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民法辅导讲义: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
第七章 法律行为PPT课件
(三)意思和表示关系的状况 • 1.意思和表示一致。即意思表示真实。 • 2.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即行为人的内心意 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不一致的状况。 •包括故意的不一致和无意的不一致:前者 包括真意保留、虚伪表示和隐藏行为几种; 后者包括错误和误传两种。 • 3.意思表示不自由。指行为人在外力的影 响下,其意思表示不是自由自主的状况。 包括有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三种。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 在意图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或过程。它是 法律行为最核心的要素。 (二)意思表示的构造 意思表示是一个动态的行为过程,由下列三项要素构 成: 1.效果意思。即真意,是表意人基于某种动机形成的、 存在于内心的、意欲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意思; 2.表示意思。是表意人欲将其意思表示予以表达的意 思; 3.表示行为。是指表意人将其效果意思予以表达的行 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依不同的标准,可对法律行为作如下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和多方法律行为 (二)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三)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 (四)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五)单务法律行为和双务法律行为 (六)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七)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 (八)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 此外还有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有因行为和无因行 为及生前行为和死因行为等分类。
三、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口头形式。以谈话的形式进行的意思 表示。 (二)书面形式。指用书面文字作的意思表 示。又可以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 式两大类,其中特殊书面形式又包括:1)公 证形式;2)鉴证形式;3)审核登记形式。 (三)推定形式。以有目的的积极行为推知。 (四)沉默形式。既无语言又无行为的消极 行为。
法律行为课件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 事实行为
法律效果 法律规定 法律效果
准法律行 意思表示 法律规定 法律效果 为
三种行为比较的说明: 1、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否 具有法律的意义); 2、法律效果是如何发生的(预设的还是法 定的)。习题。
♦8.1.3法律行为的原理
• 私法给予个人广泛的机会,依照自 己的自由意愿,去塑造他和其四周 的法律关系,这种机会就是私法自 治。 • 人类相互的关系,受到私法自治原 则的支配,而实践私法自治原则的 工具,便是法律行为制度。 。
• 意思表示的生效:应区分为有相对 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 示两种情况。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在意思表示发出时,即生效。有相 对人的意思表示,区分对话意思表 示与非对话意思表示。对话意思表 示,只有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被相对 人了解时才生效。非对话意思表示 的生效,在理论上或立法例上存在 着表示主义、了解主义、发信主义 与到达主义等不同的做法。
第八章 法律行为
♦ 8.1法律行为的含义 ♦ 8.2法律行为的成立 ♦ 8.3法律行为的解释 ♦ 8.4法律行为的生效 ♦ 8.5法律行为的效力(类型) ♦ 8.6法律行为的效力(适用) ♦ 8.7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 ♦ 8.8法律行为的代理
8.1法律行为的含义
♦8.1.1法律行为的概念
•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 法律事实 。 • 法律行为概念的三个要素:意思表 示;法律效果(建立法律关系的意 图);引起关系(预设、追求)。 例子(买房)。
♦8.5.5可撤销
• 可撤销的概念。可撤销,是指已经 成立并生效的法律行为由于当事人 意思表示过程的缺陷,由该当事人 决定该法律行为是否继续有效。 • 可撤销的后果。意思表示过程有缺 陷者,获得撤销权。(撤销权行使 的方法、期间)撤销权行使后,被 撤销的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自始无 效。撤销权人在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内不行使撤销权,可撤销的法律行 为成为自始有效的法律行为。
众合2024法硕导学讲义
众合2024法硕导学讲义(实用版)目录1.众合 2024 法硕导学讲义概述2.法硕导学讲义的主要内容3.法硕导学讲义的特点和优势4.如何有效利用法硕导学讲义正文一、众合 2024 法硕导学讲义概述众合 2024 法硕导学讲义是一本针对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辅导资料,旨在帮助考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提高考试成绩。
本书根据最新的法律硕士考试大纲编写,涵盖了各个科目的重点内容,为考生提供了全面、详尽的学习指导。
二、法硕导学讲义的主要内容法硕导学讲义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分:1.刑法:详细介绍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各类犯罪行为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帮助考生掌握刑法的基本理论和实际应用。
2.民法:系统阐述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各类民事法律关系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使考生能够熟练运用民法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3.法理学: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法理学的基本概念、法律体系、法律解释等方面的知识,帮助考生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4.宪法与行政法:全面解读了宪法、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使考生对国家政治制度和行政管理有更深刻的理解。
5.经济法与国际法:简要介绍了经济法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和实务应用,帮助考生拓宽法律知识面。
三、法硕导学讲义的特点和优势1.系统性强:法硕导学讲义根据法律硕士考试大纲编写,内容系统、完整,有利于考生全面掌握法律知识。
2.实用性强:本书注重实际应用,讲解深入浅出,方便考生理解和记忆。
3.权威性高:本书由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研究成果的专家编写,内容权威、可靠。
4.辅导性强:法硕导学讲义针对考试重点、难点进行详细讲解,有利于考生提高考试成绩。
四、如何有效利用法硕导学讲义1.制定学习计划: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学习时间,确保全面、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
2.结合实际案例:通过阅读案例分析,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
3.定期自测:利用书中的练习题、模拟试题进行自测,检验学习效果,及时发现并弥补知识漏洞。
4.参加培训课程:有条件的考生可以报名参加法律硕士考试辅导班,结合辅导班的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学习效果。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民法讲义-3-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部分)讲义第四章民法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含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可以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如立遗嘱)和双方(如签合同)及多方法律行为。
2.根据双方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双方是否均取得一定的利益,可以分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3.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实物为条件,可以分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不需要交付事物)与实践性法律行为(需要交付事物)。
注:(1)我国绝大多数合同都是诺成性的,如常规买卖合同。
(2)常见实践性合通: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保管合同。
4.根据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的相互地位,可以分为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如向银行借贷时,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包括完人和限人)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无效民事法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注:阴阳合同中阳合同是虚假合同,无效;但阴合同有效。
五、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申请撤销也可以不撤销)(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1. 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主观上属于过失。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的品种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
(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搞错合同方发错货)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也包括趁人之危),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总论6.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时处在变动当中,即民事法律关系由一个产生、变更、
消灭的过程。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 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情况。 根据与当事人意志是否相关,民事法律事实有分
为事件和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设立、变更
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2015年5月24日
〖小结〗
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
注意:并不是说“公证遗嘱”有绝对的的效力。
2015年5月24日
● 证据优先
一、证据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 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
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二、强制执行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
二、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 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事实。
1、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依赖于一定 客观情况的发生。 2. 并不是所有的客观情况都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 的变动,只有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 观事实才是民事法律事实。换言之,客观事实必须和法
律规定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 没想到,洛阳陶艺爱好者孙震较了真儿,今年 年初,他终于制作了“五层吊球陶器”。之后 ,他要求邢良坤兑现承诺,并向洛阳市涧西区 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 • 法院认为,邢良坤在电视台访谈栏目夸下的海 口,内容具体、确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表明其接受该意思 表示的约束,构成了面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 。原告孙震则以其行为对要约进行了承诺,合 同依法成立并有效。 • 请评述本案判决。
2015年5月24日
一、定义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有意识的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民法总则讲义(下)
第七章权利的客体第一节概述一、权利客体的概念1、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有形或无形的利益)2、权利客体与处分客体权利客体: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处分客体:客体是权利或法律关系。
二、客体的范围因为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因此客体的范围和权利的类型有密切的关系。
第二节物一、物的概念与法律意义1、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社会需要同时又能被人所控制的物质。
原则上是有体物,因为人类社会在早期阶段,所能利用的物质资料以有体物为限。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发展,不仅有固定形状和体积的物体,液体、气体包括可以为人们控制的电、热等无体物,也都进行交易的范围,因此也成为民法上的物。
——民法上的物的范围与交易的范围和深度成正比2、物的法律意义多数法律关系与物有紧密的联系。
物的法律意义主要由其在各种法律关系中的作用体现;而其作用是通过对物的类型的划分和适用不同规定来实现的。
3、几个问题(1)人本身:人本身虽然是物质实体,但并非权利客体;人格权的客体的人格利益,而不是人的物理构成。
与人体分离的部分,可以依据交易习惯成为民法上的物,如血液。
(2)动物:德国民法称“动物不是物”——实际上是为了使人们无法随意对待动物(概念美容术)二、物的分类(一)动产与不动产1、区分的标准能否移动且移动对价值和效用的影响(不是从绝对意义上区分,而是就物的功能和性质来确定;也可能考虑交易习惯)2、动产:能够移动且不降低其价值和效用的物3、不动产:不能移动或移动会降低其价值或效用的物不动产的种类:(1)土地:地球上土地连成一片;但通过行政手段予以划定界限;(2)地上定着物:长期依附于土地,按照交易习惯被视为土地的一部分的物;(3)未与土地分离的出产物*例外:未分离的林木4、区分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同(2)物权类型不同(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4)流通性质和范围有所区别:不动产中除了土地、公路、铁路等为禁止流通物外,其他一些多为限制流通物;动产则多为流通物。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3
双方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生效的行为。如合同行为。
4
多方法律行为: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行为。如合伙合同、成立 有限公司的出资协议等。
5
9.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划分标准:法律行为发生的效果 划分的意义:适用法律不同、行为的目的不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方式不同 财产行为:以发生财产上的法律效果为目的。 身份行为:依发生身份上的法律效果为目的。
9.4 意思表示不自由 2) 有欺诈故意:目的是使对方陷于错误并进行意思表示。过失不构成欺诈
3) 表意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 4) 表意人基于错误而作意思表示 受欺诈的意思表示须由法官根据欺诈行为与意思表示之间的关联性加以认定。 受欺诈意思表示的效力:民法通则 58 条将其归为绝对无效,合同法 54 条为可 撤销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 61 条和合同法 58 条受欺诈一方还可以享有损害赔 偿请求权。
1
9.1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与准法 律行为
准法律行为:行为人具有 一定的意思表示,但行为 的后果不是根据行为人的 意思表示,而是根据法律 规定发生的。
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 为三者关系
法律行为 = 民事法律行为 < 民事行 为
民事行为包括合法的民事行为(民事 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 销和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二.以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 三.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合法性
4
9.2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1
区分标准: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需的意思表示当事人的数量不同。
2
单方法律行为:由一方行为人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如订立遗嘱、放弃 继承权、免除债务、授权等。单方法律行为通常只会使相对人获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
民法课件《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至少有两个当事人,且他们必 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标的可能性
当事人所追求的标的必须是可能的、合法的,并 且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范围。
形式合法
某些民事法律行为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如合同 需要书面形式。
生效要件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 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条件的成就
条件的成就指作为条件的事实 出现,即该事实发生与否,由 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
条件的效力
条件的效力在于决定民事法律 行为的生效或解除,对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重大影响
。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概念
期限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的时间, 作为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消灭的根据。
期限的种类
期限可分为始期和终期,分别在期限 届至时和期限届满时使法律行为效力 产生或消灭。
详细描述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由于行为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受到欺诈、胁 迫等原因,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的行为。这类行为在撤销前具有法律效力,但 一旦被撤销,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总结词
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对外公示,但效力尚不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条件的成就。
详细描述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对外公示,但由于缺乏有效要件, 其效力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于其他行为或条件的成就来确定其效力的行为。例如,
指当事人以口头语言的方式表 达内心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形 式。
书面形式
指当事人以文字符号的方式表 达内心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形 式。
默示形式
指当事人以不作为的方式表达 内心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 。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人的成立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隐私权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姓名权、名称权1.概念。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的法律行为。
条件可分为:①停止条件(生效条件),指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生效。
②解除条件(失效条件),指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失效。
条件还可分为:①积极条件,指以不确定的事实之发生为条件。
②消极条件,指以不确定的事实之不发生为条件。
2.条件的要件:①须为将来的事实。
以已经发生的事实(“既成条件”)作为停止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以已经发生的事实作为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不生效。
②须为不确定的事实。
例如:甲、乙约定,如果甲死亡,则乙赠与甲的儿子丙50万元,属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相反,如果甲、乙约定,如甲此次住院期间死亡,则乙赠与甲的儿子丙50万元,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事实须可能发生。
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为生效条件,法律行为不生效;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解除条件的,视为未附条件。
④须为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定事实。
条件为附款,是意思表示的产物。
附法定条件的法律行为视为未附条件。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主管部门的批准时生效”。
⑤必须合法。
附不法条件的法律行为,无效。
⑥不得与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以“矛盾条件”作为附款,表明行为人不欲作出该法律行为,无效果意思,法律行为不生效。
例如:“如果乙拒绝接受,则甲赠与乙5万元的合同生效”。
再如:“如果甲将房屋卖给了他人,则甲赠与乙该房屋的合同生效”。
法律敎育网3.条件成就与条件落空的法律效果(1)条件成就的效力:①停止条件成就,法律行为开始生效。
法硕讲义(民法学)
法硕主观题基础班讲义(民法学)一、选择题选择题是一种客观性试题,具有标准答案,选择题可分为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项选择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
考生在做选择题时要特别注意看清题意和要求,弄清究竟属于哪种情况,千万不要尚未理解题意便匆匆做题,造成不应有的失分。
做选择题最重要的方法是顺推法,即根据你的记忆从备选答案挑出正确答案;如果你记忆不够准确,可以采用排除法,即排除不正确的备选答案,然后所剩下的就是正确答案了。
排除法最好与顺推法结合起来使用,效果更佳。
如果以上方法都不能选出答案,可采用对比法,即将木题目与相关的内容(相反或相近的内容)进行对比。
从而确定正确答案。
所有的方法都难以确定答案时,最后的一招就是根据感觉挑选答案,而不要留空白,这是不得己而为之的方法。
再次提醒考生注意,做选择题时一定要看清题意、要求和备选项,确定是单项选择是多项选择。
(非主观题-----略)二、简答题简答题是一种常见的主观性试题,题目可大可小,内容可深可浅,伸缩性较大。
考生应根据分值具体确定答题的字数、广度和深度。
简答题大多数是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或教材上有相关内容。
只需考生进行简单的总结、归纳即可。
简答题相对于论述题而言,关键在于一个简字,应首先从总体上把握好这一问题应分几个层次或有几个要点,然后准确、清晰地一一列举或进行简要的解释说明,要求做到条理清晰,层次分明,表述准确,不漏要点。
答题应做到个面、准确、简练。
分值低于 6 分的,只需列出要点即可,无需展开:分值高于 6 分的。
除列出要点外,还应适当展开,做简要的解释。
三、辨析题辨析题一般有两种情况:其一,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
这种题目要求考生首先确定题目是正确还是错误,然后再简要说明理由即可,点到为止,无需深究。
其二,比较两个概念。
这种题目要求首先简要解释两个概念的定义,然后简要说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包括联系和区别,即相同点与不同点,也是点到即可,无需详谈。
民法中法律行为的性质有哪些?(法律行为的性质指的是什么,举些例子)
民法中法律行为的性质有哪些?(法律行为的性质指的是什么,举些例子)民法中法律行为的性质有哪些?(法律行为的性质指的是什么,举些例子)一、概念和性质。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为《民法通则》所采用,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具有表意性和目的性,排除了事实行为;同时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以适法性为特征,不包括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
严格称谓是“法律行为”,中国民法称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3、应是合法行为。
三、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以上三个特征,缺一不可。
如,某地发生地震,发生战争,它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是自然行为和社会行为;如,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行为,生活中的一些误会,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再如,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如果二人约定盗窃,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因为违法)。
民法中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指不能将法律行为完全等同于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仅仅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而已,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当事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和标的合法才可以。
意思表示的构成目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比如大米买卖合同,目的意思在于买卖大米,效果意思是双方欲获得大米的使用价值或价值,表示行为就是使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外化为语言,动作或是文字。
民法中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举例说1.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2.法律行为依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事实行为依法律的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3.法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基础阶段民法课件-知识模块5:民事法律行为
22考研法律硕士知识精讲课程 知识模块5:民事法律行为主讲人:胡晓杰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2012-简)(一)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二)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例1】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2016-单)A.甲到烈士陵园缅怀先烈B.乙开车不慎将行人A撞倒C.丙邀请朋友到自家聚餐D.丁向同事转让一架钢琴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2012-单)意思表示是一方,双方还是多方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双方行为是指须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等。
多方行为是指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公司股东会的决议等。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二、单务行为和双务行为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构成单务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仅享受权利,而另一方仅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
双务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权利,也均承担义务的行为。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三、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是否给予报酬 有偿行为,指一方当事人为对方承担某种民事义务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要求对方给予报偿。
无偿行为,指一方当事人为对方承担某种民事义务时,并不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四、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是否交付实物诺成性行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
实践性行为:意思表示一致+交付标的物总结:商业借款为诺成,自然借款是实践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五、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是否有特定形式 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履行某种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式行为,指不需要履行某种固定形式,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行为人究竟采取何种形式,由其自由选定。
2018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知识总结:民事法律行为
2018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知识总结: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
1.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任何有意识的活动,都是有一定目的的活动,都能引起一定的后果,但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要达到一般的目的,而是要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并能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3. 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从本质上说,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民事行为,因为,只有合法行为,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才会产生行为人预期的目的。
为非法目的而进行的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包括内容合法,形式合法。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1.行为人合格是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行为是要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不能正确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正确预见自己的行为后果,就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首要条件。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
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3.行为内容合法,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所以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不违法指行为内容和形式都不违法。
4.行为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为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对于要式的法律行为,如果没有采取相应的形式,该行为无效;对于不要式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条件的法律特点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了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基本知识
法律行为基本知识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或者组织根据法律规定行使或者承担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对于每个公民来说,了解和掌握基本的法律行为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从法律行为的定义、要素、种类以及相关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探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行为基本知识。
一、法律行为的定义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或者组织基于自愿原则,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的一种意思表示活动。
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素:客体、主体和法律约束力。
1. 客体:法律行为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的法律关系和法益。
也就是说,法律行为是在法律关系中进行的,目的是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主体:法律行为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在法律行为中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且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法律约束力:法律行为的一方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法律约束力的存在保证了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二、法律行为的种类根据法律的分类和性质,法律行为可分为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
下面将对这两种行为进行简要介绍。
1. 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民事关系中进行的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的主要特点是自愿、平等和合法性。
民事行为主要包括合同订立、财产转让、侵权行为等。
2.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授权的下级行政机关的规定,对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的特定权力。
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等。
三、法律行为的注意事项在进行法律行为时,个人或者组织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自愿原则:法律行为应当基于自愿原则进行,不得强迫他人进行或者接受法律行为。
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享有平等的地位,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 诚实信用:个人或者组织在进行法律行为时应当保持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能故意隐瞒真相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以免产生法律纠纷。
3. 合法性: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法乱纪。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的类型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的 表示(是否到达相对人生效) 有特定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对非特定相对 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进一 步划分) 对话表示和非对话表示(依其相对人是否 处于可同步受领和直接交换意思表示的状 态)
第五节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 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条件 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 事实。
意思表示的形式
民事立法确认民事法律行为可采用的形式包括: 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两大类。 一.明示形式 明示形式就是行为人用积极的、直接的、明确的 方式表达其内部意思于外部,具体包括口头形式 、 书面形式及其他形式 。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行为人通过言语表达其内心意思而 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诸如当事人之间当面交谈、 电话联系等。
(五)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主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相互关联的民事法律 行为中能够独立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从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相互关联的民事法律 行为中不能独立成立而必须以主法律行为 为前提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担保 合同。
(六)独立民事法律行为和辅助民事法律
行为 独立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当事人独立意思 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辅助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第三人以意思表示 辅助行为人意思表示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七)有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有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与财产给付为标的民事 法律行为中,以给付原因为成立和生效要件的民 事法律行为。如一般的债权行为。 无因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与财产给付为标的民事 法律行为中,不以给付原因为成立和生效要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如物权行为和票据行为。
考研_2022法硕民法知识点梳理
考研|2022法硕民法知识点梳理●绪论●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是调整上述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既包括行为规范,也包括裁判规范。
●民法的类型●广义与狭义: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普通法和民事单行法的总和。
(广义)●形式与实质: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实质)●民法的性质●私法:最早由乌尔比安提出。
有利益说(即根据法律保护的利益是公益还是私益)、意思说(调整对象是隶属关系还是平等关系)和主体说(参与关系的主体是否包括行使公权力组织或者国家组织)。
●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调整对象为财产归属关系和流转关系,而市场经济的内容也是。
●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对立的概念。
●实体法:民法规定民事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
●《民法典》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的精神灵魂,是我国民法的基本特征。
●立法宗旨上宣誓。
●基本原则上恪守。
●具体制度上体现。
●民法的渊源●广义制定法:宪法,民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
●非制定法:习惯(习惯成为民法渊源的条件:法律没有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解释的必要性●法律必须通过解释才能适用。
●通过梳理法条的内在结构和逻辑关系从而弥补法律漏洞的需要。
●法律解释也是法官创造性的适用法律,充分体现司法公正的要求。
●民法解释的类型●文义解释:根据民事法律规范中所使用的文字的字面意义进行解释的方法。
●体系解释: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乃至整个法律体系当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释义
三、法律行为的确认
• 1 定义 • 法律行为的确认,就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 个人审查在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具有 法律意义和效力,并给予法律上的认定。 • 2 确认的机关 • 法律行为的认定主体主要是司法机关(法院等) 和某些行政机关(如公证机关、结婚登记机关), 经当事人同意的某些组织和个人(如仲裁委员会) 也有一定的确认权限。 • 3 法律行为确认的内容: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 否具备?这些要件之间是否具有必然的关系?行 为的成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或有效 要件)?违法行为是否经过追诉?如此等等。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 一、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所作的分类 • (一)根据行为主体的特性不同,可以把 法律行为分为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和国家 行为。 • (二)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可以把 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 (三)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可 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
Hale Waihona Puke • 二、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 • 所谓“主观要件”,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 心素”,是法律行为内在表现的一切方面。它们 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精神状 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 (一)行为意思(意志) • 它是指人们基于需要、受动机支配、为达到目 的而实施行为的心理状态。包括三个层次,即需 要、动机、目的。 • (二)行为认知 • 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 识。 • 在法律活动中,常常会发生主观认识与客观 存在之间不相一致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认识错 误。从法律角度看,它包括“事实错误”和法律 错误两个方面。
二、法律行为的特征
• (一)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 所谓社会意义,是指法律行为能够产生社会效果, 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交互性。 • (二)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 • 所谓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 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具体 来说,首先,法律行为是由法律所调整和规定的 行为。其次,法律行为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 法律效果的行为。 • (三)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 为,具有意志性
法硕考研基础导学讲义民法篇
民法篇第一讲民法总论1、民法的调整对象与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权利的分类(1)人身权与财产权(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3)绝对权与相对权(4)主权利与从权利(5)既得权与期待权3、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行为(2)事件4、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无民事行为能力5、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条件(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6、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7、民事法律行为(1)概念、特征(2)分类凯程法硕特录班与复试特录班火热报名中。
凯程优势,凯程师资力量强大,北大教授陈永生、陈璐琼、马峰、岳教授等大牌老师云集凯程,给你最好的师资力量。
最好的环境,凯程环境,正规大学环境,吃住学一体,欢迎对比考察,凯程官网有详细真实的图片,安全放心有保障;最好的效果,凯程学员经验谈视频在凯程官网有很多,欢迎查看,其他机构一个都没有。
扎扎实实的辅导,才能创造优异的成绩。
有意向法硕的同学,咨询凯程法硕老师,帮你选择合适的辅导班。
8、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1)概念、特征(2)效力(3)分类: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9、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1)概念、特征(2)效力(3)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最大区别10.无效民事法律行为(1)概念、特征(2)情形1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1)概念、特征(2)情形12、代理(1)概念、特征(2)无权代理(3)表见代理13、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1)诉讼时效(2)取得时效(3)区别14、诉讼时效的中止与诉讼时效的中断(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以及适用条件(2)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以及适用条件(3)诉讼时效中止与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第二讲物权1、物权2、物的分类(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2)主物与从物(3)原物与孳息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1)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2)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四项)5、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区别(1)取得方法不同(2)权利变动不同(3)权利行使不同(4)争议管辖法院不同6、登记要件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7、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的区分/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之间的关系8、所有权9、善意取得/即时取得10、共有11、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2、相邻关系13、地役权14、抵押权(1)概念(2)特征(3)不可抵押的财产15、最高额抵押权16、质权17、留置权18、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第三讲债权1、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2、法定抵销(1)概念(2)适用条件3、提存(1)概念(2)意义(3)原因(四项)(4)效力4、不当得利(1)概念(2)构成要件(3)处理(4)不适用不当得利的情形(五项)5、无因管理(1)概念(2)构成要件6、要约(1)概念(2)要件(3)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5)失效7、承诺(1)概念(2)要件8、格式条款(1)概念(2)法律限制9、缔约过失责任(1)概念(2)适用情形(3)构成要件10、合同的效力(1)无效合同(2)可撤销合同(3)效力待定合同11、同时履行抗辩权12、先履行抗辩权13、不安抗辩权14、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15、代位权16、撤销权17、保证18、定金19、违约责任20、预期违约/先期违约第四讲人身权1、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2、物质性人格权与精神性人格权教授陈永生、陈璐琼、马峰、岳教授等大牌老师云集凯程,给你最好的师资力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硕士民法辅导讲义: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德Rechtsgesch ft;荷Rechtshandeling)是一种构成要件,它由一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组成,可能还包含着其他要素,并且其通过它实现所希望的法律后果。
它的特点是:(1)包含一个或者数个意思表示;(2)除意思表示外,还可能包含其他构成要件,例如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保管合同要包含交付保管物这一事实行为;(3)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所希望的法律效果,并不总是发生,只有法律承认这一法律行为时(即法律行为有效),当事人所希望的法律效果才会发生。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也是核心内容。
因此,有人认为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概念区别微乎其微。
《德国民法典立法理由书》中写道:“就常规言,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为同义之表达方式,使用意思表示者,乃侧重于意思表达之本身过程,或者乃由于某项意思表示仅是某项法律行为事实构成之组成部分而已。
”应当注意的是,这并不是说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两个概念是同义词,意思表示仅是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而已,这里强调的是二者密切联系:法律行为由一个意思表示构成德,意思表示无效就意味着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由数个意思表示构成的,任何一项意思表示无效,整个法律行为也由于缺乏一致得意思表示而无效。
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如下几类:(1)单方法律行为(EinseitigeRechtsgesch ft),即只包含一个人的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2)多方法律行为(MehrseitigeRechtsgesch ft),即包含数个人的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
它可以分为合同、共同行为(Gesamtakte)和决议(德Beschluss;荷besluit)。
合同是二人以上相互对立(wechselseitig)的意思表示构成的,又称“双方法律行为(ZweiseitigeRechtsgesch ft)”。
共同行为是二人以上相同指向的意思表示构成的,也被称为狭义的“多方法律行为”,典型的共同行为,例如合同一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