗型物质等可在拆船前清除的船舶污染物已清除完毕。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作业申请书2、作业计划3、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及相应的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4、已制定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5、已经清除船上污染物的证明材料6、测爆证书(必要时)7、《废钢船登记证书》(必要时)8、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必要时)9、设置拆船厂点的批准文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必要时)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返回文档顶端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受理部门:各海事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定期申报)申请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2、申报的危险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3、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防止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4、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5、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提交材料:(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2、船舶适装证书复印件3、(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复印件4、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5、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6、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它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7、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8、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证明材料(二)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1、危险货物适运申报单2、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3、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的需提供下列资料:(1)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2)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3)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检验合格证明书(4)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5)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6)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危险货物证明》(7)托运《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提交交通部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8)托运在《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应提交液态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包括其编号、类别或性质、污染危害性类别等,不能确定的,应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船检机构明确船舶装运要求4、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办结期限:航次申报1个工作日,定期申报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返回文档顶端三、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受理部门:监管二处、各海事处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2、拟作业的货物适合过驳;3、参加过驳的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4、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和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的正常进行;5、过驳作业对水域环境、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6、已制定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提交材料:1、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2、拟过驳作业点水域概况和环境状况可行性论证材料3、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卸、装载船舶)资料,包括国籍证书、(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适装证书、保险文书和最近一次安检报告4、过驳作业所需配备的有关设备、器材的清单和辅助船资料,按规定需经检验的设备需提交有关检验证明5、水上储库具备的靠泊船型和尺度6、过驳作业方案、已制定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包括经论证的限制作业的条件7、过驳水域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适用于特定海域多航次过驳作业)8、拟设置助航标志的方案(必要时)9、过驳船舶油污损害保险证明10、参与过驳人员的培训证明办结期限:1个工作日(一般船舶单航次过驳作业);7个工作日(特定水域多航次过驳作业) 收费标准:不收费返回文档顶端四、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一)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受理部门:监管二处(国内航线船舶)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2、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提交材料:1、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书2、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3、船舶国籍证书及复印件4、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办理时)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收费标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正本每本50元,副本每本10元返回文档顶端(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审批受理部门:政务中心(国内航线船舶)申请人:船舶或其代理人具备条件:1、本船籍港船舶;2、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船(适用于固定或浮动钻井平台或其他近海设施);拖带150总吨及以上油驳的拖轮,拖轮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油驳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

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驳,其辅机功率在400千瓦及以上的,配备《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3、申报中提供的图、表、资料符合该船的航线、船船的实际情况;4、船员在应急反应中的职责分工明确、胜任;5、各项措施密切结合该船实际情况,并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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