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飞聚众斗殴一案二审辩护词
聚众斗殴罪轻的辩护词如何写
聚众⽃殴罪轻的辩护词如何写
聚众⽃殴⼤家都应该见过,⼀般是⼀⽅为了报复他⼈或者争夺某些利益,聚集⼈群进⾏相互之间的殴⽃。聚众⽃殴是犯罪⾏为,对当事⼈进⾏起诉的,当事⼈需要进⾏辩护,那么聚众⽃殴罪轻的辩护词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聚众⽃殴罪轻的辩护词如何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xx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审辩护⼈,依法出庭参与庭审。经过庭前详细阅读了案卷材料及多次会见被告⼈,根据法律和事实,辩护⼈发表以下⼏点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并请合理采纳。
⼀、被告⼈xx的⾏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九⼗⼆条第⼀款规定的聚众⽃殴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法律正确,辩护⼈不存在异议。
⼆、被告⼈xx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发表如下六点辩护意见。
1.被告⼈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在共同犯罪中被告⼈xx所起作⽤较⼩。
3.被告⼈属于初犯、偶犯。
4.被告⼈的主观恶性不⼤,⼈⾝危险性较⼩。
5.本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
6.被告⼈⽂化⽔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综上所述,被告⼈xx具有⾃⾸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较⼩;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危险性较⼩;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且被告⼈⽂化⽔平低,法律意识淡薄,全⾯考虑被告⼈的⾏为情节,辩护⼈恳请法庭对被告⼈xx判处6个⽉有期徒刑。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聚众斗殴无罪辩护词
聚众斗殴无罪辩护词
摘要:聚众斗殴无罪辩护词、聚众斗殴无罪辩护案例、龙岩刑事律师事务所、欢迎阅读:
聚众斗殴罪,是指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那么如果涉嫌聚众斗殴还能做无罪辩护吗?要怎么做无罪辩护?下面小编为你整理聚众斗殴无罪辩护案例,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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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无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龙岩刑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林某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庭审。经过庭前详细阅读了案卷材料及多次会见被告人,根据法律和事实,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并请合理采纳。
一、对于福建人民检察院园检诉刑诉〔2012〕295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林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聚众斗殴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不存在异议。
二、被告人林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六点辩护意见。
1.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在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在归案后,在侦查机关所做的几次询问笔录中,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以及同案犯作案的时间、地点、参加人、事件的起因、经过、结果等,而且也与其他几名被告人的陈述基本吻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所起作用较小。
被告人林某并没有领导、组织、策划斗殴事件,只是因为同学赵某来喊他去打架,他酒后一时冲动就答应了,其仅是积极参加者,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3.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
刑事二审辩护词
刑事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杭州市六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郑千忠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郑红伟的辩护人,继续为其被指控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一案二审进行辩护。现根据本案事实与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并希望得到采纳:
本辩护人认为,(2009)绍虞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具体理由如下所述:
一、被告人郑宏伟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红伟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所必须“同时具备”的四个特征,即:非法控制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手段特征。
1、非法控制特征。
立法解释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必须:“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体情形有:(1)以提供保护为由,非法行使公共管理权,在一定范围内收取保护费,强行罚款,强行干预他
人正常生产经营,时间较长的;(2)非法行使行业或市场管理权,强行收费,或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对其他市场主体强行参股、占股、巧立名目强行摊派的等非法手段垄断一定行业或者取得行业较大份额;(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造成基层政权职能削弱或不能正常工作的。
聚众斗殴无罪辩护词
聚众⽃殴⽆罪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东鲁拓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张某某之母的委托,指派本⼈担任张某某的辩护⼈,辩护⼈不认同公诉⼈指控的罪名。现根据本案的相关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参考并希望采纳。
⼀、张某某的⾏为不构成聚众⽃殴罪
依照刑法聚众⽃殴罪构成理论,结合本案案情,被告⼈张某某的⾏为不符合聚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聚众⽃殴罪。其理由是:
1、在客观⽅⾯,被告⼈张某某对刘春磊⼀⽅进⾏和实施⽃殴的⾏为。在本案发⽣之时完全是刘春磊⼀⽅肆意殴打和伤害,根本不存在相互殴打的⾏为存在。
2、在主观⽅⾯,被告⼈到现场的⽬的仅仅讨要说法,并⾮是具有⽃殴的故意。
在本案中⾏为⼈只是在主观⼼理上想约架,然⽽⾏为⼈犯罪的主观⼼理态度,必然要⽀配⾏为⼈客观的犯罪活动,必定会通过⾏为⼈实施犯罪的⼀系列外在客观活动表现出来。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张某某有相应的语⾔或动作显⽰其为进⾏⼀步⽃殴做准备、策划的⾏为过程,对于受害⼈在公安机关的证⼈证⾔中也没有证实被告⼈⼀⽅为实施犯罪做⼀系列准备和商讨、制定⽃殴的计划。.
3、仅以张某某的个⼈供述不能直接认定其具有聚众⽃殴罪的直接故意.
判断被告⼈张某某的故意内容是否有聚众⽃殴罪的直接故意,并且有聚众⽃殴罪的⽬的,不能仅凭被告⼈张某某的个⼈⼝供的约架进⾏认定,⽽要从其⼀系列外在的客观活动和⾏为上来判明其主观⼼理状态,在本案中被告⼈在客观⽅⾯未对受害⼈实施伤害和⽃殴的⾏为,张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认是想约架,但是这种想法不能直接被认定为聚众⽃殴的想法和将要进⾏聚众⽃殴的意图,因为被告⼈并没有因此想法与对⽅聚众⽃殴⽽做各种准备。4、本案中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具有聚众和⽃殴的⽬的。
聚众斗殴 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李四的委托,作为李四的辩护人,依法参加其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的诉讼,庭前依法会见、约见了被告人,仔细查阅了卷宗材料。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四犯聚众斗殴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没有异议,但请公诉机关依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李四量刑时,考虑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李四能积极认罪,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法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
2、被告人李四系初犯、偶犯,在此前没有前科劣迹,对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本案中,被告人李四与对方众人并不相识,且没有矛盾,仅因为被告人李四的朋友被告人张三与其他被告人发生纠纷,才牵扯至此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李四并没有参与聚众斗殴的主观意愿,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非常高。
3、被告人李四在共同实施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处于辅助地位,为从犯,主观恶性不大。在本案中,被告李四是在姜世禄的召集下才前往的犯罪现场,而且到达现场之前,被告人李四也不知道因为何事,被告人李四并没有聚众斗殴的意图,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4、在本案中,斗殴发生的时间短、社会影响小,被告人李四在
此过程中,没有持有凶器,也没有参与实际打斗,仅在周围观望,主观恶性极小。
综上,被告人李四能主动投案自首,在共同犯罪中为从犯,作用极小,能自愿认罪,被告人李四此次犯罪为初犯,适用缓刑对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庭在依聚众斗殴罪对被告人李四定罪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对被告人李四适用缓刑。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李四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刑事二审辩护词范文
刑事二审辩护词范文
第一篇:
尊敬的法官、审判员:
今天,我代理被告提出刑事二审辩护词,请求法庭对该案予以审理。
本案中,被告受到控罪是抢劫罪。凭借一些已被证明不可靠的证据,被告在一审中被判有罪。我们深入调查此案,发现了一些重要的事实,即被告其实无罪的真相。
首先,本案中的关键证人之一属于可疑雇员。这名员工曾被解雇,并背负着私人仇恨。他的口供可能存在怀疑,因为他的证词仅仅支持了原告方的指控。在二审中,我们呼吁法庭对他的证词进行审查,并要求法庭进行其他有效调查以寻求真相。
其次,针对原告方提出的指控,被告出具了大量证明自身无罪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他在犯罪时间段内的清晰监控录像,以及其他证明被告不可能参与犯罪的证词。然而,在一审中,这些证据未能得到充分的考虑。我们愿意在二审中将这些证明呈上法庭,并希望法庭对其进行更加细致的审查。
最后,我们认为,被告本人的人格特征也应当为二审法庭所考虑。被告是一位刻苦勤劳、正直善良、品行良好、爱家和谐的人。他多年来始终保持了好的社会形象,更没有任何犯罪史。我们相信,这些人格特征在辩护过程中应当为被告的辩护增色。
在此,我们恳请法庭审慎地审理本案,对真相做出公正的判断。谢谢大家。
第二篇:
尊敬的法官、审判员:
我代表被告提出刑事二审辩护词,请求法庭重新审视本案并对被告作出公正的判决。
在一审中,本案中的关键物证未被保管妥善,因此被有意地破坏。然而,数字足迹表明,本案的破坏事实是发生在拘留被告期间。因此,被告家人的律师提出了对此事负责的相关官员,认为他们必须对此承担责任。首先,这个官员应该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并且如果发现这个破坏是故意犯罪行为的话,他还应面临刑事诉讼的起诉。其次,我们强烈建议法庭将这一事件加入到什么事故调查中,从而获得更具权威性的证据。
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
一,开头:尊敬的审判长,各作审判员某某律师为某某辩护无罪(说明案件)二主要理由如下:一、事实之辩,被告人未参加聚众斗殴。(说明事实和理由)二、法理之辩,被告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三、法条之辩。刘孝国不符合聚众斗殴的主体资格。四,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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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为人涉嫌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话,此时建议最好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人,这样才有可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合法权益。而此时律师提供辩护人的,需要写一份辩护词,同时辩护的方向也是可以选择无罪的。那么聚众斗殴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聚众斗殴无罪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各作审判员
安徽律师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我出席本庭担任本案的一审辩护人,依法为被告人刘XX进行辩护,接受指派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庭审调查,对本案有所了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孝国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XX不构成犯罪。主要理由如下:
一、事实之辩,被告人未参加聚众斗殴。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本案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晰,本案是在被告朱树连与王X之间因练习手球发生矛盾王X被打后,李XX为了帮助王X出气找到朱树连要求其向朋友王X道歉,在朱树连未同意的情况之下,双方约定晚上放学后在一中后门打群架,从而引起的这次聚众斗殴起因。
双方回到学校各自寻找自己的同学朋友,为当晚打架作准备,因我的当事人刘XX与被告李XX之间既是同学,又同租一间房屋居住,刘XX不可避免的也知道了这样的消息,后来在李XX 的指使下,与同学赵XX一同去高一(11)班认识朱树连,在回来的路上赵XX怕刘XX出事,便让刘XX不要参与此事,并主动帮助刘XX向李XX说情不让刘XX参加。晚上放学后刘XX就回到自己住的地方,但是他出与对朋友的关心,就到一中附近的公用电话处给李XX打电话问候平安,李XX接到刘XX的电话就安排刘XX 回住宿地,将砍刀、钢管拿来给他(这里辩护人要说明一点,这
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护词(从无期以上到15年有期徒刑)
辩护词(网络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燕某某父亲的委托,并经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燕某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管辖权有异议。现就被告人在聚众斗殴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情节及具有从轻、减轻情节发表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指控被告人燕某某故意伤害罪的定性和管辖权存在异议。
本案从被告人投案自首到侦查、起诉阶段都是依照聚众斗殴罪进行的。根据被告人燕某某在聚众斗殴中的地位和作用,起到的是帮助、辅助作用,为从犯,只应当对其参与的犯罪并根据其地位和作用承担责任,不应当对聚众斗殴罪的全部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尤其是不应当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不适用罪名转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告人燕某某所涉罪名为聚众斗殴罪,而非故意伤害罪,本案不宜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被告人在本案中起到的是帮助、辅助作用,是从犯,不是本案聚众斗殴犯罪的首要分子,不应被认定为主犯。
本案是一起极其特殊的案例,如果不仔细分析案情,被告人很容易被认定为本案的首要分子。辩护人经认真细致地阅读了全部卷宗、两次到昆山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查阅参考相关判例以及刑法学专家对共同犯罪的论述,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从本案整体
上考量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和特征,不难看出:被告人燕某某先因劝架不成,后又被动地参与到犯罪中来,对主要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其主观恶性小,人身伤害及社会危害程度小。
(一)本案犯意的发起者、教唆者、纠集者、组织者和实行者是同案犯刘某,不是被告人。同案犯刘某受到被害人方寻衅滋事无故殴打后,为了报复对方,主动电话给被告人燕某某让其帮忙打架,同案犯刘某行为性质为组织、教唆行为,被告人燕某某是“被组织者、被教唆者”,被告人燕某某一开始并没有参与到犯罪中来,假托“在昆山,回不去”,事实上不想参与到犯罪中来。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首先我们作为辩护律师代表被告人向受害者表示歉意。
一、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构成聚众斗殴罪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理由如下:
1、被告人刘某在本聚众斗殴一案中不是组织者,是个从犯,只起到辅助作用。
从主观上讲,被告人刘某是被张某喊去一起打架的,刘某与张某是朋友加老乡关系,之前刘某曾经获得过张某的帮助,碍于老乡的面子刘某跟随张某前往,其并非本案的组织者。被告人刘某在作案时使用的工具也并不是刘某准备的,其罪过较轻,在本案中属于从犯,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该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接受城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刘某提供法律援助,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指派郝洪超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全部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黑社会二审辩护词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所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被告人王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王某某本人的同意,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王某某一案二审辩护人。
王某某一案,由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10]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纠结李某、庞某等人,采取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大肆实施开设赌场、抢劫、非法拘禁、强奸、诈骗等多种违法犯罪,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某市的社会稳定及生产、生活秩序。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提起公诉。某市人民法院认定上述被告王某某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以(2010)某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辩护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不持有异议。但对一审法院做出王某某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认定,辩护人认为是不当的,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具体理由如下:
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根据(2010)某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内容,原审法院认为王某某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大肆进行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以上诉人的供述、庞某、刘某等人的证言、受害人的陈述等作为认定上诉人构成本罪的证据。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1]1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市XXXX公司的委托,指派XXX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控方的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就本案有关事实和情节进行了必要调查,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对本案事实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为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公诉机关对XXX的行为定性不准,不宜定为“持械聚众斗殴罪”。
1、持械聚众斗殴,一般是指用随身携带的凶器殴斗,或利用殴斗现场原有器物殴斗。持械是聚众斗殴的加重情节,原则上,当持械的故意及行为系个体性而非一般性(或共同性)时,该加重情节只适用于个体。只有这样,才能既符合共同犯罪构成理论,又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2、当持械的故意以及行为本身具有共同性或由个体性转变为共同性时,就有必要按照共同犯罪构成理论来分别认定了。持械者未形成与持械者配合持械聚众斗殴的意思联络,达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配合持械者殴打他人的行为,则对未持械者均不能以持械聚众斗殴论,持械者是实行过限行为。
3、本案中,我们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有无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是认定是否构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关键。相对于被告XXX而言,他事先没有预谋持械,虽然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有参加者持械,但他并没有同其他参加者形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意,也没有有与他人配合持械聚众斗殴的意思联络。故对XXX不能以“持械”聚众斗殴论。
聚众斗殴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一审被告人)XXXXXXXX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XXXXX辩护人,为其被指控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的二审进行辩护。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部分错误,量刑畸重。
一、一审法院否决上诉人XXXXXXXX自首情节,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上诉人XXXXXXXX应当认定为自首。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的XXXXXXX在现场虽喊报警,但其未报警也未见有人报警,且被告人的供述未证实已有人报警,故对XXXXXXXX等三人的自首情节不予支持,事实上,一审法院通过开庭举证质证的XXXXXXXX口供:“对方的人围着我们打,XXXXXXX喊不要打了,有一男子也喊不要打了,报警处理,对方的人就停了下来,后警察就来到了现场。”这与XXXXX的供述相互应证:“。。。对方的人围着我打,我叫不要打了再打要出事,对方的人就停手。。。另一个人就说不要打了报警算了,后警察就来了。”二人口供共同证实,上诉人XXXXXXXX 在主动停止互殴后,静待公安机关到现场处理,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上诉人XXXXXXXX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上诉人主观上没有持械斗殴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持械斗殴的行为,应和其他持械者区别对待。
本案虽然存在“持械”情节,客观事实却是:XXXXXX,XXXXXXXX等人赤手空拳到了XXXXXXKTV,双方相互斗殴后,XXXXXXXX一方便退到了KTV大厅外的人行横道上,后对方组织人员从大厅冲出来,XXXXXXXX一方便被打跑了,在一弯道处,XXXXXXXX摔倒,就被对方的人殴打。后XXXXXXXX一方的其他人再看见XXXXXXXX被打倒在地,之后才使用木棒等工具和对方互殴。上诉人XXXXXXXX从始至终都没有持械的故意和行为,一审法院通过质证的XXXXXXXX、XXXXXXX、XXXXXX等人供述能共同应证。在对XXXXXXXX的社会调查报告中,第三条与案件有关情况,第三点明确载明上诉人XXXXXXXX在斗殴中未使用工具,徒手斗殴。
聚众斗殴未成年人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XX的委托,受浙江日中天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作为被告人XX的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结合法庭调查情况,本辩护人对XX参与聚众斗殴的定性没有异议,现就量刑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XX具备多项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和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1、属未成年人犯罪。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有立功表现。
侦查机关2012年9月25日出具一份说明,XX向侦查机关检举同案犯有其他犯罪行为,该行为已经侦查核实,XX具有立功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本辩护人认为,XX具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
3、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XX在本案中不是策划者,不是主动犯罪。从主观上讲,
被告人XX是被其他成年人喊去一起打架的,因为他碍于朋友的面子,而且他在这个过程中,不起主导作用。在打斗过程中,没有冲上去,没有直接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被告人XX的罪过较轻,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该对其适用较轻的刑罚。《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XX具备多项其他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XX案发前未受过刑事处罚是初次犯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审辩护词范文
二审辩护词范文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评审团:
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二审辩护。在一审中,我们虽然败诉,但我坚信我的当事人并非罪有应得。我将在这里列举一些证据和理由,希望能让您重新审视这个案件。
首先,我想提出的是关于证据的问题。在一审中,一些证据可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审查和讨论,导致了审判结果的不公。我们可以重新提交一些有利于我们的证据,并对原有的证据进行深入的解释和分析。我们将以最严密的逻辑和深入的调查来证明我的当事人的清白。
其次,我想强调的是案件的细节。在一审中,可能有一些细节被忽略,而这些细节可能对案件的判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将重新梳理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并力求说服您,我的当事人并没有犯下所指控的罪行。
最后,我想说的是关于法律的解释。在一审中可能出现了对法律解释的错误,导致了对案件的判决不准确。我将重新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力求说服您,我的当事人是无辜的。同时,我也会对案件的相关法律进行充分的研究和分析,以便为您提供更充分的依据。
在二审中,我深知自己的责任重大。我将以最严谨的态度,最专业的法律知识,全力辩护我的当事人。我相信,在您的公正审判下,真相一定会大白于天下。谢谢您的聆听。
聚众斗殴案件辩护词
聚众斗殴案件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各位出庭人员:
大家好!我是被告方的辩护律师,今天我将就聚众斗殴案件为被告
进行辩护。在本案中,我将向各位呈现事实真相,并通过法律条文和
证据来解释和证明被告的无罪。
首先,根据我所了解的案件情况,被告和其他参与者并非预谋组织
聚众斗殴,而是在特定的环境和社交背景下发生了争执和紧张情绪的
积累。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的行为是出于自卫或应对来自他人的攻击,并非故意主动参与斗殴。
其次,据我们的调查和证据收集,被告在事发当时并没有使用任何
危险武器或工具,也没有造成他人严重身体伤害的故意。斗殴过程中
的伤害实际上是由各方的相互冲突和情绪激化所导致的,并非被告一
方单方面挑起或致使。
再次,我想引用我们的法律条文来支持被告的辩护。根据《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参与聚众斗殴的联席会议中,明确规定了聚众斗殴
的定义和相应的刑罚措施。然而,从被告的行为来看,并没有达到聚
众斗殴的门槛,因为他并未组织、策划或参与一场预谋的聚众斗殴活动。
此外,被告拥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家庭背景,他是一个正直善良、
积极向上的社会成员。这次事件是他生命中的一次意外疏忽,但并不
应该因为这一次的错误而影响他的未来。我希望各位能够客观公正地
审理本案,给予被告一个公正的判决。
最后,我想强调被告的悔过表现和积极参与社区服务的态度。他已
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积极改造和承担社会责任。他不
仅愿意积极参与相关的社区项目和公益活动,还承诺将主动赔偿其他
受害人的相关损失。
在结束我的辩护陈述之前,我恳请各位法官和陪审团成员,以及所
二审辩护词范文
二审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我是被告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进行二审的辩护。在一审中,我相信法庭已经听取了原告和被告双方的陈述和证据,但我认为一审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存在了一些错误和疏漏。因此,我请求法庭对本案进行二审,以便更加公正地审理本案。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并没有犯下原告所指控的罪行。在一审中,原告提
出了一些证据来支持他们的指控,但这些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的有罪。例如,原告提出了一份录音作为证据,声称这是被告对他们进行威胁的证据。然而,这段录音并没有清晰地表明被告的身份,也没有证明被告是在威胁原告。因此,这份录音并不能作为证明被告有罪的有效证据。
其次,我要指出的是,一审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并没有充分考虑被告的辩解和
证据。被告提出了一些证据来证明他们的清白,但这些证据在一审中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审理和考虑。例如,被告提出了一份证人证词,证明他们在案发当天并没有出现在现场。然而,一审法庭并没有对这份证词进行充分的审理和考虑,导致被告的辩解并没有得到公正的对待。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本案中的一些证据存在着疑点和矛盾。在一审中,原告
提出了一些证据来支持他们的指控,但这些证据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存在着矛盾。例如,原告提出了一份视频作为证据,声称这是被告对他们进行威胁的证据。然而,这份视频并没有清晰地显示被告的身份,也没有证明被告是在威胁原告。因此,这份视频并不能作为证明被告有罪的有效证据。
综上所述,我认为一审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存在了一些错误和疏漏,导致被告没
有得到公正的审判。因此,我请求法庭对本案进行二审,以便更加公正地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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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飞聚众斗殴一案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王宝飞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授权,指派本律师担任王宝飞聚众斗殴一案二审的辩护人,通过庭前调查取证及再次会见被告人,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有待查明。
1、王宝钢被谁杀死的不清楚,凶手的身份不清楚;
2、凶手是谁邀约去的现场不清楚;
3、卷宗里为什么没有可能邀约凶手的皇后酒吧一个叫“嘉欣”的客户经理的材料和其本人的基本情况?
4、一审时为什么不通知王宝钢的家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本案的部分被告被控罪名与法律规定不符。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说明在聚众斗殴活动中,一旦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的,一律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对犯罪的一种转化型规定。但我们看到,在王宝钢被杀害的情况下,一审公诉机关没有将罪名聚众斗殴转换为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一审判决也仅仅根据一审公诉机关所诉罪名进行判决,亦未依法转换罪名。被告人钟祥珊在公安机关的交待足以证明王宝钢的死亡与其邀约、唆使他人行凶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卷宗177页)
三、王宝飞等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值得商榷。
从本案的案件发生经过情节上分析,王宝飞、王宝钢等人撤离斗殴现场一百多米后,被人报复追杀,导致王宝钢被杀身亡,
王宝飞等人随即报警,王宝飞等一边将王宝钢送医院抢救,一边等待并随同公安人员到公安机关处理。那么,在王宝飞、王宝钢等人离开发生纠纷现场遭到钟祥珊等人报复前,王宝飞、王梦江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如果不构成,为什么会因为后来王宝钢被报复杀害结果的发生而构成?从情理上讲,王宝飞同样是受害人,因为王宝钢是王宝飞的同胞兄弟,如果王宝飞因王宝钢被杀而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确实有些匪夷所思。
四、被告人王宝飞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起聚众犯罪是因简单的民事纠纷引起,并且该犯罪具有偶发性,不同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双方殴斗。一审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幅度内对王宝飞判处二年零一个月的刑罚,量刑显然过重。
五、为了体现刑罚的公平公正,建议撤销对王宝飞等人的聚众斗殴罪的指控,仅对钟祥珊等人的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律师:
2011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