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的责任:将报道与评论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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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的责任:将报道与评论分开
——兼议报道及评论案件的新闻规则
徐迅
一、“烦”与“怕”—法官对媒介的负面心态
新闻与司法的关系,是这两大领域历久不衰的话题,中外莫不如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这两大领域的成功合作早巳有目共睹,因此本文不将这些成就作为讨论的重点。毕竟,只有自觉顺应世界潮流,同时尽快确立符合国情又切实可行的规则,新闻界与司法界的合作才能继续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提出:“公开审理……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这一开明态度引起了广泛的注意。一些新闻界人士欢呼:“这下可好了可以放开写了。”而一些法院的同志在理解“自负其责”的含意时认为:“对案件怎么写,是新闻记者自己的事情,记者对报道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依笔者之见,这两种观点都很片面。因为,所谓“自负其责”,并不是不要负责,而是将以往经常采用的事前限制改为事后追究;所谓没有限制的“放开写”以前不存在,以后也不会有。而真正应当对报道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的,只能是新闻机构,而非新闻记者(当然,新闻机构能不能承担责任,能承担什么责任,又是另外一个问题)。
以笔者多年做法制记者的经历和观察,在司法界与新闻界的相互关系中,尽管合作是主流,但冲突也不容忽视。司法界尤其是法院人士对新闻界的负面心态可以用两个字概括:一是“烦”,二是“怕”。这种心态有时是可以理解的,他们“烦”新闻界对某些案件的炒作,使当事人亢奋,社会关注,法院工作难做;“怕”新闻界某些外行对案情人为地复杂化,从而妨碍依法定罪定性,最终妨碍司法公正。但也不能否认还有其他的原因:这些司法人员“烦”新闻记者无处不在地关注现实生活,不习惯经常暴露在媒体挑剔的视线下;也有人“怕”自己那些缺乏必要修养的表现被媒介“放大”,“怕”那些“暗箱操作”的人情案、关系案见了“阳光”,被整个社会一览无余。显然,上述心理有些应当被理解,而有些则不应得到支持。
执法者对于媒介的态度,不论是“烦”还是“怕”,都没前途。因为公开审判制度不允许法官远离媒介的关注。笔者赞同如下观点:每一家法院、每一位法官,都要善于面对媒介,认真搞好每一起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公开的判决、裁定向社会表明执法者的观点和理念(这些观点和理念不论正确与否,都将通过传媒
的报道而受到公众的监督)。而在庭审之外,法官则应谨言慎行,不向社会及媒介发表对未决案件的不当言论。
但是,仅从司法机关和执法者一方来改进工作是不够的。笔者试图在本文重点讨论媒介的责任——怎样报道案件,才能使独立的司法权、公众通过传媒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以及新闻自由的权利都获得保护?笔者的观点可一言以蔽之:将报道与评论严格分开——按照现代传媒的普遍规则操作,将有利于建立新闻与司法的正常关系。
二、夹叙夹议:案件报道之大忌
报道与评论不分的表现形式是夹叙夹议。尽管夹叙夹议是当今中国新闻的“流行风”,但事实证明,它在报道司法活动时常常产生事与愿违的结果并因此蒙受批评。如轰动一时的四川夹江打假案,一起正在依法进行的行政诉讼案件因“制假者状告打假者”而受到某些传媒的强烈抨击,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巨大压力。此事被行政法学界评价为“行政法制宣传不当的最典型例子”。1998年春天,又有一些传媒报道了发生在甘肃兰州的一起刑事案件,称“中学生徐欢见义勇为被歹徒报复杀害”。但有关方面的调查结论却指出:徐欢之死与见义勇为无关。有必要对此展开讨论:夹叙夹议的方式是否适用于案件报道?笔者认为:夹叙夹议的报道方式基本上不适宜案件报道。这是由新闻与司法在功能、性质以及从业者观念上的明显区别决定的。
1、新闻的传播功能与司法的裁判功能。社会越进步,分工就会越细。对于一起诉讼案件来说,新闻机构是观察者、传播者,司法机关是裁判者。这种身份的定位与我国20年来的经济体制改革相关。毫无疑问,在计划体制下,这一切都无从谈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立法日益完善,仅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颁布了118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过去人们有了纠纷找政府,如今有了纠纷进法院打官司。勿庸讳言,司法机关的裁判功能正日益强大。同样,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形态不再被“计划”得千篇一律,而是愈发表现出千姿百态,激烈的市场竞争又需要信息的快速传递,新闻的传播功能也大大强化了。在更多的情况下,新闻机构首先是传播者,最后才派生出监督者的身份。
以夹叙夹议的方式报道司法活动,不是将新闻的传播功能(报道)放在首位,而是以派生的监督功能(评论)代替其基本职能,在起点上就将新闻机构放在了“越位”的状态下,当然难免越俎代庖,将舆论监督权渗透到独立的检察权和审判权中去。
2、新闻的时效性与司法的程序性。严格依程序办事之于司
法,与赶时效对于新闻同样重要。这两大领域的基本工作操守都应受到尊重与保护。
过去司法界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认为只要案子实体上没问题,程序上马虎一点没关系。但事实上,严格执法,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人们对司法不公的大量批评,多源于未严格依程序法办案而产生的不满。可喜的是,近年来司法界越来越重视程序法的价值。当然,按程序法办案是典型的“按步就班”,不得违法拖期,也不得超越程序“从快”。新闻界追求在第一时间里将正在发生的事实告诉大众,它的基本要求就是“快”。对于一起案件来说,依程序法规定有许多时间界限。每当一个程序开始,都有一定的新闻价值。此时,将刚刚发生的事实客观报道出来,时效就有了保证。而采取夹叙夹议方式报道,则必须花时间去作深入的调查研究,以得出一个恰当的结论。但这显然不是新闻部门的职责。况且,新闻界人士仅凭自己有限的条件(包括调查手段和对法律的认知水平),难以保证其结论是恰当的。
要夹叙夹议地报道案件,就无法保证时效;要抢时效,就没有“议”的余地。这正是一些失败的案件报道给新闻界留下的教训。要想在两难之中找出两全之策,实属枉然。
3、新闻界的引导观与司法界的平衡观。报道案件时,将夹叙夹议作为一种普遍的选择肯定是错误的,它是狭隘的舆论引导观的产物。
“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是党和国家赋予新闻界的光荣使命。可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广播电视中以夹叙夹议作为基本报道方式的新闻评论性节目应运而生。在改革、转轨、变化的时代,此类节目对于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功不可没。但也必须注意到,随着依法治国时代的到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日益定型化为法律,它一经出台就具有相当大的稳定性。引导公众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司法的权威,就是“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如果仅把“议”(评论)某些具体案件的是是非非,甚至对案件做出结论视为“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则难免陷入狭隘主义的泥潭。
笔者指出新闻界狭隘主义的引导观问题并非空穴来风。近期发表的一项题为《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意识与职业道德》的调查报道提供了如下数据:在新闻从业人员对若干新闻报道价值要素的重要性评价中,对“保持事实准确”、“报道要客观”、“抢时效”等要素的认同比例均在90%以上,而对“报道要全面”的认同比例有较大下跌,认为“极为重要”的占65·3%。我国新闻工作者尤其淡薄的是“报道要平衡”的操作守则,高达43·7%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