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罪数必背考点数罪的典型案例
刑法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他人发生争执,于2019年5月15日持刀将对方刺伤,致对方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事实2019年5月15日,张某某因与邻居李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某情绪激动,持刀将李某某刺伤。
李某某被刺后,张某某立即逃离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张某某于当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本案定性本案中,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犯罪情节分析(1)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伤人,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故意。
(2)张某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
(3)张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重伤,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4. 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建议对张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1. 自首情节的认定本案中,张某某在作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 邻里纠纷的预防本案源于邻里纠纷,反映出邻里关系的不和谐。
为预防类似案件的发生,应加强邻里关系的调解和沟通,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促进邻里和谐。
3. 犯罪心理的剖析张某某在争执过程中持刀伤人,反映出其心理素质较差,情绪控制能力不足。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为标准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划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或变更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2)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具体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犯罪进程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完成形态(既遂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未完成形态(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将乙杀死了。
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既遂。
例2:丙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砍杀乙某,但乙某没有死。
该情形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但符合故意杀人罪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未遂。
第二类是从正犯共犯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正犯形态(实行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共犯形态(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是《刑法》分则正条(第266条)规定的实行行为,因此,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为诈骗罪的实行犯,德日刑法也称之为“正犯”。
例2:乙自己没有实施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实行行为,但乙教唆丙去实施诈骗,或者为丙实施诈骗提供帮助。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毒品犯罪一、毒品犯罪(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为保护公众健康,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毒品犯罪要求数量较大。
多次进行的累计计算。
走私毒品,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
走私入境型的走私毒品罪,以毒品到达我国领土内时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贩卖毒品,是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并不要求一定要求营利,即是换钱而不是赚钱。
单纯购买毒品的行为并不成立本罪,但为了出卖而购买的,属于贩卖毒品罪的预备行为,可能同时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吸毒者之间互相交换毒品不成立本罪。
毒贩之间为了调剂各自毒品数量和种类而交换的,成立本罪。
运输毒品,运输行为使毒品离开原处或者转移了存放地的,则为既遂;而不以到达目的地为既遂,但必须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具有关联性。
为了自己吸食,将毒品从甲地带往乙地的,不认为是“运输”。
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
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分装毒品(即量的精制)也属于制造毒品。
以牟利为目的向吸毒的人有偿提供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认定为贩毒。
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人还向其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不论有偿无偿均成立贩毒罪。
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采双罚制。
自然人主体要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主体;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人。
2.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营利为目的: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是毒品,但不要求具体认识到毒品的名称、化学成分、效用等具体性质。
行为人对毒品的种类认识发生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误将假毒品当作毒品贩卖的,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成立犯罪。
明知不是毒品而欺骗他人说是毒品获取利益的,成立诈骗罪。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罪数真题与解析
1.(单选题)下关于罪数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冒充警察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的,适用特别法条以招摇撞骗罪论处B.冒充警察实施抢劫,同时构成抢劫罪与招摇撞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C.冒充军人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从一重罪论处D.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劫持航空器罪,实行数罪并罚【参考答案】C【考点】区分罪数的标准【解析】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由于只存在一个招摇撞骗行为(冒充军警人员是招摇撞骗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故构成招摇撞骗罪(或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
据此,A项错误、C项正确。
冒充警察实施抢劫,虽有“骗”的成分,但冒充警察抢劫是为了便于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从而顺利强取财物,而不是为了骗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因此,冒充警察实施抢劫的,只构成抢劫罪一罪,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据此,B项错误。
与B项一样,冒充军人劫持航空器的,不是为了骗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故不成立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只成立劫持航空器罪一罪,不可能实行数罪并罚。
据此,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选择C项。
2. (单选题)下关于法条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A.即使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也完全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B.即使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C.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就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D.即便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也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参考答案】D【考点】法条关系的梳理【解析】如何理解法条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具体案件的处理结论。
如果认为法条是对立关系,条文之间就不会出现交叉或者重叠现象,因而就不可能出现一行为既触犯此条文又触犯彼条文的现象。
司法考试经典案例
司法考试经典案例司法考试经典案例【篇一:司法考试经典案例】刑法总则一、犯罪构成的主体案例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
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
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
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因*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挂倒,二死一伤。
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
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
经查,李某在逃亡的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的男少年抢劫他人财产1200元;帮助他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请对李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二、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的乙男勾搭成奸。
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
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的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
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
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他不会喝酒。
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 (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
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 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
甲便取来1059 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乙的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一口。
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抠乙的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
三、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案例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
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
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的1.5万元已被人取走。
2019法考必备考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1.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不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包括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行为方式:滥用职权:以行使职权的外观,实施实质的、具体的违法不当行为。
表现:超越职权;玩弄职权;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任意放弃职责;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等。
滥用职权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
包括擅离职守,马虎草率,粗心大意不准确履行。
3.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重大损失”要求是一样的。
一般要求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重大损失”与滥用职权行为、玩忽职守行为之是具有因果关系。
是因其职责范围内的行为而引起,与其职务行为相关。
“重大损失”在二罪中的体系地位不一样。
在滥用职权罪相当于“情节严重”的情节要素(无需故意认识),而在玩忽职守罪中属真正的结果要素。
4.责任形式:滥用职权是故意犯罪,直接、间接故意均可,要求认识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内容。
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应当预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玩忽职守行为及其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
(二)法定刑升格条件:徇私舞弊的1.徇私:徇个人之私或徇单位、集体之私。
2.舞弊分为两种情形:(1)分则条文规定了渎职行为的具体内容,舞弊仅仅对具体渎职行为的一种归纳与概括(绝大多数条文中的“舞弊”属于这种情形)。
2019法考罪数考点行为单数 想象竞合犯
2019法考罪数考点:行为单数想象竞合犯一、想象竞合犯这是由三段论的反复推理造成的。
一个行为(小前提、案件事实)同时符合多个罪名规定(大前提,法律规定),但因为只有一个行为,只能定一罪。
1.想象竞合犯的特征:行为人只实施了社会普遍观念上的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2.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办法:择一重罪论处。
因为只有一个行为,如果定数罪,等于对一个行为进行了重复评价。
比较重罪与轻罪,一般情况下比较法定刑的轻重,在具体情节下比较具体的宣告刑轻重。
如果两罪名法定刑相同,按目的行为定罪(选择包容内容更多的罪名)。
3.想象竞合犯的例外刑法分则的一个特殊规定(第204条第2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款罪处罚(数罪并罚)。
这实际上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但却数罪并罚。
4.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区别(1)形式上:法条竞合取决于法条间存在包容关系,是大前提(法律规定)内的现象,是由法条设置造成的,这种竞合是永恒的竞合,与案件事实无关。
想象竞合取决于案件事实,即行为触犯了两个不同的法条,不同法条之间不一定具有包容关系。
需评价为符合两个以上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才能全面评价案件的,属于想象竞合,这种竞合是临时的竞合。
(2)实质上:法条竞合仅侵害了一个犯罪的保护法益,想象竞合侵害了两个以上犯罪的保护法益。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之间是对立关系。
两个法条只存在交叉关系,则属想象竞合,不可能是法条竞合。
(3)具体标准:一个行为触犯一个法条就必然会触犯另一个法条,则两个法条属于法条竞合关系(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如果没有这种必然性,才有可能是想象竞合。
5.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动态变化一般情况下两个罪名是法条竞合关系,但是特殊情况下两个罪名又变成想象竞合关系。
这种特殊情况主要出现在两种情形中:(1)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犯罪形态不一致:甲重罪的既遂和乙轻罪属于法条竞合,甲重罪的未遂和乙轻罪可能是想象竞合。
2019法考必背考点罪数典型案例 集合犯
2019法考必背考点:罪数典型案例集合犯
一、集合犯
1.集合犯特征:将数个同种行为类型化后规定为一罪。
常习犯:我国无。
职业犯:非法行医罪。
营业犯:赌博罪。
2.营业犯与职业犯具有相同点:
首先,都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反复、多次实施犯罪行为的意思。
其次,都将犯罪行为作为一种业务、职业而反复多次实施。
但只要性质上是要反复、继续实施的,或者只要行为人是以反复、继续实施的意思实施犯罪活动的,其第一次实施犯罪行为时,就可能被认定为营业犯或者职业犯(如非法行医)。
再次,都不要求行为人将犯罪行为作为唯一职业,行为人在具有其他职业的同时,将犯罪行为作为副业、兼业的,也不影响营业犯、职业犯的成立。
最后,都不要求具有不间断性,只要行为具有反复实施的性质,即使具有间断性,也不影响对营业犯、职业犯的认定。
3.营业犯与职业犯的关键区别
在于刑法是否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营利目的,要求具有营利目的的,属于营业犯;不要求具有营利目的的,属于职业犯。
2019法考必背考点[罪数]典型案例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2019法考必背考点[罪数]典型案例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一、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同一对象、同一法益,前行为已作评价(禁止重复评价)
1.在状态犯的场合,不法状态存续期间,又实施了形式上触犯其他犯罪、但未侵犯新法益或无责任的行为,后行为就属于不可罚的行为。
不处罚的根据是第二个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或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1)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对后行为不再处罚。
如盗窃到名画以为是赝品便毁坏,只定盗窃罪不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盗窃到名画发现是赝品便冒充真迹欺骗他人,因为又侵犯另一个人财产权,所以盗窃和诈骗数罪并罚。
(2)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对后行为不再处罚。
如盗窃后销售赃物或窝藏赃物,又如杀人后为毁灭证据而秘密碎尸。
2.共罚的事后行为(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仅针对实施了前行为的人而言)
后行为人如果是仅参与事后行为的人,依然可能成立犯罪。
前行为人如果事后侵犯新的法益,且不缺乏期待可能性,则应认定为数罪。
3.共犯的竞合:教唆他人犯罪,又共同实行犯罪或又帮助实施犯罪的,按主行为论处,只成立一罪。
4.事后不可罚行为与吸收犯的关系:大部分重叠但并不相同。
事后不可罚行为与吸收犯存在重叠,如以非法手段取得违禁品后对违禁品的持有、使用行为,既是事后不可罚行为,也是吸收犯。
吸收犯
的本质特征是“必经阶段、必然后果”。
如盗窃后又毁坏所盗物品的情形,毁坏即不是“必经阶段、必然后果”,故属事后不可罚行为,而不是吸收犯。
事后不可罚的本质是“同一对象、同一法益,前行为已作评价”。
如入户抢劫的情形,就是侵害了不同的法益,故属吸收犯,而不是事后不可罚行为。
犯罪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30岁,无业。
2019年12月,张某因生活所迫,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经过一段时间的踩点,张某确定了一个位于市中心的小区居民楼为盗窃目标。
2019年12月25日凌晨,张某携带工具潜入该居民楼,先后进入三户人家,窃得现金人民币3万元、金项链一条、平板电脑一台。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律分析:一、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窃得现金人民币3万元、金项链一条、平板电脑一台,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二、张某的盗窃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在本案中,张某盗窃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金项链一条、平板电脑一台,共计价值人民币3.5万元,已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
三、张某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张某犯盗窃罪,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张某的量刑情节。
1.张某是初犯,无前科劣迹,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张某盗窃的财物已经全部返还,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张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张某的刑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关于数罪并罚的案例及其难题破解
案情: 甲以前犯了诈骗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诈骗罪被判处 5年有期徒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5个月拘役,甲在诈骗罪的5年徒刑执行完毕之后的第6年,又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应当判处3年有期徒刑。
(事实一)甲犯 A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B罪14年,C罪1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25年。
执行一年以后,犯新D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事实二)甲犯 A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B罪14年,C罪1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25年。
执行一年以后,又发现有漏罪D罪,应判处有期徒刑3年。
(事实三)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轻伤)被判 8个月有期徒刑,执行6个月后,公安机关发现甲之前还犯有一个危险驾驶罪(只能判处拘役)。
但检察机关将危险驾驶罪移送到法院时,前罪8个月有期徒刑已经执行完毕。
(事实四)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 1年有期徒刑,执行到10个月时,在监狱里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轻伤,按量刑规则应当判处5个月的拘役。
(事实五)问题:( 1)事实一中,甲是否构成特殊累犯?请说明理由。
(4分)(2) 事实二中,应如何对甲进行并罚?请说明理由。
( 4分)(3) 事实三中,应如何对甲进行并罚?请说明理由。
( 4分)(4) 事实四中,应如何对甲进行并罚?请说明理由。
( 4分)(5) 事实五中,应如何对甲进行并罚?请说明理由。
( 4分)答:( 1) 事实一中,由于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 5个月拘役,而拘役与因诈骗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实行并罚时,只执行5年有期徒刑,这就等于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被判处的刑罚实际上并没有执行,尽管其在5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的第6年又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并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也不符合特殊累犯中“在刑罚执行完毕”的条件,不应该认定为特殊累犯,因为这里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中的刑罚应该特指“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罚”,而不是指任何刑罚执行完毕。
(4分)( 2)事实二中,如果按照刑法条文的表面含义,甲又犯新罪,是先减后并,即将25年减去已经执行的1年,变成了24年,24年与新罪的3年再合并处罚,在24年以上27年以下判处刑罚,由于数罪总和刑期没有超过35年,最高只能决定执行刑罚20年,所以,决定对甲需要再执行刑罚20年。
2019法考必备考点:金融诈骗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金融诈骗罪一、集资诈骗罪(一)客观行为集资诈骗必须满足诈骗罪的行为构造、作出虚假承诺回报、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未达到10万元的,应成立诈骗罪或者集资诈骗罪未遂。
对象:社会公众。
欺骗手段:虚假承诺回报。
既遂数额,也即犯罪所得数额,不能扣除为诈骗而支出的成本,如广告费、中介费、行贿贿赂等。
(二)责任形式:故意,有非法占有目的。
1.非法占有目的只能存有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之际。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或用于生产经营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不能返还集资款的;肆意挥霍,不能返还集资款的;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⑧其他情形。
2.部分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区别】无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获取资金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只成立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要求采取欺骗手段,而本罪要求采取欺骗手段,也即诈骗罪的手段。
因此集资诈骗罪为重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轻罪。
二、贷款诈骗罪(一)客观行为1.实施欺骗行为→金融机构人员陷于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行为人取得贷款并据为己有。
贷款时弄虚作假表现方式: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2.行为对象:贷款。
行为方式:欺骗。
以刑法列举的方式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时,属于着手,获取贷款,即为既遂。
行为人合法取得贷款后,不能还本付息,采取欺骗手段将用于贷款的抵押物隐匿、转移,使贷款人不能对抵押物行使权利的,属于单纯逃避债务的行为,不成立犯罪;假如采取欺骗手段使贷款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免除债务,则成立普通诈骗罪(骗取财产性利益)。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9年第7辑
人民法院案例选2019年第7辑2019年第7辑人民法院案例精选一、李某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案李某在2019年3月份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案金额高达100万元。
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李某的犯罪事实得以查明,于是被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李某犯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二、张某盗窃案张某在2019年6月份时,在一家商场内盗窃了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到30万元。
商场的监控录像显示了他的作案过程,张某因此被抓获并移交公安机关。
经法院审理后,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三、王某交通肇事案王某在2019年1月份时,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两人受伤。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王某在事故发生时超速行驶,且未按规定让行行人。
王某被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犯有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四、杨某故意伤害案杨某在2019年8月份时,在酒吧内与他人发生争执,随后杨某持刀将对方捅伤。
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机关迅速将杨某抓获,并移交给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杨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五、刘某故意杀人案刘某在2019年4月份时,因琐事与邻居发生争执,随后刘某持刀将邻居捅伤致死。
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刘某有预谋、故意杀人的犯罪动机。
刘某被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刘某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六、王某走私案王某在2019年11月份时,利用其经营的公司作为走私渠道,大量走私珠宝首饰入境,涉案金额高达500万元。
海关部门查获并移交给公安机关,最终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七、赵某贩卖毒品案赵某在2019年2月份时,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
公安机关在赵某的住所搜查出大量毒品,并将其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赵某犯有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八、陈某敲诈勒索案陈某在2019年7月份时,通过发送威胁短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
刑法总论课件之13-罪数
体犯罪构成时,客观因素与主观因素之间存在联系, 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看,行为人是在特定罪过的 支配下,实施了特定危害行为,在有些情况下,该危 害行为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主客观相一致)
第一节 概述
(2)犯罪构成事实所包含的各种因素对具体犯罪构
成的满足和符合,是一次性的。具体而言,犯罪构成 事实中所包含的行为人、罪过、危害行为、危害结果 等因素,毫无缺漏地符合某一个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 此时,行为人构成一罪。这些因素(主体因素除外) 不再用于分析其是否符合另外犯罪之犯罪构成。如果 在此之后,“剩余”的各种事实因素还能符合有一个 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则行为人构成二罪。如此类推 下去,直至剩余因素无法按照主观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充分地满足某个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一行为一罪 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四、集合犯
(一)、集合犯的概念 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多次实施同一危害行为的意图反复
多次实施同一种危害行为,但刑法典仍将其规定为一个 犯罪的情形,即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 犯罪。 (二)集合犯的特征 集合犯具有如下特征: 1.危害行为的反复性和犯罪性 2.多次实施同一种危害行为的主观意图 3.集合犯的法定性
结果加重犯的处罚原则
(二)结果加重犯的处罚原则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 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 刑,既不能以数罪论处,也不能按基本犯罪的法定刑 量刑。
其他加重犯
我国刑法分则中除了规定结果加重犯之外,还规定了
情节加重犯和数额加重犯等加重犯罪的形式,这些加 重犯罪形式与结果加重犯既有相似性,也有一定区别。 当然,情节加重犯和数额加重犯在性质上也属实质的 一罪。
第一节 概述
值得收藏 法考刑法中常考的罪数形态大汇总
值得收藏| 法考刑法中常考的罪数形态大汇总备考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利用思维导图来对知识点进行梳理,是一个非常好的学习方法。
今天整理了刑法思维导图第八章罪数形态,收藏起来,留着备用!【基本要求】了解:区分罪数的意义理解:罪数的区分标准和区分方法熟悉并运用: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与处理原则实质的一罪(一)继续犯1.含义:也称“持续犯”,是指行为人出于同一罪过针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法益,进行持续、不间断的侵害的犯罪。
2.基本特征:(1)出于一个犯罪故意。
(2)侵犯同一客体(法益)。
(3)犯罪行为能够对法益进行持续、不间断的侵害。
(4)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仍能使法益遭受持续侵害。
即成犯(故意杀人罪)——状态犯(盗窃罪)——继续犯(非法拘禁罪)3.法律效果或意义:(1)追诉时效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犯罪既遂后,侵害持续期间,仍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3)犯罪持续期间,其他人加入可以成立共犯(“承继的共犯”);(4)处罚原则:对于继续犯,无论其持续时间长短,均应以一罪定罪处罚。
(二)想象竞合犯(★★)1.含义:指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2.基本特征:(1)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行为;(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
3.处罚原则:对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即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数罪。
(三)加重犯(★★)1.含义:又称“情形加重犯”,指以基本犯为基础,法律规定由于某种情形而配置较重法定刑的犯罪。
2.分类:主要有结果加重犯、罪行加重犯、次数加重犯等。
结果加重犯指行为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后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特征:(1)行为了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法律规定的、重于基本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结果;(2)行为人对于重结果具有罪过。
行为人对于基本犯罪一般具有故意,而对于加重结果的发生至少有过失。
第一,基本犯罪一般是故意犯罪,少数情况是过失犯罪,如133条规定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属于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犯罪及犯罪构成结果加重犯案例分析
【壹】典型判例——刘某某、柯某某等故意伤害案「基本案情」事实一:2014年6月,被告叶某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后,为发展下线多次联系其同学即被害人万某。
事实二:同年11月22日上午10时许,叶某以到安溪县一起做茶叶生意为由将万某骗至安溪县,并根据该组织领导的安排,与被告蒋某假装成情侣将万某带至设在安溪县凤城镇龙飞路85号402室的传销窝点,由同伙对万某进行非法拘禁。
事实三:为迫使万某加入非法传销组织,刘某某、柯某某、魏某某、施某某等人采用看管及威胁、按住手脚殴打、用毛巾捂嘴鼻虐待等方式,将万某限制在该窝点内。
被告人王某受指派担任万的代师傅,负责做万的思想工作,参与看守和没收万的行李。
被告人蒋某、叶某、王某在知道同伙对被害人万某实施看管、殴打后,先行离开上述窝点。
随后,刘某某、魏某某等人按压住万某的手脚,传销组织头目姜某某(另案处理)往万的鼻孔内强制灌水,党某(另案处理)则用毛巾封堵万的嘴鼻,柯某某、施某某在一旁帮忙控制,姜某某还脚踩万的胸部,一伙人持续暴力伤害万某数分钟后,刘某某见万某不会动弹,就拨打120急救电话。
除一人被安排在现场附近为120医务人员指路外,其他人员则逃离现场。
医务人员到达案发现场对万诊断后,确认万某已经死亡。
经司法鉴定,被害人万某符合颈、胸部受压及鼻腔内滴水及毛巾捂压口鼻部等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另查明,上诉人万父、万母均系农村居民。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柯某某、魏某某、施某某、王某、叶某、蒋某伙同他人采用看管、虐待、殴打等方式,非法剥夺被害人万某人身自由,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柯某某、施某某在非法拘禁万某的过程中还伙同他人故意使用暴力损害万的身体健康致万死亡,被告人刘某某、魏某某、柯某某、施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叶某、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三人应对过失致万死亡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叶某、蒋某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予以减轻处罚。
2019法考必备考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伪造货币罪(一)客观行为伪造是指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以为是货币的假货币的行为。
制造货币版样,或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成立本罪。
伪造≠变造,伪造本质在于使非货币材料取得货币形式,变造本质在于使货币材料非法改变数额、数量。
伪造:全部做假。
真币与假币拼接(半真半假)亦属伪造。
(二)犯罪对象:真币。
国货币,计算时按照人民币计价。
存有对应的真币:包括硬币与纸币、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构成诈骗罪。
仅伪造而没有使用,属于诈骗罪的预备行为。
(三)伪造货币罪的主体只能是没有货币发行权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不是目的犯,不要求具有使用目的。
(四)罪数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按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但这仅限于行为人出售、运输自己伪造的假币的情形,假如行为人不仅伪造货币,而且出售或者运输他人伪造的货币,即伪造的假币与出售、运输的假币不具有同一性时,数罪并罚。
二、持有、使用假币罪(一)客观方面1.犯罪对象是假币,不是变造货币。
持有: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
单纯持有变造货币的,不是犯罪。
能够证明其持有假币用作其他假币犯罪的,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量刑。
不能认定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
对人使用变造的货币骗取财物的,成立诈骗罪。
在自动售货机上使用变造的货币的,成立盗窃罪。
2.使用:将假币作为真货币置于流通的行为,以对方不明知是假币为前提,否则成立出售假币罪(对方可能成立购买假币罪)属于使用假币的: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币:购买商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缴纳罚金或罚款、做抵押担保、在自动售货机上投入假币取得商品等。
以非法方式使用,如赌博。
将假币交付不知情的他人使用。
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假币以取得商品。
用假币兑换另一种货币的。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真币贿赂后,为掩盖受贿事实将假币上交检察机关的。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 共同犯罪、转化的抢劫罪、窝藏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二)[1]共同犯罪、转化的抢劫罪、窝藏罪邢钢(20岁)和刘军(15岁)经过预谋,在某日下午伺机行窃。
当见到被害人李红岩在摊位上买鸡时,刘军示意邢钢掩护,邢钢即站在李红岩跟前假装买鸡,刘军从刘红岩的裤兜里窃取了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850多元、信用卡两张以及身份证等),然后迅速离去。
当李红岩发现被窃而要追赶时,被面前的邢钢故意挡住视线和出路,李红岩就将站在面前的邢钢抓住。
邢钢为了逃脱,就掏出尖刀朝李红岩连刺数刀,将李刺伤。
案发后,邢钢逃到他的朋友张飞家躲藏。
张飞知道邢钢犯罪事实之后,就将邢钢送往外地隐藏。
在邢钢躲藏期间,张飞3次前去看望,并资助他500元钱生活费用。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邢钢与刘军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2)张飞与邢钢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3)邢钢、张飞构成什么罪?(4)邢钢、刘军的行为各如何定性或处理?[答案](1)邢钢与刘军不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邢钢与刘军只是预谋盗窃,他们仅在盗窃范围内具有共同故意,而在刺伤李某的行为中没有共同故意。
而刘军只有15周岁,依法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故刘军不可能与邢钢构成共同犯罪。
(2)张飞与邢钢不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二人事先无通谋,张飞事先并不知道更没有参与邢钢的犯罪行为。
(3)邢钢在实施盗窃他人财物时,为了逃脱和抗拒抓捕,当场刺伤李红岩,依法应转化为抢劫罪。
张飞则构成窝藏罪。
(4)对邢钢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刘军则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解题思路]本题主要涉及共同犯罪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范围的问题。
虽然已满14周岁的人对抢劫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刘军与邢钢的共同犯罪的预谋或者说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仅限于盗窃。
对于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结果,仅由邢钢一人负责,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之为实行过限,即超过共同犯罪故意的限度的,应当由实施该行为的人负责。
2019法考必备考点:行为复数做一罪处理
2019法考必备考点:行为复数做一罪处理一、行为复数做一罪处理(包括的一罪)(一)结合犯1.结合犯必须法律直接规定:如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妇女的,刑法规定只定拐卖妇女罪。
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就数罪并罚。
如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的,按照强奸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
2.结合犯结合形式:甲罪+乙罪=丙罪(我国目前没有这种情形),只有甲罪+乙罪=乙罪(例如绑架后杀害被害人,只定绑架罪。
)3.典型的结合犯绑架罪包容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新增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
拐卖妇女罪包容强奸、非法拘禁、引诱强迫卖淫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此罪不包容非法拘禁罪。
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务罪。
组织卖淫罪包容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不再包容强奸,要并罚)4.区分结合犯与结果加重犯前者是两个行为,后者是一个行为。
如我国刑法没有将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设立为结合犯。
假如有独立的这两个行为,则应数罪并罚,抢劫结束后为了灭口而杀人。
而“抢劫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
5.结合犯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中,既有结果加重犯(拐卖致人重伤、死亡),情节加重犯(入户抢劫、持枪抢劫),也有结合犯(拐卖中强奸妇女)。
相对于被结合的犯罪,结合犯属于特别法条,优先适用,不能数罪并罚。
如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应当适用绑架罪中“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规定,不能适用故意杀人罪的规定。
所结合的行为内容必须严格依照法条的规定理解,不能随意扩大成立范围。
如甲绑架乙后又对乙实施杀害之外的其他行为(强奸、猥亵、抢劫等)的,应当数罪并罚,不属于结合犯。
存有未遂或者中止的可能性,即适用结合犯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或者中止的处罚规定,但分则条文存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假如他人中途参与被结合的犯罪行为的,仅成立被结合的犯罪,在此范围内双方成立共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9法考罪数必背考点:数罪的典型案例
一、数罪的典型案例
行为存在复数:全部数罪并罚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行为。
2.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行为。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强奸、强制猥亵、侮辱罪。
4.用放火、杀人方法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了保险金的。
5.出售、运输假币又使用的。
6.长期虐待+最后一次严重伤害。
7.挪用公款+非法活动或挪用公款+索取贿赂。
8.犯某罪的同时又犯妨害公务罪,原则上数罪并罚。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140-148条)+暴力威胁抗拒查处的。
(2)走私+暴力威胁抗拒缉私。
(3)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制品、非法狩猎+暴力威胁抗拒查处的。
(4)非法经营罪+暴力抗拒检查。
【例外】将妨害公务作为前罪的法定刑升格条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只记两个例外即可,其他正常原理)
行为对象的转移
(1)转移财产法益对象不并罚,因为财产法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而具有可替代性。
如甲本欲盗窃女生乙的手机,看到乙的手机但发现同室丙的手机更好,便盗窃了丙的手机。
对此,没必要对甲定盗窃中止和盗窃既遂进行并罚,而只需定一个盗窃既遂即可。
(2)转移人身法益对象需并罚,因为人身法益具有专属性。
如甲本欲强奸女生乙,发现同室丙更漂亮,便放过乙,强奸了丙。
对甲应定强奸中止与强奸既遂进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