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非公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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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1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1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的实施意见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1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5〕74号),结合《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有效发挥普惠金融对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支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统筹规划与因地制宜相结合、持续发展与惠及民生相结合、推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不断提高全省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充分发挥金融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支持作用,使全省群众公平分享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省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可持续的金融组织体系进一步完善,与普惠金融发展相协调的财税等配套政策作用有效发挥,农村各类产权要素有效盘活,金融生态环境持续优化,实体经济的资金供给有效增强。

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等能够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竞争有序的金融服务,全省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显著提升。

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

优化惠农支付服务村级覆盖网络,进一步提高自然村覆盖率。

加强农村金融社保卡应用,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拓展城市社区金融服务广度和深度,推广移动金融和金融IC卡在多领域的综合应用,显著改善全省金融服务的便利性。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16条措施的意见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16条措施的意见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16条措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24•【字号】迪政发〔2021〕34号•【施行日期】2021.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16条措施的意见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全面做好全年经济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1〕2号)精神,为全面把握好新形势新机遇,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持续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根据疫情态势,适时调整防控措施,做好高中风险地区、入境人员查验和隔离,坚持“人”“物”“环境”同防、多病共防,严格落实属地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将“应检尽检”扩大到农村地区。

继续做好高风险场所环境采样检测工作,提高检测频次和覆盖面,切实做到疫情“早发现”。

有序推进疫苗接种工作,6月30日前完成40%人群接种,逐步实现全人群接种目标。

紧盯全年GDP增长8%的目标任务,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全力抓好投资、工业、消费、就业等领域指标,确保全年各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全面完成。

(州卫生健康委、州发展改革委分别牵头;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能源局、州粮食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各县(市)人民政府落实)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落实好5年过渡期相关政策,保持现有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逐渐优化调整。

建立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建立“一平台、三机制”,实现四个全覆盖。

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低收入人口进行常态化帮扶,加大产业、就业、“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政策兜底等帮扶措施落实力度。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08•【字号】云政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十四五”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2月8日云南省“十四五”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规划云南省“十四五”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根据国家有关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的部署和《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总结了全省“十三五”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状况,分析了“十四五”时期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提出“十四五”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思路和目标、发展重点和方向、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为全省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指引,为政府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依据。

第一章发展基础和环境一、“十三五”发展回顾“十三五”时期,面对错综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以及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各级各部门深入落实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决策部署,不断完善政策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水平、激发企业活力,推动全省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保持平稳较快发展。

(一)经济规模和社会效益持续增长。

全省民营市场主体持续增长,总量突破352万户,其中企业70.2万家。

民营经济增加值跨越式发展,从2015年的6389.7亿元跃升至2020年的11411.3亿元,五年跨越5个千亿级台阶,按可比价格计算,年均增速达到8.1%,高于全省GDP增速0.3个百分点。

民营经济社会效益持续提升,贡献了全省近50%的地区生产总值和税收、60%以上的进出口总额、70%以上的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就业、90%以上的企业户数。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0]17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0]17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0]177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逐步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医疗服务体系,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医疗保健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云发[2009]17号),现就加快我省民营医院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民营医院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投资发展医药卫生事业;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构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医疗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按照“平等、公正、规范、有序”原则,支持民营医院加快发展;以人才为重点、科技为先导,鼓励发展“大专科、小综合”医疗机构,使民营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达到或接近同级公立医院的平均水平。

(三)工作目标。

宏观调控医疗机构发展方向,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壮大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使群众有更多的就医选择,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

二、加快发展民营医院的政策措施(四)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兴办各类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用私人资本、集体资本、外资以及权属归国有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团体和个人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投资兴办符合标准的各类医疗机构。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12•【字号】云政发[2004]134号•【施行日期】2004.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4]13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继续推进西部大开发,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提出了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十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现将《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是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关键,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加快县域经济的发展,促进发达县率先发展、中等县加快发展、欠发达县跨越发展。

要大力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外向型农业。

重点搞好烤烟、糖料、茶叶、橡胶、无公害蔬菜、花卉、马铃薯、特色水果、中草药等生产基地的建设,逐步形成县域经济支柱和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加工体系。

同时要高度重视粮食生产安全,正确处理调整农业结构与粮食安全的关系,强化农田基本保护和水利设施建设。

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抓好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六小工程”为主要内容的“民心工程”。

在积极争取国家扶持的基础上,动员广大农民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荒山造林、农村能源建设、乡村道路、节水灌溉等小型公共工程建设。

实施“百万民工培训”工程,努力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

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加快农村劳务输出和富余劳动力转移,拓宽农民参与公共工程建设,劳务输出等增收渠道;对于生态敏感、少数民族聚集的贫困地区,在国家给予必要支持的同时,要依靠自身的努力,推进生态移民和易地搬迁工程,尽快脱贫致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有关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有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

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

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为企业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夜间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夜间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夜间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9•【字号】丽政办发〔2020〕75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夜间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0〕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夜间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20〕20号)精神,为繁荣发展夜间经济,进一步激发消费潜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消费升级需求,加快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三张牌”总体部署,高品质发展夜间经济,提升居民幸福感和旅游城市品牌形象,切实发挥特色文化旅游商业街区在整合行业资源、满足消费者差异化需求、彰显文化特色、提升城市品质等方面的特点,带动主城核心区人流聚集,增强夜间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坚持突出特色、注重创新,形成统筹推进、业态多元、错位发展格局;坚持品牌优先、示范引导,形成良好夜间消费服务氛围,建立管理规范保障机制;坚持属地管理、行业监管,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实施。

二、工作目标充分发挥丽江旅游资源和良好夜间消费环境,以吸引境内外游客、延长游客停留时间,释放游客、市民夜间消费潜力为重点,突出地域、民族特色,围绕食、购、娱、游、宿等消费业态融合发展,重点培育、建设、提升一批夜间经济消费街区,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特色鲜明、业态丰富、管理规范的夜间经济发展格局。

用3年时间把丽江祥和广场建成高品质夜市街区的夜间经济地标;提升丽江古城的夜间经济商圈;各县(区)至少打造1个夜间经济聚集区、培育1个夜间经济生活圈。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丽江市财会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丽江市财会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丽江市财会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丽政办函〔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丽江市财会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对财会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丽江市财会监督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召集人:徐贤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召集人:杨丽伟市政府副秘书长杜云林市财政局局长成员:马志龙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和江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木权之市司法局党委副书记周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专员钱万定市审计局副局长黄天林市国资委副主任李英敏市统计局副局长谭丽娟市政务服务局副局长杨立新市税务局副局长赵裔光中国人民银行丽江市分行党委委员唐新娟金融监管总局丽江监管分局副局长王江涛市财政局副局长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财政局,由杜云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牵头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职责(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财会监督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财会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负责统一领导全市财会监督工作;统筹推进各财会监督主体横向协同、纵向联动,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其他监督主体贯通协调,构建全市财会监督体系;研究确定全市财会监督工作重大事项。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

在联席会议统一领导下,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全市财会监督工作方案计划和相关制度机制,牵头负责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督促、指导和检查各县(区)和市直各部门财会监督任务和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实等情况;研究提出报请联席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办理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族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族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族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17•【字号】川办发[2004]26号•【施行日期】2004.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族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4]26号2004年9月17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3]14号,以下简称《决定》),加大对我省民族地区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促进民族地区民营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协调、快速发展,推动四川经济发展新跨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省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已出台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基础上,结合我省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本着对民族地区民营经济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公平竞争(一)民族地区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的精神,进一步明确和树立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指导思想,放心、放手、放胆地抓好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二)实行平等进入,公平政策待遇。

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外贸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允许民营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支持民族地区各级政府按BOT合作方式(建设运营移交)等投资经营方式,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投资。

(三)认真清理并按程序修订或废止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中对民族地区民营经济的歧视性规定,为民族地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政策和法制环境。

(四)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审批项目。

凡法律、法规、规章无明确规定的事项,原则上不再进行审批;凡可以改为备案制的许可事项,一律改为备案制;凡法律、法规、规章未加限制的事项一律放开。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0条措施的意见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0条措施的意见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0条措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03•【字号】丽政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0条措施的意见丽政发〔202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结合丽江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一)巩固拓展疫情防控成果,确保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要求,扎实做好核酸检测、疫苗接种、物资储备、应急处置等工作,确保疫情不出现反弹,同步推进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

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确保圆满完成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各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二、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二)扎实做好脱贫地区后续帮扶。

在过渡期内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

建立健全一个“救助平台”和“产业帮扶全覆盖、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帮扶、扶志扶智”三个机制。

抓住中央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给予集中支持的政策机遇,争取把宁蒗县、永胜县列入国家层面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玉龙县、华坪县列入省级层面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古城区部分乡、村纳入省级层面重点帮扶。

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6亿元,对脱贫地区教育卫生补短板、基础设施建设、住房改善及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后续产业扶持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06•【字号】市政府办便笺〔2022〕61号•【施行日期】202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卫生体制改革正文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丽江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7月6日丽江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2022年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深入实施健康丽江战略,积极推广三明市医改经验,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布局,统筹疫情防控与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推进“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转变,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一、学习推广三明医改经验,推进“三医”联动改革(一)学习推广三明医改经验。

持续推动由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一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医改领导小组组长,由一位政府负责同志统一分管医疗、医药、医保工作,充分发挥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

各级政府每年召开1次医改暨医共体建设工作推进会,医改领导小组每年至少组织1-2次医改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或医改专家咨询委员会医改专题培训、组织开展1次绩效考核、每半年开展1次专项督查调研、每季度召开1次专题会议。

医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县(区)医改领导小组每月向市医改办报送1次医改暨医共体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市医改办梳理汇总后专题报市医改领导小组、市委督查室和市委深改办,对工作滞后、推进不力或政策执行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纳入市委、政府专项督查内容。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0.21•【字号】丽政办发〔2023〕50号•【施行日期】2023.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丽江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9月3日印发的《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丽政办发〔2022〕42号)同时废止。

2023年10月21日丽江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充分发挥房地产调控政策工具箱作用,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切实做好稳支柱、惠民生、防风险工作,促进丽江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工作措施:一、落实金融支持(一)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支持作用。

认真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先保障首套住房贷款,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按20%执行;合理支持改善型住房贷款,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按30%执行。

持续开展按月冲还贷等业务,继续推进异地贷款政策,着力推进组合贷、商转公、商转组贷款,多渠道解决职工购房资金的需求。

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二)实行“认房不认贷”住房信贷政策。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拟购房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丽江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

丽江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

丽江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1.07•【字号】丽办发〔2022〕30号•【施行日期】202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丽江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全力打响“丽江效率、丽江服务、丽江诚信”营商环境品牌,推动丽江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云办发〔2022〕32号)精神,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牢固树立“抓‘放管服’改革就是抓营商环境、抓营商环境就是抓发展”和“营商环境好不好,市场主体说了算”的鲜明导向,紧扣市场主体倍增,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对标国内先进地区一流水平,着力把营商环境、市场主体、招商引资三项工作统一起来、一体推进,跑出丽江发展“加速度”,力争通过3年的努力达到全省领先水平,并与全省同步进入全国一流水平。

(二)工作要求打造“丽江效率”营商环境品牌。

牢固树立“一流营商环境是第一竞争力”的理念和“今天再晚也是早、明天再早也是晚”的效率意识,结合作风革命、机关效能建设,把“丽江效率”体现在跑出优化营商环境、市场主体倍增和精准招商三个“加速度”上,奋力打造“丽江效率”新品牌。

打造“丽江服务”营商环境品牌。

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用户”第一和“企业有事立马办”的服务意识,主动把“用户思维、客户体验”理念融入政府服务全链条,坚持“营商环境好不好,企业和群众说了算”的鲜明导向,健全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制度,实行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帮办、代办制,畅通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渠道,实现政府服务无处不在,努力打造“丽江服务”新品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2013年1月10日宁党发〔2013〕7号)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实施“两大战略”,扎实推进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和银川综合保税区建设,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开投资领域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要求,全面清理并废止一切限制民间投资的不合理政策、规章,除国家明令限制民间投资进入的行业外,其他一律放开。

(一)鼓励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公路、铁路、油气管网、商贸物流等项目,参与经营公铁联运、铁海联运等物流业务。

支持依法参与煤炭资源开采,煤矿经营、煤炭洗选加工和煤化工等项目;参与石油和天然气管网建设和大型炼油等项目,开展煤炭等矿产品进出口和加工贸易。

支持参股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

支持独资或参股建设各类电站。

(二)鼓励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支持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支持投资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支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金融(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企业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宁夏银监局、自治区金融办分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鼓励参与园区建设。

支持民间投资工业园区、产业集中区、物流园区、慈善园区等各类园区建设和运营,依法保护其所有权、受益权和处置权,同等享受国家有关园区建设的优惠政策。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攀府发[2017]14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攀府发[2017]14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正文:----------------------------------------------------------------------------------------------------------------------------------------------------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攀府发[2017]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有关企事业单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已经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和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30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为抓住国家实施“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和四川省实施“三大发展战略”、推进“两个跨越”等重大机遇,围绕“四个加快建设”“四区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民营经济在规模总量、发展质量和综合实力等方面实现新突破,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十条措施:一、放宽市场准入,大力推进社会创业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清单管理,通过公布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清单、政府监管清单,清晰界定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边界,实现企业“法无禁止皆可为”,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转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符合自主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创业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创办中小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符合相关条件的财政给予贴息补助。

积极发展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创新建设开发和运行管理模式,不断改善创业孵化环境,提高创业服务能力。

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二、推动和引导企业技术创新加大对优势产业的技术创新支持力度。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9号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做好政府重要政策解读工作,使社会公众更好地知晓、了解政府及其部门出台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改革举措,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信息发XXX政策解读机制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实施意见)及两项制度规定的通知》(云办发[2014]20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重要政策解读工作是加速推进依法治省进程,加快法治云南建设步伐,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

政策解读是对政府重要政策文件的出台背景、目的意义及其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所作的解释性说明(立法解释除外)。

加强重要政策文件的解读工作,对帮助政府及其部门执行落实重要政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政策、规范政策执行行为、依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是适应当前政府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机关工作作风、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升政府效率效能、转变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是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对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明确政策解读的范围、责任主体和工作流程(一)政策解读的范围下列政策文件均应及时进行解读:1.省人民政府规章;2.以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3.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省级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4.省人民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行政管理的省级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广泛知晓的其他重要政策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云南省产业强省建设工作推进机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云南省产业强省建设工作推进机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云南省产业强省建设工作推进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云政办发〔2022〕75号•【施行日期】202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云南省产业强省建设工作推进机制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及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推进产业强省建设,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蓬勃发展、未来产业加快布局。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产业强省三年行动(2022—2024年)〉的通知》(云办发〔2022〕37号)(以下简称《三年行动》)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云南省产业强省建设工作推进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产业强省建设工作推进机制建立由省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的有关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对应成立由牵头部门负责的产业工作专班,形成产业强省建设工作推进机制,共同推动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绿色铝谷、光伏之都、先进制造业、绿色能源产业、烟草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数字经济、文旅康养产业、现代物流业、出口导向型产业12个产业发展。

二、组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一)绿色铝谷领导小组组长:王予波省长副组长:刘非常务副省长岳修虎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发展改革委主任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省投资促进局、云南电网公司等。

(二)光伏之都领导小组组长:王予波省长副组长:刘非常务副省长岳修虎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发展改革委主任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省投资促进局、云南电网公司等。

在工商联执委会会议上的讲话

在工商联执委会会议上的讲话

在工商联执委会会议上的讲话工商联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整理的在工商联执委会会议上的讲话,仅供参考。

在工商联执委会会议上的讲话篇1各位执委,同志们:刚才,市委王洪富副书记作了重要讲话,他充分肯定了市工商联过去一年所做的工作,深入分析了当前民营经济发展和工商联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对做好今年我市工商联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王副书记的讲话,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实践性,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把握,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

下面,我受会委托,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一、20xx年主要工作回顾20xx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工商联和市委统战部的指导支持下,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和市委一届五次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中心工作,以加强服务为主题,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团结、带领全市各级工商联组织和全体会员,解放思想,与时俱进,转变作风,真抓实干,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到去年底,全市个体工商户已发展到20562户,比上年增长18;私营企业1203户,比上年增长24;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创造税收18726万元,比上年增长43.7;全市非公经济实现增加值23.4亿元,占全市生产总值的40,比上年提高6个百分点。

20xx年主要抓了以下工作:1、积极建言献策,认真做好参政议政工作20xx年,我会重点围绕非公经济发展和加强新时期工商联工作开展了调研活动。

一是围绕非公经济的健康发展,积极为我市"十一五"规划提出建议,向市委办提交了《关于"十一五"规划丽江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如何加强新时期工商联工作,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加强新时期工商联工作的意见》;三是20xx年"两会"期间,工商联界别的市政协委员积极建言献策,撰写提案,共提交15个提案和两个大会发言,引起了有关方面的关注和重视。

党代表对县工作报告的建议和意见

党代表对县工作报告的建议和意见

党代表对县工作报告的建议和意见党代表是指在一个政党内部经过组织程序决定参加该政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党代表对县工作报告的建议和意见是怎样的呢?下面是店铺给大家带来的党代表对县工作报告的建议和意见,欢迎阅读!党代表对县工作报告的建议和意见篇1同志们:中国共产党**自治县第十一次代表大会,是在我县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召开的一次极为重要的大会。

大会的主要任务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回顾总结过去五年的主要工作,明确“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基本任务;选举产生新一届县委和县纪委;动员全县党员干部,团结带领各族群众,努力开创我县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新局面。

下面,我代表中共玉龙县第十届委员会向大会作工作报告,请予审议。

一、艰苦奋斗,开拓进取,过去五年发展成效显著过去的五年,十届县委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团结带领全县各族干部群众,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精神,艰苦奋斗,开拓进取,胜利完成了第十次党代会确定的任务,全县呈现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团结、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良好局面。

(一)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国民经济蓬勃健康发展县委始终不渝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抓住发展这一执政兴国第一要务,全县国民经济保持快速增长。

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支柱产业培育成效明显,综合经济实力上了一个新台阶。

国民生产总值由20xx年的63,647万元增加到20xx年的88,799万元,按可比价计算,年均增长13;20xx年全县完成工业增加值6,281万元,年均增长36;地方财政收入由20xx年的3,004万元增加到20xx年的5,268万元,年均增长32.4。

高度重视“三农”工作,产业化进程明显加快,农业基础地位进一步巩固。

大力发展非公经济,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南口特色生物园区建设进展顺利。

旅游支柱产业的地位进一步确立,对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产业投资项目“承诺即开工”直接落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产业投资项目“承诺即开工”直接落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产业投资项目“承诺即开工”直接落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01•【字号】梧政办发〔2024〕56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产业投资项目“承诺即开工”直接落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梧州市产业投资项目“承诺即开工”直接落地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7月1日梧州市产业投资项目“承诺即开工”直接落地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广西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意见》(桂发〔202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规定》、《中共梧州市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意见》(梧发〔202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产业投资项目“承诺即开工”直接落地改革工作,优化我市投资环境,壮大实体经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进一步深化产业项目“承诺即开工”直接落地改革,实行容缺、容错,企业向政府承诺、政府向企业承诺,强化政府靠前服务,稳步推进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办理、“先建后验”,推动重点产业项目快落地、快建成、快投产,加快形成有效投资,加快构建具有梧州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进一步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为打造“一极三城”建设“四个梧州”贡献积极力量。

二、目标任务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为核心,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建设审批事项改革,按照容缺、容错,企业向政府承诺、政府向企业承诺原则,实行“宽进、严管”,开展以“企业依法承诺制,政府加强事前引导、事中辅导、事后监管”为主要内容的产业投资项目“承诺即开工”直接落地改革,解决好项目审图等技术审查、办理施工许可耗时长等实体经济企业反映频繁、强烈的突出问题,推动产业投资项目审批便捷化和政府监管高效化,促进项目容缺审批、“先建后验”,实现项目“承诺即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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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丽江市委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发〔2008〕17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发〔2006〕24号),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大发展,增强我市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作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定不移地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非公有制经济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加快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是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丽江的必然选择,是壮大县域经济、实现农村工业化、城镇化、促进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

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决破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消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服务,进一步放宽准入领域,加大扶持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以更大决心、更有力举措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又好又快发展这个主题,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真抓实干,围绕“六大战略”、“三个着力”、“五个带动”的部署,加快国际旅游胜地、生态产业基地、清洁能源基地建设步伐,消除一切阻碍发展的思想障碍、体制弊端、政策限制,放开、放活、放心、放胆、放手支持、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使之成为我市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和解决就业的重要渠道。

(三)发展目标。

到2012年,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由2007年的40亿元提高到88亿元以上,年均增长17%以上,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007年的47.6%提高到55%以上;税收由7.7亿元增加到19亿元,年均增长20%;个体工商户由2.5万户增加到3万户,年均增长3.7%,私营企业由0.16万户增加到0.3万户,年均增长13.4%;从业人员由6.9万人,增加到11.2万人,新增就业人数4.3万人, 年均增长10.2%。

二、放开市场准入(四)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

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各类资本都可平等进入;在专项资金分配和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科研立项、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知识产权保护、土地使用、政府采购、财税政策、信贷和保险服务、品牌发展、资格认定、商标认证、证照办理、对外经济贸易等方面,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实行公平待遇政策。

在资源配置和煤、电、油、运等生产要素协调供给上,对非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五)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垄断行业和领域。

在电力、电信、成品油等行业和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对垄断行业,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参股、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

(六)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供水、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非公有制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参与市政公共事业单位改制。

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市政设施维护、道路养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等作业市场。

政府以补助、命名、收益共享等形式,对参与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搭建政府、企业、社会共建的平台。

(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领域。

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

支持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公益性或经营性医疗机构,允许非公有资本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组建医疗投资公司、医院管理公司或医疗集团。

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城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建设。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参股兴办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演艺、娱乐、体育经营等文化体育企业,与国有文化体育企业同等待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八)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领域。

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创办财务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资信调查与资信评估公司、租赁公司、典当拍卖及其他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仓储分拨业务、零担快运服务、第三方物流业务、综合物流服务等服务领域。

引导商贸物流型重点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物流区,对物流业的重点项目实行用地和电价优惠。

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商贸流通、电子商务、信息服务、会展等现代服务、社区服务产业。

(九)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领域。

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鼓励非公有资本以协作、参股、合作、独资等多种形式投资农业科研、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种植业、农产品流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农业建设领域。

大力培育和支持发展非公有制农业龙头企业。

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围绕生产基地和原材料基地建设,加大对农村通电、通水、通路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三、重点鼓励支持发展产业(十)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生态产业基地建设,发展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和农村服务业。

⒈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安全的特色农产品。

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以绿色安全、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为方向,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动、市场带动的原则,引进、培育一批知名度高、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

⒉发展以林果、蔬菜、粮油、蔗糖、畜禽产品、野生食用菌等加工为重点的农产品加工业。

在充分挖掘利用地方传统加工工艺、配方的基础上,加快利用先进的加工工艺,推进特色农产品加工规模化发展,大幅度提高农副产品加工率和加工深度,使农产品加工成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主要增长点,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县域经济发展。

⒊发展生物制药产业。

以生物药业、生物化工为重点,扶持龙头企业,推进规模化生产;抓好制药行业GMP认证,创新开发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的生物制品品种。

重点实施以天然药物为主的原料药、中成药、民族药研发。

⒋发展生态产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利用荒山、荒地造林、种草。

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期限到期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

(十一)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清洁能源基地建设。

鼓励非公有资本、经济组织参与金沙江中游“一库八级”水电及其相关配套产业开发,小水电开发,风能开发,生物质能开发,太阳能开发建设,把我市建设成为重要的清洁能源基地。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抓住我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化建设和水能开发的机遇,加快发展地方建材业。

(十二)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际旅游胜地建设。

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具有实力的非公有制企业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开发建设旅游风景区、休闲度假区、特色旅游小镇和特色旅游商品开发,配套发展旅行社、拓展旅游交通运输、旅行食宿设施等服务业,把丽江建设成为大香格里拉生态旅游圈的核心和示范区。

抓住旅游业快速发展带来的市场需求增长的机遇,积极挖掘和开发特色旅游商品,把我市建设成为具有一定影响的旅游商品开发基地。

对投入较大的项目,可列入市、区(县)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给予扶持。

(十三)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加快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

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抓住东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部分产业向西部地区转移的良好机遇,充分利用我市的资源优势和劳动力成本优势,加快与东部地区的产业对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农产品深加工、生物资源深度开发、新型建材、生物制药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提高产业层次和产业规模,促进城镇就业及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

要切实落实好国家、省加快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

(十四)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以煤炭为主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

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外,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

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凡符合政策鼓励勘查、开采的区域和矿种,均允许有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探矿权,其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后,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获得采矿权。

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可以依法转让。

四、加大财税、金融和土地政策支持力度(十五)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2008年起多方筹集资金,按不低于市本级地方财政收入百分之一的比例,设立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后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缴纳税收增长幅度,逐步增加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各区(县)财政也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项扶持资金。

各级专项扶持资金应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重点鼓励类产业项目贴息和补助、企业技术进步与创新、人才培训等。

(十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全面落实国家、省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增幅大、贡献突出的非公有制企业,市、县政府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各级政府另行制定);对民族自治地方新办的符合产业政策的生产性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生物制药、花卉园艺、绿色食品、林竹丝麻、生物质能等5个重点领域内的鼓励类产品生产的新办非公有制企业,(产品目录见《云南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新办非公有制企业,实行3年的试生产期扶持,试生产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上缴税收的地方部分可由当地财政适当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试生产期满后,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条件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云南省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确定的鼓励类项目,从投资之日起5年内,上缴税收的地方部分可由当地财政适当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十七)加强和改进信贷服务。

鼓励各商业银行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改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金融服务。

市、区(县)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政、银、企联席会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推荐成长型非公有制企业,组织协调金融机构开展银企授信活动。

(十八)大力支持发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操作、稳步发展”的原则,加快面向非公、中小企业的担保机构建设。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法人和民间资本依照相关的政策法规出资建立商业担保机构和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开展对非公、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

支持现有的担保公司依法吸纳民间资金,增强资本实力,提高对非公、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比重,扩大担保对象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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