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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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XX的委托,受浙江日中天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作为被告人XX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结合法庭调查情况,本辩护人对XX参与聚众斗殴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XX具备多项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和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1、属未成年人犯罪。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有立功表现。

侦查机关2012年9月25日出具一份说明,XX向侦查机关检举同案犯有其他犯罪行为,该行为已经侦查核实,XX具有立功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本辩护人认为,XX具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

3、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XX在本案中不是策划者,不是主动犯罪。从主观上讲,

被告人XX是被其他成年人喊去一起打架的,因为他碍于朋友的面子,而且他在这个过程中,不起主导作用。在打斗过程中,没有冲上去,没有直接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被告人XX的罪过较轻,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该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XX具备多项其他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XX案发前未受过刑事处罚是初次犯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XX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事后的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

3、XX归案后积极配合监管,揭发其他犯罪。刚才的庭审中一再表示认罪伏法,请求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显然构成认罪悔罪表现良好;

4、受害人对本案的产生并扩大化有不可推卸的在先过错责任,XX并没有预谋打架,是被害人的行为导致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因此,应相应地减轻被告人XX的刑事责任。

三、量刑的具体辩护意见,应当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XX是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有许多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时期,在许多方面都尚

未成熟,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受到外界影响才造成今天的后果。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该解释第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如果同时具有初次犯罪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宣告缓刑。本案XX属初次犯罪并且悔罪态度非常好,所以,即使判决拘役或有期徒刑也应当宣告缓刑。

再进一步看该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五)项: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犯罪后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

事处罚。本案被告人XX积极立功,符合上述规定,请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从而鼓励公民与犯罪行为作斗争,切实打击犯罪分子。

综上所述,请综合考量本案因素,给被告人XX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采纳。

辩护人:浙江日中天律师事务所

戴远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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