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条款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整版最新修订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整版最新修订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签订协议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整版最新修订篇一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完整版最新修订篇二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规定例外情形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条中的“二次”以2023年1月1日之后起算)。
新修订《刑法》中有关失泄密处罚条款
新修订《刑法》中有关失泄密处罚条款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的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百八十二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2024年新修订的合同法解读
【法律】2024年新修订的合同法解读引言大家好!今天我们将一起探讨2024年新修订的合同法。
作为法律领域的重要法规之一,合同法对于商业交易和日常生活中的约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合同法也需要不断修订以适应新的情况和需求。
2024年的新修订为我们带来了一系列重要的变化和规定,接下来我们将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1. 合同法修订的背景在当代社会,合同是人们进行商业活动和社会互动的基础。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全球化的推进,人们之间的交往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
因此,修订合同法成为了必然选择,以确保合同法能够适应这些新变化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新修订的主要内容H2 2.1. 合同的成立在新修订的合同法中,对于合同的成立条件和方式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合同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方式成立,并且法律对于合同成立的要求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
H2 2.2.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修订中,对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新修订强调了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原则,确保合同关系的公正和合理性。
H2 2.3. 合同内容的约束力合同法修订中,对于合同内容的约束力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合规、明确具体,并符合公序良俗。
此外,新修订还明确了对于不公平条款的禁止和无效规定,以保护弱势当事人的权益。
H2 2.4. 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新修订的合同法对于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也进行了重要规定。
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就合同履行进行必要的协商和沟通。
如果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当事人应当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H2 2.5.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合同法修订中,对于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合同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法律规定或者依据其他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和终止。
新修订还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程序和方式。
协议书中的修订与补充条款
协议书中的修订与补充条款在商业和法律交易中,协议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协议书是合同的书面表达,它详细描述了涉及多方的权利、义务和约束,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然而,在长期合作关系中,由于变化的环境和需求,协议书往往需要进行修订和补充,以适应各方的新需求。
本文将就协议书中的修订与补充条款展开讨论。
一、修订条款修订条款是协议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种种原因,当协议书中的条款需要进行修改时,修订条款可以为双方提供一种正式的方式来更新合同内容。
修订条款的作用是确保双方对修订的理解和接受,并在改动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修订条款需要清楚地规定双方可以修改的条款范围、修改的程序以及修改后的生效条件。
修订条款应当详细说明修改协议的程序,包括书面通知、协商和签署等环节。
此外,修订条款还应对修订后的生效条件进行规定,以避免双方对修改生效时间的争议。
二、补充条款补充条款是协议书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有时,在长期合作中,双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合作需要增加新的约定或条款,以弥补协议书中的不足或适应新的业务要求。
补充条款的作用是在协议书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合作范围,并确保双方有同等权益和义务。
与修订条款类似,补充条款应当明确规定补充的范围、补充的方式和补充后的生效条件。
补充条款可以包括双方新增的权利和义务、对现有条款的说明或解释,以及其他必要的约定。
在制定补充条款时,双方应充分协商、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以确保合作的持续和顺畅。
三、修订与补充的原则在修订和补充协议书时,双方应遵循一些原则,以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平衡和保护。
1. 互利互惠原则:修订和补充的内容应符合互利互惠原则,即对于双方来说都是公平合理的,增加合作效益并避免一方占据不当优势。
2. 及时性原则:修订和补充应及时进行,以适应变化的需求和环境。
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密切的合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文明和友好原则:在修订和补充过程中,双方应本着文明和友好的态度进行沟通和协商。
(物业管理条例)新修订条款
(物业管理条例)新修订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区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物权法》、《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居民社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并承担保持物业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保障居民生活安全、维护社区环境卫生等责任。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范围第五条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修缮,如电梯、楼宇照明、门禁系统等;2. 绿化景观的养护和管理,如花草树木的修剪、灌溉和施肥等;3. 小区安全措施和消防设施的检修和保养,如监控设备的维修、防火门的定期检查等;4. 垃圾清运和环境卫生的维护,如小区内道路、公共区域的清洁和保洁;5. 管理与住户有关的事务,如停车位分配、楼道公告发布等;6. 解决住户之间或住户与物业单位之间的纠纷和投诉,并组织开展社区活动。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管理费用收取标准和使用规则,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公开透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收取费用或进行不正当行为。
第三章居民权益保障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公共资源,确保每位业主和住户享有公平合理的公共配套设施和服务,如公园、健身房、儿童游乐场等。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回应居民的合理诉求和咨询,不得无理拖延或拒绝提供服务;对于有关公告、通知等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和调解居民之间及居民与物业单位之间的纠纷,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居民的安全教育,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确保小区的居民生活安全。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修订示范条款提示当事人完善仲裁协议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修订示范条款提示当事人完善仲裁协议董箫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正文内容: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近期修订了示范仲裁条款,加入了提示当事人约定仲裁条款准据法的条文,该示范条款全文如下:“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分歧或索赔,包括合同的存在、效力、解释、履行、违反或终止,或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非合同性争议,均应提交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机构仲裁,并按照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最终解决。
本仲裁条款适用的法律为…(香港法)仲裁地应为…(香港)仲裁员人数为… 名(一名或三名)。
仲裁程序应按照(选择语言)来进行。
”从中国实践的角度,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对该示范条款的修订能够进一步提升仲裁效率、减少当事人仲裁开支,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通常在仲裁中,涉及到“适用法律”(或“准据法”)的情况有二:“解决合同实体争议的准据法”和“仲裁协议效力所适用的准据法”。
当事人通常会在仲裁协议中确定合同实体争议所适用的准据法,但容易忽略选择仲裁条款所适用的准据法。
如此一来,对于仲裁条款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极易导致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争议。
现实中因此发生的争议并不鲜见,比如,在2006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请示的复函》([2006]民四他字第1号)所涉及的案件就具有典型意义。
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凡因解释或执行本合同所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
如果双方在协商开始后的六十天内无法达成和解,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按照《国际商会调解和仲裁规则》提交仲裁。
仲裁应在瑞士苏黎世进行。
仲裁员应使用本合同的英文版。
任何这样的仲裁的全部程序应用英文进行,有关仲裁情况应每天用英文记录。
仲裁应由三名仲裁员来进行,仲裁员应使用流利的英语,双方可各委派一位仲裁员,第三位仲裁员由仲裁院委派,该仲裁员为该仲裁庭主席。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同意遵守并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新修订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新修订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2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新修订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为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夯实产品监管制度基础,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新修订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修订后的《办法》共6章40条,包括总则、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审批和备案、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与修订前相比,《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的体制机制,对保险条款费率监管主体、公司报送对象、审批备案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改革、完善和调整。
《办法》进一步强化了保险条款费率的监督管理,规定公司条款费率开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分别对条款费率开发管理、条款审查、费率审查负直接责任,并明确直接责任人违规的处理。
同时,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保险条款费率,强化条款费率管控,建立重大事项审议机制,及时对条款费率进行跟踪评估和清理。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公司保险条款费率开发报备行为,完善了条款开发原则和费率厘定原则,明确了公司条款开发审查和保险费率厘定审查职责。
此外,《办法》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
《办法》的修订是完善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行为,进一步提升财产保险行业保险产品整体质量。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完善财产保险产品监管制度机制,不断强化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新修订条款
新修订条款-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自2016年3月1日。
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删除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删除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在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应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合同条款的变更和修订
合同条款的变更和修订简介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它具有约束双方行为的作用。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变化,可能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和修订。
本文将介绍合同条款的变更和修订的基本概念、常见方式以及注意事项。
变更和修订的定义合同条款的变更和修订指的是双方同意对原有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添加或删除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并通过书面文件进行记录和确认。
变更和修订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者因为双方需求或市场环境的变化而需要调整合同内容。
变更和修订的方式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合同条款变更和修订的方式:1. 签订补充协议当双方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添加新的条款时,可以签订一份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和修订,一般包括被修改的条款内容、修改后的内容以及签署日期等信息。
补充协议应由双方权威代表签字,并保留作为原合同的附件。
2. 合同修改通知在某些情况下,双方可能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但不需要签署补充协议。
此时,一方可以发送一份合同修改通知,明确需要修改的条款,并请求对方确认。
合同修改通知应当书面记录,并在接收方确认后生效。
3. 共同声明书双方也可以通过签署共同声明书来变更和修订合同条款。
共同声明书是一种简化的变更方式,双方在文中明确指出需要变更的条款,并确认双方对变更内容的同意。
共同声明书应当由双方签署并保留为原合同的附件。
注意事项1. 双方一致同意合同条款的变更和修订应当经过双方的一致同意。
双方应以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协商,并在达成一致后明确记录和确认。
2. 书面形式任何合同条款的变更和修订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和确认。
书面文件应包含变更内容、变更的条款以及签署日期等信息,并应由双方权威代表签字。
3. 约定约束力变更和修订的合同条款应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双方应明确变更和修订的条款是否替代原有合同中的相应条款,以避免产生歧义和纠纷。
4. 法律合规在进行合同条款变更和修订时,双方应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协议修订实例:2024年具体追加条款指南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协议修订实例:2024年具体追加条款指南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同修订背景与目的1.1 背景说明1.2 修订目的2. 合同修订范围2.1 修订条款2.2 不受修订影响的条款3. 修订条款内容3.1 修订条款一:2024年具体追加条款3.1.1 条款内容3.1.2 条款适用范围3.1.3 条款执行方式4. 修订条款内容4.1 修订条款二:指南版B版条款变更4.1.1 变更内容4.1.2 变更原因4.1.3 变更后的条款描述5. 修订条款内容5.1 修订条款三:合同履行期限调整5.1.1 调整内容5.1.2 调整后的履行期限5.1.3 调整对合同各方影响6. 修订条款内容6.1 修订条款四:双方权利与义务的补充6.1.1 新增权利与义务6.1.2 补充条款的目的6.1.3 补充条款的执行方式7. 修订条款内容7.1 修订条款五: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7.1.1 违约情形7.1.2 违约责任7.1.3 违约责任执行方式8. 修订条款内容8.1 修订条款六:争议解决方式变更8.1.1 变更前争议解决方式8.1.2 变更后争议解决方式8.1.3 变更理由及影响9. 修订条款内容9.1 修订条款七:合同解除条件更新9.1.1 更新前的解除条件9.1.2 更新后的解除条件9.1.3 更新对合同各方影响10. 修订条款内容10.1 修订条款八:合同签署流程优化10.1.1 优化前的签署流程10.1.2 优化后的签署流程10.1.3 优化意义及目的11. 修订条款内容11.1 修订条款九:保密条款的补充11.1.1 补充内容11.1.2 补充条款的适用范围11.1.3 补充条款的执行方式12. 修订条款内容12.1 修订条款十: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修订12.1.1 修订内容12.1.2 修订目的12.1.3 修订条款执行方式13. 修订条款内容13.1 修订条款十一至十四条:其他条款的微调与优化13.1.1 条款十一的修订内容13.1.2 条款十二的修订内容13.1.3 条款十三的修订内容13.1.4 条款十四条的修订内容14. 合同修订后的生效条件14.1 生效条件14.2 生效时间14.3 生效后的合同版本说明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修订背景与目的1.1 背景说明1.2 修订目的本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原合同的相关条款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新修订“固废法”解读
新修订“固废法”解读【文档模板】新修订《固废法》解读1. 引言在推动环境保护、加强固废管理方面,新修订《固废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深入解读该法律的内容和要点,以帮助各方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2. 重要条款解读2.1 第一章:总则2.1.1 第一条:明确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2.1.2 第二条:界定了相关术语的定义,对法律执行起到指导作用。
2.2 第二章:预防与减量2.2.1 第三条:明确了固废产生单位的责任和义务,阐述了固废预防和减量的基本原则。
2.2.2 第四条:规定了固废管理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2.2.3 第五条:提出了回收利用和资源化处理的要求。
2.3 第三章:危险固废2.3.1 第六条:明确了危险固废的分类和管理措施。
2.3.2 第七条:规定了危险固废的储存、转移、处置和监督管理要求。
(继续按照此格式解读其他章节和条款)3. 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一:《固废法》全文附件二: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4. 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法律名词1:注释1法律名词2:注释25. 解决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困难及解决办法:问题1:某企业无法有效储存危险固废。
解决办法:政府应加强监督,提供专业指导,确保企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储存。
问题2:固废处理设施不足以满足需求。
解决办法:政府和企业应加大投资力度,建设更多的固废处理设施,确保固废得到妥善处理。
6. 结论新修订的《固废法》为固废管理提供了更加详尽的规定,对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各方应深入学习和理解该法律,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为推动绿色发展作出贡献。
【注意】以上所示为文档模板范本,具体内容和解读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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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公司法总则
新修订公司法总则
新修订的公司法总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利和民事责任能力,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公司的设立和组织形式: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享有分红权,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等。
同时,股东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
4. 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明确其职责和权限,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
5. 公司的财务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准确。
6.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公司解散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
7. 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公司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新修订的公司法总则的主要内容,具体的条款和规定需要参考具体的法律法规。
2023劳动合同法最新修订条款
2023劳动合同法最新修订条款近年来,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市场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为了保护雇主和员工双方的权益,2023年劳动合同法进行了最新修订。
下面是修订的详细条款:工时- 标准工时:一个劳动者在一个单位工作日内的工作小时数,不得超过8小时。
在一个单位工作周内的平均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
一个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组织需要,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但是标准工时不应超过每日8小时,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应超过44小时。
- 加班工时和补偿:超过标准工时的工作时间,算作加班工时。
劳动者加班的情况,除了能够得到合理报酬以外,还应当考虑到合理的休息时间。
- 强制加班:雇主指派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并且在企业内部公示。
合同期限- 短期劳动合同:短期内临时需要从事某一项具体的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约定期限起,不得超过6个月。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工作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年。
- 无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薪酬和福利- 最低工资标准:当地政府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有关部门、工会、用人单位和有关专家,参照经济社会发展、劳动生产率、物价水平和职工生活必需等因素,制定最低工资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福利: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但是该福利待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 绩效考核工资:用人单位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确定绩效考核内容和标准,建立科学、公正的绩效考核机制,并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职工工资调整、奖金、晋升等决策的重要依据。
社会保障- 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国务院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为劳动者提供基本养老保障。
- 失业保险金:劳动者在其失业期间,可以向所在地就业办事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减轻失业对个人和家庭的经济压力。
新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新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要法规,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和使用。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新形势,最近进行了修订,本文将对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简要介绍。
一、新增条款1.将“涉及国防和军工等重要领域的危险化学品”纳入监管范围,突出了国家安全的重要性。
2.新增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等领域中,应优先选择环境友好型和低毒、无毒危险化学品,鼓励采用替代技术和清洁生产技术,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3.对危险化学品的标识、分类、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内容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全面提高危险化学品信息的可读性和易操作性。
4.针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规定了逃生和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并设立了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体系,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5.强化了危险化学品许可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实行负责人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生产、使用和储存等环节的安全。
6.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后遗症的救助措施和赔偿责任,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整体处置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二、法规意义1.突出“国家安全”的重要性新增的条款将“涉及国防和军工等重要领域的危险化学品”纳入监管范围,突出了国家安全的重要性。
这也意味着我国危险化学品管理将更为细致和严格,做到了从源头上保障了国家安全。
2.提高了危险化学品信息的可读性和易操作性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危险化学品标识、分类、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内容,全面提高危险化学品信息的可读性和易操作性,保障人民群众对危险化学品信息的了解和正确使用,有效遏制了事故的发生。
3.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出发本次修订新增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后遗症的救助措施和赔偿责任,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其次,将“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体系”列入监管内容,将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理前移,实现了对危险化学品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的有机衔接。
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案由与依据
第三十八条
42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 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案;
第三十八条
43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条 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案
第四十七条
44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按照要 求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案
第四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对医疗器 45 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 第五十条
备注
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已经取 得的许可证件,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5 年内不受理 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 械许可申请。
县级以上药 品监督管理 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 称,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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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案由与依据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第三十一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 证案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生产 许可证案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 许可证案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广告 批准文件案 未依照条例规定备案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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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第四十二条
28
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 医疗器械案
第三十三条
29 转让过期、失效、淘汰的在用医疗器械案
第四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 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 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证。
2024年最新修订涵管销售与采购协议条款
2024年最新修订涵管销售与采购协议条款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解释1.1 涵管1.2 销售与采购1.3 协议条款2. 销售与采购涵管的数量和质量2.1 数量2.2 质量标准3. 价格与支付方式3.1 价格3.2 支付方式4. 交付与运输4.1 交付时间4.2 运输方式4.3 风险转移5. 验收与质量保证5.1 验收程序5.2 质量保证期限6. 违约责任6.1 销售方违约6.2 采购方违约7. 争议解决7.1 协商解决7.2 调解7.3 仲裁8. 适用法律8.1 法律适用9.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9.1 生效条件9.2 变更程序9.3 终止条件10. 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期限11. 不可抗力11.1 不可抗力的定义11.2 不可抗力的后果12. 通知与送达12.1 通知方式12.2 送达地址13. 合同附件13.1 附件内容14. 其他条款14.1 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定义与解释1.1 涵管:本合同所指的涵管是指由销售方生产或提供的,用于采购方工程项目的管道产品。
1.2 销售与采购:销售方同意将涵管出售给采购方,采购方同意购买销售方的涵管,双方达成一致的交易行为。
1.3 协议条款:本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涵管的数量、质量、价格、支付方式、交付与运输、验收与质量保证、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适用法律、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保密条款、不可抗力、通知与送达以及其他双方约定的条款。
2. 销售与采购涵管的数量和质量2.1 数量:根据附件一《涵管数量明细表》所列明的数量,销售方应按照该表供应涵管给采购方。
2.2 质量标准:涵管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惯例,同时应满足采购方的技术要求,具体质量标准见附件二《涵管质量标准》。
3. 价格与支付方式3.1 价格:涵管的销售价格详见附件三《价格明细表》。
价格一经双方确认,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不得变更。
3.2 支付方式:采购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销售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作为预付款。
2024版商铺租赁合同新修订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商铺租赁合同新修订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租赁商铺基本信息1.1 商铺地址1.2 商铺面积1.3 商铺用途第二条租赁期限2.1 租赁开始日期2.2 租赁结束日期2.3 租赁续约条款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金额3.2 租金支付周期3.3 租金支付日期3.4 租金支付方式第四条押金4.1 押金金额4.2 押金退还条件4.3 押金退还日期第五条维修责任5.1 出租人维修责任5.2 承租人维修责任第六条保险6.1 保险购买责任6.2 保险赔偿范围第七条转租条款7.1 转租条件7.2 转租通知期限第八条合同变更8.1 合同变更条件8.2 合同变更程序第九条违约责任9.1 出租人违约责任9.2 承租人违约责任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争议解决地点第十一条法律适用11.1 合同适用的法律第十二条其他条款12.1 合同的生效条件12.2 合同的终止条件第十三条附件13.1 商铺平面图13.2 租赁合同副本第十四条签字盖章14.1 出租人签字盖章14.2 承租人签字盖章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商铺基本信息1.1 商铺地址:具体到街道门牌号,栋数,单元,楼层,房号等详细地址。
1.2 商铺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准确列出商铺的实际使用面积。
1.3 商铺用途:明确承租人租赁商铺的目的和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的性质和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2.1 租赁开始日期:具体到年月日,为租赁合同的起始日期。
2.2 租赁结束日期:具体到年月日,为租赁合同的结束日期。
2.3 租赁续约条款:如有续约意向,需在本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续约协议。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金额:明确每月的租金金额,以人民币计价。
3.2 租金支付周期:明确租金的支付周期,如每月支付一次。
3.3 租金支付日期:明确每次租金支付的具体日期,如每月的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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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自2016年3月1日。
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删除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删除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是,在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在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应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并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