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非公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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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丽江市委丽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丽发〔2008〕17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发〔2006〕24号),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大发展,增强我市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作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定不移地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非公有制经济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快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丽江的必然选择,是壮大县域经济、实现农村工业化、城镇化、促进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决破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消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服务,进一步放宽准入领域,加大扶持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以更大决心、更有力举措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又好又快发展这个主题,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真抓实干,围绕“六大战略”、“三个着力”、“五个带动”的部署,加快国际旅游胜地、生态产业基地、清洁能源基地建设步伐,消除一切阻碍发展的思想障碍、体制弊端、政策限制,放开、放活、放心、放胆、放手支持、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使之成为我市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和解决就业的重要渠道。

(三)发展目标。到2012年,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由2007年的40亿元提高到88亿元以上,年均增长17%以上,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007年的47.6%提高到55%以上;税收由7.7亿元增加到19亿元,年均增长20%;个体工商户由2.5万户增加到3万户,年均增长3.7%,私营企业由0.16万户增加到0.3万户,年均增长13.4%;从业人员由6.9万人,增加到11.2万人,新增就业人数4.3万人, 年均增长

10.2%。

二、放开市场准入

(四)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各类资本都可平等进入;在专项资金分配和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科研立项、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知识产权保护、土地使用、政府采购、财税政策、信贷和保险服务、品牌发展、资格认定、商

标认证、证照办理、对外经济贸易等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实行公平待遇政策。在资源配置和煤、电、油、运等生产要素协调供给上,对非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五)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垄断行业和领域。在电力、电信、成品油等行业和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垄断行业,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参股、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

(六)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参与市政公共事业单位改制。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市政设施维护、道路养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等作业市场。政府以补助、命名、收益共享等形式,对参与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搭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建的平台。

(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领域。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公益性或经营性医疗机构,允许非公有资本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组建医疗投资公司、医院管理公司或医疗集团。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城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体系建设。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参股兴办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演艺、娱乐、体育经营等文化体育企业,与国有文化体育企业同等待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八)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创办财务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资信调查与资信评估公司、租赁公司、典当拍卖及其他金融中介服务机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仓储分拨业务、零担快运服务、第三方物流业务、综合物流服务等服务领域。引导商贸物流型重点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物流区,对物流业的重点项目实行用地和电价优惠。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商贸流通、电子商务、信息服务、会展等现代服务、社区服务产业。

(九)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领域。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鼓励非公有资本以协作、参股、合作、独资等多种形式投资农业科研、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种植业、农产品流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农业建设领域。大力培育和支持发展非公有制农业龙头企业。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围绕生产基地和原材料基地建设,加大对农村通电、通水、通路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三、重点鼓励支持发展产业

(十)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生态产业基地建设,发展

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和农村服务业。

⒈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安全的特色农产品。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以绿色安全、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为方向,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动、市场带动的原则,引进、培育一批知名度高、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

⒉发展以林果、蔬菜、粮油、蔗糖、畜禽产品、野生食用菌等加工为重点的农产品加工业。在充分挖掘利用地方传统加工工艺、配方的基础上,加快利用先进的加工工艺,推进特色农产品加工规模化发展,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加工率和加工深度,使农产品加工成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主要增长点,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县域经济发展。

⒊发展生物制药产业。以生物药业、生物化工为重点,扶持龙头企业,推进规模化生产;抓好制药行业GMP认证,创新开发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的生物制品品种。重点实施以天然药物为主的原料药、中成药、民族药研发。

⒋发展生态产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利用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期限到期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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