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的责任:将报道与评论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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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的社会责任与独立性之间的平衡与冲突

媒体的社会责任与独立性之间的平衡与冲突

媒体的社会责任与独立性之间的平衡与冲突媒体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承载着传递信息、监督权力、塑造舆论等重要功能。

在这些功能背后,媒体还有着特定的社会责任。

然而,媒体的社会责任与独立性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平衡与冲突。

媒体的社会责任,首先表现为信息传递和舆论引导的责任。

媒体作为信息的传递者,应当及时、准确地将重要的新闻事件传递给公众。

通过报道新闻,媒体帮助公众了解社会现实,从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媒体还应当引导舆论,倡导正义和法治,公正地评价社会事件,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此外,媒体还有着监督权力和揭露真相的责任。

媒体通过公开报道政府和企业的不法行为,监督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通过揭露真相,媒体能够帮助防止权力滥用、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媒体也需要保持其独立性。

媒体的独立性意味着自由地报道新闻、评论事件,不受政治、经济势力的干扰。

只有保持独立性,媒体才能真实客观地传递信息,从而赢得公众的信任。

然而,媒体的社会责任与独立性之间常常存在平衡与冲突。

一方面,媒体为了履行社会责任,可能会受到政府、企业等强大利益集团的干扰。

这些利益集团可能通过控制媒体的资金来源、广告收入等手段,对媒体进行压制,从而影响媒体的报道立场和内容。

另一方面,强调独立性可能会导致媒体忽视一些重要的社会责任。

有些媒体可能为了追求观众数量和利润最大化,选择报道低级趣味和娱乐八卦,而忽视了更加重要的社会问题。

为了平衡媒体的社会责任和独立性,需要一些具体的措施。

首先,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法律和规章,保护媒体的独立性和言论自由。

政府对媒体的监管应当侧重监督其履行社会责任的过程和内容,而不是对其报道立场的干涉。

其次,媒体自身应当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媒体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审慎选择报道的内容和立场,不受任何利益集团的控制。

同时,媒体机构应当提供良好的内部机制,确保内部信息的透明公开,避免出现腐败和权力滥用等问题。

媒体的角色与责任

媒体的角色与责任

媒体的角色与责任近年来,媒体作为信息传递的重要渠道,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然而,随着信息的爆炸式增长和媒体的快速发展,媒体的角色和责任也变得更为复杂和重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媒体的角色与责任,并探讨其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

一、媒体的角色1. 信息传递者媒体作为信息传递的媒介,扮演着及时传递新闻和事件的角色。

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等形式,媒体能够将全球各地发生的重大事件传递给大众,使人们了解到发生在世界各地的事情。

2. 舆论引导者媒体不仅仅是传递信息的管道,更是舆论引导的重要力量。

通过报道、评论和分析,媒体可以对社会事件进行解读和引导,对公众舆论产生重要影响。

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能够塑造公众的态度和价值观,对政府决策和社会进步起到重要作用。

3. 监督者作为第四权力,媒体承担着监督政府和揭露社会不公的责任。

通过调查报道和披露腐败、违法行为等事件,媒体能够帮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并促进社会的法治建设。

媒体的监督作用有助于提高政府的透明度,提醒政府和领导人遵守公共利益,为民众维权提供支持。

二、媒体的责任1. 信息准确性作为信息传递者,媒体应当确保传递的信息准确且客观中立。

媒体应当注重事实查证,避免错误和误导性的报道。

此外,媒体也有责任及时更正错误的信息,以保持公众对媒体的信任。

2. 独立公正媒体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对于履行其角色和责任至关重要。

媒体应当摆脱政治、商业和利益团体的干扰,保持独立的立场,客观中立地报道新闻和事件。

只有独立公正的媒体才能真正代表公众的利益,发挥其监督和舆论引导的作用。

3. 尊重道德和伦理媒体在报道新闻和社会事件时,应当尊重道德和伦理,避免侵犯他人的隐私和尊严。

媒体应当遵循职业操守,不偏离新闻职责,不散播谣言和不实信息。

只有在尊重道德和伦理的基础上,媒体才能赢得公众的尊重和信任。

4. 提供多元化的信息和观点媒体应当提供多样化的信息和观点,避免偏向和片面报道。

通过提供多元的视角和观点,媒体有助于公众形成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促进社会的包容和进步。

犯罪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分析

犯罪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分析

犯罪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分析作者:王子英李红来源:《活力》2012年第20期犯罪新闻报道的话题主要是“警察和安全、司法、腐败和恐怖主义,以及个人犯罪,而且包括对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的报道:街头犯罪、恐怖主义、腐败、毒品以及经济犯罪”这类新闻题材由于现场感和纪实性强,在某种程度上满足或者迎合了部分受众的“猎奇”心理和收视欲望。

所以,犯罪新闻报道往往具有较高的阅读率、收视率和点击率。

一、犯罪行为报道中的媒介审判“媒介审判”,最初是西方新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意指新闻媒介超越司法程序,在法庭判决前对案情做出判决,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期或胜诉、败诉等结论的现象。

例如:原安徽省卫生厅副厅长尚某,因涉嫌受贿90万余元和98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安徽省安庆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此事一出,媒体再度掀起了讨伐“女贪官”的高潮。

在未经司法机关证实的情况下,一些媒体将许多未经核实的所谓“桃色新闻”公之于众,并被众多都市类媒体和网站转载,而《南方人物》周刊记者赴安徽阜阳、安庆调查采访后,证实这又是一起无确凿证据情况下被夸大了的“新闻”。

这一事件揭示出一些媒体长期存在、甚至愈演愈烈的“媒介审判”现象,值得我们深思。

“媒介审判”的实质是以新闻自由干涉司法独立,以道德评判取代司法审判,它对于建设有序的民主法治社会,有着极大的负面作用。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对于司法部门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做定性、定罪或偏袒的报道;公开审理的案件,应该与司法程序一致。

二、犯罪新闻报道中媒介审判的“负效应”(一)我国的政治、司法制度使司法人员难以摆脱“沉默的螺旋”。

司法制度上,我国实行的是人民法院任期制,各级法官职位流动性大,与西方法官终身制不同,人民法院的法官受到行政制约难以独立审判。

当“沉默的螺旋”形成时,法官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谁也不愿意站在风口浪尖上去维护法律的独立与尊严,而屈服于媒介呈现的所谓“民意”,或者敢于维护,却受到作为人民意志代表的立法机关的极大限制。

鼓吹者、旁观者、参与者

鼓吹者、旁观者、参与者

“鼓吹者”是党营媒介和多数国营媒介所普遍推崇的一种职业观。所谓“党和政府的喉舌”便是最形象的说明。应该看到,作为“鼓吹者”的新闻从业人员在历史和现实生活中都起到过积极的作用。这从马克思办《新莱茵报》、列宁办《火星报》、马拉办《人民之友报》、梁启超办《时务报》,以及中国共产党最早办的《劳动周刊》和延续至今的各级党报身上都能够得到充分证明。《劳动周刊》的宗旨就是“本着中国劳动组合部的宗旨,鼓吹劳动组合主义”。但同样应该看到,这种职业观忽视甚至抹杀了新闻工作的专业特征,降低和弱化了新闻传播在社会生活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限制了新闻工作者主体性的发挥。在社会生活中,每一种职业化的分工都有其不可替代的专业特点,这是该专业得以存在的理由或条件。抹杀了这种理由或条件,该专业就不可能获得自身应有的社会地位,也难以发挥其独特的社会作用。向全社会报道新近发生的事实是新闻工作的根本任务,是新闻传播业得以存在的理由,因为社会上没有其他任何职业可以承当这项任务。新闻传播的社会地位和作用正是通过报道事实、影响舆论来确立和实现的。从这一意义上说,“旁观者”的出现确实是新闻传播职业化程度提高的重要标志。

作为一种职业观,“旁观者”的诞生与19世纪30年代后出现的“大众化报刊”相联系。大众化报刊开西方现代报业之先河。这类报刊起初多为个人所办,没有什么政治背景和党派后台,因此要想很好地生存下去就不得不小心避免介入政治斗争或党派纷争。此外,追求大量发行以赚取较大利润也是它们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既能使自己避免得罪某些实力集团,又能扩大报纸的发行量,从而为报纸赢得利润。后者正如曾任美国约翰逊总统新闻秘书的乔治?里迪分析的那样:“意识形态浓厚的报纸,其销路必然局限在赞同这种意识形态的一小批抱有党派偏见的人范围以内,而销路如此小的报纸是不可能赢利的。”(3)可见,置身事外进行客观报道可以产生一石双鸟的效果。正是“大众化报刊”所奉行的一套实用主义方法奠定了现代新闻事业的基本工作原则,作为一种职业观的“旁观者”是这些基本原则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典型特征是将报刊的性质界定为社会大众的“耳目”,把报刊的主要功能集中于传播新近发生的事实。新闻工作者应该始终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上记录和报道事实,他们实际上是社会环境的守望者、社会信息的传播者;客观公正、不偏不倚是是其应有的职业品质。“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了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告。”

新传考研媒介批评名词解释

新传考研媒介批评名词解释

新传考研媒介批评名词解释新传考研媒介批评是一种对当前传媒行业中关于考研教育的报道、宣传、推广等各种信息进行客观、全面、深入剖析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它是在新媒体时代背景下出现的一种媒介批评形式,通过对媒体报道、网络舆论、社交媒体、自媒体等渠道中与考研教育相关的信息进行分析和解读,揭示其中的真相、问题、偏见以及对考研教育发展的影响,以推动考研教育的良性发展和舆论环境的改善。

新传考研媒介批评依托新媒体平台,如博客、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多媒体手段进行批评文章的发布和传播,形式多样,易于传播和接受。

其主要特点是反应快速、传播广泛、灵活多样、交互性强。

在新传考研媒介批评中,通过对媒体报道的真实性、立场偏向和信息精准度的分析,揭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指出歧视性、刻板印象、虚假宣传等负面现象,强调媒体的责任和职业伦理。

同时,对于媒体报道中的优秀经典案例、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念、支持正能量的宣传等也予以肯定和赞扬,以此促进新闻传媒行业的健康发展。

新传考研媒介批评在传媒行业和考研教育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它的出现加强了舆论监督,推动媒体趋向客观、真实、公正的报道,促进媒体自我反思和改进。

同时,也为考研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开放的交流平台,帮助考生在选择考研学校、报考专业、备考经验等方面做出理性决策,并加强对考研教育各方面的关注和监督。

然而,新传考研媒介批评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信息爆炸和碎片化导致了信息的过载和失真,可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误导和错误判断。

其次,新传媒体平台的开放性和互动性,使得任何人都可以进行发言和评价,有时会出现恶意攻击、造谣传谣等不良行为。

此外,新传考研媒介批评的专业性、客观性、准确性也需要不断提高,以确保批评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总之,新传考研媒介批评作为一种崭新的媒介批评形式,在推动传媒行业和考研教育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深度剖析和客观评价,可以促进传媒行业的自我净化和提高,同时为考生提供一个公正、开放的决策参考。

“记者手记”在新闻中的运用

“记者手记”在新闻中的运用

“记者手记”在新闻中的运用[摘要]随着新闻媒体间竞争不断加剧,“记者于记”作为一种特有的具有较强亲和力与灵活性的传播表现形式,越来越受到新闻媒介的重视。

本文试图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浅析“记者手记”在新闻报道申的运用和发展。

[关键词]手记新闻运用“手记”,《现代汉语词典》释义为“亲手写下的记录”,也有人称之为随笔记下的体验、思考、感受等。

若据此推之,“记者手记”即为新闻记者在采写过程中针对某一新闻事实记录下的感受、思考,或发表的评述、愿望与意见。

一、记者手记在新闻报道中的运用(一)记者手记在新闻报道申的定位。

首先,在内容题材上,记者手记由记者的采访札记而来。

札记这种日常的文体,古已有之,指读书时记录下来的内容要点、心得体会。

新闻体裁中的采访札记,是记者在采访中的记事。

包括与采访有关的见闻,自己对新闻事件的剖析、体验、思考、感受,包括记者采访中的笔记、手记、日记、杂记、随笔等。

这种作者采访、调查得来的第一手资料,可以从中提取新闻素材供新闻写作之需,可以留存作为新闻报道的备案,也可以整理、提炼、升华在媒体上发表,形成“采访札记”、“采访随笔”、“采访手记”、“记者手记”等小栏目。

其次,在新闻文体上,记者手记属于新闻评论的范畴,通常和新闻报道同时配套发表,主要发表记者对新闻事实的态度和观点,一般采取有叙有议、有述有评,以评为主的方式,“述”为基础,“评”为实质。

多以述评的形式展开,属于新闻评论的范畴。

同时,记者手记这种文体,又与述评、短评等评论文体有所区别。

述评往往对新闻事实进行全面比较,有时是多方面的介绍,包括典型的具体事实、概括的情况以及必要的背景资料等,记者手记则一般篇幅较小,往往数百字甚至只有短短数言;另一方面,又和新闻报道配发的短评不同,记者手记依托记者的采访札记,不能脱离记者的身份。

同时要发挥记者评论的优势,适当的背景交待、情况补充,由新闻报道或采写过程的体会而发,言简意赅,亲切可读。

第三,记者手记的实质是媒体的态度和言论。

“媒介审判”与媒体责任——从有关李双江之子涉案的报道谈起

“媒介审判”与媒体责任——从有关李双江之子涉案的报道谈起

学。 随后 去 美 国 留 学— — 无 数 家长 梦 想 的 地 方 , 真是 “ 一 路 欢 笑 一 路歌 ” 。 四是 从 李 天 一 一 案 中反 省 青 少年 成 长 环境 , 如“ 我们很难知道 , 这份 辉煌不凡的履 历里 , 有多
‘ ‘ 媒 介 审判 ’ ’ 与媒体 责任
从有关李双江之子涉案 的报道谈起
■肖 峰
少是 真 正 出 自孩子 的个 人 努 力与 天 赋 . 又 有 多 少是 父母
的 光 环 荫庇 与铺 路 、 撑场, 其 中 有 没 有 突破 公 平 底 线 的 交 易或 人 情 关 照 ( 姜泓冰 : 《 星 二 代 坑 爹 警 示 拼 爹 潜 规 则》 , 载 2月 2 4日《 京 华 时报 》 ) 。 ” 包括 在 凤 凰 卫 视 “ 鲁 豫 有约” 中, 李 双 江 夫妇 曾谈 及 如 何 培 养 孩 子 。 李 双 江 自称 “ 慈父” , 梦 鸽 自称 “ 严母 ” : “ 孩 子处于青春期 . 他 有 个 性 有棱 角 , 那 才叫孩子 , 你想让他按 照你 的意 志 , 那 不 可
传 闻 瞎转 悠 》 。
如 同人 民 日报 评论 所 言 : “ 在 流 言 与传 闻面 前 .恪 守
2月 2 2 日前 后 , 北京警方证 实 . 著 名 歌 唱 家 李 双 江 之 子李冠丰( 原名李天一 ) 等人 , 因轮 奸 目前 已被 刑 拘 , 相 关报 道 遍 及 国 内大 小媒 体 , “ 李 双 江之 子 涉 嫌轮 奸 案 ”
滋 事 的 儿 子 出面赔 礼 道 歉 , 求得 受伤 者 和 解 。 据报道 , 有
李 天 一 的 同 学 回 忆说 : 李公 子 年 幼 时 就 犯 过 不 少大 错 . 但 几 乎 都 逃 脱 了惩 罚 。 三 是 介 绍 李 天 一 的 履 历 : 4岁被 捧 为 中 国幼 儿 申奥 形 象 大使 并 开 始 学 钢 琴 : 7岁 不识 周 杰伦 、 谢 霆锋 和 F 4 , 只认 江姐 和 韩 英 , 被 主持 人 封 为 “ 根

你对大众传媒报道和评论的观点是怎样的?

你对大众传媒报道和评论的观点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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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媒的重要性
传媒是社会信息流通的重要渠道,承担着传递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信息的重要职责。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传媒更是扮演者不可或缺的角色,引导民众关注重要议题,促进社会发展。

二、传媒的责任
传媒作为舆论场的一部分,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报道事实,传递信息,而不是制造谣言,误导公众。

传媒对于事件的报道评价应当基于客观事实以及专业分析,而不应当受到政治或商业利益的干扰。

三、传媒的影响
传媒的报道和评论对公众舆论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力。

在信息传递的过程中,传媒塑造了民众的认知和观念,对社会风气和价值观产生深远的影响。

因此,传媒的发声权应当慎重使用,避免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四、传媒的发展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传媒形式和传播方式不断更新演变。

从传统的报纸、电视到新媒体时代的网络平台、社交媒体,传媒发展
日新月异,传播效果和影响力也随之增加。

传媒在发展的同时,也面
临着更多的挑战和责任。

传媒应当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承担起
社会责任,为社会的繁荣发展做出贡献。

五、传媒与公众
传媒与公众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关系。

传媒应当倾听公众声音,反映社会诉求,为公众权益畅通发声通道。

同时,公众对传媒的观点
和意见也应当客观理性,不盲从媒体舆论,保持独立思考和判断力。

传媒与公众的互动和合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

如何看待媒介审判

如何看待媒介审判

如何看待媒介审判摘要:“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违反司法程序~在法院的正式判决未做出之前~利用手中的媒体资源~超越职权对案件做出判断~这是一种违法的和无效的裁判。

然而~舆论的力量是不可忽视的~众口铄金~铺天盖地的媒介报道势必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从而影响到公众的正确认知和司法公正。

媒介审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当然对策也是多元化的。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绝不能因噎废食~媒介审判和合法的舆论监督是不可相提并论的~合法的舆论监督不可少:关键词:媒介审判司法公正舆论监督角色错位1“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这个词语是舶来品,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而对被告和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

从理论上来讲,媒介审判在以英美法系为主的国家更容易形成,因为西方一些国家的新闻法制以判例法为主,法庭审判实行审判陪审制度。

如果媒介在审判前对案件或当事人做了过多的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投票及至判决的公正长期以来,人们对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独立之间的矛盾冲突这一问题争论不休。

中外的很多案例,由于媒介在其中的狂轰滥炸,发挥了显而易见的作用,而事后,在业内外却落得个“媒介审判”的诟病。

譬如号称震撼全美的“世纪审判”“辛普森案”,譬如轰动一时的“张金柱案”,无不是这一现象的明证。

例如,在对“张君案”的报道当中,有一家全国性的大报以此为标题;《重庆满街声讨魔头》。

应当声明的是,这篇报道刊发在法院正式宣判之前。

首先,它对张君已经先法院一步作出“判决”:张君“早就该枪毙”,“该杀”、“不杀,天理、国法不容”、“杀一儆百”等字眼充斥着整篇文章。

显然,这是违背“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认为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的。

令人瞠目的是,在文章的小标题上,“张君该千刀万剐”几个字眼刺眼至极,诚然,张君是坏事做尽,然而作为一家全国性的大报,公然宣扬“凌迟”这种封建社会的刑罚,煽动民愤,显然既没有法理依据,又毫无理性可言。

写到此,媒介审判的危害和暗藏的渊源是不言而谕的。

媒体的责任与新闻报道的公正性

媒体的责任与新闻报道的公正性

媒体的责任与新闻报道的公正性媒体作为社会的第四权力,承载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

新闻报道是媒体的核心工作之一,而其公正性则是衡量媒体专业水平和社会影响力的重要标准。

本文将探讨媒体的责任及新闻报道的公正性,并介绍如何确保公正、客观的新闻传播。

一、媒体的责任媒体的责任在于为公众提供准确、客观、及时、全面的新闻信息。

首先,媒体应确保报道的准确性。

准确的报道是基础,只有真实的信息才能为公众提供可信的参考。

其次,媒体应秉持客观的原则。

客观的报道意味着报道者不带个人偏见和立场,而是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报道事实。

此外,媒体还应当全面报道,不偏听偏信,为读者提供多方面、各个角度的视角,以便公众获得全面的信息。

媒体的责任还包括对社会的监督和建设作用。

媒体应密切关注社会问题,关注事件的发展,为公众及时提供信息。

同时,媒体还应对社会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报道,发挥监督的作用。

此外,媒体还应积极参与社会建设,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通过报道正能量的新闻和社会公益活动,媒体有助于传递正面价值观,引导公众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

二、新闻报道的公正性公正性是新闻报道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媒体良好形象和社会认可的重要标准。

公正性体现在对事实的真实报道、多元立场的呈现和对利益相关方的公平对待。

首先,新闻报道应基于真实的事实。

新闻工作者应当通过深入调查和取证确保报道的真实性,不以偏概全、夸大事实或者歪曲事实。

同时,新闻报道应当尊重事实的原貌,不随意夸张或美化,让读者获得客观的视角。

其次,新闻报道要呈现多元的立场。

在报导中,它必须平等地反映不同的观点和意见,包括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领域。

这样能够展示问题的复杂性和多元性,让公众自行加以思考和判断。

最后,新闻报道应保持对利益相关方的公平对待。

这意味着新闻工作者不应偏袒任何一方,而是以中立公正的态度对待各利益相关方。

只有如此,才能保持报道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让公众得到真实的信息。

三、确保媒体的责任与报道公正性的措施(1)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

媒体与新闻报道的责任

媒体与新闻报道的责任

媒体与新闻报道的责任媒体和新闻报道作为社会信息的传播渠道和舆论引导者,拥有巨大的影响力和责任。

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应当承担起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社会秩序和个人权益的重要责任。

本文将探讨媒体与新闻报道的责任,并分析其在新闻真实性、公平性和社会责任方面的重要性。

首先,媒体与新闻报道的首要责任是追求新闻的真实性。

新闻报道应当事实客观,准确传递信息,不得故意歪曲事实或编造虚假信息。

只有真实的报道能够为公众提供客观准确的信息基础,帮助公众正确了解事实真相。

媒体机构应该加强新闻核实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新闻道德规范,确保所报道的信息真实可信。

其次,媒体与新闻报道应当担负起公平性的责任。

新闻报道应当平等对待各种立场和观点,不偏袒、不倾斜,充分体现公共利益的平衡和多元性。

平衡报道可以有效避免信息的片面性,减少舆论的偏颇。

媒体应当尊重事实,并充分听取各方声音,包容多元观点,为公众提供全面的信息选择。

此外,媒体与新闻报道还有重要的社会责任。

作为社会的监督者和舆论的引导者,媒体应当担负起对社会的责任。

媒体报道应当关注公共利益,传递正能量,引导社会舆论的公正与进步。

同时,媒体应当承担起自律、自我约束的责任,避免散播负能量、引发社会恐慌的报道。

媒体的责任不仅仅在于提供信息,更在于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为了更好地履行媒体与新闻报道的责任,媒体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媒体工作者应该具备专业的新闻素养,提升自身的道德水平,坚守媒体伦理,恪守职业操守。

同时,社会应加大对媒体机构的监督力度,营造良好的媒体生态环境,保障新闻报道的真实、公正、公平。

总之,媒体与新闻报道的责任不容忽视。

新闻媒体是信息的传播者、社会的监督者和公共利益的捍卫者。

媒体应当追求真实的报道,坚持公平的原则,承担起社会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公众对信息的需求,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媒介审判”现象的三维审视——人权、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关系的知与行

“媒介审判”现象的三维审视——人权、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关系的知与行

“媒介审判”现象的三维审视——人权、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关系的知与行摘要:研究“媒介审判”现象必然要涉及人权保障、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

“三权”架构着现代社会的市民社会。

人权是本源,衍生和催生着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

新闻自由是人权的实现形式,司法独立是人权的保障。

在实务中,三者的关系集中体现、贯穿在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之间相互“敌视”的良性互动中,均得有所为,有所不能为。

关键词:现代社会,人权保障,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前言新闻界有人称20XX年为“记者挨打年”,20XX年人大会修改宪法把“人权”入宪,“两会”后又见国家新闻传媒产业结构大调整。

这三件事吸引并引发着笔者的思考。

早些年震惊全国的“张金柱案”,当张金柱面临自己的末日时哀叹道:是记者杀了我。

有类似感叹的不只一人,包括后来“张军案”和“蒋艳萍”案中的主犯,在我国这叫舆论监督的威力。

中央台的《焦点访谈》曾担纲过舆论监督“急先锋”的典范角色,吸引着3亿人的眼球,发挥着“群众喉舌”“政府镜鉴”的重要作用,但也曾有部分报道对司法产生着消极作用。

西方把新闻媒介通过报道和评论影响司法审判的现象称为“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

英美、大陆两大法系的法治国家在高擎“新闻自由”大旗的同时,都反对“媒介审判”,或专门制定《藐视法庭法》或单辟“藐视法庭法罪”以拒斥、惩戒“媒介审判”现象,以捍卫“司法公正”这一最后防线。

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下,谁要新闻媒介地位隆显,成为“第四机构”呢!但司法活动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公共活动,公众享有知情权,公众了解司法审判活动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

公众(包括大众传媒)、法院和诉讼当事人三者存在着多重矛盾:公众和媒介具有知悉案件审理过程与结果并且就此发表意见的欲望和利益,希望能够不受限制地旁听、报道、评论;法院负有保证诉讼当事人接受公正审判的责任,有维护自身权威,司法独立的尊严等要求,允许公众和记者合法旁听和报道,但同时要求他们尊重司法独立和公正裁判,服从约束;诉讼当事人则有着保障自己接受公平公正审判,维护自身人权和法益的要求。

【最新2018】论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原则-范文模板 (4页)

【最新2018】论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原则-范文模板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论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原则论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原则□王彤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原则是新闻学最重要的概念之一。

西方国家还把客观性原则作为新闻媒介遵循的重要信条之一,它是新闻工作的一种专业规范。

当今在我国,客观性原则也逐渐被作为新闻报道的基本特性之一,在理论上有其普遍性和根源性,同时又与我国的现实环境密切相关。

作为最重要的新闻专业概念之一和一种新闻理念,新闻传播者在从事新闻报道时,要尊重事实,要如实地反映事实的本来面目。

新闻客观性的目的是“使有理性的读者便于实现真相”。

一、客观性报道原则的含义西方新闻界认为,客观性报道就是要求新闻报道中事实要完整,要“一分为二”地叙述,不能“偏心”只讲好的或只讲坏的,评论则要把据平衡;语言上要用中性感情色彩的词汇客观报道即“用事实说话”,在新闻报道中只向读者提供事实,编辑意图隐含所述事实中,让读者自己去体会。

为此,在新闻报道实践中要把握一个客观性原则,要有客观报道的意识和客观性报道的策略,要把客观报道作为目标来追求。

我国所谓的客观性报道,就是呈现事实,公正、准确的反映新近发生的事实,以事实为主,避免在报道中出现个人偏见,要把握平衡原则,展现正确、真实的新闻,对新闻事件作全面、理智、客观的报道,以此保证报道的公正。

二、新闻报道客观性的基本内容(一)内容的客观性伴随客观性原则,西方新闻界制定了很多相关的采写规则。

比如,官员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在采写新闻时,哪些内容应该需要直接引用?哪些内容可以一笔带过?这些都是需要认真考虑,思索的,如果记者没有遵守新闻客观性的原则,凭主观猜测,信口开河,那就是等于是在误导广大人民群众。

遵守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原则也就是尊重客观事实,在新闻的报道中要正确、全面的报道,更不能弄虚作假,报道中提到的事实都能在真实事件中找到根据,但报道仅仅局限于真实还不够,还要注意全面,否则必然会导致片面,这样看似真实,实际上是在引导受众的感情仅向报道的方面倾斜,而不是全面的理性的去思考问题。

新闻侵权的防范

新闻侵权的防范

新闻侵权的防范作者:关中伟李安安来源:《中文信息》2015年第12期摘要: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公民和法人日益重视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通过提起民事诉讼保护自己的名誉权;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又使得人们有依据对名誉权案件提起诉讼。

而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如果把握不当,就容易造成侵权,尤其是,通过新闻媒体传播不利于他人名誉权的虚伪事实,往往使得案件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因而,新闻媒体常常容易成为名誉侵权案件的被告。

媒体应当怎样加以防范,以减少名誉权纠纷的诉讼,这是我们的大众传媒包括报纸、刊物、电台、电视台等均应引起重视的问题。

本文拟就该问题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新闻 ; ;正当防范 ; ;避免侵权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 ;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12-0334-01社会新闻、草根新闻越来越成为百姓的看点,因其新闻采访、报道而引起的新闻官司也在逐年递增,2004年我台播报的社会新闻《平安镇华丰村农民李某某倒卖化肥被查处》引发了当地一位同名、同姓人士与我台打起了新闻官司。

虽然我们胜诉,但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直至今日我们的一些新闻采访和编辑的过程中我们处处加以防范,避免新闻侵权的发生。

那么在日常新闻活动中怎样避免侵权呢?首先要求我们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了解新闻侵权的表象和实质。

新闻侵权有别于其他侵权行为。

它是与新闻传播活动密切相关的。

新闻传播是指使用广播、电视、报纸以及网络媒介的传播。

这就限定了新闻侵权区别于普通的口头造谣、诽谤的大众传播。

新闻侵权往往限定在人身权,囊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以及由此而涉及到的其他权利。

一般是由侵权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介,发布不利于当事人的信息,对当事人产生不良影响和损害。

例如:记者道听途说,采访不到位、核实不准确就容易成为虚假新闻的制造者,很可能造成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他人受辱;或者新闻工作者报道名人的逸闻趣事,未经同意侵入他人私生活区域对与公共无关的其个人信息、私人活动、进行公布、宣扬、播报等侵犯他人隐私权。

新闻媒体的法律规定(3篇)

新闻媒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新闻媒体作为社会信息传播的重要渠道,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规范新闻媒体的行为,保障新闻自由,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新闻媒体进行规范。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新闻媒体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新闻媒体的法律地位1. 新闻自由与新闻媒体的权利新闻自由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采访自由等。

新闻媒体作为新闻自由的载体,享有采访、报道、发表、传播等权利。

2. 新闻媒体的义务新闻媒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主要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保持新闻真实、客观、公正;不得制造、传播虚假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等。

三、新闻媒体的法律责任1. 违法报道的法律责任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如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新闻媒体需承担民事责任。

(2)制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新闻媒体在报道中故意制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将承担民事责任;如构成犯罪,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3)侵犯国家利益的法律责任:新闻媒体在报道中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安全等,将承担刑事责任。

2. 违规经营的法律责任新闻媒体在经营过程中,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新闻媒体的法律责任:新闻媒体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将被责令关闭,并处以罚款。

(2)非法经营的法律责任:新闻媒体非法经营,如涉及非法集资、侵犯知识产权等,将承担刑事责任。

(3)违规广告的法律责任:新闻媒体发布虚假广告、违规广告,将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四、新闻媒体的管理与监管1. 新闻媒体的审批与管理新闻媒体的设立、变更、终止等,需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新闻媒体在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媒介的责任:将报道与评论分开

媒介的责任:将报道与评论分开

媒介的责任:将报道与评论分开媒介的责任:将报道与评论分开——兼议报道及评论案件的新闻规则徐迅一、“烦”与“怕”—法官对媒介的负面心态新闻与司法的关系,是这两大领域历久不衰的话题,中外莫不如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这两大领域的成功合作早巳有目共睹,因此本文不将这些成就作为讨论的重点。

毕竟,只有自觉顺应世界潮流,同时尽快确立符合国情又切实可行的规则,新闻界与司法界的合作才能继续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提出:“公开审理……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

”这一开明态度引起了广泛的注意。

一些新闻界人士欢呼:“这下可好了可以放开写了。

”而一些法院的同志在理解“自负其责”的含意时认为:“对案件怎么写,是新闻记者自己的事情,记者对报道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依笔者之见,这两种观点都很片面。

因为,所谓“自负其责”,并不是不要负责,而是将以往经常采用的事前限制改为事后追究;所谓没有限制的“放开写”以前不存在,以后也不会有。

而真正应当对报道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的,只能是新闻机构,而非新闻记者(当然,新闻机构能不能承担责任,能承担什么责任,又是另外一个问题)。

以笔者多年做法制记者的经历和观察,在司法界与新闻界的相互关系中,尽管合作是主流,但冲突也不容忽视。

司法界尤其是法院人士对新闻界的负面心态可以用两个字概括:一是“烦”,二是“怕”。

这种心态有时是可以理解的,他们“烦”新闻界对某些案件的炒作,使当事人亢奋,社会关注,法院工作难做;“怕”新闻界某些外行对案情人为地复杂化,从而妨碍依法定罪定性,最终妨碍司法公正。

但也不能否认还有其他的原因:这些司法人员“烦”新闻记者无处不在地关注现实生活,不习惯经常暴露在媒体挑剔的视线下;也有人“怕”自己那些缺乏必要修养的表现被媒介“放大”,“怕”那些“暗箱操作”的人情案、关系案见了“阳光”,被整个社会一览无余。

显然,上述心理有些应当被理解,而有些则不应得到支持。

执法者对于媒介的态度,不论是“烦”还是“怕”,都没前途。

社交媒体是否应该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负责的辩论辩题

社交媒体是否应该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负责的辩论辩题

社交媒体是否应该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负责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社交媒体应该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负责。

首先,社交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平台,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

在信息爆炸的时代,社交媒体已经成为了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用户发布的内容往往会对他人产生影响。

因此,社交媒体平台有责任确保用户发布的内容合法、合规、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其次,社交媒体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中介,应当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和管理。

用户发布的内容可能存在虚假信息、侮辱他人、侵犯他人权益等问题,如果社交媒体平台不对这些内容进行审核和管理,将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社交媒体平台应该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负有一定的审核和管理责任,确保内容的合法性和健康性。

此外,社交媒体平台应该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负责是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对网络信息的监管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社交媒体平台如果不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负责,将会导致社会风气的恶化,甚至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因此,社交媒体平台应该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负责,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反方观点,社交媒体不应该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负责。

首先,社交媒体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中介,应当尊重用户的言论自由。

用户发布的内容反映了个人的观点和态度,社交媒体平台不应该对用户的言论进行过多的干预和管理,以免侵犯用户的言论自由权利。

其次,社交媒体平台并非内容的创作者,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负责会增加其运营成本和风险。

社交媒体平台的主要职责是提供一个信息传播的平台,而不是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和管理。

如果社交媒体平台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负责,将会增加其运营成本和法律风险,对其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社交媒体平台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负责可能会引发言论审查和信息封锁等问题。

一旦社交媒体平台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负责,就会面临着如何界定合法合规的内容、如何进行审核管理等问题,这很容易引发言论审查和信息封锁等问题,对言论自由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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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的责任:将报道与评论分开——兼议报道及评论案件的新闻规则徐迅一、“烦”与“怕”—法官对媒介的负面心态新闻与司法的关系,是这两大领域历久不衰的话题,中外莫不如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这两大领域的成功合作早巳有目共睹,因此本文不将这些成就作为讨论的重点。

毕竟,只有自觉顺应世界潮流,同时尽快确立符合国情又切实可行的规则,新闻界与司法界的合作才能继续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提出:“公开审理……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

”这一开明态度引起了广泛的注意。

一些新闻界人士欢呼:“这下可好了可以放开写了。

”而一些法院的同志在理解“自负其责”的含意时认为:“对案件怎么写,是新闻记者自己的事情,记者对报道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依笔者之见,这两种观点都很片面。

因为,所谓“自负其责”,并不是不要负责,而是将以往经常采用的事前限制改为事后追究;所谓没有限制的“放开写”以前不存在,以后也不会有。

而真正应当对报道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的,只能是新闻机构,而非新闻记者(当然,新闻机构能不能承担责任,能承担什么责任,又是另外一个问题)。

以笔者多年做法制记者的经历和观察,在司法界与新闻界的相互关系中,尽管合作是主流,但冲突也不容忽视。

司法界尤其是法院人士对新闻界的负面心态可以用两个字概括:一是“烦”,二是“怕”。

这种心态有时是可以理解的,他们“烦”新闻界对某些案件的炒作,使当事人亢奋,社会关注,法院工作难做;“怕”新闻界某些外行对案情人为地复杂化,从而妨碍依法定罪定性,最终妨碍司法公正。

但也不能否认还有其他的原因:这些司法人员“烦”新闻记者无处不在地关注现实生活,不习惯经常暴露在媒体挑剔的视线下;也有人“怕”自己那些缺乏必要修养的表现被媒介“放大”,“怕”那些“暗箱操作”的人情案、关系案见了“阳光”,被整个社会一览无余。

显然,上述心理有些应当被理解,而有些则不应得到支持。

执法者对于媒介的态度,不论是“烦”还是“怕”,都没前途。

因为公开审判制度不允许法官远离媒介的关注。

笔者赞同如下观点:每一家法院、每一位法官,都要善于面对媒介,认真搞好每一起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公开的判决、裁定向社会表明执法者的观点和理念(这些观点和理念不论正确与否,都将通过传媒的报道而受到公众的监督)。

而在庭审之外,法官则应谨言慎行,不向社会及媒介发表对未决案件的不当言论。

但是,仅从司法机关和执法者一方来改进工作是不够的。

笔者试图在本文重点讨论媒介的责任——怎样报道案件,才能使独立的司法权、公众通过传媒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以及新闻自由的权利都获得保护?笔者的观点可一言以蔽之:将报道与评论严格分开——按照现代传媒的普遍规则操作,将有利于建立新闻与司法的正常关系。

二、夹叙夹议:案件报道之大忌报道与评论不分的表现形式是夹叙夹议。

尽管夹叙夹议是当今中国新闻的“流行风”,但事实证明,它在报道司法活动时常常产生事与愿违的结果并因此蒙受批评。

如轰动一时的四川夹江打假案,一起正在依法进行的行政诉讼案件因“制假者状告打假者”而受到某些传媒的强烈抨击,给司法机关带来了巨大压力。

此事被行政法学界评价为“行政法制宣传不当的最典型例子”。

1998年春天,又有一些传媒报道了发生在甘肃兰州的一起刑事案件,称“中学生徐欢见义勇为被歹徒报复杀害”。

但有关方面的调查结论却指出:徐欢之死与见义勇为无关。

有必要对此展开讨论:夹叙夹议的方式是否适用于案件报道?笔者认为:夹叙夹议的报道方式基本上不适宜案件报道。

这是由新闻与司法在功能、性质以及从业者观念上的明显区别决定的。

1、新闻的传播功能与司法的裁判功能。

社会越进步,分工就会越细。

对于一起诉讼案件来说,新闻机构是观察者、传播者,司法机关是裁判者。

这种身份的定位与我国20年来的经济体制改革相关。

毫无疑问,在计划体制下,这一切都无从谈起。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立法日益完善,仅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颁布了118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过去人们有了纠纷找政府,如今有了纠纷进法院打官司。

勿庸讳言,司法机关的裁判功能正日益强大。

同样,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形态不再被“计划”得千篇一律,而是愈发表现出千姿百态,激烈的市场竞争又需要信息的快速传递,新闻的传播功能也大大强化了。

在更多的情况下,新闻机构首先是传播者,最后才派生出监督者的身份。

以夹叙夹议的方式报道司法活动,不是将新闻的传播功能(报道)放在首位,而是以派生的监督功能(评论)代替其基本职能,在起点上就将新闻机构放在了“越位”的状态下,当然难免越俎代庖,将舆论监督权渗透到独立的检察权和审判权中去。

2、新闻的时效性与司法的程序性。

严格依程序办事之于司法,与赶时效对于新闻同样重要。

这两大领域的基本工作操守都应受到尊重与保护。

过去司法界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认为只要案子实体上没问题,程序上马虎一点没关系。

但事实上,严格执法,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

人们对司法不公的大量批评,多源于未严格依程序法办案而产生的不满。

可喜的是,近年来司法界越来越重视程序法的价值。

当然,按程序法办案是典型的“按步就班”,不得违法拖期,也不得超越程序“从快”。

新闻界追求在第一时间里将正在发生的事实告诉大众,它的基本要求就是“快”。

对于一起案件来说,依程序法规定有许多时间界限。

每当一个程序开始,都有一定的新闻价值。

此时,将刚刚发生的事实客观报道出来,时效就有了保证。

而采取夹叙夹议方式报道,则必须花时间去作深入的调查研究,以得出一个恰当的结论。

但这显然不是新闻部门的职责。

况且,新闻界人士仅凭自己有限的条件(包括调查手段和对法律的认知水平),难以保证其结论是恰当的。

要夹叙夹议地报道案件,就无法保证时效;要抢时效,就没有“议”的余地。

这正是一些失败的案件报道给新闻界留下的教训。

要想在两难之中找出两全之策,实属枉然。

3、新闻界的引导观与司法界的平衡观。

报道案件时,将夹叙夹议作为一种普遍的选择肯定是错误的,它是狭隘的舆论引导观的产物。

“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是党和国家赋予新闻界的光荣使命。

可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广播电视中以夹叙夹议作为基本报道方式的新闻评论性节目应运而生。

在改革、转轨、变化的时代,此类节目对于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功不可没。

但也必须注意到,随着依法治国时代的到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日益定型化为法律,它一经出台就具有相当大的稳定性。

引导公众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司法的权威,就是“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

如果仅把“议”(评论)某些具体案件的是是非非,甚至对案件做出结论视为“用正确的舆论引导人”,则难免陷入狭隘主义的泥潭。

笔者指出新闻界狭隘主义的引导观问题并非空穴来风。

近期发表的一项题为《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意识与职业道德》的调查报道提供了如下数据:在新闻从业人员对若干新闻报道价值要素的重要性评价中,对“保持事实准确”、“报道要客观”、“抢时效”等要素的认同比例均在90%以上,而对“报道要全面”的认同比例有较大下跌,认为“极为重要”的占65·3%。

我国新闻工作者尤其淡薄的是“报道要平衡”的操作守则,高达43·7%的被访者认为它对媒介“不重要”或“不太重要”。

新闻界人士的平衡观如此淡薄,可能正是某些夹叙夹议的案件报道的价值要素,更是古今中外执法者孜孜以求的目标。

他们以法律来平衡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其形象化的标志就是天平。

尽管新闻与司法两大领域对“平衡”的认识会有区别,但毕竟共性多于个性。

遗憾的是,当今中国近半数的新闻工作者认为“报道要平衡”对他们“不重要”或“不太重要”。

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新闻与司法的冲突在案件报道中会那么普遍和棘手了。

三、自律与他律:外国可资借鉴的规则在发育成熟的市场体制国家,谨防超越新闻报道的权限早巳是媒介的自觉行为。

“必须记住,是法庭在审判案件,而不是记者”,这是每一个报道司法活动的新闻工作者得到的最初衷告。

因此,高举客观、公正的大旗,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发表评论,尽量超脱于争论之外,不厚此薄彼,甚至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才进行报道……这种种作法都是那些世界著名的、有影响的、规范化的新闻机构经常性的选择。

同时,将评论与报道(或观点与事实)明确区别开来,更巳成为媒介最基本的自律准则。

在日本,“新闻报道中加入个人意见”被认为是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挪威报业评议会告诫记者:“在新闻与评论之间有一个明显的界限”。

新闻就是新闻,它是客观事实,记者的主观见解(如我国新闻界的案件报道中常见的“笔者认为”一类的说法)不可随意加入。

这种相对严谨的作法,既是对独立司法权的尊重,也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无疑也为新闻机构采访报道司法活动赢得了广阔的空间。

在许多国家,由于新闻媒介是公民言论自由的重要载体,新闻自由对于一个民主与法治的社会至关重要,因而许多专家都十分谨慎地议论媒介的不当行为。

尽管在如此背景下,夹叙夹议的案件新闻报道仍然会招致激烈的抨击。

葡萄牙最高法院法官佩德罗·菲格雷多·马萨尔曾经发表演讲说:“这两者(笔者注:指观点与事实或评论与报道)越来越经常地被混为一谈且不为人所察觉,书面新闻报道的标题是这样,电视及电台也是这样。

在我看来,这是传媒最为严重的邪恶之一。

”当新闻界和法律人士达成共识时,加强新闻界的道德自律便成为这两大领域人士的一致呼唤。

1994年1月,40位知名法律专家和新闻媒体的代表在西班牙马德里集会后,发表了题为《关于新闻媒体与司法独立的关系的原则》的“马德里宣言”。

宣言在明确“法官有责任本着有利于新闻自由的原则,承认和落实新闻自由”,以及“新闻媒体有义务尊重《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保护的个人权利和司法部门的独立”以后,郑重提出:“应当由新闻界为自己制定一部《职业道德法典》”。

在这些国家,除了新闻界的自律之外,他律也有明确的规范。

在发达国家的新闻法中,关于评论司法活动时应当遵循的规则触目可见。

英国规定:对正在进行中的司法程序进行任何形式的误导或发表有失公正的言论都构成藐视法庭罪。

希腊规定:刑事案件,在法院未做出正式裁决前,禁止有关此案的评论、对被告人指责(包括听众的评论)等。

德国规定:判决后的批评和评论应该同现实中的诉讼报道明确区分开。

美国规定:可以对尚未了结的官司发表评论,但是如果造成了“明显而现实的危险”,以至于法庭无法继续履行职责,将会受到惩罚。

归纳上述各国有关新闻评论司法活动的法律规范,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禁止评论,英国、德国、希腊均属类;第二类是可以评论,但是不能“造成法庭无法履行职责的危险”,留下了法官自由裁量的较大空间。

这两类情况的共同点是对判决之后的评论均未禁止。

可见,对正在进行中的司法活动的评论是受到限制的重点,其目的显然是为了保护有关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避免新闻舆论妨碍公正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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